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金融》2007年第6期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出台,为我国商业银行动产抵(质)押贷款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动产抵(质)押
贷款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尤其是在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问题尤为突出。根据
我们的调查,公路收费权和售电收费权质押贷款等权利质押产品在西部地区占比较高,但存货、应收账款等融资产品发展
缓慢,远落后于长(珠)三角等发达地区,西部地区新的动产融资工具有待进一步发展。因此,西部地区商业银行应重视和
加强这方面的探索和研究,积极推动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的拓展和创新。人总行研究局对《物权法》中有关动产抵、质押
条款作出了决定性贡献。以下两篇文章是在人总行研究局指导下完成,供辖区金融机构推动此项业务时参考。
———栏目主持人: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金融研究处 刘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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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业银行动产抵(质)押贷款的研究报告
孙天琦
摘 要:动产抵(质)押贷款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在对我国动产抵(质)押贷款的现状
进行调查的基础上,详细分析目前各类动产抵(质)押融资主要产品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最后提出推进我国动产抵质
押贷款的对策建议:(1)完善担保法律体系;(2)建立统一、高效和可靠的电子担保利益登记系统;(3)商业银行要创新
方法,培养专业评估人才,加强风险管理;(4)银行业监管当局要尽快商定动产抵(质)押贷款监管指引。
关键词:动产抵(质)押贷款;存货抵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07(06)-0012-07
收稿日期:2007-2
作者简介:孙天琦(1971-),男,陕西韩城人,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经济金融理论与应用研究。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西安 710004)
一、引言
Bagehot(1873)第一次研究银行信贷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他发现,金融体系通过给大型工业项目融通所
需要的资金而在英国工业革命进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熊彼特(1912)强调,银行的功能就在于甄别出并且
通过向最有可能实现产品和生产过程创新的企业家提供资金来促进技术进步。Hicks(1969)就此问题进一步
指出,真正引发英国工业革命的是金融系统的创新而不是通常所说的技术创新,通过向需要资金的大型项
目融资,金融创新使这些技术得以实现并贡献于经济增长,银行信贷是支撑经济增长的关键力量之一。
2005年中国中小企业经济发展指数(SEMI)研究报告指出,中国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超过4000万
户,占企业总数的%;中国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的59%,生产的商
品占社会销售额的60%,上缴税收占总额的%,解决了全国城镇就业总量中75%以上的就业,承担了中
国70%的进出口额。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活力之源,经济快速发展的“助推器”。但是据世界银行统
计,中国大企业流动资金的29%来自银行贷款,而中小企业只有12%的流动资金来自银行贷款,雇员少于20
人的小企业流动资金来自银行贷款的仅有%,中小企业有80%缺乏资金、30%资金十分紧张。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为不动产担保融资,但中小企业的资产主要是动产,如何大力发展
动产抵质押贷款是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我国动产抵(质)押贷款的现状
(一)动产抵(质)押品范围
1、商业银行较法律规定的押品范围更广泛。据统计,存货和应收账款已开始在全国范围,特别是长三角
等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出重要作用。
2、即将实施的《物权法》对抵质押品的范围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其中包括存货和应收账款,并且指
出“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均可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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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抵(质)押率
抵质押率高低的判断依据主要是看出质人的信用等级、押品的流动性和押品的变现成本等几个因素。
(三)几家商业银行动产抵质押贷款的具体情况
动产抵押 质押
担保法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
其他财产;或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
交通运输工具等。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
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
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某国有商业银行 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
险单、出口退税;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黄金、存货、收费权
物权法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船
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法
规、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
