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斯洛伐克
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前 言
为了帮助对外投资者了解和熟悉斯洛伐克共和国(以下简称“斯
洛伐克”)的税收法规,提高税收合规水平,我们编写了《中国居民赴
斯洛伐克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围绕斯
洛伐克的经济情况、投资环境、税制状况、税收征管、税收协定等方
面分以下六章进行解读。
第一章斯洛伐克经济概况,主要介绍斯洛伐克的经济环境、投资
吸引力、投资政策、重点特色产业、贸易概况等。
第二章斯洛伐克税收制度简介,主要介绍斯洛伐克的税收制度,
包括税制概览、设立的税种及各税种详细情况。
第三章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主要介绍斯洛伐克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制度,包括税收管理机构、税务登记、税款申报缴纳、税务检查、纳
税评估等相关税收事项。
第四章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主要介绍特别纳税调整政策,包括关
联交易、同期资料、转让定价调查等。
第五章中斯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主要介绍中斯税收协定、
相互协商程序以及税收协定争议的主要表现与防范。
第六章在斯洛伐克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主要从信息报告、
纳税申报、调查认定等方面提示中国居民赴斯洛伐克投资税收风险。
本指南基于 2025 年 6 月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各位读者
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发生的变化和更
新。同时,建议对外投资者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申请、享
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转让定价调整、税务检查等方面的问题时, 及
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及由此
带来的损失。
《指南》在编写过程中存在的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目 录
第一章 斯洛伐克经济概况 ........................................................................................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1
宏观经济 .............................................................................................1
产业结构 .............................................................................................1
财政收支和价格指数 .........................................................................2
进出口 .................................................................................................2
货币和外汇管理 .................................................................................2
就业和劳动力 .....................................................................................3
参加国际组织 .....................................................................................3
支柱和重点行业.............................................................................................4
汽车工业 .............................................................................................4
电子工业 .............................................................................................4
机械制造业 .........................................................................................5
经贸合作.........................................................................................................5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5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5
投资政策.........................................................................................................7
斯洛伐克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规定 .............................................7
投资方式的规定 .................................................................................7
投资优惠 .............................................................................................8
投资吸引力 .........................................................................................8
第二章 斯洛伐克税收制度简介 ................................................................................9
概览.................................................................................................................9
税制综述 .............................................................................................9
税收法律体系 .....................................................................................9
最新税制变化 .....................................................................................9
企业所得税...................................................................................................11
居民企业 ...........................................................................................12
非居民企业 .......................................................................................38
申报制度 ...........................................................................................44
支柱二规则 .......................................................................................47
个人所得税...................................................................................................48
居民纳税人 .......................................................................................48
非居民纳税人 ...................................................................................70
申报制度 ...........................................................................................73
增值税...........................................................................................................76
概述 ......................................................................................................76
税收优惠 ...........................................................................................82
应纳税额 ...........................................................................................89
申报制度 ...........................................................................................99
其他税费.....................................................................................................103
社会保险和健康保险费 .................................................................103
关税 ....................................................................................................105
消费税 ................................................................................................106
保险费税 .........................................................................................114
机动车税 .........................................................................................115
不动产税 .........................................................................................118
金融交易税 .....................................................................................121
受监管行业经营特别费 .................................................................123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125
税收管理机构.............................................................................................125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125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125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和管理.....................................................................127
税务登记 .........................................................................................127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132
纳税申报 .........................................................................................136
税务检查 .........................................................................................139
税务代理 .........................................................................................142
法律责任 .........................................................................................143
其他征管规定 .................................................................................146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148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148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148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151
关联交易.....................................................................................................15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151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152
关联申报管理 .................................................................................152
同期资料.....................................................................................................152
分类及准备主体 .............................................................................152
具体要求及内容 .............................................................................154
转让定价调查.............................................................................................159
原则 ....................................................................................................159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160
转让定价调查 .................................................................................161
预约定价安排.............................................................................................163
适用范围 .........................................................................................163
程序 ....................................................................................................163
受控外国企业.............................................................................................164
判定标准 .........................................................................................164
税务调整 .........................................................................................164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164
资本弱化.....................................................................................................165
判定标准 .........................................................................................165
税务调整 .........................................................................................166
混合错配.....................................................................................................166
退出税...........................................................................................................168
法律责任...................................................................................................169
滥用转让定价 ...............................................................................169
国别报告申报 ...............................................................................169
其他资料申报 ...............................................................................169
第五章 中斯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170
中斯税收协定.............................................................................................170
中斯税收协定案文 .........................................................................170
适用范围 .........................................................................................171
常设机构的认定 .............................................................................173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176
斯洛伐克税收抵免政策 .................................................................186
中国税收抵免政策 .........................................................................188
无差别待遇原则 .............................................................................191
在斯洛伐克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192
中斯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193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193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194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195
启动程序 .........................................................................................196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200
斯洛伐克仲裁条款 .........................................................................201
中斯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201
中斯税收协定争议概述 .................................................................201
中斯税收协定争议产生的原因及主要表现 .................................202
妥善防范和避免中斯税收协定争议及斯洛伐克税法规定 .........203
第六章 在斯洛伐克投资的税收风险 ....................................................................205
信息报告风险.............................................................................................205
登记注册制度 .................................................................................205
信息报告制度 .................................................................................205
纳税申报风险.............................................................................................206
在斯洛伐克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206
在斯洛伐克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207
在斯洛伐克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207
调查认定风险.............................................................................................207
纳税评估风险 ..................................................................................207
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207
受控外国企业调查风险 ..................................................................208
利息扣除限制风险 ..........................................................................208
一般反避税规则适用风险 ..............................................................208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209
未正确享受协定待遇风险 ..............................................................209
滥用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209
其他风险.....................................................................................................210
经济风险 ..........................................................................................210
政策风险 ..........................................................................................210
安全风险 ..........................................................................................210
参 考 文 献 .................................................................................................................212
附录一 与斯洛伐克签订税收协定国家(地区)一览表(已生效) ................213
附录二 与斯洛伐克签订税收协定国家(地区)一览表(未生效) ................218
附录三 斯洛伐克协定预提税率表 ........................................................................219
第一章 斯洛伐克经济概况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宏观经济
2004年5月加入欧盟后,斯洛伐克宏观经济总体呈上升趋势,近
十年以平均每年3%的速度增长。大量外资企业在斯洛伐克投资汽车、
电子等产业,成为推动斯洛伐克经济和出口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
2019年至2024年斯洛伐克宏观经济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1 2019-2024年斯洛伐克宏观经济概况
年度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GDP
(亿美元)
1, 1, 1, 1, 1, 1,
实际增长率
(%)
2
人均GDP
(美元)
19, 19, 22,102 21, 24, 25,
CPI
(%)
失业率
(%)
注1)数据来源为欧盟统计局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库
2024年斯洛伐克国内生产总值接近1,300亿欧元(约合1, 亿
美元),同比增长2%,创近三年最快增速,经济增长主要受家庭消
费和政府消费推动。
产业结构
斯洛伐克独立后,实行市场经济,加强宏观调控,调整产业结构。近
年来政府不断加强法治建设,改善企业经营环境,大力吸引外资, 逐
渐形成以汽车、电子产业为支柱,以出口为导向的外向型市场经济。农业
对斯洛伐克经济增长的贡献度较低,约占GDP的2%,服务业增加值占
GDP比重在三大产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约65%。
财政收支和价格指数
2024年全年,斯洛伐克的财政收入为245亿欧元,较2023年增加
约8亿欧元;而同期财政支出则达到308亿欧元,较2023年下降了6亿
欧元。财政收支总体为赤字。
2024年斯洛伐克全年平均通货膨胀率为%,在经历两年两位
数高增长后(2023年为%,2022年达%)首次低于3%。同
比价格涨幅放缓速度为近25年之最。2024年各商品类别价格上涨情况
如下:
(1) 食品类商品价格上涨%,其中:面包、谷物价格上涨4%,
蔬果价格上涨超过3%,油脂类商品价格上涨近9%,糖类及糖果制品
涨幅超5%,仅牛奶、奶酪和鸡蛋价格出现小幅下跌(%);
(2) 住房与能源价格上涨%,但住房租金降低%,固体
燃料价格降低近5%,而电力和天然气价格与去年基本持平;
(3) 其他商品价格变动情况:餐饮酒店类商品价格上涨超5%,
烈酒价格上涨近9%,烟草价格上涨%,法律服务价格上涨20%,
保险和社会服务价格上涨近7%,运输服务价格上涨%,教育服务
价格上涨%。
进出口
斯洛伐克主要贸易伙伴有德国、捷克、意大利、奥地利、匈牙利、
波兰、英国、法国、俄罗斯、中国、韩国和越南等。
据斯洛伐克统计局核算,2024年斯洛伐克出口总额为1,066亿欧
元,同比下降%。进口1,033亿欧元,同比下降%。顺差33亿
欧元,较2023年减少12亿欧元。
货币和外汇管理
斯洛伐克原货币名称为斯洛伐克克朗,自2009年1月1日加入欧元
区后,斯洛伐克的货币变为欧元。人民币与欧元可直接兑换,不必借
助于中介货币。
截至2025年7月,斯洛伐克外汇储备为亿美元,黄金储备
为吨。斯洛伐克《外汇法》(№202/1995)规定,在斯洛伐克
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斯洛伐克银行开设外汇账户,用于进出口结算。
外汇进出需要进行申报。外汇汇出斯洛伐克无需缴纳相关税金。携带
现金1万欧元以上出入欧盟国家需要申报。在斯洛伐克工作的外国人
的合法税后收入可全部转出国外。
斯洛伐克资产规模最大的三家商业银行为斯洛伐克储蓄银行
(SlovenskÁ Sporiteľňa)、综合信贷银行(VúB Banka)和塔特拉
银行(Tatra Banka)。暂无中资银行在斯洛伐克设立分行。斯洛伐
克法律对外国自然人和法律实体开立账户没有限制。但不同银行所需
的材料可能不一样,处理材料的时限也不一样。另外,斯洛伐克当地
信用卡使用比较普遍。中国发行的VISA卡和万事达卡在当地可以
使用。
就业和劳动力
斯洛伐克拥有优质的劳动力资源,其劳动生产率和劳动成本在中
欧和东欧国家中最高,劳动力中受过中高等教育的人数比例在所有欧
洲国家中排名第一
[1]
。斯洛伐克就业人数在农业、服务业、工业三大
产业的分布结构稳定在3:36:61左右,2024年斯洛伐克失业人数平均达
万人,失业率为%,逼近历史低点。
2024年,斯洛伐克平均职工月工资收入为1,524欧元,比2023年
上涨%,其中收入最高的行业是电力、燃气及蒸汽供应与信息通
信行业(2,500欧元),收入最低的行业是住宿餐饮业(889欧元)。
劳动力成本最高的城市为布拉迪斯拉发(1,858欧元),其他地区年
平均工资多在1,195欧元至1,419欧元之间。同时,斯洛伐克在劳动报酬
方面持续存在性别不平等现象,但长期调查显示男女总工资之间的差距
正在缩小,从2002年的%下降至2023年的%,但仍高于欧盟平
均水平的12%。
参加国际组织
斯洛伐克外交活跃,以欧盟和北约为依托,发展睦邻友好关系,
重视同大国的关系,积极推动地区合作,广泛参与国际事务。2004
[1]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伐克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官网。
年3月和5月分别加入北约和欧盟;2006-2007年担任联合国安理会非
常任理事国;2007年12月成为《申根协定》缔约国;2009年1月1日起
加入欧元区;2016年下半年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国;2017年9月-2018
年8月,斯洛伐克外长莱恰克担任第72届联大主席;2018年7月起,斯
洛伐克任维谢格拉德集团轮值主席国;2019年1月起担任欧洲安全与
合作组织轮值主席国;2019年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下称“经合组
织”)部长理事会主席国。
斯洛伐克高度重视发展同欧洲国家特别是周边国家关系,尤其与
捷克保持“超标准国家关系”,同巴尔干国家交往频繁,支持该地区国
家加入欧盟。
支柱和重点行业
斯洛伐克的优势行业为汽车、电子和机械制造。汽车工业是其支
柱行业,在经济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电子业是斯洛伐克经济的重点
行业之一。此外,机械制造业历史悠久,具有较高水平。农业、工业
及服务业三大产业占斯洛伐克GDP的比重分别约为2%、33%和
65%。
汽车工业
汽车工业是斯洛伐克工业创新和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领域,具有
“外资主导,出口导向”的特点。斯洛伐克投资贸易促进局的报告显示,
斯洛伐克汽车产业总产值占GDP的比重稳定在10%以上,占工业总产值
近一半。斯洛伐克汽车产业近年来维持每年100万辆左右的生产量,人
均汽车产量稳居世界第一。大众、起亚、标致雪铁龙和捷豹路虎等四
大汽车制造商在斯洛伐克均设有生产厂。此外,瑞典汽车制造商沃尔
沃将投资12亿欧元在科希策建厂,2027年起预计每年可生产25万辆电
动汽车。
电子工业
电子工业是斯洛伐克吸纳就业最多的行业之一。近年来,在政府鼓
励政策支持下,外资进入斯洛伐克电子工业的增速明显上升,三星、索尼
等跨国公司纷纷在斯洛伐克落户。这些大型外资项目给斯洛伐克
电子工业发展带来了雄厚的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使其产品质
量得到提升,附加值增加。同时,斯洛伐克汽车行业,特别是四大汽
车厂的快速发展为汽车相关的电子产品(如车载通讯设备和车载娱乐
设备)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空间,进一步促进了电子工业的发展。斯洛
伐克电子行业现有公司200多家,本土知名公司有Helios、BEZ等,均
有百年以上历史。
机械制造业
斯洛伐克机械设备制造业历史悠久,早在17世纪就出现了采矿、
冶金和金属加工业。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斯洛伐克机械制造业有了较大
发展,并在20世纪90年代成功转型。机械设备制造业是斯洛伐克吸纳
就业最多的产业之一,就业岗位超过万个,占工业总就业人数39%,
行业现有公司800多家。目前机械设备制造业主要产品包括: 建筑机械、
林业机械、电站及其他锅炉、铁路机车、车厢、机床、教练机发动机、
医疗器械、轴承等。根据欧盟统计数据,斯洛伐克在机动车、拖车、半
挂车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中的销售收入占制造业总销售收入比重达
45%,居欧盟首位。
经贸合作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斯洛伐克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和欧盟(EU)成员。原产于斯洛伐克的商品可自由进入欧
盟、欧洲自由贸易协定(EFTA)以及与欧盟签有优惠贸易安排的国家
或地区市场。欧盟是斯洛伐克主要进出口市场。
斯洛伐克地处欧洲中心,是连接西欧和中东欧地区的枢纽。斯洛
伐克于2004年加入欧盟,2007年加入申根区,2009年加入欧元区。斯
洛伐克产品市场可以覆盖到欧盟成员国,同时还可以覆盖东欧邻国。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斯洛伐克与中国签订的经贸协定主要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关于投资保
护的协定》(1991年12月);
(2) 《政府经济贸易协定》(1994年2月),2004年修订为《政
府经济合作协定》;
(3) 《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协定》(2001年2月);
(4) 《植物检疫及植物保护的合作协定》(2001年2月);
(5) 《投资保护协定附加议定书》(2005年12月);
(6) 《信息通讯领域合作协议》(2005年12月);
(7) 《关于斯洛伐克输华乳制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
书》(2019年4月)和《关于斯洛伐克输华南美貘兽医卫生证书的备
忘录》(2019年6月);
(8) 《关于中国从斯洛伐克输入羊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
求议定书》(2021年2月)。
此外,中国与斯洛伐克两国还签有海关事务合作协定,以及技术
标准化、计量和质量控制合作协议等部门间合作协议和协定等。
1994年,中斯两国建立了政府间经济合作联合委员会(简称“联委
会”)。联委会定期举行会议,磋商具体的贸易和投资计划,并解决相
互贸易和投资中存在的问题。2013年、2015年、2018年和2024 年分
别举行了联委会第10次、第11次、第12次和第13次会议。
斯洛伐克是首批与中方签署政府间“一带一路”合作谅解备忘录的
欧洲国家。2017年4月,斯洛伐克政府批准了《2017-2020年斯洛伐克
与中国发展经济关系纲要》,指出要增强两国联委会对经贸合作的促
进作用,其中特别提到“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近年来,在“16+1 合作”和
“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中国与斯洛伐克经贸合作进一步加强。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2024年,中国与斯洛伐克货物贸易总额为
亿美元,同比下降%。其中,中国自斯洛伐克进口亿美元,
同比下降%;对斯洛伐克出口亿美元,同比下降%。对斯洛
伐克贸易逆差亿美元,收窄%。
从细分领域看,贸易总额排名第一的是汽车及零部件,为
亿美元,同比下降%。其中,自斯洛伐克进口亿美元,同比
下降25%;对斯洛伐克出口亿美元,同比增长39%。
中国自斯洛伐克进口排前三位的类别分别是:汽车及零部件
(亿美元),电机、电气设备及零部件(亿美元),核反应堆、
锅炉及机械器具(3亿美元)。中国对斯洛伐克出口排前三位的类别
分别是:电机、电气设备及零部件(亿美元),核反应堆、锅炉
及机械器具(7亿美元),汽车及零部件(亿美元)。
投资政策
斯洛伐克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规定
(1) 鼓励的行业
生产制造业、研发中心、共享服务中心(IT研发、客服中心等)。
(2) 限制的行业
军品生产、博彩业、广播电视、部分矿产资源开采及影响环保的
行业,投资者满足相关行业要求并得到政府部门许可后方能注册。
(3) 对当地金融业投资准入的规定
斯洛伐克拥有完善的监管和运行良好的金融体系,金融业开放度
较高,主要商业银行已基本被国际大公司控股,现有27家商业银行和
外国银行分行。
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可在斯洛伐克新设企业,也可通过收购斯洛伐克现有
企业股权或资产方式进行投资。
斯洛伐克法律对外国公司和个人并购当地企业没有限制。外国公
司和个人在企业并购方面与斯洛伐克国内企业和公民享有同等权利,
但是一些特定的行业并购须经过斯洛伐克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如并购
商业企业需经斯洛伐克反垄断办公室批准,并购银行须经斯洛伐克央
行批准。根据斯洛伐克法律,并购斯洛伐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
其中最常用的是收购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股权,其他并购方式包括收
购选定资产、购买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等。
投资优惠
《投资激励法》(№561/2007)是斯洛伐克最主要的投资引导和
优惠政策框架,对提供给国内和国际投资者的激励措施进行了详细规
定。其他与优惠措施相关的法规还包括《支持最不发达地区法》
(№336/2015)、《国家资助法》(№231/2011)、《就业服务法》
(№5/2004)、《所得税法》(№595/2003),以及《确定投资资助
的最大强度和金额的政府规定》(№481/2011)。
投资吸引力
斯洛伐克的投资吸引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斯洛伐克位于欧洲中部,地理位置具有战略性,是北约、
