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政府采购
“智慧食安”平监管台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文件
(2012年版)
招 标 人:青岛市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单位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青岛市招标中心(单位盖章)
项目编号:0656-1441CSN20490(T-20140711-003)
日 期:二℃一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2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6 -
第三章 招标文件 .....................................................................................................................................- 18 -
第四章 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编制以及投标保证金 .............................................................................- 24 -
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 33 -
第六章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 37 -
第七章 开标、评标、中标以及废标 .....................................................................................................- 40 -
第八章 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 59 -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 76 -
第十章 质疑与投诉 .................................................................................................................................- 77 -
第十一章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 80 -
第十二章 项目需求以及技术要求 .........................................................................................................- 82 -
第十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 94 -
第十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01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青岛市招标中心受青岛市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其所需“智慧食安”
监管平台采购项目的服务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政府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
标。
1、项目编号:0656-1441CSN20490(T-20140711-003)
2、项目名称:“智慧食安”监管平台采购项目
3、项目内容:“智慧食安”监管平台采购
4、招标控制价:本项目不公布招标控制价。
5、投标人资格、资质要求
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涵盖软
件开发,投标人须注册地在青岛或在青岛注册有分公司。
投标人须具有 CMMI3 级及以上证书;
投标人须提交所投摄像头,温湿度传感器原厂商针对此项目的授权书;
投标人须提交与青岛广播电视台针对此项目视频合作的合作协议书;
投标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任何不良记录;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公告媒介
本次采购公告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下同)、青岛市市南区政府采购网(,下同)
上发布。
7、招标文件的获取
根据青岛市市南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青
岛市市南区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并报名。注册并报名成功后,按以下方式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自2014年 8 月 13 日起至2014 年 8 月21 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
至16:30(节假日除外);
地点:青岛市招标中心(山东路29号银河大厦12层政府采购部);
售价:每套200元整人民币,售后不退(如需邮购,邮费自负,采购代理机构对邮寄
过程中的遗失或者延误不负责任)。
报名时投标人需提交的备案材料:℃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及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
8、招标文件的询问
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凡对本招标文件提出询问的,请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
面文件提出,在2014年8月22日15:00时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包括
电子版文件)按照以下联系方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9、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及地点
时间:2014年 9 月 5 日09时00分起至09时30分止。
地点: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市南区软件园内)7号楼1楼开标室。
逾期递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青岛市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 址:青岛市市南区岳阳路10号
E-mail : zhaoxujuan-123@
邮政编码:266071
电 话:0532-81639386
传 真:0532-81639386
联 系 人:赵旭娟
mailto:zhaoxujuan-123@
采购代理机构:青岛市招标中心
地 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9号银河大厦12楼
E-mail: lxh660128@
邮政编码:266071
电 话:0532-85807776 80792180
传 真:0532-85016301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山东路支行
银行账号:4671320001819100008196
联 系 人:刘晓红 徐倩 刘茜
2014年8月12日
mailto:lxh66012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其一切后果自负。
本次政府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指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
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
人的采购方式。
本招标文件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
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监理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等。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以及要求
招标人 青岛市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 青岛市招标中心
项目名称 “智慧食安”监管平台采购项目
标段名称 “智慧食安”监管平台采购项目
招标范围 详见第75项服务要求
投标人资格要求 详见公告
踏勘现场
□√ 不组织,自行踏勘。
□ 组织
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网上注册与报名 1、购买招标文件以前必须进行网上注册,网址:青岛市政府采
购网()、青岛市市南区政府采购网();
2、注册完毕后,点击要参与的项目进行网上报名;
3、联系采购代理机构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澄清、
修改截止时间
2014 年8月22日15时 00 分。
投标截止时间及
开标时间
2014 年9月5 日 09 时30 分。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的
时间
从澄清公告发布时间开始48小时内。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
补充的时间
从变更公告发布时间开始48小时内。
投标人资格要求
的证明材料和情
况说明
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经营范围须涵盖软件开发,投标人须注册地在青岛或在青
岛注册有分公司。开标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须密封。
投标人须具有 CMMI3 级及以上证书。开标时提供证书原
件,须密封。
投标人须提交所投摄像头,温湿度传感器原厂商针对此
项目的授权书。开标时提供授权书原件,授权原件放入投标文件
正本中,副本中可为复印。
投标人须提交与青岛广播电视台针对此项目视频合作的
合作协议书,开标时提供原件,原件放入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
中可为复印。
投标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开标时提供近期检察
院查询记录证明原件,中标留存。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任何不良记录;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开标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或授权代表的
身份证原件。(项材料截标前提交供审验,无需密封)
构成技术标书的
其他材料
无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投标保证金
形式:银行电汇;
金额:64000元;
1、2014 年8月29日16:30时(在投标截止时间四日前,遇节假
日顺延)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交纳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单位:青岛市招标中心;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山东路支行;
银行账号:4671320001819100008196;
2、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3.以银行电汇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4.电汇单须标注项目编号1441CSN20490。
投标报价内容的
其他要求
无
投标报价范围
□√ 不包括安装、调试。
□ 包括安装、调试,要求: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允许,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评标办法: 。
投标文件电子版
内容:包括商务部分、报价部分、技术部分;
份数:1份;
格式:PDF格式;
介质:“U”盘或者光盘;
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与资质证明材料原件放在一起,与其他
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
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投标文件装订
1、分册胶装,共分三册,分别为:报价部分、技术部分以
及商务部分;
2、将大小不一的文件材料用折叠的办法整理成A4纸面大小,
左、下侧分别对齐,胶装成册(文件材料包括投标人所递交的所
有资料,如投标文件、图纸等),否则其投标无效。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壹套,副本 柒 套。
递交投标文件时
间以及地点
递交时间:2014 年9月5日09时00分起至09时30分止。
地 点: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市南区软件园内)7号楼
1楼开标室。
投标文件是否退
还
不退还。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14 年9月5日09时30分;
开标地点: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市南区软件园内)7号楼
1楼开标室。
投标文件密封性
检查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互相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
由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唱标顺序 按照投标人签到顺序进行。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 6 人。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性价比法
中标人数量 □√确定中标人 □推荐中标候选人
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财政监督部
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2、当事人
招标人:系指青岛市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的竞争的法
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评标委员会: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规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临时组织。
中标人:系指通过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
服务要求,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取得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人。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 青岛市招标中心。
13、招标依据以及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14、合格的投标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
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
项目同时投标;
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的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
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书或者声明函;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投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
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提供本企业服务。本项所称服务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的服务。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服务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各方权利义务;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招标人规定的资格要求。由同一资质条件的
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
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招标人承担
连带责任;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
体投标,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规定。
招标文件中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
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
投标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次招标的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
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即为合格投标人,具有参与公开招标的资格。
15、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6、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所有报价一律用人民币,货币单位:元。
17、踏勘现场
招标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
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
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
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投标人经过招标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
关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
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18、投标答疑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踏勘现场有疑问或者询问,需招标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
于2014 年8月22日15:00时前,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
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
lxh660128@。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提出的所有疑问或者询问进行综合答复,解答
或者答疑内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并形成
书面文件报财政部门审查备案后,统一发给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
青岛市市南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投标人不在规定时间提出疑问或者询问,视为认同招标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
有要求,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投标的,后果自负。
投标答疑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地点:青岛市招标中心
19、偏离
招标人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偏离范围和幅度,否则其投标无效。
20、履约担保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
保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中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1、采购代理服务费
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按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
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
