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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旅游的法律规制
邓培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上海 201418)
摘 要:近年来,团购旅游成为一种新的旅游产品营销模式,然而,相关的投诉和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文在分析团购旅游的现状和
类型的基础上,探讨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团购旅游的法律规制建议。
关键词:团购旅游;法律责任;准入制度
作者简介:邓晗(1981一) .女,湖北崇阳人,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基础教学部助教,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识码:A doi: .issn. 1672-3309( x ).201 文章编号 :1672-3309(2011 )12-152-03
一、团购族游的现状和类型
(一)团购旅游的现状
网络团购的创建始于 2008 年 11 月美罔芝加哥的
"" 团购网站,国内的团购业最早在北京、上
海、深圳等大城市兴起,逐步蔓延到全罔。中国电子商务研
究中心发布的0010 年中罔网络团购调查报告》称,目前
国内初具规模的网络团购企业数量已达 1215 家,其中,
旅游服务类产品发展迅猛。另外全球最大的中文在线旅
行网站去哪儿网数据显示 旅游类团购网站发展势头强
劲,近百家经营性网站都推出了团购旅游业务,产品涉及
酒店客房、酒店餐饮、景区通票、自助游、机票、游轮、高尔
夫、滑雪、温泉、采摘等几十个领域。国购旅游的出现,使
得在线旅游行业形成多种类、多格局的发展。
(二)团购旅游网站的类型
目前,国购旅游网站可分为兰类:第一类是综合性团
购网站,但推出部分团购旅游类产品,如拉手、窝窝园等
排位前列的团购网站;第二类是专业经营团购旅游的网
站,如去哪儿网国购频道、团程网等,他们凭借丰富的旅
游资1原优势、专业的人才优势和大量旅游用户群体优势,
专门经营旅游类产品,成为团购旅游市场的主力军;第兰
类是二、三线城市中针对地方特色,专注旅游的小型国购
网站,目前在西安、厦门等城市均有出现,它们规模较小,
但地域优势明显。
二、团购旅游存在的法律问题
随着网络团购的快速发展,团购网站、消费者和商家
之间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旅游类产品作为网络团购的主
打产品,投诉比重较高。如价格误导,有的酒店客房困购
中,往往会列明"挂牌价 2000 元、团购价 200 元其实,
非旺季时,酒店的价格本来就很低;而有的网站未得到旅
行杜的授权,发布虚假回购旅游信息,同家旅游局发布的
2011 旅游服务警示第 5 号即公布了这种案例,警示消费
者切勿|大|小失大;还有的低价旅游团一天购物多次,以购
物为主。另外,目前九成团购网只聚集团购,不开具发票
和签出游合同,发生纠纷与意外,没有证据,维权也没根
据,元服务质量与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问题:
(一)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
(:到例如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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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目前还没有专门立
法对其作出规范,一旦发生纠纷,只能使用《合同法》、《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已有的法律,相关性有限,在法律解
释与法律适用 t可能引发重大分歧。目前针对团购,有些
部门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办法。如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2010 年 10 月 29 日发布试行我国首个《电子商务信用认
证规则).设置门槛对团购市场进行约束。国家工商总局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管理暂行办法》提出网站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合同、
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等,对网络商品及服务经营者
起到一定的管理规范作用。但《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
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而《办法》中对违反商品和服务质
量安全保障等行为,也没有明确的处罚条款。这就意味
着 ._t.述规定仅是对网络平台及交易主体的建议性规范,
而非强制要求。当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时,监管部
门极可能元法从网络交易平舍得到相关交易信息,找不
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主体,无法依法处罚,造成事实
k的监管盲区。
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于网络经营行为缺乏法律法
规的规制,对于团购旅游行为更是如此,旅游业是特许经
营行业,传统经营旅游业的企业除受到工商、税务等部门
的监管,经营行为还受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管,对于网络绎
营旅游业的行为,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
(二)团购网站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在团购旅游中,很明显,消费者和商家之间是买卖合
同关系,对于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按照我罔《合同法》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商家元疑要承担责
