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 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权的转让
1、对内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对外转让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二、要求公司收购股权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权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限制股权的继承,但不得剥夺合法继承人对股权价值的获得
1、不得继承
2、继承不具有优先性
3、代表继承
4、股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四、一人公司
(一)概念与特征
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的唯一性
2、责任的有限性
3、所有权与经营权一般不分离
(二)一人公司的分类
1、狭义的一人公司与广义的一人公司
2、自然人一人公司与法人一人公司
3、设立的一人公司与存续过程中的一人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股份公司
(三)一人公司的理论争议
1、否定说
(1)欠缺社团性:人的集合
(2)对公司法人性的挑战:治理结构
(3)对有限责任的挑战:出资监管
(4)对个人独资企业发展不利
2、肯定说
(1)企业维持说:公司成立后公司与成员独立
(2)实质的一人公司难以禁止,规范是出路
(3)一人公司是一个相对状态,可以转为多人公司
(4)激发投资热情,有利于经济发展
(四)我国立法的特殊规定
1、设立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资本确定
(2)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资本维持
(3)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公示
2、运行
(1)治理机构简便
(2)股东作出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备置于公司备查
(3)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
D64: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否则股东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五、国有独资公司
(一)概念与特征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
2、资产的国有性
3、责任有限性
4、股东权行使的独特性
5、组织机构的特殊性
(二)特别规定
1、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董事会、监事会(不少于5人)中均应有职工代表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