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 以中标金额为基准计算
并收取。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代理服务费实行收费上限,服务类代理服务费上限为300万
元。
采购代理服务费在审批的项目预算中已经列支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用由招标人
支付,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在审批的项目预算中未列支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用由
中标人支付。本项目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按下述标准的80%支付给招标中心。
采购代理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标准如下: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
服务招标
100以下 %
100-500 %
500-1000 %
1000-5000 %
5000-10000 %
10000-50000 %
50000-1000000 %
1000000-500000 %
500000-10000000 %
10000000以上 %
22、其他条款
投标人中标后直至验收止,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
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招标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中标
资格,并与其立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招标文件载明转包或者分包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中标后需要转
包或者分包的,招标人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中标人可依法采取分包方
式履行合同,但分包金额不得超出采购限额,超出采购限额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和分包人与招标人共同签订分包合同,中标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
承担责任;分包履行合同实施前,招标人必须将分包情况和分包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
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不论招标过程和结果如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退还。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
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根据青岛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凡有意参加本次招标的各投标人请务必于购
买招标文件前在青岛市市南区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并进行项目的网上报名登记,然
后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书面报名。否则,投标人将不能有效地进入招投标程序,由此
引起的一切后果,投标人自负。
第三章 招标文件
23、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服务、招标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主要
由以下部分组成:
招标公告;
投标人须知;
招标文件内容及要求;
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编制以及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评标、中标以及废标;
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纪律和监督;
质疑与投诉;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项目需求以及技术要求;
评标办法;
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在青岛市政府采
购网、青岛市市南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
不清楚的,应在得到招标文件后一日内,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
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
式发送至lxh660128@,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负。同时,投标人有义
务对招标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打印的错误、逻辑的错误)或者
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投标人
应无条件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包括补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报财政部门批准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青岛市市
南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
清问题的来源。招标文件的澄清(包括补充)内容是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对招标文件
中表述不清部分进行进一步阐述或者描述,不得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者改
动。若澄清内容已构成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增减或者改动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招标
文件第25条规定办理,否则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文件的澄清(包括补充)文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青岛市市南区政府采
购网上发布公告,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
效。招标文件的澄清(包括补充)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
准。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的,应在规定
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在规定时间未一次性提出或者对已澄清的条款再提异议者,即
视为同意和接受相关条款。
从澄清公告发布时间开始,投标人应在48小时内从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或者从网
上直接打印澄清公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
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包括补充)内容。
25、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报财政部门批准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青岛市市南区政府采购
网上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并附带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招标人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
体时间将在变更或者更正公告中以明确。
从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投标人应在48小时内从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或
者从网上直接打印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
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修改条款。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必须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青岛市市南区政府采购网上发
布公告,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招标
文件的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并经公告的为准。
26、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招标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青岛市市南区政府
采购网上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或者延长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招标人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按第条规定办
理,但必须给予投标人充足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进行研究以及
编制投标文件。
27、招标文件的盖章要求
招标文件必须加盖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公章。在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处以及骑
缝处加盖与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
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处” 等)的印章;否则为不合格招标文件。
28、招标文件的编制、装订要求
纸张以及打印要求: A4复印纸双面打印;
页面、字体字号和页码要求:页边距:上厘米、下厘米、左厘米、右
厘米;字体字号:一级标题为黑体小三号、二级标题为楷体四号、正文为仿宋小四号字,
所有字体不得加粗、加黑、不得使用彩色字体;行距为倍行距;页码从目录编起,标
注于页面底部居中位置;
招标文件装订要求:每份招标文件以A4纸张制作,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
注连续页码,胶装成册。
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内容按照第27条、第款、第款、第款的要
求编制、装订和盖章,并单独胶装成册,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9、不合格招标文件
未按照第27条和第28条款要求编制、制作、装订以及盖章的招标文件为不合格
招标文件。
不合格招标文件不得发售。已经发售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青岛市政府采购
网、青岛市市南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予以作废,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并负责收回已发售的招标文件以及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重新补
发合格的招标文件,重新补发的合格招标文件不得收费;重新补发的合格招标文件距投
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的,招标人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必须在青岛政府采购
网、青岛市市南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中予以明确,否则予以废标,由招标人重
新组织招标,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发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售不合格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依
法质疑和投诉,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发售的招标文件(包括答疑、澄清以及修改)与青岛政府采购网、青岛市市南
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不一致,以青岛政府采购网、青岛市市南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为
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采购代理机构全部承担。
第四章 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编制以及投标保证金
30、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的范围:为含税全包价,包括项目的基础信息采集、整个系统的开发、
安装、调试、数据库的维护及其他后续的服务、验收等一切费用(即交钥匙工程)。
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中的全部服务进行投标报价,也可以对某一标段中的服务
进行投标报价。但对每一标段服务的报价必须全部报齐,否则投标无效。
本次投标报价为一次不得更改报价,投标人只有一次报价的机会。投标报价(即
开标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等于或者高于招标控制价,否
则其投标无效。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投标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否则投标无效。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报价部分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被授权代表签署,否则投标无效。
投标人须按照附件格式表中的各单项明细逐项填写,以方便评标委员会对各投
标文件进行比较,否则其投标无效。
开标时,报价部分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分项报价、
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
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
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
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投标人应签字确认。若投标人拒绝修正投标报价
的,其投标无效。
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只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报价进行唱标,若有
多个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的中标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
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无效。
31、投标文件的签署要求
投标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者打印。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
被授权代表签字处,均须本人用黑色中性签字笔签署(包括姓和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不得用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否则其投标无效。
被授权代表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否则其投标无效。
“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
签署,否则其投标无效。
32、投标文件的盖章要求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包括印章、公章等)均指与投
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
章”、“业务章”等)的印章;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确定投标无效。
33、投标文件的时间单位、有效期以及费用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
为北京时间。
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内投标文件以及其补充、
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
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投标人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
面通知为准并作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
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
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
期内继续有效。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
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
34、投标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投标人同时对多个标段投标的,投标文件应按所投标段分别编制。根据有关规定,
投标文件按照以下要求、格式统一编制:
封面设置。投标文件材料封面设置包括:投标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
标单位全称和投标文件完成时间。投标单位全称填写“×××有限公司”。
投标文件内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写投标文件;对招标
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者资料不得缺少或者留空。
投标文件不得加行、涂改、插字或者删除。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逐项填写。
投标文件装订。纸质投标文件分为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三册;每册
投标文件以A4纸张制作,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每册必须单独胶装成
册;投标人同时对多个标段投标的,投标文件应按所投标段分别编制并分册胶装;否则,
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投标人可对服务现场以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
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若有偏离之处,请如实在商务或者技术偏离表中注明。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
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
标方案。
投标文件数量以及要求。投标人应准备一套电子版投标文件和捌 套纸质投标文
件。纸质投标文件包括正本一套和副本柒套,每套纸质投标文件上明确注明“正本”或者“副
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正本和副本按照第条要求装订。
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编制、签署、制作、装订和密封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无效。
35、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
及完整性,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无效。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包括报价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三部分组成:
报价文件
报价一览表;
投标报价明细表;
投标报价内容的其他要求。
技术文件
对本项目服务总体要求的理解;
服务方案;
服务说明;
服务响应表;
