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赎楼 (1)、卖方担保赎楼卖方(申请人)将其房产转让给买方时,若卖方房产证仍抵押在银行,可根据卖方向银行提出的申请,由我司为其提供担保,银行向卖方发放短期贷款,用于还清其在原银行贷款,赎出《房地产证》以便顺利办理房产过户的业务。 (2)、买方按揭卖方将其房产转让给买方(申请人)时,若卖方房产证仍抵押在银行,可根据买方向银行提出的申请,由我司为其提供担保,银行将买方申请的贷款发放至担保公司,用于先还清卖方所欠原银行贷款,赎出《房地产证》顺利办理房产过户的业务。 (3)、同名转贷房产权利人(申请人)为节省贷款利息支出、增加贷款金额、变更还款期限等需赎楼的业务,根据其向银行提出申请,由我司提供担保,银行向申请人发放短期赎楼贷款(或提前发放后续抵押贷款),用于还清原银行贷款,待赎出《房地产证》并注销原抵押登记后,再继续在银行办理二手楼抵押贷款的业务。 (4)、凭回执放贷已过户到买方(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在国土部门产权登记中心已办理了抵押登记递件手续并取得了抵押登记收文回执,但买方(担保申请人)需在抵押登记办妥前取得银行的抵押贷款,根据其申请,由我司为其提供担保,银行凭抵押回执及我司的担保向客户提前发放贷款的业务。 (5)、直客式按揭担保业务(又称一手楼按揭担保业务) 个人(申请人)为了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向开发商购买一手楼房产,我公司为个人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所提供的阶段性担保业务。 (6)、安居房换证担保业务(又称“绿转红”业务) 在确保安居房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可以转换为商品房的前提下,根据房产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由我公司提供担保,银行向申请人发放短期周转性贷款,用于提前还清尚在按揭过程中的按揭贷款、向政府部门补交地价及有关税费、满足房产交易和资金需求等,待办妥商品房《房地产证》(红本)及其抵押登记手续后,银行再向客户发放商品房抵押贷款,并收回担保贷款的业务。
2、现金委托贷款 (1)、现金委托贷款赎楼卖方将其仍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转让给买方或需重新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可由卖方向我司提出申请现金委托贷款,用于还清其在原银行的贷款,以便顺利办理房产过户或再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业务。 (2)、现金委托贷款购楼买方欲购买(拍卖)的房产不需赎楼,且业主(拍卖行)要求买方一次性付清房款,但买方因资金不足需向银行申请按揭抵押贷款时,可由买方向我司申请现金委托贷款,用于向业主(拍卖行)一次性支付房款,以便顺利取得过户至买方名下的房产证后,再向银行办理二手楼抵押贷款的业务。
3、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 我公司为自然人向银行申请的、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提供担保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