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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管理制度(附出差标准)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公司员工出差管理事项,特制定本管理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办、酱香源公司、各分、子公司因公出
差的各级员工,出差涉及事项均须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涉及审批的事项中,主管领导因故无法实施的,
可指定代理人或指定授权人代理实施,未经明确权限的人员代理无效。
出差管理细则
第四条 出差类型
(一)近距离出差。即为当日出差可往返者。
1、近距离出差之乘车费用,凭乘车证明可予以实际报销。
2、近距离出差人员不得在外住宿,但因实际需要住宿的,事先按
程序向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按远途出差办理。
3、近距离出差一般情况下公司不派公务车,且不得乘坐出租车,
特殊情况下需要派公务车或乘坐出租车的,事前须由主管领导及主管
部门审核批准方可予以报销。
(二)远途出差。即出差必须在外住宿者。
1、远途出差之交通费凭票实际报销。
2、远途出差在其区域内有公共汽车或火车的,须乘坐公共汽车或
火车,因时间紧急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乘出租车或动车或飞机(但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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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申请批准方可)。
1)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出差可乘坐飞机(经济仓);依程序办理好
出差申请后,凭审核通过后的《出差申请单》,由行政主任统一订购
机票。
2)部门经理及以下人员出差,乘坐公共汽车或火车,乘坐火车以
硬卧为准,若自己需要乘坐软卧的,按硬卧报销,超出部分自己支付;
特别情况下需要乘坐飞机的,必须经总经理审核同意后,将书面批准
材料报行政办统一订购机票。
3、自备车辆出差者,公司可补贴适当的油费,但不报销交通补贴
费。
4、出差人员之交通工具,除可利用公司或本人车辆外,以乘坐公
共汽车、火车为原则。但因特急事宜,经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
改乘飞机。
第五条 出差签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出差
1、出差人员须提前 2~5 日提出书面出差申请,做好书面出差计
划,填写《出差申请表》。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2、公司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含副总经理)出差,或分、子公司总
经理须出差 2 天以上,须报总公司总经理审批方可(分、子公司总经
理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申请审核)。
3、部门主管及以下人员出差,由部门经理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报
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最后签批;分、子公司部门经理出差,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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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公司指派出差。
1、即由公司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指派出差的。
2、指派出差的,受派人填写书面《出差申请表》,指派人及相关
领导审批后方可。
(三)其他规定
1、员工出差时限由有权限审批的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出差。
2、因公务紧急,未能按公司规定办理出差手续的,出差前可由通
讯方式电话请示批准,并委托部门员工或同事予以代办出差手续,出
差结束后补签字。
3、出差员工(总公司总经理以上人员除外)在出差前须到行政办
(办公室)办理出差登记,并将通过审核的出差申请报行政办备案。
4、出差期间,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出差时间的,须报请主管领导
批准后方可,并将批准结果报行政办备案。
5、因病或意外事件需要延长出差时间的,回公司后提供相关的有
效证明,经调查核实后,补办相关请假事宜手续。
6、出差人员到达出差目的地后,须第一时间用当地座机电话向行
政办报道,如不执行的,不予报销。
第六条 出差费用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出差时间核算
出 差 / 返 程
时间
到达时间 时间计
算
餐
补
交通补
贴
住宿补
贴
交通工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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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前出
发
24:00 前到
达
1 天
有 无 无 火车或
汽车
12:00 后 出
发
24:00 前到
达
半天
有 无 无 火车或
汽车
18:00 后 出
发
10:00 前到
达
1 天
有 无 无 火车或
汽车
12:00 前 返
回
24:00 前到
达
1 天
有 无 无 火车或
汽车
12:00 后 返
回
24:00 前到
达
半天
有 无 无 火车或
汽车
10:00 前 出
发
12:00 前到
达
1 天
有 有 有
飞机
10:00 后 出
发
14:00 前到
达
半天
有 有 有
飞机
10:00 前 返
回
10:00 前到
达
无
无 无 无
飞机
10:00 后 返
回
14:00 前到
达
半天
有 有 无
飞机
14:00 后 返
回
24:00 前到
达
1 天
有 有 无
飞机
(二)出差费用标准
1、招待费:参照《招待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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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车辆费:见《车辆承包管理制度》
3、出差核定标准
出差核定标准(1)
北京、上
海、深圳每
天费用标准
省级城市
每天费用
标准
地区级城市
每天费用标
准
县级
城市
备注
类 别
住宿 住宿 住宿 住宿
董事长 不限
总经理 视情况而定
分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
400 元 350 元 300 元
250
元
总监、大区
经理
300 元 250 元 200 元
150
元
部门经理/主
任
200 元. 150 元 100 元 80 元
主管及一般
员工
100 元
80 元 60 元 50 元
1、公司特
别 安 排 的
活动除外
2、对方招
待 的 , 公
司 不 予 报
销;
3、两名同
性 别 员 工
到 同 一 地
出 差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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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宿 费 只
按 一 人 标
准报销
出差核定标准(2)
北京、上
海、深圳
每天费用标
准
省级城市
每天费用
标准
地区级及以下
城市每天费用
标准
备注
类 别
伙食
市内
交通
伙食
市
内
交
通
伙食
市内
交通
董事长 不限
总经理 视情况而定
分公司总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120 元
100
元
80 元
出 差 乘 坐
火 车 或 公 共 汽
