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参考件
编号:ZZTYZY-001
档案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一二年十二月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1#-3#、5#-13#、15#-19#、幼儿园、地下车库)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装饰、安装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装饰、水电安装(给排水工
程、电气工程、弱电)以及招标人有关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有关的
建筑、安装工程等文件规定的施工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1年 3月 6日
竣工日期:2013年 3月 5日,合同工期总天数 730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
1、合同单价:1480 元/m2 的固定单价承包上述工程。本合同单
价是按国家规定的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所有工作内
容的综合单价,已包含了乙方为完成该合同需要的劳务、机械、小
型机具、材料及配件、试验检测(除郑州市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要
求检测的室内环境检测、土壤氡浓度检测费由发包人承担外,其他
检测费均由承包人承担)、缺陷修复、利润、税金、环保、调遣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临时工程建设与拆除、治安管理、安全
文明施工费等费用,工程合同单价中已考虑材料、人工、机械、设
备租赁等一切涨价风险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
和一般风险等因素,本合同仅钢筋调差(调差方法见补充条款
(4))。
、本项目工程总建筑面积:155600平方米。
、本条规定的合同单价和建筑面积两个因数均为双方认可,
故,无论何种原因任何一方均不的调整因数。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核定单按实际变更工程量套用
2008 定额计取费用,材差按郑州市定额站发布的 2012 年第二季度拦
头价计取,人工费按豫建设标【2011】5号文调整。
2、室外工程合同总价:金额(大写)伍仟玖佰柒拾壹万贰仟
元,(人民币)¥:0 元【其中:绿化工程合同价:贰仟陆佰叁拾捌
万元,(人民币)¥:0 元;给排水、强弱电管网合同价:壹仟叁佰
壹拾万肆仟,(人民币)¥:0 元;道路、停车位、广场铺装合同
价:贰仟零贰拾贰万捌仟元,(人民币)¥:0元】。
3、合同总价:金额(大写):贰亿玖仟万元,
(小写人民币)¥:0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本合同补充条款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投标书及其附件
6、 本合同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会议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
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
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
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
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2011年 1月 30日
合同签订地点:********有限公司办公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 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
章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
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
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
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
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
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
行的代表。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
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
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
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的款项。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
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
的经济支出。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
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
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
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
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
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
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
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
(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
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
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
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
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
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补充条款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
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
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
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
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
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
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
释、说明本合同。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
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
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
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
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
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
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
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
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4、图纸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
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
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
密义务。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
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
发包人。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
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
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
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
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
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
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
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
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
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
的约定处理。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
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
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
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
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
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
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
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
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
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
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
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
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
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
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
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
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
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
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
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
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
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
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
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
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
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
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
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
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
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
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
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
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
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
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
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
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
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
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
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发包人可以将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
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未能履行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
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
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
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
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
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
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
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
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
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
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
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
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
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
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人未能履行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
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
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
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
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
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
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
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
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
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
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
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
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
予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
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
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
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
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
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
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
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
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
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
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
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
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
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
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
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
期竣工。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
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
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
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
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
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
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
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
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
供便利条件。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
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
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
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
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
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
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
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
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
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
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
认验收记录。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
验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
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
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
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承包人损
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
一致。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
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
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
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
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
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
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
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
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
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
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
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
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
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
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
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
手续。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
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
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
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
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
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
工。因发包人违章指挥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
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
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
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及方案,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包
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
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
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
实施。
22、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
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
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
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
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
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
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
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
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
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
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
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承包人应当在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
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
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
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
