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药品管理)广西壮族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
限价竞价集中采购实施方
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
限价竞价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壹章总则………………………………………………………1
第二章药品采购目录分类………………………………………8
第三章材料申报及网上报名……………………………………13
第四章报价………………………………………………………17
第五章限价、竞价及价格谈判规则……………………………18
第六章自行采购规则……………………………………………21
第七章采购和配送………………………………………………22
第八章备案采购规则……………………………………………26
第九章监督管理…………………………………………………27
第十章其它………………………………………………………29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
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
《2006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
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06]5号)和《200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
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国纠办发〔2007〕4号)等
文件精神,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
之风,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定义
壹、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指由自
治区卫生厅、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经贸、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
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成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
中采购领导小组。各地级市领导小组由相应部门组成,负责对本辖区
内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中心:指于广
西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为各方提供关联服务且履行监
管职能的机构。
三、广西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指为广西医疗机构医药集
中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网络系统,包括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网上
限价竞价系统、网上采购系统、政府监督管理系统。
四、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采购:指生产企业参和网上限价竞价后,
产生入围药品,供广西医疗机构通过药品网上采购系统进行采购且由
药品生产、运营企业进行配送的活动。
五、四位壹体:指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
中心集“决策、监督、管理、服务”于壹体,且贯穿于药品集中采购
工作的全过程,实行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程监督,有效管理,
全方位服务。
六、专家评审委员会:指由广西医疗机构药学、医学、管理等方
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
七、采购人:指参加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集中采购活动的广西医疗
机构。
八、报价人:指参加广西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集中采购活动报价的
生产企业。
九、生产企业(生产商):指参加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采购活动报
名和报价,委托药品运营企业向采购人配送药品的生产企业。国外及
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总代理商视同生产企业。
十、视同生产企业的全国总代理商: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
产企业授权的药品运营企业。
十壹、运营企业(经销商):指具备符合有关规定配送条件,受
生产企业委托向采购人提供药品配送及关联伴随服务的药品运营企
业。
十二、药品采购目录:指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所公布的拟采购药品
品种信息,包括药品编码、通用名、剂型、规格、单位等。药品采购
目录分为:限价竞价采购目录和自行采购目录。
(壹)限价竞价采购目录:指需通过限价、竞价或价格谈判的方
式方可采购的药品采购目录。
(二)自行采购目录:指不通过限价、竞价以及价格谈判的方式,
采购人可自主采购的药品采购目录。
十三、入围药品目录:指于限价竞价采购目录中,通过限价、竞
价或价格谈判最终形成可供采购人选择的药品品种目录。
十四、专利药品: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
利药品。包括新化合物、药物组合物、天然物提取物、微生物及其代
