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权的概念和性质
科技成果权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出现。
该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
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
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
损失。这里的“其他科技成果权”,从立法原意看应是指公民、
法人依法对科技领域中除发现、发明以外的其他成果所享有
权利的总称。据当时参与立法的权威专家解释:怎样理解科
技成果权呢?科技成果权主要是指非专利技术。这种技术用
什么保护?主要用债权形式保护。嘲B么除此之外这种权利的
性质是什么呢?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对自
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
或者其他奖励。”因此,其他科技成果权与发现权、发明权一
样,实际上是一种公民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此
后,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科技进步法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权。
该法第六十条规定:“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
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
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该条
规定来看,“其他科技成果权”与技术秘密似有区别。笔者认
为,这里讲的科技成果权与受法律保护的各项知识产权不
同,其实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专有使用权,更不具有知识产
权的专有财产性质,只是与发现权、发明权一样主要是一种
身份权、荣誉权,属于精神权利之列,与科学发现、发明和其
他科技成果的完成者的人身、智慧和创造性劳动具有不可分
离性。知识产权源于“特权”,其是法律授权获得的一项民事
权利,而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则是一种无需授权的
“天赋人权”。所以说这里的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其他”不是
现有知识产权不能涵盖的权利,或者说是兜底表述。著名知
识产权学者郑成思在论及民法通则的缺陷时指出:我国是在
知识产权地位已经上升之后的年代开始制定民法,于是通则
中突出了知识产权。但存在两方面不足,其一,立法者在上世
纪80年代中期已隐约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其二,立法
者在当时并不确切了解知识产权。②由此更说明当时立法时
的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不是一回事,是有区别的。在制定
民法通则时,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体制,生产、科研和应用等
都依靠国家计划,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科技成果无偿使用。
口姚兵兵
所以在立法时有所体现才在情理之中。我国1978年发布 、
1984年修订的发明奖励条例第九条规定:“发明属于国家所
有。全国各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都可利用它所必须的
发明。”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发明的奖励,要坚持无产阶级
政治挂帅,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而以精神鼓励为
主的原则。”其特点是注意人身权的保护,主要是荣誉权,忽
视专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的保护,即工业产权保护。对于科
技成果主要依据当时 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及科技进步奖三个
条例及科技成果管理规定、科技成果鉴定办法与规程、合理
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科技人员只重视科技成果的
鉴定、论文和评奖。另外在奖励方面,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
与宪法也是相一致的。我国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发展自
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
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科技进步法第五十条更进一步明确:
“国务院设立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
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所
有这些规定无不体现对于科技成果以奖励为主,反映的主要
是以人身权和奖金为内容或权利。有专家在解释我国科技奖
励制度时指出:“获得 自然科技奖励的公民,将对其科学发现
享有发现权 ,获得技术发明奖的项 目,将对其发明创造享有
发明权,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就对其完成的科技成
果享有科技成果权。从权利性质来讲,发现权、发明权、科技
成果权属于精神权利。”④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能得到法律的
保护 ,如果一切成果都能用《民法通则》的科技成果权去保
护,那么现有的一切知识产权法都显得多余了,国家科技部
也没有必要发文要求对科技成果如申请专利等应申请后再
进行鉴定等工作。④
在开放的世界经济科技大环境下,我国原有的科技成果
管理制度已不再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因为在国际经济
技术合作中只承认专利而不承认成果。由此也说明对科技成
果应先自主选择保护方式,不采取有效的保护手段将得不到
保护。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的范围是明确的,随着科技进步
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将扩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种
保护方式应由法律规定,而不是用“其他科技成果权”来囊
括,最明显的实例就是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
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均是由法律规定后才得以保护,上述这
王 家福 、江平等著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讲座》,中国法制 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第202页。
