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与金融
第3章 税收收入
税收的概念及特征
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
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参与剩余
产品价值的再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
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税收的概念及特征
税收的基本特征:
强制性。强制性并非国家的暴政,征纳双方都
被纳入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中,是一种强制性与
义务性、法制性的结合。
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一
种无偿性与非直接、非等量的偿还性的结合。
固定性。实际上是指程序的确定性,征纳双方
都不能任意违背。
%E3%80%80%E3%80%80%E5%BC%BA%E5%88%B6%E6%80%A7%E5%B9%B6%E9%9D%9E%E5%9B%BD%E5%AE%B6%E7%9A%84%E6%9A%B4%E6%94%BF%EF%BC%8C%E5%BE%81%E7%BA%B3%E5%8F%8C%E6%96%B9%E9%83%BD%E8%A2%AB%E7%BA%B3%E5%85%A5%E5%9B%BD%E5%AE%B6%E7%9A%84%E6%B3%95%E5%BE%8B%E4%BD%93%E7%B3%BB%E4%B9%8B%E4%B8%AD%EF%BC%8C%E6%98%AF%E4%B8%80%E7%A7%8D%E5%BC%BA%E5%88%B6%E6%80%A7%E4%B8%8E%E4%B9%89%E5%8A%A1%E6%80%A7%E3%80%81%E6%B3%95%E5%88%B6%E6%80%A7%E7%9A%84%E7%BB%93%E5%90%88%E3%80%82','%E7%A8%8E%E6%94%B6%E7%9A%84%E5%BC%BA%E5%88%B6%E6%80%A7
%E3%80%80%E3%80%80%E7%A8%8E%E6%94%B6%E7%9A%84%E5%9B%BA%E5%AE%9A%E6%80%A7%EF%BC%8C%E6%8C%87%E5%9B%BD%E5%AE%B6%E5%BE%81%E7%A8%8E%E5%89%8D%EF%BC%8C%E7%A8%8E%E6%B3%95%E5%B0%B1%E9%A2%84%E5%85%88%E8%A7%84%E5%AE%9A%E4%BA%86%E5%BE%81%E7%A8%8E%E7%9A%84%E5%AF%B9%E8%B1%A1%E4%BB%A5%E5%8F%8A%E7%BB%9F%E4%B8%80%E7%9A%84%E6%AF%94%E4%BE%8B%E6%88%96%E6%95%B0%E9%A2%9D%E3%80%82','%E7%A8%8E%E6%94%B6%E7%9A%84%E5%9B%BA%E5%AE%9A%E6%80%A7
%E3%80%80%E3%80%80%E7%A8%8E%E6%94%B6%E7%9A%84%E5%9B%BA%E5%AE%9A%E6%80%A7%EF%BC%8C%E6%8C%87%E5%9B%BD%E5%AE%B6%E5%BE%81%E7%A8%8E%E5%89%8D%EF%BC%8C%E7%A8%8E%E6%B3%95%E5%B0%B1%E9%A2%84%E5%85%88%E8%A7%84%E5%AE%9A%E4%BA%86%E5%BE%81%E7%A8%8E%E7%9A%84%E5%AF%B9%E8%B1%A1%E4%BB%A5%E5%8F%8A%E7%BB%9F%E4%B8%80%E7%9A%84%E6%AF%94%E4%BE%8B%E6%88%96%E6%95%B0%E9%A2%9D%E3%80%82','%E7%A8%8E%E6%94%B6%E7%9A%84%E5%9B%BA%E5%AE%9A%E6%80%A7
税收的概念及特征
税收分类:
以税收与价格
的关系为标准
价
内
税
价
外
税
税收的概念及特征
税收分类:
以课税对象为标准
1.流转税是指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以及营业额
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如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等就是属于这一税类。
2.所得税是指以纳税人的纯收入为课税对象征收
的一类税,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3.财产税是指以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类税,
如房产税、土地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
4.行为税是指以某些特定的行为为课税对象课征
的一类税,如筵席税、印花税等。
税收的概念及特征
税收的概念及特征
税收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由流转税和所得税构成。
税收的概念及特征
税收分类:
以税收管理权限为标准:
1. 中央税:指归中央政府管理并且收入属其支配的
税种,如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消费税。
2. 地方税:指归地方政府管理并且收入属其支配的
税种,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
3. 共享税:指属中央地方共同享有并按一定方式分
成的税种,如我国现行税制中增值税、资源税、
证券交易税等。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
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部分资源
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
证券交易印花税历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
府分成比例一览表
年份 中央财政收入 地方财政收入
1990~1993 - 100%
1994~1996 50% 50%
80% 20%
-1999 88% 12%
2000 91% 9%
2001 94% 6%
2002~ 97% 3%
税收的概念及特征
税收分类:
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
直接税是指那些税负不能转嫁或难以转嫁而必
须由纳税人自己负担的税种,如各种所得税,
财产税等。
间接税是指那些税负可以或比较容易转嫁的税
种,各种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课征的税种如增
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就是属于这一类。
思考:税收转嫁程度取决于什么?