谢物。仅为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工艺流程等专利药品,不视为本方
案所指专利药品。
化合物专利是指新化合物的发明专利,于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化
合物的名称、结构或分子式等关键表征,保护的对象是化合物本身。
药物组合物专利是指对俩种或俩种之上的药物成分组成的保护
专利,于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组分或者含量等组成特点的关键表征,
且于专利名称、摘要、权利要求等内容中明确表述其为组合物专利。
天然物提取物专利是指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的
保护专利,该物质结构、形态或者其它物理化学参数等应于其专利文
件中被确切地表征。
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是指对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
动物、藻类等微生物种经过筛选、突变、重组等方法得到且分离的纯
培养物和其代谢物质的保护专利。
十五、优质优价中成药: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广西发展改革委公
布的优质优价中成药,生产企业应递交有效的证明文件。
中药保护品种: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SFDA”)
批准的保护期内的国家中药保护品种。
十六、单独定价药品: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单独定价文件所
列的产品,生产企业应递交有效的定价证明文件。
十七、政府定价药品:指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最
高零售价格的药品。
十八、基准价:是于充分进行医药市场调查且掌握市场信息的基
础上,区别不同企业产品品规,按照壹定原则、程序确定的拟采购的
药品价格底线,是生产企业参和竞价或价格谈判的“门槛价”。
十九、差比价:指同种药品(同种药品的定义见《国家发改委发
改价格[2005]9号》文件中的关联规定)因剂型、规格、包装或包装
材质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二十、竞价组:指按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进行竞价或价格
谈判的分组。
第三条总体目标
壹、保障质量,降低价格,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机构药品集
中采购长效机制。坚持以保障医疗机构用药安全、有效和经济为最高
准则,保障药品质量,降低虚高价格,进壹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采购过程,强化药品采购管理。
二、强化监督,节约成本,积极实行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充分利
用现代医药电子商务技术,实施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提高药
品采购透明度。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减轻
企业负担。进壹步改善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医疗机构药品
采购工作和谐健康发展。
第四条采购原则
壹、统壹、规范、简化、高效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以全区为
单位,建立统壹平台、统壹价格、统壹管理的网上集中采购方式。
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通过限价、竞价或谈判等方式,于保
证质量的前提下促进企业有序竞争,降低药品采购价格,满足临床合
理用药需要。
三、规范药品配送,加强交易监管。建立监督管理机制,明确有
关部门监管职责,遏制药品交易中违规行为。
四、公开、公平、公正。应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枝术,建立药品购
销平台和监督平台,实现药品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
第五条采购主体
全区县及县之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设立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六条管理模式
四位壹体、限价竞价、公开采购、网上监管。
第七条公告方式
药品入围品种于广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信息网上公告发布。
药品入围价格和零售价格经自治区物价局审核认定后,由自治区物价
局设计统壹的“广西药品入围价格公示表”,通过自治区物价局指定
的网站公告发布。
第八条限价、竞价和价格谈判
广西医疗机构药品限价竞价集中采购实行“区别品种品规,科学
设定基准价”的办法。“基准价”是所有生产企业参和竞价或价格谈
判的“门槛价”(国家药品价格调整除外)。于基准价的基础上,采取
竞价和价格谈判的方式进行。
同壹品种规格药品报价人于3个之上(含3个)的,全部实行竞价
的方式,以差额淘汰法确定入围品种。
同壹品种规格药品报价人少于 3个的,通过组织相应专业的专家
组采取人机对话或者面对面进行价格谈判。
第九条采购方式
通过药品网上采购系统实行采购。
第十条 GMP和 GSP的政策要求
壹、于报名截止前未取得 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范
围,其生产的药品不得参和药品限价竞价集中采购活动。
二、于报名截止前未取得 GSP认证证书的或被处以责令停业的药
品运营企业不得参和药品限价竞价集中采购活动。
第十壹条适用范围
参和本次限价竞价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运营企业及
