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3、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所需资料:
1、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户口簿主页、户口簿本人页)
3、城乡居保代办银行(以下简称代办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4、属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人等特殊群体申请由政府代缴保费的,还须分别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全部一式一份,需要有本人签名或按指模)
5、代为办理参保业务的还需要提供代理人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参保人本人参保所需材料到代办银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没有代办银行存折的可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同时在代办银行办理)。
2、网点经办业务员受理参保人递交的资料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以参保人员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建立参保关系,将参保登记信息及时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个人账户专用折》
4、《待遇资格证》
5、社保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办理材料。
领取流程;
参保人达到60周岁时,缴纳当年城乡居保保费后,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个人账户专用折》到邮政储蓄银行代办网点柜台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申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劳动手册》或《社会保险手册》
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在原参保地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我区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是到地税办理停保手续);
2、准备跨地区转移前,本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劳动手册》或《社会保险手册》到原参保地的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到新参保地就业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我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到地税办理参保手续)后,本人再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身份证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
注:江门市(四市三区)范围内的参保人员,不需办理转移手续。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城镇职工:
1、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全部员工;
2、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医保;
3、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自愿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参保。
城乡居民:
1、除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和离休医疗保障之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2、非本市户籍的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中职技校(含民办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
3、在本市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即非本地居民户籍但在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就读的在校学生或幼儿园、托儿所儿童。
所需资料:
1、城镇居民: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社保卡工本费授权书原件;
(4)、缴费户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存折需存入足够的缴费金额和社保卡工本费);
(5)、《参保状况证明》;
(6)、《江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
2、非本地城镇户籍的在校学生:
(1)、《江门市非本地城镇户籍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
(2)、社保卡工本费授权书原件;
(3)、缴费户存折复印件报。
注:如属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及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还需提供民政、残联部门的低保救助证、重度残疾人证和证明。
参保流程;
农村居民:
村委会统一核对参保人个人缴费账号、存款金额和委托商业银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授权书等参保资料;
城镇居民:
新参保的城镇居民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当年就业转失业人员、退伍军人、刑释人员、户籍新迁入人员和新转入江门就读学生:
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退伍军人登记表(花名册)、释放证明书、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已经递交申请、但未领到社保卡的人员,凭银行受理社保卡申请的回执)、开户银行存折和委托商业银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授权书等(新转入江门就读学生还需提交转学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新生儿:
可持出生证、准生证、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开户银行存折和委托商业银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授权书等,到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大学生:
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个人的医疗保险参保,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住院报销:
参保人住院时因欠费、未出示IC卡登记等原因,没有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请在2个月内带以下资料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医保待遇核发窗口办理报销。
所需资料:
住院报销:
(1)收费收据原件;
(2)收费明细单原件(总清单);
(3)本次住院病历(含封面)及出院小结原件、复印件;
(4)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5)属医技类的费用(如CT、MRI等),还须提供检查诊查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如检查作定位需要,则需提供定位证明并加具公章);
(6)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如无身份证则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7)IC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无IC卡需提供本人银行卡或存折(结算账户)];
(8)其他:住院期间使用蛋白类或血液类制品需提供病危通知书,住院期间到外院检查治疗需提供医院证明、收费收据和清单、相关报告单;其他:因交通事故住院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证明,因意外事故住院需提供相关证明,宫外孕等疾病需提供计生部门的证明;
(9)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门诊报销:
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和身份证。
报销流程;
住院报销:
2个月内带上述资料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医保待遇核发窗口办理报销。
门诊报销:
1、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48小时内、门诊就医时需向医疗机构提交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或家属)应在入院(或就诊时)2个工作日内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并在出院(或就诊)后2个月内办理报销。
3、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新生儿,参保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参保后2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1、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
(2)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治疗病历及其复印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注:除上述材料,如条件允许,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目击证人书证、现场记录、照片、证人身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等,用人单位还应提供单位或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材料复印件。申请工伤认定若属于特殊情形的,应按照《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的填表说明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据。
认定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上述办理材料;
(二)审查受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调查核实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四)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需资料:
新单位参保:
1、《工商营业执照》(提供原件核对);
2、由地税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或完税凭证(提供原件核对)。
参保流程;
