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编号:FS-ZD-0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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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工作程
序规定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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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简易工作程序规定
Provisions on simplified work procedures for fire accident investigation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
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高工
作效率,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结合我省火灾
事故调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调查简易程序是指对事实清楚、损失和影响
较小、不存在引发民事争议或各类纠纷、无须追究责任的火
灾事故而采取的一种登记备案制度。
第三条适用本规定调查的火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没有人员伤亡(其中受伤是指按照人身伤害司法鉴定
标准达到轻微伤以上)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在 5 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三)单一当事人且对火灾事故事实无异议的或没有当事
人的;
(四)无放火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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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要场所或敏感部位发生的
火灾、涉外火灾以及原因不明火灾的调查,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管辖分工:
(一)各县(市)、区消防大队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辖
区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火灾调查。
(二)各支队火调科负责对本地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实施
进行监督、指导;
(三)总队火调处对全省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实施进行监
督、指导;
第六条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火灾,辖区消防大队按以
下程序调查处理:
(一)及时出警,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
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
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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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
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六)没有当事人的,应当在《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
中注明。
第七条按本规定调查火灾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
员调查,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
查认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调查中发现有超出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或火灾
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立即转入一般程序。
辖区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应封闭保护好现场,及时通
知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火调人员到场。
第九条《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及其他现场材料由
调查单位汇总装订,按一般火灾档案标准归档保管。
第十条各单位实施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情况纳入总队
执法质量考评中火灾调查工作的考评范围。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总队防火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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