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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03 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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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解读 | 律师是“设计者”、“鉴定者”、“督导者”
摘要:2016 年 2 月间中国基金业协会一系列规范文件的密集推出,引起了
业内高度关注,甚至恐慌。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长期关注私募基金
领域的律师事务所,希望从专业角度对此次私募新政及未来发展趋势作出解读,
以期与广大从业人士探讨。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认为私募新政中需要律师担
负的三大角色:
(一)在私募基金内部控制中律师扮演的是“设计者”角色
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中,律师要做好设计者的工作,设计其流程、规范和边
界。
根据《内部控制指引》,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多达 20多项,这
对基金管理人是一个极大挑战。律师在其中要做好设计者的工作,结合公司的业
务类型和具体情况,协助建立与公司的投资运作、审核流程、系统流程安排、信
息披露等相配套的内部控制制度,而非完全的格式化版本。同时,内控的规范化
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而非一蹴而就,在制定了一整套制度后,律师还要根据
其具体实施效果,提醒客户对内控制度作出必要的修订和完善。
(二)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中律师扮演的是“鉴定者”角色
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中,律师要做好“鉴定者”的工作,鉴定其真伪、合规、
充分。
此前,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做事前的实质性审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高度依赖于申请机构的自身承诺,对诸多合规性问题也未进
行核查。此次《公告》明确了备案登记中律师法律意见的强制性,意味着律师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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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负这样的“鉴定者”角色,这要求律师不仅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全面且深
入的法律尽职调查,核验事实和材料的真伪,还将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和瑕疵,要根据其不同性质,协助公司进行规范,提升申报材料的质量和合规性。
(三)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中律师扮演的是“督导者”角色
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中,律师扮演的是“督导者”的角色,从内容、频度
和方式上,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基金筹集、运营期间的
信息披露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律
师要充分发挥“督导者”的作用,指导、协助申请机构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应当披
露的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在基金运行期间,督促申请机构每季度、年度以
及在重大事项发生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同时,要
对申请机构相关人员就披露行为开展必要的法律培训,确保披露方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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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解读 | 律师是“设计者”、“鉴定者”、“督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