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专业
毕 业 设 计
题 目: 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
制度的完善
专 业: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考 号: 400111171107
考生姓名: 杨阳
指导教师: 张江
哈 尔 滨 理 工 大 学
2012 年 2 月 10 日
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 要
产品质量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高低的重要指标之
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
高。但近些年来,产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外许多学者对产品质量监管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已形成了较为完
善的产品质量监管理论体系,这些理论充分揭示了产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性
和可行性。然而,我国现行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却存在诸多问题。法律
法规缺乏协调性、责任制度设计不合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缺失。
关键词 产品质量;产品质量监管体制;产品质量认证
Talk about the our country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the perfection of legal system
Abstract
The product quality is the measure of a country's economic development
level and civilization level one of the important indexes. With the progress of
the society and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the people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quality of the products more and more is also high. But in
recent years, the product quality problems emerge in endlessly, serious
violations to the consumers'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Many foreign scholars on
the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problems on the various research, these theory
fully reveals the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of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However, our country's current products quality supervision legal system has
some problems. The legislation is concerned, Legislation system is not science,
defect product recall system for lack of legislation.
Keywords Product Quality,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System,The Product
Quality Authentication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II
第 1 章 绪 论 .............................................................................................1
研究背景........................................................................................1
国内外研究现状............................................................................1
国内研究现状.....................................................................1
国外研究现状.....................................................................2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3
研究的目的..........................................................................3
研究的意义..........................................................................3
第 2 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4
相关概念的界定............................................................................4
产品质量.............................................................................4
监管.....................................................................................4
产品质量监管.....................................................................4
产品质量监管的理论基础............................................................5
信息不对称理论.................................................................5
外部性理论.........................................................................6
政府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8
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价值功能............................................9
第 3 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分析...................................11
产品质量监管立法存在缺陷......................................................11
立法体例不科学...............................................................11
法律法规缺乏协调性.......................................................12
责任制度设计不合理.......................................................12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缺失...........................................13
产品质量监管体制存在缺陷......................................................13
监管主体职责不清...........................................................14
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15
产品质量监管方式存在缺陷......................................................15
产品质量监管配套制度存在缺陷..............................................16
第 4 章 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对策...................................18
经验借鉴......................................................................................18
美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18
欧盟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19
日本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20
总结...................................................................................21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路..................................22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体系...........................................22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体制...................................................24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方式...................................................25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配套制度...........................................26
