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定义
在合同条件(“本合同”),包括专用条件和通用条件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除下文另有要求外,人员或当事各方等词语包括公司和其他合法实体。
合同
“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出的其他文件(如果有)。
“合同协议书”系指根据第款(合同协议书)所述的合同协议书。
“中标函”系指雇主签署的正式接受投标函的信件,包括其所附的含有双方间签署的协议的任何备忘。如无此类中标函,则“中标函”一词系指合同协议书,发出或收到中标函的日期系指签署合同协议书的日期。
“投标函”系指由承包商填写的名为投标函的文件,包括其签署的向雇主的工程报价。
“规范”系指包含在合同中名为规范的文件,以及按照合同对规范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此类文件规定对工程的要求。
“图纸”系指包含中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雇主(或其他代表)按照合同发出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
“资料表”系指合同中名为资料表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此类文件可包括工程量表、数据、表册、费率和(或)价格表。
“投标书”系指投标函和合同中包括的由承包商随投标函一起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
“投标书附录”系指填写的名为投标书附录的文件,附在投标函后作为其一部分。
“工程量表”和“计日工作计划表”系指在资料表中具有这一名称的文件(如果有)。
各方和人员
“当事方(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指雇主或承包商。
“雇主”系指在投标书附录中称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商”系指在雇主接受的投标函中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工程师”系指由雇主任命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名,为实施合同担任工程师的人员,或有时根据第款(工程师的替换)的规定,由雇主任命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
“承包商代表”系指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根据第款(承包商代表)的规定,由承包商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雇主人员”系指工程师、第款(由工程师付托)的规定中提到的助手,以及工程师和雇主的所有其他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由雇主或工程师通知承包商作为雇主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承包商人员”系指承包商代表和承包商在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商和每个分包商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
“分包商”系指为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中指名为分包商,或其后被任命为分包商的任何人员;以及这些人员各自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DAB(争端裁决委员会)”系指合同中如此指名的一名或三名人员,或根据第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或第款(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取得一致)的规定任命的其他人员。
“菲迪克”(FIDIC)系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日期、试验、期限和竣工
“基准日期”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
“开工日期”系指根据第款(工程的开工)的规定,通知的日期。
“竣工时间”系指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根据第款(竣工时间)规定的要求竣工的全部时间(连同根据第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
“竣工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双方商定的,或按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
在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的要求进行的试验。
“接收证书”系指根据第10条(雇主的接收)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的试验。
“竣工后试验”系指在合同规定的,在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后,根据专用条件的规定进行的试验(如果有)。
“缺陷通知期限”系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自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根据第款(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的规定证明的竣工日期算起,至根据第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的规定,通知工程或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存在缺陷的期限(连同根据第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
“履约证书”系指根据第款履约证书的规定颁布发的证书。
“日(天)”系指一个日历日,“年”系指365天。
款项和付款
“中标合同金额”系指在中标函中所认可的工程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费用。
“合同价格”系指第款(合同价格)规定中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
“成本(费用)”系指承包商在现场内外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最终付款证书”系指根据第款(最终付款证书的颁发)的规定颁发的付款证书
“最终报表”系指第款(最终付款证书的申请)中规定的报表。
“外币”系指可用于支付合同价格中部分(或全部)款项的当地货币以外的某种货币。
“期中付款证书”系指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颁发的最终付款证书以外的付款证书。
“当地货币”系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付款证书”系指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颁发的付款证书。
“暂列金额”系指合同中规定作为暂列金额的一笔款项(如果有),根据第款(暂列金额)的规定,用于工程某一部分的实施,或用于提供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
“保留金”系指雇主根据第款(期中付款证书的申请)的规定扣留的累计保留金,根据第款(保留金的支付)的规定进行支付。
“报表”系指承包商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提交的作为付款证书申请组成部分的报表。
工程和货物
“承包商设备”系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需要的所的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但承包商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雇主设备(如果有)、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生产设备、材料和任何其他物品。
“货物”系指承包高设备、材料、生产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任何一种。
“材料”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生产设备除外),包括根据合同要由承包商供应的只供材料(如果有)。
“永久工程”系指按照合同规定要由承包商实施的永久性工程。
“生产设备”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仪器、机械和车辆。
“分项工程”系指在投标书附录中确定为分项工程(如果有)的工程组成部分。
“临时工程”系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承包商设备除外)临时性工程。
“工程”系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其他定义
“承包商文件”系指由承包商根据合同提交的所有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图纸、手册、模型和其他技术性文件(如果有)。
“工程所在国”系指实施永久工程的现场(或其大部分)所在的国家。
“雇主设备”系指规范中列明由雇主提供的,供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使用的仪器、机械和车辆(如果有);但不包括雇主尚未接收的工程设备。
“不可抗力”见第19条(不可抗力)的定义。
“法律”系指所有国家(或州)的法律、条例、法令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局制定的规则和细则等。
“履约担保”系指根据第款(履约担保)规定的担何(或各项担保,如果有)。
“现场”系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生产设备与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不可预见”系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
“变更”系指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解释
在合同中,除上下文中另有需要外:
表示某一性别的词,包括所有性别;
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包括“同意(商定)”、“达成(取得)一致”、或“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书面记载;
“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了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
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条件的解释中不应考虑。
通信交流
本条件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确定、通知和请求,这些通信信息都应:
(a ) 采用书在形式,由人面交(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用
投标书附录中提出的、任何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
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但:
(i) 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
(ii) 如接收人在请求批准书、同意函时没有另外说明,可按请求书发出的地址发送。
批准书、证明、同意函和确定不得无故被扣压或拖延。给一方发证书时,发证人应将一份复印件发送给另一方。当另一方或工程师给一方发通知时,亦应根据情况把复印件发给工程师或另一方。
法律和语言
本合同应受投标书附录中所述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
当本合同任何部分的文本采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时,应以投标书附录指定的主导语言文本为准。
通信交流应使用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语言。如未指定,应使用合同(或其大部分)编写用的语言。
文件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要认为是互作说明的。为了解释的目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 ) 合同协议书(如果有);
(b) 中标函
(c) 投标函
(d) 专用条件
(e) 本通用条件
(f) 规范
(g) 图纸
资料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如文件中发现有歧义或不一致,工程师应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
合同协议书
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签定合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应以专用条件所附格式为基础。为签定合同协议书,依法征收的印花税和类似费用(如果有),应由雇主承担。
权益转让
任一方都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担任一方:
(a ) 在另一方完全自主决定的情况下,事先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转让;
可以作为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款人的担保,转让其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规范和图纸应由雇主保存和照管。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应给承包商一式两份合同文本和后续图纸,承包商可以自费复制或要求提供更多份数。
除非并直到被雇主接收为止,每份承包商文件都应由承包商保存和管理。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供一式六套承包商文件。
承包商应在现场保存一份合同、规范中指名的出版物、承包商文件(如果有)、图纸、变更,以及根据合同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书。雇主人员有权在所有合理的时间使用所有这些文件。
如果一方发现这实施工程准备的文件中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该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延误的图纸或指示
如果任何必需的图纸或指示未能在合理的特定时间内发至承包商,以致工程可能拖延或中断时,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通知应包括必需的图纸或指示的细节,为何和何时前必须发出的详细理由,以及如果晚发出可能遭受的延误或中断的性质和程度的详情。
如果由于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并在承包商附有细节的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发出图纸或指示,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再次通知工程师,并根据第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
(a) 根据第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经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 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再次通知后,应按照第款(确定)的规定,就这些事项作出商定或确定。
但是,如果工程师未能发出是由于承包商的错误拖延,包括承包商文件中错误或提交拖延造成的,承包商无权要求此类工期延长、费用或利润的增加。
雇主使用承包商文件
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商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商所有。
承包商(通过签署本合同)应被认为已给予雇主无限期的、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版税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商文件的许可,包括对它们作出的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的许可。这项许可将:
适用于工程相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寿命期(取较长的);
允许具有工程相关部分正当占有权的任何人,为了完成、运行、维护、更改、调整、修复和拆除工程的目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商文件;
在承包商文件是以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它们在现场和合同中设想的其他场所的任何计算机上使用,包括对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计算机进行替换。
未经承包商同意,雇主(或以其名义)不得在本款允许以外,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商文件和其他设计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
由雇主(或以其名义)编制的规范、图纸和其他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雇主所有。承包商因本合同的目的,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文件。除合同需要外,未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复制、使用这些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保密事项
对工程师为了证实承包商遵守合同的情况,合理需要的所有秘密的其他信息,承包商应当透露。
遵守法律
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适用法律。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雇主应已(或将)为永久工程取得规划、区域划定或类似的许可,以及规范中所述的雇主已(或将)取得的任何其他许可;雇主应保障和保持承包商免受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伤害;