《知识产权论》,法律 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 ,第56页。
“关于科技 进步 法的主要制度 ”,载《中国科技 论坛》1994年 第3期 。
2月科技 部 国科发政 字 [2000]569号《关于加 强与科技 有 关的知识产权 保护和 管理 工作的若 干
对 此有 明确要 求 ,并且提 出应选择知识产权 保护方式 ,使科技成 果及 时形成 知识产权。
研究与争鸣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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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权的概念和性质
科技成果权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出现。
该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
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剿
窃、篡改、假窝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
损失。这累的"其他科技成果权从立法原意看应是指公民、
法人依法对科技领域中除发现、发明以外的其他成果所事有
权利的总称。据当时参与立法的权威专家解释:怎样理解科
技成果权呢?科技成果权j:要是指非专利技术。这种技术用
什么保护?主要用债权形式保护 o 明R么除此之外这种权利的
性质是什么呢?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对自
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
或者其他奖励。"因此,其他科技成果权与发现权、发明权一
样,实际上是一种公民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此
后 .1993年 10月 1 日实施的科技进步法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权 O
该法第六十条规定剿费、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
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利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
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该条
规定来看其他科技成果权"与技术秘密似有区别。笔者认
为,这里讲的科技成果权与受法律保护的各项知识产权不
同,其实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专有使用权,更不具有知识产
权的专有财产性质,只是与发现权、发明权一样主要是一种
身份权、荣誉权,属于精神权利之列,与科学发现、发明和其
他科技成果的完成者的人身、智慧和创造性劳动具有不可分
离性。知识产权源于"特权其是法律授权获得的一项民事
权利,而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则是一种无需授权的
"天赋人权"。所以说这里的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其他"不是
现有知识产权不能涵盖的权利,或者说是兜底表述。著名知
识产权学者郑成息在论及民法通则的缺陷时指出:我国是在
知识产权地位巳经上升之后的年代开始制定民法,于是通则
中突出了知识产权。但存在两方面不足,其一,立法者在上世
纪 80 年代中期日隐约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其二,立法
者在当时并不确切了解知识产权。③由此更说明当时立法时
的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不是一回事,是有区别的。在制定
民法通则时,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体制,生产、科研和应用等
都依靠国家计划,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科技成果无偿使用。
口姚兵兵
所以在立法时有所体现才在情理之中。我国 1978年发布、
1984年修订的发明奖励条例第九条规定发明属于国家所
有。全国各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都可利用它所必须的
发明。"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发明的奖励,要坚持元产阶级
政治挂帅,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而以精神鼓励为
j:的原则。"其特点是注意人身权的保护.要是荣誉权,忽
视专有权、使用权利转让权的保护,即工业产权保护。对于科
技成果j:要依据当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及科技进步奖三个
条例及科技成果管理规定、科技成果鉴定办法与规程、合理
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科技人员只囊视科技成果的
鉴定、论文和评奖。另外在奖励方面,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
与宪法也是相一致的。我国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发展自
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
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科技进步法第五十条更进一步明确:
"国务院设立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
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所
有这些规定元不体现对于科技成果以奖励为主,反映的主要
是以人身权利奖金为内容或权利。有专家在解释我国科技奖
励制度时指出获得自然科技奖励的公民,将对其科学发现
亭有发现权,获得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将对其发明创造享有
发明权,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就对其完成的科技成
果享有科技成果权 o 从权利性质来讲,发现权、发明权、科技
成果权属于精神权利。"③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能得到法律的
保护,如果一切成果都能用《民法通则》的科技成果权去保
护,那么现有的一切知识产权法都显得多余了,国家科技部
也没有必要发文要求对科技成果如申请专利等应申请后再
进行鉴定等工作。④
在开放的世界经济科技大环境下,我国原有的科技成果
管理制度巴不再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因为在国际经济
技术合作中只承认专利而不承认成果。由此也说明对科技成
果应先自主选择保护方式,不采取有效的保护手段将得不到
保护。从法律上肴,知识产权的范围是明确的,随着科技进步
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将扩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种
保护方式应由法律规定,而不是用"其他科技成果权"来囊