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
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
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
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 7 天停止施
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
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
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
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
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 天起,承
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
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
计量结果无效。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
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
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
同期结算。
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1 条工程变更调
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
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
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
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
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
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
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
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
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
地点。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
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 24 小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
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
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
坏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
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
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
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
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
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
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
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
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
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
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
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
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
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
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
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
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
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
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施工中出现的任何变更,承包人不得拒绝、
推诿。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
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
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
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
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
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
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
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
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
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
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
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
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
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工
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
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
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
同期支付。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
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
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
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
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
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
或验收后 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
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
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
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款至 款办理。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
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
方法。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
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
责任。
33、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
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
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
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
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
价款后 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
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
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
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
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56 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
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
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
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
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
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
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第 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
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
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
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 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
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
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
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
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
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
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
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
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
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
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
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
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 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
(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
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
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
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
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
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 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
赔。
37、争议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
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
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
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
部分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
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
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
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
责任。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
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
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
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
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
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
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
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
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
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
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
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
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
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
止或者减少损失。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
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
务。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
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
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
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
关费用。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
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
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
保护措
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
置。
44、合同解除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56 天,发包人
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
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
人有权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
同无法履行。
一方依据 、、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
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
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
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
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
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
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
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
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
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除本通用条款第 34 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
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
告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
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
份。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
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
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同通用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有关行政规章。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特别约定
4、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七日提供完整
施工图贰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得转借和泄露图纸内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不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蒋结实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详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见授权通知书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张雪良职务:工程部经理
职权: 见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
姓名:王巴丹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五日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
供应要求: 开工前五日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致施工
现场 。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五日内
完成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五日内完成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与施
工配套的证件,批件均在开工前完成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三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
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承包人自行解决周边邻里关系。
9、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
件提交时间: 无此委托内容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 10 日提供施工总进度计划,每月 28 日报下月计划及当月完
成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 5日报当季度施工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现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
等手续:
夜间施工、渣土外运、施工占道、噪声、环保等相关手续均由
承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
保护并承担全部成品保护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
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保护责
任,费用自理。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场地达到市级文明工地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承担办理施工许
可证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 10日提供。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设计文件 10日内
单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工程分阶段节点工期要
求为
工程类别 节点 工期要求
基础、主体、装饰 ±主体完成 开工后 90日历天
四层主体完成 开工后 35日历天
主体封顶完成 开工后 98日历天
二次结构完成 开工后 145日历天
装饰工程完成 开工后 325日历天
竣工验收 开工后 332日历天
12、暂停施工
将通用条款中的“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
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
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
予顺延。”修改为“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可以暂停任何部位施工
而无须向承包人说明理由,此种停工如果是由于发包人或者监理工
程师的原因造成的,工期给予顺延,但发包人不承担损失。如果停
工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不顺延,承包人承担损失和费
用。”
13、工期延误
增加以下条款:
本款约定,发包人不承担计划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之间延
期开工的任何费用和损失,也不给予承包人顺延工期。
承包人应该在协议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因不可抗力或发包人
原因造成的工期顺延,承包人必须办理顺延确认手续。
承包单位必须承诺满足总工期及节点工期要求,否则按节点工
期奖罚措施执行。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将通用条款 修改为:
工程质量要求:按建设部颁布的现行验收规范执行。
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其评定标准及奖罚条款如下:
(1)按照有关验收规范和国家标准执行,工程质量为合格。如果承
包方承包的工程一次验收未达到合格标准,承包人负责按照要求修
复缺陷使之达到合格标准,在规定时间内经修整后达到合格标准
者,须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造价 1%的违约金;经过修复工程导致工
程逾期交付的,承包人承担工程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工程经过修
复后二次验收仍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受工程并要求承包
人退还全部工程付款,并承担发包人包括全部拆除损失、工期损失
等一切损失。
(2)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一切损
失。
(3)因发包人分包的分项工程达不到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及时向监
理公司和发包人提出,若仍未达到标准时,影响承包人承包工程质
量合格的,发包人不得对承包人实施质量处罚。
(4)承包人负责办理工程移交证书、质量监督报告,在通过正式验
收后 49 个日历天内办理完成,备案手续由发包人办理,承包人应给
予主动配合。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质量监督报告,逾期在 60 日内
(含 60 日)的,每逾期一日,承包人按照壹万元/日的标准向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60 日的,承包人除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外,
还应当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
(5)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图纸及相应设计文件的要求,工程材料
与设备应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按照设计图纸,主要材料按建设单
位指定品牌组织进货,“三证”俱全。建筑材料进场后,应按规定
分批号进行抽验,化验合格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可后方可使
用。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同专用条款 三
19、工程试车
试车费用的承担: /
五、安全施工
执行郑州市安全文明工地施工要求.
