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最优纳税方案设计
刘玉章
第一章 企业纳税方案设计概论
组织落实
企业纳税筹划需要解决的问题: 制度落实
考核落实
第一节 纳税方案的概念
一、纳税方案的概念
纳税方案:是企业对筹资、投资、销售、生产、采购、财
务管理的各个环节,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在规避涉税风险的
前提下,使企业税费支出相对最小化、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事前
具体安排。
对国家
对企业
税收
二、纳税方案的分类
1、按纳税方案与预算管理的关系分类
(1)包含在企业预算中的纳税方案
(2)独立纳税方案
2、按纳税方案的期限分类:
(1)短期纳税筹划方案
(2)长期纳税筹划方案
3、按纳税方案服务的对象分类:
(1)单税种纳税方案
(2)企业综合纳税方案
(3)投资(经营)项目纳税方案
(4)企业改制纳税方案
三、纳税方案的作用
(一)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把企业纳税筹划目标落到实处
企业纳税筹划具有全方位、全过程、全员性的特点,编
制企业纳税方案可以使各部门的经理了解本部门在企业中的
地位和作用,本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为完成企业纳税方
案本部门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各部门就能够自觉地调整好
自己的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共同完成企业总体的纳税筹划目
标。
一个好的纳税方案并不在于把指标制定的如何完美,而
在于它能够全面协调各部门在实施这一方案过程中的关系,
促进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管理层之间的相互沟通,使整个
企业协调一致。
(二)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把规避企业纳税风险落到实
处
企业处于市场经济之中,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包括
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等,涉税风险也属于经营风险。
通过制定纳税方案预测经营过程中的涉税风险,采取必要
的措施加以防范,使企业处于纳税零风险状态,保护企业、法
人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不触犯税法,这也是企业依法纳税的表
现。
可以使企业做到经营行为规范,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
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税收方面的处罚,在税收方面
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
(三)明确各部门在纳税筹划中的工作责任,把减(三)明确各部门在纳税筹划中的工作责任,把减
轻企业税收负担落到实处轻企业税收负担落到实处
会计核算在企业纳税中的地位
《征管法》规定,企业的纳税行为由税务登记、会计核算、
纳税申报、税款交纳四个阶段来完成。
交易或事项 会计核算 纳税申报 缴纳税款
产生纳税义务 纳税金额
纳税行为
履行纳税义务
业务部门 财会部门 业务部门 财会部门
企业领导层
明确目标有两个作用:
一是引导,即引导企业的各项活动按预定的方案运行,
防止出现偏差,避免涉税风险;
二是激励,即最大限度的发挥员工的积极性,节省税费
支出,力争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四)考评各部门的业绩,把纳税筹划真正落到实处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整个企业纳税情况的评价,包括对纳税方案科学性、
合理性的评价;
二是对企业内部各管理部门、每一位员工的业绩进行评
价。
(五)纳税方案设计必将成为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五)纳税方案设计必将成为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的高端业务项目机构的高端业务项目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2222条规定:注条规定:注
册税务师的业务范围包括册税务师的业务范围包括““开展税务咨询(顾问)、开展税务咨询(顾问)、
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第二节 独立纳税方案的编制方法
一、签定纳税筹划委托合同
了解纳税人需求
前期业务洽谈
明确纳税筹划目标
搜集资料
自身业务能力分析 现场调查
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否 是
说明原因 签定合同
纳税筹划合同包括下列十项内容:
1.纳税人(委托方)和纳税筹划人(受托方)的名称。
2.总则:
(1)委托合同签定的法律依据;
(2)表明纳税筹划人具备承担该项筹划业务的技术水
平和经验,确能完成该项目的筹划任务能力;
(3)委托人愿意将该筹划项目委托筹划人承担。
3.委托事项
4.业务内容:
(1)委托项目名称、业务范围、时间范围;
(2)具体的委托事项内容和达到的效果;
(3)筹划方案的表述方式;
(4)筹划方案的提交时间。
5.费用及支付方式
6.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向筹划人提供与委托业务有关的证件、资料,并
对资料的真实、齐全、有效性负责。委托项目的重大变化
及时通报给筹划人;
(2)为筹划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便利;
(3)各阶段工作进程和完成日期;
(4)禁止转包的规定。