承包商应发出所有通知,缴纳各项税费,按照法律关于工程设计、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等方面的要求,办理并领取所需要全部许可、执照或批准;承包商应保障和保持雇主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伤害。
共同和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照适用法律)组成的联营 体、联合体或其他未立案的组合:
这些当事人应被认为在履行合同上对雇主负有共同的各自的责任;
这些当事人应将有权约束承包商及其每个当事人的负责人通知雇主;
未经雇主事先赞同,承包商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
2 雇主
现场进入权
雇主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或几个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占用现场各部分的权利。此项进入的占用权可不为承包商独享。如果根据合同,要求雇主(向承包商)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雇主应按规范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但是,雇主在收到履约担保前,可保留上述任何进入或占用权,暂不给予。
如果在投标书附录中没有规定上述时间,雇主应在承包商按第款(进度计划)的规定进行施工所需要的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的权利。
如果雇主未能及时给予承包商上述进入和占用的权利,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根据第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
根据第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对竣工已经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在收到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款(确定)的规定,就上述事此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但是,如果出现雇主的违约是由于承包商的任何错误或延误,包括在任何承包商文件中错误或提交延误造成的情况,承包商应无权得到上述延长期、费用或利润。
许可、执照或批准
雇主应(按其所能)根据承包商的请求,应对其提供以下合理的协助:
取得与合同有关,但不易得到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文本;
协助承包商申办工程所在国法律要求的以下许可、执照或批准;
根据第款(遵守法律)的规定,承包商需要得到的;
为运送货物,包括结关需要的;
当承包商设备运离现场出口时需要的。
雇主人员
雇主应负责保证在现场的雇主人员和其他承包商做到:
根据第款(合作)规定,与承包商的各项努力进行合作;
采取与根据第款(安全程序)(a)、(b)和(c)项及第款(环境保护)要求承包商采取类似行动。
雇主的资金安排
雇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要求28天内,提出其已做并将维持的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说明雇主能够按照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当时估算)。如果雇主想要对其资金安排作任何重要改变,应将其改变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商。
雇主的索赔
如果雇主认为,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合同有关的另外事项,他有权得到任何付款,和(或)对缺陷通知期限的任何延长,雇主或工程师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细节。但对承包商根据第款(电、水和燃气)或第款(雇主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规定的到期应付款,或对承包商要求的其他服务的应付款,不需发出通知。
通知应在雇主了解引起索赔的事项或情况后尽快发出。关于缺陷通知期限任何延长的通知,应在该期限到期前发出。
通知的细节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雇主认为根据合同他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的(或)延长期的事实根据。然后,工程师应按照第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i)雇主有权得到承包商支付的金额(如果有),和(或)(ii)按照第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的规定,得到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期(如果有)。
这一金额可在合同价格和付款证书中列为扣减额。雇主应仅有权按照本款,从付款证书确认的金额中冲销或扣除,或另外对承包商提出索赔。
3 工程师
工程师的任务和权力
雇主应任命工程师,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指派给他的任务。工程师的职员应包括具有适当资质的工程师和能承担这些任务的其他专业人员。
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
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工程师的权力。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规定权力前须取得雇主批准,这些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写明。除得到承包商同意外,雇主承诺不对工程师的权力作进一步的限制。
但是,每当工程师行使需由雇主批准的规定权力时,则(为了合同的目的)应视为雇主已予批准。
除本条件中另有说明外:
每当工程师履行或行使合同规定或隐含的任务或权力时,应视为代表雇主执行;
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或职责;
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职责,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有职责。
由工程师付托
工程师有时可以向其助手指派任务和付托权力,也可以撤销这种指派或付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和(或)被任命为检验和(或)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或)材料的独立检查员。以上指派、付托或撤销应用书面形式,在双方收到抄件后才生效。但是,除非另经双方同意,工程师不应将按照第款(确定)的规定确定任何事项的权力付托他人。
助手应是具有适当资质的人员,能履行这些任务,行使此项权力,能流利地使用第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
已被指派任务或付托权力的每个助手,应只被授权在付托规定的范围内对承包商发出指示。由助手按照付托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应具有工程师做出的行动同样效力。但是:
未对任何工作、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应构成批准,因而不应影响工程师拒收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
如承包商对助手的确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事项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及时对该确定或指示进行确认、取消或改变。
工程师的指示
工程师可(在任何时候)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发出指示和实施工程和修补缺陷可能需要的附加或修正图纸。承包商仅应接受工程师或根据本条受托适当权力的助手的指示。如指示构成一项变更,应按照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承包商应遵循工程师或付托助手对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发出的指示。只要实际可行,他们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如工程师或付托助手:
(a ) 给出口头指示;
(b) 在给出指示后两个工作日内收到承包商(或其代表)发出的对指示的书面确认,以及;
(c) 在收到书面确认后两个工作日内,未通过发出书面拒绝和(或)指示进行答复,
这时该确认成为工程师或付托助手(视情况而定)的书面指示。
工程师的替换
如果雇主拟替换工程师,雇主应在拟替换日期42天前通知承包商,告知拟替换工程师的名称、地址和有关经验。如果承包商通知雇主,对某人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并附有详细依据,雇主就不应用该人替换工程师。
确定
每当本条件规定工程师应按照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与每一方协商,尽量达成协议。如不达成协议,工程师应对所有有关情况给予应有考虑后,按照合同作出公正的确定。
工程师应将每项商定意见或确定向双方发出通知,并附详细依据。除非并直到根据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的规定作出修改,各方均应履行每项商定或确定事项。
4 承包商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及工程师的指示,设计(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承包商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承包商文件,以及此项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承包商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对(i)对所有承包商文件、临时工程、及按照合同要求的每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设计承担责任,(ii)不应对其他永久工程或规范负责。
当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事先未通知工程师,对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做重要改变。
如果合同规定承包商设计永久工程的某一部分,则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工程师提交有关该部分的承包商文件;
(b) 这些承包商文件应按照规范和图纸,并用第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编写,应包括工程师要求的对图纸的附加资料,以便协调每方的设计;
(c) 工程竣工时,承包商应对该部分负责,做到该部分符合合同规定应达到的目标;
(d) 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商应按照规范要求向工程师提交竣工文件及操作和维护手册,它们应足够详细,使雇主能操作、维护、拆卸、再组装、调整和修复该部分工程。除非这些文件和手册已提交给工程师,该部分不应被认为已按第款(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履约担保
承包商应对严格履约(自费)取得履约担保,保证金额和币种应符合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如投标书附录中没有提出保证金额,本款应不适用。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向雇主提交履约担保,并向工程师送一份副本。履约担保应由雇主批准的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域)内的实体提供,并采用专用条件所附格式,或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
承包商应确定履约担保直到承包商完成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修补完任何缺陷前持续有效和可执行。如果在履约担保的条款中规定了其期满日期,而承包商在该期满日期前28天尚无权拿到履约证书,承包商应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延长至工程竣工和修补完任何缺陷时为止。
除出现以下情况雇主根据合同规定有权获得的金额外,雇主不应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
承包商未能按上段所述的要求延长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这时雇主可以索赔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
承包商未在商定或确定后42天内,将承包商同意的,或按照第款(雇主的索赔)或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的规定确定的承包商应付金额付给雇主;
承包商未能在收到雇主要求纠正违约的通知后42天内进行纠正,或,
根据第款(由雇主终止)的规定,雇主有权终止合同的情况,不管是否已发出终止通知。
雇主应保障和保持使承包商免受因雇主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的超出雇主有权索赔范围的索赔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伤害。
雇主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
承包商代表
承包商应任命承包商代表,并授予他代表承包商根据合同采取行动所需的全部权力。
除非合同中写明了承包商代表的姓名,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将其拟任命为承包商代表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工程师,以取得同意。如果未获同意,或随后撤销了同意,或任命的人不能担保承包商代表,承包商应同样地提交另外适合人选的姓名、详细资料,以取得该项任命。
未经工程师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承包商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员。
承包商代表应将其全部时间用于指导承包商履行合同。如果承包商代表在工程施工期间要暂时离开现场,应事先征得工程师同意,任命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通知工程师。
承包商代表应代表承包商受理根据第款(工程师的指示)规定的指示。
承包商代表向任何胜任的人员委托任何职权、任务和权力,并可随时撤销委托。任何委托或撤销应在工程师收到承包商代表签发的,指明人员姓名,并说明委托或撤销的职权、任务和权力的事先通知后生效。
承包商代表和所有这些人员能流利地使用第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
分包商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违约一样地负责。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承包商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或向合同中已指明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无 需取得同意;
对其他建议的分包商应取得工程师的事先同意;
承包商应至少在28天前将各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和该工作在现场的拟定开工日期通知工程师;
每个分包合同应包括,雇主有权要求根据第款(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如果有或适用时)的规定,或根据第款(由雇主终止)的规定终止时,将分包合同转让给雇主的规定。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如果分包商的义务延伸到有关缺陷通知期限的期满日期以后,工程师在该日期前,指示承包商将此类义务的权益,转让给雇主时,承包应照办。除非在转让中另有规定,在转让生效后,承包商对分包商实施的工作,不应再对雇主负责。
合作
承包商应依据合同的规定、或工程师的指示,为可能被雇用在现场或其附近从事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下列人员进行工作提供适当的条件:
雇主人员;
雇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
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的人员。
如果任何此类指示导致承包商加费用,达到不可预见的程度时,该指示应构成一项变更。为这些人员和其他承包商的服务,可包括使用承包商设备、以及由承包商负责的临时工程或进入的安排。
如果根据合同,要求雇主按照承包商文件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承包商应按照规范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工程师提交此类文件。
放线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或工程师通知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放线。承包商应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
雇主应对规定的或通知的这几项基准的任何错误负责,但承包商应在使用前,作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
如果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而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发现此类错误,并避免此延误和(或)增加费用,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根据第款(承包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
根据第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经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款(确定)的规定,商定或确定:(i)错误是否不能合同发现,如果(不能)合理发现的程度,(ii)与此程度相关的上述(a)和(b)所述事项。
安全程序
承包商应:
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
照料有权在现场的所有人员安全,
尽合理的努力保持现场和工程清除不需要的障碍物,以避免对这些人员造成危险,
在工程竣工和按照第10条(雇主的接收)的规定移交前,提供围栏、照明、保卫和看守,