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表1 动产押品范围比较
表2 某商业银行质押率上限
某股份制银行 按质物的类别、品种分别确定最高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
某国有商业银行
一般动产为50%;黄金为80%;人民币存款单为90%;外汇存单、外汇现汇为90%;国家债券为90%;金融债券
的质押率80%;AA级(含)以上企业债券为50%;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为50%,且应从严掌握;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全国性
股份制商业银行出具的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为 90%;其他银行(含外资银行)承兑汇票为 80%;在本行开
立基本账户的AAA级企业签发或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为50%;仓单、提单的质押率为70%;公路收费权的质
押率为65%;电费收费权为65%;人寿保险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出质时保单现金价值的90%。
表3 某国有商业银行各类贷款占比变化情况统计表 单位:%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信用贷款
保证贷款
抵押贷款
质押贷款
票据贴现
注:基础数据来自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
类别
房产
土地
森林资源
小计
机器设备
交通用具
小计
黄金
存货
小计
矿产资源
无形资产
股票
汇票
本票
仓单
提单
保单
公路
电信
城市建设
售电
其他
小计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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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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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渤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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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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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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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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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动
产
抵
押
动
产
抵
押
动
产
抵
押
权
利
抵
押
表4 被调查商业银行各类动产抵押和质押贷款占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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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贷款在所有贷款中,占比明显上升。抵押贷款占比自2003年以来略有下降,但下降幅度很小;同
时,质押贷款的占比不断上升,升幅比较明显。
2、抵押贷款中以不动产抵押为主,动产抵押仅仅是不动产抵押的十分之一。抵押贷款中,主要是以房地
产和土地使用权为主的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占比较小,在所有抵质押贷款中占比不足10%,仅为%。这
主要是因为,动产抵押目前以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为主,价值易减损,而且不存在较为发达的二级市场
进行变现,在有些银行已被列为限制进入类抵押品。
3、动产质押以存货为主,但占比很低。存货贷款占比仅为%,其中,长三角地区占比为%,明显
高于全国水平;其他地区均低于全国水平。而黄金抵押贷款占比几乎为0,而且全部集中在长三角地区。
4、权利质押贷款占比10%,以矿产资源、股票、汇票、仓单、提单、公路收费权、城市基建和售电收费权为
主。权利质押融资区域差异明显,西部地区新的动产融资工具有待进一步拓展。公路收费权贷款在权利质押
中占比最高,其次是售电收费权类,其中,西部地区占比相对其它地区要高,这主要是政府目前在基础建设
和电力行业的投资力度比较大;矿产资源贷款主要在西部地区资源比较丰富的省份。股票、仓单和提单贷款
在权利质押融资中也有比较明显的占比,但主要集中在长三角等发达地区;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
无形资产贷款很少,也集中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可见,权利质押融资有着较强的区域差异,西部地区新
的动产融资工具有待进一步拓展。
三、动产抵(质)押融资主要产品及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动产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作为担保物的动产之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的法
律制度。抵押主要是基于不动产,对动产设定抵押,是为了不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使财产继续被使用。这也
体现了国际担保法律的一个发展趋势———即重视担保物的非移转占有,以使担保物继续发挥作用。由于我
国原来的可抵押的动产主要基于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新《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生产
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可以抵押,这说明我国在推进普通动产抵押方面又前进了一步。
动产质押包括物的质押和权利质押。在动产质押方面我国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可质押物(或权利)的范
围、形式有限,主要集中于物的质押融资,远远不能满足信贷需求的发展。这方面的讨论集中在加快质押融
资方式的创新,扩大可质押物(或权利)的范围,推进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融资。