增加以下条款:
承包人要严格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安全施
工,无火灾的发生。如发生事故,承包人在保护现场的同时应及时
上报,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关。
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应按建筑工程现场施工安全有关规定执
行,安全防护措施到位。承包人自身职工或第三方人员在现场发生
伤亡事故,其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其它民事责任均由承包人负
责。
承包人须维护发包人的形象,按照批准《施工组织设计》
规定的施工现场平面图,布置功能分区和区内机械设备、材料与周
转材料、安全施工设施,做好施工现场标识、标牌,工作人员佩带
统一工作卡;派专人维持场内外卫生环境;建筑材料、构件、料具
按总平面布局堆放整齐,并做统一标识;按照河南省卫生厅关于
《建筑工地集体食堂卫生管理规定》,搞好食堂卫生及生活垃圾清
理工作;做好防雨、排水措施。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与固定总价合同(室外工程施
工范围内固定总价)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固定总价
内的多算、漏算的;政府政策性调整影响总价 %范围以内的;材
料涨跌 10%以内的;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总价(或材料总价)×比率×50%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总价(或材料总价)×比率×50%
(2)采用可调整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
例: / 。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
25、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按
节点工期要求提供实际进度报告,报告时间为各该计量时间结束后
七日内。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将通用条款 、修改为:
以合同内所有单位工程的总和为单位,按各节点完成、经监理
工程师及发包方确认后,10 日内完成付款,遇有节假日付款时间顺
延。
特殊约定:因特殊原因发包人逾期 20 日付款,承包人不得停止
施工。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形象进度 付款比例 备注
1 按照施工节点
支付已完工程量的
75% ( 扣 除 保 修
金)
2 验收合格,竣工交验后 合同价的 85%
3 竣工结算完毕、备案证完成 结算价的 95%
4 5%质保金的返还遵守以下规定
见《房屋建筑工程
质量保修协议书》
每次节点验收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与验工计价金额相同的完税
发票。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
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采购的钢筋、水泥、商砼、应经发包人同意(此部分材料或
设备只确认厂家不认定价格)并按照通用条款
执行,取消第 条。
八、工程变更
31确定变更价款
将通用条款中 、、、、修改为: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
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
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
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以河
南省 08 定额计价,主材(仅钢筋)调差以郑州市 2012 年第二季度
拦头价为准,经监理、甲方工程师确认降造系数后执行。
以上单项变更或签证增减在 2000 元内(含 2000 元),不再计
算(钢筋调差价款不在此范围内)。
承包人施工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图纸会
审纪要、设计变更等有效图纸文件施工。设计变更应经发包人及监
理工程师认可、设计单位签字方才有效。承包人在依变更调整施工
完成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增减工程量以工程签证单的形式报
送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在收到合格资料后十
四日内对变更事项及工程量进行核实、计算、确认,达成一致返回
承包人,变更造价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计算。如果承包人未在上
述规定时间内提交变更工作量报告,即被视为承包人放弃变更增加
的请求。属于变更减少的结算,承包人必须以工程签证单的形式报
送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否则以监理公司和发包人核减结算为准,
不再与承包人核对。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调整应及时进行,不随进度款支付,而
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结算。
任何变更均不构成解除合同的后果。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是由于
承包人的过错或违约责任造成的,则这种变更所引起的任何额外费
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的增加与减少),按以上合同变更条款
结算。本工程竣工结算时,只计算变更部分,不再对标底价及综合
计价报价进行重新核对。包括发包人分包项目一起,承包人已计取
了施工配合费应积极配合分包单位进行施工并满足管理上的要求,
分包人提供必要的资料,承包人负责签字、加章、整理、归档。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
32、竣工验收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于工程竣工验交前 20 天提供叁
套竣工图及一套完整的竣工资料(每栋楼留壹拾伍万元资料押金,
待竣工备案完成后退回)。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期拖延一天,承包人承担工程总造价 1‰的违约金。工期拖延期超
过 15 天以上(含 15 天),除履约保证金全部没收外,同时承包人
承担每天工程总造价
1‰的违约金。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将其分解到节
点及每月、每周,根据具体的考核措施进行奖罚,具体内容详见监
理工程师制定的周考核奖罚规定。同时,按照经监理公司及发包人
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以节点工期为考核依据,完不成节点任务,
每节点扣除履约保证金叁万元;节点工期拖延一个月以上(含一个
月),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
节点考核与监理公司的日常考核不冲突。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凡在工期、连续施工、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四项要求中,任
何一项要求没有达到约定,都将产生履约保证金被没收的法律后
果。
2、农忙季节(麦收、秋收、种麦)必须保证连续施工,如果民
工放假造成停工,每次承担相当于履约保证金 1/5的违约金。
