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A自动化)报关自动化系统
常用代码表与说明
报关自动化系统常用代码表和说明
报关自动化系统常用代码表说明
监管方式代码表说明
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以下简称监管方式),即现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是以国际
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
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
由于海关对不同监管方式下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征税、统计作业的要求不尽相同,因此为满足海关
管理的要求,报关自动化系统的监管方式(监管方式)代码采用四位数字结构,其中前俩位是按海关监
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俩位为海关统计代码。
一般贸易
一、定义和代码
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运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本监管方式代码为
“0110”,简称:一般贸易。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
1.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
2.来料养殖、来料种植进出口货物;
3.个体工商业者委托进口的小型生产工具;
4.旅游旅馆、酒店进口营业用的食品和餐佐料等;
5.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6.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包括我方利用贷款款项自行采购进口的物资);
7.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原材料加工产品出口或经批准自行收购国内产品出口的货物;
8.国内运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购进供出租用的货物;
9.运营保税仓库业务的企业购进供自用的货物;
10.运营免税品和免税外汇商品的企业购进自用的手推车、货架等货物;
11.外籍船舶、飞机在我国境内添加的国产燃料;
12.对台间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二)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1.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代码为“3010”(货样广告品 A)、“3039”(货样广告品 B);
2.无进出口运营权的单位经批准临时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9739”;
3.进料加工贸易中,对方有价或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0420);
4.运回国内对外承包工程期间在国外获取的机器、设备,监管方式代码为“3410”;
5.境外劳务合作项目,对方以实物产品抵偿我劳务人员工资所进口的货物(如钢材、木材、化肥、
海产品等),监管方式代码为“3410”。
易货贸易
一、定义和代码
易货贸易是指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130”,
简称:易货贸易。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包括和原苏联、东欧等二十六国以及和其他国家的易货贸易。
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1.对台小额贸易中签订易货合同的贸易,应为“其他贸易”(9739)。
2.边境小额贸易中签订易货合同的贸易,应为“边境小额”(4019)。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一、定义和代码
(一)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
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
我方收取工缴费,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仍的交易形式。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监管方式代码为“0214”,简称:来料加工。
(二)相关监管方式及代码
1.复运出境不再进口的原进口料件,简称来料料件复出,代码为:0265;
2.来料余料结转,代码为:0258;
3.来料深加工结转,代码为 0255;
4.来料料件退换,代码为:0300;
5.来料加工成品退换,代码为 4400;
6.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为 0865。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一)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合同项下剩余料件内销及经批准进口料件或成品转内销,监管方式分别为
“来料料件内销”(0245)及“来料成品内销”(0345)。
(二)“来料种植”和“来料养殖”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应为“一般贸易”(0110)。
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
一、定义和代码
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是指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的料件或已加工的成品,经批准不返销出口转为内
销的货物,包括海关事后发现有关企业擅自内销且准予补办进口手续的货物。
来料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减免税货物代码为 0345,来料料件转内销代码为 0245,来料边角料
内销代码 0845,来料加工以产顶进代码为 0243(目前仅指进口原油加工成品油的以产顶进)。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包括经济特区和保税区来料加工转内销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1.来料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在境内转让给其他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单位再加工装配,监
管方式应为“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0255)。
2.海关事后发现有关企业擅自内销按走私处理的。
补偿贸易
一、定义和代码
补偿贸易是指由境外厂商提供或者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我方企业(包括“外商
投资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仍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方式。包
括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企业(包括企业联合体)所生产的其他产品返销给对方,进行间接补偿
的方式。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513”简称:补偿贸易。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包括补偿贸易中对方有偿或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工模具等。
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一)直接用国内产品同国外厂商交换设备、料件或成品,以货换货,监管方式为“易货货易”(0130)。
(二)出口产品收取外汇,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三)在补偿贸易合同中同时订有来料加工合同的,来料加工合同部分,监管方式为“来料加工”
(0214)。
进料加工贸易
一、定义和代码
进料加工贸易按照对外签约形式分为“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和“进料加工对口合同”。
(一)“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是指我方有外贸进出口运营权的企业动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材料、
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返销出口的交易
形式。本监管方式代码“0715”,简称:进料非对口。
(二)“进料加工对口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分别签订进出口对口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付料件
款,加工成品出口时再向对方收取出口成品款项的交易形式,包括动用外汇的对口合同或不同客户的对
口的联号合同以及对开信用证的对口合同。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615”,简称:进料对口。
(三)相关监管方式及代码
1.复运出境不再进口的原进口料件,简称进料料件复出,代码为:0664;
2.进料余料结转,代码为 0657;
3.进料深加工结转,代码为 0654;
4.进料料件退换,代码为 0700;
5.进料加工成品退换,代码为 4600;
6.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为 0864。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包括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料件和加工出口的产品,仍包括进料加工贸易中外商免费
提供进口的主辅料和零部件。
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一)进料加工经批准转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加工成品,监管方式分别为“进料成品转减免”
(0744)和“进料料件内销”(0644)。
(二)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工厂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监管方式应为“保税工厂”(1215)。
(三)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和加工出口产品,监管方式应为“三资进料加工”
(2215)。
(四)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少量低值辅料,应为“低值辅料”(0815)。
进料加工转内销货物
一、定义和代码
进料加工转内销货物指进料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或已加工的成品经批准转为内销的货物,包括海
关事后发现有关企业擅自转内销且准予补办进口手续的货物。
进料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减免税货物代码为 0744,进料料件内销代码为 0644,进料边角料内
销代码为 0844,进料加工以产顶进代码为 0642。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经济特区和保税区进料加工转内销的货物。
(二)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1.进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转让给境内其他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单位进行再加工,监管方
式为“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0654)。
2. 海关事后发现有关企业擅自内销且按走私处理的货物。
保税工厂
一、定义和代码
保税工厂是指经海关批准专为生产外销产品而进口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
包装物料等(以下简称料件)进行保税加工的企业。保税工厂进口料件和出口产品监管方式代码为“1215”,
简称:保税工厂。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经批准设立保税工厂的有对外贸易进出口运营权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承接