因实施工程为公众和邻近土地的所有人、占用人使用和提供保护,提供可能需要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路、防护物和围栏)。
质量保证
承包商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以证实符合合同要求。该体系应符合合同的详细规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
承包商应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工程师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细节,供其参考。当任何技术性文件发给工程师时,文件本身应有经承包商本人事先批准的明显证据。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任务、义务或职责。
现场数据
雇主应在基准日期前,将其取得的现场地下、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有关数据,提交给承包商。同样地,雇主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提交给承包商。承包商应负责解释所有此类资料。
在实际可行(考虑到费用和时间)的范围内,承包商应被认为已经取得可能对投标书或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偶发事件和其他情况的所有必要资料。同样地,承包商应被认为在提交投标书前,已经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和其他得到的资料,并对所有相关事项已感到满足要求,包括(不限于):
现场的状况和性质,包括地下条件,
水文和气候条件,
为实施、完成工程的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货物的范围和性质,
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程序和劳务惯例,
承包商对进入、食宿、设施、人员、电力、运输、水和其他服务的要增、求。
中标合同金额的充分性
承包商应被认为:
已确信中标合同金额的正确性和充分性,
已将中标合同金额发建立在关于第款(现场数据)中提到的所有有关事项的数据、解释、必要的资料、视察、检查和满意的基础上。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中标合同金额应包括根据合同承包商所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列金额应承担的义务,如果有),以及以正确地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的全部有关事项。
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本款中的“物质条件”系指承包商在现场施工时遇到的,自然物质条件和人为的及其他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为包括气候条件。
如果承包商遇到他认为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应尽快通知工程师。
此通知应说明物质条件以便工程师进行检验,并应提出为何承包商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承包商应采取适应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应遵循工程师可能给出的任何指示。如某项指示构成变更时,应按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如要承包商遇到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并发出此项通知,因这些条件达到遭受延误和(或)增加费用的程度,承包商应有权根据第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
根据第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经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任何此类费用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类通知并对该物质条件进行检验和(或)研究后,应按照确定的规定,进行商定或确定:
(i) 此类物质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如是时)此类物质条件不可预见的程度;
(ii) 与此程度有关的上述(a)和(b)项所述的事项。
但是,根据上述(ii)中最终商定或确定给予增加费用前,工程师还可以审查,工程类似部分(如果有)其他物质条件是否比承包商提交投标书时能合理预见的更为有利。如果达到遇见这些更为有利条件的程度,工程师可按照第款(确定)的规定,商定或确定因这些条件引起的费用扣减额,并(作为减少额)计入合同价格和付款证书。但对工程类似部分遇到的所有物质条件根据(b)项做出的所有调整和所有这些扣减额的净作用,不应造成合同价格净减少的结果。
工程师可以考虑承包商提交投标书时可能提供的预见的物质条件的任何证据,但不应受任何此类证据的约束。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承包商应为自己所需要的专用和(或)临时道路通行权包括进场道路的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为工程目的可能需要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避免干扰
承包商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
(a) 公众的方便,或
所有道路和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或是雇主或其他人所有的。
承包商应保障和保持使雇主免受因任何此类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造成的任何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伤害。
进场通路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对现场的进入通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感到满意。承包商应尽合理的努力,防止任何道路或桥梁因承包商的通行或承包商人员受到损坏。这些努力应包括正确使用适宜的车辆和通路。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处:
承包商应(就双方而言)负责因他使用进场通路所需要的任何维护;
承包商应提供进场通路的所有必需的标志或方向指示,还应为他用这些通路、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必要的有关当局的许可;
雇主不对由于任何进场通路的使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负责;
雇主不保证进场通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
因进场通路对承包商的使用要求不适宜、不能用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
货物运输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承包商应在不少于21天前,将任何生产设备或每项其他主要货物将运到现场的日期通知工程师;
承包商应负责工程需要的所有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货、运输、接卸货、存储和保护;
承包商应保障并保持雇主免受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费、损失 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伤害,并应协商和支付由于货物运输引起的的所有索赔。
承包商设备
承包商应负责所有承包商设备。承包商设备运到现场后,应视为准备为工程施工专用。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商不得从现场运走任何主要承包商设备。但运货物或承包商人员离开现场的车辆,无需经过同意。
环境保护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和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害。承包商应确保因其活动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及污染等,不超过规范规定的数值,也不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数值。
电、水和燃气
除下述情况外,承包商应负责供应其所需的所有电、水和其他服务。
承包商应有权因工程的需要使用现场可供的电、水、燃气和其他服务,其详细规定的价格见规范。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和费用,提供他使用这些服务及计量所需要的任何仪器。
这些服务的耗用数量和应付金额(按其价格),应由工程师根据第款(雇主的索赔)和第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此金额。
雇主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
雇主应准备雇主设备(如果有),供承包商按照规范中规定的细节、安排和价格,在工程实施中使用。除非规范中另有说明:
除下列(b)项所列情况外,雇主应对雇主设备负责,
当任何承包商人员操作、驾驶、指挥、或占用或控制某项雇主设备时,承包商应对该项设备负责。
使用雇主设备的适当数量和应付金额(按规定价格)应由工程师按第款(雇主的索赔)和第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此金额。
雇主应按照规范中规定的细节,免费提供“免费供应的材料”(如果有)。雇主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供应这些材料。随后,承包商应对其进行目视检查,并将这些材料的短少、缺陷或缺项迅速通知工程师。除非双方另有协议,雇主应立即改正通知指出的短少、缺陷或缺项。
目视检查后,这些免费供应的材料应由承包商照管、监护和控制。承包商的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不应解除雇主对目视检查难发现的任何缺少、缺陷或缺项所负的责任。
进度报告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编制月进度报告,一式六份提交给工程师。第一次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自开工日期起至当月的月底止。以后应每月报告一次,在每次报告期最后一天后7日内报出。
报告应持续到承包商完成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时所有未完扫尾工作为止。
每份报告应包括:
设计的每个阶段(如果有)、承包文件、采购、制造、货物送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详细说明;包括各指定的分包商(按照第5条指定分包商中的规定)所承担工作的这些阶段,
反映制造情况和现场进展等状况的照片;
关于每项主要生产设备和材料的生产、制造商的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下列事项的实际或预计日期;
(i) 开始制造,
(ii) 承包商检验,
(iii) 试验
(iv) 发货和运抵现场
第款(承包商人员和设备的记录)中所述的细节;
材料的质量保证文件、试验结果及合格证的副本;
根据第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发出的通知和根据第(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发出的通知的清单;
安全统计,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事件和作业的详细情况;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合同竣工的任何事件或情况的详情,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现场保安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承包商应负责阻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
授权人员应仅限于承包商人员和雇主人员,以及由雇主或工程师通知承包商作为雇主在现场的其他承包商的授权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承包商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承包商可得到的并经工程师同意作为工作场地的任何附加区域内。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的措施,以保持承包商设备和承包商人员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内,避免他们进入邻近地区。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并应妥善存放和处置承包商设备或多余的材料。承包商应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在颁发一项接收证书后,承包商应从现场和工程中接收证书所指的部分,清除并运走所有承包商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承包商应使该部分现场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的状况。但在缺陷通知期限内,承包商可在现场保留其按照合同完成规定义务所需要的各种货物。
化石
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物品,应置于雇主的照管和权限下。承包商应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防止承包商人员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发现物。
一旦发现任何上述物品,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就处理上述物品发出指示。如承包商因执行这些指示遭受延误和(或)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再次发出通知,根据第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
根据第款(施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经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任何此类费用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上述再次通知,应按照第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该事项。
5 指定的分包商
“指定的分包商意义”的定义
合同中“指定的分包商”系指以下分包商:
合同中提出的指定的分包商,或
工程师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指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
反对指定
对于承包商尽快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有依据的、合理异议的指定的分包商,承包商不应有任何雇用的义务。(其中)任何以下事项引起的反对,应被认为是合理的,除非雇主同意保障承包商免受这些事项影响:
有理由相信,该分包商没有足够的能力、资源或财力;
分包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指定的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不承担指定的分包商及其代理人和雇员疏忽或误用货物的责任;或者
分包合同有没有明确规定,对分包的工作(包括设计,如果有),指定的分包商应:
为承包商承担此项义务和责任,能使承包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以及
(ii) 保障承包商免除对合同规定或与其有关的、并由分包商不能完成这些义务或履行这些责任物影响产生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对指定的分包商付款
承包商应按工程师按照分包合同证明的应付金额支付指定的分包商。除了第款(付款证据)中提出的情况外,这些金额加上其他费用,应按照第款(暂列金额)的规定,计入合同价格。
付款证据
工程师在发出包含应付指定的分包商金额的付款证书前,可要求承包商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指定的分包商已收到按照此前付款证书应付的、减去合理的保留或其他扣除后的所有金额。除非承包商:
向工程师提交此项合理证据,或
(i)提出使工程师满意的,承包商合理有权暂扣或拒付这些金额的书面说明,
(ii)向工程师提交已将上述承包商权利通知了指定的分包商的合理证据,
这时,雇主可(自行决定)直接向指定的分包商支付以前已证明应付的(减去合理的扣减额),而承包商又没有提交以上 (a)或(b)项所述证据的部分或全部金额。随后承包商应将雇主直接付给指定的分包商的金额付还雇主。
6 员工
员工的雇用
除规范中另有说明外,承包商应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所有的员工,并负责他们的报酬、住宿、膳食和交通。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承包商所付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从事工作的地区工商行业现行的标准和条件。如果没有现成的标准和条件可以引用,承包商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当地与承包商类似的工商行业雇主所付的一般工资标准和遵守的劳动条件。
为雇主服务的人员
承包商不应从雇主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员工。
劳动法
承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承包商人员的相关劳动法,包括有关他们的雇用、健康、安全、福利、入境和出境等法律,并应允许他们享有所有合法权利。
承包商应要求其雇员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包括有关工作安全的法律。
工作时间
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在当地公认的休息日,或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不应在现场进行工作:
合同中另有规定,
工程师同意,或
为保护生命或财产、或为工程安全,所不可避免或必需的工作,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
为员工提供设施
除规范中另有说明外,承包商应为承包商人员提供和保持一切必要的食宿和福利设施。承包商还应按规范的规定为雇主人员提供设施。
承包商不应允许承包商人员中任何人,在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