3、当保证金不足时,发包人有权自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留补充
履约保证金或着采取其他手段追缴补充保证金。所谓履约保证金不
足时,是指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约或者违反
现场管理规定被累计扣除,保证金不能满足扣的要求。本合同约定
的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可以累加扣除,保证金累加扣除上不封
顶。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和临建生活设
施区域安全,防止其员工与其他单位、员工或其他人员之间发生违
法、违纪或暴力等妨碍治安或者犯罪的行为,并应承担该种行为的
一切后果及损失。
5、工程项目经理管理责任: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与施
工组织上报的一致,不得任意更换;开工后,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
地,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移交,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
上工程项目担任职务。若违反上述规定,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留
置全部施工机械、设备,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撤离,并赔偿由此造成
的一切损失,同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6、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违
约金,但不排除其他扣款方法。扣除违约金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
包人对完成本工程的义务和责任。
7、 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后移
交、验收后的备案和竣工资料整理移交工作的,除按照本协议书有
关章节要求承担责任外,前述事项只要发生一项行为,承包人将承
担合同总工程价款 5%的违约金。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结算发生的任
何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但是无论是否发生争议及争议
结果如何,承包人均应办理工程移交、工程验收,配合发包人进行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城建主管部门移交工程竣工资料。
36、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7、工程分包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
分包施工单位为: /
38、不可抗拒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拒力的约定: /
39、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委托承包人办
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执行通用条款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条
40、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作为
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见补充条款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41、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陆份(承包人贰份,发包人肆份)
42、补充条款
投标总价款包括发包人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甲供材料保管费
及甲方分包项目的施工配合费,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及补充说
明要求协调管理及配合,配合内容包括提供电源、水源、脚手架、
垂直运输、工序交叉施工配合等。
承包人应按照政府规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及时
足额支付劳务人员的报酬,要求直接支付给劳务人员。承包人必须
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包人定期或不定期对其支付情况进行
检查。由于承包人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承
担责任,与发包人无关。对发包人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扣罚承包人
全部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及时付给劳务人员报酬时,发包人于
10 日内通知承包人履约,逾期不履约的,发包方可按劳务人员提供
的劳务费清单全额扣除承包人相同工程款代为支付,而无需征得承
包人认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扣承包人全部履约保证
金。
承包人作为工程总承包方负责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的整
理,归档和抄送。不能按时按要求整理、归档抄送相关资料的,扣
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的二分之一同时扣除承包人的资料保证金。
投标书凡与招标文件不符的内容,均以招标文件和补充说
明为准。招标文件要求完成的内容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
内。
本合同为双方的执行合同,其他签署的本工程合同与本合
同不符的,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进行补充的补充协议、补充条
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投标总价款包括招标人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程项目直接费
费,措施费、间接费、其他费用、总包配合费、价调基金、承包人
应向政府交纳的一切税费、国家政策性调整等风险及郑州市建筑工
程质量监督站正常要求的检测项目(除郑州市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要求检测的室内环境检测、土壤氡浓度检测费、新材料检测费、破
坏性试验费、特殊材料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外,其他检测费均有承
包人承担)。
对于工程合同履行中双方彼此之间以及承包人与监理工程
师之间发生的公文传递、通知、会议纪要、现场签证、工程联系
单、变更通知等,双方必须基于诚实、信用、协助的原则给予签
收。发承包双方之间的任何文件应当通过监理工程师传递,如果发
生拒绝签收的情况,应当以监理工程师确认为准。
施工中水电取费方法: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设立施工专用水、电表,承包人施工、生活
水电费用标准按郑州市自来水站、电业局规定的价格结算,从承包
人工程款中扣除(水电费已包含在合同价中)。每月由发包人会同
承包人共同抄表后,承包人代表应当立即确认并在抄表记录上签