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和出口的产品。
(二)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1.保税工厂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和进料加工贸易中外商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物品,监管方式为“加
工贸易设备”(0420);
2.保税工厂运营来料加工,监管方式应为“来料加工(0214);
3.保税工厂进口料件或加工后的成品经批准转内销,监管方式为“进料加工转内销货物”(0744、
0644、0844)。
4.进料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转让给境内其他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单位进行再加工的货
物,监管方式应为“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0654)。
加工贸易设备
一、定义及代码
加工贸易设备指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进口的设备,包括作价及不作价设备,代码为 0420。
二、相关监管方式
1.加工设备内销,指海关监管期内的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经批准转售给境内非加工企业,代码
0446。
2.加工设备结转,指海关监管期内的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经批准转入另一加工企业,或从一本《登
记手册》结转入另一本《登记手册》,代码 0456。
3.加工设备退运,指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退运出境,代码 0466。
低值辅料
指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少量低值辅料,即 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代码
0815。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一、定义和代码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核准专门存放保税货物的仓库。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是指从境外直接存入保税
仓库和从保税仓库(包括出口监管仓库)运出境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1233”,简称:保税仓库货物。
二、适用范围
(一) 本监管方式进出口货物包括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和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寄售、
维修零备件、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物资、外商寄存、暂存货物、供应外籍船舶、飞机等运输
工具的燃料等以及转口贸易进出境货物。
(二)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1.保税仓库进口自用的货架、办公用品、管理用具、运输车辆、搬运、起重和包装设备以及改装用
的机器等,价购进口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外商免费提供的,监管方式为“其他进口免
费提供货物”(3339);
2.从保税仓库提取销往境内以及从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按实际监管方式填报,运输方式
为“8”(保税仓库);
3.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1234”。
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
一、定义和代码
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指从境外存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出境的仓储货物或转口货物。本监管方式代
码为“1234”,简称保税区仓储转口。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不包括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出境的其他货物(非仓储、非转口货物),监管
方式应视具体交易情况选择填报。
国轮油物料
一、定义及代码
国轮油物料指本国籍专营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在境内添加的保税油料、物料,代码 1139。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只能对应运输方式“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8”(保税仓库转内销)。
进出境修理物品
进出境修理物品是指运进境或运出境维护修理的物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1300”,简称“修理物品。
出料加工贸易
出料加工贸易是指我境内企业将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以下简称料件),出口交由境
外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1427”,简称:出料加工。
租赁贸易
一、定义和代码
租赁贸易是指运营租赁业务的企业和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的进出境的货物。
租赁期在一年及一年之上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1523”和“9800”,简称:租赁贸易、
租赁征税。
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1500”,简称:租赁不满一年。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包括租赁贸易租借进出口的货物,租赁期在一年及之上的租赁进口货物按租金征税时,
监管方式为“租赁征税”(9800),但不包括:
(一)运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办公用品,监管方式应为“一般贸易”(0110);
(二)用于加工装配的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监管方式应为“加工贸易设备”(0420);
(三)用于补偿贸易租借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应为“补偿贸易”(0513);
(四)租赁期满复运出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
寄信代销贸易
一、定义和代码
寄售代销贸易是指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或根据寄售代销协
议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协议规定方式将余
款付给寄售人的交易形式。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1616”,简称:寄售代销。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包括寄售代销贸易进出口的货物及进口寄售货物的增发部分。但不包括:
(一)运营寄售代销业务的企业,接受国外免费提供的样品,监管方式应为“货样广告品 B”(3039);
(二)委托我驻港澳机构代销的鲜活商品。
免税品
一、定义和代码
免税品是指设在国际机场、港口、车站和边境口岸的免税品商店所进口的,按有关规定销售给办完
出境手续的旅客,供外国籍船员和我国远洋船员购买送货上船出售的物品,以及在我国际航班、国
际班轮上向出境旅客出售的物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1741”,简称:免税品。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适用上述定义所列进口免税品,但不包括:
(一)按有关规定销售给享受免税待遇的各类人员的进口免税外汇商品,监管方式为“免税外汇商
品”(1831);
(二)免税店进口供维修用的零部件、货架、柜台、手推车,不属免税品范围,其监管方式为“一
般贸易”(0110)。
免税外汇商品
一、定义和代码
免税外汇商品是指在限定地点按有关规定销售给享受免税待遇人员的进口外汇商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1831”,简称:免税外汇商品。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包括:
1.为供应出国人员用结存外汇或入境人员用带进的外汇在境内购买限定的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
2.运营入境旅客“在外售券、境内提货”业务的企业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
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1.运营免税外汇商品的单位进口供商品维修用的零部件和商场自用的货架、手推车等,监管方式为
“一般贸易”(0110);
2.进口免税外汇商品因故经批准转内销,监管方式应为“一般贸易”(0110)。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一、定义和代码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包括中方投资)总额内的资金
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根据国家规
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办公用品和设备。
合资、合作企业进口设备、物品,监管方式代码应为“2025”,简称:合资合作设备。
外资企业进口设备、物品,监管方式代码应为“2225”,简称:外资设备物品。
二、适用范围
(一)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
投资企业。
(二)所称“设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
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及生产用车辆。
(三)所称“物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设备)和交通工具。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和加工出口产品
一、定义和代码
本监管方式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
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及加工出口的产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2215”,简称:三资进料加工。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的产品。
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1.经海关批准设立保税工厂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和加工出口产品,监
管方式为“保税工厂”(1215);
2.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规定比例进口供加工内销部分的料件以及经批准进口全部用于内销产品的
料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外商常驻机构进口公用物品
一、定义和代码
外国常驻机构进口公用物品是指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机构、外国民间经济贸易团体常驻机
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以及其他外国常驻机构进口供自用且数量合理的办公用品及交通工具。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2439”,简称:常驻机构进口。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包括外国常驻机构进口供自用且数量合理的办公用品及交通工具,但不包括:
1.外国常驻机构的人员进口自用物品,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2.外国常驻机构人员进口自用的汽车,监管方式为“其他贸易”(9739);
3.暂时进出口的公用物品,监管方式为“暂时进出口”(2600);
4.外国驻华使领馆进出口公用物品,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5.外国驻华使领馆在我国内购运出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为“其他贸易”(9739)。
暂时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和代码
暂时进出口货物是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以及个人为开
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或运出我国关境及复运出进境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2600”,简称:暂时进出口。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
1.为来华拍摄或和我国国内单位合作拍摄电影片、照片、图片、幻灯片而运进我国的摄影器材、胶
卷、胶片、录像带、车辆、服装、道具等;
2.为来华进行体育竞赛、文艺演出而运进的器材、道具、服装、车辆、动物等;
3.为来华进行工程施工、学术、技术交流、讲学而运进的各种设备、仪器、工具、教学用具、车辆
等;
4.驻华商业机构进口且将复运出口的陈列用样品。
(二)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1.进出境展览品,监管方式为“展览品”(2700);
2.驻华商业机构不复运出口的进口陈列样品(2939);
3.承包工程出口物资,监管方式代码为“3422”;
4.进出境修理物品,监管方式代码为“1300”;
5.租赁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租赁贸易”(1523)。
进出境展览品
一、定义和代码
进出境展览品是指外国为来华或我国为到国外举办经济、文化、科技等展览或参加博览会而进出口
的展览品及和展览品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小卖品和其他物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2700”,简称:展览品。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包括之上定义所述进出口的展览品,但不包括不复运出进境而留在国内外销售的进出口
展览品,不复运出进境而留在国内外的进出口展览品,应视实际监管方式填报。
外国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的样品
本监管方式是指外国企业常驻我国办事机构为陈列企业的产品而进出口的样品。监管方式代码为
“2939”,简称:陈列样品。
本监管方式不包括驻华商业机构进口且复运出口的陈列用样品(2600)。
货样、广告品
一、定义和代码
进出口货样是指专供订货参考的进出口货物样品;广告品是指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进出口广告
宣传品。
经批准有进出口运营权的企业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代码为:“3010”,简称:货样广告品
A。
没有进出口运营权的企业(单位)进出口及国外免费提供进口的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代码为“3039”,
简称:货样广告品 B。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除之上定义所述范围的商品外,仍包括寄售代销贸易中外商免费提供的货样广告品。
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一)暂时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应为“暂时进出口货物”(2600);
(二)橱窗广告陈列品(2800);
(三)驻华商业机构不复运出口的进口陈列样品(2939)。
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经海关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缺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人、
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3100”,简称:无代价抵偿。
其他进口免费提供货物
一、定义和代码
本监管方式是指除已列明的礼品、无偿援助和赠送物资、捐赠物资、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国外免
费提供的货样、广告品等及归入列名监管方式的免费提供货物以外,其他免费提供进口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3339”,简称:其他进口免费。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
1.外商在经贸活动中赠送的物品;
2.外国人捐赠品;
3.驻外中资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物资;
4.经贸活动中,由外商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消耗性物品等。
(二)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1.保税仓库中由外商免费提供进口的机械设备、手工工具、运输工具、办公用品等监管方式“一般
贸易(0110);
2.免税店由外商免费提供进口的货架、柜台、手推车等监管方式“一般贸易”(0110)。
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和代码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承包工程运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和
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资。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3422”,简称:承包工程出口。
承包工程期间,在国外获取的设备物资运回国内的,监管方式代码为“3410”,简称:承包工程进
口。
二、适用范围
(一)境外劳务合作项目,对方以实物产品抵偿我劳务人员工资所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为“3410”
(承包工程进口)。
(二) 援外成套项目出口的货物应根据无偿援助或贷款援助监管方式分别选用“无偿援助”
(3511)或“一般贸易”(0110)选择填报。
(三)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1.我劳务人员带出的自用生活物资;
2.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技术合作运营权的企业和我国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
作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监管方式应为“边境小额贸易”(4019);
3.承包工程结束后复运进口原从国内运出的承包工程项下的设备、物资,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
(4561)。
国家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
一、定义和代码
国家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是指我国根据俩国政府间的协议或监时决定,对外提供无偿援助的
物资、捐赠品或我国政府、组织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组织无偿援助、捐赠或赠送的物资。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3511”,简称:无偿援助。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
1.联合国有关组织、机构利用自愿捐款或基金向我无偿提供的经济技术援助项目进口的物资(包括
成套设备或单机);
2.联合国有关组织、机构利用其正常预算技术合作资金,同我国进行经济技术合作中无偿援助和赠
送的物资;
3.多、双边结合的经济技术援助或合作项目(指第三国通过联合国有关组织、机构向我提供的援助)
项下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4.其它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对我国的无偿援助或利用其赠款购进的货物;
5.我对外无偿援助和捐赠的物资。
(二)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1.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包括我方利用贷款或援助款项自行采购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应为“一
般贸易”(0110);
2.来(出)访的团体和人员相互馈赠的礼品(9900);
3.属经济贸易往来关系赠送进口的物资,监管方式为“其他进口免费提供”(3339)。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
一、定义和代码
指华侨、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华人自愿捐赠物资、设备,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发展科学技术、文化
教育、医药卫生及兴办各种公益福利事业。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3612”,简称:捐赠物资。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适用于之上定义的捐赠物资,定义所称“公益福利事业”是指直接用于建设少儿活动设
施、幼儿园、敬老院和孤儿院等的物资及生活物品;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专门设立的生产企业受赠的生产
资料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康复、生活专用物品;直接用于修葺古迹文物的物资;直接用于环保、拯救濒危
物种、筑路及修桥等公共设施的物资及其他公益事业。
本监管方式包括城乡个体工商业者接受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亲友赠送的小型生产工具;
本监管方式不包括外商在经贸往来中赠送的物品、外国人捐赠品、我驻外(包括驻港澳)中资机构
向国内单位赠送的物资等,监管方式为“其他进口免费提供货物”(3339)。
边境小额贸易
一、定义和代码
边境小额贸易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以下简称边
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货物运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和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
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包括易货货易、现汇贸易等种类贸易形式。
本监管方式代码 4019,简称:小额贸易。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不包括边境小额贸易中签订易货贸易合同的贸易。
(二)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1.边民互市贸易;
2.未经批准运营边境小额贸易的企业所从事的边境小额贸易,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驻外机构运回旧公用物品
指我驻各国(地区)使领馆,驻国外、港澳地区的经济、贸易机构,驻国际组织代表处等我驻外机
构更新且闲置不用而运回或因机构撤销而运回的物品,包括临时出国展览团、考察团等运回的生产资料
和公用物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4200”,简称:驻外机构运回。
本监管方式不包括我驻外机构在境外购买运回境内的公务用品(含运输工具,代码 4239)。
驻外机构购进
一、定义及代码
驻外机构购进指我驻外机构在境外购买运回国内的公务用品(包括运输工具),代码 4239。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不包括我驻外机构运回国内的原从国内带出的公务用品(4561)。
退运货物