欧盟、申根协议区、欧元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重要国际组织的
成员国,在投资、经商、旅游、购物等诸多方面,均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2) 斯洛伐克目前政局稳定。政府注重经济外交,其中首要任
务是促进本国出口和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加强斯洛伐克与欧洲以外地
区,特别是与“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的经贸合作关系是其工作
重点之一;
(3) 斯洛伐克拥有优质的劳动力资源,其劳动生产率在中东欧
国家中较高;
(4) 根据斯洛伐克政府施政纲领,政府将支持电子服务技术的
发展,提升并检测国家电子服务质量,计划批准《数据法》,开放国
家信息系统,确保国家行政部门共享数据,杜绝政务办事过程中重复
提交材料的情况,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斯洛伐克税收制度简介
概览
税制综述
税收是斯洛伐克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收入约占国内生产总
值的35%左右,斯洛伐克于2004年按照欧盟要求建立了新的税收体
系,实行属地和属人相结合的税收管辖制度,相关法律健全,透明统
一,税率在欧盟成员国中较低。
斯洛伐克税种较多,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税包括:关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机动车税等。地方税包括:
不动产税、养狗税、占用公共场所税、住宿税、自动贩卖机税、非赌
博游戏机税、机动车进入和停放老城区税以及核设施税。中央税由斯洛
伐克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征管,而地方税由地方政府进行征管。
税收法律体系
斯洛伐克的税收法律体系较为成熟,联邦层面的主要法律有《所得
税法》《增值税法》《保险费税法》《海关关税法》《机动车税法》和由
矿物油、酒精饮料、烟草制品、电力、煤炭和天然气各自独立法案构成
的消费税法案等。因斯洛伐克属于欧盟国家,其税收法律体系还包含欧
盟相关税收指令,如90/434/EEC号指令、2003/48/EC号指令、
77/338/EEC号指令等。另外,税法体系还包含了斯洛伐克签署的避免双
重征税协定、税收征管互助条约等国际条约,根据《斯洛伐克宪法》第7
条第5款,直接确立自然人、法人权利或义务且依法定程序批准公布的
国际条约,其效力优先于斯洛伐克国内法律。
除联邦层面的税收法规外,还包括地方性税收法律法规,如《地
方税和城市垃圾和小型建筑垃圾地方收费法》等。
《税收征管法》为斯洛伐克税收征管主要法律依据。
最新税制变化
斯洛伐克批准对含糖软饮料征收消费税法案
2024年9月11日,斯洛伐克议会批准对含糖软饮料征收消费税的
法案,该法案于2025年1月1日生效。主要内容如下:
(1) 纳税人为在斯洛伐克境内首次供应含糖或其他甜味剂的软
饮料企业主体。税款包含在含糖软饮料的销售价格内;
(2) 根据饮品所属的不同类别,具体税率如下:即饮包装饮料 ,
按每升欧元征税;高咖啡因含量包装饮料,按每升欧元征税;
用于配制饮料的包装浓缩物,按每升欧元或每公斤欧元征税。
斯洛伐克批准征收金融交易税法案
2024年10月3日,斯洛伐克国民议会通过第542/2024号法案,决
定征收金融交易税,该法案于2025年1月1日起生效。该法案的主要内
容包括:
(1) 纳税人。纳税人为从事金融交易的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客户,
包括个体工商户、法人实体或外国分支机构;
(2) 征税对象。该税种适用于斯洛伐克境内发生的扣减纳税人
交易账户资金的银行转账、使用与该账户相关的支付卡进行金融交
易、现金取款以及相关的金融交易的手续费;
(3) 税基。税基为纳税人账户的付款金额;
(4) 税率。对于银行转账,税率为交易金额的%,每笔交易
的税额上限为40欧元;对于现金取款,税率为取款金额的%;对
于使用与账户相关的支付卡,税额为每年度2欧元;每笔金融交易的
最低税额至少为欧元;
(5) 扣缴义务人。该税款须由在斯洛伐克境内设有办公场所或
者分支机构的支付服务提供商代扣代缴。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服务提
供商,则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6) 申报与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在税款所属期后1个月内申报并
缴纳税款,申报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包含税额信息在内的电子申报
表。
其他关于金融交易税的内容详见章节。
斯洛伐克修订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税费法案
2024年10月3日,斯洛伐克议会正式批准涉及多项税费法案的修
订案,旨在改善公共财政状况,主要内容包括:
(1) 增值税。自2025年1月1日起,适用19%和5%税率的商品和
服务清单有所调整。规定范围内的基本食品、药品、书籍、报纸、餐
饮服务、旅游业住宿服务或体育馆门票将适用5%的最低税率;其他
食品和电力将适用19%的税率;
(2) 企业所得税。自2025年1月1日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万欧元的法人实体,企业所得税税率由15%降低至10%;年应纳税
所得额在10万欧元至500万欧元之间的法人实体,企业所得税税率仍
为21%;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万欧元的法人实体,企业所得税税
率由21%提高至24%;
(3) 社会保险费。自2025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计费基数最
高限额从斯洛伐克前两年年度平均月工资的7倍提高至11倍。
斯洛伐克修订附购买选择权租赁合同的增值税规则
2025年4月,斯洛伐克税务机关修订附购买选择权租赁合同(承
租人在租赁期满后有权以预先确定的价格或条件购买租赁资产)的增
值税适用规则相关指南,明确新签合同下标的物转让按销售货物征
税。主要内容包括:
(1) 适用范围:2025年1月1日及之后签订的附购买选择权租赁
合同,此前签订的合同仍按提供服务征税;
(2) 判定标准:一是承租人行使购买租赁物选择权不需额外支
付大笔款项;二是可以从合同的财务条款中推断出承租人行使购买租赁
物选择权是唯一合理选择;
(3) 税务处理:纳税义务在租赁物交付时产生,计税依据为租
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应税金额不含保险费。
企业所得税
2004年5月1日,斯洛伐克加入欧盟后,其税收制度中的重要部分
已经与欧盟相关税收法律基本一致。
《所得税法》(ZÁkon o dani z príjmov,№595/2003)对企业所
得税的各项要求进行了规定。根据2021年斯洛伐克财政部发布的税制
改革规划,斯洛伐克计划在未来进一步将税率下调至19%。但截至
2025年8月,斯洛伐克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仍保持在21%。
居民企业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为斯洛伐克居民企业:
(1) 在斯洛伐克境内注册登记(即企业商业登记簿中的注册地
址为斯洛伐克境内地址);
(2)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位于斯洛伐克。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是指作出或接受关乎企业整体的重大管理
决策和商业决策的地点。根据斯洛伐克税务局发布的第2/MZ/2020/MU
号指南,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应根据企业关键管理人员通常作出重大
管理和商业决策的地点确定,且该地点应具备开展此类管理活动所需的
必要条件。而“重大管理决策和商业决策”一语具体是指为维持企业整体
运营所必需且无法在更低管理层级进行变更的决策。
根据斯洛伐克签订的大部分税收协定,当企业同时被认定为税收协
定签约两国的居民企业时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作为税收居民身份
的最终判定标准。但斯洛伐克签署本《指南》节所述的《实施税
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时,表达了
将其签署的64份税收协定(包括中国与斯洛伐克所签署的税收协定)
中的双重居民企业身份按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判定的标准,替换为由
双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确定居民身份的立场。如果节所述多边公约
的其他签约方表达了一样的立场,则适用节所述多边公约的新规定。
中国和斯洛伐克在签署节所述多边公约时该立场一致,
《中斯税收协定》规定的调整详见。
居民企业向未在斯洛伐克设立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或非居民
个人(下文统称非居民纳税人)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服
务费等款项或者支付的上述费用同非居民纳税人在斯洛伐克设立的
常设机构无关时需要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以下简称“预提税”),
详见。
纳税实体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以下几种:
(1) 股份有限公司;
(2) 有限责任公司;
(3) 有限合伙企业;
(4) 合作社;
(5) 非营利组织;
(6) 根据欧盟法律设立的机构;
(7) 自治地方的机关单位;
(8) 其他不作为个人纳税的实体。
根据员工数量、年收入额和资产总额可以将企业划分为微型企
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相关的标准如下:
表2 斯洛伐克企业划型标准
企业类型 员工数量 年收入额 资产总额
微型企业 1-9 不高于200万欧元 不高于200万欧元
小型企业 10-49 不高于1,000万欧元 不高于1,000万欧元
中型企业 50-249 不高于5,000万欧元 不高于4,300万欧元
大型企业 高于250 高于5,000万欧元 高于4,300万欧元
当企业员工数量符合相应类型标准,其年收入额或资产总额中任
一个条件符合对应标准即可归类于该类型企业。年收入额为不含增值
税的收入额。
征收范围
除有特殊规定外,斯洛伐克居民企业需就其从境内以及境外取得
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
(1) 一般税率
1
2
3
1
2
3
4
除下文特殊规定外,纳税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欧元
的纳税人,税率10%;纳税期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万欧元的纳税
人,税率24%;其他情况下,税率为21%;
居民企业适用退出税机制时的特殊所得税税率适用21%(详
见),35%的税率适用于居民企业作为沉默合伙人和土地合伙企
业合伙人从非白名单国家纳税人(详见)获得的利润分配份
额所得。
通过斯洛伐克国家债券、国家国库券,以及其他欧盟成员国
或欧洲经济区协定缔约国发行的债券和国库券取得的收入,适用13%
的税率。
(2) 代扣代缴税率
从斯洛伐克取得需要源泉扣缴的所得适用税率为7%或19%。纳
税人作为沉默合伙人和土地合伙企业合伙人从斯洛伐克居民企业取
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7%的税率。19%的税率适用于来源于斯洛伐
克的以下所得:
储蓄存折存款、活期账户资金、建筑储蓄账户及存款账户产生
的利息、奖金及其他收益,但补充养老基金、养老基金、投资基金、银行
和斯洛伐克进出口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不适用代扣代缴;
投资基金资产收益、基金份额赎回收益、存单收益、存款凭
证及存款票据收益,但投资基金、补充养老基金、养老基金取得的本
条所述收入不适用代扣代缴;
出租和出让住宅、住宅设备、非住宅房产及其相应地块的收
入(包括因未及时缴纳租金而产生的利息收入),违反出租合同的违
约金收入;
由未进行税收登记的纳税人或斯洛伐克国家银行取得的债
券或国债持有或转让收益,但以下债券收益除外:来自国家债券和国
家国库券的收益,以及由其他欧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协定缔约方发
行的债券和国库券的收益;
非营利机构和斯洛伐克国家银行出售债券及国库券收益;
企业合并、分立时的价值评估增值的收入;
5
6
损失补偿款;
《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适用代扣代缴的情况。
另外,斯洛伐克税务机关为保障税款顺利缴纳可以颁布决议要求
从支付给居民企业的款项总额(无特定收入类型要求)中代扣代缴
%的款项作为预付税款。
税收优惠
斯洛伐克政府鼓励投资,给予投资企业一系列税收优惠,对满足
条件的企业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收入
给予免税、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支持。
(1) 投资激励
依据《投资激励法》《所得税法》和相关政府规定(№195/2018),
满足相关条件的生产制造业企业、研发中心、共享服务中心可以减征一
定数额的企业所得税、享受购置长期资产的补贴、创造新工作岗位的补
贴和获得以低于一般资产价值购置和租赁不动产的权利。为细化相关规
定,斯洛伐克特定地区(包括特尔纳瓦州、特伦钦州、尼特拉州、日利
纳州、班斯卡·比斯特里察州、普雷绍夫州和科希策州)主要根据失业
率水平被划分为四个区:其中,A区是指失业率低于斯洛伐克全国平
均水平的地区;B区是指失业率为斯洛伐克全国平均水平的100%-135%
的地区;C区是指失业率为斯洛伐克全国平均水平的135%以上的地
区;D区是指斯洛伐克最不发达地区,包括卢切涅茨、波尔塔尔、雷
沃察、里马瓦斯卡索博塔、凯日马罗克、萨比诺夫、斯维德尼克、弗拉
诺夫纳德托普利亚、格尔尼察、罗日纳瓦、索布兰采、特雷比肖夫、巴德
乔夫、梅德齐拉博尔采、科希策周边地区、莱沃恰、斯特罗普科夫、米哈
洛夫采、斯塔拉卢博夫尼亚;布拉迪斯拉发地区不适用投资激励优惠。
为获得投资激励,在上述四个区当中也会针对是否属于优先发展
行业而有不同的要求。另外,获得上述不同优惠的条件也略有差异,
下文将列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
对于生产制造业企业具体规定如下:
在向斯洛伐克经济部申请投资激励优惠前尚未开始投资;
7
8
1
2
3
3
企业购置长期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如土地、建
筑、工业权利、技术和许可等)金额在D区达到20万欧元、C区达到
150 万欧元、B区达到300万欧元,A区达到600万欧元,上述对购置长
期资产的要求对中小微企业将降低50%;
新购置的机器、设备和装置在购入长期资产中的份额在D区
达到30%,C区达到40%,B区达到50%,A区达到60%。
对于研发中心具体规定如下:
在向斯洛伐克经济部申请投资激励优惠前尚未开始投资;
在优先发展行业的企业购置长期资产达到10万欧元,非优先
发展行业的企业购置长期资产达到20万欧元;
在优先发展行业的企业创造新就业岗位达到10个,且平均工
资至少达到当地2倍的,非优先发展行业企业创造新就业岗位至少20 个,
且平均工资至少达到当地倍。
对共享服务中心具体规定如下,共享服务中心无最低投资额要
求:
在向斯洛伐克经济部申请投资激励优惠前尚未开始投资;
在优先发展行业的企业创造新就业岗位达到20个,且平均工
资至少达到当地倍的,非优先发展行业企业创造新就业岗位至少
50个,且平均工资至少达到当地倍。
具体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位于《所得税法》第30a章,纳税人可以
申请抵扣税基,该抵扣额度根据税基的一定比例计算得出,计算方法
是税基乘以后再乘以纳税人申请投资激励后负担的合理费用占斯洛
伐克批准相关优惠政策的总合理费用的比例,同时最高不得超过
20%。合理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和建筑的购置和租赁费用、新机械的技
术设备的购置费用、无形资产的购置费用和近2年的新雇佣员工的工资
支出、社会保险费和健康保险费支出。
纳税人可以在斯洛伐克主管部门允许给予投资激励的纳税年度
开始的10年内享受该税收优惠。
(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
2
1
2
1
3
1
从2015年1月开始,斯洛伐克引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度,纳
税人在相应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且该研
发费用年度间增长部分亦可加计扣除。2017年12月31日前,相应纳税
期间的研发费用可按25%加计扣除;2018年1月1日起,加计扣除比例
提升至200%;2019年1月1日起调整至250%;2020年1月1日起调整至
200%;2022年1月1日起调整至100%并沿用至今。上述扣除比例的调
整适用于在调整日期后开始的财务年度。如果纳税人本年度和上一年
度的研发费用平均值超过了再往前2个年度的研发费用平均值,则超出
部分可以按100%的比例在本年度加计扣除。
其中,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
研发人员工资;
与研发项目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
与研发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支出(如材料、低值易耗品、
差旅费、电费、采暖费、天然气、电信费用、水费和污水处理费等);
研发结果认证费用;
软件使用许可费。
此外,公立大学、公共研究机构和经过认证的私人研发机构提供
的服务所对应的服务费可作为研发费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加计扣除
的费用不包括已经给予其他形式补贴的费用。纳税人可以在纳税申报
中直接进行加计扣除,不需要税务机关预先核准。但是,纳税人必须
保存书面研发项目计划和研发费用的相关证明资料,并单独记录研发
费用支出。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发生亏损的,研发费用及其加计扣除金
额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最长可以在5个连续纳税年度内扣除。
(3) 投资税前扣除
自2022年1月1日起,斯洛伐克《所得税法》引入投资的所得税税
前扣除优惠,允许纳税人对特定投资的折旧额按额外比例进行扣除。
申请该项税收优惠的纳税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投资所购资产需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6
年期内)投入使用;
2
4
5
700%;
上述期间的投资总额必须较前 3 年平均投资额至少提高
仅有下列采用智能技术的资产可计入投资金额:通信设备;
测量、测试和导航设备;电池和蓄电池;涡轮机;以及操作设备。税
前扣除优惠根据纳税人投资总额及其相比于过去3年平均投资
额的倍数确定,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3 斯洛伐克投资税前扣除标准
生产性再投资金额
生产性再投资百分比 超过100万欧元少于
2,000万欧元
超过2,000万欧元少
于5,000万欧元
超过5,000万欧元
700%-1,% 15% 25% 50%
1,400%以上 20% 30% 55%
纳税人在申请本项税收优惠前需制定投资计划。该书面文件须包
含全部必要数据,包括:计划投资总额、项目时间表、平均投资额、
拟购资产简介及其与智能技术的关联性。
本项税收优惠在投资计划执行期间(即相关资产折旧期内)适用,
最长可持续至资产投入使用后的第十个纳税年度。优惠适用期间不得中
断计提资产的折旧。已经享受上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科研活动税基抵
减的投资不能再申请享受该项优惠。
(4) 专利盒制度
专利盒制度主要针对企业来自某种特定类型且符合条件的知识
产权所得(尤其是对专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目前,超过一半的
欧盟国家实行了专利盒制度。
专利盒制度主要针对3项知识产权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专利权、
软件版权、其他实用新型和知识产权。斯洛伐克《所得税法》第13a 章
明确规定,专利、实用新型、软件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50% 免征
企业所得税,同时免税收入对应比例的成本费用不可在税前扣除。另
外,《所得税法》第13b章明确规定,纳税人自行研发的专利、模型用
于生产产品进而取得的销售利润同样适用于50%的免税优惠。
(5) 加速折旧
2
3
1
斯洛伐克对不同类型的有形资产进行了分类,对特定的资产规定
了加速折旧优惠,详见税收折旧部分。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一般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的金
额,会计利润基于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按权责发生制确认。适用代扣代
缴机制时应纳税所得额通常为收入总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适用
特殊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法律单独规定。
(1) 适用一般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收入
应税收入包括根据《所得税法》或国际条约要求须纳税且未被给
予免税待遇的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的收入。《所得税法》也对特殊主
体的应税收入进行了规定:
A.非营利组织(如政党、专业协会、公民协会、基金会、教堂组
织等)的应税收入是其从事可以获得利润的活动获得的收入,包括资
产转让收入、租金收入、广告收入、会费收入、体育赞助合同收入、
适用代扣代缴的收入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 上市企业和斯洛伐克国家银行的应税收入只包含适用代扣代
缴税款的收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项目主要包括:
A.非营利组织(如政党、专业协会、公民协会、基金会、教堂组
织等)的符合其设立目的和主要活动的收入通常免税,但其开展营利
活动或潜在可营利活动的收入(例如财产出售收入、租金收入、广告
收入、会员费收入、体育赞助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
B. 由国家预算资助成立的组织出租或出售利用国家预算购置的
资产取得的收入,其中适用代扣代缴税款的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
C. 危机管理委员会、投资担保基金和存款保护基金的收入,适用
代扣代缴税款的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
D.公司破产和重组过程中的资产处置收入和企业被豁免的债务
(包括破产过程中因资产不足而豁免的债务);
2
E. 市政府以及更高行政主体出租或出售其资产的收入;
F. 由税务机关原因导致的纳税人多缴税金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G.根据危机管理委员会按照特别条例作出决定豁免的债务;
H.非营利组织用于慈善活动的广告收入,条件是一个纳税期间内
收入不超过3万欧元,且收入必须用于法律规定的专门目的,最迟应在
收到该收入的年度次年年底前使用;
I. 教会收费和正规注册教会获得的捐赠收入;
J. 根据企业协会、商会、工会、政党和政治运动组织的章程规定
所收取的会费;
K.住房和公寓管理公司管理住房的收入;
L. 国库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根据专门法律规定的债务和资金管
理机构从事金融业务的收入;
M. 根据斯洛伐克签署国际条约发放的一次性资助;
N.来自斯洛伐克的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和其他收入,从开放式基
金资产中获得的收入,从债券、存款凭证、国库券、存款证明和其他证
券中获得的收入,条件是受益所有人是欧盟成员国(也包括斯洛伐克自
身,下同)的居民纳税人或者是其位于欧盟成员国的常设机构, 且同
时满足支付方和受益所有人中一方对另一方直接持股份额在支付前
至少连续24个月达到25%以上,或者同时被第三方(该第三方需在欧
盟成员国注册成立)直接持股达25%以上,在持股要求未满24 个月
但预计未来将满足这一要求时,也可以申请适用该免税优惠;
O.来自斯洛伐克的授权使用工业产权、计算机程序(软件)、设
计或模型、生产技术、著作权及其他经济上可利用的知识(专有技术)
的收入,以及使用或授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使用权的收入,
条件是受益所有人是欧盟成员国的纳税人或者是其位于欧盟成员国
的常设机构,且同时满足支付方和受益所有人中一方对另一方直接持股
在支付前至少连续24个月达到25%以上,或者同时被第三方(需在欧
盟成员国注册)直接持股达25%以上,在持股要求未满24个月但预计
未来将满足这一要求时,也可以申请适用这一政策;
P. 一定条件下从国家医疗保险中获得的收入;
3
Q.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获得的损害赔偿和非金钱损失的补
偿;
R. 获得的为促进劳动市场发展优惠政策和其他特别条例下的福
利;
S. 出售股份公司股份、简易股份公司有特殊权利的股份、有限责任
公司股份或境内外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份(不包括出售自己的股份) 等
获得收益,条件是纳税人在获得股份后连续至少24个月持有至少10%
的份额,且纳税人在斯洛伐克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并承担与持股相关的
风险,当纳税人或被转让股份公司处于清算、破产或重组时该免税不适
用;
T. 授予专利发明和新型实用技术方案或计算机程序(软件)的使
用权而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50%(参见专利盒制度);
U.使用专利、实用新型技术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的50%(参见
专利盒制度);
V.其他《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情形。
不征税收入
A.斯洛伐克民间组织、提供公益服务的非营利组织、红十字会、
宗教机构、国际组织以及开展特定活动(如文化、卫生、体育、教育、
保护人权等活动)的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取得的财政补贴;
B. 接受捐赠收入,但继承收入以及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受赠收入除
外;
C. 公司或合作社派发的股息收入,条件是分配股息的公司未将股
息作为费用税前扣除(在混合错配情况下该条件可能不被满足);
D.清算财产分配收入,特定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制中不对公司
管理进行投票决议的有限合伙人)的利润分配收入,具有法人资格的
土地协会的利润和资产份额收入;
E. 获得新股份和权益的收入,包括在纳税人未经清算而解散(涉
及在欧盟注册公司资产的合并和分立)情况下交换新股份和权益的收
入。
税前扣除4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基于企业的会计核算,《所得税法》明确规
定下列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成本、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A.有形和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费用,但出租给他人的有形资产
的折旧费扣除以相关纳税期间该资产租赁的应税收入为限(该限制不
适用于微型企业出租其资产类别属于0-4类的资产),若有形资产仅
部分用于租赁或仅部分时间处于租赁状态,则出租人可计入税前扣除
的折旧金额应根据租赁范围和时间按比例确定。未能在期限内税前扣
除的折旧和摊销费用可以在以后年度扣除,2015年1月1日起,豪华车
折旧费用税前扣除的上限为万欧元;
B. 租金支出,其中豪华车租赁费用的扣除上限为万欧元; C.
出售或清算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税法计算的残值,法律有特
殊规定的除外(例如,《所得税法》不允许下列资产的残值扣除:乘用
车、雪地机动车、休闲娱乐船只、运动船只、浮动设施、航天器、摩
托车、非机动自行车及其他轮式车辆、建筑物及构筑物);
D.无偿转让给特殊组织并用于专门目的(能源、公共供水和污水
处理、陆地交通等行业)的资产残值,条件是该资产价值未包括在纳
税人目前正折旧的建筑物的价值中;
E. 已经损坏资产的残值可以作为费用扣除,但不得超过已经损坏
资产用于置换或销售的收入;
F. 销售不可折旧资产时,资产的初始价值可以作为费用扣除,但对
于特定不可折旧资产(具体包括艺术作品,作为建筑物一部分的艺术品
除外;可以被移动的文化纪念碑;地表水和地下水、森林、山洞、测量
标杆和信号装置等地质探测用具、国家地图绘制工作的文件资料;博
物馆和画廊展览物),其初始价值扣除不得超过销售资产的收入;
G.普通准备金(如债务人处于破产重组程序中的应收款项、保险
终止时保险人的未支付索赔款、时效期未满的健康保险索赔款等设立
的准备金)和特定准备金(例如保险公司的技术准备金),银行可以
就未偿还的贷款根据逾期时长计提20%(逾期360天时)到100%(逾
期1,080天时)的准备金并进行税前扣除,非《所得税法》列举的准
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H.由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冰雹、雪崩或雷击)或警方证
明由无法确认的人导致的损失;
I. 转让债权时,其名义价值或者未偿付价值可作为费用扣除,最
高不超过转让债权取得的收入;
J. 纳税人给自己和给雇员缴纳的保险费和不超过雇员报酬6%的
补充养老金储蓄,以及支付给雇员的工资和薪金;
K.差旅费,超出法定限额的差旅费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全额扣
除;
L. 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以及合作社购置
股份的支出在出售股份当年可以扣除,但扣除金额不得超过股份出售
价格;
M. 机动车税和地方征收的其他税费(例如不动产税);
N.纳税人在注销增值税登记时缴纳的增值税,纳税人不能用于抵
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以及纳税人在其他欧盟成员国要求退还的增值
税,由于增值税数额较小未能成功退还的增值税也可以作为费用扣
除;
O.企业因没有完成雇佣残障人士和其他不具备正常工作能力的
人士的最低比例要求而缴纳的费用;
P. 企业利润5%以内不超过3万欧元的加入保障企业利益协会(非
强制性行业协会)的会费;
Q.所有法定必须参与的协会的会费;
R.融资租赁的利息;
S.收取他人所欠债款的执行费用,最多不超过欠债数额的50%;
T.购置长期使用有形资产的贷款利息;
U.纳税人作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人所欠债务并承诺不再采取任何
措施收回该债务时,如果这一债务免除得到捷克政府机关的认可,则
债务数额可作为费用扣除;
V.满足一定条件时融资租赁的租赁费超过资产计提折旧的部分;
W. 与员工劳动、社会保障和医疗保健相关的费用通常可税
前扣除。包括员工安全与防护费用、卫生设备、雇主自有医疗设施、
教育设施、食堂补贴以及与员工工资相关的索赔。
某些费用只有在实际支出发生后才能扣除,其中最主要的是动产
和不动产租赁费用,以及工业权利、软件、专利使用权和授权费用。
下列费用可以扣除,但《所得税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了一
定的扣除条件:
A.纳税人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负担的费用;
B. 根据专门法律(例如第223/2001号法案《废弃物法》、第
309/1991号法案《空气法》)纳税人使用自有保护环境设施的费用;
C.根据专门法律(例如第311/2001号法案《劳动法》、第35/2019
号法案《财政管理法》、第245/2008号法案《教育和培养法》)用于改
善劳动条件的费用,条件是相应支出用于工作地点的安保和卫生、保
障员工健康、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员工培训、对高效劳动的奖励(不得超
过最低时薪的数额)、住房补贴、公司提供给大学生的特定奖学金、餐
食补助、休假补助、体育补助、为员工子女提供的幼儿园费用;
D.根据第283/2002号法案《出差津贴法》发放的员工出差津贴和
国外出差时的零用钱;
E. 销售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时可以扣除其购置费用,
但最多不得超过其销售收入,但专门从事证券交易的纳税人除外。另外,
如果债券出售价格低于其购入价格的差额部分不超过该债券在出售前或
到期前已计入税基的收益金额,则也不受本条扣除限额的限制;
F. 注销以前包含在应税收入中应收账款的数额;
G.彩票抽奖活动组织人根据第30/2019号法案用于体育和娱乐彩
票游戏非现金奖励的费用,但不得超过彩票销售收入,且每种彩票游
戏的费用扣除应单独评估(即某一种彩票的费用超过其销售收入时超
过部分不可扣除);
H.赌博活动组织人根据第30/2019号法案从收入中依法缴纳一定
费用的支出;
I. 为展示纳税人经营活动、商品、服务、不动产、商号、商标、
产品商业标识及其他与纳税人活动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广告
支出;
J. 根据车辆测速仪记录的行驶里程所判定的燃料支出费用的
80%,或根据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记录的行驶里程所判定燃料消耗的全
部费用(须提供燃料购买凭证)。纳税人保存有车辆使用记录证明相
关燃料支出费用时,可加计扣除20%。对于列入第0类可折旧资产类
别的机动车辆,纳税人可以扣除根据车辆耗能与斯洛伐克全国月均电
价计算的车辆充电费用;
K.从获得的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单位预算、国家基金和国家劳
动局提供的补贴、津贴中支出的费用;
L. 不由纳税人直接使用的资产折旧费用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扣除,
该情况包括移交给其他纳税人直接使用并且目的是为保障纳税人本
人和该被移交方纳税人的营利活动的资产,也包括根据实习和远程教
学合同用于学员实践的资产;
M. 衍生金融工具的费用可以扣除,但扣除不得超过衍生金融
工具的收入数额,但一定情况下除外,例如套期保值的衍生金融工具的
费用扣除以成本为限。另外,斯洛伐克进出口银行、本国保险公司和
外国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再保险公司及外国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衍生
金融工具的费用扣除也以成本为限;
N.餐饮津贴,以非现金形式向医疗服务者提供的津贴除外,如果
纳税人根据《劳动法》无权支付餐饮津贴,则餐饮津贴费用扣除限额
为第283/2002号法案所规定的短期出差(5-12小时)餐饮补贴数额的
55%(2025年短期出差餐饮补贴数额为欧元);
O.债权减值金额,但以可确认为费用的坏账准备金为限扣除(应
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可按应收款项余额的百分比进行税前扣除,具体比
例为:逾期超过360天可扣除20%、逾期超过720天可扣除50%、逾期
超过1,080天可扣除100%);
P. 雇主使用TARIC编码为的车辆(即可以搭载10人以上的
车辆,有轨电车除外)运送雇员上下班,条件是常规的公共交通不能
5
满足雇主需要,以及为雇员提供TARIC编码在112和113下建筑中
(即复式和多住户建筑等其他住宅)24小时的住宿,条件是雇主的主
要经营活动需要多班轮换;
Q.与经营相关的资产购置、技术改进、修理和维护实际支出费用
(用于个人使用部分对应的费用应按比例从可税前扣除的费用中减
除,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上述费用的80%);
R. 纳税人根据与斯洛伐克内务部签署的捐赠合同为国外人道主
义援助提供物质支持的费用;
S. 销售虚拟货币时可扣除购置金额,但不得超过其销售的收入金
额;
T. 根据教学合同为学生提供实践教学的纳税人,如果在纳税期间
提供超过400小时的实践教学,则可按每学生3,200欧元的标准进行扣
除,如果实践教学时长仅达到200小时,则按每学生1,600欧元的标准
扣除;
U.其他《所得税法》规定的有条件的费用扣除。
不可扣除的费用
A.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费用(即使纳税人已将其计入会计账
簿)以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的费用;
B. 为取得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而承担的费用;
C. 购置可以折旧和摊销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费用,以及购置
下文折旧部分所述的不可以进行折旧资产的费用;
D.权益性投资和偿还债务本金的支出;
E. 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支出,即便相关不
正当利益的输送在当地通常得到允许;
F. 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以及企业内部的特许权使用费支出;
G.超过《所得税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允许扣除限额或者违反相关
扣除条件的费用;
H.对资产开展技术评估的费用;
I. 纳税人自用消费或亲属受益的费用支出;
J.招待费和交际费;
K.未及时纳税或缴费(非合同约定)而支付的利息、滞纳金和罚
金;
L. 废气、废水和垃圾等污染物排放费;
M. 在获得补偿后实际损失仍然大于补偿款的部分金额,零售业
基于纳税人制定的合理商品损耗标准产生的亏损,以及非纳税人过错导
致的动物死亡(条件是相关动物不构成《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财产);
N.企业所得税,以及替其他纳税人代扣代缴的税款;
O.永久报废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残值;
P. 增值税纳税人负担的增值税;
Q.转让债权的实际价格和名义价值之间的差额,已就该债权设立
准备金且已经进行税前扣除的情况除外;
R. 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的从捐赠款项支付的医疗服务的费用;
S.有缺陷商品库存的购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险品、保质期已满的
商品和没有规定保质期的商品,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除外(例如,纳
税人能证明其在保质期届满前通过逐步降价措施促进销售);
T. 储备金和准备金,仅《所得税法》明确列举的准备金可以在税
前扣除,如保险公司技术准备金;
U.坏账损失。特定情况下的坏账核销损失可以扣除,如破产程序
中根据法院判决,在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坏账的情况下,坏账核销
的损失可以扣除;
V.单位价值超过17欧元的用于宣传的赠品支出,其中礼品券、烟
草制品赠品的支出(除纳税人自身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任何时候都不
可以扣除。另外,斯洛伐克税务局发布的相关指南明确,上述17欧元
的标准对于非增值税纳税人而言为含税金额。而对于增值税纳税人而
言,则根据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扣除,为不含税金额(可扣除时)或含
税金额(不可扣除时);
W. 赠送的酒精饮料超过纳税人税基5%的部分,但以生产酒
精饮料为主要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除外(此类纳税人如果将自产酒精饮
料作为赠品赠送,则只要单件价值不超过17欧元,相关支出均可以扣
除。
但如果将从他人处采购的酒精饮料作为赠品赠送,则仍然受本条所述
限制);
X.购买本企业股票高于票面价格部分的支出;
Y.资本弱化法规下超过债资比部分对应的利息支出;
Z.关联方间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部分的费用支出;
AA.其他《所得税法》规定不可扣除的费用;
AB.慈善捐赠一般不得扣除。但自2017年1月1日起,根据斯洛伐
克财政部签订的协议,为人道主义援助目的向外国提供的捐赠可税前
扣除。
折旧
用于经营活动且计入会计账簿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可以进行折
旧和摊销。其中能够进行折旧的有形资产包括下列动产和不动产: A.