窗口办理:
1、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报送的办事窗口;
2、审批:在资料、手续齐全情况下, 给予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网上办理:
1、在线申办:办事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提出申请,按系统提示填写业务表单、提交电子材料;
2、网上预受理:工作人员进行网上预受理审核。通过预受理,进行正式受理;
3、受理:工作人员进行网上受理,采用电子化方式验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审核办理资格、审查申请材料;
4、审批办结:工作人员对办件进行审批办理;
5、领取结果:办事人收到办结通知后,打印相关申请表格,连同其它纸质申请材料一起送达实体窗口。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1)《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
(4)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5)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6)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7)如申请回户籍所在地领取的,应提供户籍证明材料;
(8)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领取流程;
1、员工在失业登记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60日内,到江门市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2、当月申领的员工提供上述所需材料,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江门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江门市失业员工申领失业保险不予受理决定书》;
3、社保机构基金偿付部门复核并通过银行于次月10日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1、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
2、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失业保险的
所需资料:
1、需提供转入地社保局开出的《接收函》
2、身份证复印件
转移流程;
1、异地失业保险转入代发:
(1)、科室经办人核查提供我市失业保险基金账户
(2)、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入洛阳市失业保险基金账户
(3)、科室经办人初核(失业人员提供异地转移失业待遇明细表)
(4)、科长审核—科室经办人制表—科长拟批—副局长拟批—局长审批—局财务转账
2、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合并申领失业保险金:
科室经办人员初审,初步确认待遇标准—科长审核,确认待遇标准— 科室经办人核查—科长复核—分管局长拟批—会计人员拟批—局长审批—局财务转账
3、失业保险转出办理:
(1)、科室经办人核查缴费记录
(2)、科室经办人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
(3)、失业人员签名确认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的在职职工或从业人员。
所需资料: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参保流程;
单位参保人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生育或终止妊娠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生育或终止妊娠时,其生育保险费在统筹区内累计缴费满1年(含1年)以上,且申办待遇时单位继续为其缴费。
注:享受男职工假期津贴除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所需资料:
1、符合领取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女职工:
(1)《江门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
(2)女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4)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单位按生育待遇标准开具的收款收据(须注明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
(7)剖宫产的女职工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剖宫产证明》;终止妊娠的女职工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本人结婚证和终止妊娠的医学证明材料。
2、符合领取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男职工:
(1)《江门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的结婚证;
(4)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报销流程;
女职工:符合领取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女职工,由女职工单位在女职工生育(产道分娩或剖宫产)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持上述办理材料到社保部门生育保险业务窗申报;
男职工:符合领取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男职工,由男职工单位在男职工配偶生育后1年内,持上述办理材料到社保部门生育保险业务窗申报。
六、公积金
缴存手续
温馨提示:不能以个人名义缴存公积金,只能通过单位与个人共同缴存。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房自住住房;
2、建造自护住房;
3、翻建自住住房;
4、大修自住住房;
5、偿还住房贷款;
6、租房。
非房屋类:
1、退休;
2、患重大疾病;
3、出境定居;
4、终止劳动关系;
5、失业;
6、低保;
7、其他情况。
所需资料:
基本材料:
1、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存折。
根据不同情形,需要相对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手房:
(1)网签购房合同
(2)已付购房款发票
(3)《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如提取人非产权人时必须提供结婚证,且必须本人亲自办理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入开发商指定的账户
提取流程;
步骤一:
接受申请:窗口经办人接受申请人咨询、了解申请人、申请事项的一般情况,并告知申请人需符合的条件、标准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步骤二:
事项审批:窗口经办人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窗口经办人根据业务权限当场进行审批,并发出《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审批表》、《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审批表》、《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业务审批表》;
步骤三:
办理提取手续:申请人把《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审批表》、《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审批表》、《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业务审批表》及缴存银行要求的相应材料送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申请时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有购房合同;
(4)已按规定的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
(5)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6)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申请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一致;
(8)申请人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9)符合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资料:
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1)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申请审批表;
(2) 网签的购房合同、首期购房发票或收据;
(3) 居民身份证或有效居留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
(4) 有效收入证明;
(5) 供楼存折;
(6)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7) 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总套数的证明;
(8) 个人信用报告;
(9)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1)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申请审批表;
(2) 网签的购房合同、首期购房发票或收据;
(3) 居民身份证或有效居留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
(4) 有效收入证明;
(5) 供楼存折;
(6)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7) 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总套数的证明;
(8) 个人信用报告;
(9)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10)二手房评估报告书
办理流程:
步骤一:
贷款申请:借款人凭购房合同、身份证、户口簿、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首期款发票等资料向承办贷款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步骤二:
贷款审批:承办贷款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审核后,拟定借款人的担保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步骤三:
贷款发放: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妥担保等手续后,承办贷款的金融机构根据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的《江门市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通知书》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