(一)存货抵押融资
存货抵押贷款也称商品贷款,是一种以企业的存货或商品作为抵押品的短期贷款。由于中小企业资产
主要集中于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资产,不动产资源相对缺乏,推进存货抵押贷款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担保
物资源缺乏、融资难的困境。但由于存货的商品形态不固定,在生产循环中随时发生变化,价值波动较大,因
此银行在发放这类贷款时,要对风险额外关注。银行应该像应收账款那样对存货进行评估,以此决定抵押率
(贷款额/抵押物价值)。存货抵押率通常比应收账款要低,因为存货流动性比应收账款弱。存货融资的另一个
风险是存货的供应商拥有潜在的优先权,例如在一些行业或国家,存货的销售商对存货有自动的优先留置
权。存货融资抵押率在20-65%之间,当确定抵押率时,贷方可以使用清算值而不是市值来限制风险,应当请
专家对存货进行沽值。存货融资的抵押率随着存货的类型和状态而改变。存货若被认为是可行的抵押品必
须是畅销的。由于年限或过时,一些存货是不能作为抵押的。为了控制风险,目前允许中小企业用于贷款抵
押的动产以易保存、易变现的生产资料和大宗商品为主。
1、存货抵押融资的风险控制:企业的存货是一种处于不断流动状态的资产,以这部分资产作抵押,在技
术处理上有一定的难度。国外银行摸索出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方法,其中仓储融资、信托收据融资和抵押单融
资最为常用。仓储融资指银行要求借款人将所抵押的存货放于指定的仓库内,由第三方代为管理和保管。当
借款人销售存货后,购货方直接将货款支付到借款人在该银行的账户上,银行则用销货款冲减贷款。目前较
多采用的是就地仓储融资的方式。在这种方式中,仓库就建立在借款人的货栈中,这样借款人可以节省存货
保管费。信托收据融资是一种对中小零售企业有着重要意义的融资方式。在这种融资方式中,银行与借款人
签订信托收据,承认银行对货物拥有暂时的法律上的所有权,银行和借款人是一种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
商品由借款人替银行代为持有,借款人或将货物存入公开仓库,或就地保存,但无需第三者参与货物保管。
当货物销售后,借款人当天应将销售收入转到贷款者账户上。抵押单存货融资是指由第三方定期签发给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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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金融》2007年第6期
款银行抵押单,第三方保证作为货款抵押品的存货数量的存在。企业的存货通常处于不断的流动状态,但总
会保有一部分存货,第三方对企业的销售活动进行跟踪式的监管,并保证存货在销售活动结束时会转化为
应收款。第三方的此种业务替代了银行工作人员对企业的监管,降低了银行的信贷成本。对于借款人来说,
由于不需要对存货进行实物上的分离,因而更具灵活性。
2、存货抵押存在的问题:(1)缺少以存货管理及价值评价为专业的第三方公司的出现。这种第三方公司
不仅需要做简单的存货确认工作,而且需要了解存货价值和存货销售情况,同时,由于存货销售与应收款项
有衔接关系,这些公司还应具有评价应收款价值的技能。而在我国,专门针对存货进行评估和管理的第三方
还没有出现。(2)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存货抵押的生效方式是登记成立还是登记对抗主义,尽管存货抵押已
经明确要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但生效方式的不确定,一旦造成纠纷,无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3)银行缺少
存货抵押方面的专业人员和经验,由于存货抵押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在我国才刚刚通过,银行没有这方面
的专业人员,再加上存货价值本身波动较大,致使存货抵押的风险加大。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企业将其应收账款作为担保以获得短期贷款,目的是为了使其融资费用与其业务
周期相同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一种资产支持的贷款形式,与传统的信用支持的贷款形式不同,它更看重
担保体本身———应收账款本身的价值而不是借款人的资质。在现代融资环境中,应收账款融资期限一般为
30、60或90天。它通常以授信额度的形式提供,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在银行对债务人进行认真的风险评估
后由债务人自行决定借款数额(借款金额在应收账款面值的50%到90%),利率通常是在优惠基准利率(企业
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到3个百分点。
1、应收账款质押的现状:在大多数发达国家,应收账款在企业融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的一项调查,
中小企业贷款中70%都是以动产为担保物,而这些动产中存货和应收账款占66%;另一项调查结果也得出了
一致的结论,中小企业获得的信用额度中由应收账款或存货担保的频率,是所有其他类型担保物的两倍。
我国中小企业的主要资产是应收账款,多数中小企业中60%以上的资产都是应收账款,因为限制应收
账款作为担保物,使得大量资产成为闲置资金,无法作为贷款的担保来为企业投资和发展提供资金。根据央
行杭州中心支行的抽样调查表明,在浙江地区应收账款和存货担保这两项业务的规模已达 10多亿元,其中
民生银行、广发行的数量比较大,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对较少。根据 IFC(国际金融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
2005年所作的一项调查,98%的银行希望能够做批量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物权法》的出台,把应收账款纳
入了合法的担保范围,明确指出应收账款可进行质押。这将会大大改善中国现有的借贷环境,有助于我国2
万亿美元的动产成为潜在的融资基础,而这些动产大部分为中小企业和农民所持有。但IFC指出,改革国家
的经验表明,要最大程度地实现立法的目标,除法律条文外,还需要更广泛的制度改革和配套实施条件。
2、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金融机构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高于其他的一般担保贷款,
因为该种方式贷款的借方通常在无法获得其他借款时才申请应收账款融资,借方企业也通常有较高的违约
概率。此外对应收账款的监控也比一般的担保物困难,因此金融机构应建立良好的贷款风险控制体系。从风
险评估的角度出发,银行通常需要了解以下信息:(1)对应收账款的评估:应收账款的抵押率通常取决于应