括,最明显的实例就是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
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均是囱法律规定后才得以保护,上述这
①刷昂然、王家楠、江平等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7月第 1版,第202页。
@郑成忠才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 1 月第 1版,第 56J商。
@段瑞券关于科技进步法的主要骨帝制F讨i皮
④2却00ωO年 1口2月科技部闺科发政字 [2却00ωOJ56ω9兮《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玻工作的若千
意见.>中对此有明确要求,并且提出应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使科技成果及时形成知识产权。
研究与争鸣 41
些广义上都应归入科技成果。随着国际互联网(Internet)等新
技术的迅速发展,将继续拓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面对
知识产权领域的新客体、新问题 ,国际组织和各国力图通过
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丰富和发展,
以适应知识创新时代的需要。
为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 ,应先搞清与科技成果权密切相
关的科技成果的概念。
科技成果的概念和特征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是指对科学研究课
题 ,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
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qL
定学术意义上的成果不作为本文讨论的范围,而主要以具有
实用价值的成果进行论述。笔者认为,对科技成果在未申请
专利或公开之前,应主要以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科技成果中
的实用价值应可以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
以及提高生产力水平。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产生的科技成
果,一般还不能直接应用于生产,需要经过一系列转化过程,
才能成为实用技术或产品。正因为如此,我国于1995年5月l5
日颁布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这里提到的“实用价值”与反
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的“实用性”含义
大致相同。也正因为有了该“实用性”要件,造成目前很多科
技成果特别是阶段性成果利用商业秘密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郑成思教授明确指出:“我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
的商业秘密增加了一个条件,即要求必须是实用的。规定得
这么严重是有坏处的。比如科研单位阶段性的开发成果,还
不是实用的,还不能直接推向市场,这时若有技术人员跳槽
带走,科研单位不能以侵犯商业秘密来起诉,因为按反不正
当竞争法的规定该成果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不属于企业财
产权,科研单位就得不到保护。这实际上把我们自己给束缚
了。” 否可以突破法律而去保护呢?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
是持反对意见的:“不论学者如何探讨,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
此未作修改之前,还是应当以现行立法规定为准”。④
科技成果的主要特征可概括为:
它是智力劳动的成果。任何科技成果,必须通过考察、试
验、研制、观测等一系列科学研究活动而取得,都是科学技术
工作者对特定领域的科学技术问题进行研究或通过实践而
总结出的科学结论。没有科技工作者的智力劳动,就不可能
产出科技成果。
具有创造性。科技成果不可能依靠简单的或重复性的劳
动而产生出来,任何科技成果,无论是科学理论成果,还是应
用技术成果或阶段性成果,都必须具有创造性。这种创造性,
即科技成果同现有技术相比较必须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
步,尽管该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并不一定是显著的,层次上
也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但无论如何 ,都必须具有一定的创造
性、先进性、实用性。
科技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科技成果必须通过鉴定、验
收、评估、评价或在刊物上公开发表等方式获得社会的承认
或实践的检验。它有别于生产资料等有形财产,是一种没有
形体、不占据任何空间的无形财产,虽然它要通过图纸、技术
资料、机器、设备等载体来体现其内容,但载体本身并不是科
技成果。科技成果是一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无形财产,
在其使用、实施过程中,会不断地和超常规地增值。因此,科
技成果与科研结果、科技工作成绩、专利的概念是不完全相
同的,因为科研结果和科技工作成绩并不一定表现为科技成
果,而专利则是科技成果的一部分。就我国目前而言,科技成
果一般分为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
果)、应用技术成果(本文讨论的重点)和软科学成果三大类。
取得科技成果是否即可获得法律保护?答案是否定的。
一 项成果如果不申请专利或采取其他保护方式如技术秘密
等,就不能形成无形资产,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里有一
组数字很能说明问题,科技部部长徐冠华在《关于“十五”期
间科技法制建设和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报告
中指出:“据统计资料反映,我国目前每年重大科技成果约3
万项,而我国每年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仅为1万多件。从
我国几个重大的科技计划来看 ,1998年的攀登计划、863计
划、攻关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完成成果的专利授权量仅
l369件,其中发明专利为462件。这些问题已经开始影响我国
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已经成为我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发
展的一大阻碍。”即使在专利申请的l万多件外还有很小一部
分可采取技术秘密的方式保护,也还是有大量的科技成果因
没有专利保护,而通过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公开
使用等方式向国内外公开。没有申请专利或采取技术秘密等
保护的技术成果一旦公开,就等于无偿贡献给全世界,而成
为公有技术。这些正是我国国有资产、高新技术成果流失的
主要原因,是我们必须加以改进的。
