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融资行为,加强对融资业务的控制,降低融资成本,保障公司合法、合规、合理运作,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公司在公开市场的直接融资行为不在本制度之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 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融资活动应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 公司融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国家宏观调控; (二) 安全性原则:权衡债务结构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可能带来的影响; (三) 效益性原则:采用合理融资方式,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渠道,提高融资资金的效益性; (四) 适量性原则:以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第三章 授权与分工 第五条 公司所有融资业务的办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公司融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公司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融资的决定。 第七条 财务部:负责起草融资方案,向金融机构办理具体融资业务。
第八条 总经理:根据授权,审批融资方案。 第九条 董事会、股东大会:根据授权,审批融资方案。 第四章 实施与执行 第十条 融资方案的制定、审批和实施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分析长短期资金缺口情况,结合公司偿债能力、资金结构提出融资方案,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二)由总经理对融资方案进行审批,特别重大的融资方案,应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参见后附关键事项权限相关说明; (三)财务部根据审定的方案,与金融机构商谈具体融资事宜,拟定贷款等融资合同,根据审批权限经相关领导或部门审核、审批后由财务负责人(或授权人员)签订合同; (四)财务部根据实际融资到账金额进行账务处理,登记相关的账簿和台帐,并负责对贷款的使用、余额等进行监控; 第十一条 还款相关事项: (一)融资款项应按期归还。财务部门负责还款计划的安排和执行,须避免借款逾期情况的发生。 (二) 公司支付融资本金、利息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由财务部填制 “费用审批表” ,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 (三) 若发现自有资金无力及时偿还到期借款而可能造成借款逾期的,财务部需在第一时间上报分管财务领导和总经理,并积极配合金融机构、担保方商洽,提出应急方案妥善处理;若人为失误造成借款逾期的,须及时与相关金融机构商洽解决方案,将损失降至最低。事后须具体分析逾期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十二条 其他管理事项: (一) 向金融机构的融资由财务部指定专职人负责管理和核算,定期将融资有关情况向分管财务领导、总经理汇报。 (二) 财务部应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和本金,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定期核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三) 财务部应加强审查融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 财务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核算融资业务,详尽记录融资业务的整个过程,实施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监督。 第十三条 关键事项权限说明 未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中批准年度借款额度的,公司临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按照单笔借款额度审批权限审批: 单笔借款金额20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单笔借款金额超过2000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0%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单笔借款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50%的,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公司在连续3个月之内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金额,应累计计算,适用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起草和修订,解释权归财务部。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