任。而团购网站的介入使得这种交易行为变得较为复
杂,团购网站是代理人、居问人、行纪人,又或是类似展销
会的组织者,在法学理论和实际运用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学者认为团购网站是消费者的代理人或者只是提供居
问服务,消费者通过团购网站购物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
商家承担,网站不承担责任,除非其与商家有恶意串通等
行为才需承担赔偿责任。而有的人则认为,消费者并不知
悉团购网站与商家之间的协议,并且,消费者未与商家直
接签订合同,而是与团购网站进行交易,当产品的质量和
服务出现问题,主要还是找回购网站。据消费者协会的调
乓章坠
查,%网友认为应该由国购网站负责,%网友认
为产品服务质量应该找商家国购网站应该协助解决。认
为应该由商家负责的仅占 %。由于并没有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团购网站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网站往往借
口免责声明来规避自己的责任,导致消费者维权闲难。
(三)准入制度缺失
目前法律对团购网站的主体资格几乎未设立准入门
槛,几个人,几台电脑,一套软件就能够办一个国购网站。
很多团购网站都没有到相关部门备案经营地址、经营主
体、注册资金。一些小的团购网站所公布的公司电话、地
址虚假导致出现团购纠纷后难以找到相关的责任主
体。根据国务院 2000 年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
法>>,互联网经营行为需要办理经营许时证。但实际 t进行
经营行为的网站,办理互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比较少,大多
到工信部和工商部门办理备案,有些其至都设备案,做好
网站即上线运行,缺乏有备可查,真实有效的责任主体。
而对于旅游行业这种特许经营行业 相比传统拟设立经
营旅游业的企业应先缴纳质保金并通过旅游管理部门的
前置审批后,才能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的准人要求,
其团购旅游行为几乎没有准入限制,只要是因购网站,都
可以挂出团购旅游产品 其至专门经营旅游产品的团购
网站,也没有准入要求的规定。
(四)监管主体和权限不明晰
团购旅游作为一种新的旅游产品营销模式,监管主
体并不明确,是由旅游局、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同家
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管理,还是由某个部门主导,其他部
门配合管理,目前没有明确的分工,各部门只是在原有的
权利范罔内加以规范。怵!此,对于大多数团购网站存在虚
报参与人数、发布虚假信息、重敛财轻承诺等严重问题,
既没有第二方监督,也缺乏监管主体和监管依据。当出现
四购旅游纠纷时,消费者不知道该如何维权,目前消费者
主要是向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投诉,也有一些消费者向旅
游质监所投诉,但巾于没有针对团购旅游的法律依据,各
部门只能在传统的法律授权范罔内加以监管,如工商局
对普通商家的监管、旅游质监所对旅行杜的监管。明确监
管主体和法律授权,正是规范团购旅游亟须解决的问题。
三、团购旅游的法律规制建议
(一)加快法律法规的制定
首先,针对网络国购,相关部门尽快建立健全电子商
务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对我同现行的法规进行修订,补充
有关网络因购的法律规范让整个行业有法可依、有章可
循。其次,根据团购旅游这一网络团购与旅游产业结合的
经营特点,授权旅游相关部门制定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在
立法程序上,由政府主导对消费者、四购旅游网站、旅行
社、酒店等进行调研,组织团购网站和旅游相关行业的立
法听证,制定团购旅游规章条例,对国购旅游的定义、形
式、团购平台及相关资质、交易规则、团购纠纷的处理等
作出规定。同时,制定实施细则,包括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网络交易细则、电子格式合同、投诉和反馈机制、处罚标
准、交易数据备份制度等等,鼓励各主管部门、相关行业
认可和接收正式的电子文件、电子协议等,保障网络交易
秩序的规范有序。在寻求正确的网络团购模式并制定相
应规范时,可采纳立法规范和行业自律规范结合的双轨
制,两种规范双管齐下,营造安全有序的法律环境。
(二)明确团购网站的法律责任
在法学理论界,对团购网站是否应承担责任争议较
大。正是因为争议以及立法的捕后,导致纠纷发生后,网
站与商家互相推语,消费者维权困难。笔者认为,对于侵
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纠纷,应由团购网站与商家对消费
者的损失负连带责任。
首先,从市场经济行为中权利义务平等原则来看。团
购网站在对商家及其产品进行推广和宣传时,并不是提
供的元偿服务,要么商家支付给网站一定的报酬,要么根
据销售状况按约分配提成,又或者是其他的形式,总之,
网站从商家那里有利益收入。而对于消费者,点击量、浏
览量和介入行为也使网络公司获得了广告收益等相关的
网络利益。根据商业行为中的权利义务平等原则,既然获
得一定的利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相对于传统交易,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面临的风
险更大,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无法全面、彻底地调查进
入网站经营商品的商家详尽信息,而网站作为商品交易
活动的组织者,消费者对其有一定的信任感,应当对消费
者给予有力的保障。也就是说网站有一定的谨慎注意义
务,有责任审查商家的资质和产品信息,防止虚假宣传和
欺诈行为的发生,在发生纠纷后,如果找不到特定商家,
网站有义务负担全部赔偿责任。类似展销会的举办方承
担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38 条规定"消费者在
展销会、租赁柜台采办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或柜台
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对外租赁