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第十二条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原则上为壹年。
第二章药品采购目录分类
第十三条药品采购目录
壹、药品采购目录:
详见附件《广西医疗机构药品限价竞价集中采购药品目录》
二、说明:
(壹)本次目录范围: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取得国药准字的所有
化学药品、中成药和生物制品,不包括毒、麻、精神、放射类药品和
麻黄素、西地那非等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中药饮片、国家或自治区
免疫规划内的菌疫苗。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医疗保险和工
伤保险药品目录所列的品种均纳入目录范围。目录中没有的新通用名、
新剂型或新品规生产企业可注册、申报,由广西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
采购中心从全区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医学、药学专家进行论证,确定是
否纳入目录范围。
(二)本次药品限价竞价集中采购目录以药品通用名称为准,按
通用名发布,包括该通用名下的所有剂型及规格。部分没有明确通用
名的药品以常用名发布。
(三)未得国药准字(包括国药试字)的药品,不得参和限价竞
价。
三、药品采购目录分为限价竞价采购目录和自行采购目录。自行
采购目录包括毒、麻、放射、精神类药品、廉价基础用药、部分急救
用药、罕见病种用药、临床用量小的药品。自行采购目录经广西药品
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心组织医学、药学及生产运营企业的专家进行
论证后确定。
第十四条分类规则
壹、按剂型不同分类
剂型 分类描述
片剂
1、 片剂(素片、划痕片、糖衣片、咀嚼片、可
溶片、异型片、薄膜衣)
2、 分散片
3、 泡腾片
4、 控释片
5、 缓释片
6、 肠溶片
7、 含片
胶囊剂
1、 软胶囊
2、 硬胶囊
3、 缓释胶囊
4、 控释胶囊
5、 肠溶胶囊、肠溶微丸胶囊合且
盐根酸根 原则上合且,特殊情况参照处方管理办法
颗粒剂
1、颗粒剂、干糖浆、干混悬剂、泡腾颗粒剂合且
2、有糖(低糖算有糖)、无糖制剂合且
3、散剂
吸入剂 1、气雾剂、鼻喷雾剂合且
2、吸入剂
口服液
1、口服溶液(口服液)
2、糖浆剂
丸剂
1、滴丸
2、大蜜丸、小蜜丸合且
3、水丸、水蜜丸、浓缩丸、糊丸合且
注射剂
1、粉针剂、冻干粉针剂、溶媒结晶粉针剂合且
2、带注射溶媒和不带注射溶媒合且
3、预充式注射剂和非预充式注射剂合且
4、脂质体注射液、脂微球注射液和普通注射液为
不同竞价组(以质量标准及生产批件或国家药监
部门证明为依据,说明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不作为
判断依据)
注射液
1、大容量注射液:50ml(含 50ml)/瓶之上为大
容量
2、小容量注射液:50ml/瓶以下为小容量注射液
3、50ml之上输液,按玻璃瓶、塑料瓶、软袋包
装(软袋材质不再细分,双阀、单阀亦不细分,获
得专利的直立式软袋为单独竞价组)划分竞价组;
4、仅附带通用注射溶媒者不做单独分类;
5、含药大输液,葡萄糖和氯化钠注射液合且
(50ml/瓶之上未注明糖盐溶媒者视同氯化钠溶媒)
二、相同剂型按制剂规格不同分类
(壹)口服制剂:按不同容量、含量分为不同竞价分类。
(二)造影剂含药量相同浓度不同为不同竞价分类。
(三)脂肪乳含药量相同浓度不同为不同竞价分类。
(四)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中%氯化钠注射液(50ml、
100ml、250ml、500ml);5%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100ml、250ml、
500ml);5%、10%葡萄糖注射液(50ml、100ml、250ml、500ml);复方
氯化钠注射液(100ml、250ml、500ml)捆绑分类,要求同壹生产企
业必须具备之上所有品种、规格且包装统壹。
三、按药品不同分类
1、长链、中长链脂肪乳为不同竞价组;
2、预混胰岛素按混合比例不同为不同竞价组;笔芯和普通瓶装
胰岛素区分为不同竞价分类。
3、氨基酸注射液按组分不同为不同竞价组;
4、不同亚型品种按药理效应、临床用途的不同拆分成不同竞价
组;例如:干扰素α-1a、α-2a、α-1b、α-2b、γ等不同亚型为不
同竞价组;
5、抗生素加酶抑制剂药品,酶抑制剂比例不同的不做细分
6、中成药制剂按药监部门批准的通用名为标准进行分类;
7、单方和复方制剂为不同分类,但同成分的复方制剂为同壹竞
价组;
第十五条质量层次划分
本次集中采购药品分为以下评价质量层次(如同壹品种同时符合
多个质量层次,则按最高质量层次予以评价):
第壹质量层次: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
第二质量层次: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进口药品(包
括进口分包装药品)、过期专利药品;
第三质量层次:通过GMP认证的药品。本质量层次内药品分为俩个
竞价组:第壹组为大型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第二组为壹般药品生产
企业的药品。(大型药品生产企业,指2006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全部
独立核算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位于前300名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三章材料申报及网上报名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报名条件
一、 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三、报名开始前俩年内有生产假药记录的企业,不接受其报名。