税收的概念及特征
税收分类:
以计税标准为依据:
1.从价税:指以课税对象或计税依据的价格或金
额为标准,按一定比例计算征收的税种。如增
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
2.从量税:指按照课税对象的重量,数量,容积,
面积等,采用固定税额计算征收的税种。如资
源税、盐税等。
思考:哪种税收负担更为合理?两种税收方式
的优缺点?
税收的概念及特征
从价税是各国采用的主要征税方式。因为:
1.由于从价税是按照货物的价值计算的,可以较
容易地估算出应得多少财政收人。
2.从价税税额随着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从价
关税对加工程度高的产品或奢侈品的进口构成
障碍。
3.例如,从量税为1升/2美元,对于价值2美元
一瓶的廉价酒来说,税率为100%;而对于价
值20美元一瓶的高价酒而言,只相当于10%的
税率。10%的从价税对于较廉价的酒的税赋为
美元,较昂贵的酒的税赋为2美元。
税收的概念及特征
从价税是各国采用的主要征税方式。因为:
3. 在国际关税减让谈判当中,以从价税为基础容易比较各国的
关税水平及谈判关税减让。
但是,按从价税征收的关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何种方法
确定应税的完税价格。
假如海关确定完税货物价值为1000美元,那么,按照10%
的从价税就得征收100美元的关税。海关如果确定完税价格
为1200美元,那么,进口商就不得不为同一商品交纳120
美元的进口关税。
如果海关不以发票上列明的价格作为确定价值的依据,而采
取其他方式,那么,关税减让对贸易产生的好处就会大打折
扣。因此,为了确保进口商应纳关税不高于进口方关税减让
表中所确定的正常关税水平,因此,确立对货物进行估价的
规则,便显得至关重要。
税收的概念及特征
税收分类:
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
1.税金作为商品价格组成部分的属于价内税。如
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2.税金作为商品价格外附加的属于价外税。如我
国的增值税,在零售环节以前各环节采取价外
税办法征收。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一个国家可能由于两种课税方式而趋于破败。
第一种情况是税收款额超过国民能力而且与财富不
相称。第二种情况是税收款额在总量上虽然与国民
能力成比例,但其分配却不尽合理。
皮尔特罗·维里(pietro verri)
税收制度,或税制是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税收征纳双
方所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各种税种的
法规以及为了保证这些税法得以实施的税收征管制
度和税收管理制度。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税制的基本要素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征税对象:
又称课税对象或课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的必
须征税的客观对象。它表明国家对什么样的东
西征税,即征税的标的物。
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课税对象,如消费税是对
消费品征税,其征税对象就是消费品,具体如
烟、酒等。
征税对象是税收制度最基本的要素,也是一种
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征税对象:
税目: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范围对课税对象进行划分
从而确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是课税对象的具
体化。例如,我国新税制中的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
生产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对消费品共设计了11
个税目,13个子目,共计24个征税项目。不是所
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如。。。?
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如中国的消
费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则是应
税消费品的销售收入。
计税依据与课税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
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指公民个人。
法人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利并承担
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企业,社团等。
纳税人不等同于负税人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税率:
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通常用百分比来
表示。税率是税收范畴和税收制度的核心,在
征税对象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国家征税的数量
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取决于税率,国家一定时
期的税收政策也主要体现在税率方面。
比例税、定额税、累进税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减税、免税是根据国家政策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
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起征点。是指征税对象数额所达到的应当征税
的界限。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不征税,
达到起征点数按全部数额征税。
国家对某些需要鼓励的事业或某种行业,明确
规定给予免税或减税以支持其发展。
免征额。是指准予从征税对象数额中扣除的免
于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小于免征额时,不征
税;超过免征额时,只就其超过的部分课税。
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区别是什么?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内征收。具体征收
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
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
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
用人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
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以
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
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交纳房产税。纳税人
在建成或办理验收手续之前使用的房屋,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纳
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
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下列房产免于缴纳房产税: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武装部队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2. 由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非生产经营性房产;
4. 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5. 个人所有非经营业用的房产;
6.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十条 对严重毁损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从停
止使用的次月免征房产税。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核
实,在大修停用期可免征房产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定期减
征或免征。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省税务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过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市区)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镇区),不含市所属的乡和建制镇
所属的村。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
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设置镇建制的条件,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
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
公署确定.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税务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5月25日 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6月25日 省税务局川发(93)146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思考:
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征税依据分别是什么
?