健康和安全
承包商应始终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维护承包商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承包商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始终确保在现场,以及承包商人员和雇主人员的任何住地,配备医务人员、急救措施、病房及救护车服务,并应对所有必要的福利和卫生要求,以及预防传染病作出适当安排。
承包商应指派一事故预防员,负责现场人身安全的安全事故预防工作。该人员应能胜任此项工作,并有权发布指示,及采取防止事故保护措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应提供该人员履行其职责和权力所需同的任何事项。
任何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应立即将事故详情通报工程师。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保持记录,并写出有关人员健康、安全和福利,以及财产损害等情况报告。
承包商的监督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其后为了完成承包商义务所需要的期间内,承包商应对工作的规划、安排、指导、管理、检验和试验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
此类监督应由足够的人员执行,他们应具备交流所用语言(第款{法律和语言}所规定的),以及合乎要求地、安全地实施工程各项作业所需的足够的知识(包括所需要的方法和技术、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预防事故的方法)。
承包商人员
承包商人员都应是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质、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工程师可要求承包商撤换(或促使撤换)受雇于现场或工程的、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适当时包括承包商代表:
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不遵守合同的任何规定,或
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适宜,承包商随后应指派(或促使指派)合适的人员。
承包商人员的设备的记录
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说明现场各类承包商的人员的人数和各种承包商设备数量的详细资料。应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每月填报,直到承包商完成了工程接收证书上写明的竣工日期时的全部扫尾工作为止。
无序行为
承包商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商人员或其内部发生任何非法的、骚动的,或无序的行为,以保持安定,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7 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
实施方法
承包商应按以下方法进行生产设备的制造,材料的生产加工,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如果有),
按照公认的良好惯例,使用恰当精巧和仔细的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使用适当配备的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样品
承包商应在使用工程中或为工程的材料前,向工程师提交以下材料样品和有关资料,以取得其同意:
制造商的材料标准样品和合同规定的样品,均由承包商自费提供,
工程师指示的作为变更的附加样品。
每种样品均应标明其原产地和地工程中的拟定用途。
检验
雇主人员应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
有充分机会进入现场的所有部分,以及获得天然材料的所有地点,
有权在生产、加工和施工期间(在现场和其他地方),检查、检验、测量和试验所有材料和工艺,检查生产设备的制造和材料的生产加工的进度。
承包商应为雇主人员进行这些活动提供一切机会,包括提供进入条件、设施、许可和安全装备。此类活动不应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或职责。
每当任何工作已经做好,在覆盖、掩蔽、包装以便储存或运输前,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这时,工程师应及时进行检查、检验、测量或试验,不得无故拖延,或者立即通知承包商无需进行这些工作。如果承包商没有发出此类通知,而当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除去物件上的覆盖,并在随后恢复完好,所需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
试验
本款适用于竣工后试验(如果有)以外的合同规定的所有试验。
为有效进行规定的试验,承包商应提供所需的所有仪器、帮助、文件和其他资料、电力、装备、燃料、消耗品、工具、劳务、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对任何生产设备、材料和工程其他部分进行规定的试验,其时间和地点,应由承包商与工程师商定。
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工程师可以改变进行规定试验的位置或细节,或指示承包商进行附加的试验。如果这些改变的或附加试验表明,经过试验的生产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不管合同有何其他规定,承包商应承担进行本项变更的费用。
工程师应至少提前24小时将参加试验的意图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师没有在商定的霎时间和地点参加试验,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承包商可以自行进行试验,这些试验应被视为是在工程师在现场情况下进行的。
如果由于承包商服从这些指示或因雇主应负责的延误的结果,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根据第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
根据第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经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款(确定)的规定,对此类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承包商应立即向工程师提交充分证实的试验报告。当规定的试验通过时,工程师应签署承包商的试验证书,或向承包商颁发等效的证书。如果工程师未参加试验,他应被视为已经认可试验示数是准确的。
拒收
如果检查、检验、测量或试验结果,发现任何生产设备、材料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师可以通知承包商,说明理由,拒收上述生产设备、材料或工艺。承包商应立即修复缺陷,并保证上述被拒收的项目符合合同规定。
如果工程师要求对上述生产设备、材料或工艺重新进行试验,此类试验应按相同的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项拒收和再次试验使雇主增加了费用,承包商应按照第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将费用付给雇主。
修补工作
尽管已有先前的任何试验或证书,工程师仍可指示承包商进行以下工作:
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生产设备或材料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
去除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并重新实施,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工作。
承包商应在指示规定的合理时间(如果有)内执行该指示,或在上述( c )项规定的紧急情况下立即实施。
如果有承包商未能遵从指示,雇主有权雇用并付款给他人从事该工作。除承包商原有权从该工作所得付款范围外,承包商应按照第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因其未履行指示而使雇主支付的所有费用。
生产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
从下列二者中较早的时间起,在符合工程所在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每项生产设备和材料都应无抵押和其他阻碍地成为雇主的财产:
(a ) 当上述生产设备和材料送达现场时;
(b) 当根据第款(暂停时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付款)的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按生产设备和材料价值的付款时。
土地(矿区)使用费
除非规范中另有说明,承包商应为以下事项支付所有的土地(矿区)使用费、租金和其他款项:
(a ) 从现场以外地区得到的天然材料;
(b) 在合同规定的现场范围内的弃置地区以外,弃置拆除、开挖的材料和其他材料(不论是天然的或人工的)。
8 开工、延误和暂停
工程的开工
工程师应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商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42天内。
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后,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早开始工程的实施,随后应以正当速度,不拖延地进行工程。
竣工时间
承包商应在工程或分项工程(如果有)的竣工时间内,完成整个工程和每个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包括:
(a ) 竣工试验获得通过,
(b) 完成合同提出的,工程或分项工程按照第款(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所需要的全部工作。
进度计划
承包商应收到根据第款(工程的开工)规定的发出的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进度计划。当原定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承包商义务不相符时,承包商还应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每份进度计划应包括:
(a ) 承包商计划实施工程的工作顺序,包括设计(如果有)、承包商文件、采购、生产设备的制造、运到现场、施工、安装和试验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安排,
(b) 由各指定的分包商(按第5条{指定的分包商}定义)从事以上各个阶段,
(c ) 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检查和试验的顺序和时间安排,
(d ) 一份支持报告,内容包括:
(i) 关于承包商在工程各主要阶段的实施中拟采用的方法和一般描述;
(ii) 承包商对工程各主要阶段现场所需各级承包商人员和各类承包商设备合理估计数量的详细情况。
除非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21天内承包商发出通知,指出其中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承包商即应按照该进度计划,并遵守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进行工作。雇主人员应有权按照该进度安排他们的活动。
承包商应及时将未来可能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增加合同价格、或延误工程施工的事件或情况,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工程师可要求承包商提交此类未来事件或情况预期影响的估计,和(或)根据第款(变更程序)的规定提出建议。
如果任何时候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通知,指出进度计划(在指出的范围)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实际进展或承包商提出的意见不一致时,承包商应遵照本款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
竣工时间的延长
如果由于下列任何原因,致使达到第款(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要求竣工受到或将受到延误的程度,承包商应有权按照第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提出延长竣工时间:
变更(除非已根据第款{变更程序}的规定商定调整了竣工时间)或合同中某项工作量的显著变化,
根据本条件条款,有权获得延长期的原因,
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由于流行病或政府行为造成可用人员或货物的不可预见的短缺,
或由雇主、雇主人员、或在现场的雇主的其他承包商所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
如果承包商认为他有权提出延长工时间,应按照第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工程师每次按照第款承包商的索赔时间时,应对以前作出的确定进行审查,可以增加,但不得减少总的延长时间。
当局造成的延误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即:
(a) 承包商已努力遵守了工程所在国依法成立的有关公共当局所制定的程序,
(b)这些当局延误或打扰了承包商的工作,
(c)延误或中断是不可预见的,
则上述延误或中断可视为根据第款(竣工时间的延长)(b)项规定延误原因。
工程进度
如果在任何时候:
(a) 实际工程进度对于在竣工时间内完工过于迟缓,和(或)
(b) 进度已(或将)落后于根据第款(进度计划)的规定制订的现行进度计划,
除由于款(竣工时间的延长)中列举的某项原因造成结果外,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根据第款(进度计划)规定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及说明承包商为加快进度并在竣工时间内竣工,建议采用的修订方法的补充报告。
除非工程师另有通知,承包商应采取这些修订方法,可能需要增加工时和(或)承包商人员和(或)货物的数量,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果这这些修订方法使雇主招致附加费用,承包商应按照第款(雇主的索赔)要求,连同下述条款提出的误期损害偿费(如果有),向雇主支付这些费用。
误期损害赔偿费
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第款(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商应当为其违约行为根据第款(雇主的索赔)的要求,向雇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误期损害赔偿费应按投标书附录中所列每天应付的金额,以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超过相应竣工时间的天数计算。但按本款计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如果有)。
除在工程竣工前根据第款(由雇主终止)的规定的情况外,这些误期损害赔偿费应是承包商为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损害赔偿费。这些损害赔偿费不应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其可能承担的其他责任、义务或职责。
暂时停工
工程师可以随时指示承包商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在暂停期间,承包商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不致产生任何变质、损失损害。
工程师还可以通知暂停的原因。如果是已通知了原因,而且是由于承包商的职责造成的情况,则下列第、和款应不适用。
暂停的后果
如果承包商因执行工程师根据第款(暂时停工)的规定发出的指示,和(或)因为复工,而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根据第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
根据第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经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延误给予延长期;
任何此类费用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应按照第款(确定)的规定,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为弥补因承包商有缺陷的设计、工艺或材料,或因承包商未能按照第款(暂时停工)的规定对暂停的工程加以保护、保管或保证安全带来的后果,承包商无权得到工期的延长或招致费用的支付。
暂停时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付款
在下列条件下,承包商有权得到尚未运到现场的生产设备和(或)材料(按暂停开始的日期时)的价值付款:
生产设备的生产或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交付被暂停达28天以上以及
承包商已按工程师指示,标明上述生产设备和(或)材料为雇主的财产。
拖长的暂停
如果暂时停工所述暂停已持续84天以上,承包商可以要求工程师允许继续施工。如在提出这一要求后28天内工程师没有给出许可,承包商可以通知工程师,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根据变更和调整规定的删减项目。如果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商可以根据由承包商终止的规定发出终止的通知。
复工
在发出继续施工的许可或指示后,承包商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商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在工程、生产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
9 竣工试验
承包商的义务
承包商应在根据第款(承包商的一般义务)(d)项的规定提供各种文件后,按照本条和第款(试验)的要求进行竣工试验。
承包商应提前21天将他可以进行每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除非另有商定,竣工试验应在此通知日期后的14天内,在工程师指示的某日或某几日内进行。
