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体:法人
第二章:法人
第一节:法人概述
第二节:法人设立
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四节:法人机关和法定代表人
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作出行为的能力
法人的产生
小生产 规模
个体户
生产规模扩大
合伙或者私营企业
社会化大生产
法人
第一节 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律上的三个能力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责任能力
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独立的社会组织(独立人格)。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独立财产)。
3.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独立行为)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独立责任) 。
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独立的组织
独立的财产
独立的责任
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债务清偿案
当事人:甲、乙、A、B、C电脑公司
案情一:
2002年12月,甲、乙两人合资开办一家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甲出资6万元,乙向朋友A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2004年1月,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因管理不严发生严重失窃事迹。公司财产损失巨大,只剩下1万元存款,而负债却达6万元,其中向个体户B借款4万元,向C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因此宣告破产。
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宣告破产后,A、B、C电脑公司都找到甲、乙两人要求清偿欠款。甲和乙提出他们所开办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上的1万元资金,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齐明礼等人不同意,向法院起诉。
问 题:
1、本案中有几个民事法律关系?各自的主体是谁?
2、每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有何不同?
无限责任 与 有限责任
甲
乙
个人财产
10万
投入合伙
各1万
个人财产
5万
甲
乙
个人财产
10万
投入法人
各1万
个人财产
5万
合伙债务
3万元
法人债务
3万元
合伙人甲、乙对合伙债务的清偿不限于其投入的1万元。应以其个人全部资产清偿。
股东甲、乙对法人债务的清偿仅限于其投入的1万元。
二、法人的本质
一、法人拟制说--为法人制度的确立起到积极作用
二、法人否认说
三、法人实在说--为本世纪以来的民商立法所采纳
二、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理由:现行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
三、我国法律对于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独立经济实体。
2、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权力部门。
三、我国法律对于法人的分类
3、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以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的单位。
4、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依法经登记而成立的,以实现其成员的共同愿望的目的而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区分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意义
1、性质不同:营利和非营利
2、财产或经费的来源不同:投资、营利或拨款、自筹
3、设立的程序不同:
登记、或依法或行政命令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区分的意义:1、诉讼方式的不同
2、损害赔偿的依据不同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区分的意义:
1、成立的基础不同
2、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3、设立行为不同
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 5、设立目的不同
(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区分的意义:
1、目的不同
2、设立的准则不同
3、设立程序不同
4、法律形式的不同
5、行为能力的不同
(四)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下列机构中,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 ( )
A、中国法学会
B、某公司
C、某大学法律系
D、某市工商局
试说明下列团体是否为法人,若为法人,属于何种法人:
中国人民银行——
日本本田公司——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大学——
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北京分公司——
双安商场——
资源宾馆餐饮部——
商业银行——
宋庆龄基金会——
长虹集团——
北京电视机厂第一车间——
第二节 法人的设立
A公司与B厂决定共同发起设立饮料公司。作为发起人,A公司与B厂签订了发起人协议:1、饮料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B厂以厂房和生产机器投资,作价60万元;A公司投入货币资金40万元;2、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3、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B厂负责。
A公司依约将40万元汇入B厂账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选举确定了董事会,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但是,上述程序完成后,该饮料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并且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A公司多次催促B厂不果。A公司要求B厂退回其投资款,B厂不同意。成讼。
原告诉称:由于B厂一直未办理登记事宜,致使饮料公司不能成立,因此所订协议无效,应退回其40万元。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了董事会,已有一年。即使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只是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而且双方协议中并未规定饮料厂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为有效。原告要求全部退还投资款,属违约行为。
问题:1、法人设立与成立的关系
2、法人设立的原则、要件及发起人的责任
3、法人成立的要件
法院认为:
只有设立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方式并履行法定程序以后,公司才成立。
饮料公司一直未履行登记注册手续,故未成立。
在公司成立之前依法成立的发起人协议是有效的,但由于被告迟延办理登记手续,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行使解除权。
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法人成立的条件