具有专门的技术经济用途,购置价格超过1,700欧元且预期使
用寿命超过1年的动产;
B. 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包括采矿地和开展林业和狩猎业的林地的
占地不超过5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5米的小型设施,以及用于开展林
业和狩猎业的围栏);
C. 预计能持续3年及以上产出作物的种植园,包括在公顷的
连片土地上种植的密度不小于90棵/公顷的果树和密度不小于1,000
棵/公顷的灌木,以及啤酒花农场和葡萄园中的植物;
D.特定的动物,包括:奶牛、水牛、绵羊、山羊、鹅、马、猪;
E.《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类别的资产,包括:采石场、采砂场、
采粘土场、垃圾场、复垦地块、评估价值超过1,700欧元的不可移动
的文物古迹、对出租资产超过1,700欧元的技术鉴定、对完全折旧和
特定未完全折旧的有形资产超过1,700欧元的技术鉴定。“特定未完全
折旧有形资产”具体包括:蒸汽锅炉(中央热水供暖锅炉除外); 计
算机及外围设备;通信设备;测量、检测及导航设备;光学及摄影仪器
设备;电动机、发电机、变压器及配电控制设备;电池,电线及电气安
装设备;活塞压燃式内燃发电机组;农林机械、金属成型加工机械;涡
轮机;船用压燃式发动机及其他发动机;液体动力设备;熔
6
炉、燃烧器及其部件;起重搬运设备;制冷通风设备、非家用型制冷冷
冻设备及热泵;气体发生器、蒸馏及过滤装置;工业及家用秤与其他称
重测量仪器设备;冶金机械;井下及露天采矿与建筑工程机械; 食品
饮料及烟草加工机械;纺织服装及皮革工业机械;纸及纸板制造机械
与设备;塑料与橡胶制造机械;其他未列明专用机械设备。
下列资产不可以进行折旧:
A.存货;
B.土地;
C.结果期在3年以上尚未结果的栽培植物;
D.防护堤;
E.艺术作品,作为建筑物一部分的艺术品除外;
F.可以被移动的文化纪念碑;
G.地表水和地下水、森林、山洞、测量标杆和信号装置等地质探
测用具、国家地图绘制工作的文件资料;
H.博物馆和画廊展览物;
I.能源工程管道系统;
J.投入商业公司或合作社注册资本的无偿取得的无形资产(如专
有技术、商业标志等):
K.债权人从债务人处取得的用于担保贷款偿还的财产;
L.《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不可以折旧的资产。
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由对该资产享有所有权的纳税人进行折旧
和摊销,但下列情形中,无所有权的纳税人也应计提折旧和摊销:
A.因担保债务通过权利转让将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时,原所有者
(债务人)与债权人书面约定在担保期间借用相关资产;
B. 长期有形动产的所有权约定在付清全款后转移给买方,但买方
在取得所有权前已使用该资产;
C.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有形资产;
D.国家、地方或更高行政区划委托预算机构、津贴领取机构或其
他法人管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E. 承租人支付的租赁资产技术升级费用,可根据与业主的书面合
同计提折旧,前提是业主未将这些支出增加至资产账面价值;
F. 除所有者外,有偿取得无形资产使用权的纳税人也可对无形资
产进行摊销。
对于有形资产,纳税人可选择使用直线折旧法或加速折旧法(加速
折旧法仅限于第2类和第3类资产),可以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一旦
选择就不能在资产使用期中改变。纳税人可以选择在一个或者多个纳
税年度暂停折旧,暂停期结束后折旧方法不变,折旧年限也顺延, 在
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必须暂停折旧(例如未将有形资产用于取得收入
的活动、纳税期间变更、建筑临时使用许可未获延期)。
表4 有形资产按折旧年限分类表
,
、
;
、
;
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 具体范围
第0类 2年
个人使用的电动汽车(包括电池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带辅助电动马达的滑板车、自行车。
第1类 4年
奶牛、水牛、绵羊、山羊、鹅、马、猪等牲畜;防水帆布、防护与遮 阳
篷;船帆;水陆用帆板;帐篷及露营用品;玻璃制品;工业用陶瓷 制品;
非金属矿物制品;除模具、金属铸造用模架、模座、模型外的 工具;计算
机及外围设备;通信设备;电子产品;测量、检测及导航 设备;光学与摄
影仪器设备;办公机械及设备;工业与家用秤及其他 称重仪器设备;农业
与林业机械;食品、饮料及烟草加工机械;纺织服装及皮革工业机械;除属
于第0类资产以外的乘用车;十座及以上 载客机动车辆;货运机动车辆;自
行车及残疾人用车;游戏与玩具
无法归类到其他组类的资产。
第2类 6年
马;除了防水帆布、防护与遮阳篷、船帆、水陆用帆板、帐篷及露营 用品
外的所有纺织品;皮革和皮制品;木制装配式建筑;塑料装配式 建筑;中
央供暖散热器与锅炉;除了剑、砍刀、刺刀、长矛以外的刀 具制品;厨
具、工具、五金制品和其他金属制品;钟表;辐照设备电子医疗与电疗
设备;活塞式内燃发电机组;电池和电池组;电气安 装设备;电光源装置;
家用电器;船用挂机;液体燃料设备;泵与压 缩机;起重与搬运设备;冷
却与冷冻设备及热泵;金属成型与加工机 械;井下与露天采矿及建筑工程
机械;造纸与纸板生产机械及设备塑料与橡胶生产机械;机动车辆车身;
挂车与半挂车;仅限矿用轨道 车辆及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用的车辆;摩
托车;无法归类到其他组 类的运输设备;家具;乐器;体育用品;医疗与
牙科器械及用品;不 动产文化遗产技术鉴定费用;建筑物中可单独折旧
的独立可分离组
件;计算机网络布线系统。
;
)
、
;
;
纳税人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的,其年折旧额计算方法为资产购置
价格除以法定折旧年限,第一年的折旧额还应根据资产投入使用月份
至纳税期期末的月份数按比例计算。按照上表无法归类的资产,应按
照第2类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折旧。
纳税人选择适用加速折旧的(适用于第2类和第3类资产),折旧
额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年的折旧额,无论是否选择加速折旧,均应按直线法计提,
折旧额为资产的购置价格除以第一年的折旧系数,并根据资产投入使
用月份至纳税期间期末的月数按比例计算;
第二年及以后各年度折旧额为资产账面价值(购置价格减去以往
年度的折旧额,其中第二年账面价值需减去第一年的全年折旧限额)
乘以2后再除以第二年及以后的折旧系数减去已计提折旧年数后的差
额;
对于第二类资产,折旧系数第一年为6,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为7;
第三类资产折旧系数第一年为8,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为9。
斯洛伐克《所得税法》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同《会计法》相同,购置
价格超过2,400欧元且预期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无形资产可以摊销, 其
中具体包括无偿继承已注销纳税人的长期无形资产,通过分立方式承
继的纳税人长期无形资产,以及从商誉或负商誉中剥离的资产。无
第3类 8年
电动机、发电机和变压器以及配电和控制设备;船用内燃机和其他发 动
机;涡轮机;炉灶、燃烧器及其零件;除家用外的制冷和通风设备
气体发生器、蒸馏与过滤设备;冶金机械。
第4类 12年
预制混凝土建筑和金属建筑(未连接公用管网且不构成独立建筑物
金属罐、金属槽等容器;蒸汽锅炉;武器和弹药;剑、砍刀、刺刀
长矛和类似武器及其部件;贱金属制品;船舶及浮动设施;休闲娱乐 船
只和体育用船只;铁路机车及车辆;航天器及相关设备;军用战斗 车辆;
结果期在3年以上的永久性作物种植园;远程电信网络及线路本地电
气与电信配电系统及线路;小型构筑物;空调设备;客货电梯
自动扶梯与移动步道。
第5类 20年
不属于第6类资产的建筑物;不属于第4类和第6类资产的工程构筑物
等。
第6类 40年
酒店和其他类似建筑;住宅楼;行政大楼;提供娱乐、教育和医疗服
务的建筑;特定的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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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资产的摊销和会计摊销一致,最高摊销额不得超过其入账价值。其
中商誉或负商誉必须在7年内完成摊销,每年摊销额不得少于其价值的
七分之一。
亏损弥补
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发生的亏损,可在未来连续4年
内等额进行结转。2014年以前发生的亏损不能结转。若纳税人基于股
东决议发生重组,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重组后的纳税实体可继承
重组前纳税实体的亏损并继续在以后年度结转:
A.注销的企业及其继承方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B.企业注销的目的不应是减少或逃避纳税义务。
2020年1月1日后发生且申报的损失可以最多向后连续结转5年,
但最多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50%。小微型企业不受此限制,可以全
额扣除。亏损不可向前结转。
出售特定资产产生的亏损适用下列特殊规定:
A.出售土地的亏损不得税前扣除;
B. 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总成本可在出售当期进行税前扣除,但
不得超过其出售所得的总额(对于证券经营者,例如金融机构,此限
制不适用);
C. 对于在有价证券市场交易的证券,出售资产亏损仅在满足特定
条件时可扣除,即购置价格不高于,且出售所得不低于证券交易所于购
买/出售当日公布的平均价格的10%;
D.衍生工具产生的亏损一般不可扣除(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
但是,用于套期保值的衍生工具所产生的亏损可全额扣除,前提是其符
合相关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
E. 汇票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出售亏损不可税前扣除。
纳税调整
根据会计中的收入减去费用的一般原则所计算的利润结果需经
过以下调整进而成为用于计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即所得税的税基):
A.调增不可扣除费用和不应扣除而扣除(例如超出限额)的费用;
B.调增会计中不认定为收入,但税法中认定为收入的数额;
7
9
C.调减会计中认定为收入,但税法中不认定为收入的数额;
D.调增由纳税人承担的非合同性罚金;
E. 调减或调增在本期入账、但需在不同会计期间征税或税前扣除
的款项;
F. 当企业更换记账方式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标准时,由于采用国
际标准导致的收入和费用数额的增加或减少的数额应同样体现在纳
税调整中;
G.调增纳税人按逾期天数为相应税费计提的未缴税负债,具体调
增比例如下:
a.逾期360天以上:20%; b.
逾期720天以上:50%; c.逾
期1080天以上:100%。
除此之外,下列收入也应从税基中扣除:
A.已完成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收入;
B.减资时以低于面值价格回购自身股份产生的收入;
C.纳税人已完成税款缴纳的收入;
D.与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相关的增值税(包括已申请抵扣的进项
税额,以及纳税人注销注册时需补缴的税款);
E.自营餐饮店运营支出超过运营收入差额的45%的金额;
F.购置可折旧有形资产的补贴;
G.与购置长期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或金融资产相关且已计入资产
购置账户或固定资产账簿的金额;
H.采用单式记账的纳税人收到的补贴、资助和补助。
特殊规定
《所得税法》对特定主体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了特别规定:
A.对于开放式基金的管理公司、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公司、
养老金的管理公司从相关的管理活动中取得的所得应仅限归属于上
述公司自身的所得,而无论该所得是否会继续分配;
1
2
3
4
B. 上市公司的利润和亏损应按持股协议的规定在各持股人之间
分配后纳税,在持股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按持股人数量平均分
配;
C. 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应扣除属于普通合伙人的份额,剩
余的部分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纳税亏损额。
此外,《所得税法》还规定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其位于
境外的常设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常设机构遭遇亏损,则居民企
业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该亏损。
(2) 适用代扣代缴机制的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代扣代缴机制的应纳税所得额通常为收入总额,但以下情况
适用特殊规定:
非营利组织和斯洛伐克央行取得的债券或国债持有或转让
收益适用代扣代缴机制时,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或持有的总收入减去
购置费用;
如果开放式基金的收益由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给受益所有人,
则受益所有人应纳税所得额为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减去归属于管理公
司的收益;
纳税人取得损失补偿款同时也负担了向补偿方补偿的义务,
则应纳税所得额为两者的差额;
纳税人赎回开放式基金时,应纳税所得额为总收入减去购置
费用,并加上先前开放式基金发放的适用免税的收益。
(3) 适用特殊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
21%的特殊税率适用于退出税的机制(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事
项详见);35%的特殊税率适用于居民企业作为沉默合伙人和土地
合伙企业合伙人从非白名单国家纳税人获得的利润分配份额所得, 应
纳税所得额通常为收入总额。
(4) 外币的核算
企业所有账户必须以欧元结算。外币计价的外国资产和负债必须
转换成欧元。汇率采用记账日当天欧洲央行或斯洛伐克央行公布的官方
汇率,但如果纳税人不属于会计核算主体,则收入可以采用取得收
入相应月份的平均汇率、相关款项支付或到账当日汇率或纳税年度平
均汇率。对于费用,则应采用承担费用相应纳税期间的平均汇率。通
常来说,汇兑损益应计入当年的税基。但是,纳税人可以在纳税申报表
中注明,将未实现的汇兑损益不计入税基。
在计算外币存款利息应纳税所得额时,所采用的汇率为利息收益
计入纳税人银行账户之日的官方汇率。
在核算境外缴纳的税款时,使用相关纳税期间的平均汇率。
应纳税额
斯洛伐克不允许汇总申报或合并纳税,各个公司必须提交独立的
纳税申报表。
(1) 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示例
表5 企业所得税计算示例
项目 金额
会计利润/亏损 10,000,
调增项:
不予扣除的折旧/摊销 100,
与经营无关的费用 135,
免税收入相关费用 100,
不可抵扣利息 356,
转让定价调整额 50,
视同销售收入 0
准备金 200,
计提的但未支付费用 0
反避税规则调整 0
特别调整项: 0
业务招待费 56,
不能扣除的管理费/技术提成费 0
法务费 0
罚款 0
不得扣除的礼品支出 0
不得扣除的税金 103,
其他 16,
调增额合计 1,117,
调减项:
免税收入 -236,
折旧/摊销 0
视同销售成本 0
转让定价调整 0
与本纳税年度无关收入 0
以扣除方式给予的税收减免
(出口退税、研发加计扣除等)
-200,
其他 0
调减额合计 -436,
其他调整: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 -100,
集团内亏损弥补 0
通货膨胀调整 0
其他 0
其他调整合计 -100,
应纳税所得额 10,581,
适用税率: 24%
企业所得税 2,539,
税收抵免:
预缴税款 -900,
已被代扣代缴所得税 -50,
境外税收抵免 -200,
税收优惠 -20,
可抵减税金合计 -1,170,
应交税金 1,369,
附加税 0
应交税金合计 1,369,
注 1)本计算过程仅供参考斯洛伐克企业所得税税制适用,不代表任何真实案例。
纳税期间
斯洛伐克的纳税年度为企业的财务年度。通常情况下,企业财务
年度(如会计期间)为日历年度。纳税人也可选择申请按与之不同的
财务年度纳税,财务年度的选择需遵循以下条件:财务年度是连续的
12个月;财务年度从相关月份的第1天起开始。
1
2
4
此外,财务年度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会不等于12个月,例如:被
宣告破产的纳税人,自颁发破产令之日起至破产结束之日为一个独立的
财务年度;对于清算实体,从清算开始之日至清算结束之日为一个独
立的财务年度。但如果上述破产或清算未能在开始后第二年的12 月
31日完成,则财务年度应在第二年的12月31日结束。
消除双重征税
如果居民纳税人从与斯洛伐克签署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收入,
则根据税收协定相关规定消除重复征税。
《所得税法》还特别规定,如果税收协定规定采用抵免法时,境
外支付的所得税可以抵扣斯洛伐克境内该笔收入的应纳税额,但不应
超过根据斯洛伐克税法计算的该笔收入的应纳税额,超过税收协定允
许范围征收的税款也不得抵免。
如果税收协定没有另外的规定时,只有居民个人可以适用免税
法,详见。
特殊事项的处理
企业出售资产时,应注意以下特殊规定:
(1) 企业出售资产的收入应经过下列调整后计入税基。
增加企业购买该资产时承诺出售方履行其他义务的价值,以
及企业在使用该资产时计提的准备金;
扣除资产出售相关费用,条件是该费用通常由出售资产的企
业负担;
扣除资产残值;
扣除与资产相关的债权请求权,条件是该债权请求权将作为
取得资产方的收入进行征税。
(2) 采用单式记账法的纳税人取得企业出售的资产时,应按资
产的公允价值进行会计核算。
(3) 采用复式记账法的纳税人取得可折旧的资产时,应按照《所
得税法》相较于《会计法》的特殊要求调整会计核算。
企业分立和合并时,应注意以下特殊规定:
3
1
2
(1) 未经清算而解散的企业在做出解散决议的纳税期间可以根
据下列因素调整该纳税期间的税基:
分立、合并时根据《会计法》进行的资产重新评估导致的账
面价值变动,如果相关变动不体现在分立、合并后成立的新企业的税
基中,则可以用于调整未经清算而解散的企业的税基;
如果可折旧的资产价值按照《所得税法》和《会计法》的规
定评估的结果不一致,则相关税会差异可以用于调整未经清算而解散
的企业的税基。
(2) 取得未经清算而解散的企业资产的纳税人,应按资产的公
允价值进行会计核算,且可以将取得资产视为新购入资产计提折旧;
(3) 未经清算而解散的企业的应税所得应由其权利和义务的继
承人进行申报和纳税。
非居民企业
概述
斯洛伐克在税收管辖权方面采用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非居民企业是指未在斯洛伐克境内注册成立和实际管理机构不
在斯洛伐克,并且国际条约未将其判定为斯洛伐克居民的企业。非居
民企业也包括在境外设立并通过在斯洛伐克设立常设机构开展活动
的企业。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非居民企业仅对来源于斯洛伐克的收入纳税。《所得税法》第16
章规定的来源于斯洛伐克的所得包括:
(1) 通过位于斯洛伐克的常设机构经营取得的所得,以及处置
该常设机构资产的所得;
(2) 虽未通过常设机构开展活动,但在斯洛伐克境内提供了商
业、技术、管理、咨询、中介、施工、装配以及其他类似服务取得的
收入;
(3) 转让或出租位于斯洛伐克的不动产所得和来自该不动产的
其他所得;
1
2
4
7
8
12
(4) 转让在斯洛伐克注册成立企业的股份或合作社的参与权;
(5) 转让股权的价值 50%以上由位于斯洛伐克不动产构成的企
业的股份或合作社的参与权;
(6) 使用实物出资在斯洛伐克注册成立的企业时,认定的出资
额超过实物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产生的收入;
(7) 斯洛伐克企业合并、分立时的价值评估增值的收入;
(8)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由斯洛伐克居民个人、法人或者非居民
在斯洛伐克设立的常设机构支付的如下相关款项:
工业产权、计算机程序(软件)、设计或模型、生产技术及
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专有技术)的使用费,以及提供著作使用
权的报酬;
贷款、借款、存款、活期账户和定期账户的利息收入,按份
投资基金资产的收益,存单、存款证、存款单及其他等同证券和衍生
工具的收益;
股息收入;
租赁或转让斯洛伐克境内的动产收入或者租赁斯洛伐克居
民或者非居民纳税人在斯洛伐克常设机构所有的用于国际运输的交
通工具的租赁收入;
出售注册地在斯洛伐克的实体发行的证券所得;
出售斯洛伐克境内注册财产取得的所得;
转让注册地在斯洛伐克的企业股权或者注册地在斯洛伐克
的合作社参与权而取得的所得;
提供商业、技术或其他咨询、顾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营
销服务、管理服务、中介服务的收入等;
资本公积金中出资额的再分配收益;
分配利润和股本的收入;
销售虚拟货币的所得;
医疗机构取得的与在斯洛伐克境内开展活动有关的收入。
若非居民企业居民国与斯洛伐克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中
已对某些所得项目的来源地有定义性解释,一般以协定中的规定为判
3
5
6
9
10
11
1
1
定标准。中国政府与斯洛伐克签署的税收协定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可
参见。
税率
(1)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斯洛伐克的收入适用的企业所得
税税率与居民企业相同(21%)。
(2) 斯洛伐克居民企业向在斯洛伐克境内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
居民企业支付的或者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和其在斯洛伐克常设机构
无关的特定款项需按19%或35%的税率扣缴预提税。适用19%税率的
为来自于下列活动的收入:
在斯洛伐克境内提供商业、技术、管理、营销、咨询、中介、
施工、装配以及其他类似服务取得的收入;
小节第(8)条第Ⅱ、Ⅱ、Ⅱ、Ⅱ、Ⅱ项所述收入; 贷
款利息及其他收益;
衍生工具的收益。
适用35%的税率征收预提税的情形为非居民企业所在国与斯洛
伐克未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税务信息交换协议或不属于斯洛伐克
公布的白名单国家。
根据《所得税法》,下列国家不属于白名单国家:
欧盟税收方面非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所列的国家(2025年2
