众众众崔众众众众;提众众众众联众众众众众众众众众众两年多来,职工家庭农场在实介公众介关于职工家庭农场的定义众众介谈践中发展很快,但对职工家庭农场概念的认识却一直争论不休,至今赵方田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表述。概念的锁众众众众众众众公众众介分介众众众众众众公众众众混乱,给实际工作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为了有益于讨论的深入,本文试图在这方面作一初步探讨。在1984年制定的《国营农场职工家庭农场章程》中,给职工家庭农场下了这样‘个定义:“在国营农场领导下,以户为单位,实行家庭经营、定额上交、独立核算、白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对这个定义,虽然许多同志持有异议,但由于没有一个更好的定义来代替它,多数垦区都沿用了这一提法,并一直占统治地位。我认为,这一定义是不准确的,它与实践中的职工家庭农场也是不相符的。第一,职工家庭农场究竟是不是经济实体,目前争论很大,尚无令人信服的论证;就目前职工家庭农场的状况看,它还不是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它应拥有从事生产所需要的足够的生产资料和资金,能够相对独立地完成再生产的整个过程,它除了接受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外,与其他经济组织应是平等的伙伴关系,是等价交换关系,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它有权决定白己的经营方向,有权处理自己的产品,有权决定经营成果的分配。目前我们的职工家庭农场显然做不到这一点。它要承包使用国营农场的生产资料,要由农场为其垫付生产资金,要接受作为经济组织的国营农场的领导和管理,并由农场决定它的经营方向(不是平等的伙伴关系,)要向农场上交产品、管理费和利润(不是等价交换关系,)离开国营农场,职工家庭农场的再生产就无法进行,也就不能生存和发展。因此,目前的职工家庭农场不是经济实体,只是口营农场这个经济实体内部、承包国营农场某项生产任务或某个生产环节的一个基层承包单位。当然,有一部分脱离土地从事养殖业等的家庭经营,它既不承包使用国营农场的任何生产资料,又不需要农场垫付资金,独立自主地完成再生产的全过程,已经具备了经济实体的特征。但正因为它的生产资料都是私有的,又是完全自主经营的,因此,从严格的意义讲,它虽是在国营农场的区域内,是国营农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但已不是国营农场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了,随着进一步发展,很可能成为个体经济,所以,它虽是家庭农场,但它不是职工家庭农场。加,鸡肉对玉米的比价也下降了。但是匈牙利的食品消费结构中也有严重的缺点:主要是牛、羊肉生产太少,牛肉在肉类生产中仅占17’%因而牛肉在肉类消费中仅占,13%不仅低于欧洲经济共同体3%的水平,也低于东欧国家21%的水平。牛肉生产发展速度太慢的原因.首先是对草原和山区的开发利用重视不够,其次是没有根据本国草原资源少的实际情况,提高牛肉对猪肉的比价。另一缺点是:对畜牧业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工作进展不快,多数畜产品的比价比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比价偏高,猪肉的质量较差,瘦型猪肉的脂肪含量较多,每只猪的屠宰重平均高达90公斤以上。匈牙利在改进食品的生产和消费结构中,总的说是成功的,虽然畜产品的比价稍高,但一般地说,这是畜牧业由不发达到比快发达的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但牛、羊肉的生产确实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改进。(作者单位:河北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系).6舀.
将来,随着职工自主经营能力的增强,自有生产资料、资金的增长,国营农场对职工家庭农场千预的减少,职工家庭农场也有可能成为经济实体。但反映职工家庭农场本质的概念不仅要把将来能成为经济实体的职工家庭农场包括进去,还要把目前已经办起的众多的不是经济实体的职工家庭农场包括进去。否则,就否定了我们目前已办起的职工l家庭农场。因此,在职工家庭农场的定义中,还是以不提“经济实体”为好。这不仅可以在理论上解释得通,而且对于实践也是有利的。前段在部分农场出现的宏观失控,与部分农场在职工不具备一自主经营能力的情况下,超阶段地强调把职工家庭农场办成经济实体是有直接关系的。第二,职工家庭农场的分配形式不一定都要采取定额上交、自负盈亏即包干分配这种形式,实践中的职工家庭农场也不全是采取这种分配形式。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分配形式的选择同生产关系一样,也必须根据当地生产力水平和经营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不能局限于一种形式。包干分配这种形式在国营农场扭亏增盈、调动职工积极性方面起了很大作用,并且在一些手工劳动为主、产量较稳定的经营项目,目前仍有较广泛的适应性。但这种分配形式并不是适宜所有的地方、所有经营项目,而且这种分配形式在实践中也有明显的缺点。(1)从近几年包干分配的实践看,除少数指标偏高外,指标偏低是一个较普追的现象。这是由于,指标订高了,职工不会接受,只有在职工觉得有利可图时,才会接受承包指标,而这必然导致指标偏低。这也就是一些农场一方面职工收入增长很快,另方面一农场照样很穷的原因所在。包千指标明显不合理,必然要进行调整,这又会使职工的积极性受挫。(2)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很大,在风调雨顺的年景,经营成果非常可观,根据包干分配原则,超收部分要全部给职工拿走,这很容易做到。