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教学重点:合同履行的涵义,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
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涵义及其适用条件。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在全面理解合同履行原则、规则的基础
上,能够用其判断和处理合同争议。基本掌握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
和不安抗辩权的涵义和适用条件,并注意其适用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概述
一、合同履行的涵义、特征
1、合同履行的涵义: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
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的义务,完全实现各自合同权利的过程和
结果。
注意,合同履行的前提是合同的有效,合同无效则履行亦
无效。
2、合同履行的法律特征:
# 它是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
# 是一个行为的过程
# 是合同效力的具体体现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
就是说,合同的标的是什么,当事人就应当履行什么,不能任
意用其他标的代替。
在合同法中,实际履行通常有两种含义: 一是当事人在履行
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标的代替;
二是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也不得以承担违约责任来代
替合同的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例如,yc 国际大厦某商铺 98 万,支付违约金 98 万……)
实际履行的例外:1、迟延履行,标的物交付对权利人已
无意义;2、标的物为特定物已灭失;3、法律或合同已有特别
规定。
二、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
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因此,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为正
确履行或全面履行原。我国《合同法》第 60 条规定: 当事人
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适当履行原则在法律
上的表述。
根据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除按合同的标的履行外, 还应按
照合同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
等履行合同。适当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 履行合
同的各种要素,如履行标的、履行主体、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
都应当是正确的或者适当的。当事人是否适当履行了合同, 是
决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界限。
三、协助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义
务,而且还应当协助对方履行义务。
如前所述,合同的履行虽然是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但因
债权与债务是相互对应的, 因此, 债务人在履行义务时, 就需要
债权人予以协助。如果只有债务人履行债务, 而没有债权人的
接受履行,则合同的履行目的就难以达到。协作履行原则贯穿于
合同的整个履行过程中,为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团结互助、
相互协作。
我国《合同法》第 60 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负
有通知、协助等义务。这就是协作履行原则的具体体现。
四、经济合理履行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双方当
事人应讲求经济效益, 维护对方的利益。经济合理原则要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债务中, 既要考虑自己一方的利益, 同
时也要考虑他人的利益和国家、社会的利益。
一般地说,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所设立的合同, 其内容本身
就已经充分地考虑到了各自的利益。因此,当事人按照约定履
行了合同, 也就体现了经济合理原则。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由
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不详, 合同的履行也会
有不尽符合经济合理原则之处。在这种情况下, 就要求合同
当事人应遵循经济合理原则履行合同,最大限度地维护对方
的利益。
在合同履行中, 经济合理原则主要表现在:(1)债务人履
行债务应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如我国《合同法》第390条规定: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
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 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
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2)
债务人应选择最具经济效益的履行方式。如果合同没有约定
履行方式,当事人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我
国《合同法》第29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
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这里“按照通常
的运输路线" 就是经济合理原则的体现。 (3) 选择合同履行
期应符合经济合理原则的要求。例如,我国《合同法》第71条
规定,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但提前履行不损
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就是说,债务人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
的利益的,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4)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应符合
经济合理原则的要求。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
高的, 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 提存所得的价款。
(5)合同的变更应体现经济合理原则。例如, 当事人变更合同
的履行主体的,不得增加债务人的履行负担。我国《合同法》
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 托运人可以
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
给其他收货人, 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百失。”之所以
这样规定 , 就是出于使合同的履行更为经济合理。
五、情事变更原则
1、涵义: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
预见的情事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则动摇,若继续履行
合同将显失公平甚至无法实际履行,容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2、适用条件: 1)、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2)、情事变更发
生于合同签订后,履行完毕前 3)、情事变更系当事人无法
预见和防止,亦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4)、原合同继续履行
将显失公平。
例如,出租车公司与夏利汽车公司…….
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履行主体的规则
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履行合同债务和接受履行的人。一般
情况下,合同由当事人通过实施特定的行为来履行的。但是在某
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
第三人代替履行包括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和代替债权
人接受履行两种情况。
1、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时, 第三人为履行主体。
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义务, 或
者合同的性质决定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义务,不得由第三
人代替履行。(义务通常与人身相关,绘画等艺术、代理行为
等等)
2、在第三人代替债权人接受履行时, 第三人亦为履行主体。
在一般情况下, 债权人都可以指定债务人向其指定的第三人履
行义务, 即由第三人代替债权人接受履行。但是, 债权人指定
由第三人代其接受履行的, 不得因此而使债务人增加履行费用
的负担。
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时, 注意两点,第一、代替履行不得违反法
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合同的性质。第二、代替履行的
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的代替, 而不是合同当事人的代替。因此,
代替履行的后果应由合同当事人负责。(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
行而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的, 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代替
债权人接受履行不适当或因此造成债务人损失的,也应由债权
人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见我国〈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的规
定)。
二、履行标的的规则
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给付的内容,包括交付实物、支付
货币、提供劳务等。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这是实际
履行原则的要求。同时,债务人按照合同标的履行还必须适当,
即应当符合当事人的约定。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性质不同,对履行
标的正确性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债务人以实物履行合同债务的,履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约
定或法律规定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标的物的数量,应按
法定或约定的数量和计量方法确定。凡是约定或规定有合理差
额的,交付的标的物数量在规定的幅度以内,其标的即是适当的。
标的物的质量,应按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根据我国《合
同法》的规定,合同对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
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
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质量要求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
惯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
行。
对于履行标的,债务人原则上应全部履行,而不应部分履行。
但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 也允许部分履行。我国〈合
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但
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人给
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无论是全部履行或部分履
行,如果债权人同意接受债务以某种其他标的代替合同标的履
行的,债务人也可以代替履行,即代物清偿。
债务人以货币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的支付方法支付价款或报酬。同时,当事人还应遵守国家有关货
币管理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 法〉的规定,合同对价款或报
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
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价款或报
酬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 则按照订立时
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的,按照规定履行。按照我国〈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
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
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
时, 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
标 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价格
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三、履行期限的规则
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合
同的履行期限应根据法律的规定与合同的约定加以确定。履行
期限明确的,当事人应按确定的期限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
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履行期限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则债务人可以
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
备时间。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履行合同,则为履行期