工程师在考虑竣工试验结果时,应考虑到因雇主对工程的任何使用,而对工程的性能或其他特性的影响。一旦工程或某分项工程通过了竣工试验,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供一份经证实的这些试验结果的报告。
延误的试验
如果雇主不当地延误竣工试验,应适用第款(试验)(第5段)和(或)第款(对竣工试验的干扰)的规定。
如果承包商不当延误了竣工试验,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要求在接到通知后21天内进行竣工试验。承包商应在上述期限内他能确定的某日或某几日内进行竣工试验,并将该日期通知工程师。
如果承包商未在规定的21内进行竣工试验,雇主人员可自行进行这些试验,试验的风险的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这些竣工试验均应被视为是承包商在场时进行的,试验结果应作为准确,予以认可。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某分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应适用第款(拒收)的规定,工程师或承包商可要求按相同的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此项未通过的试验和相关工程的竣工试验。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如果工程或某分项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款(重新试验)的规定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工程师应有权:
下令根据第款(重新试验)再次重复竣工试验;
如果此项试验未通过,使雇主实质上丧失了工程或分项工程的整个利益时,拒收工程或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在此情况下,雇主应采取第款(未能修补缺陷)(c)项规定相同的补救措施;或
如雇主要求,颁发接收证书。
在采用(c)项办法的情况下,承包商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所有其他义务,但合同价格应予减少,减少的金额应足以弥补此项试验未通过的后果给雇主带来的价值损失。除非对此项试验未通过相应减少的合同价格在合同中另有说明外(或规定了计算方法),雇主可以要求该减少额要(i)经双方同意(仅限于满足此项试验未通过的要求),并在此项接收证书颁发前支付,或(ii)根据第款(雇主的索赔)和第(确定)的规定,确定并支付。
10 雇主的接收
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
除第款(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中所述情况外,当(i)除下面(a)项允许的情况以外,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包括第款(竣工时间)中提出的事项竣工;(ii)已按照本款规定,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或被视为已经颁发时,雇主应接收工程。
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将竣工并做好接收准备的日期前不少于14天,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如工程分成若干分项工程,承包商可类似地为每个分项工程申请接收证书。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申请通知后28天内,应:
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注明工程或分项工程按照合同要求竣工的日期,任何对工程或分项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性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直到或当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时)除外;或
拒绝申请,说明理由,并指出在能够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商需要做的工作。承包商应再次根据本款申请通知前,完成此项工作。
如果工程师在28天期限内既未颁发接收证书,又未拒绝承包商的申请,而工程或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实质上符合合同规定,接收证书应视为已在上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颁发。
部分工程的接收
在雇主完全自主决定情况下,工程师可颁发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接收证书。
除非并直到工程师已颁发任何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雇主不得使用该部分工程(除合同规定或经双方同意用为临时措施外)。但是,如果雇主颁发接收证书前确实使用了任何部分工程,则:
使用的部分应视为从开始使用的日期起已被接收,
承包商应从此日起不再承担该部分的照管责任,应转由雇主负责,
如承包商提出要求时,工程师应颁发该部分的接收证书。
工程师颁发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后,应使承包商能尽早采取可能必要的步骤,进行任何尚未完成的竣工试验。承包商应在有关缺陷通知期限满日前,尽快进行这些竣工试验。
除合同规定或承包商同意使用的以外,如果由于雇主接收和(或)使用部分工程,导致承包商增加费用,承包商应(i)向工程师发出通知,以及(ii)有权要求按照第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对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工程师收到该通知后,应按照第款(确定)的规定,对此费用和利润,进行商定或确定。
如果已经颁发部分工程(不是分项工程)的接收证书,此后工程剩余部分的竣工误期损害赔偿应予减少。与此类似,包括该部分的分项工程(如果有)的剩余部分误期损害赔偿费,也应减少。对接收证书注明日期以后的任何延误期,这些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扣减比例,应按该接收证书部分的价值占整个工程或分项工程(如果有)价值的比例计算。工程师应按照第款(确定)的规定,对这些比例进行商定或确定。本段的规定仅适用于第款(误期损害赔偿费)规定中的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每日费率,不应影响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
对竣工试验的干扰
如果由于雇主应负责的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试验达14天以上,雇主应被视为已在竣工试验原应完成的日期接收了工程或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
这时工程师应相应地颁发接收证书,承包商应在缺陷通知期限满日期前尽快进行竣工试验。工程师应要求,竣工试验要提前14天发出通知,并按照合同中有有关规定进行。
如果由于进行竣工试验的此项延误,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根据第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
根据第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经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延误给予延长期;
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款(确定)的规定,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需要复原的地表
除接收证书中另有说明外,分项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不应视为任何需要复原的场地或其他地表已经完成的证明。
11 缺陷责任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为了使工程、承包商文件和每个分项工程在相应缺陷通知期限满日期或其后,尽快达到合同要求(合理的损耗外),承包商应:
在工程师指示的合理时间内,完成接收证书中注明日期时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
在工程或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的缺陷通知接收期限满日期或其以前,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可能通知的要求,完成修补缺陷或损害所需要的所有工作。
如果出现缺陷或发生损害,雇主(或其代表)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修补缺陷的费用
如果由于以下的原因,达到造成第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的(b)项中提出的所有工作的程度,其执行中的风险和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
承包商负责的设计,
生产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承包商未能遵守任何其他义务。
如果由于任何其他原因达到造成此类工作的程度,雇主(或其代表)应即通知承包商,并应适用第款(变更程序)的规定。
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
如果因为某项缺陷或损害达到使工程、分项工程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视情况而定,并在接收以后)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雇主应有权根据第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对工程或某一部分项工程的缺陷通知期限提出一个延长期。但是,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不得超过两年。
当生产设备和(或材料)交付和(或安装),已根据第款(暂时停工)或第款(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的规定暂时进行时,对于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缺陷通知期限原期满日期2年后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损害,本条规定的承包商各项义务应不适用。
未能修补缺陷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修补任何缺陷或损害,雇主(或其代表)可确定一个日期,要求到或不迟于该日期修补好缺陷和损害,并应将该日期及时通知承包商。
如果承包商到该通知的日期仍未修补好缺陷或损害,且此项修补工作根据第款(修补缺陷的费用)的规定应由承包商承担实施的费用,雇主可以(自行选择):
以合理的方式由他自己或他人进行此项工作,由承包商承担费用,但承包商对此项工作将不再负责任;承包商应按照第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由雇主修补缺陷或损害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由工程师按照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合同价格的合理的减少额;或
如果上述缺陷或损害实质上使雇主丧失了工程或其任何主要部分的整个利益时,终止整个合同,或其有关不能按原定意图使用的该主要部分。雇主还应有权在不损害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情况下,收回工程或该部分工程(视情况而定)全部支出总额,加上融资费用和拆除工程、清理现场、以及将生产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所支付的费用。
移出有缺陷的工程
如果缺陷或损害在现场不能迅速修复,承包商可经雇主同意,将有缺陷或损害的各项生产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雇主此项同意可以要求承包商按该部分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履约担保的金额,或提供其他适宜的担保。
进一步试验
如果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补可能对工程的性能产生影响,工程师可要求重新进行合同提出的任何试验。此要求应在该缺陷或损害修补后28天内发出通知提出。
这些试验,除应根据第款(修补缺陷的费用)的规定,由对修补费用负责的一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外,应按先前试验的适用条款进行。
进入权
在颁发履约证书前,承包商应有为遵照本条要求而合理需要的工程进入权,但不符合雇主的合理保安限制的情况除外。
承包商调查
如果工程师要求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商应在工程师的指导下进行调查。除非根据第款(修补缺陷的费用)的规定应由承包商承担修补费用的情况,调查费用加合理利润,应由工程师按照第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并计入合同价格。
履约证书
直到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履约证书,注明承包商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日期后,才应认为承包商的义务已经完成。
履约证书应由工程师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限期满日期后28内颁发,或者在承包商提供所有承包商文件,完成所有工程的施工和试验,包括修补任何缺陷后立即颁发。履约证书的副本应发送给雇主。
只有履约证书应被视为构成对工程的认可。
未履行的义务
颁发履约证书后,每一方仍应负责完成当时尚未履行的任何义务。为了确定这些未完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应被视为仍然有效。
现场清理
在收到履约证书后,承包商应从现场撤走任何剩余的承包商、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等。
如果所有这些物品,在雇主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8天内,尚未被运走,雇主可以出售或另行处理任何这些剩余物品。雇主应有权收回有关或由于此类出售或处理、以及恢复现场所发生的费用。
此类出售的余款应付给承包商。如果出售收入少于雇主的费用,承包商应将差额付给雇主。
12 测量和估价
需测量的工程
为了付款,应按照本条规定对工程进行测量和估价。
当工程要求测量工程任何部分时,应向承包商代表发出合理通知,承包商代表应:
及时亲自或另派合格代表,协助工程师进行测量,
提供工程师要求的任何具体资料。
如果承包商未能到场或派代表,工程师(或其代表)所作测量应作为准确予以认可。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需根据记录进行测量的任何永久工程,此类记录应由工程师准备。承包商应根据或当被提出要求时,到场与工程师对记录进行检查和协商,达成一致后,应在记录上签字。如承包商未到场,应认为该记录准确,予以认可。
如果承包商检查后不同意该记录,和(或)不签字表示同意,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认为该记录不准确的部分。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应审查该记录,进行确认或更改。如果承包商被要求检查记录后14天内,没有发出此类通知,该记录应作为准确予以认可。
测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无论当地有何惯例:
应测量永久工程各项内容的实际净数量,以及
测量的方法应按照工程量表或其他适用资料表的规定。
估价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通过上述第款和款商定或确定的测量方法和适宜的费率和价格,对各项工作内容进行估价,再按照第款(确定)的规定,商定或确定合同价格。
各项工作内容的适宜费率或价格,应为合同对此类工作内容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如合同无某项内容,应取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但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a)
(i) 该项工作测出的数量变化超过工程量表或其他资料表中所列数量的10%以上,
(ii) 此数量变化与该项工作上述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
(iii) 此数量变化直接改变该项工作的单位成本超过1%,
(iv) 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为“固定费率项目”;
(b)
(i) 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指示的工作,
(ii) 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iii) 由于工作性质不同,或在与合同中任何工作不同的条件下实施,未规定适宜的费率或价格。
新的费率或价格应考虑(a)和(或)(b)项中描述的有关事项对合同中相关费率或价格加以合理调整后得出。如果没有相关费率或价格可供推算新的费率或价格,应根据实施该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事项后得出。
工程师应在商定或确定适宜费率或价格前,确定用于期中付款证书的临时费率或价格。
删减
当任何工作的删减构成一项变更的一部(或全部),而对其价值尚未达成一致时,如果存在下列情况:
如该工作未被删减,承包商将(或已)招致的费用,本应包含在中标合同金额的某部分款额中;
删减该工作将(或已)导致此项款额不构成合同价格的一部分;
此项费用不被视为包括在任何替代工作的估价中;
承包商应据此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附相应的详细资料。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应按照第款(确定)的规定,商定或确定此项费用,并计入合同价格。
13 变更和调整
变更权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
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立即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工程师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指示。
每项变更可包括:
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有竣工试验、钻孔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或
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除非并直到工程师指示或批准了变更,承包商不得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变和(或)修改。
