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合同法
合同法概述
• 一、合同的概念
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除外!
• 二、合同的特征
意思一致;合法的民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三、合同的基本原则
地位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合法
• 四、合同的分类
1.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对等给付义务)
2.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买卖;赠与;借款)
3.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一诺即成;要物合同)
4.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特定的形式或手续例如书面
形式;公证、鉴证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5. 主合同与从合同;
6. 有名合同(典型)与无名合同(非典型)
7. 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合同效果在缔结时是否确定为标
准;保险合同,抽奖行为,赌博合同)
• 中国合同法分则中有15种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承揽合同;
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合同的成立
• 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
1.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 当事人具有订约能力
3. 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4. 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5.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意思表示一致
• 一、要约(Offer)
1、定义:一方向特定的另一方发出的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意
思表示,即订约提议。又称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
2、要约的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表示订立某种合同的意思,并且是肯
定的表达,一旦被接受就必须与受要约人达成合同。
排除:邀请参加婚礼或者宴会;附带有某种建议或者仅
供参考等不肯定的意思
•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具体、明确的
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明确地确定下来!
具体内容 :最少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或确定数量的
方法、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等三项内容。
最好包括:付款方式、履约地址、履约期限、争议解决
方式等内容。
• (3)要约一般是要向特定的对方发出,需传递给受要约
人或其代理人。
例外:悬赏广告;自动售货机;某些商业广告;陈列商
品的明码标签 (瑞士认为是要约;英美普通法认为是要
约邀请)
• 一个相似的概念:要约邀请(Invitation of
Offer,虚盘)
•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作出的
意思表示,只是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本身不具
有任何法律效力。
• 公司向客户发送的报价单、价目表、商品目录、
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等;媒体上的
商业广告、招牌广告及出租屋广告等,其中商业
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 【例题1】要约是只能向特定的人发出的,邀请他们与自己订
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 【例题2】育红学校欲组建电脑教室,分别向几个电脑商发函,
称“我学校急需电脑50台,如你公司有货,请速告知。”华夏
公司第二日即派人将电脑50台送到学校,而育红学校此时已决
定购买另一电脑商的电脑,故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的电脑,由此
发生纠纷。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育红学校的发函属于要约邀请
B、育红学校的发函属于要约
C、育红学校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电脑属于违约行为
D、育红学校拒绝接受华夏公司电脑不属于违约行为
• 3、要约的效力
• 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对话方式——了解主义
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其中,采用电报和信件方式
发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邮箱视为到达;采用数据电文
形式发出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
据电文进入该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
的,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2)要约的约束力
发出要约——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
• ↓ ↓
• 撤回 撤销
• 注意:撤回发生在要约没有生效之前;撤销发生
在要约生效之后,而承诺做出之前。
• 5、对撤销的不同态度: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规定,要约在其有效期内不可撤销,而英
美法系国家则一般规定:只要受要约人尚未接受要约,要约
人可以随时撤销其要约(例外情况)。
我国合同法规定!原则上可以撤销,两种情况除外: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
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
准备了工作。
• 【例题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未指
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
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或者承诺到达时间。( )
• 【例题2】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于3月8日发出承诺信
函,3月10日承诺信函寄至甲,但甲的法定代表人当
日去赈灾,3月11日才知悉该函内容,遂于3月12日
致函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的生效时间是( )。
A、3月8日 B、3月10日
C、3月11日 D、3月12日
• 【例题3】甲公司于3月5日向乙企业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信函。
3月8日乙企业收到甲公司声明该要约作废的传真。3月10日乙
公司收到该要约的信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发
出传真声明要约作废的行为属于( )。
A.要约撤回 B.要约撤销
C.要约生效 D.要约失效
【例题4】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
销要约的情形的有( )。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B.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已发出承诺的通知
• 6、要约的失效
A、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B、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作承诺
C、要约被拒绝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发生法定事由:如约定的标的物灭失;要约事项
成为非法;要约人失去履行要约的能力等。
• 【例题1】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
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
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
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
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
责任
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
民事责任
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
事责任
• 二、承诺
• 1、定义: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
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但对不特定人所表示的要约,例如悬赏广
告,任何人都可以承诺,不过要完成要约
的要求。
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例如自动售货机!