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对外租赁者赔偿
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根据该条款,展销会的
组织者与商家有连带责任 与平常生活中在商场购物出
现质量问题或侵害了合法权益叮以向商场直接索赔的法
律依据类似。在"上海首例团购侵权案"中,法院正是依据
该条款要求回购网站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网站赔付后并
不影响其向商家追偿的权利。
在团购旅游中,由于旅游产品是服务型的产品,没有
统一的评判标准,更容易存在虚假信息,团购网站有更高
的谨慎义务,应如实告知并提醒消费者发布的产品信息
中有限制条件或者其他不利于消费者的信息如旅游固有
数次购物的要求等等。
(三)建立登记准入制度
门槛太低,影响行业的有序发展,也不利于消费者维
权。针对国购网站的混乱局面,商务部中罔国际电子商务
中心去年 10 月出台《网络国购信用认证和评级标准>>,试
罔为团购网站的市场准入设置一个"软门槛对网站规
模、经营者的注册资金、实名登记、信用记录进行审核。截
至目前,通过认证的国购网站的市场份额接近整个团购
市场的 40%。此标准的制定和出台元疑将(下转 163 页)
-<i)
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还要有诚信的职业品德。根据保险
学历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需要培养两类保防人才类
是研究型保险人才,如保险精算、保险财务分析、保障法
律、计算机等高端复合型人才,由研究型大学培养;另一
类是实用技术型保险人才。即从事保险具体业务的人才,
保险行业更需要这类人才,由高职高专院校培养。因此,
在进行保险学学科建设的同时 应当注重理论与实践的
紧密结合,并以应用为主的目标。一方面,保院学科建设
应重视数量技术分析方法的传授,设置统计计量方面的
课程,力求学生能在数量技术分析的基础上,去把樨.保险
现象的实质与发展;另一)i面,探索保险经营技巧,设置
商业保险险种开发、市场行销及理赔知识等专业课程,用
以指导具体实践;再一方面,还应重视案例分析课程的设
置,它对于保险理论、保险法律与法规、保险原则及条款
的解释具有元可比拟的权威性。
(六)完善师资队伍建设
保险专业现有教师基本情况是理论知识扎实,但很
少在保险行业系统地从事过保险,缺乏实践经验,授课往
往脱离实际,没有把核心技术能力传授给学生。高校选拔
教师基本要求是既要懂理论又耍有实践经验。师资队伍
建设是保险学历教育成败的关键,是应该从以下方面培
养师资队伍建设:一是大胆使用保院系统有理论、懂实
务、会教学的专家型人才充实到保险学历教育师资队伍
(上接 153 页)对规范整个网络国购市场起到一个良好的
引导作用,但该标准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而不是采用
行政强制手段。也就是说,它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即使不通过这个认证,因购网站仍然可以存在并经营。从
目前该行业鱼龙握杂的现状看来该规则的效果有限。
笔者认为,美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就是要求网站
在注册登记时,提供详细的身份证明、住址、办公地址、服
务类型等信息。同时,要求回购网站提供全面的服务保
障,建立售后服务的保障体系建设,包括可能消费者消费
完以后,如果对整个消费过程不满意,他们可以提供担
保,进行退款等等。对于团购旅游网站而霄,旅游行业本
身是特许经营行业,所以,对于经营圆购旅游的企业,应
当加强准入门槛的设置 或者要求在设立时缴纳一定的
质保金,授权网络监管部门和旅游相关监管部门对国购
旅游类网站附加前置审批程序,提高相应的标准。
(四)加强政府监管
一是明确监管主体。对从事团购旅游业务的网站,在
它的设立、运行、售后等方面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法律问
题,明确相应的监管主体并授权其制定监管规则。如开展
旅游业务应增加前置审批首先通过网络监管部门、旅游
监管部门的许可,当出现纠纷时,消费者向特定部门投
诉,该部门有监管网站合法运行或督促其解决问题的法
律授权。
二是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和信用评价制度。笔者认为,
针对团购旅游,旅游行政部门、工商部门及消保委可巾一
中来,从事教学工作。二是从罔外引进师资。各高校应针
对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需要,用科学、灵活的用人机制,从
海外市场直接引进少数有从教经验的师资人才,加入中
国保险教育事业,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保险学历教
育的发展。三是加强培训现有的教师,可选派优秀的中青
年教师到国外进修,学习国外保险教学在上课方式、案例
分析研究、双语教学等方面的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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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主导,他方配合的方式设立专用的在线投诉平台,建立
信用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 若发生重大负面事件可考虑
"一票杏决以净化维护网络困购的良好市场环境。此
外,再J考虑设立团购阿站的"黑名单"制度,并将被列入
"黑名单"的企业,及时通过媒体等渠道对外公布,提醒广
大消费者不要上当受骗。或者,可以借鉴美阔的制度,因
购网站有欺诈、提供虚假信息等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设
立的网络欺诈投诉中心投诉。该中心接受投诉后,巾标准
普尔、穆迪、惠誉等第兰方分析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一且
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网站有可能面临高达 t亿美元
的巨额罚款或勒令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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