项目服务人员(主要从业人员以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人认为其它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证明服务与招标文件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主要包
括内容:
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
保证在服务期内正常运转的备用品;
对照招标文件服务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如有
偏离和例外,则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技术、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填写清楚,并提供所偏离
的具体参数以及要求。招标人只接受相同或者优于技术、商务条款中所规定的要求以及
标准。投标人若采用欺骗手段提报虚假资料和承诺的,一经发现,其投标无效,并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投标人在详细阐述服务主要内容、指标要求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第十二章“项
目需求以及技术要求”中的规定以及要求。
投标人必须对所提供的服务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由
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费用投标人须全部承担。
技术文件编制要求:目录以及正文使用3号仿宋体,A4复印纸打印,每行28字,
每页28行;页码从目录编起,使用5号宋体标注于页面底部居中位置,页码不在28行内。
所有字体不得加粗、加黑、不得使用彩色字体,否则其投标无效。
商务文件
投标函;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投标人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2011年1月1日后签订合同,附中标通知书、
合同、验收报告复印件);
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
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联合投标协议书;
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
中小企业声明函;
原创声明;
招标文件其它规定或者投标人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电子版投标文件
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为第款、第款和第款要求的内容。
电子版介质为“U”盘或者光盘,PDF格式。
电子版投标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无论投标结果如何,均不退回。
电子版投标文件与资质证明材料原件放在一起,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招标文件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者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
不包括第项和第项中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以及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
36、投标保证金以及退还
投标保证金交纳金额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需缴纳人民币64000元的投标保证金,且必须在2014年8
月29日16:30时前到账。
投标保证金以银行电汇的形式交纳,以银行电汇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
其基本账户转出,否则其投标无效。
账户信息如下:青岛市招标中心
收款单位:青岛市招标中心
账号:4671320001819100008196
开户行:华夏银行山东路支行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的,招
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文件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
金。
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
采购合同签订并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采购代理机构应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没收投标保证金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参与公开招标后投标人撤回报价或者退出公开招标活动的;
开标后投标人撤回全部或者部分投标文件的;
损害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
投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串标或者其它违法行为的;
宣布评标结果前样品撤离展示区的;
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金的;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没收投标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上缴国库。
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行使其权力。给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代理机构有索赔的
权利;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37、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须提交的商务资格、技术支持等证明材料
需提供证明材料: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需要提供 说明 备 注
投标人或青岛分公司营业执
照副本原件
□√原件 □复印件
需要
未提供按无
效投标处理
投标企业CMMI3及以上资
质证书
□√原件 □复印件
需要
未提供按无
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须提交所投摄像头,
温湿度传感器原厂商针对此
项目的授权书。开标时提供
授权书原件,授权原件放入
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中可
为复印。
□√原件 □复印件
需要
未提供按无
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须提交与青岛广播电
视台针对此项目视频合作的
合作协议书,开标时提供原
件,原件放入投标文件正本
中,副本中可为复印。
□√原件 □复印件
需要
未提供按无
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
记录;开标时提供近期检察
院查询记录证明原件,中标
留存。
□√原件 □复印件
需要
未提供按无
效投标处理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单独做一份不密封的)
□√原件 □复印件
需要
未提供按无
效投标处理
相应的授权代表或法人身份
证件(开标前提交,无需密
封)
□√原件 □复印件
需要
未提供按无
效投标处理
业绩(包括中标通知书原件、
合同原件和验收报告原件)
□√原件 □复印件 评分表中的
加分项
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
□√原件 □复印件 评分表中的
加分项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原件
□√原件 □复印件 评分表中的
加分项
软件产品获得的副省级以上
部门颁发荣誉证书原件
□√原件 □复印件 评分表中的
加分项
副省级及以上城市重合同守
信用企业证书原件
□√原件 □复印件 评分表中的
加分项
投标人近三个月份内资信证
明原件
□√原件 □复印件 评分表中的
加分项
投标人AAA级及以上信用等
级证书原件
□√原件 □复印件 评分表中的
加分项
投标人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财务审验报告原件
□√原件 □复印件 评分表中的
加分项
人员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原件 □复印件 评分表中的
加分项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 □√原件 □复印件 评分表中的
证明材料。 加分项
上述证明材料第项项是投标人开标时必须提供的,届时未提供或者提供
不全的,其投标无效。
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其投标无效。
38、相关规定
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且以中文为准,其中的字体、
印章要清晰,否则其投标无效。
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与投
标文件一并递交,逾期无效。
投标人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原件(如合同书、营业执照副本、相关许可证等)须按第40
条规定办理,待评审完毕后退还。其它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须装订于商务文件中。原
件未提供、提供不齐全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未装订于商务文件中的,其投标
无效。
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其投标无效。
营业执照副本等原件在年检期间或者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由发证机关出具证明材料
原件或者由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件原件,否则其投标无效。
第六章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39、投标文件递交以及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
标地点(含样品、证明材料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
文件、样品、证明材料等,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投标人可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资格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进行监督。如有异议,应
以书面形式并签署单位名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姓名后,在投标文件开启前递交
至财政部门现场监督人员,以便以及时处理。否则视为同意和接受。
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分为报价、技术、商务三部分,按照标段分别装箱(袋)
加以密封(样品除外),一个标段三个密封件,分别为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
每个密封件中包括正本和副本两个密封件;
封套上标明招标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以及标段、投标人名称等,在封签处标注“请勿
在 年 月 日 时之前启封”字样(开标截止时间见采购公告,格式见附件),并加
盖投标单位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无分装、无密封、无公章以及无
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的,投标无效。
证明材料原件部分(包括电子版投标文件)按照第条规定单独密封,投标人
需收回的证明材料原件应在密封件中单独密封(法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单独提
交的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除外,无需密封),与其他投标文件同时递交。逾期递交或者
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受。
4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
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
记、盖章和递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修改投标文件”或者“撤回投
标”字样。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
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
人不予受理;投标人撤回全部或者部分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42、开标地点
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市南区软件园内)7号楼1楼开标室。
43、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开标时间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前报财政部门审批,
经批准后告知现场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否则必须按时开标。
第七章 开标、评标、中标以及废标
44、开标程序
宣布开标纪律;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宣布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投标人相互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按照投标人签到顺序,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宣布各标段招标控制价(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按照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等内容,
并记录在案;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
记录上签字确认;
开标结束。
45、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采购代
理机构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开标会议。届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或者被授权代表参加,参加招标会的代表必须签名报到,法定代表人出具身份证、被授
权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责任自负。
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组织招标,且不承担任何费用
和责任。
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互相检查各投标
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并请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
认为某个或者某些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采购代理机构现
场记录,相关各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报财政部门现场监督
人员和评标委员会处理,在处理决定未作出之前有异议各方的投标文件均不得开启;处
理决定认为投标文件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各方均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处
理决定的执行;处理决定认为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第款办理。
经确认无异议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各投标人投标文件。按
照上述规定开启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再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标。
唱标顺序:按照投标人投标签到顺序进行。
唱标内容:唱标人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标段、投标报价、招标文件允许
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要求的投标报价。
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
违反招标、投标纪律的;
开启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再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
开标和唱标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唱标和记录,开标记录由投标人法定
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存档备查。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招标人代表、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公证机构人员)签字确认。
参加开标会议的招标人代表不得参加本项目评审;开标记录由采购代理机构保
存,在商务打分结束后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核。
46、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由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
为五人以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只限一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
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专家的抽取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负有保密的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
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具有依据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
扰。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
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并且又不
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做出
评价;
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受招标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人;
向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的义务: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标情况;
发现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
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参与并审定评标报告;
配合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招标人、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系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
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47、评标程序
宣布评标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组织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
资格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
技术评审;
澄清有关问题;
比较与评价;
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编写评标报告;
宣布评标结果。
48、评标