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因质量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出境的货物,代码 4561。
本监管方式包括外商投资设备退运、租赁货物退运、承包工程返运回国的原从国内运出设备,不包
括海关放行结关前的直接退运货物(代码 4500)。
直接退运货物
指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经海关批准将货物全部退运境外,代码 4500。
本监管方式不包括已放行结关后的退运货物(代码 4461)。
进口溢卸误卸货物
一、定义和代码
进口溢卸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提(运)单的货物,或者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运)单
所列数量的货物,但不包括按照合同规定的溢短装条款所多装的货物。
进口误卸货物,指将本应运往国外港口、车站或国内其他港口、车站但在本港(站)误卸下的货物。
进口溢误卸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4539”。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包括之上定义所述的进口货物,但不包括:
(一)进口合同规定的溢短装条款溢装的货物应按合同项下进口货物的监管方式;
(二)运往国内其他港口或退运国外的误卸货物。
其他贸易
一、定义和代码
其他贸易是指除本监管方式代码表说明具体列名的监管方式以外应列入海关“其他贸易”统计的进
出口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9739”,简称:其他贸易。
二、适用范围
(一)有外贸进出口运营权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我国境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
位等经批准临时进出口的货物;
(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在我国内购运出口的货物;
(三)出境旅客在国内购买以货运方式运出境的货物;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和外国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以及持有长期居留证件和来华定居
的引进专家等进口自用的汽车;
(五)我出国人员用个人外汇购进的公用物品;
(六)城乡个体工商业者自行进口的小型生产工具。
后续退补税
指各种无法获得原始报关单的后续退补税货物,包括调查、稽查补税及审价、归类等各种原因的后
续退补税货物,代码 9700。
租赁征税
指租期一年及之上的租赁货物的租金,此监管方式专用于征收税款,代码 9800。
留赠转卖物品
指经特批进口的驻华外交机构转售境内非外交机构的物品、国际文体留赠或放弃的物品,代码
9839。
其他
一、定义和代码
指除各类具体列名的监管方式以外其他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9900”,简称:其他。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主要包括:
(一)转运和通运货物;
(二)供应国内外汇商店且收取外汇的我出口商品;
(三)海关没收的走私物品;
(四)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境货物;
(五)国际交往中相互赠送的礼品;
(六)无法归入其他监管方式的进出境退换货物。
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退仓货物
一、定义和代码
保税仓库转内销是指经海关核准转为供国内使用的原从境外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是指已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
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指原已向海关办结出口报关手续从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后经海关核准转
为供国内使用的货物,即从出口监管仓库退回的原按“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统计的货物。
上述货物进/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时,应分别按实际监管方式填报。为把列入海关单项统
计的保税仓库转内销和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和列入海关进出口统计的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区别
开来,上述货物进出保税仓库时,运输方式分别填报“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和出口监管仓退仓)或
“8”(保税仓库转内销)。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1.从保税仓库提取供应外国籍运输工具的进口燃料、物料及零配件等,监管方式为“保税仓库进出
境货物”(1233)
2.设置在保税区内保税仓库往非保税区内销的货物和从非保税区存入保税区内保税仓库的货物属
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运输方式填报“7”(保税区),监管方式视具体交易
方式选择填报。
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货物
一、定义和代码
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指经海关核准运往非保税区的保税区单独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
或保税的进口货物。
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指已向海关办结出口报关手续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
保税区退区货物指原已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后经海关核准转为供非保
税区使用的货物。
上述货物进出保税区时,分别根据货物进出保税区的实际用途按相应的监管方式填报,列入海关单
项统计。为把保税区单项统计的监管方式同海关进出口统计的监管方式区分开来,避免重复统计,上述
货物进出保税区时,运输方式分别填报“0”(非保税区运用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或“7”(保税区运往
非保税区)。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不包括:
(一)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监管方式为“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1234);
(二)保税区的国产货物和已照章纳税的进口货物运往非保税区。
征免性质代码表说明
征免性质是对海关征减免税管理规定的类别划分,它主要用于报关自动化系统和 EDI通关系统对进
出口货物的征减免税进行分类统计,为海关关税数据库提供第一手数据。
一、征免性质的分类
征免性质分为法定照章征税、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其他减免税和暂定税率五部分。其中特定
减免税又分为按地区实施的税收政策、按用途实施的税收政策、按贸易性质实施的税收政策和按企业性
质和资金来源实施的税收政策四类。
二、征免性质代码的编码结构
征免性质代码由三位数组成,第一位数表示类别,第二、三数表示该类别减免税项目的顺序号。
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和代码
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指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率征收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费的
进出口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101”,简称:一般征税。
二、适用范围
除其他征免性质另有规定者外的一般照章(包括按照公开暂定税率)征税或补税的进出口货物。
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
一、定义
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对我国无偿援助或赠送的(不包括经贸往来赠送,华侨、
港澳台同胞捐赠和其他团体、个人的捐赠),或我国对国外无偿援助或赠送的物资。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201”,简称:无偿援助。
二、适用范围
1.根据双边政府协议规定无偿赠送或援助的进出口物资,如:外国政府利用自愿捐款或基金向我国
提供的无偿的经济技术援助项目、成套设备或单机;外国政府对我国的无偿援助或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赠
款购进的货物;
2.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和其他政府间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协力基金、日本输出入银行)以及国际贸易组织等无偿援助或赠送的物资,如
联合国有关组织机构同我国进行的经济技术合作;多、双边结合的经济技术援助合作项目;联合国粮农
组织对我国的无偿援助项目进口的粮食、食品和其他物资设备;国际红十字会和各国红十字会救济、捐
赠给我国红十字会的物品以及由中国红十字会组织负责接受和分配国际红十字会组织为我国无偿提供
的救灾物资;
3.我国政府对外无偿援助或赠送的物资。
其他法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
其他法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指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
例》,对除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外的其他实行法定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以及根据有关规定非按全额货
值征税的部分进出口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299”,简称:其他法定。
二、适用范围
1.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照章征税的除外);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4.因故退仍的境外进口货物;
5.因故退仍的我国出口货物;
6.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货物;
7.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8.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货物;
9.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10.暂时进出口货物;
11.出料加工项下的出口料件及复进口的成品;
12.进出境的修理物品;
13.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
14.边民互市进出境货物。
15.非按全额货值征税的进口货物(如按租金、修理费征税的进口货物)。
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及出口货物
一、定义
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及出口货物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等 5个经济特区及上海浦东新
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三峡库区等在国家核定额度内实行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仍的进口自用物
资及对这些地区单独实施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301”,简称:特定区域。
二、适用范围
1.上述地区内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在国家核定额度内实行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
征后返仍的进口自用物资;
2.上述地区生产的出口产品,包括上述地区用内地料件加工增值 20%之上的出口产品。
保税区进口自用物资
一、定义