月有效的非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包括美属萨摩亚、安圭拉、斐济、关
岛、帕劳、巴拿马、俄罗斯、萨摩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属维尔京
群岛和瓦努阿图);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 企
业所得税税率为0%的国家。
(3) 另外,斯洛伐克税务机关为保障税款缴纳可以颁布决议要
求从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款项总额(无特定收入类型要求)中代扣代
缴%的款项作为预付税款。
征收范围
非居民企业需就其从斯洛伐克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3
4
2
3
常设机构规则
斯洛伐克《所得税法》对常设机构进行了定义,同时,在斯洛伐
克签署的税收协定中通常也有单独的条款确定常设机构的内涵,当税
收协定规定比《所得税法》更优惠的规则时优先适用税收协定中的规定
(通常斯洛伐克《所得税法》对常设机构的认定范围更广,适用协定
可以避免构成常设机构和承担纳税义务),中国政府与斯洛伐克签订
税收协定相关规定可参考。
《所得税法》第16章第2条规定,常设机构是指非居民纳税人在
斯洛伐克境内开展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的场所或设施,包括分
支机构、办公室、车间、工作场所、销售点、技术设施或自然资源的勘
探和开采地。
场所或设施只要被经常使用,就会被《所得税法》认定为固定的
场所或设施,如果不是经常使用,只要一次性活动在连续12个月内超
过6个月便认定为存在固定的场所或设施。通过数字平台提供的运输
中介和住宿中介服务,也视为在斯洛伐克境内以固定场所为基础开展
的活动。
非居民纳税人(或其关联方)在建筑、安装活动的工地上开展相
关活动超过6个月的也被认定构成常设机构(对应税收协定中的建筑
工地型常设机构)。在斯洛伐克境内提供服务,如果在连续12个月内
累计超过183天,则构成常设机构(对应税收协定中的服务型常设机
构)。
最后,在斯洛伐克的实体如果代表非居民纳税人进行谈判、签署
合同或在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即非居民纳税人签署合同时不会再对
合同进行实质性更改),签署合同以非居民纳税人的名义进行或者合
同的标的物为非居民纳税人能够支配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能够提供的
服务,则也构成常设机构(对应税收协定中的代理型常设机构)。其
中以非居民纳税人的名义活动应作广泛理解,只要在斯洛伐克的代理
在该非居民纳税人的指示下行动,非居民纳税人有权监督其经营成果
并承担相应的商务风险,均可以被认定为以非居民纳税人的名义进行
活动。
税收优惠
(1) 股息
对于支付给欧盟国家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斯洛伐克执行《欧
盟母子公司指令》,如果取得股息、红利的企业设立于欧盟或者为该
企业在欧盟设立的常设机构且直接持有分配股息、红利的斯洛伐克企
业至少10%的股权,则该笔股息、红利免征预提税。一般合伙企业或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一般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除外,在清算期的子公
司也不能享受免预提税优惠。
(2) 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对于欧盟国家之间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支出,斯洛伐克执行
《欧盟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指令(2003/49)》,如果收付双方为关
联企业,斯洛伐克居民企业支付给其他欧盟国家居民企业的利息和特
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提税。这里的关联企业是指一方直接持有另一方
25%以上的股权达24个月以上,或双方同时被第三方直接持有25%以
上股权达24个月以上。
在满足上述同样条件下,斯洛伐克居民企业支付给瑞士居民企业
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同样不征收预提税。
自2020年起,上述纳税人在达到24个月持股时间要求后,可以对
之前因未满足持股时间要求而缴纳的预提税申请退税。
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主要是常设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居民企业
大致相同。《所得税法》第17章第7款特别规定,常设机构为其经营
目的发生的费用可以扣除(包括管理和一般行政支出)。对于境外发
生的非居民企业整体层面的费用,只要常设机构可以说明相关费用的
总额、费用在非居民企业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分摊方法,以及与费用相
关的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和受益人的信息,情况合理的,可以予以扣
除。除此之外,涉及常设机构应纳税所得额核算的规定还有:
(1) 在常设机构成立之前由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收入和承担的费
用,如果与常设机构有关,则应由常设机构在其提交的第一份纳税申报
表中说明;
1
(2) 如果非居民纳税人在常设机构停止经营后取得了可归属于
常设机构的收入,则该收入应计入非居民纳税人本年度纳税申报表;
(3) 如果非居民纳税人在常设机构停止经营后承担了可归属于
常设机构的费用,则该费用可通过补充纳税申报表,在常设机构存续
的最后两个纳税期中的某一期进行申报。
税收协定对常设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有特殊确定规则的,应同时
考虑税收协定的规定,中国政府和斯洛伐克签署的税收协定相关规定
详见。此外,常设机构的利润可以按照核定利润进行计算。主管
税务机关可以用成本费用利润率、总收入利润率以及佣金收入利润率
等比率来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常设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应提
交税务机关批准。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此方法须在下一纳税年度使用,
并且不得在纳税期间变更。核定利润的方法可以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协商。
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款项由斯洛伐克公司代扣代缴预提税时应
纳税所得额通常为收入总额,不按收入总额预提的特殊情况下适用居
民企业的相关规则,详见中适用代扣代缴机制的应纳税所得额的
特殊规则。
应纳税额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适用预提税的收入同居民企业适用代扣代缴机制的
收入(详见)。另外,《所得税法》还专门规定非居民企业
下列所得适用预提税:
(1) 在斯洛伐克境内提供商业、技术、管理、营销、咨询、中
介、施工、装配以及其他类似服务取得的收入;
(2)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由斯洛伐克居民个人、法人或者非居民
在斯洛伐克设立的常设机构支付的下列款项:
授权使用专利权、许可证、软件、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类似
知识产权的收入;
位于斯洛伐克境内的动产租赁收入;2
1
利息收入及其他贷款、衍生品和债券收益;
(3) 参与凭证、代金券、投资券产生的收入,以及银行存款和
活期账户的利息收入。
另外,由斯洛伐克居民个人、法人或者非居民在斯洛伐克设立的常
设机构支付的所有款项如果是支付给不是白名单国家(见) 的
居民,则它们都属于适用预提税的范围,其他不适用预提税的来源于斯
洛伐克的所得按照居民企业的规则进行征税。
亏损弥补
非居民企业的亏损弥补适用与居民企业同样的规定, 详见
。但是《所得税法》第17章第7款特别规定,常设机构的税基和
亏损分别不得低于和高于其他独立第三方开展相同或类似活动所能
达到的水平。
特殊事项的处理
注册在斯洛伐克境外的外国企业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需要在
斯洛伐克承担适用预提税收入的纳税义务,也应该就其雇员取得的受
雇收入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1) 该外国企业在斯洛伐克境内设有常设机构;
(2) 该外国企业为在斯洛伐克境内开展专业活动的演员、运动
员、艺术家和其他人员支付相关报酬;
(3) 该外国企业的雇员在斯洛伐克境内开展活动,且持续时间
在任何连续的12个月内超过183天。
斯洛伐克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从支付给该外国企业的款项中代扣
代缴%的款项作为预付税款。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除下列纳税人无须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情况外,其余企业所得税纳
税人均须提交申报表:
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的纳税人以及斯洛伐克国家银行,其取
得的收入仅为不征税收入和适用代扣代缴机制的收入;
3
2
3
4
公民协会仅取得免税收入、适用代扣代缴机制的收入或不征
税收入;
接受预算或财政拨款的机构仅取得免税收入或适用代扣代
缴机制的收入;
注册教会和宗教社团仅取得宗教活动收入、捐赠收入或适用
代扣代缴机制的收入。
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申报表模板可参考财政部第
MF/012481/2024-72号公告。
企业纳税人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年度税务申报表(必须使用经授
权的电子签名),特殊情况下允许以纸质方式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
表通常需在财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企业财务报表需在财务年
度结束后的4月30日前提交。特殊情况下纳税申报期可延期3个月到6
个月(如申报中包含境外所得或申报所得涉及非居民在斯洛伐克境内
设立的常设机构)。需要延期的纳税人需在财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
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主要规定与个人所得税相应部分相同。
如果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表提交截至日期前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
可提交更正申报表并免于处罚。初始纳税申报表将被视为无效,修正后
的纳税申报表将被视为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依据。如果在纳税申报
表提交截至日期后发现错误且相关错误导致应报未报的情况,纳税人
必须在补充纳税申报表中申报错误,并接受相应处罚。
(2) 税款缴纳
通常而言,税款缴纳的期限和纳税申报表提交期限相同。纳税人
在纳税申报表中计算的税额少于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的,税务机关在审
核评估后15日内出具纳税差额调整通知书。
预缴企业所得税须按月或按季缴纳。如果上年度的应纳税额超过
16,600欧元,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须按上一年应纳税额分12期等额预
缴税款,税款应在每月月末缴纳。如果上一年应纳税额超过5,000欧
元但不超过16,600欧元,则应按上年应纳税额等额分4次预缴税款,
1
2
3
1
3
税款应在每季度末缴纳。如果纳税人上一年应纳税额没有超过5,000
欧元,或者纳税人处于清算或破产状态,则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成立当年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但税务机关
有权依据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当年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数额。另外,
成立所属年度结束后次年在第一次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前纳税
人也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但未提交申报表期间应付的预缴税款应在申
报表提交之后次月月末前进行缴纳。
另外,企业分立、合并时其预缴税款有特殊规定:
新设合并的预缴税款由被合并企业在被合并前一纳税期间
应纳税额的总额依据前文一般规定计算;
吸收合并的预缴税款由被合并企业在被合并前一纳税期间
应纳税额的总额加上合并企业在合并被合并企业前一纳税期间应纳
税额的总额之和依据前文一般规定计算;
分立的企业的预缴税款由被分立企业在分立前一纳税期间
应纳税额根据分立后企业所占被分立企业股本比例分配后依据前文
一般规定计算。
企业纳税人申报税款低于下列标准的,应按下列标准缴纳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万欧元的企业,最低纳税标准为340
欧元;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欧元但不超过25万欧元的企业,最低
纳税标准为960欧元;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万欧元但不超过50万欧元的企业,最低
纳税标准为1,920欧元;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欧元的企业,最低纳税标准为3,840
欧元。
若纳税人在纳税期间内的平均残疾人雇员数量占全部雇员总数
至少20%,则上述最低纳税标准减半。
按照最低纳税标准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其相对于申报税款而言多
交的税款,可在未来3个纳税期间内用于抵免应纳税额。下列纳税人无
须按照最低纳税标准缴纳税款:
2
4
2
2
新成立的纳税人(即首次提交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
非为经营目的而设立或成立的纳税人、上市公司以及斯洛伐
克国家银行;
处于清算或破产程序的纳税人;
因财产不足而中止破产程序的正在解散的纳税人等。
(3) 退税
参见个人所得税部分内容。
(4) 代扣代缴税款特殊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转账或将款项记入纳税人账户时扣缴税
款,并最迟须在次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缴纳上月扣缴税款(税务机关
另行规定的除外,例如小节第(2)条第Ⅱ项所述收入的税款应
在纳税期间结束后次月月底前缴纳),并同时提交扣缴和缴纳税收的
书面通知。
通常而言,通过代扣代缴机制缴纳的税款为纳税人最终税负,但
对于下列收入,纳税人可选择将代扣代缴税款视为预缴税款,并可在
后续提交纳税申报表中用该税款抵扣申报税款:
贷款、借贷及衍生工具利息与其他收益;
斯洛伐克居民纳税人、欧盟成员国纳税人和欧洲经济区协定
缔约国纳税人投资份额赎回(退还)产生的收益;
小节第(8)条第Ⅱ、Ⅱ、Ⅱ、Ⅱ项所述收入。
支柱二规则
斯洛伐克已签署实施应对经济数字化挑战的双支柱方案的相关
协议,并通过第507/2023号法律从2023年12月31日起引入了对跨国企
业集团和大型国内集团征收最低补足税的机制,旨在确保大型跨国企
业(收入超过亿欧元)在其经营的每个税收管辖区内产生的收入都
能承担15%的最低水平的税负。
最低补足税适用于跨国企业集团或大型国内集团的成员实体,筛
选适用对象的条件为:在适用最低补足税所在财政年度之前的四个财政
年度中,集团至少有两个财政年度的合并收入达到亿欧元以上。
1
3
4
1
3
若此类集团成员在斯洛伐克的实际税率低于15%,则需通过追加税款
确保其最低纳税水平。
下列情况下,斯洛伐克不对纳税人征收最低补足税:
(1) 位于斯洛伐克境内的所有成员实体收入平均值低于1,000
万欧元,且平均利润或亏损低于100万欧元;
(2) 斯洛伐克境内的成员实体属于国家机关、国际组织、非营
利组织、养老基金或投资基金,以及至少95%资产价值由上述实体持
有的其他实体。
适用最低补足税的纳税人必须在纳税年度结束后15个月内向税
务机关提交最低补足税纳税申报表。最低补足税按年度征收,无需预
缴。该税款在所有位于斯洛伐克境内的成员实体层面课征,采用自行
申报方式,应在提交最低补足税申报表期限内缴纳。
此外,纳税人必须在纳税年度结束后15个月内,就每个纳税年度
向税务机关提交最低补足税信息通知(即全球反税基侵蚀信息申报
表)。同一跨国企业集团旗下的成员实体可指定集团内在斯洛伐克境
内注册的任一纳税人作为“指定本地实体”,代其履行申报义务。
对于未按时或未提交最低补足税信息通知或最低补足税纳税申
报表的实体,税务机关可处以1,500欧元至5万欧元的罚款,且可多次
累计处罚。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由《所得税法》规定,税收征管方面的问题由
《税收征管法》(№563/2009)规定。自斯洛伐克加入欧盟以来, 个
人所得税法规经过多次调整,由2000年的7档税率调整到2004年的1 档
税率,自2013年起又恢复成2档税率并沿用至今,目前斯洛伐克个人
所得税制度的重要特征已与欧盟税法相统一。
斯洛伐克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将个人
的一部分所得按性质分类征税,其他部分所得则按一定规则计入综合
税基后进行征税。
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下列人员被认为是斯洛伐克居民个人:
(1) 在斯洛伐克拥有永久居所;
(2) 一个日历年内在斯洛伐克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以上(到达
和离开当日也计算在内),仅以学习或接受医疗目的停留除外;
(3) 如个人在斯洛伐克拥有居所,且此居所不属于为偶然性目
的而拥有,而是在考虑所有因素后确定个人具有长期保留此场所的明
显意图,则该自然人也属于斯洛伐克居民个人。此判定需综合考虑个
人与斯洛伐克的经济联系和人际关系等因素。
根据斯洛伐克税务局发布的第2/MZ/2020/MU号指南,上述第(1)
条所述的“在斯洛伐克拥有永久居所”,是指纳税人根据《斯洛伐克公民
居所申报与居民登记法》(第253/1998号法律)和《外国人居留法及部
分法律修正案》(第404/2011号法律)两部法律,有权或已获授权在斯
洛伐克境内永久居住,并依据上述法规实际行使该权利。纳税人是否在
斯洛伐克境内拥有永久居所,以是否向相关申报机关或警察局办理居
所申报或登记为准,不考虑纳税人是否实际拥有永久居所,也不考虑
纳税人是否具有在斯洛伐克境内长期居留的意图。
征收范围
居民个人应就其来源于境内以及境外的全部所得在斯洛伐克缴
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应税所得主要包括:受雇收入、经营以及专业服
务收入、投资所得和其他收入等。
(1) 受雇收入
工资、薪金收入
A.来自当前或先前劳动关系、公职关系、公务员关系或成员关系
的收入,条件是纳税人在为收入支付方工作时必须遵守收入支付方的
指示或命令,且纳税人未参与相关企业或合作社的注册资本;
B. 清算人、代理人、管理人、合作社成员、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
及有限合伙公司合伙人的工作收入;
C. 斯洛伐克宪法机构官员、公共权利保护官、儿童事务专员、残
疾人事务专员、在斯洛伐克境内当选的欧洲议会议员、斯洛伐克检察
1
官以及斯洛伐克其他中央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特别规定领取的
薪金和职务津贴;
D.在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其他法人或团体任职的报酬;
E.被羁押被告人的报酬和被判处监禁的罪犯的报酬;
F.社会基金收入;
G.服务费;
H.从已缴纳的强制性健康保险、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款中退还的
保险费;
I.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生产劳动的报酬和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收入;
J.根据职业体育合同获得的运动员收入和根据特殊规定签订的
体育专家合同获得的体育专家收入。
雇员应纳税所得额中不包含员工支付的强制性健康保险和社会
保险费用,也不包括向外国保险公司支付的强制性保险费用。
福利性收入
福利性收入按照其公允市场价值计算,具体包括:
A.用人单位给职工提供的同时用于企业经营和个人目的使用的
汽车,应从首次投入使用之日起连续8年作为职工的应纳税所得额处
理。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第一年车辆购置费用(含增值税,如果购置时
汽车未负担增值税,则应调增相应增值税的数额)的%(适用于电
池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或1%(适用于其他车辆)。每一
年作为计算基数的车辆购置费用都会在上一年基础上继续减去第一
年数额的%。属租赁性质的,则应同时考虑出租人的购置价格以及
车辆的折旧情况确定计算基数;
B. 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应税收入为期权行使日股票市场价格与员
工支付的股票价格之差,减去股票期权的购买价格(如有);
C. 雇主开展竞赛活动中,雇员及其家属、子女参与竞赛获得的奖
品、奖金等,均属于雇员自己的收入,但如果家属、子女也属于雇主
员工,则各自的奖品、奖金将分别计算。
雇主给雇员支付的福利性收入也应包含在健康保险和社会保险
费的计费基数当中。
2
养老金收入
根据《所得税法》,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或由商业保险机构基
于强制性保险支付的养老金收入免税。但来自于其他养老计划的收入
将被视为其他类型的应税收入,具体包括:
A.雇主为雇员设立的养老计划(职业养老金)视为工资薪金收入;
B.其他养老金(主要是斯洛伐克国家养老金计划)视为其他收入。
上述收入并入总应纳税所得额中适用一般税率,同时不得进行任
何扣除。
其他受雇收入
包括股票期权、一次性辞退补偿等,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总收入减去
费用扣除项后的余额。如果该收入适用代扣代缴,则不能扣除费用。
对于股票期权而言,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行权之日。应纳税所
得额为行权当日股票价格与雇员股票购置费用之间的差额再减去期
权购置成本。对于在2009年12月31日前授予的期权,其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含期权的第1天。
纳税人取得的一次性辞退补偿(为员工平均月工资的1至5倍)应
缴纳所得税,同时也应包含在社会保险和健康保险缴费基数当中。
(2) 经营以及专业服务收入
该项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经营以及专业服务取得的收入扣除
法律规定的允许扣除的实际费用(通常为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成本费
用)。但纳税人也可选择按比例进行一次性扣除。
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主要包括: A.