新的房产税即将出台,比较旧的房产税,新房产税
设计应做哪些改进?
1.征税对象
2.征税税率
3.减免税的设置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违章处理
是对纳税人的税务违章行为所采取的惩罚性措
施。
如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使
用税务登记证,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计
账凭证,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等。
偷税、抗税、骗税、欠税等。
流转税
自学
所得税
自学
国际税收
讨论:姚明需要向中国纳税吗?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的概念: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对跨国
纳税人征税过程中所发生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
分配关系.
跨国纳税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纳税人,同
时取得来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收入,或
虽然只有来源于一个国家的收入,但是却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时负纳税义务,就成为跨
国纳税人。跨国纳税人包括跨国自然人和跨国
法人。
国际税收
税收管辖权
概念:
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所拥有和
行使的征税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
表现。
原则:
1. 属地原则:按属地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2. 属人原则:按属人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
居民管辖权或公民管辖权。
国际税收
税收管辖权
类型: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这一管辖权确认:跨国纳
税人,不论他是哪个国家的居民或公民,收入
来源国有权对其发生在该国疆界范用内的所得
征税。
公民(居民)管辖权。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公民
(居民)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
权力。
国际税收
收入来源地的确定
1.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经营所得,又称营业利
润。如果常设机构营业利润来自本国境内,则本国为
收入来源地。常设机构,即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
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2.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劳务所得又分独立劳务
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得。
(1)跨国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独立劳务所
得是指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
活动取得的报酬。若该跨国独立劳动者在本国境内
设有固定基地或在有关会计年度中停留在本国的时
间累计已达一定天数的,则本国为收入来源地。
国际税收
收入来源地的确定
(2)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非独立劳务
所得是指雇员或职员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报酬等。
若该跨国非独立劳动者是受聘或受雇于本国,则本国
为收入来源地。
3.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主要有两种原则:投资
权利发生地原则,投资权利使用地原则。投资权利发
生地原则,即以这类权利的提供人的居住地为所得的
来源地。 投资权利使用地原则,即以权利或资产的使
用或实际负担投资所得的债务人居住地为所得来源地。
国际税收
收入来源地的确定
4.其他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其他所得包括不动产所
得或利得、财产所得或资本价值、遗产继承所得或价
值等。对转让不动产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各国一般以
不动产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对于其他财产所得来源
地的认定,各国标准不一。
国际税收
税收管辖权
居民身份的确定:
【案例】库克诉泰特案
库克是一名美国公民,后移居墨西哥,并且在
其取得在墨西哥城的居所并居住在该市时仍保留着
这一身份。美国税务当局依美国收入法规责令库克
将其收入转回国内缴纳所得税。库克依从了这一指
令,但提出抗议,声明产生该项收入的财产位于墨
西哥城,最后该项收入被征美元的税款,
库克在支付部分税金后即提出诉讼。
【案例】库克诉泰特案
本案的问题是,立法机关是否有权力对一个在
取得收入时已永久地定居在墨西哥城且其产生该收
入的不动产亦位于该城的美国公民的收入征税呢?
