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裂缝贬值损失属于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房屋裂缝贬值损失属于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一、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高某诉称:2004年7月1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
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出售的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处的1602号房屋。原告
入住房屋后,发现室内承重墙陆续出现多处裂缝,以致原告不能正常使用
房屋。在原、被告协商上述问题过程中,双方共同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
监督检验中心就1602号房屋进行了检测,结论为承重墙裂缝贯穿墙厚,长
度与房间净高基本相同,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和耐久性有一定的影响。该结
论足以说明原告购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缺陷。因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
定和法定义务,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的质
量缺陷修复损失8000元和房屋贬值损失46493元,以上共计54493元;2、判
令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和评估费;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上诉人)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辩称:首先,原告所述的房屋质量瑕疵并
不属于结构问题,不影响原告的正常居住使用;其次,原告同时要求被告
赔偿损失和承担质量维修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最后,原告主张的房屋贬
值损失过高。因此,只同意赔偿合理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