7.筹划人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依法从事纳税
筹划,按期完成税务咨询工作,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
益;
(2)按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并对方案的合法性
负责;
(3)遵守职业道德,对甲方的经营管理情况保密。
(4)其他纳税辅导事项。
8.违约责任
9.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才能生效。
10.合同签定日期和地点。
二、了解纳税人基本情况
(一)企业组织形式:
1、企业经济性质
2、分支机构设置
3、企业内部组织形式
(二)企业财务情况
(三)投资意向,考虑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四)领导人对风险的态度
(五)企业的纳税历史
三、了解纳税人的需求
(一)纳税人要求增加短期所得还是实现长期资本增值
1、短期所得的纳税筹划需求,此类筹划属于利润表
观的纳税筹划需求 。
2、实现长期资本增值的纳税筹划需求 ,属于资产负
债表观的纳税筹划需求,关注的是长期经济效益。
3、混合增长的纳税筹划需求,既要求增加短期税后
利润,又要求实现长期资本增值。这实际上很难完全满足
纳税人的要求,筹划人应当权衡利弊,有所侧重。
(二)纳税人的投资要求
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1、没有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项目
2、已经有了一定的意向,包括投资项目、投资地
点、投资期限等。
四、掌握和理解有关法律、法规
(一)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取得有关法律资料
(二)充分理解税收法规的精神
国内税收法规
国外税收法规
(三)了解法律和主管部门对纳税活动“合法和合理”的
判定标准
1.从宪法和现行法律了解“合法和合理”的尺度
2.从行政和司法机关对“合法和合理”的法律解
释中把握尺度 。
3.纳税筹划人可以从税务机关组织和管理税收
活动及裁决税法纠纷中来理解他们执行税法的尺度。
五、纳税筹划的成本测算
纳税筹划成本=筹划费用+执行费用+造成的收益损失
成本效益原则:
纳税筹划成本 < 筹划带来得效益
奉行成本:纳税人为履行税法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在办理
纳税事项时所发生的除税款和税收的经济扭曲成本以外的费
用成本,税收成本理论称为税收奉行成本。
税收奉行成本按其表现形式可以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
本。
显性成本:指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或间接费
用,包括支付的税款及经济、时间等方面的损失。例如企业进
行税务登记、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稽查等履
行纳税义务过程中的耗费,此外,还包括纳税人的心理压力等。
隐性成本:指纳税人由于采取拟订的纳税筹划方案而放弃
的潜在利益,实质上是一种机会成本。
例:企业为降低印花税,不签合同,税费降低,风险加大.
(一)纳税成本与税收负担的区别
1. 纳税成本比税收负担包括的范围广
2. 纳税成本比税收负担金额大
3. 纳税成本风险大
(二)影响纳税成本的因素分析
1.法定税收负担
2.办税费用
3.税务代理费用
4.税收滞纳金及罚款
5.非正常税收负担
(1)与会计核算有关的非正常税收负担
(2)与纳税申报有关的非正常税收负担
六、纳税筹划方案的主要内容:
1.委托项目概况
2.适用税法的可行性分析
3.纳税筹划方案
4.预期节税效果的测算
5.因素变动分析
6.敏感分析
七、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
(一)选择短期内节税更多的或在比较长的一个时
间段内股东可得到更大财务利益的税收筹划方案;
(二)选择成本更低或成本可能稍高而节税效果更
好的纳税筹划方案;
(三)选择实施起来更便利或技术较复杂,风险也
较小的方案。
八、纳税筹划方案执行与辅导
(一)辅导方式
(二)辅导内容:
1、客观情况变化
2、执行偏差
3、方案与实际情况有差异
4、涉税纠纷的辅助
九、纳税情况分析报告:
1.本年度(季度)税款缴纳情况,用绝对指标和相对
指标加以说明;
2.本年纳税与以往年度比较增减变化情况;
3.分析纳税增减变化的主客观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4.国家在本年度与本企业有关的重要税法立法情况;
5.下一年度企业纳税筹划的建议等。
第三节 包含在企业预算中的纳税方案的编制方法
一、经营预算中纳税指标的编制
(一)销售预算
1、重要性:销售预算是经营预算的起点,销售收入是企业现
金流入的主要来源。
2、通过对企业产品销售情况的预测,推算出预算期产品销售
数量和销售单价,求出预算期的销售收入,即:
销售收入=销售数量×销售单价
3、涉及的主要税种:
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等。
企业在编制销售预算时,应当看到销售环节的
税费流出是有弹性的,而不是刚性的
为了降低流转税的纳税额,应该考虑下列因素:
1.企业安排定价策略时,是否采用商业折扣、现金折扣、
销售折让等方法抵减税基。
2.根据本年度销售状况和现金流情况,是否需要采取推
迟确认销售的策略。
3.跨年度施工的劳务怎样利用税法确认销售。
4.是否存在混合销售、兼营行为,混合销售和兼营是交
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怎样进行税种转化。
(二)生产预算
生产量计算公式如下:
预算生产量=预算销售量 +预计期末存货 — 预计期初存货
半成品的转移避免重负纳税。
进口加工复出口采取何种方式:自行加工生产、委托加工、
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
5.是否采取售后回购、售后回租等销售方式。