3)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A、约定承诺期限的情形——信件(载明或邮戳开始计算);
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电话或传真等快速通讯(要约
抵达受要约人开始计算)。
B、没有约定承诺期限的情形——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
需要及时作出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在合理期限
内作出承诺(要约的在途时间+考虑接受要约的时间+接受
的在途时间)。
C、逾期承诺情形的处理——一般视为新的要约,如果要约
人明确表示同意接受承诺,也可视为合同达成)
4)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
“镜像原则”——非实质变更要求
A、合同法第30条规定,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
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
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属于实质
性内容。
B、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的变更,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
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之外,该承诺有效。
5)必须以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的方式表示
• 3、承诺的生效
• 对以声明或通知方式的承诺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以行为
方式表示承诺的生效时间为行为作出的时间。
• 承诺的撤回——撤回通知必须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
时到达!
• 采用对话方式和行为方式的???
• 不存在承诺的撤销一说!
• 承诺迟到——必然迟到——原则上构成新要约,除非要约
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
• 承诺延迟——偶然迟到——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
通知表明承诺延迟不接受!
当事人的能力要求
• 订立合同的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般是平等的。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经代理人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
• 社会组织——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
团法人)与非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公司、
办事处和分支机构等)
• 法人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
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其行为能力为依法经营。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 一、误解
定义:是指合同订立时对已存在的事实或法律所作的不正
确假设。
特征:1)对已存在的事实或法律存在不正确的看法;2)
当事人的误解发生在订立合同之时。
法律后果:能够引起合同无效或者得以撤销的法律后果。
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大陆法系国家-本质性的;英美法
系国家-单方误解和共同误解。
• 二、欺诈
定义: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引诱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对事
实所作的欺诈性陈述或沉默地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
特征:1)欺诈由对事实的欺诈性陈述或沉默行为所构成;
2)欺诈的目的在于引诱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法律后果:可引起合同无效或者得以撤销。
• A、欺诈性陈述应具备的条件: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规定欺诈与缔约合同存在因果关系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要求赔偿,必须证明损害
存在。
英美法系国家:1)欺诈性陈述与签订合同具有因果关系;
2)陈述者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并导致了无辜的当事人
损失;3)受欺诈的当事人信赖欺诈陈述属于情理之中。
• B、沉默性欺诈的构成条件
•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基本一致:
• 1)法律或合同规定有说明义务的当事人沉
默而不披露实情;
• 2)沉默与订立合同具有因果关系。
• 三、胁迫
定义:是指以非法威胁的方法使对方当事人产生
恐惧而被迫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法律后果:可引起合同无效或得以撤销。
构成要件:1)必须是非法威胁的方法;2)使用
的手段非常紧急严重以致受胁迫者无其他合理选
择;3)将影响声誉或经济利益。
##胁迫发生后,受威胁者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
弃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则无权撤销合同。
合同的内容
• 合同的内容规定了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当事
人希望达成的意思的集中体现。
• 明示条款和未用及不能用明示条款排除的暗示条款
• 暗示条款的种类:
1)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2)民商事惯例;
3)法定的暗示条款-强制性(产品责任)和任意
性(违约金)
• 一、主要内容构成(合同法第12条)
•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2.标的——货物、劳务、智力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
• 3.质量和数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没有上述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 4.价款和酬金——要求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
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
政府指导价的,依法执行。
• 5.履行的期限——有约定的,债务人不得提前履
行,除非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应当赔偿
债权人的损失。要求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
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
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6.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
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在履行义务所在地
履行。
• 7.违约责任——法律责任,即使合同中没有该条
款,违约方也应当负责。
• 8.争议解决方式——法院或仲裁。
• 二、内容的合法性
只有合法,合同才能得到履行或强制执行!