原告(库克)引用美国宪法和国际法来支持他
的观点,认为美国无权对一个长住墨西哥城并有住
所的美国籍人从位于墨西哥城的个人财产和不动产
的所得征税,因为财产位于美国领土之外,位于征
税权范围之外。原告认为,美国税收当局行使税收
管辖权必须满足以下两项条件:获得收入的个人及
产生收入的财产必须位于美国的行政区域内。
你认为原告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库克诉泰特案
原告的观点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
征税权的存在不在于当事人的财产是否位于美国国
内,以及当事人是否是他国的永久居民。这种权力
是由政府保护公民及其无论在何处的财产的本质特
征决定的。因此,美国对于美国公民,无论其人身、
财产处于哪个国家,都拥有税收管辖的权利。
国际税收
税收管辖权
从世界的国际税收实践看,大多数国家是两种
管辖权同时并用,一方面,作为居住国要求本
国的居民纳税人就其从世界范围获取的所得或
财产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作为收入
来源国要求从境内获取各种所得或财产的非居
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责任。
但也有少数国家只行使单一的税收管辖权,如
阿根廷、巴拿马、委内瑞拉等只行使收入来源
地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
国际双重征税
概念:
国际双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
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就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
税对象在同一纳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原因:
1. 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2. 当今世界,除了实行“避税港”税收模式的少
数国家外,各国几乎都开征了所得税。由于所得税制
在世界各国的普遍推行,使国际重复征税的机会大大
增加了;更由于所得税征收范围的扩大,使国际重复
征税的严重性大大增强了。
2. 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国际税收
国际避税
概念:
国际避税指跨国纳税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利
用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和不完善,采取各种公
开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躲避纳税义务,降
低税收负担。
国际逃税和避税在定义上存在非法和合法之别,
但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对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
行为进行合法和非法的区分是很困难的,因为
各国税法的规定不同,同样的减轻税负行为在
甲国可能合法,在乙国可能非法。
国际税收
国际避税的主要途径
逃避
税收管辖权
自然人逃避税的方式
住所或居所的避免
住所的国际迁移
法人逃避税的方式 选择或改变税收居所
转移和隐匿
征税对象
自然人逃避税的方式
法人逃避税的方式
关联企业
常设机构
避税港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消费税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
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
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
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
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
一个主要税种。
筵席税
采用从价定率计征。凡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当地
规定的起征点的,均应按筵席的全部金额依照当地
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其应纳筵席税的计算公式为:
筵席税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举例:中国某集团公司举办产品订货会,在某
大酒店举办筵席10桌,每桌500元;酒水600
元,香烟200元、饮料150元,服务费200元。
计算应纳筵席税。本地区筵席税的起征点为
400元,适用税率为15%。
筵席税应纳税额为:(500×10+600+200
+150+200)×15%=(元)
筵席税
20世纪80年代,中国经济持续升温,富裕阶层开始形成,穷
人乍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追求奢华、高消费、大吃大喝
现象。这一时期,腐败现象也开始抬头,公款请客送礼,大吃
大喝之风迅速滋长,国家决定开征筵席税。 1988年,国家出
台《筵席税暂行条例》。
筵席税的纳税人,是在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这里
所说的营业场所,包括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餐厅等等。
既是营业场所,家庭自然不在此列。就是说,在自己家里请客,
是免征宴席税的。不过当初开征筵席税时,家宴也涵盖其中,
只是考虑到去居民家收税,管理、监督多有不便,后来也就停
征了。
事实上,筵席税自1988年开征以来,税收收入一直不丰。到
1994年,全国筵席税收入仅为87万元。当年,国家税制改革,
筵席税下放,由各地自行确定收税与否,税款上缴地方财政。
除内蒙古、陕西等少数省份开征外,多数地方都停征了筵席税。
到2002年1月1日,内蒙古也取消了筵席税。
筵席税
思考:
政府征收筵席税的初衷是什么?
本意是引导消费,制止腐败。
本是出自一番好意开征的筵席税,为何会遭
遇尴尬,几乎已形同虚设呢?