限不适当。那么,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前履行合同即提前履
行,是否允许呢? 对此,我国《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
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
担。"可见,债务人能否提前履行债务,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经债务人同意的,债务人可以提前
履行;二是债务人要求提前履行,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人可以
提前履行;三是债务人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债务人
可以提前履行。
四、履行地点的规则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履
行地点有明确规定的,应按规定的地点履行;如果履行地点不明
确,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履行地
点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则按下列标
准确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
行。
五、履行方式的规则
履行方式是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法。例如,标的物的交付
方法、工作成果的交付方法、运输方法、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方
法等。合同的履行方法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要求一次性履行
的, 债务人不得分批履行;凡要求分期分批履行的,债务人也不
得一次性履行。如果合同对履行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根
据我 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
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履行方式按
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按照有利于实现合
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规则
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履行费用的
负担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履行费
用的负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则由履行
义务的一方负担。
第四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涵义
意义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涵义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
义务的权利。
(二) 适用条件
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
首先,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
合同。在买卖、互易、租赁、承揽、运输、仓储等双务合同中,
都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次,在双务合同中,须双方当事
人所负的义务存在对价关系。
2. 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
清偿期
首先, 当事人的债务履行没有先后顺序。就是说,当事人在
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顺序,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否则,不能适
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次,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只有在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清偿期,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履行债务时,如果请求方自己没有履
行债务,则被请求方可以主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债
务。如果请求方已履行了债务,则被请求方不能主张行使同时履
行抗辩权。如果一方虽未履行债务, 但已向对方提出履行债务,
此时,是否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呢?有人认为,一方己提出
履行债务,则对方即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①我们认为,
仅仅提出履行,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已写做出实际履行,更何况在
提出履行后,也会发生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的情况。因此,仅
提出履行也应使对方有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否则,相对方可
能根本得不到对方的相对履行,或者所得到的给付与合同规定
完全不符。
当事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即当事人不适当履行的,对方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就是说,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债务的,
对方也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 辩权。但这种同时履行抗辩权只
限于"相应"的范围之内行使,即与当事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的部分的相应部分。例如, 当事人部分履行的,则就未履行部分,
对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4. 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法律设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使双方当事人同时
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此,只有在债务可以履行的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才具有
意义。如果当事人所负的债务成为不能履行的债务,则不发生
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当事人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请求补救。例
如 当事人的债务是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标的物灭失而导致不
能履行的,如对方提出履行请求, 则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以否定
其请求权的存在,而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
(一) 涵义
所谓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
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 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
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我国〈合同 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
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
权握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
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
履行抗辩权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
下适用的,而后履行抗辩权则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履
行顺序的情况下适用的;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都是在双
方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适用的,但不安抗辩
权是先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权利,而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
所享有的权利。
(二)适用条件
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只在双务合同中存
在,单务合同不发生先履行抗辩权问题。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
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是为了换取对方
的履行。所以,在先履行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时,后履行一方
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就可以不履行自己的债务。
2. 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 当事人可以同时履行义务, 也可以异时履
行义务。如前所述, 在同时履行的情况下, 如果一方没有履行
义务的, 对方可以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异时履行的情况下,
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先履行义务。当事人的履行顺序,应
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在合同异时履行的情况下,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先
履行义务。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而不履行债务,则
属于违约,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正是从
这个意义上说,有人又将先履行抗辩权称为先违约抗辩权。如果
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
履行一方的相应的履行要求,即与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的部分的相应部分。
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涵义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
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68条则对不安抗辩权作了明确规定。
该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
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 适用条件
1.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只在双务合同中存在,单务合同不发生不安抗
辩权问题。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当事人
一方履行义务,是为了换取对方的履行。所以,一方的履行有可
能难以实现的,他方为保护自己的履行利益,可以保留自己的履
行。我国有学者主张,不安抗辩权仅适用于对方给付金钱的场合,
原则上对特定物的交付和劳务提供不适用不安抗辩权。①我们
认为,只要符合不安抗辩权的其他成立条件,一切双务合同都可
以适用不安抗辩权。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己届履行期、
首先,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其次,先履行的义务
须己届履行期。在合同义务已届履行期时,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
履行义务。但是,在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难以对待履行的危险时,
先履行义务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暂停自己的履行。不安抗
辩权的"不安",意义就在于先履行义务人必然要承担对待履仔
不能实现的风险,当这种风险具有现实性时,先履行义务的人为
防止这种风险的发生,消除这种"不安"状态,就可以暂时保留自
己的履行。
3.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当事人履行合同是以一定的财产为基础的。因此,如果在合
同订立后,后履行义务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
形,就极有可能无法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先履行义务人就
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这是不安抗辩权的关键条件。各国民法
都有规定。我国《合同法》对这一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当然,上
述情形必须有确切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而
行使不安抗辩权,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权是为保护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获得对待履行
上的"不安" 状况而设置的, 所以, 如果后履行义务人已经为对
待给付或提供了担保, 则先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已得到了保
障,不安抗辩权也就没有存在意义了。后履行义务人提供的担保,
可以是物的担保,也可以是人的担保,但物的担保必须充足。
(三)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69 条规定,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 但同
时应负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不安抗辩权的主要效力在于中止
合同。如果在中止合同后,后履行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仍没有恢复
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则应当允许中止履行
方解除合同,以保护其利益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