价值工程
承包商可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书面建议,提出(他认为)采纳后将(i)加快竣工,(ii)降低雇主的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的费用,(iii)提高雇主的竣工工程效率或价值,或(iv)给雇主带来其他利益的建议。
此类建议书应由承包商自费编制,并应包括第款(变更程序)所列内容。
如经工程师批准的建议书中包括部分永久工程设计的改变,则除非经双方同意:
承包商应设计这一部分,
应按照第款(承包商的一般义务)中的(a)至(b)项办理,
如此项改变导致该部分合同价值减少,工程师应按照第(确定)的规定,商定或确定应包括在合同价格内的费用。此项费用应为以下两项金额之差的一半(50%):
由此项改变引起的合同价值的此类减少,不包括根据第款(因法律改变的调整)和第款(因成本改变的调整)的规定做出的调整,
(ii) 改变后的工程由于任何质量、预期寿命或运行效率的降低,对雇主的价值的减少(如果有)。
但是,如(i)中金额小于(ii)中金额,则不应有此项费用。
变更程序
如果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示前要求承包商提出一份建议书,承包商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或提出他不能照办的理由(如果情况如此),或提交:
对建议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根据第款(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商对进度计划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议书,
承包商对变更估价的建议书。
工程师收到此类(根据第款{价值工程}的规定或其他规定提出的)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回复。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商不应延误任何工作。应由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执行每项变更并附做好各项费用记录的任何要求的指示,承包商应确认收到该指示。
除非工程师按照本条另有指示或批准,每项变更应按照第12条(测量和估价)的规定进行估价。
以适用货币支付
如果合同规定合同价格以一种以上货币支付,在上述商定、批准或确定变更调整时,应规定以每种适用货币支付的款额。为此,应参考变更后工作费用的实际或预期的货币比例,以及规定的合同价格支付中的各种货币比例。
暂列金额
每笔暂列金额只应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合同价格应相应进行调整。付给承包商的总金额只应包括工程师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有关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应付款项。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工程师可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根据第款(变更程序)的规定进行估价的、要由承包商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和(或)
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要由承包商从指定的分包商(按第5条{指定的分包商}的定义)或其他单位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所需的下列费用:
(i) 承包商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
(ii) 用适用资料表中的有关百分率(如果有)计算的,这些实际金额的一个百分比,作为管理费和利润的金额。如无此种百分率,应采用投标书附录中的百分率。
当工程师要求时,承包商应出示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等证明。
计日工作
对于一些小的或附带性的工作,工程师可指示按计日工作实施变更。这时,工作应按照包括在合同中的计日工作计划表进行估价,并实施用下述程序。如果合同中未包括计日工作计划表,则本款不适用。
在为工作订购货物前,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报价单。当申请支付时,承包商应提交各种货物的发票、凭证,以及帐单或收据。
除计日工作计划中规定不应支付的任何项目外,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每日的精确报表,一式两份,报表应包括前一日工作中使用的各项资源的详细资料:
承包商人员的姓名、职业和使用时间,
承包商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标识、型号和使用时间,
所用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数量和型号。
报表如正确或经同意,将由工程师签署并退回承包商一份。承包商应在将它们列入其后根据第款(期中付款证书)的申请的规定提交的报表以前,先向工程师提交关于这些资源的估价报表。
因法律改变的调整
对于基准日期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有改变(包括施用新的法律,废除或修改现有法律)或对此类法律的司法或政府解释有改变,使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产生影响的,合同价格应考虑上述改变导致的任何费用增减,进行调整。
如果由于这些基准日期后做出的法律或此类解释的改变,使承包商已(或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根据第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
根据第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经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任何此类费用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类通知后,应按照第款(确定)的规定,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因成本改变的调整
在本款中“调整数据表”系指投标书附录中填好的调整数据表。如无此表,本款应不适用。
如本款适用,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应就工程所用劳动力、货物和其他投入的成本涨落,按本款规定的公式确定增减额,进行调整。在本条或他条规定对成本的任何涨落不足以完全补偿的情况下,中标合同金额应视为已包括应付其他成本涨落的应急费用。
按照适当的资料表估价,并在付款证书中确认的,付给承包商的其他应付款要做的调整,应按合同价格应付每种货币的公式确定。对于根据成本或现行价格
进行估价的工作,不予调整。所用公式采用以下一般形式:
Pn=a+b +c +d +……
式中:
“Pn”是用于在“n”期间所完成的工作以相应货币的估计合同价值的调整乘数,除非投标书附录中另有说明,此期间单位为一个月;
“a”是在相关调整数据表中规定的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的不予调整的部分;
“b”,“c”,“d”…是代表,相关调整数据中列出的,与工程施工有关各成本要素的估计比例要素,可表示劳动力、设备和材料等资源;
“Ln”,“En”,“Mn”,“Mn”是适用于(与特定付款证书有关的)期间最后一天49天前的表列中相关成本要素的,“n”期间现行成本指数或参考价格,用相应支付货币表示;
“Lo”,“Eo”,“Mo”,…是适用于基准日期时表列相关成本要素的基准成本指数或参考价格,用相应支付货币表示。
应使用调整数据表中规定的成本指数或参考价格。如对其来源有疑问,应由工程师确定。为此目的,应参考所述日期的指数值(分别在该表第4列和第5列),以便弄清来源;虽然,这些日期(因而还有这些数值)可能与基准成本指数不相对应。
当“当指数对应的货币”(表中所列)不是相应支付货币时,每个指数应按工程所在国中央银行规定的此相应支付货币上述要应用该指数的日期的卖出汇率,换算成该支付货币。
在获得每种现行成本指数前,工程师应确定一个临时指数,用以颁发期中付款证书。当得到现行成本指数时,应据此重新进行计算调整。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其后应利用(i)适用于工程竣工时间期满前第49天的各指数或价格,或(ii)现行指数或价格:取两者中对雇主更有利的,对价格做出调整。
只有当由于变更使调整数据表中所列各项成本要素的权重(系数)变得不合理、不平衡或不适用时,才应对其进行调整。
14 合同价格和付款
合同价格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合同价格应根据第款(估价)的规定进行商定或确定,并应根据合同进行调整;
承包商应支付根据合同要求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金、关税和费用。除第款(因法律改变的调整)说明的情况以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工程量表或其他资料表所列任何数量都是估计数,不是将作为下述内容的实际和正确的数量:
(i) 要求承包商实施的工程,或
(ii)用于第12条(测量和估计)的;
承包商在开工日期后28天内,应向工程师提交资料表中所列每项总价的建议分类细目。工程师编制付款证书时可以考虑此类分类细目,但不受其约束。
预付款
当承包商按照本款提交一份保函后,雇主应支付一笔预付款,作为用于动员的无息贷款。预付款总额、分期预付的次数和时间安排(如次数多于一次),及适用的货币和比例,应按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
除非和直到雇主收到此保函,或如果投标书附录中未列明预付款总额,本款应不适用。
工程师收到承包商(根据第款{期中付款证书的申请}规定的)报表,以及雇主收到其(i)按照第款(履约担保)要求提交的履约担保,和(ii)由雇主批准的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实体,以专用条件所附格式或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签发的,金额和货币种类与预付款一致的保函后,应发出期中付款证书,作为首次分期预付款。
在还清预付款,承包商应确保此保函一直有效并可执行,但其总额可根据付款证书列明的承包商付还的金额逐渐减少。如果保函条款中规定了期满日期,而在期满日期前28天预付款未还清时,承包商应将保函有效期延至预付款还清为止。
预付款应通过付款证书中按百分比扣减的方式付还。除非投标书附录中规定其他百分比:
扣减应从确定认的期中付款(不包括预付款、扣减额和保留金的付还)累计额超过中标合同金额减去暂列金额后余额的百分之十(10%)时的付证书开始;以及
扣减应按每次付款证书中金额(不包括预付款、扣减额和保留金付还)的四分之一(25%)的摊还比率,并按预付款的货币和比例计算,直到预付款还清为止。
如果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或根据第15条(由雇主终止)、第16条(由承包商暂停和终止),或第19条(不可抗力)(视情况而定)的规定终止前,预付款尚未还清,则全部余额应立即成为承包商对雇主的到期应付款。
期中付款证书的申请
承包商应在每个月末后,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工程师提交报表,一式六份,详细说明承包商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以及包括按第款(进度报告)的规定编制的相关进度报告在内的证明文件。
适用时,该报表应包括下列项目,以合同价格应付的各种货币表示,并以下列顺序排列:
截止月末已实施的工程和已提出的承包商文件的估算合同价值(包括各项变更,但不包括以下(b)至(g)项所列项目);
按照第款(因法律改变的调整)和第款(因成本改变的调整)的规定,由于法律改变和成本改变,应增减的任何款额;
至雇主提取的保留金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如果有)以前,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保留金百分比计算的,对上述款项总额应减少任何保留金额;
按照第款(预付款)的规定,因预付款的支付和付还,应增加和减少的任何款额;
按照拟用于工程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规定,为生产设备和材料应增加和减少的任何款额;
根据合同或包括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等其他规定,应付的任何其他增加或减少额;
所有以前付款证书中确认的减少额。
付款计划表
如果合同包括对合同价格的支付规定了分期支付的付款计划表,除非该表中另有规定:
该付款计划表所列分期付款额,应是为了应对第款(期中付款证书的申请)中(a)项,估算的合同价值;
第款(拟用于工程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规定应不适用;
如果分期付款额不是参照工程实施达到的实际进度确定,且发现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依据的进度落后时,工程师可按照第款(确定)的规定进行商定或确定,修改分期付款额,这种修改应考虑实际进度落后于该分期付款额原来依据的进度的程度。
如果合同未包括付款计划表,承包商应在每三个月期间,提交他预计应付的无约束性估算付款额。第一份估算应在开工日期后42天内提交。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每三个月间隔应提交修正的估算。
拟用于工程的生产设备和材料
如本款适用,则根据款(e)项的规定,期中付款证书应包括,(i)已运往现场为永久工程用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金额,以及(ii)当此类生产设备和材料的合同价值,已根据第款(期中付款证书的申请)(a)项规定作为永久工程一部分包含在内时的减少额。
如果投标书附录中没有以下(b)(i)或(c)(i)项提到的所有内容,本款应不适用。
如满足以下条件,工程师应确定和确认各项增加金额:
(a) 承包商已:
(i) 保存了符合要求的、可供检查的(包括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订单、收据、费用和使用的)记录,
(ii) 提交了购买生产设备和材料并将其运至现场的费用报表,并附有符合要求的证据;
(b) 有关生产设备和材料:
(i) 是投标书附录中所列装运付费的物品,
(ii) 按照合同已运到工程所在国,在往现场的途中;
(iii) 已写入清洁装运提单或其他装运证明,此类提单和证明,已与运费和保险费的支付证据、其他合理要求的文件、以及由雇主批准的实体按雇主同意的格式出具的、与根据本款规定应付金额和货币一致的银行保函,已一并提交给工程师,此保函可具有与第款(预付款)中提到的格式相类似的格式,并应做到在生产设备和材料已在现场妥善储存并做好防止损失、损害或变质的保护以前,一直有效;或
(c) 有关生产设备和材料
(i) 是投标书附录中所列运到现场时付款的物品,
(ii) 已运到现场和妥善储存,并已做好防止损失、损害或变质的保护,看来已符合合同要求。
要确认的增加金额,应是工程师考虑本款提到的各项同文件及生产设备和材料的合同价值,确定的生产设备和材料(包括运送到现场)的费用的百分之八十。
此项增加金额的货币,应与根据第(期中付款证书的申请)(a)项规定包括的合同价值应付的货币相同。此时,付款证书应包括适当的减少额,该减少额应等于相关生产设备和材料的增加金额,并采用同样的货币和比例。
期中付款证书的颁发
在雇主收到和认可履约担保前,不确认或办理付款。其后,工程师应在收到有关报表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向雇主发出期中付款证书,其中应说明工程师公正地确定的应付金额,并附细节说明。
但是,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工程师无需签发金额(扣减保留金和其他应扣款项后)低于投标书附录中期中付款证书的最低额(如果有)的期中付款证书。在此情况下,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商。
虽然存在以下情况,对期中付款证书不应因任何其他原因予以扣发:
如果承包商任何供应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在完成修正和更换前,可以扣发修正和更换所需费用;和(或)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且工程师已曾为此发出通知时,可以在该项工作或义务履行前,扣发该工作或义务的价值。
工程师可在任一次付款证书中,对以前任何付款证书作出应有的任何改正或修改。付款证书不应被视为工程师接受、批准、同意或满意的表示。
付款
雇主应向承包商支付:
首期预付款,支付时间在中标函颁发后42天,或在收到按照第款(履约担保)和第款(预付款)规定提交的文件后21天,两者中较晚的日期内;
各期中付款证书确认的金额,支付时间在工程师收到报表和证明文件后56天内,以及
最终付款证书确认的金额,支付时间在雇主收到该付款证书后56天内。
每种货币的应付款额应汇入合同(为此货币)指定的付款国境内承包商指定的银行帐户。
延误的付款
如果承包商没有在按照第(付款)规定的时间收到付款,承包商应有权就未付款按月计算复利,收取延误期的融资费用。该延误期应认为从按照第款(付款)规定的支付日期算起,而不考虑(如果(b)项的情况)颁发任何期中付款证书的日期。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上述融资费用应以高出支付货币所在国中央银行的贴现率三个百分点的年利率进行计算,并应用同种货币支付。
承包商应有权得到上述付款,无需正式通知或证明,且不损害他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
保留金的支付
当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时,工程师应确认将保留金的前一半支付给承包商。如果某分项工程或部分工程颁发了接收证书,保留金应按一定比例予以确认和支付。此比例应是该分项工程或部分工程估算的合同价值,除以估算的最终合同 价格所得比例的五分之二(40%)。
在各缺陷通知期限的最末一个期满日期后,工程师应即对付给承包商保留金未付的余额加以确认。如对某分项工程颁发了接收证书,保留金后一半的一个比例额在该分项工程的缺陷通知期限满日期后,应即予以确认和支付。此比例应是该分项工程的估算合同价值,除以估算的最终合同价格所得比例的五分之二(40%)。
但如果根据第11条(缺陷责任)的规定,还有任何工作要做,工程师应有权这在些工作完成前,暂不颁发这些工作估算费用的证书。
计算这些比例时,无需考虑第款(因法律改变的调整)和第款(因成本改变的调整)中规定的任何调整。
竣工报表
承包商在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后84天内,应按照第款(期中付款证书的申请)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交竣工报表及证明文件,一式六份,列出:
截止工程接收证书载明的日期,按合同要求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承包商认为应付的任何其他款额;
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将应付给他的任何其他款项的估计款额。估计款额在竣工报表中应单独列出。
此时工程师应按照第款(期中付款证书的颁发)的规定予以确认。
最终付款证书的申请
承包商在收到履约证书后56天内,应向工程师提交按照工程师批准的格式编制的最终报表草案并附证明文件,一式六份,详细列出:
根据合同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应支付给他的任何其他款额。
