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权利质押贷款
权利质押贷款,以法律防范风险
价值中国推荐 2008-09-1012:07:26《当代金融家》
文/程志强郭垒
权利质押贷款业务的法律基础
权利质押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享有的实体财产权以外的可让和的财产权利作
为质押标的,在债务人届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就该项权利中的财产利
益进行拍卖、变卖或通过其他方式加以处置,且以处置所得优先受偿以担保债权
的实现。
我国《担保法》对质押的权利范围作了如下的规定:(壹)汇票、支票、本票、债
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能够转让
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能够质押的其他权利。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能够界定为债权人(壹般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担保其借贷债权,
在债务人给付前得以留置债务人交付的高速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
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动产收益权,且于债务人不履行仍本付息义务时,得之上述设
施之收益优先受偿的担保行为。主要包括公路收费权质押、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
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或运营权质押、学校学生公寓的
收费权质押及土地使用权收益质押等。
《物权法》对不动产收益权是否能够用来质押,且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担
保法》的基础上,对质权范围新增了“能够转让的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俩
项内容,体现了法律发展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此外,弹性条款规定的内
容也有所不同,《物权法》规定,能够出质的权利仍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
许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和《物权法》的规定相比,《担保法》的规定范围较宽,
依《担保法》的规定,这里的“法”的范畴比较模糊,既能够从法的狭义范围上
理解(即法律、行政法规),也能够从法的广义范围上理解(除了法律、行政法
规外仍包括行政规章,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等);比较而
言,《物权法》缩小了解释的范围,明确规定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就是说,只
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够规定出质的
种类和内容。
质押贷款业务的范围
应收账款质押:对于应收账款的涵义,目前由于制定主体不同,划分标准也不尽
相同。应收账款实质上属于壹般债权,包括现有的以及尚未产生的将来的债权,但
仅限于金钱债权。对以会计意义上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的标的,随着物权法的颁
布已尘埃落定。但不动产收益权作为壹种将来的期待债权能否成为质押的标的,
从《物权法》的规定来见,目前只有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不动产
收益权出质的是有据可凭的,属于法律规定的范畴,而其他基于不动产产生的收
益权质押,由于仍没有上升到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层面,和新的《物权法》规定相
冲突,在操作过程中将于法无据,这明显和当前的经济发展不相符。基于此,不
动产收益权是应纳入应收账款的范畴,能够用来质押的。
此外,出口退税作为出口企业壹项特殊的权益能否归类为应收账款用来质押呢?
最高院的规定也肯定了其能够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法律地位。
股权质押:目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已接受以股权质押作为信贷业务的壹种担保方
式,对于以股权作为权利质押标的,无论在我国的法律仍是在理论界甚至在实践
中都是有据可凭的。《担保法》和《X公司法》对股权都作了壹般性的规定,此
外,其他特别法对国有股和外资股份的质押也作了相关规定。国有股质押要依据
《关于上市 X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
级之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且依据省级之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 X公司国
有股质押备案表》,到证券登记结算 X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手续。而外商投资企
业投资者出质的股份必须是已经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份,必须经审批机关的审批程
序,具体的操作流程按照《证券 X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实施。
保单质押: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客户在不影响其投保权益的前提下,以具有壹
定现金价值且未到给付期的人寿保险单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融通资金的壹种贷
款方式。保单能够分为财产保单和人寿保单俩种。对于财产保单,依据最高院的
解释,财产保单既不能成为抵押的标的,也不能成为质押的标的。但对于人寿保
单能否质押,我国《保险法》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 56条规
定能够反推出保险法已经认可了保单质押。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身保险合
同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保险合同壹样,属于损失补偿性合同,
不具有现金价值,不能够作为质押物,只有具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分红保险,
养老保险等保险合同,在投保人缴纳壹定年限的保费后,保单才具有了现金价值
后,才能够用于向银行质押贷款,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肯定了人寿保单是能够用于
质押的。
知识产权质押:主要包括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其依据是《商
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以专利权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进
行质押,银行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壹定的难度,此外其变现能力也不如商标权,
所以此类产品在银行质押的过程中要注意它的高风险性。
质押贷款的设定方式
银行作为质权人,为确保质权的安全性,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质押行为予
以设立,以对抗第三人的请求权。在质押合同的设立上,《物权法》和《担保法》
规定壹致,要求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但无论是《物权
法》仍是《担保法》都没有对书面合同做强制性规定,而是使用了“应当”字眼,
也就是说,如果出质人和质权人没有签订质押合同,但出质标的已交付,则按照
《合同法》第 36条规定,壹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但
这只是壹个例外性的规定。在实践中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最好当事人双方要签
订质押合同。此外,对于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物权法》和《担保法》都规定
合同的生效是在双方交付质押标的物时。由于权利质押不可能像动产质押那样交
付实际的标的物,所以为履行交付义务采取了以权利凭证交付作为权利质押占有
