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关于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发票、收据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
序,保证公司正常的经济收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所有发票及收据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细则
第三条发票、收据的购领、注销及保管。
(1)票据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公司发票、收据的使用情况,按期
向税务机关办理购领及印制手续。
(2)票据管理人员应严格建立发票、收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
登记本,做好购领及印制发票、收据的购进、领用及库存登记工
作,并定期清点及核销各类票据,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报发票、
收据的使用情况。
(3)票据管理人员、填票员(收款员)在领用发票、收据拆封
前,应先清点发票、收据的套数及起止号码,如发现有套数不符或
号码重复错乱现象,应整本退回,否则责任自负。
(4)填票员(收款员)在填领发票、收据时,应将已用完的发
票、收据交票据管理人员核销;若发现未经财务人员核销一律不予
换领,并查明原因,追究其责任。
(5)公司如发生歇业、停业或变更经营范围、地址时,应将未
使用的发票、收据交回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并办理有关手续。
(6)开具完的发票、收据存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及公司规定期
限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收据的存根联和发
票、收据登记本,应当保存 5 年;保存期满,报税务机关及公司审
核查验后销毁。
第四条发票、收据的使用。
(1)发票、收据只准本公司使用,严禁互相借用、转让、转售
和为他人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收据,严禁携带空白发票
及收据;特殊情况需到外地使用时,须经公司总经理、财务稽核部
门经理批准。
(2)填开发票、收据,应按发票、收据号码顺序,逐栏、全部
联一次性如实开具;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挖补或撕
毁。严禁填开无收款的发票、收据。填开时必须采用双面复写纸复
写,不得用墨水笔填写;如有写错,应整套保存,以备查验。
(3)填开的内容必须和发票、收据的使用范围一致,不得超越
范围使用,必须写明顾客名称及地址、开票日期。发票填开完毕应
加盖发票专用章和填票人签名(盖章),否则一律无效。
(4)票据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
发票或收据,并在误填票据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票据开出
后,对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填写“误填作废”。
(5)发票、收据开出的票面金额与每月上交款金额要相符,并
按规定填写“发票(收据)使用明细表”,上交款时将领用的发票、
收款收据一同送财务稽核部门审核。开出的发票、收据要与发票
(收据)使用明细表及上交财务稽核部门的各项收入款一致。
(6)地税“其他收入专用发票”只能开其他收入,国税“水电销
售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水电及排水费。
(7)收据开具范围:押金、维修基金、煤气开户费、有线电视
费、灭火器及各类代收代付费用。
(8)填票员(收款员)所填写的各类票据,大小金额必须一
致,小写前面要加币种符号,如人民币“¥”,大写按规定填写。
(9)业主需换领发票时,应将电脑收费室发放的电脑划款单收
回,与开具发票的第三联装订在一起,每月核报账目时一同核销,
并在发票、收据使用明细表中注明以单换票。
(10)填票员(收款员)将使用完的发票、收据上交时,应将
每本开具的实际数额写在每本封面左下角,否则不予核领。
第五条发票、收据的检查与处罚原则。
(1)公司财务稽核部门将不定期地对票据管理人员、填票员
(收款员)进行票据检查,若发现未按规定领购、开具、保管和缴
销发票、收据,或收款不开票,或擅自撕毁发票、擅自替他人开票
的,将检查结果书面汇报公司主管领导及总经理,并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票据管理员、填票员(收款员)要妥善保管好发票及收
据;如发生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或公司财务稽核
部门,并查清原因,造成损失及被罚款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
处罚。
第六条其他。
票据管理人员、填票员(收款员)应配合税务、工商、财政、
审计及公司有关部门对其使用的发票、收据进行监督检查、稽核审
计。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及说明。
第八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