保税区进口自用物资指对保税区单独实施征减免税政策的进口自用物资。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307”,简称:保税区。
二、适用范围
1.保税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物资。
2.保税区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进口的生产设备和其他自用物资。
其他执行特殊政策地区出口货物
一、定义
其他执行特殊政策地区出口货物指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单独实施免税政策的
出口货物。本征免性质代码为“399”,简称:其他地区。
二、适用范围
上述地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生产的出口产品,包括上述地区用内地料件加工增值 20%之上
的出口产品。
科研机构、学校进口科教用品
一、定义
科研机构、学校进口科教用品指为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按照有关
征减免税政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学的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401”,简称:科教用品。
二、适用范围
1.国务院规定的科研开发机构和大专院校进口的科教用品;
2.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进口的科教用品;
3.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在 2000年底以前进口的科研物品。
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货物
一、定义
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货物指为了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提高综
合经济效益,现有生产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必需的先进技术、机器、仪器和
设备。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403”,简称:技术改造。
二、适用范围
1.技改项目进口货物;
2.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货物。
国家重大项目进口货物
一、定义
国家重大项目进口货物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项下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的设
备,以及安装所需材料等。本征免性质代码为“406”,简称:重大项目。
二、适用范围
列入《国务院已批准享受减免税收政策的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进口的机器设备等。
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建设进口设备
一、定义
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建设进口设备指为促进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
的用于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建设的机器、设备。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412”,简称:基础设施。
二、适用范围
《进口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专用设备准予减免税品种表》所列的各种机器、设备。
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和专用设备及残疾人企业出口产品
一、定义
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和专用设备及残疾人企业出口产品指为支持残疾人康复工作、帮助残疾人自立而
免税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和有关福利机构、康复机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税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
的残疾人专用设备及专用生产设备,以及残疾人企业生产的免税出口产品。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413”,简称:残疾人。
二、适用范围
1.有关单位进口的残疾人个人专用物品;
2.民政部门和残疾人组织所属福利机构、荣军康复医院、康复机构有关企业进口的用于残疾人康复、
教育、劳动等的专用仪器、设备及专用生产设备;
3.残疾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
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
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指取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远洋渔业企业及外商投资的远洋渔
业企业,在规定的额度内自捕运回的水产品。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417”,简称:远洋渔业。
国家定点生产小轿车和摄录机企业进口散件
一、定义
国家定点生产小轿车和摄录机企业进口散件指国家定点生产小轿车和摄录一体机的企业,按照有关
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的小轿车或摄录一体机成套散件或关键件。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418”,简称:国产化。
二、适用范围
1.一汽大众、上海大众、上海通用、北京吉普、广州本田、武汉神龙、天津夏利、长安奥拓、贵州
云雀等 9个国家定点生产小轿车企业进口的关键件;
2.南京依维柯、沈阳金杯等 12家定点轻型车生产企业进口的轻型车关键件;
3. 北京 JVC电子某公司、上海索广电子某公司等国家定点生产摄录一体机企业进口的摄录一
体机成套散件或关键件。
勘探、开发海上石油进口货物
定义
勘探、开发海上石油进口货物指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的勘探、开发海上(包括浅海)石油和
天然气所需的设备、材料。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606”,简称:海上石油。
勘探、开发陆地石油进口货物
一、定义
勘探、开发陆地石油进口货物指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的勘探、开发我国境内陆地特定地域内
石油和天然气所需的设备、材料。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608”简称:陆地石油。
二、适用范围
经国务院批准,在我国境内特定地域内勘探、开发陆地石油和天然气所需进口的设备、物品。
救灾捐赠进口物资
一、定义
救灾捐赠进口物资指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台湾、澳门同胞及外籍华
人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免税进口物资。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801”,简称:救灾捐赠
二、适用范围
由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负责接收的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
香港居民、台湾、澳门同胞及外籍华人无偿捐赠的,符合《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
规定的免税进口救灾物资。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
一、定义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加工贸易运营单位按照有关征免税政策进口的外商免费(即
不需运营单位付汇,也不需用加工费和差价偿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501”,简称:加工设备。
二、适用范围
符合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条件的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
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运营单位规定免税或征税进口的、由外商免费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包括工
模具)。
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
一、定义
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指为鼓励和促进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按照有关征减免
税政策进口的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和补偿贸易所需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等,以及
经加工后出口的成品。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502”,简称:来料加工。
二、适用范围
1.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进口的料、件;
2.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生产的出口成品和半成品。
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
一、定义
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指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及外商投资企业等为生产外销产品或为履
行产品出口合同,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及出口成品。本征免性质代码为:“503”,
简称:进料加工。
二、适用范围
1.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等专为生产外销产品而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
件、配套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材料;
2.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包装
物料及消耗材料;
3.经加工后返销出口的成品和半成品。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货物
一、定义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货物指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运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
口岸(或经国务院特批的海上边贸口岸),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货物(不包括
边民互市)。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506”,简称:边境小额。
二、适用范围:
1.边境地区开展的易货贸易、现汇贸易进口货物;
2.边境地区开展的工程承包、劳务输出等互利经济合作项下进口货物;
3.除边民互市以外的其他各类执行边境小额贸易政策的进口货物。
中外合资运营企业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
中外合资运营企业进出口货物指国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运营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按
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的生产、管理设备,以及自产的出口产品等。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601”,简称:中外合资。
二、适用范围