A、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B、内容违法社会善良风俗的合同
C、内容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
•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
定不明确,又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可供参照时,合同价款的确定规则为
( )。
A、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照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照纠纷发生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照订立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 【例题2】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该合同
履行费用的负担问题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可供甲乙双方选择的履行规则有( )。
A、双方协议补充 B、按交易习惯确定
C、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D、按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合同的形式
• 合同形式是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
是合同的载体。
•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
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
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
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
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就
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
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
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
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担保法》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
合同。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
同。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
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
日起生效。
《著作权法》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
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转让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人民法
院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合同是
否成立。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
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
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专利法》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
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
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
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实施该专利。
《商标法》
第三十九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
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
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
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
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
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
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招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
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的其他协议。
《劳动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
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
其他内容。
《信托法》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
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
信托成立。
《合伙企业法》
第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
面形式订立。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
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
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
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海商法》
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
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 关于合同形式与效力关系的延伸学习
• 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坚持认为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属于效力性规定,不具
备形式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
属于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具备形式要件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更谈不上生效的问
题;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应根
据具体情况,区分不同性质的合同得出不同结论。
• 合同的书面形式仅具有证据效力,主要作用在于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定或约定的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就合同内容发生争议
时,有两种方法可以解决:一是按照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处理,即法定或当
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
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果不能证明履行的
事实,则合同不成立。二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
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样处理,不仅促进了交易的快捷,而且同样
有利于促进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规范化,保障交易安全。当然,如前所述,法律特
别规定应当批准、登记的合同,属于合同形式效力的特殊情况。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
• 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由承诺生效时间决定,
• 合同成立表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一致认可。
• 合同生效则是指合同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开始对当事人各
方产生约束力。
• 合同成立并不一定会生效,有些成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或
者效力不确定的合同。
• 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办理手续。
• 合同成立的表现形式:
• (1)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订立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
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
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或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
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
• 合同生效的条件:
• (1)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2)依法律规定,合同在成立之后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
自批准或登记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是指一些如房产转让合同、车
辆买卖合同等。
• (3)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如合同经过公证、见证、或鉴证后生效等。
• (4)其他特殊合同
• 特殊合同
1. 附条件的合同-将来可能发生的事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2. 附期限的合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解除合同条件的合同
3.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
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
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
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
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 附条件生效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
•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 【例题1】甲、乙公司于2001年11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一旦乙收回其应收账款,立即给甲的银行账户汇款,
并约定如果1个月内不能履行,则合同失效。2001年11月14
日,乙的银行账户上收到了10万元的应收账款,乙于当日即
向甲汇款,履行了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公
司的买卖合同的生效日期为( )。
月1日 月14日 月1日 月14日
• 【例题2】甲于2月14日向乙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乙于2月
28日承诺同意,甲、乙双方在3月13日签订合同,合同中约
定该合同于3月25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的
成立时间是( )。
A.2月14日 B.2月28日 C.3月13日 D.3月25日
合同成立的地点
• 非要式的合同,一般以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要式合同,以要式达成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
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
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
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成立合同的,特定形式完成地点为合同成立的
地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要求采用确认书、合同书等书面形式的,确认书从签订生
效时起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时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经过公证合同才成立的,公正的地点为合同
成立的地点。
合同的效力
• 定义:是合同对当事人约束力的简称。具备法
定要素的合同一般在承诺生效时成立,并开始
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直到合同被依法有效解
除时终止约束力!
1. 有效合同
2. 无效合同
3.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4. 效力待定合同
有效合同
• 符合法律规范,被法律认可的当事人之间
的意思一致表示的协议。
1.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共利益(包
括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给付可以实现
无效合同
• 已经成立的合同欠缺法定有效要件而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且性质严重,使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 一、主体资格不合格者订立的合同
• A、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 B、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其名
义订立的合同;
• C、超越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或违反经营方式所签订的合同;
• D、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组织以法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 二、无代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
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
担责任。
• 三、单位代表越权订立的合同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
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
四、内容不合法的合同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1)形式上合法,但内容非法、
目的非法,例如名为联营,实为拆借资金;2)形式上合
法,内容合法,但目的非法,例名为赠与,实为买卖,为
了避税。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效力性(不符合
送养子女条件和程序的合同)和取缔性(无民事行为能力
的人签订的合同)
• 五 、合同无效的其他规定
① 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
② 若主要部分无效,整个合同无效!