生产假药记录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为依据
(“行政处罚通知书”作为举证材料时须加盖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的公章)。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视同生产企业的总代理商报名条件
壹、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总代理商应当依
法取得《药品运营许可证》(批发)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具有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授权书。
三、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四、运营企业违反 GSP规定,俩年内有运营假药记录的企业,不
接受其报名。运营假药记录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通
知书”为依据,“行政处罚通知书”作为举证材料时须加盖省级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申报材料要求
壹、使用语言
生产企业或运营企业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
文(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且对翻译的准确性负责)。
二、申报材料构成
(壹)生产企业作为报价人,需提供的文件材料:
1、企业资料:
(1)《药品生产许可证》(清晰复印件)、GMP认证证书(清晰复
印件)、营业执照(清晰复印件);
(2)《法人授权书》(需法人代表盖章或签名,需提供被授权人
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报价品种汇总表》、《供货承诺函》;
(4)被委托配送企业关联资料;
(5)修改申请方案:如对发布的限价竞价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信
息(包括:通用名、剂型、制剂规格、包装、生产企业、GMP信息、
专利信息、批准文号、用法用量等)有异议,可提出修改申请且递交
相应的证明材料;
(6)其它关联文件材料。
2、产品资料:
(1)《药品注册批件》(清晰复印件)产品说明书(原件);
(2)专利药品(清晰复印件)——专利药品仅指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药品。包括新化合物、药物组合物、
天然物提取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仅为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工艺
流程等专利药品,不视为专利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清晰复印件)
政府单独定价药品(清晰复印件)原研药品(清晰复印件);
(3)政府定价的药品需提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广西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最新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证明文件(清晰复印件);
(4)药品最新全检方案书(清晰复印件)。
(二)视同生产企业的总代理商作为报价人,需提供的文件材料:
1、企业资料:
(1)《药品运营许可证》(清晰复印件)、GSP认证证书(清晰复
印件)、营业执照(清晰复印件);
(2)代理协议书(清晰复印件)或由国外生产企业出具的总代
理证明;
(3)《法人授权书》(需法人代表章或签名,需提供被授权人身
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报价品种汇总表》、《供货承诺函》;
(5)修改申请方案:如对发布的限竞价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信息
(包括:通用名、剂型、制剂规格、包装、生产企业、GMP信息、专
利信息、批准文号、用法用量等)有异议,可提出修改申请且递交相
应的证明材料;
(6)其它关联文件材料(所报品种生产企业资料)。
2、产品资料
(1)药品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授权书。
(2)《进口药品注册证》(清晰复印件),产品说明书(原件);
(3)专利药品(清晰复印件)——专利药品仅指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药品。包括新化合物、药物组合物、
天然物提取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仅为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工艺
流程等专利药品,不视为专利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清晰复印件)
政府单独定价药品(清晰复印件)原研药品(清晰复印件);
(4)政府定价的药品需提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广西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最新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证明文件(清晰复印件);
(5)进口药品提供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
检验所出具的进口药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三)之上所有资质预审文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材料修改和撤回