车 晚 上 住 宿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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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大区
经理
90 元 70 元 50 元
部 门 经 理 /
主任
70 元 50 元 40 元
主管及一般
员工
50
元
40
元
30
元
车上的,按此标
准进行补贴,不
计 住 宿 费 用 。
( 指 火 车 或 汽
车 到 达 时 间 在
零 晨 5:00 以 后
到 达 出 差 目 的
地)
4、销售部门人员出差,根据公司年度核定的差旅费用,由分管领
导进行出差时间及差旅费用的预算计划,报总经理进行审核,审核后
分管领导根据计划安排部门员工出差及控制差旅费用。
5、销售主管领导严格审核销售人员的出差时间、出差路线,做好
差旅费用控制。
第七条 出差费用预支及核销程序
(一)出差费用预支方式
1、因公出差的员工需要预支出差费用的,凭已核准的《出差申请
单》到财务部依财务程序办理出差费用预支。
2、出差人员亦可自己垫付出差费用,出差结束后凭正规票据进行
差旅费用核销。
(二)出差费用核销程序
1、核销规定
1)、住宿费用按标准报销,超标部分自付,低标不补。由对方接
待或公司安排的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交际费公司不予重复报销。
2)、交际费用额度事先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经总经理核实证明
方可。
3)、所有报销项目均需凭发票或正规票据报销。不得虚报、冒领,
上述情形一经查实,除追加报销费用外,另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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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日出差者不报销住宿费。
5)、出差人员未经核准而擅自延长出差时间的,或擅自更改计划
出差路线的,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同时按旷工论处。
6)、本制度涉及报销的费用,如遇特殊情况超支的,须报总经理
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
7)、若出差住宿费无相应凭证,则按实际应报销住宿费用的 50%
予以报销。
8)、报销发票遗失的,只按核准报销费用的 50%进行报销。
9)、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汽车在早上 5:00 后到达出差目的地的,
不予报销住宿费。
10)、员工出差期间一律不计加班,若遇国家法定假日需要出差
的,可进行调休。
2、核销程序
1)员工出差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差旅费用报销,并提交一份
出差总结报告及拜访客户详细名单一份,否则不予报销。
2)从财务部领取《差旅费报销单》后,依财务规定的标准粘贴正
式的报销票据,餐费补贴、市内交通费用补贴可不提供正式发票,但
需填写付款证明单。
3)填好报销单的所有明细后,依程序进行审核。
A、部门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
B、行政办审核;
C、财务审核;
D、总经理审核;
E、总经理的报销由董事长审核。
4)财务部门复核程序
A、财务主管领导按本制度规定,复核单据的规范情况、票据的
张贴、金额复核、主管领导审核意见、报销时间等。
B、经其复核确认无误后,报总经理或董事长进行最后审批。
C、对于超标部分,不予报销。
D、对于超过报销时间的,只报销实际费用的 50%。
3、出差人员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差旅费报销、支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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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差小组须指定专人负责差旅费用的管理与支出,其他人员要
进行签字证明。
2)《费用报销单》中的补贴金额由报销人根据公司的报销标准进
行分发。
3)出差报销的费用中,若遇公司不予报销的部分费用,由出差小
组人员进行分摊。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制度由公司行政办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的拟定、修改由行政办负责,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
颁发。
第九条 附表
出差申请表
出差申请
人
部门 姓名 职务 出差目的地
预计出差
时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共计 天
出差日
程
安排
第 天, ;第 天, ;第
天, ;
第 天, ;第 天, ;第
天, ;
出差事
由
乘坐交
通
去:□汽车 □火车 □船泊 □飞机 □自驾车 回:□汽车 □火车 □船
泊 □飞机 □自驾车
交通
费
住宿费 餐费 业务招待
费
其他费用 合 计(元)
费用预算
预借费用
部门经理
签字
总 经 理 /
分管副总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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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确
认
财务审
核
总经理审
批
(备注:省外或者省内出差期间,逢节假日出差人因履行职责需要延长工作时间,
均不计加班工资,不计补休。 )
第六部分 营销人员出差管理补充条例
为进一步规范出差管理,提高营销人员工作效率和销售业绩,特
制定本出差管理补充条例。
一、出差时间管理规定
1、一个月出差时间最长为 20 天,其中旺季(8、9、10、11、
12、1 月)最长出差时间为 20 天;淡季(2、3、4、5、6、7 月)最长
出差时间为 15 天。
2、到同一城市出差时间不超过 5 天,从到达该城市之日到离开
该城市时计算,以车票(或机票时间为准)。
3、出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出差计划规定的出差时间,不得擅自
更改出差线路。
4、若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更改线路的,须书面申报公司审批,
审核同意后方可。
5、未经批准超出规定出差时间或更改线路的所有费用公司不予
报销,同时超出的时间部分为按事假论处。
二、出差考勤管理规定
1、到达出差地后,必须第一时间用当地座机电话向行政办报到;
离开出差地时也必须用当地座机电话向行政办报考勤。
2、在出差地期间,每天 10:00 前用当地座机电话向行政办报到。
3、不按规定报到的,按旷工论处,公司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4、连续三天没有向行政办报到的,按旷工论处,并作开除处理。
被开除的营销人员,当月没有任何工资,同时也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对已经发生的费用由担保人承担,钱担保人(主管领导)从工资中扣
除。
三、其他综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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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周六早上 10:00 前必须将本周出差工作总结及拜访客户详
细资料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交给行政办。
2、每月 24 日前必须向行政办递交次月的工作计划,超过时间按
绩效考核基础管理部分规定进行扣分。
3、每月 3 日前必须向行政办递交上月工作总结,超过时间按绩
效考核基础管理部分规定进行扣分。
4、试用期内连续两个月(含两个月)以上无任何销售业绩,该
业务员所产生的费用的 50%由担保人(主管领导)承担。业务员不辞
而别的,费用由担保人全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