• 条款无效的条件:
① 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
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
② 造成对方人身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
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 【例题1】甲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应属于无效
合同,而不是可撤销合同。( )
• 【例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
无效合同的有( )。
A、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显失公平的合同
•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
条款无效的是( )。
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B、因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C、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D、因故意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但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合同)
2.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合同性质、标的物(品种、规格、
质量、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当事人、内容重大事项产
生了错误理解而订立了合同使自己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第1种情形只有受害方有权行使撤销权!
• 行使变更和撤销的权利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
日起1年内行使。如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年或自行为之日起5年不行使,该请求权消灭。
• 变更或撤销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 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自成立时就无效。
• 【例题1】甲与乙订立合同后,乙以甲有欺诈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
出撤销合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合同。下列有关被撤销合同
的法律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自合同订立时无效
B、自乙提出撤销请求时起无效
C、自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请求时无效
D、自合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无效
• 【例题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的有效期限是( )。
A.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
B.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
C.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D.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内
效力待定的合同
1. 合同主体不合格。
2.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
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 是否被追认?
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
• 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所造成财产后果的处理方
式:
• A、返还财产
• B、赔偿损失
• C、追缴财产
• 【例题1】1999年3月10日甲以其不动产为抵押,与乙签订
为期1年的借款合同。2000年2月10日,乙将甲抵押的不动
产作为标的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甲得知后对此表示反对。
按照法律规定,乙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在效力上属于( )。
A、有效合同 B、无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 【例题2】2000年5月8日甲作为出租人与乙订立租赁合同,
约定将甲的房屋于同年7月1日租赁给乙作为办事处。同年6
月10日,甲向丙购买该出租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
甲与乙于5月8日所签租赁合同因甲对该房屋尚无处分权而
无效。( )
合同的履行
• 定义:按合同规定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作为或不作为都属
于合同的履行(Performance of Contract )。
• 一、履行原则
1. 基本原则:1)全面履行明示和默示义务原则;2)诚实信
用原则;3)情势变更原则
2. 获得特定结果或尽最大努力义务的合同履行规则
3. 有关事项未明确约定的合同履行规则(质量、价格、履行
时间、履行地点和履行费用)
•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 概念: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对抗权。
• 特点:
1. 以对方当事人存在的有效请求权为前提;
2. 存在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
3. 目的在于通过行使抗辩权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
或时期效力延期发生。
• 分类:永久抗辩权和延缓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同时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
• 概念: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
他方未为履行对等给付义务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
• 适用条件:
1. 双务合同,且互负有牵连关系的对价性债务
2. 未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同时履行
3. 对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4. 双方已处于清偿期
5. 对方履行有可能
• 四、不安抗辩权
• 概念:是指双务合同的后履行方于订约后财产明显减少,有
难以给付之虑,于其未为对等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先履行
方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 构成要件:
1. 双务合同,且互负有牵连关系的对价性债务
2. 须合同中约定履行顺序
3. 先履行一方债务已到清偿期
4. 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严重恶化: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暂时中止履行,要求
对方先履行合同义务或提供担保;在合理限期内
不恢复履行能力、不提供担保或者不履行合同义
务,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五、后履行抗辩权
•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
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
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
权拒绝其他相应的履行要求。”
• 【例题1】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约
定收货后10日内付款。甲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
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可采取的措施是( )。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
西服价款总值为9万元,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预先支付货款6万
元,余款于10月15日在乙公司交付西服后2日内一次付清。甲公司以
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10月15日,甲
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西服。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
使的权利是(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撤销权
合同的保全
• 概念:是指债权人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
不当减少以免危及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措施
或手段。
• 债权人代位权
• 债权人撤销权
• 一、债权人代位权
• 概念:是指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
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
使权利。《合同法》第73条第1款。
• 构成要件:
1. 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
2. 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权利——应当能够行使
3. 债务人已陷于延期——期限不确定,须催告!