1. 税负过高(税率高,起征点低)。
2. 税收征收成本高,筵席税采用代征代缴方式
使征收难以得到保障。
印花税
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
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
种凭证,由凭证的书立、领受人缴纳,是一种兼
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
印花税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
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征收。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
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
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这样的凭证为应纳
税凭证。
印花税
印花税的由来:
公元1624年,荷兰政府发生经济危机,财政
困难。当时执掌政权的统治者摩里斯
(Maurs)为了解决财政上的需要,拟提出要
用增加税收的办法来解决支出的困难,但又怕
人民反对,便要求政府的大臣们出谋献策。众
大臣议来议去,就是想不出两全其美的妙法来。
于是,荷兰的统治阶级就采用公开招标办法,
以重赏来寻求新税设计方案,谋求敛财之妙策。
印花税,就是从千万个应征者设计的方案中精
选出来的“杰作”。
印花税
印花税的由来:
印花税的设计者可谓独具匠心。他观察到人
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约、借贷凭证之类的单据
很多,连绵不断,所以,一旦征税,税源将很大;
而且,人们还有一个心理,认为凭证单据上由政
府盖个印,就成为合法凭证,在诉讼时可以有法
律保障,因而对交纳印花税也乐于接受。正是这
样,印花税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誉为税负轻微、
税源畅旺、手续简便、成本低廉的“良税”。英
国的哥尔柏(Kolebe)说过:“税收这种技术,
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印花税就
是具有“听最少鹅叫”的税种。
印花税
印花税的由来:
从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兰出现印花
税后,由于印花税“取微用宏”,简便易行,
欧美各国竟相效法。丹麦在1660年、法国在
1665年、美国在1671年、奥地利在1686年、
英国在1694年先后开征了印花税。它在不长
的时间内,就成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
在国际上盛行。
共享税的分享方式
世界各国共享税的分享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
① 附加法。随中央税征收的附加税归地方政府;或随地方
税征收的附加税归中央政府。
②分征法。即对同一税源,中央和地方分别按不同税率征税。
美国共享税采取“分征法”。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可以对同
一税源征税,如对涉及三级政府利益的所得税、货物税,中
央和地方可以分别征收。
③分成法。即对同一税源由中央征收后按比例分给地方,或
由地方征收后按比例分给中央。分配的比例可以全国统一,
也可以根据各地收支差额具体确定分成比例。日本中央财政
对地方补助时采取“地方交付税”的方式,是将国税中的所
得税、法人税和酒税等按一定比例,交付地方财政预算收入,
具有中央与地方 分享税的特点。
计税依据和课税对象的关系
计税依据与课税对象反映的都是课税的客体,但两者
要解决的问题不同。课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
计税依据则是在确定了课税对象之后,解决如何计量
的问题,是征税对象的数量表现.
有些税种,计税依据与课税对象一致,如对商业企业
征收的营业税,课税对象是营业额,计税依据也是营
业额。但多数税的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不同,如企业
所得税,课税对象是企业所得额,但并不是所有的所
得额都要征税,国家可选择部分所得额来课税,这部
分所得额就是计税依据。又如中国的农业税的课税对
象是农业总收入,计税依据则是征税机关核定的常年
应税产量。
纳税人与负税人
负税人指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
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在税负不能转嫁条件下,负税人也就是纳税人;在税
负能够转嫁的条件下,纳税人如果能够通过一定途径
把税款转嫁出去,负税人并不是纳税人,这时的负税
人,就是最终承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是由国家税法规定的,而负税人则是在社会经
济活动中形成的。在自然经济中,负税人主要是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并占有剩余产品的农民;在市场经济下,
则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劳动力所有者及
消费者。
比例税、定额税、累进税
比例税
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征
收比例的税率 。譬如说流转税、所得税,财
产税都实行比例税率。
1. 统一比例税率是指一种税只设置一个比例税率,
所有的纳税人都按同一税率纳税。
2. 差别比例税率是指一种税按照不同的标准设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比例税率。如消费税就是采用
产品差别区分比例,营业税就是按照不同行业
分别设计比例税率等 。
比例税、定额税、累进税
定额税:又称固定税额。对每一课税单位规定一个
固定税额的税率制,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收。如中
国的资源税对各税目(如原油、煤炭、盐等)均规定
按吨(或立方米)征收一个固定税额;又如车船使用
税规定按吨或按辆征收一个固定税额。
累进税:是对同一征税对象,随着数额的增大,征
收比例也随着增高的税率。表现为将征税对象按数
额的大小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适用由低到高的
不同税率,征税对象数额愈大,税率愈高;数额愈
小,税率也愈低。
比例税、定额税、累进税
累进税:
1. 全额累进税率:是把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
照所属级距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的税率。
2. 超额累进税率:是把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
为若干等级,对每一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
进行计算应纳税款的税率。
3. 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
累进依据,按超率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4. 超倍累进税率:则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相当于计
税基础数的倍数为累进依据,按超倍方式计算
应纳税额的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
我国1950年的工商业税中对所得的征税,适用全
额累进税率。它规定所得额在300元以下的,税率
为5%;300元至400元的,税率为6%;
10000元以上的,税率为30%。
假设某纳税人年所得额为300元,其应纳税额为
15元(300元×5%);如果年所得额为400元,
其应纳税额为24元(400元×6%)。如果年的
所得额为10100元,其应纳税额为3030元
(10100元×30%)。
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法(元)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项
目
税
率
表
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步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
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
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1600
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香
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
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至
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
算公式是: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
算扣除数
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例:王某当月取得工资收入9000元,当月个人承
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
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1600元,
则王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为多少?