从事贸易活动收入;
B. 农业、林业和水资源管理收入;
C. 不包括在A项和B项中的其他特定经营活动收入,例如从事
保险、兽医、审计、税务咨询、公证等领域经营活动的收入;
D.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上市企业的持股人利润分配收
入(该收入可以在扣除健康保险和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后纳税);
E. 不动产租赁收入(包括属于不动产附属物的动产租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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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 出售商业资产收入;
G.为开展经营所开设银行账户的利息收入;
H.出售公司股份和资产收入;
I.债务人处置其企业资产所抵的债务金额等。
纳税人上述从A项到D项的经营收入应纳入单独税基征税(下文
称税基B),不再并入总应纳税所得额中,但仍然适用个人所得税累
进税率,详见。上述E项收入应与前文受雇收入汇总(下文称
税基A)。上述F项至I项的收入应根据资产、资金与经营活动的相关
性同最相关的经营活动收入汇总计入相应税基。
专业服务收入
专业服务收入是指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的收入,专业服务收入
适用于与经营收入同样的征税原则。根据《所得税法》,专业服务收
入主要包括:
A.创作作品和提供艺术表演所产生的收入,自行出资出版、复制
和传播文学作品和其他作品所产生的收入,以及创作或制作其他知识
产权客体、使用其他知识产权客体或转让知识产权客体权利所产生的
收入;
B. 不属于经营和贸易活动的其他活动收入;
C.从事经纪代理活动的收入;
D.运动员或体育专家收入,包括赞助合同中规定的收入;
E.专业问题咨询和提供口译服务收入等;
F.授予作品使用权和艺术表演使用权的收入。
除了F项专业服务收入的其他专业服务收入需并入税基B合并计
税,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F项的专业服务收入需计入税基A中,
也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
个人从事经营以及专业服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
人为取得和维持应税经营收入而发生的费用通常准予扣除。可扣除的
费用主要包括:折旧;清算或出售的有形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的残值;
室内设置的环境保护设备支出;与雇员相关的服务、健康保险、社会保
险支出;特定的差旅费;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广告宣传费;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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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亏损和坏账;私家车用于商业经营时的里程损耗和维修支出等。纳税
人承担的由于在通常开展业务的地点以外的地区开展业务相关的支
出(例如餐饮费、住宿费、公共交通费等其他必要费用)也可以扣除。
如果纳税人使用未纳入营业资产的自有机动车辆开展经营活动, 则还
可以按照下列标准之一扣除燃油费用:
A.按第283/2002号法律确立的每公里基本标准计算的燃料费用;
B.按照合理行驶里程数计算的燃料费用(但最多不得超过当期实
际燃油费用的50%)。
个人如果不满足增值税纳税人的条件,或仅在部分纳税期内登记
为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对特定收入选择一次性费用扣除,扣除总额为
特定收入总额的60%,但最多不超过2万欧元。特定收入为除F项以外
的专业服务收入和A项到D项的经营收入。
对于夫妇双方用于取得经营及专业服务收入的共有有形资产,使
用相关资产的费用和出售相关资产的收入应按照双方各自的使用程
度按比例分配。
(3) 投资收入
投资收入具体包括:
证券利息和其他收益;
一般银行存款、活期存款利息(为开展经营所开设银行账户
存款利息收入除外)、建筑协会账户存款利息;
贷款的利息和股份公司合伙人的出资利息;
泛欧个人养老金和补充养老保险收入;
以达到某年龄为条件的保险的收入;
汇票贴现收入;
持有股票的收益;
国债、国库券收入,其中还应包括低于国债、国库券票面价
值出售时票面价值和实际销售价格的差额,该差额在国库券到期时计
入税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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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赎回有价证券时,有价证券票面价值和溢价发行价格的差额
为投资所得,到期前赎回的,有价证券票面价值和实际赎回价格的差额
为投资所得。
投资所得构成一个单独的所得类别(下文称税基C)。自2016年1
月1日起,投资所得将不再包括在总应纳税所得额中合并计税,而是
按19%的固定税率计入单独税基纳税。《所得税法》规定来源于斯洛
伐克的上述投资收入第1、2、4、5、7适用代扣代缴机制,如果这些收
入来自斯洛伐克境外,则并入税基C中纳税,判断收入来源的规则详见
。
《所得税法》特别规定持有股票的收入仅将持有总收入超过股票购
置成本的部分计入税基中,当持有收入低于购置成本时,相应的亏损在
税基计算时不考虑。纳入税基C的收入如果也纳入健康保险和社会保险
数额的计费基数,则相关的保险金额可以作为费用扣除。另外, 纳税人
从境外取得的泛欧个人养老金和补充养老保险收入、以达到某年龄为条
件的保险的收入可以扣除纳税人之前所缴纳的保费数额。
夫妻共同取得的投资收入和相关的费用扣除额按平均分配的方
式计入双方的税基中,但夫妻双方可协商确定另外的分配比例。
(4) 其他收入
其他所得是指不属于上述(1)至(3)的收入,主要包括:
临时偶然性活动收入(包括偶然从事农业、林业、水产活
动和偶然出租动产等);
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收入;
转让动产、期权、有价证券收入;
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的股份和参与权的收入;
继承工业权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如著作权)的收入; 养
老金;
参与公共竞赛的奖励,其中如果是体育竞赛的奖励,则纳
税人不应是专门从事运动事业的人(否则应属于专业服务收入);
彩票和其他类似游戏的奖金收入,以及广告竞赛和抽奖的
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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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收入;
补偿非物质性损失的收入,犯罪行为导致损失的除外;
衍生品业务收入;
废物收购收入;
体育从业人员根据合同取得的运动赞助;
体育新闻行业志愿者获得的收入;
销售虚拟货币收入。
其他收入应同受雇收入、专业服务收入中F项收入和经营收入中E
项收入汇总到税基A中进行纳税。但来自斯洛伐克的参与公共竞赛的
奖励和彩票和其他类似游戏的奖金收入适用代扣代缴的规定,在颁发
奖励时组织方应告知纳税人奖励和奖金的数额。来自斯洛伐克境外的
这类收入并入税基A中,属于其他收入。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收入,除
开展临床试验的收入外,均适用代扣代缴的规定。
计算其他收入的税基时可以扣除纳税人实际负担的费用,但费用
扣除数额不得超过收入数额。纳入税基A的其他收入如果也纳入健康
保险、社会保险的计费基数,则相关的保险金额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费用扣除方面主要还有以下特殊规定:
纳税人取得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收入,转让动产、期权、有价
证券收入或者分配股本的收入可以扣除下列费用:
A.纳税人购置上述资产的费用,如果上述资产是纳税人自己建
造、创造的,则可以扣除纳税人建造、创造上述资产的费用;
B. 如果纳税人无偿取得上述资产,则可以扣除相当于上述资产市
场价格的费用;
C. 如果上述资产属于纳税人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财产,则可以扣
除上述资产的账面剩余价值;
D.纳税人还可以扣除用于上述资产技术评估、维修的费用,以及
与销售上述资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纳税人取得衍生品业务收入可以扣除衍生品业务的中介服
务费和交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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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从事偶然性农业、林业、水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按
实际负担费用扣除外可以选择按收入总额25%的比例进行一次性费
用扣除,但扣除额最多不超过5,040欧元;
所有根据体育赞助合同证明的支出均可以从体育从业人员
根据合同取得的运动赞助收入中扣除;
健康保险、社会保险金额可以扣除。
税基中除上述所列的收入外,还应包括纳税人对企业进行非现金
资产投资时,投资股份价值高于财产价值的差额部分,该差额应在完
成非现金财产投资的纳税期间纳入税基,或者是选择从完成投资纳税
期间开始逐年纳入税基(最长不超过7年,且每年至少纳入税基1/7
的数额)。
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收入应在不动产实体转交时纳入税基,无论
所有权何时转让。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收入、转让动产、期权、有价证
券收入和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的股份和参与权的收入如果根
据买卖合同是分期付款,则在相应款项实际收到的纳税期间纳入税基
中。
夫妻转让其共有财产或权利取得的其他收入,应在该资产最后登
记为经营资产的那一方纳税。
(5) 不征税收入
根据《所得税法》第3章,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包括:
受赠、继承不动产、住宅、非住宅房产及其部分产权的收入,
但因从事受雇活动、经营或专业服务而获得的上述财产除外,医疗服务
的提供者获得的上述财产也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从事借贷活动的本金;
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时,销售商品或服务收取的增值税;
获得新股份和权益的收入,包括在纳税人未经清算而解散
(包括涉及在欧盟注册公司资产的合并和分立)情况下交换新股份和
权益的收入;
根据专门规定从法定实体收取的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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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赠予或继承取得的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但不包括因从事
受雇活动或经营和专业服务活动而获得的上述资产,也不包括医疗服
务提供者获得的受赠收入;
除《所得税法》第3章专门列出的不征税收入外,下列收入也属
于不征税收入:
与从事受雇工作有关的差旅费(出国差旅费除外),但金额
不得超过员工根据法律有权获得的金额;
根据法律提供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和工作服、制
服的价值(包括其维护费用);
雇员从雇主处预支的款项(用于以雇主名义进行支出);
根据法律提供的休养、康复、体能康复和预防性医疗保健服
务的价值;
根据法律使用自己的工具、设备和工作所需物品的补偿。
税率
(1) 一般税率
税基A部分适用的税率如下表所示:
表6 2025年个人所得税税基A适用的税率表
类别 税率
一档税率(不超过最低生活标准倍的应纳税所得额) 19%
二档税率(超过最低生活标准倍的应纳税所得额) 25%
注1)上述倍的计数基础为纳税年度1月1日有效的最低生活标准,最低生活标准的
规定位于《最低生活标准法》(№601/2003)第2章第1条第1款。2024年7月1日起有效的最低
生活标准为欧元,2025年7月1日起有效的最低生活标准为欧元。
税基B适用的税率分情况而定:
当居民个人年度税基B金额低于10万欧元时,统一适用15%;
当居民个人年度税基B金额不低于10万欧元时,适用税率同
上述税基A的规定。
(2) 特殊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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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收入的税率为7%或19%,其中税基C适用19%的税率,具体
参见。7%的税率适用于居民个人(仅因满足停留时间标准而成
为居民的个人除外)取得的下列收入:
商业公司或合作社向参与其注册资本的人员,或法定机构成
员,或该商业公司或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分配的利润份额(股息),但
是从 2024 年度产生的利润中进行的分配适用 10%的税率;
土地合作社成员在利润及拟分配给成员的资产中所占份额;
来源于境外的,支付给上市公司隐名合伙人的经营成果份
额、上市公司合伙人及两合公司无限责任合伙人的利润份额,以及公
司清算时上市公司合伙人和两合公司无限责任合伙人的清算剩余财
产份额、合伙人退出上市公司或无限责任合伙人退出两合公司时的结
算份额。
通过斯洛伐克国家债券、国家国库券,以及其他欧盟成员国或欧
洲经济区协定缔约国发行的债券和国库券取得的收入,适用13%的税
率。
(3) 代扣代缴税率
居民个人取得的特定收入应适用代扣代缴,税率通常为19%,适
用代扣代缴的情况详见。
另外,斯洛伐克税务机关为保障税款缴纳可以颁布决议要求从支
付给居民个人的款项总额(无特定收入类型要求)中要求代扣代缴
%的款项作为预付税款。
税收优惠
下列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 基于强制性保险取得的健康和疾病赔偿金及养老金等(具
体包括公共医疗保险、个人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疾病保险和意外
保险、养老金储蓄等);
(2) 从当地劳动部门和欧盟社会部门取得的款项,包括保障基
本生活条件和解决物质困难的津贴和补助、社会服务补贴、严重残疾
人的社会补贴、国家津贴等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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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资中的病假补贴、养育家庭补贴、生育补贴和养老金补
贴,也包括担任法官、宪法法院法官和检察官的补贴;
(4) 促进就业政策规定下获得的福利;
(5) 雇员在国外支付强制性保险时,从外国保险公司取得的保
险款等;
(6) 残疾人取得的强制性赡养费和福利金;
(7) 作战预备队、应急预备队和国防预备队军人因执行特殊任
务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助金、激励性补助金、实物津贴、差旅费和一次
性抚恤金;
(8) 武装部队、武装安全部队、武装团体、国家安全局、消防
与救援部队、山地救援服务及斯洛伐克情报局人员享有的服役保障福
利和社会保障服务,但不包括服役津贴、离职金和休养福利;
(9) 赠予消防与救援部队人员、消防单位雇员及成员以及在抢
救生命和财产过程中施以援助的自然人的实物捐赠或现金捐赠;
(10) 从2004年至2016年赚取的利润中分派的股息;
(11) 经济损失赔偿及保险赔偿;
(12) 来自斯洛伐克境内外的奖学金;
(13) 公共和私人基金会的捐款,但如果基金会支付的捐款作
为提供服务的对价,则应按照受雇收入缴纳个税;
(14) 由于税务机关的错误而导致多交税,进而有权连带利息
返税的利息收入;
(15) 从根据第30/2019号法案《赌博法》开展彩票及其他业务
中取得的收入;
(16) 价值低于350欧元的竞赛奖励、商业促销抽奖奖金和体育
竞赛奖金等不在上一条中所列的奖励收入,超过350欧元的部分属应
税收入;
(17) 纳税人因养育孩子和承担住房贷款而享受的税收优惠;
(18) 从存款保险和投资保险中获得的资金赔偿;
(19) 出售持股凭证所得收入;
(20) 为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学校的学生提供的物质保障
(21) 从国家预算取得的作为国家奖金或国家荣誉的现金和实
物;
(22) 为警察部队提供协助人员的收入(收入须从警察部队用
于支付以下活动的特殊资金中支付:开展侦查行动、进行刑事情报
工作、使用线人以及保护证人);
(23) 根据专门规定为公共利益使用土地或建筑物的补偿款;
(24) 由打击反社会行为机构提供的报酬;
(25) 出售破产人财产收入以及在破产程序下核销债务收入;
(26) 出租不动产和动产(非经常性)的收入以及前文“其他
收入”中的临时偶然性活动收入纳税期间内最高免税收入限额为500
欧元,超过500欧元的部分应征税;
(27) 居民和非居民个人销售居民企业股份或期权年累计资本
利得不超过500欧元的部分可以免税(与上述出租不动产和动产的所
得合并适用该500欧元的免税额,且超过部分应征税);
(28) 体育新闻行业志愿者获得的收入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
欧元的部分免税,超过部分应征税(该所得单独适用500欧元的免税
额);
(29) 土地合伙企业成员之间分配利润和资产中的份额纳税年
度内不超过500欧元的部分免税(该所得单独适用500欧元的免税
额),超过的部分适用预提税或单独纳税;
(30) 持有和出售国家债券(包括欧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协
定缔约国发行的国家债券)的收益;
(31) 国家彩票(有政府特别许可的彩票)奖金收入;
(32) 处置动产的资本利得通常可以免税,但动产在前5年中曾
用于经营活动的除外,动产不包括有价证券;
(33) 处置不动产的资本利得在纳税人拥有不动产5年及以上
时免税(在房产被继承的情况下应计入被继承人持有的时间),但
不动产在前5年中曾用于经营活动的除外;
(34) 纳税人将其用于居住的已经租赁5年以上的住宅使用权
转让的收入免税;
(35) 销售购进满1年的在证券市场(包括外国证券市场)上交
易的有价证券,条件是相关证券上市到出售间隔也超过1年,但专门
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纳税人不适用该免税;
(36) 销售从长期投资储蓄中获得的有价证券、期权和衍生工
具的收入免税,其中还包括开始长期投资储蓄后15年后支付的收入,
但专门从事有价证券、期权和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的纳税人不适用该免
税;
(37) 从2016年1月1日起,转让境外上市证券的资本利得在持
有期超过1年且证券自发行日至出售日间隔也超过1年的情况下可以
免税;
(38) 其他《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
除上述《所得税法》第9章专门列出的免税收入外,其他章节也
列出特定的免税项目,包括:
(1) 雇员接受雇主开展的专业训练和培训,但如果接受的培训
属于大学前的初等和中等教育,则雇员需要为雇主从相关学年起服务
不少于24个日历月才能享受免税;
(2) 在工作场所提供的餐食服务、餐食补贴和在工作场所提供
的非酒精饮料;
(3) 雇主向雇员提供的子女体育活动补贴金额;
(4) 雇主为雇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娱乐、保健、教育设施、图书
馆、培训和体育设施形式提供的福利;
(5) 雇主为雇员缴纳的境内外的强制性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
社会保险;
(6) 在工伤疗养期间雇主为雇员支付的工资和收入补偿;
(7) 雇主高于法定标准的给雇员支付的预防性医学检查的费
用;
(8) 从事农业活动的雇主每年价值不超过200欧元的支付给雇
员的农产品,如果超过该限额,则超过200欧元的部分计入应税收入;
(9) 为有共同生活的亲属死亡、遭遇自然灾害和暂时失去劳动
能力(持续时间超过纳税期间的一半)的雇员开展的社会救济,每个
雇员免税的社会救济数额不超过2,000欧元,超过该限额后仅超出部
分计入应税收入;
(10) 雇主为雇员提供的上下班交通便利的非现金性补贴,每个
月不超过60欧元,超出限额后仅超出部分计入应税收入;
(11) 雇主为雇员提供的住房补贴,每个月不超过100欧元,对
于连续工作满24个月的雇员,可以提高到每个月350欧元,超出限额
后仅超出部分计入应税收入;
(12) 雇员从所有雇主获得的其他实物性福利,每个纳税期间的
免税额为500欧元,超出限额后仅超出部分计入应税收入。斯洛伐克税
务局颁布的指南规定,为适用本条的免税待遇,雇主为雇员提供的实
物性福利应当作为费用完成所得税税前扣除;
(13) 雇主根据《劳动法典》第152章的规定为雇员提供的国家
住房补贴金额,但如果雇主同时提供了上述第(11)项所述的补贴,
则本条免税规定不适用。
税前扣除
(1) 免税金额
纳税人可以就其取得的受雇收入的总额申请扣除一部分免税额。
只有当受雇收入低于免税额时,两者差额才能用于扣减应税经营和专业
服务收入。
基本免税额
当居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用于计算免税额所指的应纳税所得额
是指受雇收入和属于税基B的经营和专业服务收入扣除免税收入、社
会保险和健康保险费以及其他扣除项目后的净额,配偶免税额中一
样)不超过最低生活标准的倍时(2025年适用的最低生活标准为
欧元/月,其倍即25,欧元/年),允许扣除最低生活
标准21倍的数额(即5,欧元)。
若 居 民 个 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超 过 最 低 生 活 标 准 的 倍( 即
25,欧元),但不高于最低生活标准的倍(即48, 欧
元),可在税前扣除最低生活标准倍(即12,欧元)减
1
去其应纳税所得额的25%后的差额;若应纳税所得额高于最低生活标
准的倍(即48,欧元),则不可以享受该免税额。
配偶免税额
需抚养配偶的纳税人可申请额外的免税额,免税额为最低生活标
准的倍(即5,欧元)。如果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最低
生活标准的倍(即48,欧元),且配偶在纳税年度中没有收
入,则免税额为最低生活标准的倍(即5,欧元);如果配偶
年收入不超过最低生活标准的倍(即5,欧元),则免税额相
应减少其收入数额;当配偶年收入高于最低生活标准的 倍(即
5,欧元),则不得申请配偶免税额。
如果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最低生活标准的倍(即
48,欧元),且配偶没有收入,则可享受最低生活标准的
倍(即17,欧元)减去其年应纳税所得额25%的免税额;如果
配偶有收入,则免税额也会减少相应数额;年收入超过最低生活标准
的倍(即69,欧元)的纳税人无权享受配偶免税额。配偶收
入应以扣除强制性社会保险和健康保险费后的余额为准。
为享受配偶免税额,配偶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在相关纳税期间内与纳税人共同生活,并照顾与纳税人共同生
活的未成年受抚养人(未满3周岁的子女或未满6周岁的残疾子女);
B. 正领取国家护理津贴;
C.被登记为失业人口; D.
被认定为残障人士。
因为2026年适用的最低生活标准已于2025年年中公布,因此读者
可以按2026年1月1日有效的最低生活标准欧元再乘以相关倍
数适用上述的规则。
补充养老储蓄免税额
居民个人养老金和补充养老储蓄缴纳的款项可以在每年180欧元
的限额内扣除,条件是相关养老合同在2013年12月31日后签订。
其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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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养老金领取者(包括参加强制性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退役
养老保险的个人)通常无权享受基本免税额,但如果退休人员领取的
养老金少于基本免税额,则可享受相当于两者差额的免税额。
雇员的娱乐支出免税额设立的目的在于促进斯洛伐克国内旅游
业的发展,为雇主工作超过24个月的雇员可就其在斯洛伐克接受旅游
服务和住宿服务申请个税免税额,每年最多不超过275欧元。
(2) 税额抵免
《所得税法》32a章至33a章规定了纳税人在申报时可以直接抵减
应纳税额的规定,具体如下:
子女抵免
对于有子女的家庭,纳税人可享受一定数额的税额抵免(多名纳
税人共同抚养子女时,则只有其中一名纳税人可以申请子女抵免),
每月抵免标准为:
A.每位未满15周岁的子女100欧元/月;
B. 每位满15周岁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或虽满18周岁,但无经济能
力的子女,为50欧元/月。
上述对较年幼子女的抵免标准适用到子女满相应周岁的月份,从
再下一月起适用新的标准。
子女抵免每月最高额取决于抚养子女的数量和纳税人特定收入
的数额,特定收入包括受雇收入和属于税基B的经营收入和专业服
务收入,子女抵扣每月最高额计算的比例如下表所示,其计算方式即
为受雇收入和属于税基B的经营收入和专业服务收入乘以相应比例:
表 7 子女抵免最高额计算比例
子女数量 比例
1 29%
2 36%
3 43%
4 50%
5 57%
6及以上 64%
1
为避免纳税人因收入较低无法全额享受子女抵免的情况,《所得
税法》2023年起允许按照夫妻双方总收入来计算子女抵免最高额。
此外,如果纳税人上述特定收入高于申请子女抵免前两年斯洛伐
克平均月工资的倍(即2,145欧元),则每名受抚养子女的抵免金
额应减少纳税人上述特定收入与前两年斯洛伐克平均月工资的倍差
额的10%的金额。
当纳税人当年应纳税额少于子女抵免时,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
关说明情况,税务机关将退还差额部分的税款。
按揭利息抵免
居民个人支付的购买住宅按揭利息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抵免应纳
税额。最高抵免限额为其支付利息的50%,总额不超过1,200欧元/
年(适用于2024年1月1日及以后签订的合同)或400欧元/年(适用于
2023年12月31日及之前签订的合同),且每个房产的价值最多5万欧
元可作为计算利息基数。按揭利息抵免自住房贷款合同开始计息之日
起连续五年内有效。
取得按揭利息抵免的条件还包括居民个人在申请贷款时已年满
18周岁但未满35周岁,在申请贷款前一年居民个人平均月收入不高于
斯洛伐克平均月工资的倍(即2,288欧元)。
当纳税人当年应纳税额少于按揭利息抵免时,纳税人应向当地税
务机关说明情况,税务机关将退还差额部分的税款。
雇员特殊抵免
《所得税法》32a章规定,雇员在相关纳税期间满足下列条件时
可以享受特殊抵免:
A.仅在斯洛伐克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和社会保险支付的收
入,且收入总额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2025年斯洛伐克最低工
资标准为816欧元,其6倍为4,896欧元);
B. 纳税人在斯洛伐克境内至少工作6个月;
C. 纳税人没有取得“经营以及专业服务收入”“投资收入”以及“其他
收入”类别下的收入;
2
3
1
D.纳税人没有取得“受雇收入”类别下的用人单位给职工提供的同
时用于企业经营和个人目的使用汽车的收入,也未取得“
(1) 受雇收入Ⅱ工资、薪金收入”中第B至E,以及第G项所述收入;
E.纳税人在纳税期间开始的时候没有领取退休金。
满足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在纳税期间的收入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6
倍(即4,896欧元),但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时(即9,792欧元)
时,雇员特殊抵免的数额根据下列步骤计算:
A.将纳税人的受雇收入总额减去社会保险和健康保险的数额;
B.将A项中得到的结果减去配偶免税额;
C.将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即9,792欧元)减去B项中得到的结果;
D.将C项中得到的结果乘以19%得到雇员特殊抵免的数额。
满足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在纳税期间的收入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
12倍(即9,792欧元)时,雇员特殊抵免的数额根据下列步骤计算:
A.将纳税人的受雇收入总额减去社会保险和健康保险的数额;
项中得到的结果减去配偶免税额;
C.将B项中得到的结果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后得到雇员特殊抵免
的数额。
(3)损失
亏损可以抵扣的范围包括除不动产租赁收入、出售商业资产收
入、为经营所开设银行账户的利息收入、出售公司股份和资产收入、
债务人处置其企业资产所抵债务的收入和许可使用文化创造活动作
品收入外的所有经营及专业服务收入。上述范围内的亏损可以按企业所
得税的规定进行结转。自2019年12月31日起,亏损可以向后结转5 年,
每年最多可以抵扣税基的50%,小微型纳税人不受此限制影响。2019
年12月31日之前的亏损可以向后结转4年。2013年12月31日之前的亏
损可以向后结转7年。亏损原则上不能向前结转。
应纳税额
(1) 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所得税法》,上文税基A包括个人取得的下列收入,
应按其收入减去费用的净值进行汇总,适用累进税率:
2
3
A.受雇收入类别的所有收入(其中包括属于该纳税年度且实际收
款日期不晚于第二年1月31日的受雇收入,否则应归属另一纳税年
度);
B. 经营和专业服务收入中的不动产租赁收入和许可使用文化创
作活动作品收入;
C. “其他收入”类别的所有收入。
税基A在扣除与取得经营和专业服务收入相关的费用和适用
规定的免税额后再适用相应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属于税基A的其他经营和专业服务收入应进行汇总计入税
基B,在扣除与取得经营和专业服务收入相关的费用和适用 规
定的免税额和亏损额后适用同上述税基A一样的累进税率。
除另有规定外,适用特殊税率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全
额,主要包括:
A.股息、清算余额所得和分配给沉默合伙人和土地合伙企业合伙
人的利润份额所得适用7%的税率,税基为收入全额;
B. 属于“投资收入”的所得(税基C)适用19%的税率,通常税基
为收入全额,但有特殊情况,税基的确认请参考“投资收入”部
分内容;
此外,还有一些收入适用代扣代缴
居民个人取得的来自斯洛伐克的下列所得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A.