结 论...........................................................................................................28
致 谢...........................................................................................................30
参考文献.....................................................................................................31
第 1 章 绪 论
研究背景
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关系到每个消费者的
生活质量、人身及财产安全等切身利益,正所谓“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汇总显示,2009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
者投诉案件636799件,其中涉及质量问题的达375226件,占%。就近几
年的总体情况而言,在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的投诉当中,质量问题始终占到
大约60%或以上份额。
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
全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等一系列有关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法
规及大量的行政规章,对控制产品质量,提升质量水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由于立法不科学,法律体系缺乏协调性甚至存在漏洞,对各监管部
门的职能划分不够明确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导致管理脱节,大大降
低了法律实施的效果。以至于近些年来,产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重大食
品安全案件时有发生[1]。
在此背景下,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不仅具有重大的
理论意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义,而且对我国现代化市场经
济建设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外学者对产品质量监管问题也多有论及,不过大多是从某一方面
着手进行探讨,而专门对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研究的文章尚不
多见。李洪军基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对我国假冒伪劣现象的发生机制进行
了研究,他认为主要三个方面的原因:信息生产和传播机制不健全;信息
搜寻和接受机制不健全;信息的监督、资助和校正机制不健全。李洪军:
《体制转轨时期我国假冒伪劣现象的发生机制》,《北京社会科学》2002年
第2期)在对我国现行产品质量监管立法进行评价时,孙波认为,首先,我
国产品质量立法性质定位有偏,这种对公法、私法不加区分的大而全的做
法,实际上是计划经济的反映,与当今市场经济社会不相适应[2]。因为它没
有区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之间的关系,没有解决提高产
品质量主要靠政府管制还是主要靠市场竞争机制、靠行政行为还是靠市场
行为的认识问题。其次,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采用综合模式欠妥,不但容
易导致行政执法的偏颇与缺陷,而且与现行中国消费者政策相悖,不利于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王树红认为,目前最主要的工作就是要提高产品质
量监督抽查的有效性,并就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效性的策略进行了
研究。上海交通大学朱奕伟的硕士学位论文《地方质监部门产品质量规制
创新研究》通过对市场失灵和政府规制的理论阐释,对当前地方质监部门
在对产品质量规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根据规制经济
学相关理论对地方质监部门的规制创新进行了探索[3]。
上述文献对于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都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对
本文的写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多奉行以市场机制调节为主,
学者们也因而大多将研究的焦点集中在如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及产
品责任如何分配才能更有效率上。丹尼尔·史普博认为,借助于市场化配置
机制或直接依赖竞争性市场,也许更能实现政策的目标。他强调对产品质
量的监管需要在考虑监管机构、消费者与企业之间互动关系的基础上进行,
并认为,如果产品质量和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容易被监督或者防范成本不可
预测,则把责任分配给损失的最小成本避免者的建议就不能成立。([美]丹
尼尔·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余晖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
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小贾尔斯·伯吉斯等着重将政府监管视为一个整体,
侧重于研究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是否符合经济上的成本一一收益原则,
即考虑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监管是否能够抵补随之而来的行政成本和可能导
致无效率的市场干预。([美]小贾尔斯·伯吉斯:《管制和反垄断经济学》,冯
金华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他们的研究虽然存在无法精确衡量
政府监管的收益的瓶颈,但无疑为科学监管提供了一种可能的途径。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研究的目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
高。但近些年来,产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外许多学者对产品质量监管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已形成了较为完
善的产品质量监管理论体系,主要有信息不对称理论、外部性理论、政府
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等,这些理论充分揭示了产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性和可
行性。然而,我国现行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却存在诸多问题。就立法方
面而言,立法体例不科学、法律法规缺乏协调性、责任制度设计不合理、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缺失。
研究的意义
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论我国
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意义,而且对我国现代化市场经济建设具有
重大的实践意义。
第 2 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相关概念的界定
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既是经济概念,又是法律概念,它由多种要素组成。根据国
际标准化组织(ISO)所颁布的 ISO9000:2000 标准的定义,质量即“一组
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这一定义表明,产品质量是一个动态概念,它
的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科技的不断进步而不断丰富和发展。在我
国现有的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中,对产品质量较早下定义的首推国务院于
1986 年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该条例规定,产品质量是指国家
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
现行《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没有下过明确的定义,但从《产品质量法》
相关条款的规定中可以分析得出,所谓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的
条件下,满足合理使用要求所必须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
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性等特性的总和[4]。
监管
根据研究范畴的不同,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监管主要研究
政府监管;广义的监管除了涉及政府部门的监管之外,还包括企业的内部
管理、行业自律性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监督等。
产品质量监管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把产品质量监管定义为,政府监管机构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的质量实施