第一阶段:资格性审查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公证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分别与投标人共
同对其商务部分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
备投标资格,填写资格审查表并签字确认后,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核。
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投标人的商务部分投标文
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并确定投标人投标资格。
第二阶段: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投标文件的有效
性、完整性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做出响应。
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投标人或者投标无效的投标人,评
标委员会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说明,
投标人签字确认。投标人签字确认后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投标人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做出的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裁定。
第三阶段:技术和商务评审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投标人所投服务的技术要求和参数,并记录实质性响
应、技术偏离等事项,进行技术部分的评审。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投标人报价、业绩、政策性加分等进行商务部分评审,
并记录相关事项。
技术和商务打分
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进行技术和商务部分的
打分;
技术部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打分,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逐
项打分,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
格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分。投标人的技术得分是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中去掉最高分和
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商务部分打分由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定打分结果,交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技术和商务部分打分结束,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政策性加分
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号)文件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发〔2012〕9号)文件规定,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以下情形给予一
定的加分:
商务评审加分
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
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
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否则不予扣除。
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并以其安置
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为基数,每超过1个百分点,商务评分给
予加1分,最高4分。
商务和技术评审加分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十三章“评标办法”。
评分结束后,交采购代理机构汇总、统计,打印出结果,由评标委员会应对投
标人的报价、商务和技术得分以及政策加分进行最后的复核,并签字确认。
49、澄清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
内容,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投
标人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
应实质性条款的,投标评标委员会有权确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
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可以允许投标人修改或者澄清其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小的、
非正规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地方。
50、定标
本次招标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
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投标人或者
中标投标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
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
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
素的得分。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
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
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
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
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
投标人为中标候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照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的,
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中标;综合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技术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中
标;仍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
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投标人的最低投标价
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
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
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照顺序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人递补,
以此类推。
采用性价比法的,按照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照投
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仍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可依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多个标段投标。若所投各个标段的综合得分排
位均第一的,允许中标1个标段或者多个标段的,按照招标文件的标段顺序中标或者依次
中标;超出允许中标标段的,参与综合得分排序,排序第一也不中标,中标按排位顺延
至其他投标人。
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应当根据招标需要并在招标
活动开始前确定,由评标委员会按照第款、第款或者第款规定的评标办法确
定各投标人排列顺序,依照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
按照有关规定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须顺延排
序第二的投标人中标的,或者招标人推荐排序第二的投标人中标的,其原投标报价不得超
过原中标人投标报价与投标保证金之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以确定排序第二的
投标人中标。否则应予废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以入围方式确定多个中标人的,入围中标人数量应当根据招标需要并在招标活
动开始前确定,由评标委员会按照第款、第款或者第款规定的评标办法确定
各投标人排列顺序,依照顺序确定入围中标人,但合格投标人数量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入
围中标人数量的倍;入围中标人的中标价格统一按照入围中标人中最低报价确定。否
则应予以废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参与并审定评标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向所有投标人宣
布评审结果。
51、现场更改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已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自
该办法实施之日起,政府采购项目不再实施现场变更采购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和
《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必须按《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事前审批。
52、中标查询以及中标通知书
确定成中标人后,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日内在青岛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中标公告,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
根据山东省12厅局《关于在工程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行业领域开
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办法》(鲁检会〔2006〕4号)和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实施
政府采购供应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制度的通知》(青财采〔2006〕7号)文件规定,
在公布中标人后和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招标控制价50万元以及以上项目的中标人档案
送交市检察机关进行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若无行贿犯罪记录,发出中标通知书。否则,
将报监管部门同意后,做出相应处理。
公示期满且无行贿犯罪记录,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共同
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中标公告或者发布中标公告后不签发中标通
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中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
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3、投标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或者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制作的;
对“℃”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或者发生重大偏离的;
不按照规定报价、拒绝报价或者报价超标底的;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者参加开标会议未提
供有效证明,以及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
分的;
投标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的;
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的;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有多个投标报价的;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评标委员会2/3以及以上成员认定投标方案技术含量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
者无效报价的;
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人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的;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对投标无效的认定,必须经评标委员会集体做出决定并出具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
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做出的
决定。
54、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招标控制价的;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情形。
废标必须经评标委员会集体做出决定,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
标后,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55、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评标活动终止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
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
符合法定标准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
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
件,择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有权终止评标或者按照废标处理:
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评标委员会名单泄密或者评标委员成员无法中途更换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未经财政监督人员同意离开评标区域或者擅自打电话以及采
用其它方式与外界联系或者通报评标情况的;
发生评标信息泄露或者出现非法干预评审、谈判工作的;
财政监督人员现场发现评标委员会或者成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的。
出现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有权终止评标或者予以废标。终止评标的,由采购人
和采购代理机构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
审。
评标委员会中途更换成员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中途更换: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标规程中退出评标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退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招标人向财政监督人员
提出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
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记名投票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56、违法违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评标过程中第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必须出具违法违规认定意见并予以
废标。
57、违规处理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青岛市
政府采购活动:
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向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的;
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发短信息
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的;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58、关于中标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
标人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
发现存在上述情形,评标委员会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
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投标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
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要求,评标委员会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
求中标人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通过补救、
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出具取消该投标人的此
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人投标无效、废标或者中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招标
文件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予以废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中标人按照57条之规定处理;招标文件规定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由招标人
从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中标人,但应符合第条规定,取消中标资
格的投标人按照57条之规定处理。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取消中标资格的投标人
承担。
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没有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
形,经评标委员会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
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
次招标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投标、废标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
本次招标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招标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中标结
果的,招标人必须出具维持中标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评标委