字,发包人和监理的水电费由所有承包人分摊,分摊办法发包人另
通知。水电费计费办法为:
(分表数额+总表损耗分摊数)×郑州市现行收费单价。
工程资料
(1)各项施工资料按要求与施工进度同步报送。
(2)工程竣工验收前一周,承包人报送全套竣工资料,发包人
收到竣工资料后一周内组织验收。
(3)工程交付后一月内,必须报送全部竣工结算资料,工程竣
工交付后 15天内,必须报送变更、签证资料目录并附竣工决算书。
(4)工程结算资料必须装订成册,按编号顺序分土建、安装两
部分报送。
(5)工程交付后一月内不能报送竣工结算资料,视为放弃;放
弃部分甲方只计算变更减少部分,不再计算变更增加部分。
安全文明施工
(1)承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
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
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承包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
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承包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工程交付前,承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的计划和要求从施工
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的材料、设备、生活设施;拆除设备基础、
硬化场地并清除建筑及生活垃圾和各种临建设施,保持工程现场的
清洁并且不能影响外网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人清理,
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费
用中扣除或依法向承包人索取。
工程移交
(1)当本工程已经事实上完工,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
师报送验收资料,提出交工验收申请。
(2)经质监部门及五大责任主体验收的工程,承包人应在正式验
收之日起 7 日内,向发包人移交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不交,
否则,承包人要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自合同开工之日起 7 个日历天(加上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同
意顺延的工期)为本合同工期,当该合同工期结束后二十八个日历
天内,承包人必须完成工程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后按照专用条款
约定向发包人移交工程。
(4)工程竣工以市质检站监督下的五大责任主体和材料供应商共
同验收通过为标志,并以此为工期截止时间。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需向发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
整,以现金形式缴纳,其含义为工期、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等的履
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工程工期、质量、安全文明等承诺全部兑现,
并经五大责任主体材料供应商验收通过并移交竣工工程结算完成
后,承包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待全部工程竣工备案完毕后 28 天内无息
退还。
工程材料
(1)承包人采购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图纸和国家标准要求,各种证
件和检验报告齐全,并提前十日提交样品,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验收后方可使用。必要的抽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无论发包人是否
抽检,如果因材料质量问题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2)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承包人必须在接
到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通知之日起二日内运出工地现场。逾期,
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处理,造成的损失和发包人清场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工程转包、分包和解除合同
(1)本工程不允许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违反本
条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比照本合
同质量、工期等相应处罚条款承担全部责任外,应当承担工程总价
款 10%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由于解除合同
给发包人带来的直接、间接经济、名誉损失。但本合同约定发包人
分包的除外。
(2)承包人如劳务分包,必须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有法定劳务资质
的单位,劳务合同或劳动力招聘应当向发包人以及监理工程师备
案。任何劳务分包单位无权单独与发包人办理结算,承包人应当对
其招聘人员和劳务分包单位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集体或个人非正
常的方式或渠道来威胁或给发包人造成某种伤害。如果出现劳务分
包单位滋事、起诉发包人及其他不利于发包人的情形,发生一次扣
除承包人全部履约保证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予以
赔偿。
(3)根据我国法律,如果认为承包人已陷入自动或强制性破产、
企业清理或解散(为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动清理除外),或者企
业改制、或资不抵债,或承包人已经违反关于合同转让的规定,则
发包人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本工程,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剩下的承
包,但不会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
合同赋予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
成该工程,或者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发包人或上述其他承
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他们认为合适数量的承包人装备,
临时工程和材料。
(4)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工程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
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工程进度管理曲线
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工程师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