6.自产产品、购入商品有无自用行为、捐赠活动。
7.企业是否到异地经营,怎样避免遭到惩罚性征税。
(三)材料采购预算
原材料预算采购量=生产预算需用量+预计期末库存量
-预计期初库存量
1.采购地点;
2.供货方的纳税人资格;
3.采购付款方式:直接付款、赊购、分期付款等;
4.农产品采购
5.利用废品加工的企业废品采购方式
6.购销运输方式,能否取得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7.采购人员操作方式、付款方法、发票的基本要
求,采购合同中应当增加供货方涉税责任条款等业务操
作内容。
(四)直接人工费预算
1、 直接人工费预算额=预算生产量×单位产品工时
×小时工资额
2、工资支付形式:
计税工资、
工效挂钩、
全额扣除:国务院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据实扣除:软件企业合理的工资支出
3、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
除。
(五)制造费用预算:包括工资和职工福利费、折旧
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
停工损失等。
房地产企业开发间接费预算。
(六)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预算
1、划分税法有扣除标准的费用,税法没用扣除标准的费用和
税法给予优惠的费用;
2.利用加速折旧方法;
3.利用国家对研究开发的鼓励性政策;
4.利用列入管理费用的印花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矿产资源税等税收优惠节省税费支出。
第二章 两法合并后的纳税筹划新思路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
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
(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
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
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
企业。
(一)使分支机构不成为纳税人,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
所得税。
第50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
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单位。
当总机构盈利,分支机构亏损时,设立总分公司;
当总机构亏损,分支机构盈利时,设立母子公司;
当总机构享受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
时;
(二)不成为居民纳税人:
新《税法》对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在“注册地”标准之外,
增加了“实际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施行“注册地”和“实际管
理和控制地”相结合的标准。
“实际管理机构”:作出和形成企业的经营管理重大决定
和决策的地点,具体是指董事会所在地或者董事会有关经营
决策会议的召集地。
(1)外国企业应考虑是否在中国设立管理机构?
(2)中国资本控制在外国注册的企业 — “返程投资”的
企业。不想成为居民企业,可以考虑增加非中国籍董事,把
董事会所在地或董事会议在外国举行。
二、利用税率进行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内资企业名义税率下降8%;
对一些原来执行15%或24%的外资企业名义税率上升1%或10%。
预提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提高10%。
(一)对税负降低的:2007年递延收入,提前确认成本费
用;
(二)对税负提高的:过渡期内提前确认收入,递延成本
费用。
(三)利用第五十七条的过渡期:
1、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给予过渡性照顾,即
按现行税法享受15%、24%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
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继续享受低税率的过渡性照顾,
在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法的税率;
2、按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按照
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
标准和期限享受到期满为止;
3、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
年度起计算。
(四)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
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
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
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
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四个经济特区和海南特区;
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指上海浦东新
区。
(五)利用国内法服从国际法的惯例筹划:
新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较
现行税法提高10%,怎样处理?