的规则。但对于性质上难以交付的权利设定质押的,法律上特别规定以登记为生
效要件,通过登记这种方式,向不特定的人产生公示的作用,以对抗第三人的请
求权。这只是法律对权利质押设立所做的壹般性规定,对于像股票质押等权利有
特别规定的,仍要履行特别法的规定。
应做好风险防范
应收账款的风险防范:壹是壹般债权的质押风险防范。对企业来说,应收账款融
资能加速应收账款的变现,缓解企业的货币危机,促使信用良好的企业进入资金
的良性循环,但银行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应收账款融资仍存在很大的困难。壹般
来说,在应收账款融资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对账龄较为关注,这使得企业为达到
融资的目的,往往过分“美化”应收账款账龄。目前对企业应收账款账龄的划分
标准主要依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 X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
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将应收账款的账龄划分为四段,即 1年以内、
1年至 2年、2年至 3年和 3年之上,这使得账龄的划分标准上存在很大的随意
性。例如,企业在销货的过程中,为了达到交易的目的,往往给予卖方壹定的付
款优惠,允许其在壹定的时限内付款,如果卖方在时限过后仍没付款,则该笔应
收账款就存在逾期了。
此外,信贷人员仍要对出质人和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审查履
约主体存续的期间是否在 5年之上、是否存在不良的信用记录、行业发展情景,
外界运营环境对他们的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等;同时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审查
也是壹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查见交易合同原件,特别要注意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等约定及违约条款的规定,关注企业双方资金往来明细账、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
料及历史交易情况、履约记录,在必要的时候要求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原件;为
保证企业能够及时归仍贷款,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期限应长于应收款回收期限,但
也不宜过长,壹般在 3个月左右即可,否则有成为坏账的风险,同时应收账款的
融资比例不宜过高;银行能够要求出质人在贷款行开立壹个应收账款的专用账户,
便于银行对应收账款的资金进行控制,监督企业对资金的使用情况,仍能够要求
企业在该账户内预留最低资金数额。
二是基于不动产收益权产生的收费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收费权目前在我国属
于特许权,受行政干预过多,国家法律及政策的变动会给收费权带来了许多的不
稳定因素。此外,基于不动产产生的收益权仍可能因为周围环境变化给其收益权
带来壹定的风险,例如公路收费权可能因为周边城市经济不发达或出现了可替代
的路段,这在壹定的程度上将会影响车流量的变化,因此,对收费权的价值评估
客观上存在着壹定的不确定性。据此,银行信贷人员在操作基于不动产收益权产
生的收费权质押贷款时,首先要关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其次要
根据收费权的种类进行科学的评估,如针对学校的收费权质押就要考察学校当前
在全国的排名及影响力等综合因素,同时同壹般债权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壹样建
立壹个专用账户,对收费资金进行直接监管。
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目前我国股份有限 X公司的质量良莠不齐,所以,银
行对于以未上市的股权进行质押的、原则上不予接受为好,但对于本地区准备上
市的行业龙头企业能够放宽条件。壹般来说,只有具备了壹定实力的企业才有可
能上市,如果概然的接受未上市 X公司的份额,不仅增加信贷人员的工作量,而
且也会带来壹定的不确定因素。银行在接受上市 X公司或拟上市 X公司的股份时,
信贷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如《X公司法》规定,不具有让和性
的股权不能入质,同时对发起人、X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持有本 X公司的股权
转让也作了限制性规定。又如《X公司法》规定,“X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
人提供担保的,依照 X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
X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
得超过规定的限额。X公司为 X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
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据此,X公司以股权质押贷款的,信贷人员要向 X公司收集通过
股权质押事项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及 X公司的章程。
此外,在股权质押贷款的过程中不仅存在法律风险,仍有股价易变的市场风险。
因此为了更好的控制这种市场风险带来的不确定性,应做好股权的估价工作且确
定股权的质押率。虽然目前上市股票的价格在证交所已有公开的市场价格,但由
于受市场及人为因素影响,该市场价格且不能客观反映该股票的真正价值,目前
通行的方法是按照 X公司当时的每股实际净资产加以估价,在必要的时候能够聘
请专业机构来评估,评估后的股票价值也且不能直接用来质押,仍要考虑壹个质
押率问题。所谓股权的质押率是指债权和股权评估价值的比率,《证券 X公司股
票质押管理办法》规定,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超过其市值的 60%,在欧美国家,股
票质押贷款的质押率通常为 20%-40%,即使相对优良的股票的质押率壹般也不
超过 50%,我国资本市场在 2007年进入高点后,2008年走势且不乐观,有的股
价缩水达 70%,因此,执行证券 X公司质押管理办法对银行债权极为不利。同时,
为确保银行资产的安全,能够在合同中和客户约定壹个强制的平仓标准。
保单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寿险保单质押贷款的风险主要来源于道德风险和法律
风险。壹份寿险合同会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四方主体,壹般
来说,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发起人拥有较大的权利,不仅包括寿险保单的现金
价值所有权,而且仍有解除、变更合同的权利,因此银行在开展寿险质押贷款时,
首先要审查的是投保人和出质人是否为同壹人,投保人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为避
免出现的可能纠纷,银行能够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共同对寿险保单质
押行为签字表示认可;其次,银行应加强和保险 X公司合作,限制或冻结投保人
的某些权利,以保全保单的现金价值;同时,为保护质权人银行的权益,在质押
合同签订时,能够通过合同条款对投保人变更、解除、挂失等权利加以限制;此
外,银行信贷调查人员仍应该注意核实保单的真实性、有效性,出质人的信用状
况、财产状况等基本情况。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如前所述,以专利权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
产权进行质押的,由于其评估过程中专业性较强,操作起来也有壹定难度,而且
变现能力也较弱。据此笔者认为,银行目前不宜进行此类质押业务的操作。而商
标的知名度通过广告宣传,质量保证等因素,在市场中极易得到大家认可,其变
现能力相对较强,银行能够开展此类业务,但目前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普遍存在
买方市场,企业的市场风险承受能力也各不相同,为确保银行债权安全,只接受
我国 500强企业的商标权质押,且且抵押率也不宜过高。
(程志强单位为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郭垒单位为中国农业银行泉州市分行
X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