1.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生产、管理设备,加固、安装设备用材料等货物(不包括进口料件);
2.企业自产的出口产品。
中外合作运营企业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
中外合作运营企业进出口货物指境外公司和我国境内公司合作运营的企业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
作为外商投资进口的生产、管理设备,以及自产的出口产品等。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602”,简称:中外合作。
二、适用范围:
1.按经批准的合同作为外商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等(不包括进口料件);
2.企业自产的出口产品。
外商独资企业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
外商独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指境外厂商在中国境内独资运营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按照有关征减免税
政策进口的生产、管理设备,以及自产的出口产品等。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603“,简称:外资企业。
二、适用范围
1.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生产、管理设备,加固、安装设备用材料等货物(不包括进口料件);
2.企业自产的出口产品。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设备
一、定义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设备指自 1995年 1月 1日至 1997年 12月 31日按国家
规定程序批准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
贷款项目,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的设备。
本性质代码“609”,简称:贷款项目。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
一、定义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指自 1998年 1月 1日起,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且经统一编号
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有关征减免税政策进口的设备。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789”简称:鼓励项目。
二、适用范围
1.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包括利用国外商业贷款)
的基建或技改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2.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且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基建或技
改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3.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贷款项目
进口的自用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国务院特准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
国务院特准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指经国务院特案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898”,简称:国批减免。
二、适用范围
1.国务院批准只减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
2.其他国务院特批的减免税进出口货物。
例外减免税进出口货物
例外减免税进出口货物指无法归入之上各项征免性质的减免税进出口货物。
本征免税性质代码为“999”,简称:例外减免。
享受内部暂定税率的进出口货物
享受内部暂定税率的进出口货物指按照国务院税委会规定的内部暂定税率征税的进出口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998”,简称:内部暂定。
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说明
征减免税方式是指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实际决定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
的操作方式,应根据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按《征减免税方
式代码表》确定的征减免税方式名称及代码。
一、征减免税方式的分类
征减免税方式分为照章征税、折半征税、全免、特案减免、随征免性质、保证金、保证函、折半补
税及出口全额退税九种,各种方式分别用不同的代码标定。
二、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说明
(一)照章征税
指对进出口货物依照法定税率计征各类税、费。
(二)折半征税
指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的通知,对进出口货物依照法定税率折半计征关
税和增值税,但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全免
指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的通知,对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和增值税,但消
费税不予免征。
(四)特案减免
指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通知规定的税率计征各类税、费。
(五)随征免性质
指对某些监管方式下进出口的货物按照征免性质规定的特殊计税公式或税率计征税、费。
(六)保证金
指经海关批准具保放行的货物,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
(七)保证函
指担保人根据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担保文书。
(八)折半补税
指对已征半税的供特区内销售的市场物资,经海关核准运往特区外时,补征另一半相应税款。
(九)出口全额退税
指对计划内出口的丝绸、山羊绒实行出口全额退税时,凭“计划内出口证明”开具出口全额退税税
单,且计征关务费。
运输方式代码表说明
一、定义
运输方式是指货物进出关境时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包括非保税区、监管仓库、江海、铁路、
汽车、航空、邮递保税区保税仓库和其他共十大类。
二、运输方式分类说明
(一)江海运输:指利用船舶在国内外港口之间,通过固定的航区和航线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
(二)铁路运输:指利用铁路承担进出口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
(三)汽车运输:指利用汽车承担进出口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
(四)航空运输:指利用航空器承运进出口货物的一种方式。
(五)邮递运输:指通过邮局寄运货物进出口的一种方式。
(六)其他运输:除上述几种运输方式以外的货物进出口运输方式。
如利用人扛、驮畜、输油管道、输水管道和输电网等方式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
(七)用于标识境内进出保税区或保税仓库的运输方式代码如下:
“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货物;
“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和出口监管仓退仓货物;
“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
“8”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
结汇方式代码表说明
一、定义
结汇方式是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通过银行收结外汇的方式。
二、《结汇方式代码表》结构及说明
(一)《结汇方式代码表》由俩部分组成,即结汇方式代码和结汇方式名称。
(二)结汇方式代码分为汇付、托收、信用证和其他。
1.汇付包括:
(1)信汇:买方将货款交给进口地银行,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邮寄出口地银行,委托其向卖
方付款。
(2)电汇:进口地银行应买方申请,直接用电报发出付款委托书,委托出口地银行向卖方付款。
(3)票汇:买方向进口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迳寄卖方,由卖方或其指定的人持票向出口地有关银
行取款。
汇付从时间上分预付和后付。预付即卖方装运货物前,买方先将货款结卖方;后付即卖方先交货,
在买方收到货物或单据后才汇付货款。
2.托收包括:
(1)付款交单(D/P):指卖方托收时指示托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才交出单据。
(2)承兑交单(D/A):指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取得单据,提取货物,待汇票到期时才付货款。
3.信用证(L/C):信用证是银行在买卖双方之间保证付款的凭证。银行根据买方的申请书,向卖
方开出保证付款的信用证,即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就保证付款。
4.其他:指除上述以外的结汇方式。
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说明
一、定义
指海关依据国家进出口法律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实际监管的各种许可证件的分类标识。
二、《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结构
《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由俩部分组成,即监管证件代码和监管证件名称。例如:代码“1”为进
口许可证,如果某一商品编号后注有监管证件“1”,则说明在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该种商品需申领进口许
可证。
三、《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说明
(一)进(出)口许可证:指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其授权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
(二)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指进口商品实行自动或限量登记管理,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市
发证机关签发的。
(三)禁止出口商品:指国务院授权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且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所列的商品。
(三) 禁止进口商品:指国务院授权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
律、规定且公布禁止进口的商品。
(五)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指国家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件。
(六)进口药品通关单:指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列入进出口管
制的药品、药材签发的证件。
(七)濒危物种进出口允许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列入《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名录》一、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列入《濒危野生动物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