第二十七条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可以免税、减税。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
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
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我国已经与89个国家和地区签定税收协定,生效的有82个一般
的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10%。而内地与香港签定
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对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税率为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对所
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国税函
[2006]138号):
第十条 股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
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五。
第十一条 债权所得:如果收款人是债权所得受益所有人,
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债权所得总额的百分之十。
该债权是由该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
完全为其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间接提供资金的,应在该缔约国一
方免税。
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
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利用两挡优惠税率筹划:
1、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小型企业的标准已经有了。
“微利”标准待国务院制定。
行业 人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工业企业 300以下 3000万元以下 4000万元以下
建筑业企业 600以下 3000万元以下 4000万元以下
零售业企业 100以下 1000万元以下
批发业企业 100以下 3000万元以下
交通运输企业 500以下 3000万元以下
邮政业企业 400以下 3000万元以下
住宿餐饮企业 400以下 3000万元以下
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15%的税率的企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属于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
《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
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改
高技[2005]2136号):
高新技术企业:采用高新技术、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
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
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1)电子与信息技术; (2)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3)新材料及应用技术;(4)先进制造技术;(5)航空航
天技术;(6)现代农业技术; (7)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8)环境保护新技术;(9)海洋工程技术;
(10)核应用技术;(11)与上述10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
产品,以及其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
%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
业职工总数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
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
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4、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
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5、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
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
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
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三、利用扣除项目进行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
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可以扣除的支出的条件设定为三个:
1、实际发生的:是指该笔支出已经发生,支付资产所有
权已经发生转移;本来应当发生,但是实际上并未发生的支出
不能扣除。
2、有关的:是指企业发生的支出费用必须与企业获得
应纳税收入具有关系。而且这里的收入还必须是已记入应纳
税所得额中的收入,那些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相关的支
出不能扣除。
3、合理的:一方面是指该支出本身是必要 的,是正常
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的;另一方面,该支出的数额是合理
的,是符合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惯例的。
可以扣除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
出。
(二)明确规定“税金”属于可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除了克服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税
金”属于可扣除项目的缺陷。
(三) 除将税金规定为可扣除以外,还增加了一个兜
底项目— “其他支出”。
(四)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于企业成本、费用和损失
的扣除有很多限制性规定,对于这些规定将来是保留还是
取消,这个要由国务院通过实施条例来具体规定。
(五)扣除项目筹划的探讨:利用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
异同,正确设置费用项目, 发挥费用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
效应。
1、人工成本:新税法将取消计税工资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在会计核算上没有建立起比较广义的“人工
成本”概念。人工成本中核算的职工范围和薪酬内涵都比较狭
窄,没有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承担的人工耗费水平。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
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
(3)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
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劳务相关的支出。
一方面是与现行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保持一致;
另一方面也是向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看齐,同时也有
利于鼓励内资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对于推动民族企业走
向国际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2、捐赠支出:
2006年 中美公益性捐赠总量比较:
中国公益捐赠总量(元): 100亿 GDP20万亿 ‰
美国公益捐赠总量(美元):11700亿 GDP13万亿 9%
新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
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提高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比例和计算基数。
(1)企业的捐赠如果想获得扣除,必须满足两个条
件:
第一、必须是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
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
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
的捐赠或者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允许扣除。
第二、必须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
(2)新税法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到12%以
内,比现行规定提高9个百分点。
(3)计算基数发生了变化:
《暂行条例》规定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新税法》规定为“利润总额”。所谓年度利润总额,就
是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减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可以
扣除的项目(不包括捐赠支出)之后的余额,也可以认为是企
业在不扣除捐赠的情况下的应纳税所得额。
3、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
从整体上来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业务宣传费和
业务招待费的标准限额仍然会存在,但可能会在现行标准的基
础上提高一些。
4、坏账损失: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应收、预付账
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
、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
足清偿;
(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
清偿债务;
(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
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5、财产损失:严格来讲,坏账损失也是财产损失
的一种。这里重点介绍一般财产损失的处理方式。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以后,这些财产损失扣除的制度仍有必要继续
保留。
6、借款费用需要根据其性质的不同而作不同的处
理。
7、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佣金、劳动保护
支出、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这些扣除制度仍有
必要继续保留。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起“产业优惠为主、区域
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必将引导纳税筹划的新思维。
新税法分别采用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抵扣应税所得额、
加计扣除、加速折旧、优惠税率、减免税和税额抵免等多种优
惠方式来引导企业合理配置资源,享受税收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鼓励企业进行国债投资,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取得的国债
利息收入可以免税。
3、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
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
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
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
收益的投资方式。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
投资的企业组织。
享受优惠的条件有二:投资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
或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
(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
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2006年
1月1日起,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
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 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
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
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2、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
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
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
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
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
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
以上(含60%)。
(二)创业投资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
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
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
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资收益免税;
享受本项规定的税收优惠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必须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才能享受,至于具体条件
是什么,由国务院通过实施条例来规定。一般来讲,这里的
条件应当是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2)必须是居民企业之间才能享受,非居民企业之间不