法人的成立需经法定程序,即须经法人的设立和法人资格的取得两个阶段。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法人设立:
(一)法人设立的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
放任主义,国家不加任何干涉和限制。
2.特许设立主义:
需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特别许可才能设立。
3.行政许可主义:
除应符合法定条件外,还要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
4.准则设立主义:登记主义
法律预先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只要符合条件,无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就可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5.强制设立主义:
国家以法律规定某种行业或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一定法人组织。
(二)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
1.企业法人:
A、公司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般采准则设立主义,也有采许可设立主义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许可设立主义。
B、非公司企业法人:
首先须经主管部门或有关审批机关批准,然后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也属许可设立主义。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1、自然属性的限制
2、法律法规的限制
3、法人目的的限制
法 人——组织体
自然人——生命体
基于“血肉之躯”享有的权利
不得享有
法律、法规禁止法人享有、承担某些权利、义务
法人——为特定目的而存在
限制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
讨论:法人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差别
(二)法人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比较
享有时间不同
享有范围不同
平等性上不同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宗旨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
(2)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致。
(3)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法定代表人来实现。
(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经营范围对企业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
《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某建筑公司与某金属公司签订一个钢材供销合同,约定由金属公司供应其钢材120吨,总货款20万元。金属公司发货后建筑公司却迟迟不付款。原来,该建筑公司由于揽不到建筑工程项目,经营困难,公司负责人想靠倒卖钢材来扭转局面。不想只卖出去一半,市场上钢材的价格便一路回落,于是只好停止出售,并要求退货,被金属公司拒绝。
金属公司只得起诉。法院查明,该建筑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承揽建筑工程施工,并无买卖钢材的经营业务。
建筑公司倒卖钢材的行为属超越经营范围,所订钢材买卖合同有效否?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则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节:法人的机关和代表人
一、法人机关
某国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于1991年由其厂长李某出面向赵某借款20万元。后该国有企业向赵某还款8万元,余款一直未还。1992年,该国有企业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罢免了李某的厂长职务。后,李某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有贪污的嫌疑为由批准逮捕。
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国有企业偿还所欠借款及其利息。该法院到拘留所向李某调查有关情况,李某承认该国有企业曾向赵某借款20万元,并还过一部分钱。赵某提出调解方案,李某表示同意,并在法院送达的调解书上签字。
当法院依赵某的申请要强制执行该国有企业财产时,该国有企业提出异议:李某已被罢免,更何况其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他已不是该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而他在调解书上的签字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机关,是根据有关规定,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1、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产生
2、形成法人意思
3、对内管理法人事务
4、对外代表法人作出、接受意思表示
5、法人的组成部分
6、由个人或者个人的集体组成
由于对法人性质的不同理解,法人的机关在法律上的地位有所不同,形成所谓“代理说”与“代表说”之分。
被代表人
代表人
相对人
表示者:被代表人
后果归属
表示实施者:代表人
代理
代表与代理
代表
被代表人——代表人,整体与部分
代表人所表示的,是被代表人的意思
不存在后果转承的问题
代理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相对人
表示者:代理人
后果转承
(代理权)
(知道代理之存在)
代表与代理
代表
被代理人——代理人,两个人
代理人所表示的,是自己的意思
存在后果转承的问题
“代理说”,机关乃是法人的代理人。
“代表说”,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自身的行为。
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甲乙丙共同协商成立顺发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乙任业务经理,丙为财务负责人。公司章程约定:购置公司财产超过20万元的,需经过三人协商同意。为更换车辆,以更好的承接业务,甲没有与乙丙协商而购置了一辆价值25万元的运货车,在一次搬运的过程中,公司员工A、B不慎将客户阳台上的一盆花碰落,恰好砸在行为C的头上,C因此支付医疗费以及其他费用共计10万元,在购买车辆以及对辛的责任问题上,甲乙丙三人发生了分歧。
试问:
(1)甲所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辛所受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答案要点:
(1)有效。法人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参照《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
(2)由顺发搬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法人对其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并办理登记,可以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对外进行各项民事活动,但进行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债务和所承担的责任最终由法人负责。
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
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