二、三级的动物、动物产品和植物,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机构签发的允许进(出)
口证明书。
(八)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指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对公布管理的进出
口农药签发允许进出口的证件。
(九)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调运外币现
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允许进出境的外币和人民币现钞签发的许可证件。
(十)被动出口配额证:指向我国签有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出口设限商品,由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
的被动配额许可证。
(十一)文物出口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对申
报出境的文物,由国家文物局及授权机关签发的文物出口证件。
(十二)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根据联合国《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和国务院发布的《精神
药品管理办法》,对列入卫生部公布的“精神药品品种及分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由卫生部签发的精神
药物进(出)口准许证。
(十三)金产品出口证或人总行进口批件: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对出口金银
及其制品,由中国人民银行签发的准许进出境证件。
(十四)非军事枪药进(出)口批件:非国防工业等部门因特殊需要进(出)口枪支、弹药(含样
品),由主管部委或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签发的证件。
(十五)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进口无线电发
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对进口列入管理规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由国家信息产业部核发的无线电设备进
关审查批件。
(十六)保密机进口许可证: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有关规定,对列入密码保密设备的进出口商品,
由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局或总参谋部机要局签发的密码保密设备进出口许可证。
(十七)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指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制定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
对列入特定产品目录的进口机电设备、仪器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签发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十八)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指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制定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
对配额管理和特定产品目录以外的机电产品,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及授权机关签发机电产品进口
登记表。
(十九)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废物进口环
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对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进口商品,由国家环保总
局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二十)兽药进口报验证明: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进口兽药,由农业部指定的
口岸兽药监察所签发证明。
(二十一)白银进口准许证: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白银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对列入管理名录的
白银签发允许进境的证件。
(二十二)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指根据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国务院发布的《麻
醉药品管理办法》,对列入麻醉药品品种表的进出口商品,由卫生部签发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二十三)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指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
进出口化学品,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放行通知单。
(二十四)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或样带提取单:指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音像制品,由广播电影电
视部音像管理处或新闻出版署及其授权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件。
用途代码表说明
一、定义
指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以此对征免税和监管条件进行辅助检查和处理。
二、用途分类代码及说明
(一)外贸自营内销:
指有外贸进出口运营权的企业,在其运营范围内以正常方式成交的进口货物。
(二)特区内销:
指特区内有外贸进出口运营权的企业在其运营范围内进口在特区内销售的货物。
(三)其它内销:
指进料加工转内销部分、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四)企业自用:
进口供本单位(企业)自用的货物,如: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特区内的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进口自
用的机器设备等。
(五)加工返销:
指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补偿贸易和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从国包进口料件,用于在国
内加工后返销到境外。
(六)借用:
指从境外租借进口,在规定的使用期满后退运出境外的进口货物,如租赁贸易进口货物。
(七)保证金:
指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
(八)免费提供:
指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如无偿援助、捐赠、礼品等进口货物。
(九)作价提供:
指我方和外商签订合同协议,规定由外商作价提供进口的货物,事后由我方支付或从我方出口货物
款中或出口加工成品的加工费中扣除,如来料加工贸易进口设备等。
(十)货样、广告品
指进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以及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十一)以产顶进
指列名钢铁生产企业的国产钢材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
报关自动化系统常用代码表
监管方式代码表
监管方式代
码
监管方式简称 贸易方式全称
0110 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
0130 易货贸易 易货贸易
0214 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
0243 来料以产顶进 来料加工成品以产顶进
0245 来料料件内销 来料加工料件转内销
0255 来料深加工 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
0258 来料余料结转 来料加工余料结转
0265 来料料件复出 来料加工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
0300 来料料件退换 来料加工料件退换
0320 不作价设备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
0345 来料成品减免 来料加工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减免税
0420 加工贸易设备 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进口设备
0444 保区进料成品 按成下税的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
0445 保区来料成品 按成下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
0446 加工设备内销 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转内销
0456 加工设备结转 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结转
0466 加工设备退运 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退运出境
0513 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
0544 保区进料料件 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
0545 保区来料料件 按料件征税的保税区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货物
0615 进料对口 进料加工(对口合同)
0642 进料以产顶进 进料加工成品以产顶进
0644 进料料件内销 进料加工料件转内销
0654 进料深加工 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
0657 进料余料结转 进料加工余料结转
0664 进料料件复出 进料加工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
0700 进料料件退换 进料加工料件退换
0715 进料非对口 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
0744 进料成品减免 进料加工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减免税
0815 低值辅料 低值辅料
0844 进料边角料内销 进料加工项下边角料转内销
0845 来料边角料内销 来料加工项下边角料转内销
0864 进料边角料复出 进料加工项下边角料复出口
0865 来料边角料复出 来料加工项下边角料复出口
1110 对台贸易 对台直接贸易
1139 国轮油物料 中国籍运输工具境内添加的保税油料、物料
1215 保税工厂 保税工厂
1233 保税仓库货物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1234 保税区仓储转口 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
监管方式代码 监管方式简称 贸 易 方 式 全 称
1300 修理物品 进出境修理物品
1427 出料加工 出料加工
1500 租赁不满一年 租期不满一年的租赁贸易货物
1523 租赁贸易 租期在一年及之上的租赁贸易货物
1616 寄售代销 寄售、代销货物
1741 免税品 免税品
1831 外汇商品 免税外汇商品
2025 合资合作设备 合资合作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设备物品
2215 三资进料加工 三资企业为履行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
2225 外资设备物品 外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2439 常驻机构公用 外国常驻机构进口办公用品
2600 暂时进出货物 暂时进出口货物