报价人于规定的截止时间前能够修改或撤回申报材料;于规定的
截止时间后,报价人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也不得撤销报名。
四、申报材料审核
由广西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中心按照广西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要求组织实施。
生产、运营企业及产品的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均以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及政府关联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政府关联网站发布
信息作为参考,若信息存于差异,需提供有关原件进行核对。
五、申报材料澄清
广西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中不明确的
内容有权要求报价人做必要的澄清。报价人有义务对有关内容做出书
面解答。
六、申报材料其它要求
(壹)报价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合法。
(二)报价人必须按要求及规定格式提供文件材料。
第十九条报名
壹、网上操作用户名及密码领取
报价人持生产或运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密码委托
函、到广西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中心申请领取网上操作用户
名、密码。
二、产品网上报名
报价人于产品报名截止时间前,应登录广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
购信息网,对本企业拟参加集中采购的品种进行网上报名。产品报名
截止时间以公告截止时间为准。
第四章报价
第二十条报价原则
药品的报价不得高于基准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第二十壹条报价方式
国产药品由生产企业直接报价,进口药品由全国总代理商报价。
第二十二条报价要求
壹、报价人所报价格是指可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供货价,所报价格
包括配送费用。
二、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即 ),如超出小数点后 2位,则四舍五入。
三、报价时间:以公告时间为准。
四、按最小单位报价,其中口服制剂以最小包装单位报,注射剂
以支(瓶)报;大容量注射剂以瓶报;中成药及外用制剂中贴膏、贴
膜、贴片等以基本包装报;外用制剂中的乳胶剂、凝胶剂、滴眼液、
滴鼻剂、滴耳剂、软膏剂、眼膏剂、喷雾剂、气雾剂等以支报。
五、同壹厂家同壹通用名剂型规格下只能选择壹个包装品种进行
报价。
第五章限价、竞价及价格谈判
第二十三条设定基准价
壹、政府定价药品:按国家或自治区物价部门最新公布的最高零
售价扣除医疗机构顺加差价率后(500元之上的,于顺加不超过75元
后小于或等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零售价或自治区物价局制定和
公示的零售价)作为基准价。
二、其他药品:
(壹)收集所调查的社会药店(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为主)同壹
药品零售价格,去掉明显偏离值,再去掉最低值、最高值,加权平均
后,倒扣壹定比例作为制定基准价的依据。
(二)收集部分医疗机构实际购进价格,根据壹定的离散度,去
掉明显偏离值,取最低值,作为制定基准价的依据。
(三)收集上年度各地级市的中标价格,根据壹定的离散度,去
掉明显偏离值,取最低值,作为制定基准价的依据。
(四)收集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区(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药品招标采购中标价格,根据壹定的离散度,去掉明显偏离值,
取最低值,作为制定基准价的依据。
(五)因国家价格政策调整的品种原中标结果按比例升降,作为
制定基准价的依据。
综合比较上述五个方面的数据,取其最低值作为基准价。
第二十四条限价、竞价、价格谈判规则
壹、限价规则
参加报价的药品其报价超过基准价的直接淘汰,其余药品进入竞
价或谈判程序。
二、竞价品种的入围规则
同壹品种规格药品报价人于 3个之上(含 3个)的,全部实行竞
价的方式,以差额淘汰法确定入围品种。
共进行三轮竞价报价,每轮报价结束将公开所有报价信息。报价
人可调整价格,但后壹轮报价不得高于前壹轮报价,每轮淘汰每壹质
量层次的最高报价。以第3轮的报价为最终报价,第3轮报价结束后按
照以下入围规则确定入围品种。
入围品种理论数量
序号 报价品种(个) 最终入围品种数(个)
1 3 2
2 4 3
3 5 3
4 6 4
5 7 5
6 8 6
7 9 7
8 10及10个之上 8
如入围产品末位出现价格相同且不同生产厂家时,同价格生产厂
家产品再次竞价,选择价格低的厂家产品入围;如出现价格再次相同,
则均不入围,也不采取同竞价组中其它价格产品入围替补。
三、价格谈判规则
同壹质量层次同壹品种的报价人少于 3家,则进入价格谈判程序;
报价人报价低于基准价则自动入围。报价人报价若高于基准价则
进入价格谈判,但最终谈判结果仍不得高于基准价。
价格谈判采取人机对话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根据谈
判依据,了解本组负责的产品参考价格,于对每壹个产品成本进行充
分分析后,评估其可能的成交价格。评审委员会根据报价,于各自的
计算机上确认该产品的建议价,由计算机汇总生成该产品的建议价,
如果报价人接受,于计算机上确认后生成入围品种。如不能接受,可
进行二次报价,评审委员会于各自的计算机上给出该产品的最后确认
价,由计算机进行汇总生成该产品的最后确认价,如果报价人确认,
则生成入围品种,如不于规定时间内确认的品种,则予以淘汰。
四、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中 %氯化钠注射液(50ml、