员会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中标人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
责任;若中标人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招标人不同意维持
中标结果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决定取消中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
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第八章 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59、签订合同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
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
质性修改。
签订的合同原则以招标文件第62条规定为基础,并根据评标、答疑情况进行修
改补充,但该款并不限制招标人以其他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利。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
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的协议。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书面承诺和中标通知书均作为经济合同的一部分,且具
有法律效力。中标人应严格履行经济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否则将依法处理。
有关法规或者招标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得分包履行
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当中标人放弃中标结果或者因被质疑、投诉,经查属实或者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
合同的,由招标人可从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重新确定中标人,但应符合第
条规定;不符合第条规定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
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60、追加合同金额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招标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
条款的前提下并且在签订合同后1年内,经招标人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中标人
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否则
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61、服务质量与验收
招标文件中的服务按照国标、部标、行业标准或者双方技术协议或者招标文件、投
标文件、书面承诺提供服务。如对服务以及质量有争议,招标人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和
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验收,未达到服务要求的,由成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62、合同主要条款(以下为市南区软件技术开发合同范本,字体为仿宋)
合同编号:
软件技术开发合同
(示范文本)
委托方(甲方):
住 所 地: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联 系 方 式: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信 箱:
受托方(乙方):
住 所 地: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联 系 电 话: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信 箱: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
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1、项目名称:
【提示:双方应将基本信息填写完整,以保证合同主体权利义务的直接指向性。】
2、鉴于:本合同甲方 中所需 经青岛市招标中心以
号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乙方为中标单位,特此甲方委托乙方开
发 项目,并支付开发经费和报酬,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
3、本软件是甲方为 而开发。该软件处理对象为甲方的 (财务、人力
资源管理、业务数据处理等)。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要求如下:
(1)开发目标:软件整体功能符合甲方所描述的 (操作、管理等)系统
的要求,应达到实用、效率、安全、可靠等技术指标,实现甲方要求的以下功能:
(2)该软件系统的名称、里程碑、模块、功能、规格、版本、价格、检测标准等相
关情况见附件 。
【提示:合同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软件开发的目的、处理对象、软件的主要功能和目
标以及应达到的技术指标。】
第二条 项目开发计划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甲方提交研究开发计划并作为本合同附件。研究
开发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提示:视情况而定,注明项目目的、项目范围、术语定义、人员分工、基本信息、假
设和约束、关键里程碑及其提交产品、项目计划、项目估算、工作量估算、进度估算、
开发环境、项目跟踪、任务跟踪、问题跟踪、项目进展报告、参考资料。】
第三条 项目开发进度
【提示:明确约定时间,保证项目进度。根据软件开发的复杂程度,选择是否适用
本合同约定的所有阶段。】
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
1、需求分析及项目准备阶段
(1)所需时间: 个工作日,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乙双方将根据甲方关于开发软件及其所需功能的描述和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与信
息共同制作需求分析。甲方在提交有关需求说明、资料和信息时,有权就其中所涉及的
软件功能、目标、需求构成及相关技术问题向乙方咨询或征求意见,乙方应当及时予以
解释和答复。
(2)乙方在获取上述需求信息和资料后,应按时完成需求分析书。如认可该需求分
析书,甲方应在该文件上盖章、签字。如有异议,则应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并告知乙方。
如乙方认为不构成问题,则应向甲方出具书面解释。确有问题的,乙方应及时予以修改
并再次提交甲方审核。甲乙双方重复此程序的,直至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如甲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本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乙方则有权相应顺延交付时间。
(3)甲方并不对需求分析书中的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如出现任何与乙方设计相关的
技术问题或技术调整,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2、软件设计与实现阶段
(1)所需时间: 个工作日,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本合
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合理地提出变更、扩展、替换或修
改本项目某些部分的请求,包括增加或减少软件的相应功能,提高或提升有关技术参数,
变更交付或安装的时间与地点。
(2)双方同意:
A.若甲方提出部分项目的变更建议,甲方应当将变更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乙方,
乙方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对此作出书面回复,其内容应包括该变更对合同价格、项目交
付日期、软件的系统性能、项目技术参数的影响和变化以及对合同条款的影响等。
B.在收到乙方上述回复后,甲方应在 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是否接受上
述回复。如果甲方接受乙方该回复,则双方应对此变更以书面形式确认,并按变更后的
约定履行。
C.如乙方提出部分项目的变更建议,乙方应同时详细阐明该变更对合同价格、项目
交付日期、软件性能、项目技术参数的影响以及对合同条款的影响等情况。
D.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上述变更建议后,应在 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
同意和接受乙方的上述变更建议。如果甲方接受乙方的上述回复,则双方对此变更建议
以书面形式确认,双方按变更后的约定履行本合同。如甲方不同意乙方的上述建议,双
方仍按原合同执行。
3、项目交付阶段
(1)所需时间: 个工作日,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向甲
方交付 套本项目所规定的应用系统软件(包括光盘、用户使用说明、源代码等)及 。
交付地点为 。【提示:明确交付内容,避免发生争议。】
(2)乙方应在交付前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的 个工作日内安排接收交付。乙方在交付前应根据附件所列的检测标准对该交付件进
行测试,以确认其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3)乙方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所交付的书面文档与文件,
应当同时附有电子文档。
(4)甲方在接收上述交付件后,应立即对该交付件进行测试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
符合开发软件的功能和规格。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书面说明以表示接受
该交付件;如有缺陷,应递交缺陷说明及指明应改进的部分,乙方应立即纠正该缺陷,
并再次进行测试和评估。甲方应于 个工作日内再次检验并向乙方出具书面领受文件或
递交缺陷报告。
甲、乙双方将重复此项程序直至甲方认可乙方交付的软件符合本合同约定,或由甲
方依法或依约终止本合同为止。
4、系统试运行阶段
(1)所需时间: 个工作日,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自软件交付通
过之日起,甲方拥有 天的试运行权利。如由于乙方原因软件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
问题,乙方应及时排除该方面的故障或问题,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排除故障或处理问题。如该故障或问题影响软件基本功能
和目标的实现,且排除故障或处理问题的时间超过 个工作日,则视为乙方未能按照本
合同约定进行交付。
5、系统验收阶段
(1)所需时间: 个工作日,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根据项目设
计方案的功能规定进行现场操作演示,确认是否满足项目设计方案:附件 。
软件试运行完成后,甲方应及时按规定对该软件进行系统验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
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的 个工作日内,安排具体日期由甲、
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软件系统验收。【提示:应明确约定验收方法、标准。】
(2)如属于乙方原因致使软件未通过系统验收,乙方应排除故障,并承担相关费用,
同时延长试运行期限 个工作日,直至软件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6、项目维护阶段
(1) 维护期
A.项目移交验收后进入 年维护期,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B.软件的维护和支持:乙方承诺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照附件 的规定,向甲方提
供软件维护和支持服务。维护和支持服务期满后,如甲方继续聘请乙方提供上述服务,
甲、乙双方将依据附件另行签订维护和支持协议。
(2)技术指导和培训
双方确定: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后,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
免费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免费提供与使用该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
培训的目标:乙方应及时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目标为受训者能够独立、
熟练地完成操作,实现本合同所规定的目标和功能。
A.技术服务和培训内容:【提示:本项目相关内容的操作使用、维护指导等。】
B.地点和方式:
7、售后服务阶段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承诺在 年质保期内免费提供售后服务、技术支持和升级。
出现质量问题,乙方确保 小时内响应, 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免费维护和更换。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第四条 项目费用及支付
甲 方 应 按 以 下 方 式 支 付 研 究 开 发 经 费 和 报 酬 :
1、 项 目 费 用 : 研 究 开 发 经 费 和 报 酬 总 额 为 。( 人 民 币 大
写 ) 最 终 以 政 府 审 计 值 为 准 。
其 中 : ( 1) ;
( 2) ;
( 3) ;
2、 合同生效后 日内【提示:建议 3-10 日】,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百 分 之
【提示:建议为 10%】, 即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 项目实施完毕并经甲方
验收合格后 日内【提示:建议 3-10 日】,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百 分 之 ,
即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 提 示 : 建 议 为 60%】。 乙 方 按 照 本 合 同 履
行 相 关 义 务 后 ,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百 分 之 【 提 示 : 建 议 为
20%】, 即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 项 目 经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年 ( 质
保 期 满 ) 后 日 内 ,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百 分 之 【 提 示 : 建 议 为
10%】,即人 民 币 ( 大 写 元 。
【提 示 : 应明确支付方式及时间,约定后按约定支付,避免违约。】
甲方支付每笔款项时,乙方应提交符合税务规定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直
至乙方能提供符合税务规定的发票为止。
3、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接受本合同价款的账户,并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
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
开户行:
银行帐号:
如 乙 方 上 述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 地 址 和 账 号 发 生 变 更 , 乙 方 需 提 前 向 甲 方
发 送 书 面 通 知 , 未 能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而 产 生 的 不 良 后 果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4、 甲 方 有 权 以 ( 定 期 了 解 项 目 进 度 、 费 用 支 出 方 向 等 )
的 方 式 检 查 乙 方 进 行 研 究 开 发 工 作 和 使 用 开 发 经 费 的 情 况 , 以 督 促 项 目 的
最 终 按 期 交 付 , 但 该 检 查 不 得 妨 碍 乙 方 的 正 常 工 作 。【提 示 : 明确项目进行期
间的监督,确保项目能够按期并确保质量的交付。】
第五条 研 发 财 产 的 归 属
1、 本 合 同 所 涉 及 的 软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为 本 合 同 履 行 所 开 发 出 的 平 台 、
软 件 、 系 统 、 代 码 、 源 代 码 等 ) 所 有 权 归 甲 方 所 有 , 乙 方 拥
有 署 名 权 。
2、 乙 方 不 得 将 该 软 件 再 用 于 和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 企 业 的 业 务 合 作 。
3、 购 置 与 研 究 开 发 工 作 有 关 的 设 备 、 器 材 、 资 料 等 财 产 , 归 ( 甲 、
乙 、 双 ) 方 所 有 。【提 示 : 明 确 研发配备财物的归属。】
第六条 权 利 义 务 的 转 让
1、 未 经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将 本 合 同 项 目 部 分 或 全 部 研 究 开
发 工 作 转 让 第 三 人 承 担 。
2、 甲 方 有 权 向 ( 软 件 使 用 部 门 ) 转 让 本 合 同 中 自 身 权 利 义
务 , 不 需 要 征 得 乙 方 同 意 。
第 七 条 开 发 风 险
1、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中 , 因 出 现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和 条 件 下 难 以 克 服 的 技 术 困
难 , 导 致 研 究 开 发 失 败 或 部 分 失 败 , 并 造 成 一 方 或 双 方 损 失 的 , 双 方 按 如
下 约 定 承 担 风 险 损 失 : 。
2、 本 合 同 项 目 的 技 术 风 险 按 行 业 标 准 的 方 式 认 定 。 认 定 技 术 风
险 的 基 本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技 术 风 险 的 存 在 、 范 围 、 程 度 及 损 失 大 小 等 。 认 定
技 术 风 险 的 基 本 条 件 是 :
(1)本 合 同 项 目 在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条 件 下 具 有 足 够 的 难 度 ;
(2)乙 方 在 主 观 上 无 过 错 且 经 确 认 认 定 研 究 开 发 失 败 为 合 理 的 失 败 ,
且 该 项 失 败 在 签 约 之 前 不 可 能 预 见 。
A 当 事 人 协 商 确 定 的 专 家 权 威 认 定 机 构 ;
B 国 家 科 技 部 认 可 的 认 定 机 构 。
【提 示 : 按照软件属性及行业规定、合同约定,确定技术风险的标准。】
3、 一 方 发 现 技 术 风 险 存 在 并 有 可 能 致 使 研 究 开 发 失 败 或 部 分 失 败 的 情
形 时 , 应 当 在 日 内 通 知 另 一 方 并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减 少 损 失 。 逾 期 未 通 知
且 未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而 致 使 损 失 扩 大 的 , 应 当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第 八 条 保 密 义 务
1、 甲 方 保 密 义 务
( 1) 保 密 内 容 ( 包 括 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 信 息 ) :
【提 示 : 与 本
项 目 相 关 的 及 由 此 项 目 开 发 而 新 产 生 的 秘 密 信 息 、 技 术 资 料 和 技 术 诀 窍 等 ;
属 于 乙 方 的 秘 密 信 息 。】
( 2) 涉 密 人 员 范 围 :
( 3) 保 密 期 限 :
2、 乙 方 保 密 义 务
( 1) 保 密 内 容 ( 包 括 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 信 息 ) :
【提 示 : 与 本 项
目 相 关 的 及 由 此 项 目 开 发 而 新 产 生 的 秘 密 信 息 、 技 术 资 料 和 技 术 诀 窍 等 ;
属 于 甲 方 的 秘 密 信 息 。】
( 2) 涉 密 人 员 范 围 :
( 3) 保 密 期 限 :
【提 示:1、保密人员范围需明确,不可泛泛约定;2、保密期限需明确时间段,不可笼
统约定年数。】