如果工程师不同意或无法核实最终报表草案中的任何部分,承包商应按照工程师可能提出的合同要求提交补充资料,并按照双方可能商定的意见,对该草案进行修改。然后,承包商应按已商定的意见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这份商定的报表在本条件中称为“最终报表”。
如果在工程师和承包商协商,并就协商一致的意见对最终报表草案进行修改过程中,明显存在争端,工程师应向雇主报送最终报表草案中已同意部分的期中付款证书(给承包商一份副本)。此后,如果争端根据第款(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或第款(友好解决)的规定,最终得到解决,承包商随后应编制并向雇主提交最终报表(给工程师一份副本)。
结清证明
承包商在的提交最终报表时,应提交一份书面结清证明,确认最终报表上的总额代表了根据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事项,应付给承包商的所有款项的全部和最终的结算总额。该结清证明可注明在承包商收到退回的履约担保和尚未付清的余额后生效,在此情况下,结清证明应在该日期生效。
最终付款证书的颁发
工程师在收到按照第款(最终付款证书的申请)和第款(结清证明)的最终报表和结清证明后28天内,应向雇主发出最终付款证书,其中说明:
最终应支付的金额,
确认雇主先前已付的所有金额、以及雇主有权得到的金额后,雇主尚需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尚需付给雇主(视情况而定)的余额(如果有)。
如果承包商未按第款(最终付款证书的申请)和第款(结清证明)的规定申请最终付款证书,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提出申请。如承包商在28天期限内未能提交申请,工程师应按其公正确定应付金额颁发最终付款证书。
雇主责任的中止
除了承包商在下列文件中,为合同或工程实施引发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问题或事项,明确提出款项要求以外,雇主应不再为之对承包商承担责任:
在最终报表中同,
在第款(竣工报表)所述的竣工报表中(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发出的问题或事项除外)。
但本款不应限制雇主因其赔偿义务,或因其任何欺诈、有意违约、或轻率的不当行为等情况引起的责任。
支付的货币
合同价格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货币或几种货币支付。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如果规定了一种以上货币,应按以下办法支付:
(a) 如果中标合同金额只是用当地货币表示的:
(i) 当地货币和外币的比例或款额,以及计算付款采用的固定汇率,除双方另有商定外,应按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执行;
(ii) 根据第(暂列金额)和第款(因法律改变的调整)规定的付款和减少应按适用的货币和比例执行;
(iii) 根据第款(期中付款证书的申请)(a)至(b)项中做出的其他支付和减少,应按上述(a)(i)项规定的货币和比例执行;
(b) 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对损害赔偿费的支付应按照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货币和比例执行;
由承包商付给雇主的其他款项应以雇主花费该款实际用的货币,或双方可能商定的货币执行;
如果承包商应付给雇主的某种货币的数额,超过了雇主应付给承包商的该种货币的款额,雇主可从另应付给承包商的其他货币的款额中,收回该项差额;
如果投标书附录中没有说明汇率,应采用基准日期当天工程所在国中央银行确定的汇率。
15 由雇主终止
通知改正
如果承包商未能根据合同履约任何义务,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要求其在规定的合理时间,纠正并补救上述违约。
由雇主终止
如果承包商有下列行为,雇主应有权终止合同:
(a) 未能遵守第款(履约担保)的规定,或根据第款(通知改正)的规定发出通知的要求,
(b) 放弃工程,或明确表现不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的意向,
(c) 无合理解释,未能:
(i) 按照第8条(开工、延误和暂停)的规定进行工程,或
(ii) 在收到按照第款(拒收)或第款(修补工作)的规定发出通知后28天内,遵守通知要求,
(d) 未经必要的许可,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或将合同转让他人, (e) 破产或无力偿债,停业清理,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
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或者
(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
(i) 采取或不采取有关合同的任何行动,或
(ii) 对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人做出或不做有利或不利的表示,或任何承包商人员,代理人或分包商(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本款(f)所述的任何此类引诱物或报偿。但对给予承包商人员的合法鼓励和奖偿无权终止合同。
在出现任何上述事件或情况时,雇主可提前14天向承包商发出通知,终止合同,并要求其离开现场。但在(e)项或(f)项的情况下,雇主可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雇主做出终止合同的选择,不应损害其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利。
此时,承包商应撤离现场,并将任何需要的货物、所有承包商文件,以及由(或为)他做的其他设计文件交给工程师。但承包商应立即尽最大努力遵从包括通知中关于(i)转让任何分包合同,和(ii)保护生命或几财产、或工程的安全的任何合理指示。
终止后,雇主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其他实体完成。此时雇主和这些实体可以使用任何货物、承包商文件和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其后雇主应发出通知,将在现场或其附近把承包商设备及临时工程放还给承包商。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迅速安排将它们运走。但如果此时承包商还有应付雇主的款项没有付清,雇主可以出售这些物品,以收回欠款。收益的任何余款应付给承包商。
终止日期时和估价
在根据第款(由雇主终止)的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工程师应及时按照第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工程、货物和承包商文件的价值,以及承包商按照合同实施的工作应得的任何其他款项。
终止后的付款
在根据第款(由雇主终止)的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雇主可以:
按照第款(雇主)的索赔进行,
在确定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的费用、因延误竣工(如果有)的损害偿费、以及由雇主负担的全部其他费用,暂不向承包商支付进一步款项,和(或)
在根据第款(终止日期时的估价)的规定答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额后,先从承包商处收回雇主蒙受的任何损失和损害赔偿费,以及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费用。在收回任何此类损失、损害赔偿费和额外费用后,雇主应将任何余额付给承包商。
雇主终止的权利
雇主应有权在对他方便的任何时候,通过向承包商发出终止通知,终止合同。此项终止应在承包商收到该通知或雇主退回履约担保两者中较晚的日期后第28天生效。雇主不应为了要自己实施或安排另外的承包商实施工程,而根据本款终止合同。
在此项终止后,承包商应按照第款(停止工作和承包商设备的撤离)的规定执行,并应按照第款(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规定获得付款。
16 由承包商暂停和终止
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
如果工程师未能按照第款(期中付款证书的颁发)的规定确认发证,或雇主未能遵守第款(雇主的资金安排)或付款的规定,承包商可在不少于21天前通知雇主,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除非和直到承包商根据情况和通知中所述,收到了付款证书、合理的证明或付款为止。
承包商的上述行动,不应影响他根据第款(延误的付款)的规定获得融资费用和根据第款(由承包商终止)的规定提出终止的权利。
如果在发出终止通知前承包商随后收到了付款证书、证明或付款(如有关条款
和上述通知中所述),承包商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如果因按照本款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有权根据第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
根据第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经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款(确定)的规定,对以上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由承包商终止
如出现以下情况,承包商应有权终止合同:
承包商在根据第款(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的规定,就未能遵循第款(雇主的资金安排)规定事项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工程师未能在收到报表和证明文件后56天内发出有关的付款证书,
在第款(付款)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商仍未收到根据期中付款证书的应付款额(按照第款{雇主}的索赔规定的扣减部分除外),
雇主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
雇主未遵守第款(合同协议书)或第款(权益转让)的规定,
第款(拖长的暂停)所述的拖长的停工影响了整个工程,或
雇主破产或无力偿债,停业清理,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在上述任何事件或情况下,承包商可通知雇主,14天后终止合同。但在(f)或(g)项的情况下,承包商可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承包商做出终止合同的选择,不应影响其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利。
停止工作和承包商设备的撤离
根据第款(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利)、第款(由承包商终止)或第款(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的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承包商应迅速:
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但工程师为保护生命或财产或工程的安全可能指示的工作除外,
移交承包商已得到付款的承包商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他物,并撤离现场。
终止时的付款
在根据第款(由承包商终止)的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雇主应迅速:
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
按照第款(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的规定,向承包商付款,
付给承包商因此项终止而蒙受的任何利润损失、其他损失或损害的款额。
17 风险与职责
保障
承包商应保障和保持使雇主、雇主人员以及他们各自的代理人免受以下所有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带来的伤害:
任何人员的人身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不论是由于承包商的设计(如果有)、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引起,或在其过程中、或因其原因产生的,除非是由于雇主、雇主人员或他们各自的任何代理人的任何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
由下列情况造成的对任何财产、不动产或动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害或损失:
(i) 由承包商的设计(如果有)、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的缺陷引起,或在其过程中、或因其原因产生的,
(ii) 由承包商、承包商人员、他们各自的代理人,或由他们中任何人员直接或间接雇用和任何人员的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
雇主应保障和保持承包商、承包商人员及他们各自的代理人免受以下所有的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带来的伤害:(1)由雇主、雇主人员,或他们各自的代理人的任何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人身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以及(2)如第款(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险)(d)项(i)、(ii)和(iii)目中所述的其责任可以不包括在保险范围的各类事项。
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
承包商应从开工日期起承担照管工程及货物的全部职责,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或根据第{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的规定应视为已颁发)之日止,这时工程照管职责应移交给雇主。如果对某分项工程或部分工程已颁发(或如上述应视为已颁发)接收证书,则对该分项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职责届时应移交给雇主。
在照管责任按上述规定移交给雇主后,承包商仍应对在接收证书上注明日期时的任何扫尾工作承担照管职责,直到该扫尾工作完成为止。
如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由于第款(雇主的风险)所列风险以外的原因,致使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修正该项损失或损害,使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符合合同要求。
承包商应对颁发接收证书后由其采取的任何行动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承包商还应对颁发接收证书后发生的,由承包商负责的以前的事件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雇主的风险
在下述款谈到的风险是指: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工程所在国内的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承包商人员及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在工程所在国内的暴动、骚动或混乱,
工程所在国内的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污染,但可能由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由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飞行装置所产生的压力波,
除合同规定以外雇主使用或占有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
由雇主人员或雇主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所做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
不可预见的、或不能合理预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已采取适宜预防措施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雇主风险的后果
如果上述款列举的任何风险达到对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程度,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修正此类损失或损害。
如果因修正此类损失或损害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进一步通知工程师,并根据第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
根据第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经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任何此类费用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如有第款(雇主的风险)的(f)项(g)项的情况,还应包括费用的合理利润。
工程师收到此类进一步通知后,应按照第款(确定)的规定,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在本款中,“侵权”是指侵犯(或被指称侵犯)与工程有关的任何专利权、已登记的设计、版权、商标、商号商品名称、商业机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索赔”是指指称一项侵权的索赔(或为索赔进行的诉讼)。
当一方未能在收到任何索赔的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关于该索赔的通知时,该方应被认为已放弃根据本款规定的任何受到保障的权利。
雇主应保障并保持承包商免受因以下情况提出的指称侵权的任何索赔引起的伤害:
因承包商遵从合同要求而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结果,或
雇主因以下原因使用任何工程的结果:
(i) 为了合同中指明的、或根据合同可合理推断的事项以外的目的,或者
(ii)与非承包商提供的任何物品联合使用,除非此项使用已在基准日期前向承包商透露,或在合同中有规定。
承包商应保障并保持雇主免受由以下事项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其他索赔引
起的伤害:(i)任何货物的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或(ii)承包商负责的任何
