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矿业公司章程
XX 矿业 X 公司章程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维护 X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 X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X公司法》(以下简称《X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X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
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X公司承担责任。X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 X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X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 X公司
第四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 X公司、股东、执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X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 X公司名称:XX矿业有限 X公司(以下简称 X公
司)
第七条 X公司住所:
第三章 X公司运营范围
第八条 X公司的运营范围:矿石开采、加工、销售。
第九条 X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运营范围,可是应
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X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十条 X 公司注册资本(即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由股东于年月日壹次性足额缴纳。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比例:100%。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 X公司在
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且依
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且
出具证明。
第十壹条 X公司能够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X公司增加
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X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和 X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X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为 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由股东任命,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章股东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壹)在 X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 X公司的运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三)查阅 X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 X公司章程、
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X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 X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 X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第十四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X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 X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 X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
务。
第十五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壹)决定 X公司的运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 X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 X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 X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 X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 X公司的合且、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X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 X公司章程;
(十壹)其他职权。
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
后置备于 X公司。
第十六条股东能够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
分股权的,应当变更 X公司形式。
第七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十七条 X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执行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能够连任。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壹)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或决定;
(三)决定 X公司的运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 X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 X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 X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 X公司
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 X公司分立、合且、解散或者变更 X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决定 X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 X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X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 X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X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或担任)。
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壹)主持 X公司的生产运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
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 X公司年度运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 X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 X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 X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 X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X公司设监事壹名。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
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能够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壹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壹)检查 X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X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X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X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依照《X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
第八章 X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 X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
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 X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且应当在每
壹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注:由股东自定期限)送交
股东。
第二十三条 X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百分之十列入 X公司法定公积金。X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 X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之上的,能够不再提取。
X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X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
仍能够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X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
提取红利。
第九章 X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X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能够解散:
(壹)X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X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 X公司合且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X公司法》第 183条的规定予以
解散。
X公司有前款第(壹)项情形的,能够通过修改 X公司
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五条 X公司因前条第(壹)、(二)、(四)、(五)
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且进行清算;X公
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
认,且报送 X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X 公司登记,公告 X
公司终止。
第二十六条清算组由股东及其聘请的人员组成,依照《X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所称 X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 X公司经
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X公司登记事项以 X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
准。
第二十九条 X公司营业期限年,自 X公司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X公司根据需要或因 X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而修
改 X公司章程应将修改后的 X公司章程或 X公司章程修正案
送原 X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壹条本章程壹式二份,且报 X公司登记机关壹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