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
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措
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5)鉴于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任何进度过慢或者不合规范的赶工
措施必将产生质量问题,因此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加
快工程进度,改进施工措施。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
的 7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
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保证按交工日期交工
时,监理工
程师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
面警告通知 7 天后,发包人可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
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给其他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
一切费用,此费用以监理工程师签认数量为准,不与承包人核对。
其他规定
(1)承包人严格履行投标书、施工组织中及有关承诺。
(2)该工程的垃圾由承包人清运出小区以外,费用由承包人自
理,若承包人怠于清运施工垃圾,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清理
运,数量以监理工程签认为准,单价 36 元/m3,费用从承包人结算
款中扣除。
(3)砌体材料的使用,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地方有关法规进
行,必须通过郑州市墙改办验收;如未通过验收而使用的材料一经
查出双倍扣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在砌体工程完成、市墙改办验
收合格后 30 日内,承包人应提供砌体发票;逾期不提供,发包人有
权在工程款中暂时扣除墙改基金;竣工决算完成前,如承包人仍不
能提供砌体发票,发包人有权从最终决算款中全部扣除墙改基金。
(4)钢筋及钢材价格结算时进行调差。按照施工同期《郑州市建
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平均价与《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
格信息》(2013 年 3 季度)价格计算差值,差值在±10%以内(含 10%)
时不予调整,超出±10%的部分发承包双方各承担 50%。
(5)附件 1、2、3均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主材一览表(一)
单位工程
名称
建 设
规模
建 筑 面 积
( 平 方
米)
结构 层
数
跨 度
( 米
)
设备安装
内容
工 程 造 价
(万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1号楼 6部 剪力墙 18 电梯 210
2号楼 4部 剪力墙 18 电梯 140
3号楼 6部 剪力墙 18 电梯 210
5号楼 2部 剪力墙 18 电梯 70
6号楼 2部 剪力墙 18 电梯 70
7号楼 2部 剪力墙 18 电梯 70
8号楼 2部 剪力墙 18 电梯 70
9号楼 4部 剪力墙 18 电梯 140
10号楼 4部 剪力墙 18 电梯 140
11号楼 2部 剪力墙 18 电梯 70
12号楼 4部 剪力墙 17 电梯 140
13号楼 8台 剪力墙 7 低压配
电柜
15号楼 12台 剪力墙 7 低压配
电柜
16号楼 8台 剪力墙 7 低压配
电柜
17号楼 16台 剪力墙 7 低压配
电柜
18号楼 8台 剪力墙 7 低压配
电柜
19号楼 2台 框架 7 低压配
电柜
幼儿园 2台 框架 3 低压配
电柜
地下车库 5台 -1 低压配
电柜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主材一览表(二)
单位工程
名称
建 设
规模
建 筑 面 积
( 平 方
米)
结构 层
数
跨 度
( 米
)
设备安装
内容
工 程 造 价
(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1号楼 18台 剪力墙 18 低压配
电柜
2号楼 12台 剪力墙 18 低压配
电柜
3号楼 18台 剪力墙 18 低压配
电柜
5号楼 6台 剪力墙 18 低压配
电柜
6号楼 6台 剪力墙 18 低压配
电柜
7号楼 6台 剪力墙 18 低压配
电柜
8号楼 6台 剪力墙 18 低压配
电柜
9号楼 12 剪力墙 18 低压配
电柜
10号楼 12 剪力墙 18 低压配
电柜
11号楼 6 剪力墙 18 低压配
电柜
12号楼 12 剪力墙 17 低压配
电柜
小区内 5座 低压配
电室
60
供水加压 1座 加压供水
设备
170
消防加压
设备
1套 125
联动控制
设备
1 系
统
78
应急电源
设备
1套 135
应急抽水
设备
1 系
统
87
监控安防
设备
1 系
统
160
附件 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发包方(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方、承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结合承发包工程的实际情况,
经过协商,签订对 东岸曦城项目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协议书:
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本协议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在本协议中的约定,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承包人质量保修的范围包括全部承包人施工工程:其中主要包括地基基
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
防渗漏,人防工程的防水、防渗,电气管线和设备,给排水工程,门窗工程
等。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双方约定本工程的质量
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
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工程为伍
年;
建筑初装饰与装修工程 贰 年;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设备为该设备设计
使用的合理使用寿命期间;
门窗安装工程为 贰 年;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工程为 贰 年;
采暖工程与供冷工程为 贰 个采暖、供冷期;
其他工程土建、装饰和安装工程的保修期间为 贰 年。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开始与结束
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如
果房屋建筑工程是按照单项验收交付的,按照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房屋
建筑工程竣工后未在三十天内办理移交手续的,如果被证明工程未移交的责任
是由于发包方的原因导致的,承包方的保修期仍按照竣工之日计算;如果工程