4. 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损害了债权人债权的
实现
• 行使方式:
1.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
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即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
务,这样,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
应的债权债务消灭。
2.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如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订立有
效仲裁条款,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3. 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
当承担举证责任。
4. 债务人的债权专属于其自身的除外
5. 人身性债权不得行使代位权
•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同时甲
公司又怠于行使自己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
债权人乙银行可以对次债务人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丙公司直
接向乙银行清偿债务100万元(暂不考虑银行贷款的利息因素)。如
果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乙银行的代位权成立,判定由次债务人丙公
司直接向债权人乙银行履行清偿义务。至此,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
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 【例题】债权人甲认为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债权给自己造成损害,欲
提起代位诉讼。下列各项债权中,不得提起代位诉讼的有( )。
A、安置费给付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 二、债权人撤销权
• 概念: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到
他的债权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
• 构成要件:
1. 客观要件:1)债务人必须实施了法律上的减少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危及了债权的实现。
2. 主观要件:1)放弃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无论第三人是否
善意;2)不合理低价转让,第三人是善意的,则债权人不
能行使撤销权,反之则可!
• 行使方式与法律后果!!!
•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的下列
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
有( )。
A、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B、债务人无偿转让其财产
C、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
• 【例题2】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认
为对自己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放弃到期债权 B、无偿转让财产
C、拍卖优良资产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
该情形
合同的变更
• 合同的变更——广义上包含主体和内容的变化
一、合同内容的变更——条件:
1. 原则上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 须有合同本质性内容变化
3. 须经当事人协商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
二、合同主体的变更——原因:
1.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转让
2. 基于法院裁判发生的转让
3. 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转让
• 三、债权的转让
• 概念:是指不改变合同之债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
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于第三人。
• 债权转让的条件:
1. 债权有效存在
2. 让与人与受让人的合同应该有效
3. 被让与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 转让的程序——应当通知债务人——票据背书
• 不得转让的情形!
• 【例题1】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将收取价款的权利转
让给第三人,无须得到买受人的同意,但是应当
通知买受人。( )
【例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下列合同中,根据合同性质债权人不得将合同的
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有( )。
A、 借款合同
B、 赠与合同
C、 委托合同
D、 雇用合同
• 四、债务承担
• 概念: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
三人订立转让债务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
人承担。
• 债务承担的条件:
1. 须存在有效的合同义务
2. 被转让的合同义务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3. 第三人须与原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合同义务达成一致
•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
经债权人同意。否则:1)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
债权人不发生效力;2)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
3)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延
迟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担保
• 合同债的担保,目的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合同债
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 合同担保的种类:
A. 保证--人的担保
B. 定金--金钱担保
C. 留置-----法定担保
D. 抵押-- 物的担保
E. 质押--
• 一、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 1.主要特征:
A. 具有从属性;
B. 具有独立性;
C. 具有补充性。
• 2.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主要内容:
A.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B.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C. 保证的方式;
D. 保证担保的范围;
E. 保证的期间;
F.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3.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
者公民 ;不得为保证人的情形:
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
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
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共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
D.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分支机
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E.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
务提供担保。
• 4.保证范围
• 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 具体内容: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 5.保证方式
A.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
充责任的保证。
B. 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负连
带责任的保证。
C.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D.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
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
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
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
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案例分析一
• 2006年元月,杨某因做生意无钱便找马某借3万元
现金,马某同意借钱,但要求其找个担保人进行
担保。于是杨某找到张某进行担保,张某同意担
保后,杨某与马某签定了协议,约定:“由杨某
于2006年4月底还清借款,若杨某到期未还款,由
张某作为担保人负全责”。担保人张某并在协议
上签了字。至还款期限,杨某却并未按期还款,
于是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和张某共同
偿还借款。
关于保证责任方式的延伸学习
•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
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
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8号】第二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
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
意推不出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 【例题1】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
各项中,可以为合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
保证人的是( )。
A、学校 B、医院
C、企业 D、残疾人联合会
• 【例题2】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对保证方
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