能享受,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之间是否可以享受则要看其
是否满足本条第(三)项的规定。
(3)只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才能免税,其他
性质的收益,如利息,不能免税。
5、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
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资收益免税。
享受本项所规定的免税优惠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1)必须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才能享受该优惠。
(2)必须是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相关收益才能享
受,从非居民企业那里取得相关收益不能享受本项优惠。
(3)必须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才能享受,
取得其他性质的收益,如利息,不能享受本项优惠。
(4)该收益必须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如果没
有实际联系,同样不能享受本项优惠。
6、利用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税收优惠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产品))目录目录((第一批第一批))》》 (经(经
贸委贸委[2001]5[2001]5号)规定有关环境保护,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号)规定有关环境保护,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
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免税。所使用的固定资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免税。所使用的固定资
产可采用加速折旧产可采用加速折旧 法计提折旧。法计提折旧。
新税法:新税法:
((1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2)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
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7、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
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 本条仅列举了企业固定资产需要加速折旧的一个原
因:技术进步;其后面的“等”字也允许国务院规定其他需要加
速折旧的原因;
(2)本条规定的“确需加速折旧”是一个限定条件,国务
院可以对该条款进行细化,规定具体的操作方法以及是否需要
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等程序问题。
(3)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是一
个可选择的规定,当然,这个问题应当由国务院通过实施条例
予以具体规定。
8、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9、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
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
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
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
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
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万元。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
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
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
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
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
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
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下岗人员再就业执行下列
优惠政策。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
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
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
《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2、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
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
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0、综合利用资源减计经营收入的规定:第33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
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对经营活动取得的应
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少计算,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
种税收优惠措施。
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综合利用资源;第一、综合利用资源;
第二、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第二、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
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
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自2006年1
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
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食用农产品范围按商建发[2005]1号文件执行。
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
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
(一)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3、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
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4、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二)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还应
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
(审批)建设的电站。
2、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
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
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
3、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
范;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
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
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
4、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
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
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
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5、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
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
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
容量。
1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
得税;
1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
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
(1)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
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
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受投资区域的限
制。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
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
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
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
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
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
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
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保留了上述优惠政策。
13、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
国发[1999]13号规定: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
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
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
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
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
% — 30%的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保留了上述优惠政策。
国税发[2001]124号: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暂免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
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生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
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
业务分别核算。
财税字[1997]049号: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
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
14、利用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筹划
国办发[2001]73号文和国税发[2002]47号文的规定,有关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对投资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
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
以上的企业。收入达到比例者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
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5、民族自治地方的减税、免税优惠。
第29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
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
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
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税收优惠,有这样四个关键条件:
首先,只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权决定该税收
优惠。我国目前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
治县,民族村不是自治地方;
自治机关是指该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其次,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必须是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
一般来讲,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必须是位于本自治地方区域
范围内的企业。
第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仅有权对本民族自治地方
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本地方分享的部分进行减免,该
企业所得税中属于中央的部分不能进行减免。
第四,自治区自治机关有权直接进行减免,而自治州、自
治县的自治机关决定减免的,则需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批准,批准以后才能进行。
第三章 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设计
第一节 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一、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例3 — 1 甲企业销售A商品,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已知该
商品不含税购进价为16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不计其他费用,判断哪种纳税人身份
对企业有利?