收账款的质量,对应收账款的分析应注重:①客户基础的质量。②集中度同其他贷款一样,应收账款越集中,
风险越大。对集中度高的客户发放贷款时,不应超过贷款基础的10-20%。③逾期超过债务期限30天或更多
的账户被认为是逾期。贷方应当监控借方的逾期趋势。④稀释效应销售退回或折扣,纠纷、坏账都会产生稀
释效应。金融机构应当谨慎分析稀释率的趋势和重要变化。(2)对债务人(借方)的评估:金融机构应当分析
借方的财务状况,尤其应该关注借方从应收账款得到的现金流,而不是从经营中得到的现金流。贷方应当全
面分析借方的业务、行业;借方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借方的管理能力;借方的销售和授信政策;应收账款的
账龄、借方客户的坏账历史、客户的类型等。了解借方的客户基础有助于金融机构判断应收账款的质量,以
及第三方信用风险的水平。
3、目前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存在的问题:(1)银行缺少对应收账款价值评估的专业能力。由于银行与企
业信息不对称,银行对于受让的应收账款价值很难评估,并且由于应收账款本身价值就具有浮动性,这就造
成了银行在发放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的贷款时,银行的评估成本增大,面临的信用风险也加大。(2)我国法
制环境的不完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实现对金融系统的商业法律和执行效率依赖程度非常高。完备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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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金融》2007年第6期
律应明确规定担保品的优先权、执行程序、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债务人破产清算等问题。虽然新《物权法》已
经明确将应收账款列为可以质押的权利动产,实践中也已有银行开始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但我国动产担
保法律体系还远远落后于实践,一旦发生纠纷便无法可依。(3)新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登记机构为人民银行
信贷登记部门,但应收账款登记生效的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
(三)应收账款保理
保理,又称应收账款出售,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应收账款融资方式,指卖方或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
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
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贸易融
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保理实际上是一种融结算、管理、担保、融
资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业务,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转让。
1、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区别:按照保理商是否有追索权,保理可以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
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即同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会计处理上也作为应收账款作担保的质押借款处理。有
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凭债权转让向供应商融通资金后,如果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
商要求偿还资金,即无论出自何种原因如买方破产或无力支付,只要有关款项到期未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
向供应商进行追索,因而保理商具有全部“追索权”。无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凭债权转让向供应商融通资金
后,即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力,保理商独自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无追索权保理涉及到债
权的让与,是一种本质上的保理。
2、保理风险因素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卖方客户信用风险。卖方客户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卖方经营风
险、卖方信誉风险、卖方履约能力风险,影响商业银行对已支付给卖方的保理预付款的回收。前两项风险与
商业银行各类信用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在国内保理业务中,卖方对基础合同约定的
义务履行是否完整或合格,履约能力能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水平,也将会因引发买方争议而导致银行无法正
常收回款项。(2)买方(付款人)客户信用风险。买方(付款人)客户信用风险是买方(付款人)不按时足额付
款。由于买方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企业财务困难,或买方企业破产,或故意互相串通逃废银行债务等,导致商
业银行承担责任。(3)应收账款质量风险。主要是指由于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问题,或因应收账
款被设定限制条件或商务合同中的条款存在争议、瑕疵等因素,从而使商业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产生
缺陷,导致买卖双方发生争议,影响到期按时足额收回应收账款。(4)法律风险:保理业务实质上是应收账款
出售,从法律的角度讲即是债权让与。应收债权转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涉及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
同法》、《担保法》等。有关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在《民法通则》中的规定过于严格,不适应商品经济交换的
迅猛发展;而在《合同法》中的规定过于宽泛,不利于保护债务人和其他人的利益。