100ml、250ml、500ml);5%葡萄糖 %氯化钠注射液(100ml、250ml、
500ml);5%、10%葡萄糖注射液(50ml、100ml、250ml、500ml);复方
氯化钠注射液(100ml、250ml、500ml)先拆分以单个品种按照限价
竞价规则进行限价竞价,再按捆绑打包方式由专家组综合评审后确定
入围厂家数。
第二十五条入围品种公示
入围品种于广西药品集中采购网公示,公示期 7天。公示期内接
受各方澄清及申诉。
第六章自行采购规则
第二十六条自行采购规则
凡列入自行采购目录的药品,报价人应于规定时间内向广西药品
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中心提供资质材料和信息,通过审核确定后
于广西药品集中采购网上公布。采购人参考以往中标价或购进价,于
公布的合格报价人中自主采购。
第七章采购和配送
第二十七条采购
壹、选购品种原则
(壹)按规定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和药品限价竞价集中采购监督
委员会,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且按规定程序选购药品。
(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满足临床需求的原
则选购入围药品。
(三)必须从广西药品集中采购网公布的入围药品目录和自行采
购目录中采购。
(四)必须通过广西药品集中采购网的网上采购系统进行采购。
二、选购质量参考信息
为保障采购人合理安全用药,广西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
中心将对网上采购药品逐步建立和完善质量参考及评价体系,且对外
公开,方便采购人选购药品时及时查询和了解。
(壹)药品质量参考信息的产生
广西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中心对生产企业提交的关
联资料进行审核、汇总,且将结果于网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作为
质量评价标准,供医疗机构参考。
(二)药品质量参考信息的内容
1、生产企业规模
参考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药品生产关联信息。
2、产品质量标准制定
以生产企业是否参和国家该品种质量标准的制定来判断。
3、产品质量可靠性
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公告”及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为依据。
4、各种专利认定情况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明文件为依据
进行认定。
5、其它
三、选购品种方法
(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应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由药学、
医学等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 100人之上,二级综合医院 60人之
上。选择药品前临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半数之上专家,采用实名制投
票确定入选药品。
(二)医疗机构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财务、
审计、医学、药学等关联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 30人之上,其它
医院原则上 10人之上,当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时,抽派代表列席参加
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三)医疗机构采购品种必须从入围药品目录及自行采购目录中
选择。
四、采购途径
采购人必须通过广西药品集中采购网进行网上采购。
第二十八条配送
壹、运营企业配送条件
(壹)依法取得《药品运营许可证》(批发)GSP认证证书及营业
执照。
(二)具有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授权书。
(三)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四)运营企业违反 GSP规定,俩年内有运营假药记录的企业,
不接受其报名。运营假药记录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通知书”为依据,“行政处罚通知书”作为举证材料时须加盖省级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配送承诺
入围报价人和配送企业必须具有满足所有采购人临床用药需求
的供货能力,不论采购人药品采购规模大小,入围报价人和配送企业
均须保证供货,供货的时间和数量以采购人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
急救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 4小时,壹般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 48小时。
三、配送原则
(壹)经销商报名
凡符合条件的药品运营企业,均可于网上报名,同时按地级市确
定配送范围。同壹经销商能够选择多个地级市报名。
(二)委托壹级经销商
1、生产商对某壹报名品种,于所有地级市必须于该市报名的经
销商中委托壹级经销商。该项工作于入围品种公布之前完成,具体时
间另行公告。
2、生产商于全区不同地级市可选择不同或相同的壹级经销商。
3、某壹具体品种,生产商对同壹家医疗机构只能委托壹个壹级
经销商。
(三)壹级经销商确认
被委托的壹级经销商,必须对被委托事宜进行确认,承诺按成交
价格及关联配送要求,为有用药需求的医疗机构提供配送服务。如果
被委托企业于规定时间内不接受生产商的委托,可于网上进行配送关
系否决,生产商可再次选择委托其它经销商。