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管理活动。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
面加以理解:
首先,产品质量监管是一种监管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具有行政
法律意义,对外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其目的是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其次,产品质量监管是一种综合性的行政行为,既包含了行政立法,
又包含了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等行为种类。其具体的监管方式主要有:通
过制定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建立质量监管
的措施或制度并组织实施;通过指导、检查等手段敦促、监督厂商履行法
定质量义务;通过追究质量违法行为者的行政责任,对其予以教育和惩戒
等。
第三,产品质量监管是一种法的实施活动,属执法范畴,具有以下特
征:(1)主体法定性。产品质量监管的主体是法定的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权的行政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组织。(2)内容广泛性。产品在
现代社会的广泛应用决定了相应的质量监管活动也必然涉及到社会的众多
领域。(3)行为单方面性。产品质量监管行为多数情况下仅以监管主体单
方面的决定而成立,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如监管主体依法对
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等。(4)行为主动
性。产品质量监管是监管主体的法定职权,既是其从产品质量层面管理社
会秩序的一项权力,又是其所应当承担和履行的一种职责和义务。因此,
监管主体在产品质量监管活动中,一般都积极地履行职责,主动采取多种
措施,使有关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普遍的贯彻执行。
产品质量监管的理论基础
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个体之间呈不均匀、不对称的
分布状态,即有些人对关于某些事情的信息比另外一些人掌握的多一些。
关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研究肇始于 20 世纪 60、70 年代,20 世纪 90 年代以
后已成为经济学研究中的一个极其活跃的领域,不完全信息模型也已成为
一种不可或缺的经济分析工具和经济研究的逻辑起点[5]。信息不对称的表现
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最为常见的是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这种形
式中,信息不对称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也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
之后,分别称为事前信息不对称和事后信息不对称。研究事前信息不对称
的理论称为逆向选择,研究事后信息不对称的理论称为道德风险。信息不
对称现象的存在会严重影响经济效率,并经常导致市场失灵。微观经济学
中的重要假定就是买方与卖方对产品质量拥有对称的信息。当这个假定条
件成立时,优质优价、劣质劣价才成为可能,均衡价格才能在竞争中形成,
“看不见的手”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当这个条件被打破时,一方面,交易中
的一方为判断产品质量和发现相对价格必须付出一定的成本,从而使交易
费用大大增加,经济运行效率随之下降;另一方面,有些信息由于成本过
高实际上是难以获得的,而基于不完全信息对产品质量以及价格所做出的
交易判断,必然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信息不对称之所以广泛存在,据
哈耶克认为,一是源于个人的知识和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再加上社会分工,
各市场参与者获取信息和认知信息的能力也是不对称的;二是由于搜寻信
息是需要成本的,只要市场参与者认为信息搜寻成本高于其预期收益,就
不会发生信息搜寻行为;三是因为存在信息优势方对信息的垄断。在市场
交易过程中,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往往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对处于劣势地
位的一方形成要挟,以谋求利益的最大化。
外部性理论
根据远古的观点,所谓外部性是指某个人(生产者或消费者)的一项
经济活动给社会上其它成员带来了好处,而他并没有因此得到补偿;或者
说这项经济活动给社会上其它成员带来了危害,而他并没有为此付出代价。
也就是指在市场活动中没有得到补偿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外部性可以
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两种情况。正外部性也称为外部效益或外部经济,
指的是对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所带来的未在价格中得到反映的经济效益。
如由于新技术的采用,使得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可以以较低的
价格出售质量较好的产品,消费者就会因此而受到正外部性的影响,获得
额外的利益。负外部性也称为外部成本或外部不经济,指的是对交易双方
之外的第三者所带来的未在价格中得以反映的成本费用。工业污染对个人
及其财产带来的损害,是关于负外部性的一个典型的例子[6]。
我们假设产品市场上只存在两类供应者:正规厂商和非正规厂商,而
且正规厂商只生产优质产品,非正规厂商只生产劣质产品。那么,产品质
量问题中存在的外部性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正规厂商对消费者和非正规厂商产生正外部性。正规厂商生产
并出售合乎标准的优质产品,对于消费者而言,不仅仅解决了基本的需求
问题,而且还带来了消费的满足感和安全感,而传递给消费者的附加所得
就可以通过消费者之间的口碑等途径传递给他人,这样正规厂商对于消费
者就产生了外部效益。同时,由于正规厂商的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在消费
者心目中留下了良好的印象,当消费者不能准确判别产品质量优劣的时候,
就有可能凭借正规厂商留给他们的良好印象而购买了非正规厂商生产的劣
质产品,结果就给非正规厂商带来了收益,这样正规厂商就为非正规厂商
带来了正外部性。除此之外,正规厂商生产优质产品还具有较大的社会效
益,如提高了产品安全水平,保障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增加
了社会整体福利等。
第二,非正规厂商对消费者和正规厂商产生负外部性。与正规厂商生
产高质量的产品相反,非正规厂商生产的劣质产品不仅影响了消费者的正
常使用,而且还给消费者带来了心理上的负面影响,致使其对所要购买的
产品怀有不安全的购买心理,同样这种感觉可以被传递给更多的消费者。
消费者凭借着劣质产品在其心目中留下的恶劣印象就会对市场上的产品质
量产生怀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影响了正规厂商优质产品的销售。非
正规厂商生产的劣质产品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了正规厂商
的经济效益,而且严重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甚至会影响到
社会稳定。
政府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
加尔布雷斯指出,市场机制是有缺陷的,为了弥补这些缺陷,政府的
监管是必不可少的心,蒂格利茨也主张政府应当对经济进行必要的监管,
他认为这样不但能够弥补市场失灵,而且还具有一些市场机制无法相比的
优点。
1.在效率上政府具有比较优势,可以节约交易成本。一是组织费用方
面,政府是现成的能集合公众意志的机构,若建立一个新的自愿组织去解
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将是无用的或成本高昂的;二是在集体行动中广泛存在
着“搭便车”问题,政府的公共物品供给职能能解决这个问题;三是政府的
干预可以促进信息的生产。在产品质量信息的供给、披露和传递过程中,
市场机制导致的交易成本是很高的,通过政府有效的监管手段和相应的监
管措施,可以大大降低交易的成本。
2.政府监管具有权威性。政府拥有禁止权,能够禁止正在发生的有害
行为;拥有处罚权,与私人契约的规定相比,政府能够实施更加严厉和有
效的处罚。同时,政府监管注重立法及执法。法律的稳定性、明确性和强
制性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监管具有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而执法过程中的强制性以及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可以对市场参与者
起到惩罚与威慑作用。
3.政府监管有利于公共利益。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
表者,因而政府监管考虑的往往不是单个企业的成本和收益,而是社会总
成本和社会总收益。
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是一种建立在规范分析框架基础上的理论,以市
场失灵理论和福利经济学为基础。该理论隐含了三个前提:第一,市场的
自行运转机制存在严重缺陷。西方传统经济学认为,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
是无所不能的市场,只要满足这一条件,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就可
以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公共物品
的存在,市场失灵不可避免,必然会导致无效率与不公平。第二,政府监
管是无成本的、慈善的反应。至于说政府监管的成本,如搜寻监管对象的
信息、提供专职管理人员的薪酬、购置监管必备的工具等,在此都不予计
算。而实际上,仅就信息而言,它本质上也是一种商品,信息的获取同样
需要成本瞳引。第三,政府是全能的,是有效率的组织。在此三个前提之
中,政府一方面被视为“理性人”,即政府拥有对于所有监管对象的完备信
息以及精确的计算力量;一方面被视为“慈善人”,即政府本身无欲无求,
由一群单纯以利他为目的的人士组成,不存在任何私心杂念。