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 6.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范围
•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
• 如果没有约定的,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
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情形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
日起6个月。
•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
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关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延伸学习
•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即不
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和延长,但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 保证期间事关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
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
证责任。
• 在保证期间中,如果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则保证责任确定,从
保证责任确定的时刻,开始计算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 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由于担保法没有规定,因此按照《民法
通则》的规定,仍应为2年。
案例分析二
• 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根据约定,A企业应当在
2003年1月1日前还本付息;C企业作为一般保证人
(保证期间为2003年1月1日-7月1日)。如果A企业
到期拒绝还本付息,则债权人B银行可以在2003年1月
1日-2005年1月1日的2年内对债务人A企业提起诉讼。
但保证人C企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取决于B银行是否
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A提起诉讼。假设B银行于2003
年9月1日对A提起诉讼,则C企业的保证责任解除。
案例分析三
• 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根据约定,A企
业应当在2003年1月1日前还本付息;C企业作
为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间为2003年1月1日-7
月1日)。如果A企业到期拒绝还本付息,则
债权人B银行可以在保证期间内直接要求保证
人C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假设B银行于2003年9
月1日才要求C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则C企业可
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7.保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 债权人的权利:具有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 保证人的权利:1)享有基于保证合同而对债权人的抗
辩权,例如保证合同无效;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
先诉抗辩权,除非发生下列情况:债务人住所变更,致
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
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
式放弃上述权利的。
• 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条件: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
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保证人履行保
证债务无过错。
• 8.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
保证责任的消灭是指因有法定事由,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再存在。
保证责任的免除是指保证人因有法定事由而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债权人抛弃保证,或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为请求时,保证
责任免除。
•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
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
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主合同的债务转让,必须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责
任免除。
• 保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 债权得到清偿或实现。
关于保证责任之免除的延伸学习
• 一、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 1、主合同尚未成立
• 2、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①依《担保法解释》第22条,若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或者保证人
在未设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的,保证合同亦成立;②依《合同法》第36条之精神,如果保证人已履行保证之主要义务,
债权人接受的,即使双方没有以规定的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合同同样是成立的。)
• 二、保证责任因保证违反禁止性规定而免除
• 1、国家机关所提供的保证
•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提供的保证
•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所提供的保证
•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所提供的保证
• 5、公司为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所提供的保证
• 三、保证责任因非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免除
• 1、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 2、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而债权人明知或应知
• 3、单位员工擅自以单位名义所提供的保证――行为人自负――表见代理
• 4、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贷还贷”而保证人并非明知和应知
• 四、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 1、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 2、主合同当事人擅自变更主合同且发生实际法律效果――主合同的变更是否加大保证人的责任,作为判断保证责任丧失与否的价值标准,
• 3、主合同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
• 4、债权人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保证合同有约在先
• 5、主合同解除后保证责任仍应承担,但另有约定出外
• 五、保证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 1、双重担保中主合同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 2、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破产疏于申报和通知――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
• 六、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为请求而免除
• 1、定期保证债权人逾期未为请求
• 2、未定期保证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为请求
• 七、保证责任在连续债务保证中因通知而免除
• 八、保证责任因主合同无效而免除――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约定保证合同或保证责任并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或免
除。
• 九、保证责任因主合同系非法合同而免除
• 非法合同,是指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同。凡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该合同即为非法合同。
• 十、保证责任因其他情形而免除
• 保证责任还可因主债务的消灭(清偿、抵销、混同、免除等)而免除;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还可能因行使先诉抗辩权而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分析四
• 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
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
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
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
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
• 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 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 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
8月5日。
5、 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
年10月5日。
• 二、定金
• 1.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
方的一定款项,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
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
当双倍返还定金。
• 2.特点:
A. 具有惩罚性
B. 具有双向性
C. 转移所有权
D. 定金交付后生效
• 3.定金合同的设立
•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为要式
合同、书面合同
• 定金的标的一般为金钱,超过主合同的20%的部分
无效!