3、 获 取 对 方 保 密 信 息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 仅 可 将 该 保 密 信 息 用 于 履 行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 获 取 对 方 秘 密 信 息 的 一 方 应 当 对 保 密 信 息 采 取 适 当 有
效 的 方 式 加 以 保 护 , 未 经 授 权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 传 播 或 公 开 。
4、 非 经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 在 本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以 及 本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后 的
年 内 , 双 方 均 不 得 将 在 履 行 本 项 目 过 程 中 得 到 的 对 方 秘 密 信 息 用 于 其 他 目
的 , 或 从 事 与 对 方 有 竞 争 性 的 业 务 , 也 不 得 采 取 任 何 方 式 聘 用 本 开 发 项 目
中 的 对 方 相 关 技 术 或 管 理 人 员 。
5、 尽 管 本 协 议 书 有 不 同 规 定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保 密 条 款 的 任 何 约 定 不
得 限 制 甲 方 、 甲 方 合 法 授 权 单 位 或 该 项 目 用 户 对 于 该 软 件 的 合 法 使 用 。
【提 示:保密内容应明确具体范围,可以规定乙方可正常使用的例外情况,以保证乙方
完成项目后还可正常开展公司业务。】
第 九 条 乙 方 保 证
1、乙 方 是 一 家 依 法 设 立 的 合 法 经 营 并 具 有 良 好 信 誉 的 公 司 ,具 有 合 法 的
权 利 能 力 签 署 和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
2、乙 方 签 署 和 履 行 本 合 同 或 与 本 合 同 相 关 的 文 件 将 不 会 与 乙 方 的 章 程 或
其 他 适 用 于 乙 方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判 决 相 冲 突 。
3、不 会 与 乙 方 同 第 三 人 所 签 署 的 任 何 法 律 文 件 如 保 证 协 议 、承 诺 、合 同
等 规 定 的 义 务 相 冲 突 或 导 致 任 何 违 约 , 或 使 双 方 的 权 利 受 到 约 束 。
4、授 予 甲 方 的 许 可 权 利 没 有 受 到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约 束 或 限 制 ,也 没 有 承 担
任 何 约 束 或 限 制 性 义 务 。
5、 本 软 件 或 其 授 予 的 权 利 不 会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或 其 他 权 利 ,
也 没 有 其 他 针 对 乙 方 拥 有 本 软 件 权 利 的 未 决 诉 讼 , 或 甲 方 行 使 乙 方 所 授 予
的 软 件 权 利 会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人 的 合 法 权 利 。
6、乙 方 所 开 发 的 软 件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软 件 产 品 方 面 的 规 定 和 软 件 标 准
规 范 。
7、在 乙 方 所 交 付 的 软 件 系 统 中 ,不 含 任 何 可 以 自 动 终 止 或 妨 碍 系 统 运 作
的 软 件 。
8、 如 乙 方 所 交 付 和 许 可 甲 方 使 用 的 软 件 需 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登 记 、 备 案 、
审 批 或 许 可 的 , 乙 方 应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软 件 已 完 成 了 上 述 手 续 。
9、如 有 第 三 方 声 称 甲 方 或 甲 方 许 可 的 他 人 使 用 本 软 件 侵 犯 了 第 三 方 的 知
识 产 权 或 其 它 财 产 权 利 , 乙 方 将 对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任 何 诉 讼 或 法 律 请 求 进 行
抗 辩 并 承 担 责 任 。 乙 方 同 意 支 付 有 关 判 决 或 和 解 所 确 定 的 赔 偿 金 额 。
甲 方 进 一 步 同 意 : 一 旦 发 生 此 类 诉 讼 或 请 求 , 甲 方 将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并 对
乙 方 处 理 该 诉 讼 或 请 求 提 供 合 理 的 帮 助 , 以 便 乙 方 获 得 应 有 的 权 利 , 并 在
征 得 乙 方 书 面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处 理 与 此 相 关 的 应 诉 、 抗 辩 或 进 行 和 解 。 甲 方
有 权 自 费 参 与 针 对 该 项 诉 请 的 应 诉 抗 辩 或 和 解 。 如 乙 方 由 于 经 济 或 其 他 原
因 不 能 针 对 该 项 诉 请 进 行 应 诉 或 和 解 , 甲 方 有 权 应 诉 或 进 行 和 解 , 其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10、 如 本 软 件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被 依 法 认 定 为 侵 犯 第 三 人 的 合 法 权 利 , 或 任
何 依 约 定 使 用 该 软 件 或 行 使 任 何 由 乙 方 授 予 的 权 利 被 认 定 为 侵 权 , 乙 方 应
尽 力 用 相 等 功 能 的 且 非 侵 权 的 软 件 替 换 本 软 件 , 或 取 得 相 关 授 权 , 以 使 甲
方 能 够 继 续 享 有 本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权 利 。
第 十 条 知 识 产 权 归 属
双 方 确 认 :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产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及 其 相 关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归 属 :
1、 甲 方 拥 有 本 项 目 的 所 有 权 。 乙 方 不 得 在 向 甲 方 交 付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之
前 , 自 行 将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
2、 非 经 甲 方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第 三 方 披 露 、 转 让 和 许 可 有
关 的 技 术 成 果 、 计 算 机 软 件 、 技 术 诀 窍 、 秘 密 信 息 、 技 术 资 料 和 文 件 。 除
本 研 发 工 作 需 要 之 外 , 未 得 到 甲 方 的 书 面 许 可 ,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利 用
上 述 资 料 和 技 术 , 也 不 得 将 该 软 件 再 用 于 和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 企 业 的 业 务 合
作 。 如 乙 方 违 反 本 条 的 规 定 , 除 立 即 停 止 违 约 行 为 外 , 还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百 分 之 的 违 约 金 ,【提 示 : 此 条 违 约 金 建 议 为 百 分 之 十 至 百 分 之
二 十 】如 果 该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甲 方 损 失 , 则 乙 方 应 赔 偿 甲 方 实 际 损 失 。
3、 本 合 同 项 下 双 方 的 任 何 权 利 和 义 务 不 因 合 同 双 方 发 生 收 购 、 兼 并 、
重 组 、 分 立 而 发 生 变 化 。 如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 则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随 之 转 移 至 收 购 、 兼 并 、 重 组 或 分 立 之 单 位 。
第 十 一 条 软 件 后 续 改 进
1、 双 方 确 认 : 乙 方 应 当 在 软 件 中 预 留 升 级 以 及 与 其 他 系 统 对 接 的 接 口
以 及 空 间 , 确 保 软 件 的 后 续 发 展 空 间 以 及 甲 方 不 同 业 务 部 门 系 统 的 互 联 互
通 。
2、双 方 确 认 : 甲 方 有 权 利 用 乙 方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的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
进 行 后 续 改 进 。 由 此 产 生 的 具 有 实 质 性 或 创 造 性 技 术 进 步 特 征 的 新 的 技 术
成 果 及 其 权 利 归 属 , 由 甲 方 享 有 。
第 十 二 条 违 约 责 任
1、 乙 方 应 在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和 交 付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项 目 。 每 逾
期 一 天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款 万 分 之 【提示:此条违约金建议为
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但 累 计 总 数 不 超 过 合 同 总 价 的 百 分 之 【提
示:建议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三十】; 如 逾 期 时 间 超 过 天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乙 方 应 在 日 内 返 还 甲 方 所 支 付 的 费 用 和 报 酬 并 依 甲
方 的 指 示 退 还 或 销 毁 所 有 的 基 础 性 文 件 和 原 始 资 料 , 并 赔 偿 甲 方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直 接 和 间 接 损 失 。 同 时 要 求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提示:此条违约金建
议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2、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保 密 义 务 , 违 约 方 应 按 本 合 同 总 价 的
百 分 之 【提示:此条违约金建议为百分之五至十】支 付 违 约 金 。 如 包 括 利
润 在 内 的 实 际 损 失 超 过 该 违 约 金 的 , 受 损 失 一 方 有 权 要 求 对 方 赔 偿 超 过 部
分 。
3、 一 般 性 规 定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除 非 本 合 同 另 有 专 门 规 定 ,违 约 方 应 按 合
同 总 价 百 分 之 【提示:此条违约金建议为百分之十至二十】的 金 额 向 对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第 十 三 条 联 系 人
1、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甲 方 项 目 联 系 人 信 息 如 下 :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职 务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乙 方 项 目 联 系 人 信 息 如 下 :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职 务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提示:指定项目联系人,保证合同履行的连续性。】
2、 项 目 联 系 人 承 担 以 下 责 任 :
( 1) 开 发 过 程 、 后 期 维 护 、 培 训 等 事 项 的 接 收 与 通 知 ;
( 2) 。
3、 相 关 事 项 通 知 项 目 联 系 人 的 , 视 为 已 通 知 甲 乙 双 方 ; 一 方 变 更 项 目
联 系 人 的 , 应 当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另 一 方 。 未 及 时 通 知 并 影 响 本 合 同 履
行 或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第 十 四 条 合 同 的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变 更 , 必 须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并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第 十 五 条 附 件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下 列 附 件 ,经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后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1、 技 术 背 景 料 : ;
2、 可 行 性 论 报 告 : ;
3、 技 术 评 价 告 : ;
4、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 ;
5、 原 始 设 计 和 工 艺 文 件 : ;
6、 招 标 文 件 、 标 书 : ;
7、 其 他 : 。
【提示: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是履行本合同的部分依据,应明确附件
名称、内容、对象等,附于合同后。所列的各合同组成部分,如有则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如没有直接填“无”即可。】
第 十 六 条 通 知 事 项
1. 通 知 的 地 址 为:本 合 同 首 页 记 载 的 地 址 。 如 一 方 改 变 通 知 地 址 的 , 应
提 前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另 一 方 。
2.一 方 地 址 变 更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否 则 邮 件 被 退 回 视 为 通 知 方 履 行 了 通
知 义 务 。
第 十 七 条 争 议 解 决
1、因协议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双方应按照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承担诉讼费的比例承担律师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
第 十 八 条 不 可 抗 力
1、此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以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方可以免
除责任;但遭受该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 天内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
力事件时,双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造成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减
少到最小。
2、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接收政府行政指令而无法履行的,接收政府行政指令的一
方可以免除责任。
第 二 十 条 附 则
1、 招 标 文 件 、 标 书 与 本 合 同 如 有 冲 突 , 按 照 有 利 于 甲 方 的 解 释 执 行 。
2、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份 。 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甲 方 ( 盖 章 )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名 )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乙 方 ( 盖 章 )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名 )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提示:签字、盖章需与合同首页及竞标主体一致,企业法人的必须加盖公章。】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63、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64、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65、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
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
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66、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
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第十章 质疑与投诉
67、质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投
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
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质疑。
质疑书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具体的质疑事项、证据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署名,一式叁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的具
体权限和事项。否则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
回复。
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以书
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人对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
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68、投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0
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
号)文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质疑人对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
或者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
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投诉书内容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投标人投诉处理办法》(第20号令)规定;
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
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具体的投诉事宜以及事实依据;
质疑书和质疑答复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
外,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
具体权限和事项。
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一章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69、服务期限
系统于签订合同后3个月内交付。本项目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软硬件服务期限为3年。
关于权属问题见技术要求。
70、服务地点
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71、服务成果验收
(1)由采购方对本服务项目进行验收;
(2)验收时,应进行总结,整理各类技术、管理等文档,并移交采购方。
(3)服务期满或完成服务成果后,招标人应对服务的成果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
招标人有权限根据检验结果要求中标人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检验合格后,由招
标人组成的验收小组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
72、质量保证期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软件系统不低于3年,硬件系统不低于 3 年,国家主管部门