但事实上,政府为克服市场失灵而采取的监管行为,并没有消除也不
可能消除政府监管行为本身的失灵或缺陷。正如萨缪尔森所言,当国家行
为不能改善经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济效率或当政府把收入
再分配给不恰当的人时,政府失灵就产生了。可见,政府失灵是政府在力
图弥补市场失灵过程中的伴生现象。导致政府失灵的因素有很多,如信息
失灵、机制失灵、监管成本问题及寻租行为等,这些问题必须在政府监管
过程中加以注意。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就否认政
府监管的必要性。事实上,这些问题在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中就可能加以
解决或得以缓解。
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价值功能
任何制度的设计都是为了实现其特定的目的,达到它的“有用性”。产
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价值功能体现了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的意
义和价值。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价值功能可以从两个层次予以表述:
其一,产品质量监管通过特定监管主体行使监管权力、履行监管职责而对
被监管者(主要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发生威慑力和影响力。其二,
通过有目的和有意识的监管活动,产品质量监管行为在全社会造成相应的
影响,带来相应的效果。在第一层意义上,产品质量监管的作用较为狭窄,
是对被监管者的行为直接产生的影响;在第二层意义上,产品质量监管的
作用较为广泛,泛指及于社会的力量,是为达到对产品质量控制之目的,
确保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企业其它人员遵守产品质量法规、制度和秩序
的体系或机制。
第 3 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分析
产品质量监管立法存在缺陷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比较重视产品质量的立法工作,但由于
建国初期,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没有将产品质量工作摆到
十分重要的位置。因此,基本上没有用法律手段去调整产品质量关系。改
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产品质量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
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3 年颁布并于 2000
年作了重大修改的《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以及涉及到具
体行业的法律,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另外,在《民法通
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重要法律中也
有许多涉及到产品质量监管的条文。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规定了产品的生
产者、销售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必须保证的产品质量性能以及出现产品质
量问题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消费者维护权益和政府进行监管提供了
有力的法律武器。然而,毋庸讳言,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仍然存在很
多不完善之处[7]。
立法体例不科学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这一立法模式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带
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特色,它与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监管,还是对消费
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遭受损害的赔偿都主要由市场机制来决定。因此,尽
管在制定以来的 10 多年中《产品质量法》对提升我国的产品质量水平功不
可没,但面对市场经济社会出现的许多新问题却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口引。
法律法规缺乏协调性
我国有关产品质量监管的规定基本上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
中,既有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基本法表现出来的,又有以国务院职能部门
制定的行政规章表现出来的,还有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
规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甚至以政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由于我国
目前正处于转型期,市场机制还很不健全,所以很多立法都带有阶段性特
征,一般是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再加上很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没有
及时的修改、废除,导致的后果是这些法律、法规之间往往缺乏一定的协
调性,甚至相互冲突。如《标准化法》、《计量法》等制定了已近 20 年,很
多规定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加之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很多早期
制定的规章制度需要作相应的修改与完善。此外,由于立法权限不明,存
在较多的部门利益之争和地区利益之争,相关部门争着立法,致使各监管
主体在实行依法监管时往往会造成政出多门、标准不一,以致出现此地认
定“合法”而在彼地被认定“违法”的现象。这一方面大大加重了产品生产经营
者的负担,另一方面也使监管的效率大大降低[8]。
责任制度设计不合理
产品质量监管能否起到抑制质量违法行为的效果,重要的保障条件是
对不法厂商的惩罚是否合理有效。《产品质量法》对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责
任的规定尽管很详细,但多偏重于一般性的行政措施。比如,第五章罚则
部分用相当多的条文规定了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处罚,其中以罚
款、没收为主的条文占多数。立法上这种偏重于一般性的行政处罚但又未
罚当其罚的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由于我国现行条件下,行政
罚款多与部门利益相关,因而导致在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重罚款”、“轻监
管”、“重罚轻刑”、“以罚代刑”的现象比较普遍。更有甚者,将收取行政罚款
作为单位“创收”的一种手段,预定罚款指标,收取罚款后便对违法违规行
为听之任之。又由于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销售质量有问题产品的罚
款比例是已查处部分货值金额的三倍以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也只
规定了双倍赔偿,处罚力度不够,因而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往往不会收到
满意的效果。因为现阶段不法厂商被查处的概率并不是很高,往往是制假
售劣十次才有可能受到一次处罚,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收益致使不法厂商从
事违法行为的经济基础始终未能动摇。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缺失
所谓缺陷产品是指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各
国依据产品的生产及制造过程,一般将产品缺陷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
警示缺陷和发展缺陷。由于缺陷产品往往是成批量的,当这些产品投放市
场以后,将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如果不加以干预,其危
害将是广泛而无法控制的。
因此,美国在世界上率先确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随后其它西方国
家也纷纷效仿。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于强化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管、维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严格意义上
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呤引。
产品质量监管体制存在缺陷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的体制,
地方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实行的是垂直管理体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 8
条第 1、2 款分别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
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
督工作。”在监管实践中遵循分段管理的原则,即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
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9]。我国《产品
质量法》之所以确立这种监管体制是有深刻原因的,因为我国《产品质量