• 4.定金合同的效力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
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 三、留置
• 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
对方的财产,有权留置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
1.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2.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1)主债权及利息;(2)违约金;(3)
损害赔偿金;(4)留置物保管费用;(5)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3.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
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
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
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4.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5.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
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例题1】下列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
报酬义务时,另一方可依法行使留置权的有( )。
A.保管合同
B.承揽合同
C.货物运输合同
D.借款合同
【例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
各项中,属于留置担保范围的有( )。
A、主债权的利息
B、违约金
C、留置物保管费用
D、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 四、抵押
• 1.概念: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
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
• 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 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 2.特征:
A.是一种担保物权
B.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
C.抵押物必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
D.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E.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款有优先受偿权
• 3.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A.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B.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C.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
上定着物;
D.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
财产;
E.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F.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 4.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5.抵押合同:
•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
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注意: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
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
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 6.抵押担保的范围:
•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 7.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1)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运输工具、机器设备抵押的,应当办
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登记部门如下:
A.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
理部门;
B.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C.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D.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E.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2)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但不管是否登记,
抵押合同均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 8.抵押物的转让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
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
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
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
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9.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
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的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得用于抵押的有
( )。
A、抵押人所有的机器
B、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C、医院的医疗卫生设施
D、依法扣押的财产
• 五、质押
• 1.概念: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质物的
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 债权人为质权人
• 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 2.类型: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 在动产质押情形,质权人通过直接占有“质押动产”,达到“控制”
目的;
• 在权利质押情形,质权人通过直接占有“质押权利”的“权利凭证”
,或者通过办理“权利质押登记”,以达到“控制”目的。
• 3.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
• 4.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
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出质人和质权人在
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
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5.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A、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发生效力”,即以
移转该动产之“占有”为生效要件。
B、权利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发生效力”或者自
“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即以移转“权利凭证”之
“占有”或者以“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
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等出质的,应当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
效。
• 【例题1】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企业债券进行质押
的,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是( )。
A、主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将债券交付债权人之日 D、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 【例题2】甲公司以其所持有的乙上市公司依法可转让股票出
质向银行贷款,并与银行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根据《担保
法》规定,该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为( )。
A、贷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权利凭证交付之日 D、向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 6.质押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
的费用;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上述两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7.质押物的保管
•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
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
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
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
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 7.质押权的实现
•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
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价款超过债权数
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
向债务人追偿。
•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
出质财产。
•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 一、定义: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合同权利义
务关系归于消灭。
• 几种原因:
1. 债的清偿
2. 债的抵销
3. 债的混同
4. 债的免除
5. 债的提存
6. 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的解除:
1. 协议解除
2. 约定解除
3. 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
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
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A.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B.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
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C.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合同的违约
• 定义: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完全
或者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Breach of
Contract)
• 一、违约形式:
1. 延迟履行
2. 受领履行
3. 不完全履行
4. 预期违约
5. 履行不能
• 二、违约责任
• 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的,依法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 基本原则:
大陆法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在实践中,
通常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英美法则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中国法受到英美法的影响,确定了以无过错责任为主,
以过错责任为辅的原则.
• 三.违约救济
救济指当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上给予受损害的一方
的补偿.
• 1.实际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
• 2.损害赔偿(damages)——P208
a. 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有损害事实;行为人要有过错;二者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
b.损害赔偿的方法:回复原状和金钱赔偿
c.损害赔偿的范围:“可预见的损失”
• 3.解除合同
• 4.违约金(liquidated damages)——惩罚和补偿
• 5.定金:实质是一种合同的担保形式
• 违约金与损害补偿金的区别
• 注意事项:
• 1、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
履行。
• 2、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
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
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
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 4、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5、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不论是自己的原因,还是第三人的原因,
都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6、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 【例题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条款。甲违约,
给乙造成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
中,乙追究甲违约责任的方式有( )。
A、要求单独适用定金条款
B、要求单独适用违约金条款
C、要求同时适用定金和违约金条款
D、要求同时适用定金、违约金条款,并要求另行赔偿损失
• 【例题2】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
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采取的追究违约责任方式是( )。
A.只能适用定金条款 B.只能适用违约金条款
C.合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D.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