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一、办理事项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二、办理规定
1、抵押登记必须有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不得抵押);
2、抵押权终止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期限;
3、划拨土地抵押总额不超过评估价规定比例(经营性用地不超过40%、其他用地不超过50%);
4、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
5、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6、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7、使用中的职工宿舍、学校、医院等公共福利设施不得设定抵押权,私人所有的除外;
8、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其抵押借款行为依法应当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9、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三、办理所需材料(一式二份)
1、申请时需提报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2)土地证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年检后的机构代码;
(4)地上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5)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土地评估报告(可委托市场代理);
(6)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7)分割抵押的,应提供分割后的宗地图和坐标成果数据软盘(可委托市场代理);
(8)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协议)、代理机构的土地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
2、颁证时需提报的材料
(1)土地登记费、工本费缴纳单据;
(2)业务受理回执单;
(3)个人身份证。
四、收费标准
1、土地登记费:
详见土地登记收费一览表。
2、土地证书工本费:
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每证20元。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