法》制定于 1993 年,尽管当时我国已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整
个社会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计划经济的影响还相
当大,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出来的法律不可能不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尽
管我国《产品质量法》于 2000 年作了部分修订,但对产品质量监管体制却
未作任何改动,把这种监管体制简单地移植到市场经济中显然是不合适宜
的。我国现行产品质量监管体制及其运行存在的缺陷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
方面。
监管主体职责不清
依《产品质量法》第 8 条的规定,在我国依法享有产品质量监管权的
主体既有专门从事产品质量监管的机构一一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又有
人民政府的其它有关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既有国家级的监管机构,又有地方级的监管机构。这一“统一领导,分级、
分部门管理”的监管体制表面上看来能够形成一个严密的产品质量监管网
络,立法者之所以作出如此设计,其内心也是希望对产品质量监管能够做
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但是立法规定如此众多的监管机构,不仅容易
造成监管主体多元化从而导致监管力量的分散,而且容易造成各监管主体
之间职能交叉、权责模糊,极易形成监管漏洞,影响监管的效率。尽管有
些监管机构作了一些调整,从而能部分地解决上述问题,如省以下的质量
技术监督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但是同级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非同级
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上下一级监管机构之间的权责如何划分,如何
对产品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管,《产品质量法》是语焉不详的。为了有效地解
决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产品质量监管上的
权责不清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于 2001 年专门发文(国办发[2001]57 号)
规定,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产
品质量监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10]。
因此,国务院办公厅的上述檔非但没有明晰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反而
在一定程度上使之进一步模糊化,进一步强化了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现行
体制。
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
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是需要付出巨大的运行成本的,政府在某种
程度上是经济人,也是有限理性的,也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制定、
运行相关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时,也会考虑成本与收益,它可能会为
了政府或部门利益而忽视甚至直接损害个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由于政
府机构组织庞大,如果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政府官员就有可能在理
性经济人本性的支配下,将政府权力异化,出现权力设租、寻租现象。然
而,我国《产品质量法》在确立现行产品质量监管体制时,由于种种原因,
却并未设立相应的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对质量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责
任也未予以明确。此外,虽然我国在 2004 年开始实施了《行政许可法》,
但至今也仍未建立起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权力制约机制的缺失,
导致在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产品质量监管方式存在缺陷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方式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产品质量认
证制度、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等,这些制度看似完善,实则存在着许
多问题。
产品质量标准制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标准老化。我国现行
的产品质量标准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制订的,按照《标
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应五年修订一次,但这些标准大多并未进行过修订,
其指针与现实的产品质量严重脱离。(2)标准体系问题严重。我国标准按
照制定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类。
按规定,上一级标准颁布后,下一级标准自行作废。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
对行业实行分部门管理,导致一些部门管理的企业一直在沿用本行业标准
组织生产,并未执行国家标准,这样便经常出现同一产品执行标准不一的
问题。(3)推荐性标准执行困难。我国的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
准两种,强制性标准主要在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等重点领域强制实施,而推
荐性标准则是鼓励企业自愿执行。由于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机制不完善,一
些企业经常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不在生产设备、技术水准等方面遵守推
荐性标准,而是以假冒、欺骗等方式获取同等的宣传效果。比如近些年来
随着“绿色食品”标识、“质量安全”标识的推广,似乎一夜之间所有的产品上
都贴上了这样的标识,使得这些本应作为区分产品质量优劣的举措变得毫
无意义,优劣产品掺杂在一起的混同状态依然没有得到改善。
产品质量监管配套制度存在缺陷
信息传递机制健全与否对于产品质量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产品质量监
管的作用就在用通过监管来进行“信号”发送,改变厂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信
息不对称的局面。顺畅的信息传递一方面能够弥补消费者与厂商之间关于
产品质量的信息差距,为消费者提供购物指南,鼓励消费者选择正规厂商
生产的优质产品;另一方面能够为监管部门的执法提供线索,提高劣质产
品的发现概率,也能有效防止制假售劣者在各地区之间进行“游击战”,有
力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盛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8]。但我国现阶段在产品
质量的信息传递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具体表现在:(1)消费者缺少了解产
品质量信息的有效管道。我国现阶段关于产品质量信息披露的方式很多,
包括各级质监部门的检查公告、对产品加贴质量认证标识、媒体报导等。
但现存的信息披露方式相对于众多的假冒伪劣产品及其经营厂商而言明显
不足,并且这些不足以大量披露产品质量问题的信息传递管道多数集中在
各级质检机构的官方网站、中央级权威媒体等主流刊物上。这些管道一般
来讲趣味性不强,且不为大众所熟知,质量信息传递明显存在有效性不足
的问题。而在普通消费者更多关注的地方电视台、家庭订阅的地方性报纸
中,不合格产品的信息披露较少,更多的是对各种产品的广告宣传,其中
明显违反《广告法》的虚假广告随处可见。(2)质量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传
递不畅。在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中,质量监管机构要全
部占有和准确处理所有的产品质量信息是不可能的,即便获得了厂商的质
量违法行为信息,也往往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传递的随意性强、协调
性差,以及信息的真实性差等原因而导致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传递不畅和信
息时效性不足等问题。
第 4 章 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对策
经验借鉴
美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
美国比较典型的质量监管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1.认证认可与强制检验制度。美国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很发达,其主要
任务是为国内外供货商、制造商开展产品认证,并成为重要的政府质量监
督执法的技术保障机构。美国政府为了满足对产品质量认证认可的需要,
在一些重要城市设立检测办事处和认可实验室,从事实验室认可管理和产
品检验工作。美国法律对认证活动中各方承担的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因产
品质量安全问题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生产企业承担主要责任,认证机构
若有错误的,则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编造虚假认证结论的处罚也是非
常严厉的,在经济赔偿的同时可能被取消从业资格。另外,美国政府还采
取对产品进行强制检验或审查评定的市场准入制度。如《美国联邦政府产