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科技成果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必须采取知识产权保护,
科技成果是前提,知识产权是手段,科技成果是知识产权产
生的源泉之一,而知识产权则是科技成果取得权利的根据。
依据知识产权法律对科技成果进行产权界定,使其成果的权
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科技成果的独占权,并获取由此而
产生的经济效益 ,是调动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创新积极
性的重要保证。仅仅研制出了科技成果,还不足以拥有市场
竞争优势,只有取得专利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保护 ,才能
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才能获得丰厚的利润。
从一定意义上讲,科技成果首先要依法确认才能产生相
关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都有一个依法确认
的过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产生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无形
资产,但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才能具备财产权特征。总之,按
照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来理解 ,科技成果本身不是知识产权,
曹昌祯主 编 :《中国科技 法 学》,复旦 大学 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 ,第69页。
“郑成思谈世 贸组织与 中国知识 产权法律 的修 订与完善”,载 1999年1271 4日《人 民法 院报》第三版 。
最高人 民法 院民三庭编著 :《最高A-R,~院知识产权判例评解》,知识产权 出8&~~2001年5月第1版 ,第197
页 。
42研究与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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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广义上都应归入科技成果。随着国际互联网 (Internet)等新
技术的迅速发展,将继续拓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面对
知识产权领域的新客体、新问题,国际组织和各国力图通过
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得到卒富和发展,
以适应知识创新时代的需要。
为进一步说明这…问题,应先搞清与科技成果权军密切相
关的科技成果的概念。
科技成果的概念和特征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是指对科学研究课
题,通过调蠢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
所取得的具有…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 ν ①一
定学术意义上的成果不作为本文讨论的范围,而主要以具有
实用价值的成果进行论述。笔者认为,对科技成果在未申请
专利或公开之前,应主要以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科技成果中
的实用价值成可以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
以及提高生产力水平。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产生的科技成
果,…般还不能赢接应用于生产,需要经过…系列转化过程,
才能成为实用技术或产品。正因为如此,我国于 1995年5月 15
日颁布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这果提到的"实用价值"与反
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的..实用性"含义
大致相同。也正因为有了该"实用性"要件,造成目前很多科
技成果特别是阶段性成果利用商业秘密难以得到法律保护心
郑成思教授明确指出我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
的商业秘密增加了→个条件,即要求必须是实用的。规定得
这么严意是有坏处的。比如科研单位阶段性的开发成果,还
不是实用的,还不能直接推向市场,这时若有技术人员跳槽
带走,科研单位不能以侵犯商业秘密来起诉,因为按反不正
当竞争法的规定该成果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不属于企业财
产权,科研单位就得不到保护。这实际上把我们自己给束缚
了。咱是否可以突破法律而去保护呢?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
是持反对意见的不论学者如何探讨,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
此未作修改之前,还是应当以现行立法规定为准"。⑥
科技成果的主要特征可概括为:
它是智力劳动的成果。任何科技成果,必须通过考察、试
验、研制、观测等一系列科学研究活动而取得,都是科学技术
工作者对特定领域的科学技术问题进行研究或通过实践而
总结出的科学结论。没有科技工作者的智力劳动,就不可能
产出科技成果。
具有创造性。科技成果不可能依靠简单的或重复性的劳
动而产生出来,任何科技成果,无论是科学理论成果,还是应
用技术成果或阶段性成果,都必须具有创造性。这种创造性,
即科技成果间现有技术相比较必须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
步,尽管该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并不一定是显著的,层次上
也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但无论如何,都必须具有一定的创造
性、先进性、实用性。
科技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科技成果必须通过鉴定、验
收、评估、评价或在刊物上公开发表等方式获得社会的承认
或实践的检验。官有别于生产资料等有形财产,是一种没有
形体、不占据任何空间的元形财产,虽然它要通过图纸、技术
资料、机器、设备等载体来体现其内容,但载体本身并不是科
技成果。科技成果是…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无形财产,
在其使用、实施过程中,会不断地和超常规地增值。因此,科
技成果与科研结果、科技工作成绩、专利的概念是不完全相
同的,因为科研结果和科技工作成绩并不…定表现为科技成
果.而专利则是科技成果的…部分。就我国目前而言,科技成
果一般分为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和庇用基础理论研究成
果~ )、应用技术成果(本文讨论的意点)和软科学成果二三大类。
取得科技成果是否即可获得法律保护?答案是否定的。
一项成果如果不申请专利或采取其他保护方式如技术秘密
等,就不能形成无形资产,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里有一
级数字很能说明问题,科技部部长徐冠华在《关于"十五"期