或者行业标准对服务本身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中标人亦可提报更
长的质保期。
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实服务成果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
合要求的等,中标人应立即免费维修或者更换,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要求。如果中
标人在收到通知后5天内未能免费维修或者弥补缺陷,招标人可自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但风险和费用由中标人商承担,招标人同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的权利。
73、售后服务
中标人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售后服务,在接招标人通知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提出解
决方案。
第十二章 项目需求以及技术要求
74、项目说明
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
本项目共分为 一 个标段进行招标。投标人所报价格应为含税全包价,包括项
目的基础信息采集、整个系统的开发、安装、调试、数据库的维护及其他后续的服务、
验收等一切费用(即交钥匙工程)。
项目背景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也是困扰国人神经的重要问题。
基本上每年都会有企业因为食品的安全问题而被媒体曝光。现阶段我国虽然已经基本建
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但我国现在的食品安全形
势仍不容乐观。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两个重要方面政府监管和市场信息掌握的力
度需要进一步加强。
2012年市南区通过了智慧城区建设规划,食品安全的智能化监管是其中的重要课题,
目前,覆盖流通环节的物联网监管系统已经投入运行。随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改革推
进,机构性障碍将得到根本解决,目前有必要将食品安全的信息化监管向餐饮服务领域
延伸,以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科学化指导思想,最终建立简洁高效、格局完善、信息
共享的“大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平台。
75、服务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建设范围
本项目设计建设包含一个平台四个系统,即: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信息平台,食品安全
监管系统、“智慧餐厅”物联网监管系统、移动执法系统、大众监督服务系统。同时设计预
留外部系统接口,为未来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空间。其中“智慧餐厅”的实施范围包括:
(1)学校、托幼机构食堂 55 家、(2)大型餐馆 70 家、(3)中型餐馆 73 家、(4)集体
配餐企业 2 家,合计 200 家。
建设原则
(1)适应性:系统建设要考虑开放性架构,能与索证索票系统进行整合,系统部署
及流程定制灵活,用户及权限控制得当,并提供完整的系统构架设计方案。
(2)规范性:整个系统的架构及软件平台应符合相关的国际、国内标准,系统在应
保持统一平台、统一功能、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3)可靠性:系统须采用成熟先进的系统架构,提升稳定性。关键业务数据应有完
备的日志体系。
(4)扩展性:系统具有良好的可扩充、扩展能力,能够方便进行系统升级和更新,
以适应各种监管执法管理业务的不断发展。
(5)安全性:应充分考虑整个系统运行的安全策略和机制,并适应移动执法的安全
机制要求,根据不同的业务要求和应用处理,设置不同的安全措施。
技术要求
℃1. 投标人应所设计的技术方案必须满足与现有物联网监管平台的兼容,在书写的
方案中就兼容性做详细阐述,并做出所设计食品安全监管平台与物联网监管平台可以同
时运行的技术承诺;符合现有物联网监管平台系统接口要求。
℃2、投标人所设计的技术方案应实现与招标方相关系统之间的各种数据对接,提供
使用过程中的系统技术服务,以保证系统平台正常投入使用,并必须能够实现与现有系
统平台功能的无缝衔接,并做出可实现系统集成的技术承诺,因此原因可能产生的费用
由中标单位承担。
功能描述
市南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利用电子监控,条形码、二维码、RFID 标签、无
线传感器等物联网技术结合软件和互联网数据传输技术,建立起覆盖流通食品,餐饮服
务,保健品所需的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信息联网系统。从食品原材料
采购储存到加工销售过程进行全程的电子监控,对餐饮企业,餐饮从业人员资质进行电
子化管理,形成完整的的餐饮食品质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监管部门可以随时通过
系统查到餐饮企业人员的从业资质,所有餐饮食品的储存状态并监控加工过程。一旦出
现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就能快速识别是在餐饮食品的哪个环节出现问题,使得餐饮食品
全程公开透明,有效监督餐饮企业,提升食品卫生的质量。
智慧食安—食品安全监管平台包含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智慧餐厅”物联网监管系统、
移动执法系统、大众监督服务系统。
基本要求
基础平台
(1)数据层面:食品安全工作中涉及到大量的数据交互和处理,将各个部门食品安
全监管数据、食品检验监测数据、物联网无线传感数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数
据、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数据、从业人员健康数据,大众评价数据等统一整合到一个基础
数据平台。
(2)功能层面:基础平台要包含所有的数据处理,流程管理,权限管理等功能。其
中数据处理要针对多种数据做集成处理,包括视频,文字,设备监控等数据。流程管理
可针对各业务流程实现自定义流程功能。权限管理要做到精确到人的权限设置。
系统交付时须完成覆盖全市南区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基础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工
作,数据来源包括工商系统,食药系统,企业录入和供应商自行采集,数据来源可以通
过实地采集,数据接口等方式解决,供应商应综合分析上述几种情况,研究确定并提交
可行的基础数据建设方案。
食品安全监管系统
食品安全监管系统作为整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的核心系统,分为食品流通监
管、餐饮服务监管、保健食品监管三个大类。具体功能如下:
(1)日常监管:包括对违法案件的管理登记,重点监控对象的管理,处罚记录的查
询与提交,警示信息的查询,巡查结果查询与提交等功能。
(2)追溯查询:在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保健品三个环节可直接追溯到上游批发企
业的信息。在生产企业环节,可直接查询生产企业下游的批发企业信息,建立完整的数
据追溯查询链条。
(3)法律法规: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将食品流通、保健食品、餐饮服
务、食品生产企业等相关的法律条款分类整理。
(4)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主要针对每个企业的经营情况,执法情况等方面,设定信
用档案等级。
(5)信息公告:可面向工作人员,食品企业,大众 发布不同的信息公告,并支持
直接发布到手机端。
(6)地图和监管信息标示:将监管网格、监管企业(单位)地理位置、监管信息等
情况予以标示。
移动执法系统
(1)执法流程:到达现场→出示证件→现场检查→现场记录→复查→责令整改→立
案→归档。
利用手机上的摄像拍照功能,可实时对现场进行取证,抓拍下违规现场的画面,直
接上传到系统,作为违章和事故事实的有力证据。
(2)巡查监管:系统可按照要求根据市场主体所在地域和状态在移动终端上生成任
务清单,巡查人员签到功能,并就近期需巡查、回查和未按时限巡查、回查的市场主体
信息提示责任人,责任人按照任务提示完成巡查任务现场记录巡查结果,并且完成任务
反馈。
(3)现场检查查验: 利用移动终端,对商品进行识别并保存到数据库中。可对食
品所需证件进行全方位的检查。
(4)证照检查:针对《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通过相关技术
结合的手段,执法人员可以利用移动终端设备直接读取证照上的信息,并实时的与后端
的数据库同步。
(5)地图和监管信息标示:将监管网格、监管企业(单位)地理位置、监管信息等
情况予以标示。
供应商要提供切实可行的证照管理方案,实现移动执法中快速完成证照检查和确认
主体信息。
社会监督服务系统
(1)二维码评价系统:在商户显要位置设置二维码,消费者可通过手机拍摄二维码
的方式对商户的服务提出评价或投诉。
(2)移动端评价系统:研发支持安卓客户端的移动端评价系统,消费者可直接利用
该系统进行评价,投诉,建议等操作。
(3)网上评价系统:消费者可直接登录网上评价系统,进行食品相关的投诉,举报,
建议等操作
(4)微信微博客户端:建立微信微博客户端管理系统,可直接针对微信微博中的反
馈情况进行记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到微信微博中。
“智慧餐厅”物联网监管系统
“智慧餐厅”物联网监管系统主要包含三个方面:
(1)对 200 家餐饮服务企业建立视频监控系统;
(2)对 200 家餐饮服务企业进行温湿度的物联网监控;
(3)在市南区食药局建立监控中心,可远程查看各监控情况。
视频监控系统
分别在餐饮单位的灶间、洗消间和切配场所加装视频监控,加装视频监控设备数量
450 台(每家餐饮单位具体数量根据规模决定),加装视频显示设备数量 250 台(每家餐
饮单位具体数量根据规模决定),加装温湿度传感设备数量 450 台(每家餐饮单位具体数
量根据规模决定),所有监控内容至少需要保存 6 天。安装数量以及安装标准以符合市南
区食药局验收满意为标准。
监控中心
在市南区食药局建立监控中心,将实施单位的视频图像实时传输至监控中心集中显
示,需加装视频显示设备 10 台,实现餐饮单位的远程监管。
具体设备要求如下:
序号 名称 主要特性/技术指标
1
前 端 视 频
采 集 设 备
系统
枪式/半球摄像机:高性能 SONY CCD, 可选
镜头,分辨率可达 700TVL,自动白平衡功能,自动电子增益功能,支
持数字宽动态、背光补偿、高亮度补偿;防护等级:IP66 。
2
前 端 视 频
显示设备
液晶显示设备:商用,不小于 40 寸,全高清(1920x1080),视角
178°/178° ,响应时间 5ms
监控视频直播平台
3
监 控 中 心
系统
液晶显示设备:商用,不小于 50 寸,液晶全高清(1920x1080),水平、
垂直视角 160-180 度
4 视频直播
1.视频传输专网与互联网流媒体输出双接口,流媒体接口与区局平台网
站对接,对公众开放。
2.支持远程监控视频实时同步互联网直播。视频图像清晰、流畅。采用
专用的图像压缩算法及图像传输方式,图像传输帧率 1~25 帧/秒可调,
码流 56k~4Mbps 可调。
3.兼容性强,前端支持主流的 IPC、NVR 和 DVR,支持原有监控设备
接入。
4.上行 200 路以上并发,支持 RTMP、RTSP、RTP、MPEG-TS Over
TCP/UDP、 Live FLV 流等;下行支持 1000 路以上并发,支持 RTMP
协议、HLS 协议、HTML5 协议,支持 RTMP、HLS 视频流同时并发输
出。
5、支持 http 网页浏览,公众无需下载任何客户端和插件就可实现网上
即点即看;支持终端包括 PC 机(Windows,Linux, Mac OS 均可)、
序号 名称 主要特性/技术指标
Android 系统的手机/Pad
6、采用云技术,系统架构布局灵活方便,无限扩展;可根据发布需要
随时调整网络架构,最大程度节约支出。
℃ 线路组网,专网传输,保证稳定、可靠、安全。
5 传输线路
℃2.监控中心至各前端速率不小于 10Mbps
要求供应商提供详细的监控部署,存储,实施方案,在投标技术文件中增加设备详
细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指标,数量等)。
物联网监控系统
分别在餐饮单位的灶间和储藏间加温湿度传感设备,实时获取餐饮单位存放食物地
点的温度和湿度,出现异常情况可实时报警。
设备参数要求如下:
名 称 温湿度远程监测终端
工作模式 1 将自身采集到的温湿度上传
℃工作模式 2
将 150 米以内的多个低成本电池供电的温湿度传感器
采集的温湿度上传
网络接口 以太网接口或 wifi 接口
℃无线工作频率 433MHz ~435MHz。可软件控制
供电模式 1 外接电源
供电模式 2 18650 锂电池×2
外接电源(充电)电压/电流 5V/500mA
外接电源接口 Micro USB 接口
备用电池容量 ≥4400mAh
℃备用电池使用时间 正常持续工作≥15 天
报警提示 当不使用外接电源供电时亮红灯
调制方式 GFSK
℃工作温度 -30℃~+75℃
℃温度误差
±℃(+5℃~+50℃),±℃(-30℃~+5℃和+50~+75
℃)
℃湿度误差 ±%(20%~80%),±4%(0%~20%和 80%~100%)
通讯速率 38Kbps~250Kbps
发射功率 0~10dBm,可软件控制
接收灵敏度 -102dBm @ 38Kbps
℃可存储温湿度数据量 ≥8000 条
℃防护级别 IP54 及以上
要求供应商提供详细的监控部署、存储、实施方案,在投标技术文件中增加设备详
细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指标,数量等)。
服务要求
★投标人必须保证有足够的项目开发实施人员支撑项目,需提供至少 30 名人员缴纳
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其中青岛地区的具有社保证明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开标提供证明
材料,格式见附件格式。
供应商应针对以下服务要求作出承诺,列出详细的开发、实施、培训和售后服务计
划以及人员名单。
℃1、平台的建设运维拟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购买服务期限为三年,其中软
件平台和监控中心设备产权归市南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局所有,每个餐饮单位每年
的运维费用包括宽带租用,视频监控服务费,环境数据监测费,在购买服务期限满 3 年
后,所有建设餐饮单位的宽带租用,视频监控,环境数据监测设备归中标供应商所有。
℃2、供应商应组织技术人员在青岛进行本地化的平台开发和系统实施,保证采购人
能够充分了解和参与开发过程,接受采购人和工程监理的监督。鉴于数据库建设工作量
较大,为保证工期,从系统的需求调研到交付的全过程需要中标单位派遣大约 25-30 名
技术人员常驻采购人现场办公具体人数,在签订合同时按照实际需求和甲方要求执行。
℃3、在系统质保期(免费服务期,三年)期间,供应商应安排至少 2 名软件开发人
员常驻采购单位,根据采购人的要求进行功能的调整完善和运维服务。
4、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要求免费提供针对本系统的运维培训、管理培训和应用培训。
付款方式:
(1)软件系统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预付软件系统中标金额的40%,项目上线实施
完毕验收合格后付软件系统中标金额的5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一年质保期满后无息
付清。
(2)监控服务分三年付款。整个监控系统、宽带连接部分施工完毕、验收合格付监
控服务部分中标金额的40%,剩余60%作为三年的运行服务、维护费用,由招标方按服务
年限每年年底支付20%,三年期满后无息付清。
(3)项目若涉及审计的,付款时以审计值为准。
第十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76、相关要求
当投标人未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和技术支持资料时,其技术部分得0分。
技术汇总得分的计算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5人以上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
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评标委员会成员9人以上时,则去掉两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的算
术平均值。
当投标人所投服务与招标文件要求相同,但其表述不同时不扣分。
“同类项目”是指投标人已经完成的与本次采购要求相同或者类同的服务,并且
签订合同一方必须是投标人,以相同或者类同部分的合同金额为准。
77、评分标准分项明细表
评分因素以及分值
评分因素 价格部分 商务部分 技术部分 政策加分 总分
分值比重 30分 20分 50分 4分 104分
价格部分
评审项目 分数 评分标准
投标
报价
30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或者最终价格)最低的投标报
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它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或者最终价格)×30
超出招标控制价(政府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
商务部分
评审项目 分数 评分标准
企业
业绩
6分
自2011年1月1日至今(近三年)已完成的同类软件开发项目
(项目合同金额120万元以及以上的),每份得1分。
须同时提供同一项目财政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和验收
报告,三项原件缺一项不得分。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企业认证 4分
生产厂商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得2分;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
体系认证的得2分。投标人须提供认证证书原件,否则不予计分。
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企业荣誉 6分
自2011年1月1日至今(近三年)投标人或软件产品获得的副省
级以上部门颁发荣誉证书,每项得分,最高得2分。须提供获奖
(荣誉)证书原件,否则不得分;投标人具备物联网相关技术领域
研究和创新能力,已有成型软件产品并具备相关知识产权储备,取
得“物联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开标提供证书原件,每项得2分,
最高得4分。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财务状况 4分
投标人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份内资信证明原件的得
分。
投标人获得银企AAA级及以上信用等级证书的得分;提供证
书原件,否则不得分。
提供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其财务状况的审验报
告,资产负债率小于的得1分,资产负债率小于的得2分,资
产负债率小于的得3分;提供审验报告原件,否则不得分。
投标文件中附上述材料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技术部分
评审项目 分数 评分标准
响应
情况
10分
基础分为6分。优于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每有1项加1分,
最高加10分。对非实质性要求,每出现1条正偏离,加分,最高
加3分;每出现1条负偏离,扣除基础分2分,出现5条以及以上负偏
离的,响应情况项不得分。
技术
部分
50分
服务
方案
10分
服务方案优于采购文件各项要求的,得2-1分,服务方案符合采
购文件要求且详尽完备的,得2-1分;服务流程合理、管理措施完备
的,得2-1分;前期数据集成的方法准确可行的,得2-1分;管理科
学、服务制度完备的,得2-1分。
人员
配置
方案
6分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自行提供项目的人员配备情况。
根据服务团队人员的数量、岗位及相关类似工作经验等是否能够满
足项目需求,达到人员的合理配置。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
分;项目负责人担任过同类项目负责人的得1分,服务人员具有中、
高级职称人数占中服务人员总数20%以上且技术力量雄厚的,得2-1
分。
综合
实力
4 分
根据投标人专业化水平、诚信建设、服务能力等情况酌情打分:优
得 4,良得 3-2 分,一般得 1-0 分。
研发
二次
开发
能力
5分
投标人具有二次开发能力,投标方案设计中能在不改变现有系
统的前提下提出衔接的技术方案和保障措施,对现有业务系统进行
整合优化,并避免采购人向第三方索要系统接口,节约采购人额外
费用,优得5-4分,良得3-2分,一般得1-0分。
服务
定位
4分
从服务好业主角度出发对项目的整体统筹规划、了解全面、认
识深刻、定位合理的得4分,次之得3-2分,一般得1-0分。
服务
保证
措施
8分
投标人组织机构及服务质量保证措施、保密措施等能做到机构
健全,建立完整的工作台帐、工作信息收集、反馈等客户质量保证
措施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0分。
青岛常驻售后服务机构的,得1分;服务响应时间优于采购文件
规定的,得2-1分;有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以及维护措施,得2-0分。
须提供售后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双方协议书原件、常驻地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原件,未提供或者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项目