品和服务认证计划》规定,某些类别产品未经安全性检测合格并得到有关
机构许可,不得进入美国市场。
2.产品分类监管制度。美国政府根据产品可能对消费者带来危险程度
的不同,采取产品分类监管制度。不同类别的产品其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投入的财力和人力也各不相同。对危险性大的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全
过程实行监控;对一般性消费品,只对其涉及消费者健康、安全和环保的
技术指标实行监督;对玩具、服装、家用电器、家具等存在对人体健康和
生命财产安全产生实质性危害的日用品,则进行重点监控;对食品、药品、
化妆品、特种设备等特定产品实施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监管措施。
3.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诞生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
家,也是实际运用缺陷产品召回措施最频繁的国家。一旦相关职能部门的
评估工作最终认定产品存在可以引发严重危害的缺陷,企业应立即着手制
定召回计划,并立即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进口,通知零售商从货柜
撤下该产品。现今美国所实行的是严格责任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使得产
品从研发、生产到销售的任一环节只要被发现存在缺陷,任何厂商都逃脱
不了责任。
4.激励制度。美国政府为提高产品质量采取的激励方式主要有,设立
国家质量奖、资助小企业接受质量管理咨询服务等。美国国家质量奖标准
在提高组织的业绩,改进组织整体效率,促进美国所有组织相互交流并分
享最佳经营管理实践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欧盟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
欧盟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重视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及有关公共利益类
产品的监控。政府原则上只监管上述产品的质量安全,对一些不涉及安全
的产品的质量由市场去调节,在公布市场抽查结果时只公布安全指标是否
合格,对其他各种性能指针不判断其合格与否,但公布数据并分析该产品
的档次和水平。
2.实行政府立法分类管理。在每类产品指令中,规定不同品种产品的
相应质量安全符合性评估程序,从而保证了安全类产品都处于受控状态。
3.严格的市场准入措施。在欧盟,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任何产品在投
放市场之前都必须加贴CE标志,而不论该产品是欧盟以外的国家还是欧
盟成员国生产的,这是欧盟法律对相关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CE是
法语“Coformit6Europ”(欧洲合格认证)的简称,也称欧盟安全认证标志。
该标志是欧盟实施的产品市场准入的重要措施之一,被欧委会形象地称为
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护照。欧盟对于加贴CE标志的产品非常慎重,加贴前
要遵循新方法指令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合格评定,加贴后要得到市场监督机
构的不断跟踪。
4.建立了一套反应迅速的快速信息通报系统。欧盟各国在市场监管中
一经发现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迅速通报欧盟,欧盟经核实后,迅速通报
各国采取一致的措施。但欧盟各国市场执法机构对一些质量一贯好的企业
及规模较大的企业的质量问题的处理和曝光非常慎重,通常都须反复核实,
并给出一个月的时间调查。
日本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
日本比较典型的质量监管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1.重点进出口商品强制性检验。根据《出口检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
定,日本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规定了若干必须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民
间检验机构检验的商品种类,亦称法定检验商品种类。凡被列为法定检验
范围的商品,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检验机构申报检
验,经这些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发给检验合格证书,并对商品加贴BESST
标志,经海关审核验证后予以通关放行。
2.监督管理民间检验机构。日本政府十分重视组织和利用社会检验力
量,日本国内的一些民间检验机构由政府主管当局根据《出口检验法》的
规定批准营业代表政府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承担“法定检验”任务。为了
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准确,这些民间机构在政府的严格控制下工作。日本
政府对民间检验机构的检验技术水准、检验设备手段、检验范围和能力以
及组织结构进行考核认证,对所指定的民间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和检验结
果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指定检验机构的领导人实行任命。
3.完备的产品表示制度。日本《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第10条规定:“为
了避免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和服务时做出错误的选择,国家应对商品
和劳务制定出有关质量及其它方面的完备的表示制度,并采取限制虚伪或
夸大的表示等的必要措施。”这种“完备的表示制度"所涵盖的范围很广,包
括有关家庭用品质量标识法律制度、有关农林物资标准化及质量表示法律
制度、商标法律制度、广告法律制度等。完备的产品表示制度的建立,是
保证消费者实现选择权的重要条件。
总结
美国、欧盟和日本的产品质量监管经验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建立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体系。从对美国、欧盟和日本的产
品质量监管体系的考察中可看出,它们都有十分完善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
体系,制定了非常具体而有效的标准和监管程序,为政府进行产品质量监
管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公正的执法尺度。另外,这些国家和地区对任
何产品的监管都是以优先制定该类产品的技术规程及标准为前提,以此为
准绳去实施监管,对于完善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和市场准入制度,提升产品
质量监管效果都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
2.建立了分工明确的产品质量监管体制。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充分
说明,健全、完善的产品质量监管体制是政府产品质量监管职能发挥有效
作用的根本保证。这些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基于产品分类的全过程监管模
式,根据产品可能对消费者带来危险程度的不同,采取分类监管制度。在
一般产品的监管方面,仅对产品检验合格、市场准入和流通环节进行监管。
各政府监管职能部门职责的划分,也是以产品的分类为基础的。在监管机
构的管理上,大多实行独立垂直管理,为执法的及时性与公正性提供了保
障。
3.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上述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对假冒伪劣产品
的生产者、销售者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有效地避免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泛
滥。如美国的企业如果让其生产的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进入了流通领域或者
消费领域,不但要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还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可以
使之倾家荡产的巨额罚款,并且企业信用会受到重大影响,很可能导致以
后再也不能从事这一行业。
4.把加强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国外实践证明,产品质量只靠
政府进行监管,很难达到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目的。因为市场经济是开
放的经济,市场经济要赋予企业自由竞争的环境。在这种情况下,现实的
办法就是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起来,发挥行业自律对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提高产品质量的作用。同时,还应充分发挥民间机构的监督作
用,为政府相关机构提供及时、有效的产品回馈信息,这对于提升监管效
率,降低产品的安全风险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路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体系
1.产品质量监管法从《产品质量法》中分立出来
产品质量监管法是关于国家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对生产者、销售者及其
它主体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它调整的是国家作为管理者
和生产者、销售者及其它主体作为被管理者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