储蓄存折存款、活期账户资金、建筑储蓄账户及存款账户产生
的利息、奖金及其他收益,但补充养老基金、养老基金、投资基金、
银行和斯洛伐克进出口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不适用代扣代缴;
B.投资基金资产收益、基金份额赎回收益、存单收益、存款凭证
及存款票据收益,但投资基金、补充养老基金、养老基金取得的本条
所述收入不适用代扣代缴;
C.彩票及其他类似游戏的货币奖金、广告竞赛及抽奖货币奖金;
D.公开竞赛奖品、限定参赛条件的竞赛奖品、主办方选拔参赛者
的竞赛奖品及体育竞赛奖品;
4
E. 根据第650/2004号法案发放的补充养老保险收入、达到特定年
龄条件时的保险收入;
F. 出租和出让住宅、住宅设备、非住宅房产及其相应地块的收入
(包括因未及时缴纳租金而产生的利息收入),违反出租合同的违约
金收入;
G.文化创造活动收入和许可使用文化创造活动作品收入;
H.个人持有的债券及国库券收益;
I. 废品回收收入;
J. 企业合并、分立时的价值评估增值的收入;
K.根据斯洛伐克司法部第543/2005号法令和第250/2012号法案
《网络行业监管法》发放的损失补偿款;
L. 医疗保险公司退还的以前年度缴纳的医疗保险,条件是在缴纳
医疗保险时其费用已经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M. 工资损失补偿;
N.体育专家活动收入;
O.其他《所得税法》规定应适用代扣代缴的情况。
个人取得的适用代扣代缴的特殊收入一般情况下由付款人在付
款之日代扣税款,税基通常为收入全额。付款人须在扣缴税款后下一
月的15日前向税务机关完成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同时取得上述不属于同一税基核算所得的纳税人,其应纳税额为
不同税基计算的应纳税额的总和。
(3) 个人所得税计算案例
假设一名纳税人是家庭唯一就业人士,其配偶失业且没有收入,
他们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年龄均在6至15周岁),该纳税人的年工
资为5万欧元,每月工资数额相同,除领取工资外他能够将公司的汽
车(汽车购置价格为2万欧元)用于私人用途,该纳税人还有1,000 欧
元的股息收入和500欧元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其2025年度个人所得
税应纳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表8 个人所得税计算示例
计算步骤 项目 金额(欧元)
(1) 工资薪金收入 50,000
(2) 福利收入 2,400
(3) 其他收入(股息分红) 1,000
(4) 其他收入(利息) 500
(5) 标准税前扣除 0
(6) 社会保险扣除(详见) 4,
(7) 健康保险扣除(详见) 2,096
(8)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1)+(2)-(6)-(7) 45,
(9) 基本免税额
(10) 配偶免税额 5,
(11)
经调减后应纳税所得额(工资):(8)-(9)-
(10)
39,
(12) 应纳税所得额(股息分红):(3) 1,000
(13) 应纳税所得额(利息):(4) 500
(14) 个人所得税(工资):(11)×累进税率 7,
(15) 个人所得税(股息分红):(12)×7% 70
(16) 个人所得税(利息):(13)×19% 95
(17) 个人所得税(合计):(14)+(15)+(16) 7,
(18) 子女抵免(2名满6岁未满15岁子女) 2,400
(19) 应纳税额:(17)-(18) 5,
注1)本计算过程仅供参考斯洛伐克个人所得税税制适用,不代表任何真实案例。
消除双重征税
如果居民纳税人从与斯洛伐克签署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收入,
则根据税收协定相关规定消除重复征税。
《所得税法》特别规定,如果税收协定规定采用抵免法时,境外
支付的所得税可以抵扣斯洛伐克境内该笔收入的应纳税额,但不应超
过根据斯洛伐克税法计算的该笔收入的应纳税额,超过税收协定允许
范围的税款也不得抵免。
纳税人从境外取得的下列收入可以使用抵免法或免税法消除双
重征税:
(1) “受雇收入”类别下的所有收入;
(2) “经营收入”类别下的不动产租赁收入(包括属于不动产附
属物的动产租赁收入);
(3) “专业服务收入”类别下的创作作品和提供艺术表演所产生
的收入;
(4) “其他收入”类别下的所有收入;
(5) “投资收入”类别下的所有收入;
(6) 纳税人在境外常设机构取得的收入。
《所得税法》还规定,免税法在居民个人下列情况下取得受雇收
入时用于消除双重征税:
(1) 为欧盟及其组织机构工作而取得的报酬,且该报酬来源于
欧盟一般预算资金;
(2) 来源于与斯洛伐克未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受雇所得,且
居民个人提供证明该所得在来源国已经纳税;
(3) 来源于与斯洛伐克签署有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受雇所得,同
时适用免税法消除重复征税对纳税人而言更有利。
根据斯洛伐克税务局发布的指南,为适用上述第(3)条所述的
适用免税法的情况,纳税人须证明相关受雇收入根据收入来源国税法属
于征税对象,且未根据该国税法或相关税收协定享受免税待遇。纳税人
可以自行决定提交何种资料证明该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单、雇主
开具的证明、外国税务主管机关证明、已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副本、年度税
款结算结果、收入来源国税法相关条款的翻译文本,以及其他证明预扣
税或税款预缴、年度税款结算或已在收入来源国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文件
凭证。
非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根据《所得税法》,不满足居民个人条件的自然人,或虽满足居
民个人条件,但斯洛伐克所签署国际税收协定判定为另一缔约国的税收
居民的个人,以及仅为接受治疗或学习在斯洛伐克停留的个人,为斯
洛伐克的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参考所述规定。
向非居民个人支付所述款项的斯洛伐克纳税人是非居民
个人相关所得应纳税额的扣缴义务人。
征收范围
非居民个人仅就其来源于斯洛伐克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
民个人遵循与居民个人一样的征收规则。从斯洛伐克境内取得的受雇
所得、经营及专业服务所得等适用于一般税率;股息、利息、特许权
使用费等特殊类型所得适用于预提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具体纳税
范围多数情况下同非居民企业一致(详见),同时,《所得税法》
对非居民个人构成来源于斯洛伐克的所得还有一些特殊情况的规定:
(1) 在斯洛伐克境内,或在斯洛伐克居民运营的船舶或飞机上
的受雇收入属于来源于斯洛伐克的所得;
(2) 在斯洛伐克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在斯洛伐克设立常设机
构中作为企业法定机构或其他部门成员而履行职务获得的报酬属于
来源于斯洛伐克的所得;
(3) 非居民个人受雇于非居民企业或个人,若其在斯洛伐克境
内工作时间在任一连续12个月的期间内未超过183天,则在斯洛伐克
无纳税义务,但如果非居民个人的受雇收入与非居民企业在斯洛伐克设
立的常设机构有关,则这部分收入须在斯洛伐克纳税;
(4) 非居民个人来自于在斯洛伐克开展文化、体育和娱乐等经
营活动的收入,无论这些收入是直接支付给非居民个人还是支付给中
介机构。但是,如果在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款项中未明确支付给非居民个
人的比例,则认定相关款项全额支付给了非居民个人;
(5) 普通合伙企业的非居民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非居民
普通合伙人分配到的所得,以及上述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上
述非居民个人从斯洛伐克取得的所得;
(6) 斯洛伐克居民纳税人或非居民在斯洛伐克设立的常设机构
支付的薪酬、彩票收入、广告竞赛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中的奖励收入、赡
养金、养老金年金属于来自斯洛伐克的所得。
预提所得税
根据《所得税法》第43章,非居民个人适用预提税的收入范围包
含居民个人适用代扣代缴的收入(详见)以及非居民企业适用
预提税的收入(详见),也包含以下收入项目:
(1) 艺术家和运动员在斯洛伐克开展的活动取得的收入;
(2) 从斯洛伐克居民纳税人或非居民纳税人在斯洛伐克设立常
设机构取得的授权使用软件、设计、模型、图纸或关于工业和科学经
验的情报,以及销售著作权和许可等取得的收入;
(3) 从斯洛伐克居民或非居民在斯洛伐克设立常设机构取得的
位于斯洛伐克的动产和用于国际运输的交通工具的租金;
(4) 从斯洛伐克居民或非居民在斯洛伐克设立常设机构取得的
利息及贷款、衍生品和债券的其他收益;
(5) 从斯洛伐克居民或非居民在斯洛伐克设立常设机构取得的
提供商业、技术或其他咨询、顾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营销服务、
管理服务、中介服务的收入。
其他类型的收入适用居民个人的一般规则纳税。
税率
非居民个人适用的所得税一般税率与居民个人相同, 详见
。
向非居民个人支付的适用预提税的款项,应按19%的统一税率代
扣代缴预提税。该预提税可视为预缴税款,在纳税人自愿提交申报表
的情况下可抵扣申报税款。
如果收款人不是白名单国家居民,付款人必须按照35%的税率代
扣代缴预提税。
另外,斯洛伐克税务机关为保障税款缴纳可以颁布决议要求从支
付给非居民个人的款项中要求(无特定收入类型要求)代扣代缴
%的款项作为预付税款。
税前扣除
非居民个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本免税额与居民个人
相同,但只有在其来自斯洛伐克的收入占其总收入90%以上时才能享
受配偶免税额、子女抵免额、按揭利息抵免额和针对养老金领取者的特
殊免税额。
非居民个人只能扣除与来源于斯洛伐克收入相关的费用,具体可
扣除的情形请参见居民个人相关收入类型处的规定。
税收优惠
非居民个人与居民个人相同,也可以享受《所得税法》规定的特
定收入免税的政策,详见。
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计算与居民
个人相同,详见。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预提税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全
额。
其他
居住在斯洛伐克境外的外国人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需要在斯
洛伐克承担适用预提税收入的纳税义务,也应该就其雇员取得的受雇
收入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1) 该外国人在斯洛伐克境内设有常设机构;
(2) 该外国人为在斯洛伐克境内开展专业活动的演员、运动员、
艺术家和其他人员支付相关报酬;
(3) 该外国人的雇员在斯洛伐克境内开展活动,且持续时间在
任何连续的12个月内超过183天。
斯洛伐克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从支付给该外国人的款项中代扣代
缴%的款项作为预付税款。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个人需提交独立的申报表,不允许联合申报。申报表的格式由斯
洛伐克财政部公布。
自然人在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通过代扣代
缴完成纳税义务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欧元(即所得不足
1
2
3
1
2
3
所述基本免税额的50%)或者出现纳税亏损时需要提交年度
申报,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应于纳税年度结束后次年的3月31日前
提交。纳税人可以申请延迟申报期限,但通常最多可延长3个月,当
纳税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时,申报期限最多可以延长6个月,但
延期申请应在法定截至日期前提交给税务机关。
雇主应负责雇员雇佣收入的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健康保险费的
正确计算,并每月相应完成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因此仅取得受雇
收入的雇员通常无需再单独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也可自愿提交纳税
申报表),但《所得税法》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雇员仍需要单独
进行纳税申报:
雇员取得的受雇收入来源于斯洛伐克境外,且数额超过
2,欧元;
雇主不是斯洛伐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或雇主虽然是斯洛伐
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但是雇员没有通知雇主对其取得受雇收入的个人
所得税款进行代扣代缴,或者虽然雇员通知了雇主进行代扣代缴, 但
是没有给雇主提供进行代扣代缴税款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
纳税人在纳税期间内从多个雇主处取得工资收入,且未向所
有雇主提供进行代扣代缴税款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
下列个人无须提交纳税申报表:
收入来源于斯洛伐克境内的外交机构,且根据国际法享有特
权和豁免的纳税人;
从欧盟或其机构取得工资的雇员,条件是相关工资已计入欧
盟一般预算;
仅取得免税收入的个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除应纳税额、税前扣除信息外,还必须
包含下列信息:
纳税人姓名;
职务头衔、出生证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永久居住地址、住所地址或暂住地址,须包含包括街道、门
牌号、邮政编码、市镇、国家名称;
3
1
2
4 负责申请税基减免和税收优惠的人员姓名和出生证号码等。
纳税人还可自愿在纳税申报表中填写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纳税人在纳税期间内或者申报截至期限前死亡时,其继承人应在
纳税人死亡后3个月内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继承人的
请求延长该期限。如果死亡的纳税人系雇佣有员工的雇主,则根据斯
洛伐克税务局发布的指南,其继承人应在纳税人死亡后3个月内提交汇
总表和申报表两份文件,申报纳税人死亡当年所属期间及死亡上一纳税
年度的涉税信息。其中汇总表中应体现已扣缴的雇佣所得所得税款、雇
员奖金及税收优惠的信息,申报表中应体现向各位雇员支付的雇佣所
得的税款清算及收入总额、已扣缴预缴税款、雇员奖金及税收优惠的
情况。
(2) 税款缴纳
通常而言,税款缴纳的期限和纳税申报表提交期限相同。但对于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取得收入次月的15日内向税务机关缴
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对于工资收入,雇主应在支付工资后
的第5个工作日之前,将税款缴付给税务机关)。
预缴个人所得税须按月或按季进行。如果上一年度的应纳税额超
过16,600欧元,个人须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分12期等额预缴税款,税
款应在每月月末缴纳。如果上一年度应纳税额超过5,000欧元但不超过
16,600欧元,则应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25%计算预缴税额并分4 次缴
纳,税款应在每季度末缴纳。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上一年度的应纳税
额”是指属于税基B的经营和专业服务收入的总和乘以19%的单一税率
计算出的结果,而不是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税款的数额。
如果个人申报税款不超过5欧元或者纳税期间内应纳税额不超过
17欧元,则无须缴纳税款。
(3) 退税
纳税人预缴税款超过其应纳税额,则其多缴税款可以用于抵扣未
来的预缴税款,也可依纳税人的要求进行退税。但是,在纳税人申请退
税时,多缴税款将首先用于抵缴其他税种的未缴税款(如增值税、消
费税等),随后才能退还给纳税人。
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退税申请后的30天内退还多缴纳的税
款。纳税人在多缴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3年时限结束后,不能再要求
退还多缴税款(某些情况除外)。
增值税
概述
斯洛伐克增值税由《增值税法》(№222/2004)规定,其增值税
税收体系参考了欧盟2006/112/EC号指令,并与欧盟第六号增值税指令
(77/388/EEC)保持一致。
斯洛伐克增值税与其他欧洲国家的增值税制度一致:增值税纳税
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可向其客户收取增值税(销项税);在计算应
纳税额时,增值税纳税人购入商品和接受服务所负担的增值税(进项
税)可以抵扣。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通过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方
式确定。
当适用增值税反向征税制度时,由购买方承担申报和纳税的义
务,并获得进项税抵扣的权利。
纳税义务人
(1) 一般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是独立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经济活
动是指所有可取得收入的活动,包括生产、贸易、提供服务(例如采
矿、建筑和农业活动等)、自由职业活动、脑力创造性活动和体育活
动。经济活动还包括使用有形和无形资产取得收入的活动(不包括偶
然一次性出售资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资产取得的收入默认平均分配
给双方,但夫妻可以自行约定收入分配比例。是否构成增值税登记义
务,应根据其纳税义务发生地在斯洛伐克(参见)的经济活动取
得的收入是否达到一定数额(参见)来判定。在劳动合同基础上
进行的活动、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权,以及其他个人在遵守上级指示
或命令的情况下开展的活动不属于经济活动。
除某些特例情况,政府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政府基金组织、地方
政府机构、完全由国家预算资助的组织以及属于政府机构的其他法人
3
4
1
2
3
1
在其职责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视为增值税纳税人(即便这些实体在相
关活动中收取款项)。但是斯洛伐克国家物资储备管理局在采购和销
售国家物资储备的时候视同增值税纳税人。
在斯洛伐克拥有机构、场所且营业额达到增值税注册标准的纳税
人需要进行增值税注册登记。在斯洛伐克未设立机构、场所的纳税人
(下称外国纳税人)在从事斯洛伐克认定的应纳增值税的活动之前,
也应进行增值税登记,但外国纳税人如果仅从事下列活动,可以不登记
为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免税条件的交通服务和与该交通服务相关的其他服务;
销售适用增值税反向征税制度的商品和服务;
通过欧盟境内的天然气传输系统供气,以及通过供暖或制冷
网络供应热能和制冷;
向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属于欧盟成员国内部采购的商品,或
者向非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发生地在斯洛伐克的服务;
属于特定增值税免税范围的活动;
其他《增值税法》规定的外国纳税人可不登记的活动。
(2) 集团纳税人
斯洛伐克增值税法还有集团注册的制度,在斯洛伐克有营业机构
的多个纳税实体若在财务、经济或组织上互相关联,则在满足一定条件
下可在增值税方面登记为单一的纳税人。上述关联关系具体是指: 财
务上相互关联是指一方被另一方控制或双方、多方共同被
第三方控制;
经济上相互关联是指各方的主要经济活动相互关联,或者指
各方有共同的经济利益,或者指关联方开展全部或部分活动是为了其
他关联方的利益;
组织上相互关联是指各方的管理监督活动由同样的人完成。
登记为单一纳税人的集团内的交易活动无需缴纳增值税,下列集
团成员不能与集团其他成员一起登记为单一纳税人:
在斯洛伐克境外注册成立的集团成员;
处于破产、清算阶段的集团成员。
1
2
5
6
2
1
6
税务机关应在集团提交登记为单一纳税人的申请后次年1月1日
完成增值税注册登记,但如果相关申请是在本年度10月31日后提交
的,则税务机关应在提交申请后的第二个纳税年度的1月1日完成增值
税注册登记。
征收范围
斯洛伐克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在斯洛伐克境内有偿销售商品、
提供服务、进口商品及从欧盟成员国内部采购商品。
(1) 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包括:
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及电、气、水、供
热、制冷和用于收藏目的的纸币、硬币等;
转让无形资产;
根据承揽合同或其他类似合同交付建筑物或构筑物;
租赁合同框架下交付商品;
根据政府决议或法律规定有偿转让有形资产的所有权;
出于商业目的,从斯洛伐克向其他欧盟成员国转运已构成纳
税人部分商业资产的商品,但下列情况除外:
A.转运目的是在属于欧盟成员国的运抵国完成该商品的安装; B.
转运给通过远程销售给属于欧盟成员国的运抵国客户的商品; C.
在欧盟内的个人旅途中通过飞机、船舶或火车转运的商品; D.转
运用于出口到欧盟以外第三国的商品;
E. 转运给属于欧盟成员国的运抵国客户的商品,条件是该商品在
运抵国免征增值税;
F. 转运为了在属于欧盟成员国的运抵国开展维修、加工、估价等
活动的商品,条件是相关活动结束后商品会重新回到斯洛伐克;
G.为了便利纳税人在另一欧盟成员国开展服务而临时使用的商
品;
H.在另一欧盟成员国使用不超过 24 个月的商品,条件是相关商
品如果从欧盟以外进口可以享受进口关税免税;
2
3
4
5
7
1
2
5
I. 通过欧盟天然气网络传送天然气以及欧盟相关网络供热、供
冷、供电。
纳税人将商品用于自己或员工的个人消费、免费转让商品或
用于其他非商业目的也视为销售商品,条件是纳税人生产、购进这些
商品时的进项税已被抵扣,但是如果商品的单价不超过17欧元,则不
视为销售商品。
如果纳税人在中介、代理合同基础上为另一人从事采购、销售商品,
则该中介、代理视为独立从事采购、销售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人。如果
纳税人通过网络平台(例如电子市场、电子平台、电子门户、
电商网站等)协助没有在欧盟成员国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主体销售
商品给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主体,则该商品视为销售给了该协助销
售的纳税人并后续被该纳税人进一步销售给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
主体。
纳税人出售其用于经营活动的资产不视为销售商品,不征收增值
税。
(2) 提供服务
提供服务包括不可归类到销售商品的应税销售行为,包括:
转让无形资产权利,包括转让工业权利和知识产权等;
转让不动产使用权;
承担不开展某一行为或默许某情形存在的义务;
根据政府机构决定或法律提供的其他服务;
纳税人自有的有形资产(且购买或自产时已全部或部分抵扣
进项税)用于自己或员工的个人消费或用于其他非商业目的视为有偿
提供服务,免费为自己或员工提供的服务或其他非商业目的的服务均
视为有偿提供服务(向广播机构无偿提供的服务以及志愿者服务除
外)。
如果纳税人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提供服务,则视为纳税人先接受
了第三方相关的服务,然后自己给购买方提供了服务。
下列情形不视为提供服务:
企业整体打包出售或企业部分资产的出售;
3
4
1
2
1
2
纳税人在分立过程中将有形或无形资产转移给继承公司;
有价证券发行方发行证券;
转让债权;
非金融机构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
(3) 进口
进口是指从非欧盟成员国采购商品,进口的商品应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海关报关价+关税+其他成本(费用)。其中,
其他成本(费用)包括包装费、运输费、保险、佣金等在运抵斯洛伐
克境内前所发生的费用。
按照欧盟规定免征关税的进口商品,通常一并免征增值税。如果
商品从第三国进口,且运输目的地为另一个欧盟成员国(通常免征进口
增值税的商品),海关可要求支付增值税担保。进口商品用于增值税
应税交易的,进口增值税可进行抵扣,条件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进口增值税已向海关支付;
纳税人持有报关单原件,且报关单上注明纳税人为商品进口
人或收货人。
(4) 欧盟成员国内部采购
欧盟成员国内部采购是指从其他欧盟成员国采购商品至斯洛伐
克。欧盟成员国内部采购在满足如下条件时应缴纳增值税:
采购方为斯洛伐克增值税纳税人、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法
人,或者其他欧盟国家的增值税纳税人;
销售方为其他欧盟国家的增值税纳税人,但提供安装或装配
用品或进行远程销售的除外。
另外,从欧盟成员国购置新交通工具至斯洛伐克境内需缴纳增值
税。购买方在未进行增值税登记的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购置
新交通工具的当天。
上述新交通工具包括:
发动机容量超过 48 立方厘米或输出功率超过 千瓦,用
于货运或客运,且累计运输里程不超过 6,000 公里或交付时使用时间
不超过 6 个月的陆用机动车辆;
2
3
4
5
1
1
1
2
3
用于货运或客运的长度超过 米的船舶,且在交付时航行
时间不超过 100 小时或使用不超过 3 个月;
用于运送人员和商品,法律允许的起飞重量超过 1,550 千克
的飞机,且在交付时总飞行时长不超过 40 小时或使用不超过 3 个月。欧
盟成员国内部采购在下列情况下免增值税:
采购在公海航行的用于客运、工业、商业或渔业目的的船只,
用于海上救援、提供帮助或沿海捕捞的船只、离开本国前往外国港口或
锚地的军用船舶或建造上述船只的商品(向沿海捕捞的船只供应食品
除外);
主要开展国际运输行业的航空运营商所采购的飞机和用于
建造飞机的商品;
采购方不是增值税纳税人,同时前一年度和本年度从欧盟成
员国采购商品数额没有达到 万欧元(不过纳税人可以申请放弃免
税,一旦放弃则至少 2 年内不得再次适用免税政策)。
如果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法人采购的商品是从欧盟以外的国
家进口到除斯洛伐克以外的其他欧盟成员国,并最终转运到斯洛伐
克,则该业务视为欧盟成员国内部采购,且采购的来源国视为商品完
成进口程序后所到达的第一个欧盟成员国。
税率
表9 增值税税率
范围 税率
除免税和适用10%低税率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一律适用该一般税率。 23%
商品包括:电能,食用盐,油渣饼及其他固体残渣,淀粉制造业的残 渣,
甜菜渣,制糖业的蔗渣及其他废料,酿造及蒸馏业的糟粕及残渣糠,麸,
醋及用醋酸制得的醋代用品,天然水、矿泉水、汽水,以及 含糖、香精等
非酒精饮料(水果汁、坚果汁或蔬菜汁除外),动物肠膀胱及胃,甲
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牛肉,马驴、骡或骡驴
的肉,牛、猪、绵羊、山羊、马、驴、骡或骡驴的可食用内脏,猪油
(不含瘦肉)及禽类脂肪,牛奶和奶油(浓缩或加糖) 酸奶,乳清,
鸟蛋,昆虫及其他动物源性食用产品,胡萝卜、芜菁
甜菜根、牛膝草、根芹、萝卜及类似食用根茎,干制蔬菜,豌豆、蚕
,
、
、 19%
、
2
3
豆、豇豆,椰子、巴西坚果和腰果,香蕉,椰枣、无花果、菠萝、鳄 梨、
番石榴、芒果和山竹,柑橘类水果,葡萄,瓜类水果,杏、樱桃、 桃、李子,
干燥水果,咖啡,茶,马黛茶,胡椒和辣椒,香草,肉桂 及肉桂树花,丁
香,肉豆蔻、肉豆蔻皮和豆蔻,茴香籽、八角茴香籽、 茴芹籽、芫荽籽、小茴
香籽,生姜、藏红花、姜黄、百里香、月桂叶、 咖喱及其他香料,小麦,黑麦,
大麦,燕麦,玉米,稻米,谷高粱, 荞麦、小米及金丝雀籽,麦芽,淀粉、
菊粉,小麦面筋,大豆,花生, 椰干,亚麻籽,菜籽,葵花籽,种子、果实
及孢子,啤酒花,树脂、 天然胶,植物汁液及提取物、果胶物质、果胶盐
及果胶酸盐,琼脂及 其他粘液及增稠剂,牛、羊或山羊脂肪,鱼类或海洋
哺乳动物的油脂 及其分馏物,大豆、花生、橄榄、棕榈油及其分馏物,葵
花籽、红花 或棉籽油及其分馏物,棕榈仁或巴巴苏油及其分馏物,油菜籽、
芥菜 籽或芥子油及其分馏物,人造黄油,甘蔗或甜菜糖及化学纯蔗糖,麦
芽糖、葡萄糖和果糖,人造蜂蜜,糖制糖果(包括白巧克力),可可 豆,
可可壳,可可脂,可可粉,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食品制剂,麦 芽提取
物,面食制品,糖渍蔬菜、水果、坚果、果皮,果酱、果冻、 柑橘酱、水
果或坚果泥及水果或坚果膏,酵母,调味酱,汤料制剂, 冰淇淋及其他食
用冰等。
服务包括:餐馆销售酒精含量不超过%的饮料。
商品包括:猪肉,绵羊或山羊肉,禽类的肉及可食用内脏,食用鱼,
牛奶和奶油(未浓缩或加糖),酪乳、凝乳及凝乳奶油、开菲尔及其他
发酵或酸化乳品,黄油及其他乳脂涂抹酱,天然蜂蜜,马铃薯,番茄,洋
葱、红葱头、大蒜、韭葱及其他葱属蔬菜,卷心菜、花椰菜、球茎甘蓝、
羽衣甘蓝及其他类似食用十字花科蔬菜,莴苣和菊苣,黄
瓜和小黄瓜,豆类蔬菜,苹果、梨和榅桲,马铃薯粉,木薯粉,面包、
5%
糕点、蛋糕、饼干及其他烘焙食品,水果汁、坚果汁或蔬菜汁。
服务包括:不适用19%税率的餐馆和餐饮服务,在线书籍以及含有在 线
书籍内容朗诵的录音,与戏剧表演、木偶剧、歌剧、芭蕾舞、音乐 剧或其
他类似文化活动相关的服务(包括音乐艺术品的制作和演出服 务、艺术
场馆的运营服务),博物馆门票销售,与体育赛事相关的体 育设施运营
服务,健身中心服务。
社会公益性企业,如果满足将其全部税后利润都用于社会公益事
业的条件时,可以就其全部活动适用5%的低税率。销售属于国家公租
房的建筑或者建筑的一部分(包括与建筑紧密相连的土地),以及与
该建筑有关的维修服务也适用5%的低税率。
当税率发生变化时,应使用纳税义务发生时有效的税率。
税收优惠
1
2
3
免税收入
《增值税法》规定了大量的商品和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与免
税商品和服务相关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1) 一般邮政服务免税,快递运输服务如果通过邮政完成也免