理解
和建
议
3分
投标人对项目的需求及技术要求理解深刻,有明确设计思路,功能
设计合理到位,且对系统的下一步扩展有明确规划的得3-1分。
政策加分
给予残疾人就业单位加分:
评审项目 分数 评分标准
残疾人就业
单位加分
4分
以投标人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本单位在职职
工总数的%为基数,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不足1
个百分点的不得分,最高得4分。
开 标 时 , 需 根 据 青 岛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 青 财 采
【2013】1号)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否则不得
分。
关于残疾人就业单位加分的说明:
青岛市投标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由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并
且出具有效期为一年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证明》。
青岛市外投标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需经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并将审核依据情况翔实函告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由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审核后出具有效期为一年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证明》。
青岛市投标单位以在青岛地区登记注册为依据。
说明:投标人所提供的材料或者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
经查实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
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进行处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
扣除;计算方法是:
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0%,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开标时,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
除。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
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
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计算方法是:
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7%,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开标时,投标人须同时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和联合体协议原
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第十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正(副)本】
投 标 文 件
标段:第 标段
报价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二℃ 年 月 日
报价文件目录
1、报价一览表(见附件1);
2、投标报价明细表(如需要,见附件2);
3、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附件1: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序号 服务内容
报价
(元)
备注
(取费依据、收费标准等)
1
2
3
总计 元(大写: )
4 提供服务起止时间
5 相关承诺
注:1、投标人的上述报价应包含了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服务内容,未能在此列
举的服务内容,招标人认为已包含在此报价中,投标人中标后应完成包括上述服务在内
的所有工作;2、招标人将对上表所列各项服务内容的总报价进行评比。如投标人认为上
表中某些款项有隶属或涵盖关系,则在相应的空格之中写明已包括于﹡﹡项中;3、投标
人报价应考虑全面、取费合理、计算准确,还应根据此表列出详尽分项费用、总费用清
单和取费标准(格式可自行设计,作为本报价表的附表)。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
时 间 : 20 年 月 日
附件2:
软件服务投标报价明细表
序
号 服务项目名称 服务说明
单价
(元)
备注
一 软件服务
权属归甲
方
1
2
3
4
……
小写:
总计
大写:
食药局监控中心投标报价明细表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厂家产地 单价 数量 备注
1 视频显示设备 10 权 属 归 甲
方
2 其他
3 合计 小写:
大写:
200家餐饮单位监控服务报价表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厂家产地 单价 数量 备注
一 监控部分 权属
归中
标人
1 监控设备 450
2 视频显示设备 250
3 温湿度传感设备 450
4 网络铺设
5 其他
二 宽带连接
6 合计
小写:
大写: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正(副)本】
投 标 文 件
技术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二℃ 年 月 日
技术文件目录
1、对本项目服务总体要求的理解;
2、服务方案;
3、服务说明;
4、服务响应表(见附件3);
5、项目服务人员(主要从业人员以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见附件4);
6、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人认为其它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7、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8、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附件3:
服务响应表
投标人名称(公章):
序号 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响应 偏离情况
注:投标人应根据所投服务的技术指标、对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偏离情况”栏注明“正偏
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附件4:
项目实施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公章):
姓名 职务
专业技
术资格
证书
编号
参加本单位工
作时间
劳动合
同编号
注: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投标单位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式自行划表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正(副)本】
投 标 文 件
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二℃ 年 月 日
商务文件目录
1、投标函 (见附件5);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6);
3、提供符合年检要求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提供符合要求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采购公告中所要求的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
6、投标人情况介绍(主要产品、技术力量、生产服务规模、经营业绩等);
7、投标人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或业绩的其他材料;
8、类似的软件开发成功案例的业绩证明(投标人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财政部
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合同复印件、用户验收报告复印件)(见附件7);
9、资信及商务响应表(见附件8);
10、政府采购诚信承诺(见附件9);
11、联合体协议书(见附件10);
12、联合体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1);
13、中小企业声明(见附件12);
14、原创声明(见附件13);
15、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和说明。
附件5:
投标函
(采购代理):
(投标人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
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招标项目
名称)(编号为 )的投标,为此,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投标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同意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
2、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3、若中标,我方将按招标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我方不是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招标人聘请的为此项
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5、投标书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 日历日。
6.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
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20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公章):
附件6: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采购代理机构) :
我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 (姓名、
职务或者职称)为我公司本次 项目的授权代表,代表我方办理本次投标、
签约等相关事宜,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合同并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方未发出撤销授权委托书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
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法人代表身份证以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被授权代表姓名: 性 别: 年 龄:
单 位: 部 门: 职 务: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20 年 月 日
附件7:
投标人同类项目实施情况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公章):
附件页码
采购单位名称 服务项目名称 单价
合同
金额
(元)
中标通
知书
合同
验收
报告
采购单位联系人
及
联系电话
备注 投标人须提供同类项目合同复印件、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
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时 间:20 年 月 日
附件8:
资信及商务响应表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标段:第 标段
项目 招标文件要求
是否
响应
投标人的承诺或说明
服务保障要求
服务期限或者
提供服务起止
时间
……
质量管理、企
业信用要求
能力或业绩要
求
……
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20 年 月 日
附件9:
政府采购诚信承诺
青岛市市南区财政局, (招标人) , (采购代理机构) :
我公司 (投标人名称)已详细阅读了 项目(项目编
号: )招标文件,自愿参加本次投标,现就有关事项做出郑重承诺如下:
一、诚信投标,材料真实。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投标内容均真实、合法、
有效,保证不出借或者借用其他企业资质,不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弄虚作假;
二、遵纪守法,公平竞争。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哄抬价格,不排挤其他投标
人,不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向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提供利益以牟取中标(成交)。
三、若中标后,将按照规定及时与招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与招标人订立有悖
于采购结果的合同或协议;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不降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
不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若有违反以上承诺内容的行为,我公司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没
收投标保证金、媒体通报、1-3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等处罚;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
标(成交)资格,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0:
联合投标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如果有的话,可按甲、乙、丙、丁…序列增加)
各方经协商,就响应 组织实施的编号为 号的招标活动联合进行投
标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一致决定,以 为主办人进行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分别
提交资格文件。
二、在本次投标过程中,主办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投
标内容而对招标人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响应等均对联合投标各方产生
约束力。如果中标并签订合同,则联合投标各方将共同履行对招标方和采购人所负有的
全部义务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联合投标其余各方保证对主办人为响应本次招标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提供全部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支持。
四、本次联合投标中,甲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乙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五、有关本次联合投标的其他事宜:
六、本协议提交招标方后,联合投标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实质内容进行修改
或撤销。
七、本协议签约各方各持一份,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甲方单位: (公章) 乙方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1:
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根据 与 签订的《联合投标协议书》
的内容,主办人 的法定代表人 现授权 为联合投标代
理人,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
的一切事务, 联合投标各方均予以认可并遵守。
特此委托。
被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被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联合体甲方单位: (公章) 联合体乙方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2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
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服务,由本企
业承担服务,本条所称服务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的服务。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二℃ 年 月 日
附件13:
原创声明
我 (单位名称) 郑重声明:本次投标的 项目的设计(服务)
成果,是我单位独立设计(服务)所取得原创成果。
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特此声明。
原创作方案主要负责人签名:
设计单位:(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4: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证明
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码 主管部门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用人单位
基本情况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单位职工总数
残疾职工总数
安置残疾
人就业情
况
超比例百分数
审核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此表一式三份,分别为存根联、投标单位联、政府采购证明联。审核单位电话:80979598
附件15: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
(打印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社保编号:
校验码:
凭此校验码,全国可上网确认真伪,无需盖章()
单位参保险种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
险
生育保
险
当前参保总人数
截止本单位打印时上述参保总人数中包含以下人员信息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本单位参保时间
备注:
1、 本证明涉及个人信息,因个人保管不当或向第三方泄露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参保个人承
担。
2、 上述信息为当前参保缴费单位的信息,供参考,不作为待遇计发的最终依据。
3、 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依法缴费,个人不缴费。
4、 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凭“校验码”比对本证明情况。
5、 本证明自打印近三个月内有效。
附件16:
投标文件包装袋密封件正面和封口格式
投标文件包装袋密封件正面格式
收件人: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标段:第 标段
投标文件 部分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邮政编码:
2014年 月 日
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文件封口格式
请勿在20 年 月 日 时之前启封
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17:
政府采购标的验收单
用 户 合 同 号 合 同 金 额(元)
合 计 财政拨款 单位自筹
招标项目 验收项目
验收意见:
负责人:
(组织验收单位盖章)
字体:仿宋、加粗
字号:一号
年 月 日
验收意见:
负责人:
(用户盖章)
年 月 日
验收意见:
负责人:
(投标人盖章)
年 月 日
验收小组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