间科技法制建设和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报告
中指出据统计资料反映,我国目前每年意大科技成果约3
万项.而我国每年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仅为1万多件。从
我国几个重大的科技计划来看,1998年的攀登计划、863计
划、攻关计划、火炬计划、黑火计划完成成果的专利授权最仅
1369件,其中发明专利为462件。这些问题已经开始影响我国
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已经成为我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发
展的一大阻碍。"即使在专利申请的 I万多件外还有很小→部
分可采取技术秘密的方式保护,也还是有大量的科技成果因
没有专利保护,而通过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公开
使用等方式向国内外公开。没有申请专利或采取技术秘密等
保护的技术成果一旦公开,就等于无偿贡献给全世界,而成
为公有技术。这些正是我国国有资产、高新技术成果流失的
主要原因,是我们必须加以改进的。
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科技成果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必须采取知识产权保护,
科技成果是前提,知识产权是手段,科技成果是知识产权产
线的源泉之一,而知识产权则是科技成果取得权利的根据。
依据知识产权法律对科技成果进行产权界定,使其成果的权
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科技成果的独占权,并获取由此而
产生的经济效益,是调动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创新积极
性的重要保证。仅仅研制出了科技成果,还不足以拥有市场
竞争优势,只有取得专利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保护,才能
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才能获得丰厚的利润。
从一定意义上讲,科技成果首先要依法确认才能产生相
关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都有一个依法确认
的过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产生的。科技成果是3重要的无形
资产 j且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才能具备财产权特征。总之,按
照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来理解,科技成果本身不是知识产权,
①曹昌祯主编:{中国科技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 1版,第 6ω9 页 O
②"郑成忠谈t世拴贸组织与中闺知识产权法律的修订与充善
⑥最高人氏法陇民三庭编著:{最高人氏法陇知识产权9袅判臼吗l 例评解},知识产权出版杜2汕00创1年5月第 1版'第 19叨7
页。
42 研究与争鸣
笼统的科技成果权概念主要表现为一种荣誉权。一项科技成
果可能拥有多项具备财产权特征的知识产权,但拥有科技成
果不等于自动拥有了知识产权。“凡是权利皆以法律保护为
前提,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蝌 技成
果完成后,成果本身的价值已基本确立,但要形成法定的权
利,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去实施。比如,要获得
科学发现权,就应当将科学发现公开;要获得专利权,则应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
从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和知识产权制度来看,科技进步和
创新均是在已有成果基础上的进一步前进。对科技成果进行
知识产权保护时,立法者必须设计出一个能平衡各方关系人
利益的制度,包括赋予权利人哪些权利、权利的保护期、对权
利的限制等等。必须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才能保护科技成果。
对新技术的进步所导致的新的技术成果,可以通过扩大解释
现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律,将其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
内,例如,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就是通过重新定义著作权法
中的作品概念来实现的。另一个途径则是制定专门法加以保
护,如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从科技法和科技奖励制度角度看,科技成果是指属于科
学技术这一特定范畴内的智力成果 ,其中包括某些软科学成
果,如国家级四大科技奖包括国家 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
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 自然科
学奖授予的对象就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
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有些基础研
究成果所揭示的对自然界物质和现象的认识,体现的是一种
创造性的发现 ,而发现权不具有财产权特征,只具备荣誉权
属性。但基础科学研究所形成的发现权虽然不具有财产权特
征,却是形成创造性成果的前提条件。知识产权学者一般认
为,把科学发现列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是不合适的。除了我
国民法通则把科学发现规定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外,任何
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条约对科学发现都没有授予任何财产权
利 。⑦
从知识产权的范围来看,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获得
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范围涉及科学技术领域内一切智力
劳动成果,但有些则不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中对科
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
物和植物新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而以上
这些均可纳入科技成果的范畴。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不仅仅
限于科技成果 ,还包括诸如工业产权所保护的商标、著作权
中邻接权的客体等,都不是或者至少主要不是科技成果,只
是商业经营、机械制作或投资行为的直接成果。有时科技成
果强调技术的应用和实用性 ,正体现科技成果的转化,这部
分成果与市场相联系,也最值得保护。保护科技成果就是为
了推广应用,把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从权利主体来看,科技成果可以由各个不同主体同时获