税;
(2) 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及与之直接相关的货物和服务
免税,但销售药品和医疗器具不免税,以下商品和服务也免税:
护理服务与助产服务;
完成门诊和住院治疗后的疗养院服务;
牙医服务和假牙的销售;
与急救服务有关的往返交通服务;
(手术等医疗过程中)提供人体器官、血液、血液制品和母
乳。
(3) 儿童和青年的社会帮扶机构提供的帮扶服务和与该服务直
接相关的商品供应免税,非社会帮扶机构的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在满足
以下条件时也可以就社会帮扶服务和商品享受免税:
从事相关活动并非为了取得利润,如果取得利润,则必须全
额用于延长或完善相关服务;
法人由与社会帮扶服务提供的结果没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的人员设立和管理;
相关活动的价格不超过相关规定设立的标准,如果没有相关
的标准,则不得高于从事营利活动主体从事相同活动时通常的价格水
平。
(4) 根据教育、就业相关专门法律提供的培训和教育服务以及
与服务紧密相关的商品都享受免税,不是根据专门法律从事该业务的
自然人和法人如果满足上一条社会帮扶服务部分对非社会帮扶机构
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免税条件的至少一条,也可以享受免税;
(5) 协会(包括政党、政治运动组织、教堂、宗教协会、工会、
专业商会)向成员提供的支付会费可以享受的服务和与其紧密相关的
1
2
3
4
5
1
3
1
商品都享受免税,在不属于上述类型协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自然人和
法人(协会成员)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也可以享受免税:
所属协会成员从事的活动均属于增值税免税活动;
自然人和法人提供的服务是协会成员开展免税活动的必要
条件;
法人与协会成员共同承担费用且仅要求协会成员补偿一部
分费用;
享受这一免税不得扭曲自由市场竞争。
(6) 由专门从事运动事业的自然人和法人提供的体育运动及体
育教育方面的服务,条件是自然人和法人满足前文社会帮扶部分对非
社会帮扶机构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免税条件的至少一条;
(7) 由下列主体提供的文化服务和紧密相关的文化商品免税:
依据专门法律成立的法人(如《斯洛伐克国家剧院法》《斯
洛伐克音乐馆法》等);
由斯洛伐克文化部和其他政府机构设立的法人;
其他满足前文社会帮扶部分对非社会帮扶机构的自然人和
法人的免税条件的至少一条要求的自然人和法人。
(8) 从事上述第(2)至第(7)项免税活动的主体为自身需要
而进行筹资的活动,条件是筹资活动不扭曲自由市场竞争;
(9) 公共电视及广播服务,但广告、电视购物和赞助节目(含
推广)除外;
(10) 保险服务和再保险服务,包括保险和再保险的中介服务;
(11) 出售已被批准使用或实际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建筑物、公
寓和与其连接的土地可以享受免税。出租建筑物、公寓及其连接的土地
可以享受免税,但出租停车位、出租机械设备和保险柜、提供食宿服务
过程中出租住宅除外。另外,不动产租赁虽享受免税但当承租人是增值
税纳税人时,出租人也可以选择纳税,但租赁住宅不动产除外;
(12) 一定范围的金融服务,具体包括:
有关贷款的发放、谈判和中介的服务;
有关信用担保的授予、谈判和中介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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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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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存款和活期账户的服务;
有关付款、汇票、支票、可转让票据和债务有关的服务,但
收债服务除外;
电子支付工具和旅行支票的发行和管理;
有关有价证券和股票的服务,但有价证券的管理和持有除
外;
开具信用证;
托收办理、与法定货币相关的活动、货币兑换业务;
根据专门法规管理开放式基金、养老基金和补充养老基金;
用自己和客户的账户进行期货和期权交易,包括外汇交易。
(13) 有效邮票、印花税票和其他官方票证,如果以面值出售,
则有关销售中介服务可免征增值税;
(14) 彩票业及其他类似活动,以及保障彩票和其他活动正常开
展的服务(包括收受投注、销售彩票、兑付奖金及其他直接相关服务);
(15) 从斯洛伐克往其他欧盟成员国发送或运输消费税应税商
品,条件是:
购买方在另一欧盟成员国不满足增值税纳税人条件;
购买方在另一欧盟成员国承担消费税纳税义务。
(16) 未抵扣进项税的,用于上述免税活动的商品;
(17) 从斯洛伐克往其他欧盟成员国销售商品(或者发往其他欧
盟成员国用于纳税人自己的经营业务),条件是:
购买方在另一欧盟成员国满足增值税纳税人条件或者虽未
满足增值税纳税人条件,但属于法人实体;
购买方通告了销售方自己在其欧盟成员国的纳税人识别号。
(18) 从斯洛伐克运输新交通工具到其他欧盟成员国;
(19) 从欧盟成员国内部采购的商品免税,条件是:
该商品的销售在斯洛伐克免税;
该商品的进口免税;
购买方有权获得进项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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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欧盟内三角贸易(即位于三个不同欧盟成员国且均拥有纳
税人识别号的纳税人从事的将商品从第一人经第二人发送给第三人
的销售活动),此时第二人就其欧盟成员国内部采购商品的活动免税;
(21) 向亚速尔群岛和马德拉群岛以及在两地之间运输商品的
服务均免税;
(22) 下列人员运输的服务免税:
从斯洛伐克境内运往斯洛伐克境外;
从斯洛伐克境外运往斯洛伐克境内;
从斯洛伐克境外经斯洛伐克运往另一斯洛伐克境外之地;
属于国际空运和国际水运的斯洛伐克国内的两个经停地之
间的运输;
运输乘客行李和汽车在运输本身根据前4项规定免税时免
税。
(23) 由销售方提供的运输商品到欧盟以外的第三国的服务免
税,由购买方负担运输到欧盟以外第三国费用的商品销售在满足购买
方在斯洛伐克没有注册登记地、经营地、机构场所或不居住在斯洛伐
克的条件时免税(但为游轮、私人飞机等供应燃料食品除外);
(24) 国际机场/港口免税店向离境旅客销售商品免征增值税
(需验证目的地为第三国并记录航班/旅客信息);
(25) 从欧盟以外第三国进口至斯洛伐克为进行加工的动产,如
果动产完成加工后会重新发回给欧盟以外第三国,且加工的订购方在斯
洛伐克没有注册登记地、经营地、机构场所或不居住在斯洛伐克时, 该活
动免税;
(26) 与出口商品直接相关的运输服务以及与运输紧密相关的
其他服务;
(27) 销售用于建造下列船舶的商品免税:
公海航行的用于客运、工业、商业或渔业目的的船只;
用于海上救援、提供帮助或沿海捕捞的船只或建造上述船只
的商品(向从事沿海捕捞的船只销售食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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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本国前往外国港口或锚地的,TARIC编码属于8906 00 10
的军用船舶。
(28) 下列船舶(以及包括渔具在内的设备)的销售、维修、更
新、技术服务和租赁服务免税:
公海航行的用于客运、工业、商业或渔业目的的船只;
用于海上救援、提供帮助或沿海捕捞的船只或建造上述船只
的商品(向从事沿海捕捞的船只销售食品除外)。
(29) 主营国际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营商所采购的航空物资,以及
国际航空运营商采购的飞机(及相关设备)的维修、更新、技术服务
和租赁服务免税;
(30) 斯洛伐克中央银行采购黄金;
(31) 下列免除关税并进口自由流通的商品也免除增值税:
小量的(价值不超过45欧元)不用于商业目的(个人或家庭
自用)的特定商品,其中咖啡不得超过500克,咖啡提取物不得超过
200克,茶不得超过100克,茶叶提取物不得超过40克;
从欧盟外第三国进口的供个人使用的财产;
用于举行婚礼的商品;
遗产继承的个人财产;
学生使用的设备、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
从第三国转移至欧盟成员国的商业资产;
农产品;
种子、肥料和其他用于耕种土地和育苗的商品;
用于研究、教学而免费获得的动物、其他生物和化学物质;
内源性药物和用于确定血型和器官类型的试剂;
国际体育赛事中使用的医疗用品;
慈善或公益性组织取得的商品;
自然灾害受害者取得的商品;
荣誉称号和奖章、外国政府赠送的礼物以及为外交官员准备
的物品;
价值不高的商品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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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展会用印刷品和广告用品;
开展测试、分析和实验而进口的商品;
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专用物品;
旅游宣传材料;
运输用包装防护材料;
动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寝具、饲料和水;
车辆和其他机械中使用的燃料和润滑剂;
用于建造、维护或装饰战争受害者纪念碑或公墓的用品;
棺材、骨灰盒和装饰性陪葬品。
(32) 通过与欧盟境内的天然气传输系统相互连接的传输系统
或专门运输天然气的船舶进口天然气,以及通过供暖或制冷网络进口
热能和制冷;
(33) 对于从欧盟外第三国远程销售到斯洛伐克的不属于消费
税应税商品的进口商品,在其价值低于150欧元时免税,条件是纳税
人在海关申报前已经从税务机关处申请获得纳税人识别号;
(34) 根据欧盟法律设立的专门组织机构进口的用于完成欧盟
防范新冠肺炎疫情任务的商品免税,但进口用于营利转售活动的商品
不免税;
(35) 不用于商业目的的带入海关的个人随行行李,条件是行李
价值满足《增值税法》规定的价值和数量的限额:
价值限额:普通旅客限额为300欧元、航空旅客限额为430
欧元、15岁以下旅客限额为150欧元;
数量限制:
A.香烟:航空旅客为每人200支、其他旅客为每人40支; B.
小雪茄:航空旅客为每人100支、其他旅客为每人20支; C.
雪茄:航空旅客为每人50支、其他旅客为每人10支; D.烟
丝:航空旅客为每人250克、其他旅客为每人50克;
E.酒精饮料:酒精度大于22%的为每人1升,酒精度不超过22%
的为每人2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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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F.其他:葡萄酒为每人4升,啤酒为每人16升,交通工具常规油
箱燃料及便携燃料为每人10升。
(36) 进口并存入海关仓库或特殊仓库的原油,进口并存入税收
仓库的矿物油;
(37) 其他《增值税法》规定的免税情况。
纳税人在上述免税的情况下通常不可以就与免税活动相关的进
项税申请抵扣,但上述保险服务、再保险服务和金融服务中,如果客户
在欧盟没有注册登记地、营业地或居住地,或者这些服务与出口到欧
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商品直接相关,则纳税人有权扣除进项税。
不征税收入
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情况包括:
(1) 在实际兑换、购买商品或服务前转让非指定用途代金券(即
在发行时未唯一指定使用地点、方式和对象的代金券);
(2) 欧盟成员国内部采购船舶或飞机,条件是该经济活动在销
售地所属国家享受免税;
(3) 在上一日历年度和当前日历年度均不超过万欧元的欧
盟成员国内部采购活动,条件是购买方是无需进行增值税登记的纳税
人;
(4) 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应纳税额
增值税税基
(1)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欧盟成员国内部采购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欧盟成员国内部采购的增值税税基通常为
商品和服务的不含税价格。除此之外,税基中还应包括:
销售方从购买方取得的价格补贴;
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款和费用;
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附加费用,如中介费、包装费、运输
费和保险费等。
在下列情况下,增值税税基的判定需遵循特殊规定:
1
2
1
2
3
2
1
2
纳税人将商品(已全额或部分抵扣进项税)用于自己或员工
的个人消费、免费转让商品或用于其他非商业目的时,增值税税基为
商品的购置价值,如果无法确定商品的购置价值,则税基为类似商品的
购置价值,如果商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的,则增值税税基为商品的生
产成本;
纳税人自有的有形资产(且购买或自产时已全部或部分抵扣
进项税)用于自己或员工的个人消费或用于其他非商业目的,或者免
费为自己或员工提供服务时,增值税税基为视同提供服务的成本;
纳税人从斯洛伐克往其他欧盟成员国销售商品时,增值税税
基为商品的购置价值,如果商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的,则增值税税基
为商品的生产成本。
税基中不应包含下列款项:
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以购买方名义支出的款项;
与商品一同销售的预包装的预付款,以及与饮品一同销售的
一次性容器押金;
销售折扣和折扣销售所降低的商品和服务价款。
(2) 进口商品
进口商品的增值税税基为用于计算关税的交易价格(详见),
但如果计算关税的交易价格中未包含以下款项,则需要计入:
在斯洛伐克境外和在斯洛伐克报关时除增值税外负担的其
他税款和费用;
到达斯洛伐克目的地前负担的附加费用,如中介费、包装费、
运输费和保险费等;
税基中不应包含销售折扣和折扣销售所降低的商品和服务
价款。
(3) 艺术品、收藏品、古董和二手货物
1
3
3
2
4
7
3
下列情况下销售或进口艺术品
[2]
、收藏品
[3]
、古董
[4]
和二手货物
[5]
的税基为销售价与采购价(不含税)的正差额:
销售方不满足增值税纳税人条件;
在斯洛伐克或其他欧盟成员国虽满足增值税纳税人条件,但
其销售艺术品、收藏品、古董和二手货物根据本国法律享受免税。
(4) 增值税反避税规则
斯洛伐克《增值税法》还特别规定了反避税规则。如果增值税纳
税人以低于市场价格、购置价格或成本价格的收费标准向与其存在特殊
关系的人销售商品和服务,且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人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或者虽然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但无法就购进的商品和服务的进项税全额
抵扣销项税。此时增值税的税基应为该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购置
价格或成本价格。
上述“存在特殊关系的人”,具体包括:
作为纳税人的法定机构成员的个人,以及直接隶属于他们的
个人;
作为纳税人的监事会成员的个人;
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纳税人 10%或以上股份或权益的个
人或企业(以及这些企业的法定机构成员);
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其 10%或以上股份或权益的
企业(以及这些企业的法定机构成员);
与纳税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
上述Ⅱ至Ⅱ项所述个人的近亲属;
其法定机构成员、合伙人同时也是纳税人法定机构成员、合
伙人的企业;
与纳税人共同生活的个人。
[2] “艺术品”一词包括:完全由艺术家手工创作的绘画、拼贴画及类似装饰板画;手工绘制或装饰的工业
品;剧院布景画、工作室背景画及类似用途画布;原始蚀刻画、版画和石版画;雕塑和群雕;艺术家或其
法定继承人监督下生产的雕塑铸件;根据艺术家提供原稿手工制作的挂毯和壁饰纺织品;艺术家完全手工
制作并签名的单件陶瓷作品;纯手工铜胎珐琅;艺术家拍摄并在其监督下冲印、签名、编号的照片。
[3] “收藏品”一词包括:邮票、印花税票、邮戳印样、邮政票证等类似产品;具有动物学、植物学、矿物
学、解剖学、历史学、考古学、古生物学、民族学或钱币学价值的收藏品及收藏物件。
[4] “古董”一词,是指历史超过100年的物品。
[5] “二手货物”一词,是指可原状或经修复后继续使用的有形动产(艺术品、收藏品、古董、贵金属和宝
石除外)。
2
1
1
5
6
8
增值税应纳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为所述税基乘以增值税税率所得结果。
纳税人用于经营活动的商品和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扣除,具体包
括:
(1) 由国内其他纳税人就已交付或即将交付给纳税人的商品和
服务向其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为扣除该税款须持有有效发票;
(2) 纳税人从其他欧盟成员国采购商品时缴纳的增值税。为扣
除该税款须持有其他欧盟成员国开具的有效发票或其他履行纳税义
务的证明文件;
(3) 纳税人在进口商品时自行计征的或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
为扣除该税款须持有经海关确认的、将纳税人列为收货人或进口商的
进口单据。
下列情况下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不能用于抵扣销项税:
(1) 将购进的商品和服务用于增值税免税活动,除非该增值税
免税活动与商品出口有关,或者纳税人提供保险服务和金融服务时,
服务的购买方在欧盟境内没有注册登记办公室、经营场所或居住场
所;
(2) 将购进的商品和服务用于娱乐活动;
(3) 用于维持和管理破产财产的商品和服务的进项税额;
(4) 对于同时用于经营活动以及非经营活动的特定不动产(建
筑物、建筑用地、公寓),纳税人仅可就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资产的
比例内抵扣其已计征的进项税额;
(5) 对于同时用于经营活动以及非经营活动的特定动产和无形
资产(不含税采购价格超过1,700欧元的动产,以及购置价格超过
2,400欧元的无形资产),纳税人可以选择不抵扣该资产用于非经
营活动的比例相对应的那部分进项税额。相应地,纳税人在该比例范
围内将该资产用于非经营活动时,不视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应就在纳税期间内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交易缴纳增值
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如下:
(1) 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
销售商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是交货之日。交货之日是指购
货方取得商品所有权之日,如果是销售不动产,且实际交付使用日期
早于所有权转让登记之日,则以实际交付使用日期为交货之日。承包
合同转让构筑物和长期租赁合同交付商品的交货之日为实际交付之
日。
提供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实际完成之日。
如果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是分多次完成或者是重复提供,则销售
商品和提供服务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不晚于每一次付款相应纳税
期间的最后一天,同时应注意下文第(4)项所述的特殊规定。
如果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取得款项的时间早于上述时间,则实际
获得款项之日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如果纳税人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从而向购买者提供服务,则在购
买第三方服务开具发票之日视为提供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如果发票
在服务实际完成月份结束后第3个月结束时仍未开具,则提供服务纳
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该第3个月的最后一日。
如果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是通过自动售货机或类似的装置完成
的,且该装置由代替货币的其他方式支付(如专门的硬币、纸币、纸
票或其他代替货币的支付方式),则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纳税义务发
生的时间为从设备中取出钱币或代币或以其他方式确定营业额金额
之日。
如果商品最终销售往欧盟以外的第三国,则销售商品纳税义务发
生的时间为从欧盟境内出口商品之日(以海关在报关单或简化报关单
中确认的日期为准)。
(2) 进口
进口商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下列规则确定:
商品完成进口并进入自由流通之日;
2
3
1
2
3
4
5
1
根据海关条例用于临时目的的被减免关税进口的商品完成
相关手续之日;
其他情况下,向海关缴纳相关费用、税款的义务产生之日。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纳税时间同关税一样。
(3) 欧盟成员国内部采购
欧盟内部商品采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采购商品下一日历月的
15日或发票签发之日,以较早日期为准。如果采购新交通工具的纳税人
未进行增值税登记,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新交通工具之日。
(4) 特殊规定
如果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是分多次完成或者是重复提供,有下列
特殊规定:
如果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约定的期限超过12个月,则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日历年12个月中每月的最后一天,直到最终完成;
虽有前述规定,如果服务提供方在斯洛伐克有经营机构或场
所,且提供服务和付款的约定期限超过12个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每个相关日历年的最后一天;
提供免税商品超过一个月的,商品的提供日期为每个月的最
后一天;
由相关授权人经常性提供的电子通信网络和电子通讯服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应迟于发票开具之日,服务完成后3个月发票仍
未开具的,以第3个月最后一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产租赁方除租赁费以外的要求单独付费的电、气、水、暖
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票开具之日。
纳税义务发生地
对于纳税义务发生地在斯洛伐克的应税业务应缴纳增值税,反之
则不用在斯洛伐克缴纳增值税。
(1) 销售商品
下列情况按商品交付地点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地:
如果商品的交付需先通过派送和运输,则交付地点为商品派
送、运输开始的地方;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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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2
如果商品的交付需先进行安装、装配,则交付地点为安装、
装配的地方;
如果商品的交付不需要派送或运输,则按实际交付地点确定
纳税义务发生地;
在欧盟段的空中、水上航行或火车客运中销售的商品,交付
地点为客运开始的地方(即欧盟境内乘客可登上交通工具的首个地
点);
通过欧盟境内天然气传输系统供气,以及通过供暖或制冷网
络供应热能和制冷给主营业务为销售天然气、供暖或制冷且满足增值
税纳税人标准的购买商时,交付地点为购买商的所在地或营业地,在
没有上述地址的情况下,交付地点为购买商永久住所或通常居住的地
方;
在向除第5项外的购买商通过欧盟境内的天然气传输系统供
气,以及通过供暖或制冷网络供应热能和制冷时,交付地点为购买方
实际使用或消费这些商品的地方,如果购买方没有完全消费这些商
品,没有被使用的部分商品的交付地为购买方的注册地或经营地,在
没有这两个地址的情况下,交付地点为购买方的永久住所或通常居住的
地方。
另外,远程销售商品的纳税义务发生地有特殊规定:
欧盟内部一成员国到另一成员国的远程销售,如果满足下列
条件,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地为商品运输结束的地方:
A.商品购买方是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自然人,或者虽然购买方
是增值税纳税人或者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法人,但符合欧盟成员国
内部采购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B. 商品不是前文所述的新交通工具,也无需先安装、装配才能交
付。
从第三国到欧盟成员国的远程销售,如果满足和上一条相同
的条件,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地为商品最终运达并交付的地方。
(2) 提供服务
1
2
3
4
5
6
向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服务,纳税义务发生地为购买方注册登记地、
经营地,当服务实际发生在购买方机构所在地时,纳税义务发生地相应
为购买方机构所在地,如果购买方没有注册登记地、经营地或机构所
在地,纳税义务发生地为购买方永久住所或通常居住的地方。向非增
值税纳税人提供的服务,纳税义务发生地为服务提供方注
册登记地、经营地,当服务实际发生在服务提供方机构所在地时,纳
税义务发生地相应为服务提供方机构所在地,如果服务提供方没有注
册登记地、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纳税义务发生地为服务提供方永久
住所或通常居住的地方。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与不动产相关的服务(包括房地产中介和评估活动、住宿服
务、提供不动产使用权、建筑施工的准备和协调服务,以及由建筑师
和施工监理人员提供的服务)纳税义务发生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短期出租交通工具的服务纳税义务发生地为交通工具实际
交付给承租方的地点,短期出租是指不超过90天的船舶出租和不超过
30天的其他交通工具出租;
向不符合增值税纳税人标准的承租方长期出租交通工具的
服务纳税义务发生地为承租方注册登记地、永久住所或通常居住的地
方。如果长期租赁游船,则纳税义务发生地为游船实际给顾客提供服务
的地点,条件是游船服务的提供方在提供服务的地点有经营场所; 向
非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文化、艺术、体育、科学、教育和娱
乐等其他类似服务(如展览会、交易会中提供的服务)的纳税义务发
生地为服务的实际履行地。若文化、艺术、体育、科学、教育和娱乐
等其他类似服务通过广播或其他虚拟方式提供,则纳税义务发生地为
非增值税纳税人的注册登记地、永久住所或通常居住的地方;
向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文化、艺术、体育、科学、教育和娱乐
等其他类似活动的服务(包括与入场相关的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地
为活动举办地;
提供客运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地为客运服务的实际发生地,
国际客运则按路线中不同国家在总距离中占比进行分配;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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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1
13
欧盟内部跨国向非增值税纳税人运输商品的服务纳税义务
发生地为运输的起点,除欧盟内部跨国运输外向非增值税纳税人运输
商品的服务纳税义务发生地为运输的实际发生地,国际运输则按路线
中不同国家在总距离中占比进行分配;
向非增值税纳税人在运输过程中提供的附加服务(如装货、
卸货、搬运及类似服务)纳税义务发生地为服务的实际发生地;
向非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动产估价和其他工程服务的纳税
义务发生地为服务的实际发生地;
餐厅、食堂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地为服务的实际发生地,其
中船舶、飞机和火车在欧盟境内进行客运活动中的餐厅和食堂服务纳
税义务发生地为客运的出发地;
向非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代理、中介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地
是作为代理、中介服务标的物的商品和服务根据本小节其他部分判定的
纳税义务发生地;
向非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电信、广播、电视和其他电子服务
(包括:提供网站、网站托管、程序和设备的远程维护;提供软件及
其更新;提供图像、文本和信息以及提供数据库访问;提供音乐、电
影和游戏(包括博彩和赌博游戏)以及政治、文化、艺术、体育、科
学和娱乐广播和活动转播;远程教学;通过电报、无线电、光学或其
他电磁系统传输、发射或接收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任何性质信
息的服务;提供接入全球信息网络的服务。但不包括通过电子邮件通
信提供的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地为该人的注册登记地、永久住所或
通常居住的地方;
向在欧盟以外注册登记或居住(包括永久住所或通常居住的
