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权登记
一、申请指南
【实施机关】宜昌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事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海事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3、属本登记机关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提交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经过本登记机关核准)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①证明文书内容应有全部共有人的名称和所占份额,份额以百分数表示;
②各共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①申请人为公民个人:交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影印件;
②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交验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③申请人为事业法人:交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①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有委托书;
②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
(1)新建船舶:
①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交验原件的份数与合同约定所有人一方留存的份数相同;合同及交接协议非法人签字的,应提交法人授权委托;
②建造合同中应明确船舶图纸的编号和该图纸的审批号;
③本地新建船舶应提交试航时按规定取得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和配员证书,异地新建船舶应提交建造地登记机关核发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和配员证书(适用时);
④自建自用船舶,应提供船舶建造材料及重要设备的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交验船舶主机等重要设备、船用钢材购置发票;
⑤登记机关派员实施现场核实(必要时)。
(2)建造中的船舶:
①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及各方签署的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交验船舶建造合同原件份数与合同约定所有人一方留存的份数相同;
②提供船舶检验机构出具船舶安放龙骨或相似阶段的证明,该证明应关联船舶图纸的编号和该图纸的审批号。
(3)船舶买卖取得的(购船发票或提交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交验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原件份数与合同约定所有人一方留有的份数相同)
(4)继承、赠与、依法拍买以及法院判决等方式取得的(提交相应法律效率的证明文件)
(5)登记机关派员实施现场核实(必要时)。
7、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11、船舶技术资料
①有相应验船资质和权限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中船舶技术状况、各种证书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②建造中船舶提交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数据证明文件。
12、船舶照片5张
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②4寸普通彩色照片及底片,一律不得为数码相片,船名、船籍港标识清晰可见。
13、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见附录),还应审查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
14、遗失证明材料(证书遗失时需提交)
①持证人叙明遗失理由的书面报告;
②相关部门出具内容具体的遗失证明材料;
③应当在发行覆盖范围与船舶航行范围相适应的官方报纸提前三个月连续3次刊登遗失公告,遗失公告应包括:船舶名称、证书名称、船舶登记号、发证机关;
④公告由持证人申请,由本登记机关负责刊登,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凡符合条件的,我局承诺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登记费以200元为基数(未满50净吨的,以100元为基数)。每增加1净吨加收1元,超过1万净吨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拖轮按每千瓦0.5元计收
二、申请书填写规定
1、登记申请人应根据申请登记的内容填写相应的船舶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使用船舶登记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的标准格式的船舶登记申请书。
2、申请书应使用兰、黑色水笔,字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3、申请人为法人的或其它组织的,应按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书填写单位全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
4、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的当日日期,如是被登记机关退回后重新申请的,申请日期为重新申请的日期。
5、“交验证书”栏:申请人根据实际递交的申请材料情况,应交材料或已交材料,在相应文件名称后的“□”内填“√”;非应交材料或未交材料,在相应文件名称后的“□”内填“×”。
6、申请换发或补发船舶登记证书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换发”或“补发”
?、船名:指按《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申报,并经审核批准的船名。
8、曾用名:指该船在本次登记前使用的不同的船名。如没有,则填“--”
9、船舶呼号:指船舶电台执照上注明的船舶呼号。没有船舶呼号的,则填“--”。
10、IM0编号:为七位阿拉伯数字,国际航行100总吨及以上自航客船、300总吨及以上自航货船必须填写。其它船舶如有该编号的也应填写。没有该编号的则填“--”。
11、船籍港:按船舶登记软件中列出的港口名称选定。如需增加或调整,应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在数据库中予以增加或调整。
12、原船籍港:指在本登记机关登记前使用的船舶登记港。如没有,则填“--”。
13、船体材料:按船舶检验证书船体材料的名称填写。
14、船舶种类:对照《船舶种类字典表》(见附录)填写。如遇有数据库未列入的船舶种类,应报主管机关批准后,统一在数据库中添加。
15、船舶价值:如实填写。
16、建成日期:指船舶检验证书中的建造完工日期或船舶出厂交接文件中的建成日期。
17、造船厂名:根据建造合同或船舶检验证书填写。
18、造船地点:根据船舶检验证书填写。国内建造的,填写省市名称及造船厂名;国外建造的,填写国名及造船厂名。
19、改建日期及地点:按船舶检验证书中的改建完工日期和地点填写;如没有改建情况的,则填“--”。
20、尺度、吨位、主机、推进器:按船舶检验证书中的数据填写。船舶尺度的数值应保留2位小数。吨位的数值保留整数。有两台及以上主机的,总功率栏填写合计总功率。总功率的数值保留2位小数。
21、航区:按船舶检验证书填写,供制作有关证书时参考。
22、所有权取得日期:填写船舶交接文件的日期或其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文书的日期,船舶转让人、受让人对所有权取得日期另有约定的,则为双方约定的日期。
23、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按其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地址填写;所有人为法人的,按其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文件上的单位全称和地址填写。船舶为数人共有的,所有人应填写占有最大份额的所有人名称及共有人数量,例如“XXXXX(姓名或公司名称)等(X人或X公司)”,地址填写该所有人的地址。但共有人有约定的,按约定的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地址填写。
24、船舶共有情况:根据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文件如实填写全部共有人的名称和所占有的份额;共有份额以百分数表示。如没有共有情况的,则填“非共有船舶”。
25、船舶经营人及其地址:根据水路运输许可证或国际航行船舶经营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填写。不从事经营的船舶,填写“实际使用人:(名称);(地址)”。
26、申请核发中英文版船舶登记证书的,应在“备注”栏内填写申请人的英文名称、英文地址。
27、建造中的船舶及建造完毕尚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申请书上的有关技术数据和内容,按经船检部门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