得和享有,如两人同时就相同的科技项 目研制出成果,则两
人各自对自己的成果享有权利,但如需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
权保护,则必须申请专利。而专利权一般是根据先申请原则
确定的,所以对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从而使其享有一定
期限的独占权,而另一成果所有人 ,即使同样的成果是其独
立开发完成的,但未申请专利的成果完成者则不能继续实施
这一成果,充其量在其充分举证后,享有先用权。法律承认知
识产权这一权利,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有目的地保护权利人的
独占性。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科技成果无论怎么
好,若不申请专利,是得不到国际承认的,况且国外法律中也
没有“科技成果权”这个词。应当指出的是,科技成果的权利
保护范围不像专利权那样与现有技术可以区分。而知识产权
的立法目的则是界定相关产权,明确产权的范围与归属,从
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表明:
世界上发明的90—95%能够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并且许多发明
只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可以说 ,专利文献几乎记载了人类
取得的每一项新技术成果,它融技术、法律、经济情报为一
体,是世界上反映技术发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统的信息资
源。④由此说明世界其他国家尤其是科技发达国家注重的是
用专利保护最新的科技成果,不是只要成果,而忽视成果的
知识产权保护,更不存在科技成果权。在世界科技经济、法律
体系等一体化趋势日趋明显 ,我国已经加入WTO的今天,应
当顺应世界潮流,尽快摒弃这一难以划清范围的权利。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
可以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各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也是
有区别的,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不
尽相同。针对科技成果而言,并非所有的科技成果都能获得
知识产权的保护,世界上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保护所
有的一切形式的科技成果,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是其
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单一性的部分。对具有创造
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识产权,还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
济条件、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水平。笔者认为,科技成果要想
取得知识产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有某种知识产
权专门法律关于此种知识产权的直接而具体的规定;科技成
果要列入某种知识产权专门法律的保护范围;要按照法定条
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而科技
成果只是一种事实 ,由事实转化为权利。必须由有关机关依
法授予或确定,这主要是由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
的。知识产品获得保护的一般前提是公开知识产品,而知识
产品一旦公开,其权利人就很难加以控制,其所有人不能像
对有形财产一样占有并行使权利,而必须获得法律的特别保
护,即由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这一法定性在各国立法中都
有规定。这既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性质有关,也与知识产
权制度设立的目的有关。科技成果作为重要的社会财富,若
要成为推动科技、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力量,关键在于国家
法律的特别保护,这个法律就是知识产权制度。
《作者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吴汉 东:《著作权合理使 用制度研 究》,中国政 法大学 出版社 1996年 10月第1版 ,第163页。
刘春 田主编 :《知识产权 法教程》,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 1995年5月第1版 ,第3页。
③黄勤南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 出版社2o01-g-8月出版,第176—177页。
研究与争鸣 43
《三}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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笼统的科技成果权概念主要表现为一种荣誉权。一项科技成
果可能拥有多项具备财产权特征的知识产权,但拥有科技成
果不等于自动拥有了知识产权。"凡是权利皆以法律保护为
前提,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只是…种事实状态。"嗨非技成
果完成后,成果本身的价值已基本确立,但要形成法定的权
利,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去实施。比如,要获得
科学发现权,就应当将科学发现公开;要获得专利权,则应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
从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和知识产权制度来看,科技进步和
创新均是在已有成果基础上的进一步前进。对科技成果进行
知识产权保护时,立法者必须设计出一个能平衡各方关系人
利益的制度,包括赋予权利人哪接权利、权利的保护期、对权
利的限制等等。必须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才能保护科技成果。
对新技术的进步所导致的新的技术成果,可以通过扩大解释
现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律,将其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
内,例如,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就是通过震新定义著作权法
中的作品概念来实现的。另一个途径则是制定专门法加以保
护,如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从科技法和科技奖励制度角度肴,科技成果是指属于科
学技术这一特定税畴内的智力成果,其中包括某些软科学成
果,如国家级四大科技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
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自然科
