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
印花税概念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
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
收的一种税。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
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
故名印花税。
我国于1988年8月颁布《中华人民
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10月
1日起施行。
征税范围
列举的应税凭证:即经济合同、产
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
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
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经济合同:包括购销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
保险合同、技术合同10大类合同。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
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在确定应税经济合同的范围时,特别需要注
意以下三个问题:
(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
(2)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3)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的贴花方法
办理同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
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
以单据作为合同适用的,其适用的单据应按
规定贴花。
征税范围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包括
股票)、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
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
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
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分为记载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
类。
资金账簿是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
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其他营业账簿是反映除资金资产以外的其他生产经
营活动内容的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
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等。
5、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征税范围
在确定经济凭证的征免税范围时,需要注意
以下三点:
1、由于目前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不
够统一,因此,各类凭证不论以何种形式或
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征税
范围内的凭证,均应照章征税。
2、应税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
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3、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
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
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贴花。
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
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
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
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
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具体指:
1、立合同人:即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在两方或两
方以上的,各方均为纳税人。
2、立账簿人
3、立据人:如立据人未贴花或少贴花,书据的持有
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
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4、权利许可证照的领受人
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或领受,在国内使用凭证的
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
对于同一凭证,如果由两方或者两方
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
均为纳税人,应当由各方就所持凭证
的各自金额贴花。所谓当事人,是指
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
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计税依据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
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法。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
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
税依据。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
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4、在确定合同计税依据时应注意的问题
是,有些合同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
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
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实现利润分
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
租金标准而无期限。对于这类合同,可
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
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的计税依据:计税
数量
1.购销合同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
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以合同所
载购、销金额合计数计税贴花。合
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
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
计算应纳税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中承揽收入的金
额。
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
料的加工合同,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按加
工承揽合同计税,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
额不计税。
受托方提供原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合同中分
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分别按“加工
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合计为合
同应贴印花;未分别记载的,应就全部金额按“加
工承揽合同”计税。
3.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
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
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
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
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
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
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
各方缴纳印花税。
4.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
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
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
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
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
签新合同的,不另贴印花。
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
同,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
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
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
资租赁合同,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
合同”计税贴花。
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方
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
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在基本建设贷款中,若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
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
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
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
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
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税率
现行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
一、比例税率 分为四档1‰、 ‰、 ‰、
‰和1 ‰。按比例税率征收的项目包括:各种
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记载资金的账簿和产
权转移书据等。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税率为1‰。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
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记载资金的账簿税率为
‰。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的税率为 ‰。
税率
4、借款合同的税率为 ‰。
5、1991年10月深市调至3‰,沪市开始双
边征收3‰,1992年6月12日 按3‰税率缴
纳印花税,1997年5月10日,上调为5 ‰。
1998年6月12日,下调为4 ‰,1999年6月
1日4‰到3‰(B股),2001年11月16日 下调
为2‰,2005年1月24日再次下调到l‰ ,
2007年5月30日,上调为3‰;2008年4月
24日起,又调整为1‰。
二、定额税率
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采取按件规定
固定税额。每件5元。
减免税优惠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但以
副本或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
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
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
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房租合同,凡房屋属
于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7、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
税。
8、军事货物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
临管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
9、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
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10、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贴花。
11、投资者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税。
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
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
免征收印花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申报缴纳
一、计算方法
按比例税率计算的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按定额税率计算的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计算印花税时应注意的问题:
1、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
应按凭证所载数量及市场价格计算金额,依适用
税率贴足印花。
2、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按凭证书立
当日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税额。
3、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
执一份的,应由各方所执的一份全额贴花。
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申报缴纳
4、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
项而适用不同税率,分别载有金额的,应
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
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
税贴花。
5、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
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6、按比例税率计算纳税而应纳税额又不足
1角的,免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
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
对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
1元的,按1元计税。
例
某企业2007年2月开业,领受房产权证、
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各一份,与其
他企业订立转移专用技术使用权书据一份,
所载金额80万元;订立产品购销合同两件,
所载金额150万元;订立借款合同一份,所
载金额40万元。此外,企业的营业账簿中,
“实收资本”载有资金600万元,其他营业
账簿20本。2007年12月该企业“实收资本
”所载资金增加为800万元。计算该企业
2007年2月份应纳的印花税和12月应补缴
的印花税。
1、企业领受权利许可证照应纳税额=3×5=15(元)
2、企业订立产权转移书据应纳税额=800000 ׉=
400(元)
3、企业订立购销合同应纳税额=1500000 ׉=
450(元)
4、企业订立借款合同应纳税额=400000 ׉=
20(元)
5、企业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所载资金应纳税额=
6000000 ׉=3000(元)
6、企业其他营业账簿应纳税额=20 ×5=100(元)
7、2月份应纳印花税=15+400+450+20+3000+100
=3985(元)
7、12月资金账簿应补印花税=(8000000-6000000)
× ‰=1000(元)
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申报缴纳
二、缴纳方法
1、一般纳税方法: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
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交纳税款。
贴花后应即行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
2、简化纳税方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对那些应纳
税额较大或贴花次数频繁的,税法规定了三种简
化的缴纳方法:
以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资金账簿、大宗货物的购销
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凭证,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
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
代扣税款汇总缴纳。
3、纳税贴花的其他具体规定
(1)在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
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
(2)印花税票应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
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严禁
揭下重用。
(3)已贴花的凭证,凡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
部分,应补贴印花。
(4)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纳税凭证,纳税人须按
规定期限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备纳税检查。
(5)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抵扣。
(6)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纳税
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
鉴别。
(7)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
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
税务机关核定。
(8)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
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
按规定办理;其他凭证应在履行纳税义
务完毕后保存1年。
三、印花税票
是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监制。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
五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九
种。总局规定,自2001年起,每两年对印花税票进
行一次改版。
2008年版印花税票一套9枚,图案采用中国戏曲
为题材,各票面值(图名)分别是:1角(京剧。空
城计)、2角(豫剧。花木兰)、5角(秦腔。龙凤
阁)、1元(评剧。花为媒)、2元(黄梅戏。女驸
马)、5元(粤剧。昭君出塞)、10元(川剧。白蛇
传)、50元(越剧。红楼梦)、100元(昆剧。十五
贯)。
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各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严
格管理。
印花税票可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
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违章处理
从2004年1月1日起,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或已
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未画销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
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4.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
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由税务机
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
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
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5.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
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
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
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
章注销,保存备查;
(2)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
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
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
完毕后保存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