3、目前保理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人才因素。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涉及到国际贸易、金融、法律、计
算机等多个业务领域。因此,从事保理业务的人员不仅应具备上述业务领域的基础知识,还应具备信用评
估、资产分析、产品营销的能力;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人员还应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较丰富的国际金融知
识、熟悉相关的国际惯例、国际贸易交易规则和习惯等。由于人们还不很熟悉保理业务,从业人员也缺乏实
务方面的锻炼,专业人才相对较少,从而影响了该项业务的迅速发展。(2)法律因素。我国债权转让的法律制
度不完备,对于债权转让的法律条文不统一,银行在接受债权转让时,权益很难保障。(3)观念因素。目前,商
业银行和企业对保理业务都还很生疏,甚至一些商业银行的产品营销机构、企业部门的融资负责人对保理
业务的概念、操作流程、风险和收益都不甚了解,更谈不上主动营销和使用保理业务产品。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的知识产权向债权人出质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并因此获
得融资的借贷行为。知识产权在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为商品转让销售时都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现金,基
本符合应收账款的定义,因此在担保法律上,西方国家的做法一般将知识产权融资也纳入应收账款融资的
一部分。
1、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现状:在西方国家,从法律上单独对知识产权用于担保融资进行规定的并不多。
即使在动产担保法律最为有效和成熟的美国和加拿大,也仅仅是注重对知识产权的认可和保护,并未从担
保物权的角度明确优先权。同时,国外法律又采用了另一种变通的方式,即如果知识产权能够带来确定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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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金融》2007年第6期
金流,则可以引用应收账款优先权保护条款。
与国外情况不同,我国走出了一条自己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立法之路。《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
了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五款也
明确指出知识产权可以质押。因此,在我国以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不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
2、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存在的问题:(1)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权利价值受到市场、政策因素
的影响,波动较大。此外,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超过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失去效用。(2)贷款者与使
用者技术信息不对称,银行对知识产权性质和价值评估较难。(3)质押权利实现难,我国知识产权转让市场
比较落后,知识产权转让的实现较为困难。(4)登记制度不健全,我国抵押担保登记分散在15个部门进行。
权证、金融票据等一般不进行担保登记。登记机关不统一或没有登记机关,可能会出现重复抵押担保或因不
能登记而无法进行担保的问题。
(五)总结:制约我国动产抵质押贷款发展的几个主要因素
1、动产自身的问题
(1)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易损耗,贬值快。(2)动产价值中介评估市场不规范。资产评估服务
机构大多属于部门垄断服务或强制指定的评估单位,而且按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收费,标的物价值越高,评
估费收取越多,容易造成人为合谋高估,使押品价值虚高。(3)借款人通过提供虚假的所有权证明文件骗取
抵押登记,擅自将押物出租谋利,造成抵押物潜值下降,或在取得贷款后,对抵押物特别是车辆进行掠夺式
使用,致使抵押物现值大大低于借款额。(4)动产二级市场缺乏流动性,抵押品变现难。此外,银行过分依靠
抵押品,忽视企业的盈利能力、现金流量和发展前景,使抵押品失去了本来的功能,使银行变成了“典当行”。
2、法律制度不健全,合法的押品范围过于狭窄
(1)《担保法》关于可用于担保的动产范围界定模糊、狭窄,可操作性差。例如,“其他财产”的内涵和外延
不明确,对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能否设定担保权益?而且,押品范围与我国企
业的实际的主要资产类型不一致,使企业和银行都感到无法可依,难以展开手脚。最早的押品以不动产为
主,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动产在企业资产占有更大的比例。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的动产抵押办法,我国
台湾地区的《动产担保交易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所以,应该扩大可用于设定担保物权的物的范围,使经
济主体最大限度地利用其资产价值作为担保,获取融资。(2)实现担保债权的法律保护手段效果差。据人民
银行的有关调查,94%的金融机构都认为实现担保物权一般要通过法庭执行,但司法执行效率低、成本高、担
保资产价值的实现不能最大化,存在着许多不可预见因素,损害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对信贷资产
的获得成本带来负面影响。
3、缺乏统一、高效和可靠的电子担保利益登记系统
(1)没有统一的担保登记系统。银行为了保证担保的有效性,往往需要对其在担保的财产上的权益在登
记机构备案,但我国的动产评估登记部门分散,手续繁琐,往往无法完成必需的登记手续,导致很多融资计
划不了了之。(2)收费高昂,标准不一致。手续费一般占到了融资成本的20%,中小企业难以承受;同时国家
规定的评估有效期限短,还常常与贷款期限不匹配,企业可能会在一个贷款期限内因为评估时限过期而要
重新评估,重新交费。(3)没有统一的公示制度。法律规定的税收、工人工资和土地出让金等优先权利没有统
一的公示,质权人无从查询。
4、商业银行授信审批流程过于呆板,风险管理技术滞后。(1)中小企业与大企业贷款的授信审批程序一