2700 展览品 进出境展览品
2939 陈列样品 驻华商业机构不复运出口的进口陈列样品
3010 货样广告品 A 有运营权单位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3039 货样广告品 B 无运营权单位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3100 无代价抵偿 无低价抵偿货物
3339 其他进口免费 其他进口免费提供货物
3410 承包工程进口 对外承包工程进口物资
3422 对外承包出口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物资
3511 援助物资 国家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
3612 捐赠物资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
4019 边境小额 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除外)
4039 对台小额 对台小额贸易
4200 驻外机构运回 我驻外机构运回旧公用物品
4239 驻外机构购进 我驻外机构境外购买运回国的公务用品
4400 来料成品退换 来料加工成品退换
4500 直接退运 直接退运
4539 进口溢误卸 进口溢卸、误卸货物
4561 退运货物 因质量不符、延误交货等原因退运进出境货物
4600 进料成品退换 进料成品退换
5000 料件进出区 用于区内外非实际进出境货物
5015 区内加工货物 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
5033 区内仓储货物 加工区内仓储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货物
5100 成品进出区 用于区内外非实际进出境货物
5200 区内边角调出 用于区内外非实际进出境货物
5300 设备进出区 用于区内外非实际进出境货物
5335 境外设备进区 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设备物资
5361 区内设备退运 加工区内设备退运境外
9639 海关处理货物 海关变卖处理的超期未报货物,走私违规货物
9700 后续补税 无原始报关单的后续补税
9739 其他贸易 其他贸易
9800 租赁征税 租赁期一年及之上的租赁贸易货物的租金
9839 贸赠转卖物品 外交机构转售境内或国际活动留赠放弃特批货
9800 其他 其他
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
征减免税方式代码 征减免税方式名称
1 照章征税
2 折半征税
3 全免
4 特案
5 征免性质
6 保证金
7 保函
8 折半补税
9 全额退税
运输方式代码表
运输方式代码 运输方式名称
0
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
区
1
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和出口监管
仓退仓
2 江海运输
3 铁路运输
4 汽车运输
5 航空运输
6 邮运
7 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
8 保税仓库转内销
9 其他运输
Z 出口加工区
结汇方式代码表
结汇方式代码 结汇方式名称
1 信汇
2 电汇
3 票汇
4 付款交单
5 承兑交单
6 信用证
7 先出后结
8 先结后出
9 其他
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
许可证或批文名
称
许可证或批文代码 许可证或批文名
称
许可证或批文代码
1 进口许可证 I 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
4 出口许可证 J
金产品出口证或人总行进
口批件
5 定向出口商品许可证 N 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6 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O 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
7
重要工业品证明或自动登
记证明
P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8 禁止出口商品 Q 进口药品通关单
9 禁止进口商品 S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A 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 T
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
许可证
B 检验检疫出境货物通关单 U 白银进口准许证
D 关税进口配额 W 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F 濒危物种进出口允许证 X
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
通知单
G 被动出口配额证 Z
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或样
带提取单
用途代码表
用途代码 用途名称
01 外贸自营内销
02 特区内销
03 其他内销
04 企业自用
05 加工返销
06 借用
07 收保证金
08 免费提供
09 作价提供
10 货样、广告品
11 其他
13 以产顶进
币制代码表
货币代码 货币符号 货币名称 货币代码 货币符号 货币名称
110 HKD 港币 304 DEM 德国马克
113 IRR 伊朗里亚尔 305 FRF 法国法郎
116 JPY 日本元 306 IEP 爱尔兰磅
118 KWD 科威特第纳尔 307 ITL 意大利里拉
121 MOP 澳门元 309 NLG 荷兰盾
122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312 ESP 西班牙比赛塔
127 PKR 巴基斯坦卢比 315 ATS 奥地利先令
129 PHP 菲律宾比索 318 FIM 芬兰马克
132 SGD 新加坡元 326 NOK 挪威克郎
136 THB 泰国铢 330 SEK 瑞典克郎
142 CNY 人民币 331 CHF 瑞士法郎
143 TWD 台币 332 SUR 苏联卢布
201 DZD 阿尔及利亚第纳尔 398 ASF 清算瑞士法郎
300 EUR 欧元 501 CAD 加拿大元
301 BEF 比利时法郎 502 USD 美元
302 DKK 丹麦克郎 601 AUD 澳大利亚元
303 GBP 英镑 609 NZD 新西兰元
计量单位代码表
计量单位
代码
计量单位
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计量单位
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计量单位
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计量单位
名称
001 台 032 平方米 062 千瓦时 115 英制马力
002 座 033 立方米 063 千升 116 公制马力
003 辆 034 筒 067 英尺 118 令
004 艘 035 千克 070 吨 120 箱
005 架 036 克 071 长吨 121 批
006 套 037 盆 072 短吨 122 罐
007 个 038 万个 073 司马担 123 桶
008 只 039 具 074 司马斤 124 扎
009 头 040 百副 075 斤 125 包
010 张 041 百支 076 磅 126 箩
011 件 042 百把 077 担 127 打
012 支 043 百个 078 英担 128 筐
013 枝 044 百片 079 短担 129 罗
014 根 045 刀 080 俩 130 匹
015 条 046 疋 081 市担 131 册
016 把 047 公担 083 盎司 132 本
017 块 048 扇 084 克拉 133 发
018 卷 049 百枝 085 市尺 134 枚
019 副 050 千只 086 码 135 捆
020 片 051 千块 088 英寸 136 袋
021 组 052 千盒 089 寸 139 粒
022 份 053 千支 095 升 140 盒
023 幅 054 千个 096 毫升 141 合
025 双 055 亿支 097 英加仑 142 瓶
026 对 056 亿个 098 美加仑 143 千支
027 棵 057 万套 099 立方英尺 144 万双
028 株 058 千张 101 立方尺 145 万粒
029 井 059 万张 110 平方码 146 千粒
030 米 060 千伏安 111 平方英尺 147 千米
031 盘 061 千瓦 112 平方尺 148 千英尺
成交方式代码表
成交方式代码 成交方式名称
1 CIF
2 C&F
3 FOB
4 C&I
5 市场价
6 垫仓
地区性质代码表
地区性质代码 地区性质名称
1 经济特区
2 沿海开放城市
3 经济技术开发区
4 经济开放区
5 海南省
6 西藏自治区
7 广东省
8 福建省
9 北京市、新疆
A 保税工业区
B 新技术开发园区
企业性质代码表
企业性质代码 企业性质名称
1 国有
2 合作
3 合资
4 独资
5 集体
6 私营
8 报关
9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使用说明
为便于读者查阅,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说明如下:
一、《税则》的第 1列为“序号”,从小到大顺次排列,便于统计税号数目;第二列为“商品编码”,
以世界海关组织(WCO)编写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为蓝本,按八位代码列示,和财政部
新近公布的《税则》中的税则号列和《统计目录》中的商品编号完全一致。
二、《商品综合分类表》的第 3列为“货品名称”,括号内的文字是对该货品名称的补充描述。
三、《商品综合分类表》的第 4列为“普通税率”,栏内数字表示为该货品关税税率的百分比;第 5
列为“最惠国税率”,第 6栏为“协定税率”,第 7列为“特惠税率”。这种设置不同于以往的税则,是
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为适应 WTO规则而进行的改革。具体的适用原则如下:
普通税率
普通税率适用原产于下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最惠国税率
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和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贸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
产于我国签定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
协定税率
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
目前实行协定税率的是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 3个曼谷协定成员的 739个税目的进口商
品(即实行曼谷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
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和我国签定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目前实行特惠税率的对原产于孟加拉的 18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即实行曼谷协定特惠税率)。
四、关税的一般计算方法如下:
进口关税税额=到岸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出口关税税额=(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出口关税税率
五、《税则》的第 8列为“增值税”,栏内数字相应地表示为该项商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但仅
列示数字部分。
增值税税额=(到岸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六、《税则》的第 9列为“消费税”①,该栏目项下分为从价消费税和从量消费税,栏内数字相应地
分别表示为消费税税率的百分比或消费税单位税额。
从价消费税税额=(到岸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从量消费税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适用从量消费税商品的重量和体积换算关系为:
① 部分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有所调整。调整表见第页。
啤酒 1吨=988升 黄酒 1吨=962升
汽油 1吨=1388升 柴油 1吨=1176升
七、《税则》的第 10列为“计量单位”。
八、《税则》的第 11列为“监管条件”,该栏目表示该项商品在一般贸易进出口时需要向海关提交
的监管证件。具体代码所代表的证件名称请查阅前面的“报关自动化系统常用代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