但一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营无利或亏损,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包干分配原则,职工必须如数上交包干指标和偿还农场为其垫付的生产成本,可是实际上职工根本无力上交和偿还结果只能挂帐。而国营农场为使再生产能继续进行,就不得不采取减、缓、免的措施,继续为职工提供生产、生活资金。实行的结果是,能全奖不能全赔,能包盈不能包亏,丰收了职工拿走,欠收了在农场挂帐。目前,许多垦区职工挂帐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农场的资金极其紧张,扩大再生产难于进行,与采取这种分配形式是有直接关系的。据此,我认为,不能硬性规定职工家庭农场只能采取“定额上交、自负盈亏”这一种形式,其他既能调动职工积极性,又能避免包干分配缺陷的分配形式,诸如“产量工资”、“定额上交、超利分成”等形式也应允许存在,特一别是在机械化程度高、物化劳动投入大、风险较大的经营项目,更不宜只采取包干分配这一种形式。从目前的实际状况看,也并不是所有的职工家庭农场都采取了包干分配这一种形式,我们在给职工家庭农场下定义时,不能忽视这一现实。第三,职工家庭农场与国营农场的关系含糊不清。定义中只是说“在国营农场的领导下”,而领导与波领导的含意在经济上应是一个比较松散的关系,比如国营农场是由党和政府领导的,但党和政府只是在法规、方针、政策等大的方面对企业实行宏观指导,并不直接千预国营农场的生产经营。而国营农场与职工家庭农场的关系则不同,国营农场坚持的“几统一”,就是要干预职工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另外,定义中只写了“实行家庭经营”,而没有把实行家庭经营的同时还要保留国营农场必要的统一经营这一重要内容表达出来,看不出职工家庭农场是国营农场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第四,这一定义把职工家庭兴办的各种行业,只要实行了家庭经营、定额上交、自负盈一亏的都叫作职工家庭农场,如职工家庭工厂、职工办的商业、服务业等非农产业都包括在职
工家庭农场的概念内,这显然与职工家庭农场的概念相矛盾。根据上述四点,我认为《国营农场职L家庭农场章程》中对职工家庭农场概念的表述是不确切的,有必要加以修改。我认为,职工家庭农场的概念应这样表述:“职止一家庭农场是国营农场内部农业生产上,以职工家庭为单位联产承包经营的一种责任制形式”。这一定义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明确了职工家庭农场的经营对象是以农业生产为主,包括狭义的农业种植业和林、牧、渔业。非农产业以外的可叫家庭工厂、家庭商店等等,不能笼统地称为家庭农场。第二,回避了“经济实体”的提法。这样,把是经济实体的和不是经济实体的职工家「庭农场都包括进来了。第三,在分配形式上,不限于包干分配。只要废除了固定等级工资,实行联产计酬就可以了。职工家庭农场可以因地制宜地采取其它适当的分配形式。第四,把职工家庭农场归结为国营农场经济责任制的一种形式。有些同志认为,职工家庭农场突破了经济贵_}〔制的范围,是单纯的家庭经营,是经济实体。兴办职工家庭农场,是要在国营农场建立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实行统分结合,既发挥国营农场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发挥职工家庭农场分散经营的积极性,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仅仅是实行家庭经营和单纯地放权。因此,职工家庭农场不过是国营农汤内部经济责任制的一种形式,它没有突破经济责任制的范困。第五,迸一步明确了职工家庭农场与国营农场的关系。既然职工家庭农场是“国营农场内部以职工家庭为单位联产承包经营的一种责仃制形式”,那么,职工家庭农场也就是国营农场内部的一个承包单位,是国营农场内部统分结合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国营农场的经济细胞,它和国营农场的关系是承包关系,是统与分的关系。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在今后的统计工作中可以从三个方面去把握:(1)经营对象是不是以农业生产为主。(2)在组织形式上,是不是以职工家庭为单位承包经营,生产经营活动是不是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以职工家庭的名义承包,但主要靠雇工经营的,不能叫职工家庭农场。)(3)在分配形式上是不是联产计酬。只要具备了经营对象是农业生产、实行了家庭承包和联产计酬这三个条件,就可以认定为是职工家庭农场。我们过去把职工家庭农场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独户型职工家庭农场;二是联户型职工家庭农场;三是合作型职工家庭农场,意即几个单身职工一合作办农场。这种划分是不科学的。实际上,只有第一种类型才算真正的职工家庭农场。第二种类型概念本身就有矛盾,既是联户,就不会是以家庭为单位。至于以一个职工家庭的名义向农场承包,其他职工家庭作为辅助劳力参加进去,则可以算作职工家庭农场。第三种类型根本没有家庭存在。据此,我认为,职工家庭农场在组织形式上只有一种类型,即独户型。从上述一可知,职工家庭农场只是国营农场的一种承包形式,同时还存在着其他许多承包形式,如联户承包、小组承包、生产队承包等。那么,如何理解在国营农场实行大农场套小农场的经营模式呢?如果把小农场仅仅理解为是职工家庭农场,当然无法在国营农场实现大农场套小农场的经营模式。实际上,联户承包、小组承包、生产队承包等多种适合于本地情况的承包形式,都可以看作是小农场。根据这一理解,茧然国营农场存在着多种承包形式,但并不影响大农场套小农场经营模式的建立。(作者单仕:中国农垦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