样复杂烦琐,少则一两周,多则数月,这就很可能错过商机,从而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积极性。(2)专业评估人
才不足,缺乏质押品的定价能力。(3)风险管理技术滞后,对质押贷款的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研究不够深入,
不能很好的把握风险和收益之间的权衡。同时,信用环境较差,亟需建立全国范围的征信体系。例如,出质人
恶意挂失仓单,或者与仓储企业合谋,擅自提取、处理质物,给银行债权的实现带来风险和损失。
四、推进我国动产抵(质)押贷款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担保法律体系
1、进一步明确抵、质押品的范围。2007年2月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
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和《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政策性金融政策的实施细则》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使用
股票、股权以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即将实施的《物权法》也把应收账款
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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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金融》2007年第6期
和存货分别纳为合法的质押、抵押品,尽管担保品的范围明显扩大,但“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
产”仍然使担保范围不够明确,所以,我国应该像欧美国家一样,制订专门的动产担保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
和扩大抵押品范围。
2、规范和简化抵、质押品处置的司法程序,提高拍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进一步明确法定优先受偿权,完善公示制度,使债权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二)建立统一、高效和可靠的电子担保利益登记系统
我国目前的动产担保主要吸纳前苏联的做法,行政色彩浓厚,登记制度不统一,造成资源浪费和程序繁
琐,使商业银行的债权难以保证,利益难以实现。所以,相关政府部门要尽快建立统一的担保登记体系,使动
产担保登记快捷、低成本执行。斯洛伐克和罗马尼亚在进行担保登记系统改革后,担保的交易量和信贷总量
明显增加,银行的满意程度也明显提高。
(三)商业银行要创新方法,培养专业评估人才,加强风险管理
从抵质押贷款的流程来看,商业银行应在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
1、银行要严格执行信贷前、中、后台的分离,规避操作风险。商业银行竞争日趋激烈,为了满足营销客户
的需要,或完成不良贷款的压降考核任务,往往默许失真的评估报告甚至暗示客户提高押品的价值。所以,银
行首先必须保证押品(包括抵押品和质押品)评估工作的高度独立性。
2、有条件的银行要有自己的专业评估队伍,客观、真实、准确的评估抵押品的价值。由于我国当前的中介
评估市场不规范,而且押品的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这就很容易造成人为合谋,使评估值虚高。所以,银行
必须培养自己的专业评估人才,以有效识别、量化和防范信用风险。
3、在抵押物的选择上,所有权明确、容易变现、前期较长一段时间内价格稳定、波动幅度较小、便于保存、
不易变质、不易过时是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且抵押物必须办理财产保险,以防止因以外因造成的担保
物价值的降低。同时,银行要定期对押品的价值进行重评,以防止价格波动给银行造成的市场风险。
4、合理确定抵押率。要根据押品的新旧程度、市场价格和变化趋势、变现能力、贷款期限长短等各种因
素,来确定抵押率。商业银行总行要定期发布抵质押贷款风险指引,以使各个分行了解宏观经济政策和市场
变化情况,及时对抵押率进行调整,确保足值的抵押。
5、加快创新,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风险控制为主线,不断推出适合不同客户的新产品。
银行要根据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特点,完善统一授信模式,简化信用审批流程,为其提供灵活便捷的服务;根
据区域和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建立个性化押品评估流程管理,保证工作的高效、迅速;根据不同的客户类
型,设计各具特色的抵质押贷款产品。当然,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提升风险定价能力,保证风险和收益的平
衡。例如,银行开展仓单质押业务,可以对物流公司进行统一授信,物流公司利用信贷额度向相关企业提供灵
活的质押贷款业务,银行基本上不参与质押贷款项目的具体运作。这就有利于企业更加便捷地获得融资,减
少原先质押贷款中一些繁琐的环节,也有利于银行提高对质押贷款全过程监控的能力。
6、建立担保贷款的全方位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商业银行要严格审查动产的登记和公示情况,
防止虚假担保;贷款转让时,要及时办理担保变更登记,防止债权落空;完善押品管理内控制度,对押品的种
类和抵押率进行细化;要订立准则,对中介评估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定期评审其专业资格、信
誉、经验和能力。
7、强化风险管理,对押品组合进行压力测试和情境分析,以评估在不寻常的市场情况下押品组合所受到
的影响。香港金融管理局为了降低信贷风险,专门制定押品及担保指引,对商业银行的抵、质押贷款提出此项
监管要求。
当然,担保物(动产、不动产)只是第二还款来源,银行要把贷款安全的重心放在第一还款来源上,树立贷
款抵质押有风险的观念,密切关注借款人和出质人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市场占有率和发展前景,确保银行
利益,防范动产抵质押贷款风险。
(四)银行监管当局要尽快制定动产抵(质)押贷款监管指引
《物权法》的出台为商业银行开展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动产抵质押贷款的风险不
容忽视,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应借鉴美国OCC的做法,尽快出台有关动产抵(质)押贷款的监管指引。
责任编辑、校对:刘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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