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000-1000-1600
=64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400×20%-375
=905元
超率累进税率
【例题】某企业某年度取得应税利润600万元,销售
收入1600万元,如果以应税利润为征税对象,采用
超率累进税率形式(税率表如下),则该企业本年应
纳税额为( )万元。
级数 销售利润率 税率
1 5%以下 0
2 5%-10%(含) 5%
3 10%-20%(含) 10%
4 20%-35%(含) 20%
5 35%以上 35%
超率累进税率
【解析】
以应税利润为征税对象
销售利润率=应税利润÷销售收入
销售利润率=600÷1600=%
应纳税额=1600×5%×0+1600×(10%-
5%)×5%+1600×(20%-
10%)×10%+1600×(35%-
20%)×20%+1600×(%-
35%)×35%
=80×0+80×5%+160×10%+240×20%
+40×35%=82(万元)
超倍累进税率
超倍累进税率的特点在于必须首先确定一个计税基数。
如果把这个基数的一定倍数换算成绝对额,则超倍累
进税率就是超额累进税率。
假定计税基数为100,超过计税基数1倍就是200,
超过计税基数2倍就是300。
如我国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对月综合收入的税率就是
采取这种形式。如果把这个基税基数的一定倍数用递
增率表示,超过计税基数100%一200%的部分,则
超倍累进税率就是超率累进税率。可见,超倍累进税
率实际上是超额累进税率式超率累进税率的转化形式。
人头税—公平税负
国家对人身课征的一种税。即对所有的成年人每年征收一次总额
税。这种税以人的存在作为征收的对象,而不论纳税人的收入、
消费和财产的多少以及进行什么样的经济活动。早在罗马帝国,
中国秦代以前就已存在此税,秦代以后均课征具有人头税性质的
税收。
撒切尔夫人于1989年在苏格兰以社区收费(即人头税)取代地
方政府差饷,其后又在1990年扩展到英格兰和威尔士。人头税
与以往大致一样,对每人征收的金额不变,但是人头税却减少了
低收入人士的优惠。结果新措施推出后,很快成为了撒切尔夫人
任内最不受全民欢迎的一项政策。由于政策最先在苏格兰推行,
理论上可课税的款额应该在1989年时重新评税,但很快便有不
少指控指苏格兰因为是“新税制试验地”而没有重新评税。
人头税—公平税负
至于撒切尔夫人却深信人头税会获得支持,并游说苏格兰统一党
及早落实新税。可是提早在苏格兰推行人头税,使保守党在该地
的支持率雪上加霜。
其后人头税的问题也逐步显现。由于很多地方议会制定的新税率
被证实远高于初时预计的水平。因而受到不少人的指责,指地方
议会趁引入新税制而调高税率。但是归根究底,大众认为要负责
的不是地方的执行者,反而是新税制的构思者和推行者。
在1990年3月31日,即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落实推行社区收费
的前一天,伦敦出现了大型游行示威,并演变为暴动。事后更有
数以百万计的人拒绝缴税。人头税的反对者聚集在一起,除了反
抗区镇的地方长官,又中断法院听取人头税债务人的申诉,但撒
切尔夫人仍然拒绝作任何让步,使她的支持度急跌,并成为了她
后来下台的一大主因。
人头税—公平税负
思考,从公平原则来看,人头税是否是一种公平的
税种?