(四)转配送
所有品种原则上由壹级经销商直接配送。当壹级经销商对于某壹
具体品种于某个城市有覆盖不到的医疗机构时,可选择由生产商网上
委托的二级经销商进行转配送,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二级经销商必须直接从壹级经销商购货及结算,二级经销商的
进项发票必须由壹级经销商开具。
2、某壹具体品种,生产商对同壹家医疗机构只能委托壹个二级经
销商。
(五)二级经销商转配送确认
被委托的二级经销商必须进行确认,承诺按成交价格及其它配送
要求,为医疗机构提供配送服务。
(六)其它配送要求
1、某壹具体品种,生产商对所有有用药需求的医疗机构必须委托
经销商。
2、某壹生产商的某壹具体品种,同壹家医疗机构只能由壹个经销
商进行配送。
第八章备案采购
第二十九条备案采购的范围
壹、于药品采购目录范围内,无入围品种的。
二、于药品采购目录范围内,由于生产药营企业违约入围品种被
废除且无替代品种的。
三、急性传染病、食物中毒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入
围品种不能满足临床需求的。
第三十条备案采购程序
符合备案采购条件的药品,按以下程序申请:
壹、医疗机构必须填写《药品网上了限竞价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申
请表》,加盖公章后报广西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心,由广西药
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心核实所申报的药品是否于备案采购范围
内,且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关联人员进行审议。
三、审批结果由广西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心以书面形式通
知通知申请备案的医疗机构。
四、医疗机构及采供血机构对通过备案的品种进行采购。
五、采购期内,备案采购的药品由广西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
购中心将备案的药品添加至电子交易平台后可供各医疗机构采购,无
需重复备案。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壹条采购人、入围报价人责任和义务
壹、采购人责任和义务
(壹)根据临床需要,于入围药品目录中选择采购品种,可分期
分批采购。
(二)采购品种(全额)采购过程(所有环节)必须通过药品网
上采购系统完成。
(三)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机构药
事管理有关规定合理选择、验收、储存、使用入围药品。
(四)及时和入围报价人签订采购合同,合同范本格式由卫生行
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五)要求入围报价人于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产地、质量、价
格、包装、有效期等均符合规定的药品。
(六)和入围报价人结算货款的时间,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
得超过 60日。
二、入围报价人的责任及义务
(壹)必须具有满足采购人临床用药需求的供应能力。不论采购
人路程远近及采购药品数量和金额多少,所有入围报价人均应保证供
货。对于签订有定期定量采购合同的药品,必须按时保质保量供货。
(二)应按照公布的入围药品目录上注明的产品信息和质量及时
供货,所提供的药品必须是合格的药品。
(三)药品的配送要求:急救药品 4小时内送到,壹般药品不超
过 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四)按实际送货情况,及时做网上采购单确认、发货处理及到
款确认操作。
(五)于入围药品结果公布后 15个工作日内,按广西物价局批
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向广西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中心缴纳
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各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运营企业、药品招标管理服务机构的违
法、违规处理办法见《广西医疗机构药品限价竞价集中采购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三十壹条广西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中心职责
壹、制定全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和关联规章
制度,规范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二、建立全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计算机网络平台,使其具
备网上限价竞价、评审、采购、配送、关联数据分析、网上监控等功
能,逐步实现全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电子商务化;
三、建立全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息方案制度;
四、负责对全区县及县之上医疗机构临床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集中
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其它
第三十二条解释权
本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归广西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
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