地方)的非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下列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地为该人的
注册登记地、永久住所或通常居住:
A.转让著作权、专利、许可证、商标等类似权利;
B.广告服务;
C.咨询、工程设计、法律、会计、审计、文书、翻译等类似服务
(如数据处理和信息搜集服务);
12
1
2
D.银行、金融、保险和再保险服务(保险箱租赁除外);
E.劳务派遣;
F.动产租赁(运输工具、铁路车厢和货车、拖车和半挂车租赁除
外);
G.提供欧盟境内天然气系统、与之连接的管网、电网、供热网络、
供冷网络的接通服务,通过这些系统和网络进行的运输或分销,以及提
供与之直接相关的服务。
(3) 进口
进口商品的纳税义务发生地为其进口到欧盟时所在国家,但对于
进口欧盟进行临时储存的商品,被放置在自由海关区或自由海关仓库
的商品,以及适用主动加工、临时进口(全额免进口关税)或外部转
运海关制度的商品等情况,进口商品纳税义务发生地为相关海关程序
结束时的国家。
(4) 欧盟成员国内部采购
欧盟成员国内部采购的纳税义务发生地为商品结束运输的所在
地。但如果一纳税人在欧盟多国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其通过不同于商
品结束运输所在地欧盟成员国赋予的增值税纳税人编号进行采购, 纳
税义务发生地为赋予该增值税纳税人编号的国家。
(5) 特殊规定
在下列情况中,虽有前文规定,欧盟境内远程销售商品的纳税义
务发生地应为商品的起运点,向非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电信、广播、电
视和其他电子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地应为提供方的注册登记地、经营
地或机构所在地,在没有这些地址的时候为永久住所或通常居住的地
方:
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方只在一个欧盟成员国有注册登记地、
经营地、机构所在地或通常所在地;
商品的运输目的地是不同于第一条所述欧盟成员国的另一
欧盟成员国,或者服务提供的对象在不同于第一条所述欧盟成员国的另
一欧盟成员国有注册登记地、永久住所或通常居住的地方;
3 第二条所述的活动在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的不含税金额未超
过1万欧元,如果超过该限额,则按照商品运达购买方所在地和服务
购买方居住场所判断纳税义务发生地。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增值税通常需按月进行申报。若过去的12个月内企业的营业额低
于10万欧元,且该企业在斯洛伐克已完成增值税注册登记至少满12
个月,该企业的增值税可以在满足上述条件月份结束后下一个季度起调
整为按季度申报,为此需在满足条件月份结束后25自然日内提出申请。
若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申报的企业过去12个月的营业额超过了10 万欧
元,则从超过之月下月起增值税将自动恢复为按月申报,纳税人无需
通报税务机关。增值税申报表必须为经电子签名认证的电子版本。
申报期限为次月25日(若25日为周末或者法定节假日,则期限为25日
期满之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应自季度期满之日
起25自然日内完成税款的申报。
已履行税收登记义务,但在纳税申报截至日期前尚未取得纳税人
识别号的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的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
纳税申报表并支付相应期间的税款。没有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主体
在从其他欧盟成员国购进新交通工具时,应在购买后的7自然日内完成
税款的申报。
(2) 税款缴纳
增值税缴纳期限同申报期限一致。
(3) 增值税反向征税制度
反向征税机制是在1993年为推出欧盟单一市场而改革欧盟增值
税制度时创建的,以帮助简化欧盟成员国的增值税制度,减少了销售
方进行增值税登记的义务。在适用反向征税制度时,销售方向购买方
开具数额不含增值税的发票,而购买方承担申报和纳税的义务,并获
得进项税抵扣的权利。
《增值税法》规定了适用反向征税制度的交易对象,其中不涉及
跨国交易的情形中适用反向征税制度的包括:
3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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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1
1
3
销售含金量在325‰以上的原金和半成品黄金;
销售投资性黄金;
销售金属废料和废品(来自金属生产或机械加工的金属废料
和碎料,以及因断裂、切割、磨损或类似原因而无法继续使用的金属物
品);
根据第572/2004号法案销售温室气体排放权;
免税收入中第11项所述业务,条件是纳税人选择不
适用免税;
根据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中判定强制出售的
不动产或部分不动产;
未能偿还债务时移交给债权方的抵押商品;
欧盟《关税和统计术语以及共同海关关税》中第10章(食材)
和第12章(油料种子和含油果实;杂粮、种子和水果;工业或药用植物;
秸秆和饲料)的商品;
欧盟《关税和统计术语以及共同海关关税》中第72章(钢铁)
和73章中7301(铁或钢的板桩,无论是否钻孔、冲孔或由组装元件制成;
铁或钢的焊接角材、模型和型材)、7308(铁或钢结构工程和结构部件,
准备用于工程的铁或钢制的板、杆、角、型材、管等)和7 314节(铁
丝或钢丝做的织网、栅栏和膨胀金属)所列商品;
销售不含税价格在5,000欧元及以上的移动手机;
销售不含税价格在5,000欧元及以上的集成电路(如微处理
器和中央处理器);
移交建筑工程。
涉及跨国交易的情形中适用反向征税制度的情形具体包括:
非居民纳税人向斯洛伐克境内居民纳税人提供的按照
.3 .4第(2)项第一段所述消费地原则判定纳税义务发生地在斯洛
伐克的服务;
欧盟成员国内部采购包含的所有活动;
外国纳税人向增值税纳税人通过欧盟境内的天然气传输系
统供气,以及通过供暖或制冷网络供应电力、热能和制冷;
1
2
4
7
10
12
2
4 外国纳税人向在斯洛伐克有经营场所的增值税纳税人提供
的下列商品和服务:
A.根据《增值税法》判定纳税义务发生地在斯洛伐克的
第(2)项特殊规定处所列第1-6条和第10条所述服务;
B. 根据《增值税法》判定纳税义务发生地在斯洛伐克的商品销售,
但以下商品销售除外:
a. 远程销售商品;
b. 进口不存入海关仓库和其他专门仓库的石油、原油和从沥青矿
物中提取的油类;
c. 进口不存入消费税应税品仓库的TARIC编码属于2710 12 41、
2710 12 45、2710 12 49、2710 19 43、2710 19 46、2710 19 47、
2710 19 48、2710 20 11、2710 20 15、2710 20 17或2710 20 19
的石油制品。
(4) 增值税退税
斯洛伐克纳税人
当增值税纳税人在某一纳税期间内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时,该
留抵税额优先在下一纳税期间用于抵扣销项税额。当纳税人下一纳税
期间无法使用该留抵税额时,税务机关则在提交下一纳税期间纳税申
报表后30自然日内退还该留抵税额。当纳税人的留抵税额是在最后一
个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间发生的时候,税务机关则在最后一个
纳税期间纳税申报期限结束后30自然日内退还该留抵税额。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自发生留抵税额所对
应纳税期间的纳税申报期限结束后30自然日内退还留抵税额:
A.纳税人的纳税期间为日历月;
B. 纳税人在发生留抵税额月份之前已经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至
少12个月;
C. 在发生留抵税额月份之前的6个月纳税人没有超过1,000欧元
的欠缴税款或欠缴社会保险费、健康保险费。
如果纳税人基于不实数据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可处以最高为已退
还税款%的罚款。
1
外国纳税人
在其他欧盟成员国有营业地址、固定机构、永久性住所或习惯性
住所的外国纳税人。可以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退还其在斯洛伐
克购买商品和服务,以及在斯洛伐克从事商品进口承担的进项税额。
而在欧盟成员国没有营业地址、固定机构、永久性住所或习惯性住所
的外国纳税人,有权要求退还其在斯洛伐克采购动产和服务,以及在
斯洛伐克从事商品进口承担的进项税额。
其他欧盟成员国纳税人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退税:
A.申请人已在欧盟另一成员国进行增值税登记,且在该国拥有营
业地址、固定机构、永久性住所或习惯性住所;
B. 申请人在斯洛伐克没有营业地址、固定机构、永久性住所或习
惯性住所;
C. 在提出增值税退税的期间,申请人没有在斯洛伐克境内提供应
税商品或服务(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D.申请人在其营业地址、固定机构、永久性住所或习惯性住所所
在国从事应税交易。
对于其他欧盟成员国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期限不应超过1个日历
年,申请退税额需达到至少50欧元。当应退税额至少达到400欧元时,
申请退税的期限也可以短于1个日历年,但不得短于3个日历月(除非
日历年剩余月份少于3个日历月)。退税申请必须在申请退还税款所
属期结束后下一年度的9月30日前提交。
非欧盟成员国的纳税人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退税:
A.申请人在其有营业地址、固定机构、永久性住所或习惯性住所
的国家被认定为增值税或消费税纳税人;
B. 在申请退税期间,申请人在欧盟境内没有营业地址、固定机构、永
久性住所或习惯性住所;
C. 在申请退税期间,申请人没有在斯洛伐克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
商品或服务。
对于非欧盟成员国的纳税人,每年申请的退税额需达到至少 50
欧元时才能申请增值税退税。如果申请退税仅涉及半年税款,退税额
2
须达到 1,000 欧元才能进行申请,纳税人已经就上半年税款成功申请
退税时,下半年退税额只要达到 50 欧元就能申请退税。申请退税间
隔不能少于半年。退税申请必须在申请退还税款所属日历年结束后下
一年度的 6 月 30 日前提交。
另外,在欧盟成员国无永久性住所或习惯性住所的旅客,其在旅行
结束后带出欧盟成员国的非商业性质个人行李物品(燃料除外), 可
以申请退还在当地购买时承担的增值税。对此须满足下列条件:
A.购买凭证上显示的带出商品总值(含税)高于 100 欧元;
B.持有由当地增值税纳税人开具的商品购买凭证;
C.商品最迟在购买当月结束后三个月内带出欧盟(相关事实得到
海关确认)。
其他税费
社会保险和健康保险费
斯洛伐克社会保险费和健康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
(№461/2003)和《健康保险法》(№580/2004)征收。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费根据总收入数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具体分为疾病保险、养老保险、残疾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保障保险和应急金。雇主应当就所有上述保险类
别缴费,雇员应负担疾病保险、养老保险、残疾保险和失业保险。除
此之外,国家也参与养老保险、残疾保险、应急金的缴纳。
雇员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占其总收入%,构成如下:
表10 雇员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费率
保险类别 费率
疾病保险 %
养老保险 4%
残疾保险 3%
失业保险 1%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占雇员总收入的%,构成如
下:
表11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费率
保险类别 费率
疾病保险 %
养老保险 14%
残疾保险 3%
失业保险 1%
保障保险 %
工伤保险 %
应急金 %
作为计费基数的总收入包括雇员的受雇收入和利润分配收入。另
外计费基数需受限于计费的最高限额(但工伤保险没有该限额),2025
年限额为15,730欧元。
《健康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费
斯洛伐克还依据《健康保险法》进一步征收健康保险费,健康保
险费根据总收入数额的一定比例计算,雇员需缴纳总收入的4%,雇主
需为雇员缴纳总收入的10%,当雇员是残疾人时,雇主和雇员的缴费
费率减半。《健康保险法》并未规定健康保险费的计费基数的最低和最
高限制。
当雇员月总收入低于570欧元时,可以申请一定的抵扣额减少月
度预付的健康保险费,抵扣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抵扣额=[380-((月总收入-380)×2)/本月天数]/本月实际工作
天数。
《社会保险法》和《健康保险法》对自雇人士的规定
针对自雇人士两部法律设立了专门的规则,总营业收入和来自其
他商业活动的收入超过8,580欧元的自雇人士需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构成如下:
表12 自雇人士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费率
保险类别 费率
疾病保险 %
养老保险 18%
残疾保险 6%
应急金 %
自雇人士还需缴纳14%的健康保险,当自雇人士是残疾人时,费
率减半。
自雇人士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健康保险费的计费基数有最低限额,
2025年为816欧元。同时自雇人士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计费基数有最
高限额,2025年为15,730欧元。
关税
关税概述
斯洛伐克执行欧盟的统一关税税则,其关税相关立法权力完全移交
给欧盟,欧盟海关法例包括《欧盟海关法典》《共同关税税则》《关税宽
免规例》及各项国际协定。相关海关规定仅适用于欧盟国家与第三方国
家的商品进出口。斯洛伐克同中欧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土耳其等国家
签有关税减免协定,相互提供关税减免。斯洛伐克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
进出口产品享受零关税,但出口商应提供交货核对证明; 非欧盟成员
国出口货物到斯洛伐克,根据商品价值按欧盟共同关税税率(CCT)征
收。欧盟以委员会指令形式每年对外发布一次更新后税率表,关税征收
方式较为复杂,除对大多数产品适用从价税税率,欧盟对部分农产品、
化工品,以及盐类、玻璃、钟表零部件等产品适用复合税、混合税或其
他技术性关税的非从价税税率。
贸易商在将商品进口至欧盟时,须在欧盟海关当局注册并取得经
济运营商注册和识别号(简称EORI号)。在欧盟国家成立的贸易商应
在其成立的成员国注册。第三方国家贸易商通常应在计划首次提交入关
申报的欧盟成员国申请EORI号。EORI号在整个欧盟内报关时通用,
在与海关沟通时须使用该号码。
关税应纳税额计算
通常而言,关税计算方式为进口商品完税价格乘以适用关税税
率。
关税税率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和普惠制税率。
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成员国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通常享受最惠国
税率,欧盟平均最惠国税率近年已降至3%左右。普惠制税率旨在帮助
发展中国家,免除或降低它们出口到欧盟市场的商品关税,但欧盟出于
保护本地区经济的目的,适用普惠制税率存在限制性条款。在不适用前
两种税率的情况下,适用普通税率。
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以交易价格为基础,即出口到欧盟关税地区的
商品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交易价格包含某些调增的费用(例如, 进
口商品的运输和保险费用、与进口商品运输有关的商品的装载和处理费
用,以及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如果无法确定交易价值,须采用其
他方法来确定海关申报价值。包括:相同商品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
商品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其他
合理估价方法。只有当前一种方法无法使用时,方可采用后一种方法。
申报制度
关税纳税义务人为在欧盟海关关区内设立的进口商品申报人或其
代理商,申报人和代理人须是在欧盟关税区内设立的企业或单位。
《欧盟海关法典》规定了直接代理报关和间接代理报关两种形式。其
中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代表委托人申报关税,此时委
托人承担纳税责任,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委托人申
报关税,此时委托人和代理人就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税主要有两种支付方式:立即支付和延迟支付。一般而言,进
口关税必须在海关当局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即自向纳税人发出应缴纳
关税通知后的10个自然日内缴纳。如符合特定条件,可根据要求将进
口关税的纳税义务延迟30个自然日。
消费税
消费税概述
斯洛伐克消费税由以下法律规定:
(1)《矿物油消费税法》(№98/2004);
(2)《烟草制品消费税法》(№106/2004);
(3)《酒精饮料消费税法》(№530/2011);
(4)《电力、煤炭和天然气消费税法》(№609/2007)。
在斯洛伐克境内生产上述法案所列产品,从其他欧盟成员国供应
上述产品到斯洛伐克或从欧盟成员国以外国家进口相关产品至斯洛
伐克,需要征收消费税。电力、煤炭以及天然气等应税产品的税款转
移至最终消费者的环节征收,其他情况则为从制造商出厂时征收,进
口产品在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纳税期间为日历月。
矿物油消费税
(1) 纳税对象、税基和税率
矿物油消费税的税基为矿物油在15摄氏度时以公升计量的数量、
以千克计量的重量或者以吉焦计量的能量,税率如下表所示:
表13 矿物油消费税税率
纳税对象 税率
TARIC编码属于2710 12 41,2710 12 45和2710 12 49的
汽车汽油
514欧元/1,000升
TARIC编码属于2710 12 31和2710 12 50的汽车汽油 欧元/1,000升
TARIC编码属于2710 19 21和2710 19 25的中质油 欧元/1,000升
TARIC编码属于2710 19 42,2710 19 44,2710 19 46,
2710 19 47,2710 19 48,2710 20 11,2710 20 16和2710
20 19的燃气油
368欧元/1,000升
TARIC编码属于2710 19 62,2710 19 66,2710 19 67,
2710 20 32,2710 20 38和2710 20 90的重油
欧元/1,000千克
TARIC编码属于2711 12至2711 19 00的液化气 182欧元/1,000千克
TARIC编码属于2710 19 71至2710 19 83,2710 19 87至
2710 19 99 和3403 19 10的润滑油和其他油
粘度不高于10mm²/s的,税率为
100欧元/1,000千克,
粘度高于10mm²/s的税率为0欧
元/1,000千克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矿物油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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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矿物油给购买方当天,条件是该矿物油不免关税;
在保税仓库使用矿物油当天;
取得暂免关税进口的矿物油当天;
发现暂免关税进口的矿物油或免消费税的矿物油被偷当天;
因遗失、损耗而免税的矿物油重新找回的当天;
其他的导致原本免税矿物油不能享受免税的活动发生当天;
在免税范围之外生产矿物油的当天;
如果矿物油进口不免关税,则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报关单放
行流通的当天;
除上述进口情况以外的产生在海关纳税、缴费义务的当天;
其他《矿物油消费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 免税项目 下
列矿物油免税:
用作推进剂或燃料以外的其他用途的矿物油;
TARIC编码属于2710 12 31,2710 12 70和2710 19 21的用
作航空推进剂的燃油(由武装部队、消防和救援部队使用);
TARIC编码属于2710 19 42,2710 19 44,2710 19 46,2710
19 47,2710 19 48,2710 20 11,2710 20 16,2710 20 19的用于
船舶在多瑙河国际航线中开展人员和商品运输的矿物油;
根据NACE Rev. 2经济活动统计分类标准,TARIC编码属于
23 中“制造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的矿物油;
同时用于燃料以及其他目的的双重用途的矿物油,用于化学
还原、电解和冶金可以构成双重用途;
开发环保产品以及可再生燃料试点项目中使用的矿物油;
用于飞机、船舶的开发、制造、测试和维修的矿物油; 用
于生产电力或者用于电热联合生产的矿物油;
其他《矿物油消费税法》规定的免税情况。
(4) 申报制度
若纳税人是免税仓库运营者,或是作为定期从其他欧盟成员国接
收适用关税暂缓制度的矿物油的授权收货人,则必须最迟在产生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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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月份结束之后次月的25日前向海关提交矿物油消费税纳税申
报表,并在相同期限内完成税款缴纳。
上文未提及的其他纳税人必须最迟在纳税义务产生之日后的3个
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在相同期限内完成税款缴纳。
烟草制品消费税
(1) 纳税对象、税基和税率
烟草制品消费税纳税对象包括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小雪
茄和烟丝)、烟草原料、无烟烟草制品以及与烟草制品相关的产品。
香烟的消费税税基为以包为单位计量的数量和价格,除香烟以外
的烟草制品消费税税基为以千克计量的重量,税率如下:
雪茄烟和小雪茄,税率为欧元/千克;
烟草,税率为139欧元/千克;
香烟的税率为从价税率和从量税率之和,从价税率为25%,
从量税率为欧元/1,000支,同时两者之和最终实际税率不得低于
148欧元/1,000支。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烟草制品消费税法》规定的烟草制品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与矿物油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3) 免税项目
下列烟草制品免税:
以合理数量采集的用于税务检查或其他官方调查的样本;
以合理数量采集的用于海关检测和分析的样本;
由海关或在海关监督下销毁的烟草;
因灾害、意外、技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损失的烟草;
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合理损耗的烟草;
自然人从欧盟成员国以外第三国发送的少量烟草制品(不具
有商业营利性质)给位于斯洛伐克的另一自然人用于个人或家庭消
费,最多数量不得超过50支卷烟,25支小雪茄,10支雪茄,或50克烟
丝;
其他《烟草制品消费税法》规定的免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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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申报制度
烟草制品消费税纳税人如果是保税仓库、保税中转仓库、外国专
用保税仓库管理人或有权暂免相关税款从其他欧盟成员国购买烟草
制品的人,则必须最迟在产生纳税义务的月份结束之后次月的25日前
向海关提交烟草制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并在相同期限内完成税款缴
纳。其他纳税人则应在纳税义务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申报和完
税。
酒精饮料消费税
(1) 纳税对象、税基和税率
酒精饮料税纳税对象为烈酒、葡萄酒、中间产品和啤酒。酒精饮
料的消费税税基规定如下:
红酒、制酒中间产品和啤酒消费税税基为以百升计量的数
量 ;
总量;
私人生产的蒸馏酒的消费税税基为私人有权生产的蒸馏酒
其他酒精制品的消费税税基为制品中含有的纯酒精室温20
摄氏度时以百升计量的数量。
税率规定如下:
表14 酒精饮料消费税税率
大类 纳税对象 税率
不带泡红酒 0欧元/百升
超过度带泡红酒 欧元/百升
不超过度的带泡红酒 欧元/百升
不带泡发酵红酒 0欧元/百升
红酒
带泡发酵红酒 欧元/百升
制酒中间产品 制酒中间产品 欧元/百升
啤酒 欧元/百升
啤酒(无需许可证生产的厂家)
自营小作坊生产啤酒 欧元/百升
啤酒(需许可证生产的厂家) 啤酒 1,080欧元/百升
其他酒精制品 其他酒精制品
1,欧元/百
升
1
为种植水果在家庭作坊生产不超
过43升的蒸馏酒精制品,以及在小
型独立蒸馏厂的保税仓库中生产
的酒精制品
欧元/百升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酒精饮料消费税法》规定的酒精饮料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与矿物油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3) 免税项目
《酒精饮料消费税法》规定的酒精饮料免税情况与烟草制品相关规
定基本一致。其中,自然人从欧盟成员国以外第三国发送的少量酒精饮
料(不具有商业营利性质)给位于斯洛伐克的另一自然人用于个人或
家庭消费可以免税,但最多数量不得超过1升烈酒,1升带泡红酒, 1升
带泡发酵红酒,1升制酒中间产品,2升不带泡红酒,2升不带泡发酵红
酒,以及啤酒价值最多不得超过45欧元。
(4) 申报制度
酒精饮料消费税纳税人如果是保税仓库、小型独立蒸馏厂所属保
税中转仓库、外国专用保税仓库管理人或有权暂免相关税款从其他欧盟
成员国购买酒精饮料的人,则必须最迟在产生纳税义务的月份结束之后
次月的25日前向海关提交酒精饮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并在相同期限
内完成税款缴纳。其他纳税人则应在纳税义务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海
关申报和完税。
电力、煤炭和天然气消费税
(1) 纳税对象、税基和税率
电力的消费税纳税对象是TARIC编码属于2716的电力,税基为
以兆瓦时计量的数量,税率是欧元。
煤炭的消费税纳税对象是TARIC编码属于2701的无烟煤、2702
的褐煤、2704的无烟煤焦炭及半焦炭,以及2706至2715的其他固体碳
氢化合物,税基为以吨计量的重量,税率是欧元。
天然气的消费税纳税对象是TARIC编码属于2711 11、2711 21、
2711 29和2705的天然气产品,税基为以兆瓦时计量的能量,用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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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热能的天然气的税率是欧元,用于生产拟用作燃料的液化天然
气税率是欧元。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电力的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向最终消费者提供电力当天;
斯洛伐克电力企业实际使用电力当天;
未经许可使用电力当天;
将免消费税电力用于免税以外目的当天。
煤炭的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向最终消费者提供煤炭当天;
斯洛伐克煤炭生产企业实际使用煤炭当天;
煤炭进口不免关税时收到报关单放行流通的当天,或者上述
情况以外的产生在海关纳税、缴费义务的当天;
将免消费税煤炭用于免税以外目的当天;
如果煤炭没有提供给最终消费者,或者并未产生海关纳税、
缴费义务,但却实际被使用,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使用当天。
天然气的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向最终消费者提供天然气当天,但向天然气公司提供天然气
不适用该规则;
天然气公司实际使用天然气当天,但用于生产液化天然气使
用的天然气不适用该规则;
向最终消费者提供液化天然气当天;
未经许可开采天然气当天;
将免消费税天然气用于免税以外目的当天。
(3) 免税项目
下列电力免税:
用于化学还原、电解和冶金的电力;
用于提炼矿物的电力;
用于生产电力费用占其总成本50%以上的产品的电力;
用于生产电力和维持发电设备运转的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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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水能、生物能等)
生产的电力;
用于热能和电能联合生产的电力;
用于火车、地铁、电车、缆车、电动巴士从事客运和货运的
电力;
船舶在从事客运和货运时使用的电力;
除用于供暖和烧热水以外的家用电力;
如果发电设备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兆瓦,且通过消费税应税
矿物油、煤炭或天然气进行电力生产,则生产的电力免税。
下列煤炭免税:
用于双重用途的煤炭;
用于提炼矿物的煤炭;
用作燃料以外的煤炭;
用于热能和电能联合生产或电力生产的煤炭;
用于焦炭及半焦炭生产的煤炭;
用于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