人头税—公平税负
分析:人头税的效率高,但最不公平。
这里所说的效率高,指的是可以用很小的税收成本征收
到较多的税收。因为任何一个具备良好户籍管理的国家
都使人头税的计税依据比任何一个其他税种简单,税款
的征收成本可以非常低。
所谓最不公平指的是收入最丰的富人和几乎无收入的穷
人缴纳同样多的税款,具有累退性。从福利经济学的理
论分析,在征人头税的情况下,富人的福利损失微乎其
微,而穷人则可能把最必要的福利损失掉。与其他税种
相比较,人头税的不公平程度几乎是最高的。由于人头
税很不公平,当税收担任国家其它任务时,现代国家几
乎都不再征收。
人头税—公平税负
早期的税收主要以满足财政为目的,故其对公平的
看法是“绝对的公平”,即对每一个纳税人不论阶
级及贫富,都应平均分摊公共支出,缴纳同类相等
的税收,在此种公平的定义之下,最公平的税目即
是“定额税”或“人头税”。
税目 税率(税额) 计税单位
一、烟
1.甲类卷烟 45%
2.乙类卷烟 40%
3.雪茄烟 40%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 240元 吨
4.啤酒 220元 吨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30%
。。。。。。
消
费
品
的
差
别
比
例
税
率
营业税税率:
1. 交通运输业 3%
2. 建筑业 3%
3. 金融保险业 5%
4. 邮电通信业 3%
5. 文化体育业 3%
6. 娱乐业 5%-20%
7. 服务业 5%
8. 转让无形资产 5%
9. 销售不动产 5%
居民身份的确定: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住所标准。若某人在一国拥有住所,则判定此人
为该国的居民,在该国的居民管辖权实施范围之
内,可对其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进行征税。
如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都采
用此标准。
居住标准。如果某人在一个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
家,拥有临时性居所或长期居住的居所,居住时
间达到该国税法上规定的时间,则可据以判定该
人为该国居民,属于该国的居民管辖权实施范围,
可对其来自国内外的一切所得进行课税。
居民身份的确定:
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注册登记地标准。
以是否在该国的各级政府注册为依据,来确定该法人是否为
该国的法人居民。凡在本国各级政府注册的公司、企业,不
论其总机构是否设在本国,不论其投资者是本国人还是外国
人,均可确定其为本国企业或本国法人,属于本国居民管辖
权实施范围,可对其来源于本国和外国的全部所得征税。
如美国、瑞士、芬兰等国家都采用这条标准。就美国而言,
根据美国联邦或州的法律注册登记的公司,不论其管理机构
是否设在美国,也不论其股权属于谁,都是美国“法人居民
”,也成为美国“居民公司”或“国内公司”,属于美国居
民管辖权的实施范围,均要求对其在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征
税。
居民身份的确定:
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以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和控制中心是否在本国境内为
依据,来确定其是否是本国法人居民。如果某跨国公
司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本国境内,则此公司为本国法
人居民,属于本国居民管辖权实施范围,可以对其来
自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进行征税。
管理机构所在地的认定,一般以公司董事会议场所或
股东大会场所为标准来综合判定,如英国、美国、加
拿大、新加坡等国均采用这一标准。
居民身份的确定:
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以公司、企业的总机构是否设在本国境内为依据来确定
其是否为本国居民,从而要求其承担对本国的纳税义务。
总机构是公司进行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和统
一核算公司盈亏的总公司和总店等。凡属于总机构设在
本国境内的跨国公司,不论其投资者是本国人还是外国
人,也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开设的,均可确定其为
本国公司,对其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如日本就采用这种标准作为对跨国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
的依据。
〖背景资料〗 避税港问题探析
西方发达国家所称的避税港(Tax
Haven)国家主要集中在加勒比和南太
地区。避税港又称离岸中心(Offshore
Centers),他们大多是资源匮乏的发展
中微型岛国,主要依靠低税收政策大力发
展离岸金融业(Offshore Financial
Services) 来大量吸引逃避本国税收的
外国资本,以增加收入,振兴经济。
国际避税的主要途径
逃避税收管辖权
自然人可以通过国际旅行、住在船上甚至游船
上等方法,使其不成为任何国家的居民,从而
逃避居民税收管辖权;或者利用有关国家之间
确定居民居住时间的不同规定,选择居住期,
以回避在居住国的纳税义务。
把住所从高税国迁往低税国,逃避高税国行使
