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编号:FS-ZD-0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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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建筑项目事故调查处理管
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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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项目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Construction project accident investiga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
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发生因工伤亡(重伤以上,下同)事故及火灾事故后,
事故现场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用电话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
告,并于 1 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向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报
告。
二、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迅速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
协助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程局或事故单位
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三、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由单位填写《因工伤亡事故
快报表》,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快报上报的时间不能超过 12 小时。事故单位应认真组
织内部事故调查分析,并认真填写《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书》,加盖公章后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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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结案后,各单位应及时将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
结案报告及结案批复意见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或提供相关能证明事故已经结案的材料。
五、每月 2 日前,各单位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
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每年 1 月 15 日前,各单位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
年报表》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七、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职能部门、
工作人员责任制。各级(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工程公司)主
要领导是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及时、准
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领导责任。
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统计
报告的具体管理工作,部门经理和专业岗位人员对及时、准
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直接责任。
九、对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
批评或相应的经济、职业资格处罚及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
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违反本规定,未按期上报《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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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
2、疏于管理,对下级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不知情;
3、故意拖延、隐瞒伤亡事故不报;
4、弄虚作假、扰乱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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