未移交的责任是由于承包方的责任产生的,保修期自实际移交工程时开始结
算。
不同的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适用于本工程的不同分项或者分部工程保修
范围,只有最后一个保修范围结束时,承包方的保修责任期才最终结束,在此
之前,本保修协议对双方仍然有效。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承包方质量保修期的保修责任:
保修通知的发出:保修通知按照以下地址发出:承包方在本协议中提供
如下约定地址,供发包方发出维修通知使用:
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建设路
邮政编码:
电话及传真:0371-6
上述地址,承包人声明,发包人能够以挂号信函、特快专递、电话或者传
真等方式可以有效通知。承包人声明,在变更上述通知地址时必须保证事先通
知发包人,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
承包人的维修义务: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在本协议中指定物业
管理公司的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派人维修。双方商定一般工程维
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叁 日内到达现场维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
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譬如上、下水漏水、暖气漏水或着漏气、动力线路故障
等)的紧急情况下维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维修通知后,立即到达现场开展抢
修。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到达现场开展维修,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维修,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为不使维修责任扩大,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先行采取
必要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承包人承担。
结构安全质量责任: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双方应当按照《房
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
安全防范和紧急防护措施;由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提出维修
方案,承包人实施维修。
维修工程的验收:维修事项完成后,承包方会同物业管理公司、房屋所
有人或者使用人对工程进行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四、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维修费用和赔偿责任:
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维修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有证据证明质量事
故是由于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承包方不承担责任。
在质量保修期发生维修责任,属于承包人维修的,维修费用承包人承
担;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维修,属于发包
人另行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维修费用从保修金中支付。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
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的
时间,参加与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协商赔偿事宜,并根据协商结
果承担赔偿责任。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发包人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保修办法》向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第三人赔偿后,向承包人追偿。承包人有
异议有权提出诉讼。
承包方应当承担的本协议第 条质量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人
身损害赔偿。发包方承担维修或者赔偿责任后,有权自承包方留存的质量维修
保证金中扣除。保修金不足以承担时,承包人另行承担。
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保证金以及保证金返还:
质量维修保证金:双方商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采取发包方留置
保修(证)金担保,承包方按照本协议承担了保修义务,保修期结束后,双方
根据本协议办理完结算后,剩余保修(证)金在 14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本工程的维修保证金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的 5%。承包
方在办理工程最终支付时从工程价款中留置。
关于工程质量保修及质保金的退还,规定如下:
1.施工单位应与发包人签署《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工程质量
保修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金的退还按照
国家规定执行。
.3.关于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
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双方约定事项
本协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并签订生效。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
付后,开始执行。
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发包方即将本协议书约定的质量保修通知、监督
权利义务委托给郑州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物业管理公司)执行,承
包方表示无异议。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的退还,由发包人、物业公司与承包方具体办
理结算。保修期结束后,物业公司出具结算报告后,由发包人办理最后结算支
付或者追缴工作。
本协议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后终止。
本协议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保修协议书一式陆份(承包人贰份,发包人肆份)具有相同的合同
效力。
发包人: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章)法定代表人:(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