居民税收管辖权,减轻甚至免除其税负。
国际避税的主要途径
逃避税收管辖权
法人可能通过选择或改变税收居所的方式逃避税收
管辖权,达到避税目的。
如在以登记注册地为法人居民身份判断标准的高税
国中,法人只要通过事先选择在低税或免税的避税
港注册登记的办法,就能达到逃避高税国行使税收
管辖权的目的;
在以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为法人居民
身份判断标准的国家,法人可通过变更董事会开会
地点、转移重要决策人员居住地址或改变决策中心
等办法,把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转移到低税国,从
而逃避高税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
国际避税的主要途径
转移和隐匿征税对象
就自然人而言,可以利用信托等各种方式将其财产
转移到低税国或无税国,以逃避原居住国的所得税
和遗产税;或利用不记名债券和票据来隐瞒其股息
和利息收入,逃避个人所得税。
利用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转移收入和费用。这是跨
国公司在国际避税活动中采用最广也最引人注目的
一种方式。
利用常设机构进行收入与费用转移。
通过避税港实现转移利润避税。跨国公司可以通过
在避税港建立各种公司,如控股公司、信托公司、
贸易公司、投资公司等达到逃避税的目的。
国际避税的主要途径
案例一:
香港有一个富人,他在生前委托了律师做了十
五、六个信托文件,而这十五、六个信托文件
做了以后居然避了遗产税,一分钱都不交,香
港政府提起了诉讼,一审,二审都是香港政府
胜诉,到了三审的时候是香港政府败诉了,法
院说这都是按照法律来定的,所以不能说它是
违法行为。
请设计该案避税的基本思路。
国际避税的主要途径
案例一:
1. 选择不征遗产税的国家,如“巴哈马、百慕大、格陵
兰、开曼群岛、瑙鲁等。
2. 选择该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或者自己在该国设立信托
公司,或者寻找其他合适的转移资产的媒体;
3. 以一定的方式改变拟定继承人的居民纳税人身份,将
其转为不征遗产税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居民纳税人;
4. 将财产按无形、有形、动产、不动产分类;按财产的
分类与该国信托公司签署一系列委托投资或管理的法
律文件并按当时香港政府的规定缴纳相应的流转税、
印花税以及资本利得税等;
5. 按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委托信托公司作为他身后
遗产的转交人。
国际避税的主要途径
案例二:
美国的时利莱公司在中国和日本有五州、九州两家子
公司。
五州公司当年盈利3000万元,按5%的固定股息利率,
年终应向时利莱公司支付股息:3000万×5%=150
万元;九州公司当年盈利2000万元,按4%的固定股
息利率,年终应向时利莱公司支付股息:2000万×4
%=80万元。
中国、日本两国政府规定对汇出本国的股息征收20%
的预提所得税。为逃避这部分税收,五州公司、九州
公司将市场价值400万元和200万元的商品分别以
250万元、120万元卖给了时利莱公司,以代替股息
支付。
国际避税的主要途径
案例二:
1.正常支付股利时的税负
五州公司应纳预提税税额=150万×20%=30万元
九州公司应纳预提税税额=80万×20%=16万元
共应纳预提税税额:30+16=46万元
2.以商品代替股息支付时的税负
五州、九州公司将商品以低价售给时利莱公司,时利
莱公司从中获得与股息等值的回报,五州、九州公司因
支付方式改变,既可避免所得税,又不必纳预提税。
利用延期纳税的规定,不分或少分股息,通过不合理保留利润达到避税目的。
实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母公司从国外子公司取得的利润等
收入,在没有以股息等形式汇回母公司之前,对母公司不就外国子公司应分
的股息征税。从高税居住国的角度看,跨国纳税人滥用这种延期纳税待遇,
是一种避税行为,推迟了在居住国的纳税义务。这些利润可能根本就不汇回
母公司,或者拖延很久才以股息形式汇回,对跨国纳税人来说,相当于获得
一笔无息贷款。
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避税。跨国法人在对外投资时,可以选择建立子公
司或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等不同的组织形式,这些组织形式的法律地位不
同、财务处理不同,税收待遇也不同。例如,高税居住国跨国纳税人的一种
常见选择方案,是在国外经营初期,以分支机构形式从事经营活动,因为由
此产生的亏损可以冲抵总机构的利润,以减少在居住国的纳税。而当分支机
构由亏转盈之后,再及时转变成子公司,从而享受延期纳税的好处。针对这
种方式,有些国家制定了相应的限制措施,以防跨国纳税人“两头受益”。
出于不同的经济目的以至政治目的,许多国家在税收上实行某些优惠措施,
以鼓励外商投资。诸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差别税率、专项免税、亏损结
转、减免税期等等。然而,税收鼓励很可能导致税收漏洞的扩大。一些纳税
人滥用税收优惠,以享受长期减免税优惠,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不少外商采
用假分设新企业的做法,骗取减免税期的优惠。当原企业减免税期将到时,
把原企业通过假分设、重新登记挂牌等做法变成为新设立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