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构引导民间投资的主要方式分析
一、国有投资主体以权益投资方式带动民间投资 ( 一)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通过直接投资带动民间投资1.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对民营企业投资。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
的要求,各投资主体可对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进行投资。在民间投资主体
自愿的前提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直接参与民营企业投资,即民营企
业采取吸收投资方式,扩大实收资本规模,让国有资本进入民营企业。政
府投资起到杠杆调节作用,影响民间投资的规模和结构,有利于国家调控
整个社会的投资规模和结构,调节宏观经济总量和经济运行。对于民营企
业来说,政府投资主体以资金、技术和设备等方式投资民营企业,可使企
业获得急需的生产要素。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民营企业投资要以不损害
市场竞争机制为前提,充分发挥市场对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2.
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吸收民间投资。国有企业改制主要是公司制改造。
一是与民间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
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可以原有企业为基础,采用新设公司办法吸引民间
投资,形成多元投资主体的格局。二是在原有国有企业的基础上进行存量
调整。即为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可向不同的民间投
资主体出售一部分资产或股权。三是面向民间投资主体增资扩股,吸收民
间投资,扩大民间投资比例。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政府投资股份的形式
可灵活多样。如,在政府投资主体控股的股份公司,为避免一股独大,对
企业经营决策产生不利影响,可采取持有优先股形式进行投资,这样更有
利于发挥民间投资的作用。以这种方式吸收民间投资,一方面,可实现投
资主体多元化,有利于企业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建立科学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构造有利于市场机制运行
的微观主体。另一方面,政府吸收民间投资主体进行投资,可以实现国有
资本与民间资本的有机结合,调节投资规模和结构,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
能力。对民间投资主体来说,可降低投资风险,取得稳定的回报。但吸收
投资的前提是国有投资主体必须建立起有效的国有资本营运机制,这样才
可提高投资决策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果。(
二)
政府通过财政资助或基金投资带动民间投资为鼓励民间投资企业进行研发
、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提高民间投资企业竞争能力,国家对符合产业政
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民间投资企业采用财政直接资助或以国家为主设立风
险投资基金等形式进行直接投资。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是国际上通行的
做法,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等国在中小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采用
直接资助、权益投资、组建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等形式对本国中小企业进行
扶持。[1]政府资助或以基金形式鼓励民间投资主体对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的相关产业进行投资,可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促进民间投资增长
,加大研发力度,对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带动产业结构转型和升级、
促进就业、调控经济运行具有重要作用。此外,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
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通过建立部分公共资源有偿使
用制度,区分政府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项目等方式,国有投资主体可以权
益投资方式带动民间投资主体投资于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
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领域、商贸流通领域以
及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二、国有投资主体通过资本市场带动民间投资国有投资主体
通过资本市场吸收民间投资,能实现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的融合,
效率较高、透明度强,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一)
通过股票市场带动民间投资1.
国有投资主体在二级市场购买或出售上市公司股票。政府投资主体在二级
市场上,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整要求,购买上市企业股
票,参股和控股上市公司;
或通过股票减持降低某一行业上市公司控股权,调整投资结构。从投资总
量看,政府投资主体购买股票会增加对股票的需求,可使股票价格指数上
升,具有吸引民间投资主体增加间接投资的效应;
政府投资主体出售或减持股票,增加股票供给,会使股票价格指数下降,
具有使民间投资主体减少间接投资的效应。从结构看,国有投资主体购买
或出售某一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也体现了政府的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因
此,政府投资主体在股票市场上的投资行为在总量上可以控制证券市场的
民间投资规模,在结构上可以引导民间投资流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还可
以股本的增量调整,采用增发或配股等增资方式吸引民间投资主体增加投
资总量和调整投资结构。2.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募股(
IPO)
等形式吸收民间资本。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交易所内的不同层次市场
,主要有作为我国主板市场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
主板市场内设立的中小企业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在主板市场,上市公司
中大中型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居多。从股权分布和结构看,国有投资
主体同民间投资主体相比持有股份占有相对多的比重,充分体现了政府投
资带动民间投资的作用。中小企业板则是为主业突出、具有成长性和科技
含量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平台。创业板市场是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
和高科技企业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2]我国实行股权分置改革以后,
随着资本市场的投融资功能不断增强,在交易所市场通过 IPO
形式上市的企业不断增加。按照我国《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
,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在 4
亿股以上的,可以向与公司业务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战略投资
者配售股份,一些追求稳定收益的民间投资主体通过 IPO
或二级市场投资成为大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者。我国的中小企
业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也已成为政府投资带动民间投资的主要场所,不仅
给具有高成长性和高科技含量的中小民间投资主体提供融资平台,而且还
给投资于这些企业的具有风险投资性质的国有投资主体提供了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