被管理的关系,其法律性质是公法。而产品责任法是调整生产者、销售者
与消费者之间因缺陷产品而形成的损害与赔偿关系的法律,其法律性质是
私法,属侵权责任法范畴。将这两种性质完全不同而相互之间又缺乏融合
性的规范放在同一部法律中进行规定,不仅导致法律性质的混淆,影响产
品质量监管法的实施,而且由于无法包容产品责任法许多特殊性的内容和
制度而使产品责任立法漏洞颇多。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及一些国际组织无一
例外的采取的是单独立法模式,如美国、英国、日本、德国、加拿大、欧
盟等。2009年12月26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侵权责任法》,在第五章对产品责任做出了规定,这从另一个方面也反
映出采取分别立法模式的必要性。因此,笔者建议将产品质量监管法从《产
品质量法》中分立出来,将有关产品质量监管的规范加以整合,这部分法
律规范的名称仍可保留原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或者直接称
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
2.协调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
目前,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规范进行协调:
一是修订《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基
本法律,从立法上解决产品质量相关概念上的不统一及法律规范的冲突、
不衔接现象。这三部法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它们基于对产品质量、
经营者权益、消费者权益及市场绩效的关注,从不同角度和侧面共同对市
场关系予以调整,从而在其相互间形成一种平行的互补型关系,共同保障
所有市场主体对最大化利益的正当追求,维护整个市场机制的健康、高效
运转。因而,合理协调其相互之间关系,就成为实现它们功能的关键。二
是清理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
定,对行政规章和地方产品质量监管立法进行系统的清理和整合,废除已
有的无规范价值的规章制度,解决行政规章、地方产品质量监管法规规章
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超越上位法的问题,疏通各规范之间的承接和递进关系,
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规范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监管法制的统一,
为行政执法提供完善的法制保障。
3.构建合理的法律责任制度
首先,强化被监管者的产品质量违法责任。企业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
具有机会主义倾向,他们在进行产品的供给时,拥有较大的信息成本优势,
如果对违法后果的预期成本低于预期收益,他们会尽一切努力,甚至不惜
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来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法律的经济分析表明,当违
法者可能遭受的惩罚大于他可能得到的收益时就可以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法律机制能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可能遭受的惩罚与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概
率和惩罚的严厉程度正相关。
其次,把产品质量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立法范畴。权力必然意味着责
任,行使行政职权即意味着履行行政职责,权力与责任之间存在着必然的、
内在的相关性哺们,两者是一种相伴相生的关系。产品质量行政执法责任
制是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考核执法质
量,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执法监督制度;是一种以依法确定职权责任形式
出现的约束行政权、制约执法人员个人利益的制度;是一种行政机关更现
实地接受上级机关、行政相对人和社会监督的多重机制共同配合、作用的
行政责任机制哺只有执法者在主观上明确和在客观上承担由于行使权力而
产生的一系列相应责任,才能使其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审慎地行使自己手中
的权力;才能使权力的执行被限定在既定的法律轨道上来,偏离轨道,就
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建立产品质量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于理顺产品质量监
管体制、加大产品质量监管执法力度,有效预防权力寻租和地方保护主义
具有重要意义。产品质量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立法应遵从我国立法的一贯经
验,可以先由行政系统或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相关的产品质量行政执法责任
制的单行规则,待时机成熟后再由立法机关上升为法律。在具体的内容设
计上,应包括产品质量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产品质量行政执法评议考
核制度、产品质量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等核心内容。在立法过程中,应
遵从行政法的有关原则,并应注重与《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
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的协调。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体制
1.行政监管体制的重构
在现有的质量监管体制中,国家根据不同的行业类别分别设置了职责
不同但又相互交叉重迭的职能部门,同时又按照商品从产出到消费的不同
环节设置了不同层次的监管部门。这种监管体制无法保证监管目标的统一
性、监管行为的一致性和监管效益的最大化,已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现实的
要求,需要重新确立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管体制。我国不妨借鉴西方发达国
家的经验,以产品分类监管为基础,根据监管对象的相关性,来划分各职
能部门的权限,对产品质量实施全程监管,一旦出现职权交叉,通过制订
法律的方式来协调。
2.社会性监管模式的建构
就我国目前来讲,首先,政府要加强质量检验、计量测试等中介组织
建设,加强对质量认证等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健全和完善产品质量认
证、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完善现有的法律,对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的
设立条件、业务开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让这些机构成为真正公正的社会中介组织。在美国,出现三鹿奶粉质量问
题的类似事件后,美国民众会进行大规模的抢购,其目的不在于个人使用,
而是用于索赔。因为美国法律允许民众恶意购买而作为消费者向生产企业
进行索赔,其目的就是发挥民众监督的作用,加大企业违法的赔偿成本,
以规制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而我国对于类似“王海”的民众,不将
其界定为消费者,将其排除在“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之外。在当今
产品质量存在诸多问题的环境下,应该将“王海”的行为主体界定在消费者
的概念之内,将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缺陷产品都囊括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规则的规制之内,调动民众参与
的积极性,发挥广大民众的力量,让假冒伪劣产品无藏身之地。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方式
当前,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管方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在修改、完善《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完善产品质量标
准体系。启动标准评估程序,对于标龄过长已不适应国内外贸易需要的标
准要及时进行修订;对于标准之间相互矛盾,可能会造成市场准入规则不
统一的标准,要通过风险评估、试验验证等手段重新统一修订;对于标准
空白,市场准入无据可依的,要及时进行制定;对于经市场检验行之有效
的标准,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补充完善并使之转化为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
部分。
2.完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提高公信力。政府要加大对认证机构和认证
产品的财政支持力度,对于部分风险性高,涉及百姓日常生活的产品,要
适时开展强制性认证。同时,政府应积极监督和引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
建立健全质量认证法律规范,打牢认证基础;强化诚信意识,依法加强质
量认证标志的管理工作,树立认证公共品牌和公信力;加强认证标准和程
序管理,提高认证的有效性;通过各类业务培训,提高认证人员素质,强
化认证能力建设;规范、简化认证程序,方便申请者申请认证,提高认证
效率;公开办事程序和认证信息,方便社会对认证机构进行监督。
3.完善产品抽查制度,强化抽检分离。由于我国国情特殊,企业多、市
场大,产品质量监管部门人力、物力、财力有限,不可能对所有行业的所
有产品完全兼顾,市场经济也要求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市场经济发达国
家的政府原则上也是只负责对各类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对那些不涉及人
