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所得税税收减免规定
2004-02-04
(一)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 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税或者免税。这里所称的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二)第三产业减免税。 为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现行税法对第三产业发展项目,包括全民所有制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给予减免税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包括: 1、农村的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等提供的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技术服务或者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服务或者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等咨询)、信息业(包括统计、科技、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广告,计算机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新办的独立信息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1年。 对于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其减免税优惠。 (三)综合利用减免税 企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以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四)"老、少、边、穷"地区企业减免税 为鼓励到"老、少、边、穷"地区(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投资,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现行税法规定,要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五)技术转让减免税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份,应当照章纳税。 (六)自然灾害减免税 为照顾企业因爱自然灾害造成损失而产生的困难,现行税法规定,企业遇有风、水、火、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七)劳动服务企业减免税 为鼓励创办劳动服务企业,促进就业,现行税法,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分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要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八)教育事业减免税 现行税法规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校办企业和学校培训所得,暂免征税。具体是指: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的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如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院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的学校。 (九)社会福利事业减免税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指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以上,减半征收所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十)乡镇企业减税优惠 为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可按应缴税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原有税前提取10%的做法取消。这里所说的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上述所称的新办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2、应是1994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对于1993年底前建立的企业,其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尚未到期,而该项减免税优惠又属继续保留的,则其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执行到期为止。 (十一)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十二)内资渔业企业免税优惠 为扶持和促进远洋渔业的发展,保护我国的近海渔业资源,现行税法对内资渔业企业规定了免税优惠政策,具有包括: 1、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以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有农口远洋渔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国有农口企业免税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4、上述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税。从事远洋、外海捕捞业务的企业应当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减免税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下列项目免征所得税: 1、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2、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4、事业单位从其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5、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6、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赞助; 7、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8、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9、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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