学奖授予的对象就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
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莫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有些基础研
究成果所揭示的对自然界物质和现象的认识,体现的是一种
创造性的发现,而发现权不具有财产权特征,只具备荣誉权
属性。但基础科学研究所形成的发现权虽然不具有财产权特
征,却是形成创造性成果的前提条件。知识产权学者一般认
为,把科学发现列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是不合适的。除了我
国民法通则把科学发现规定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外,任何
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条约对科学发现都没有授予任何财产权
利。③
从知识产权的范围来看,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获得
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范围涉及科学技术领域内一切智力
劳动成果,但有些则不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中对科
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
物和植物新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而以上
这些均可纳入科技成果的范畴。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不仅仅
限于科技成果,还包括诸如工业产权所保护的商标、著作权
中邻接权的客体等,都不是或者至少主要不是科技成果,只
是商业经营、机械制作或投资行为的直接成果。有时科技成
果强调技术的应用和实用性,正体现科技成果的转化,这部
分成果与市场相联系,也最值得保护 Q 保护科技成巢就是为
了推广应用,把科技成巢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从权利主体来看,科技成果可以由各个不间主体问时获
得和享有,如两人问时就相间的科技项目研制出成果,则两
人各自对自己的成果事有权利,假如需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
权保护,则必须申请专利。而专利权…般是根据先申请原则
确定的,所以对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从而使其事有
期限的独占权,而另一成果所有人,即使同样的成果是其独
立开发完成的,但未申请专利的成果完成者则不能继续实施
这…成果,充其量在其充分举证后,享有先用权。法律承认知
识产权这一权利,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有目的地保护权利人的
独占性。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科技成果无论怎么
好,若不申请专利,是得不到国际承认的,况且国外法律中也
没有"科技成果权"这个词。应当指出的是,科技成果的权利
保护范围不像专利权那样与现有技术可以区分。而知识产权
的立法目的则是界定相关产权,明确产权的范围与归属,从
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表明 t
世界上发明的90-95%能够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并且许多发明
只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 o 可以说,专利文献几乎记载了人类
取得的每一项新技术成果,它融技术、法律、经济情报为一
体,是世界上反映技术发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统的信息资
源。③由此说明世界其他国家尤其是科技发达国家注意的是
用专利保护最新的科技成果,不是只要成果,而忽视成果的
知识产权保护,更不存在科技成果权。在世界科技经济、法律
体系等一体化趋势日趋明显,我国已经加入wro的今天,应
当顺应世界潮流,尽快摒弃这一难以划清范围的权利。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
可以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各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也是
有区别的,向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不
尽相同。针对科技成果而言,并非所有的科技成果都能获得
知识产权的保护,世界上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保护所
有的一切形式的科技成果,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是其
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单一性的部分。对具有创造
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识产权,还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
济条件、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水平。笔者认为,科技成果要想
取得知识产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有某种知识产
权专门法律关于此种知识产权的直接而具体的规定;科技成
果要列入某种知识产权专门法律的保护范围;要按照法定条
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而科技
成果只是一种事实,由事实转化为权利,必须由有关机关依
法授予或确定,这主要是由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
的。知识产品获得保护的一般前提是公开知识产品,而知识
产品一旦公开,其权利人就很难加以控制,其所有人不能像
对有形财产一样占有并行使权利,而必须获得法律的特别保
护,即由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这一法定性在各国立法中都
有规定。这既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性质有关,也与知识产
权制度设立的目的有关。科技成果作为重要的社会财富,若
要成为推动科技、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力量,关键在于国家
法律的特别保护,这个法律就是知识产权制度。
{仰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①关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10月第 1版,第 163 页。
②刘春回主编:{知识产枉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5月第 1版,第 3 页。
@黄勤南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8月出版,第 176-177 页 O
研究与争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