体健康、安全和环保的产品的质量则由市场调节。例如在美国,主要的食
品安全监管机构在食品质量监管过程中,也并非面面俱到,而是按照食品
安全风险等级的不同实施分类管理。美国将食品安全分为低安全风险类和
高安全风险类两种,对于低安全风险类的产品检查次数少些,对于高风险
的乳制品、肉类、蔬菜和水果等产品则重点监控。其对于产品质量的抽查
也以突出重点,提高效率为原则。因此,应当改革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监
督抽查制度,对产品实施分类抽查。借鉴美国经验,将监管的产品根据其
安全风险类别进行分级,对于关乎全民人身安全的产品,定义为高风险类
别,譬如食品、药品,对其抽查应体现高密度、高强度、严抽查,加大检
查的覆盖面,增加抽查频率,保证抽查样品的普遍性和代表性。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配套制度
1.构建质量信息共享系统
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过程当中,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信息
搜集与传递的职能,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信息发布平台,对于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全国范围内的监控和通报,以形成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
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关于产品质量信息交流的有效机制。结合我国实际和
国外经验,目前应当加快推进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电子政务工作,建立全
国联网的质量信息共享系统。子政务指应用信息网络技术改进公共服务,
重组公共组织,提高公共参与,实现政府办公自动化、服务电子化以及信
息资源的全面共享,最终提高公共管理效率。作为一种现代化的管理方式
和管理手段,已经得到发达国家的广泛运用。建议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
领导下,组建一个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电子政务系统,并逐步实现与各级政
府部门、质量监管部门的联网,并向社会公众开放。
2.构建企业质量诚信体系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健全严格的信用
监控机制,是防范信用失常的有效措施。当前要结合我国国情和国外成熟
经验,借助高新技术手段,建立起包括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状况的采集和
提供、信用监督等在内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企业信用制度,使行为者的
信誉水平与自身的利益密切相连,使失信者受到监督和制约,形成守信者
得利、失信者失利的良性机制,促使公民诚实守信,企业重视信誉,不断
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
3.设立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对质量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是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形
式。设立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是发动群众、支持群众进行举报活动的基
础,是公众向政府质量监管部门反映质量违法行为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管
道,为公众更直接、广泛参与国家行政管理,支持和协助政府搞好质量监
管工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设立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有利于及时打击
质量违法行为,使政府质量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社会监督有机地结合起
来。同时,也有利于政府质量监管部门加强自身建设,有利于质量监管执
法人员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因此,政府质量监管部门应当设立质量违法
行为举报制度,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并负责为其保密。
结 论
上个世纪末,世界著名管理学家朱兰博士在一次演说里面讲道:“将要
过去的20世纪是生产率的世纪,将要到来的21世纪是品质的世纪。”在与国
际市场接轨的大环境下,我国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如何既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又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以及其它配套措施,规范市
场、促进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首
先界定了产品质量的概念,所谓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
满足合理使用要求所必须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
经济性和环境性等特性的总和。产品质量问题首先源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
不完全性。在市场上,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关于产品质量的信息
是不对称的,前者属于信息优势方,后者属于信息劣势方。通常消费者在
购买产品之前不能精确判断想要购买的产品质量的优劣,甚至也不能识别
该产品是否安全、是否会对健康产生危害。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市场失灵不可避免。对市场失灵的必然响应是,政
府从公共利益出发进行产品质量监管,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减少社会
无谓损失,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然而,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建立,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作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却还很不健全,这
突出表现在产品质量监管立法方面、监管体制方面、监管方式方面以及监
管的配套制度方面存在着缺陷。就立法方面而言,我国将属于公法性质的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与属于私法性质的产品责任法不加区分地归于同一部
法之中,在立法体例上是不科学的;由于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所涉内容的广
泛性与庞杂性,加之我国立法的阶段性特征,相关法律之间的不协调、不
衔接甚至冲突的现象也很突出;在责任制度的设计上,一方面惩罚力度较
轻,不足以威慑不法厂商,另一方面产品质量行政执法责任制缺失,不能
有效地制约政府质量监管机关的行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的缺失也为
质量监管留下了漏洞。就监管体制而言,现行的“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
管理的体制及“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划分方式,不但容易造成
职责不清、多头监管,而且容易导致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就监管方式而
言,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都还
很不完善。就监管的配套制度而言,存在着信息传递机制不健全、社会信
用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对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立法及实
践的考察,可以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很多值得借鉴的
经验。
本文虽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但对于很多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
入,对一些问题的分析也可能存在有待商榷之处。随着社会的发展,产品
质量监管也将呈现出新的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
制度,还需要后来人的不断努力。也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对我国产品质量监
管的实践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致 谢
在整个毕业论文写作期间,杜少光老师给予了我耐心的指导和帮助。
尤其在本文的选题、辅导、定稿过程中,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并进行
了耐心细致的修改。他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科学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宽以
待人的优秀质量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些使我受益终身。
毕业论文的顺利完成凝聚了杜老师的心血,在此,我对杜少光老师表
示敬意和感谢!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首先感谢哈尔滨理工大学给予我学习
的机会,在学习期间各位老师的关爱和同学的帮助,使我从中学到了许多
知识,衷心感谢教育我,传授我知识的各位老师的培养与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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