计算A商品的增值率=(200-160)÷200=20%
选择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为:
200×17%-160×17%=(万元)
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为:
200×4%=8(万元)
两种纳税人身份税额相差8-=万元。
例3 — 2 某商品零售企业,年不含税销售额为340万元,与
售货对应的商品不含税成本为200万元。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
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如何筹划纳税人身份,降低
税负?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
340×17%-200×17%=(万元)
计算商品增值率=(340-200)÷340=%
均衡点计算=4% ÷17%=%
增值率%>均衡点为% ,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将
公司分劈为两个公司。
170×4%×2=万元
降低税负=-=(万元)
二、一般纳税人可否按6%计算交纳增值税
(一)[94]财税字第004号)文件规定:
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
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
(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
的生物制品。
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选择简易办法计算上列货物应纳税额的,同时生产其他货
物或劳务,如果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下
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当月全部进项税额×
(当月按简易办法计税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例3-3 某制药企业生产化学药品,同时生产生物制品,2007
年4月化学药品含税销售收入234万元(不含税收入200万元),
生物制品含税销售收入万元(不含税收入70万元),当月进项
税额万元,计算应交增值税额。
当月销项税额=234÷×17%+÷×6%
=(万元)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70÷270)=(万元)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入主应业务成本。
应交增值税额=-(-)=(万元)
(二)国税发[2002]56号 文件规定: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
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
抵扣。
(三)国税发[2000]037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
增值税的,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
(四)经济特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或者批发、零售货物给本特区内的单位、个人的,无论
是否是一般纳税人,都应当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征税的规定
财税[2002]29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
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
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
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
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
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额=销售收入÷(1+4%)×4%÷2
第四章 企业筹资、投资的纳税方案设计
第一节 企业筹资的纳税方案设计
一、企业筹资渠道的比较
(一)企业自我积累:从时间上来讲,积累时间较长。从
纳税角度,这种筹资方式极易造成双重纳税。
可采用两种形式:
一种方式是将企业留利转作资本或股本,
另一种方式是企业将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
公积直接留在企业滚动发展。
(二)向金融机构借款筹资方式:
(三)企业之间拆借:
国税发[2000]84号: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 超过
其注册资本的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
除。
国税发[2006]31号:开发企业将自有资金借给全资企业
(包括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关联方借入资金金额
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
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
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向社会发行债券:向社会发行债券属于直接融资,
可减少利息支出,筹资成本可在税前扣除,
(五)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这种方式税负最重。
二、租赁方式的筹划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
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一)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
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符合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
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
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
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
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
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改造,只有承
租人才能使用。
融资租赁的成本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9条: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
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
旧费用。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
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
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帐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
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
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企业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帐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 -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
租赁费用构成示意图
租金总额 + 购买价款
或租赁资产担保余额
最低租赁付款额
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未确认融资费用
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租赁开始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
摊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累积折旧
(二)经营租赁:经营租赁是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
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8条规定:纳税人以经
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
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案设计
一、利用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的政策
(一)《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
[1997]37号)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
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外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
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
备。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
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 。
2、内资企业: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
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3、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
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企业进口的设备的监管期为5年,在5年内对此设备不准转让。
(二)《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43号) :从2002年10月1日起,新批准的全部出
口项目项下进口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由有关部门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期5年。经核查后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
20%,5年内全部返还。
二、利用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国税发[1999]171号)规定:
1.享受退税的企业条件
(1)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
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2.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和条件:
(1)符合国发[1997]37号文件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
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
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2)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
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3)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
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企业生产的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
-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3.退税的监管
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
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
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 由主
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 设备原值 - 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二)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新政策
财税[2006]61号、国税发[2006]111号主要内容如下:
1.职责划分: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国家、省级,)负责办
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和作为项目
确认书必备附件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2)国家税务局(包括省级、地市级,)负责外商投
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批工作。
2.享受退税的企业范围
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
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
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
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
理退税。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
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3.享受退税的项目范围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中西部地区外商
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
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
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
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
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
请办理退税。
4.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
国产设备是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
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5.权限划分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出具项目确
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
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
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
级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2)退税监管: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
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或者出租、再投
资等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
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三、利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 备投资抵免企
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00]49号):
(一)抵免企业的范围
1.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
的国产设备,符合国发[1997]37号文件中规定的 ,其购买国
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
得税中抵免。
2.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外国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3.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等目的进行改造而在投资
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
从设备购置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抵免设备的要求:
1.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
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
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2.通知所称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且以
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
资本投资的设备。
3.通知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
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
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三)抵免所得税的方法: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
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
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
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的期限,但抵免
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
资抵免时,应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购买国产
设备的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
(四)抵免所得税后的管理:
1.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
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价。
2.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
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
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
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
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90号):
(一)办法适用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二)设备是指符合通知规定范围、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
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
年7月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
(三)通知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
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
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四)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
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
基数。
(五)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
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
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
(六)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
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
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
企业所得税额。
(七)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
两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
第三节 内资企业技改投资抵免所得税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
税[1999]290号):对于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
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
中抵免。
1.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
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
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2.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
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
3.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
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
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
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
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
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
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5.从事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企业,
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时,应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
务机关提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
改造项目确认书》,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
证和资料。
6.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
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
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
得税税款。
例4-3 某企业由于技术装备落后长期亏损,1998年亏损
800万元,1999年亏损1200万元。为了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
平,2000年从银行借款2000万元进行更新改造,借款全部用
于购置国产设备,技改当年盈利200万元,以后各年盈利如下
所示,应怎样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