设计。
如果一方根据本款规定有权受保障,补偿方可(由其承担费用)组织解决索赔
的谈判,以及可能由其引起的创造诉讼或仲裁。在补偿方请求并承担费用的情
况下,另一方应协助争辩索赔。该另一方(及其人员)不应做出可能损害补偿
方的任何承认,除非补偿方未能在该另一方请求下,接办组织任何谈判、诉讼
或仲裁事宜。
责任限度
除根据第款(终止时的付款)和第款(保障)的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应对另一方使用任何工程中损失、利润损失、任何合同的损失,或对另一方可能遭受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间接或引发的损失或损害负责。除根据第款(电、气和燃气)、第款(雇主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第款(保障)和第款(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规定外,承包商根据或有关合同对雇主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总额,或(如果没有规定总额)中标合同金额。
本款不应限制违约方的欺骗、有意违约,或轻率的不当行为等任何情况的责任。
18 保险
有关保险的一般要求
在本条中,对于每种类型的保险,“应投保方”是指对办理并保持相关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负有责任的一方。
当承包商为应投保方时,应按照雇主批准的条件向保险人办理每项保险。这些
条件应与双方在中标函的日期前协商同意的条件一致。这一条件协议的地位应优先于本条各项规定。
当雇主是应投保方时,应按照与专用条件所附的详细内容相一致的条件,向保险人办理每项保险。
如果保险单需要对联合被保人提供保障,保险赔偿应如同已向联合被保人的每一方发出单独保险单一样,对每个被保人分别施用。如果保险单对附加联合被保人提供保障,即在本条规定的被保人之外附加,则(i)除雇主应代表雇主人员行动外,承包商应代表这些附加联合被保人根据保险单行动,(ii)附加联合被保人无权从保险人直接得到付款,或与保险人有其他直接往来,以及(iii)应投保方应要求所有附加联合被保人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每份承保损失或损害的保险单应以修正损失或损害所需要的货币进行赔偿。从保险人处收到的付款应用于修正损失损害。
有关应投保方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各自期限内(从开工日期算起)向另一方提交:
本条中所述保险已经生效的证据,以及
第款(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和第款(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险)所述保险的保险单副本。
当每项保险费已付时,应投保方应向另一方提交支付证据。每次提交证据或保险单时,应投保方也应通知工程师。
每方应遵守每份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应投保方应保持使保险人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任何相关变化,并确保按照本条要求维持保险。
没有得到另一方的事先批准,任一方不应对任何保险的条件做出实质性变动。如果保险人做出(或要做出)任何变动,首先收到保险人通知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如果应投保方对合同要求办理并维持的任何保险未能按要求办好并保持有效,或未能按本款要求提供满意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另一方可以(由其选择,并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情况下)办理该保险范围的保险,并支付应交的保险费。应投保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这些保险费,同时,合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
本条规定不限制合同其余条款或其他文件所规定的承包商或雇主的义务、责任或职责。任何未保险或未能从保险人收回的款项,应由承包商和(或)雇主按照这些义务、责任或职责的规定承担。但是,如果应投保方对于能做到的,并在合同中规定要办理并保持的某项保险,未能按要求办好并保持有效,而另一方既没有批准这项省略,又没有办理与此违约有关的保险范围的保险,则根据此项保险应能收回的任何款项应由应投保方支付。
一方向另一方的支付,应按适用情况,根据第款(雇主的索赔)或第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办理。
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
应投保方应为工程、生产设备、材料和承包商文件投保,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全部复原的费用,包括拆除、运走废弃物的费用、以及专业费用和利润。该保险应从第款(有关保险的一般要求)(a)项规定的提交证据的日期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止保持有效。
应投保方应维持该保险在直到颁发履约证书的日期为止期间继续有效,以便对承包商应负责的,由颁发接收证书前发生的某项原因引起的损失或损害,以及由承包商在任何其他作业(包括在第11条{缺陷责任}中的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提供保险。
应投保方应对承包商设备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全部重置价值,包括运至现场的费用。对每项承包商设备,该保险都应从该设备运往现场的过程起,直到其不再需要作为承包商设备为止的期间保持有效。
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本款规定的各项保险:
应由承包商作为应投保方办理和维持,
应由共同有权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的各方联名投保,保险赔偿金在各方间保有或分配,唯一用于修正损失或损害,
应对未列入第款(雇主的风险)列举的任何原因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损害提供保险,
还应对由于雇主使用或占用工程另一部分而造成的工程某一部分的损失或损害,以及由于第款(雇主的风险)(c)、(g)和(h)项所列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提供保险,(每种情况)都不包括按商务合理条件不能投保的风险,其每次事件的免赔额不应超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数额(如果没有规定此数额,本(d)项应不适用),以及
但可以不包括下列部分的损失、损失和复原:
(i) 由于其本身的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造成的处于有缺陷状况的工程部分(但保险应包括不属于下述(ii)项报述的情况,由上述有缺陷状况直接导致损失或损害的任何其他部分),
(ii)为复原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造成的其他处于有缺陷状况的工程部分,而遭受损失或损害的某一工程部分,
(iii)雇主已经接收的工程部分,但承包商对其损失或损害应负责的除外,以及
(iv) 根据第款(拟用于工程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规定,不在工程所在国的货物。
如果在基准日期后一年以上,上述(d)项所述保险不能在合理商务条件下继续投保,承包商(作为应投保方)应通知雇主,并附详细说明。这时,雇主应(i)有权根据第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获得等同于承包商在该合理商务条件下,为该类保险预期要支付的款项,及(ii)除非他在商务合理条件下获得该保险,被认为已根据第款(有关保险的一般要求)规定,批准了此项省略。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险
应投保方应为可能由承包商履行合同引起、并在履约证书颁发前发生的,任何物质财产(根据第款{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规定被保险的物品除外)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或任何人员(根据第款承包商人员的保险规定被保险的人员除外)的任何死亡或伤害,办理每方责任险。
此类保险对每次事件发生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数额,事件发生次数不限。如果投标书附录中没有规定限额,本款不适用。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本款规定的各项保险:
应由承包商作为应投保方办理和维持,
应以各方联合名义投保,
保险范围应扩展到因承包商履行合同引起的雇主财产(第款规定的被保险的物品除外)的所有损失和损害的责任,
但可以不包括以下事项引起的责任:
(i) 雇主可以在任何土地上面、上方、下面、范围内,或穿过它实施永久工程,以及为了永久工程占用该土地的权利,
由承包商实施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的义务造成的不可避免的损害,
第款(雇主的风险)列举的某项原因,但可以按合理的商务条件得到保险的范围除外。
承包商人员的保险
承包商应对承包商雇用的任何承包商人员的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引起的,索赔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责任办理并维持保险。
除该保险可不包括由雇主或雇主人员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引起的损失和索赔的情况以外,雇主和工程师也应由该项保险单得到保障。
此类保险应在这些人员参加工程实施的整个期间保持全面实施和有效。对于分包商的雇员,此类保险可以由分包商投保,但承包商应对其符合本条规定负责。
19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定义
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某种异常事件或情况:
一方无法控制的,
该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准备的,
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
不能主要归因于他方的。
只要满足上述(a)至(b)项的条件,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异常事件或情况: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ii)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iii)承包商人员和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的骚动、喧闹、混乱、罢工或停工,
(iv) 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但可能因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V)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或火山活动。
不可抗力的通知
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使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已或将受到阻碍,应向他方发出关于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或情况的通知,并应明确说明履行已或将受到阻碍的各项义务。此项通知应在该方察觉(或应已察觉)到构成不可抗力有关事件或情况后14天内发出。
发出通知后,该方应在该不可抗力阻碍其履行义务期间,免于履行该义务。
不管本条的其他任何规定,不可抗力的规定不应施用于任一方根据合同向另一方支付的义务。
将延误减少至最小的义务
每方都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延误减至最小。
当一方不再受不可抗力的影响时,应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不可抗力的后果
如果承包商因已根据第款(不可抗力的通知)规定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 妨碍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使其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有权根据第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
根据第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经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如果是第款(不可抗力的定义)中第(i)至(iv)目所述的事件或情况,并且(ii)至(iv)目所述事件或情况发生在工程所在国时,对任何此类费用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款(确定)的规定,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商
如果任何分包商根据有关工程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有权按较本规定具有更多或更广条件的不可抗力免除某些工作,此类更多或更广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不应成为承包商不履约的借口,或有权根据本条规定免除其义务。
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
如果因已根据第款(不可抗力的通知)的规定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使基本上全部进展中的工程实施受到阻碍已连续84天,或由于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断续阻碍几个期间累计超过140天,任一方可以向他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在此情况下,终止应在该通知发出7天后生效,承包商应按照第款(停止工作和承包商设备的撤离)的规定进行。
在此类终止的情况下,工程师应确定已完成工作的价值,并发出包括以下各项的付款证书:
已完成的、合同中有价格规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金额;
为工程订购的、已交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有责任接受交付的生产设备和材料费用:当雇主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生产设备和材料应成为雇主的财产(风险也由其承担),承包商应将其交由雇主处置;
在承包商原预期要完成工程的情况下,合理导致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债务;
将临时工程和承包商设备撤离现场,并运回承包商本国工作地点的费用(或运往任何其他目的地,但其费用不得超过前者);
将终止日期时的完全为工程雇用的承包商的员工遣返回国的费用。
根据法律解除履约
不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发生各方不能控制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使任一方或双方完成或他们的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或非法,或根据管理合同法律规定,各方有权解除进一步履行合同,则根据任一方向他方就此类事件或情况发生的通知:
各方应解除进一步履约的义务,并不影响任一方对过去任何违反合同事项的权利,
雇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应等于如已根据第款(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的规定终止合同,按该规定应予支付的款额。
20 索赔、争端和仲裁
承包商的索赔
如果承包商认为,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他有权得到
竣工时间的任何延长期和(或)任何追加付款,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尽快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28于内发出。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雇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否则,应适用本款以下规定。
承包商还应提交所有有关此事件或情况的、合同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及支持索赔的详细资料。
承包商应在现场或工程师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此类同期记录。工程师收到根据本款发出的任何通知后,未承认雇主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商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承包商应允许工程师检查所有这些记录,并应向工程师(若有指示要求)提供复印件。
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引起索赔事件或情况后42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具有连续影响,则:
上述充分详细索赔报告应被视为中间的;
承包商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延误时间和(或)金额,以及工程师可能合理要求的此类进一步详细资料;以及
承包商应在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此类其他期限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42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建议并经承包商认可的此类其他期限内,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他还可以要求任何必需的进一步资料,但他仍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的原则做出回应。
每份付款证书应包括已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合理证明是有依据的、对任何索赔的此类应付款额。除非并直到提供的详细资料足以证明索赔的全部要求是有依据的以前,承包商只有权得到索赔中他已能证明是有依据的部分。
工程师应按照第款(确定)的规定,就以下事项商定或确定:(i)根据第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应给予竣工时间(其期满前或后)的延长期(如果有),和(或)(ii)根据合同,承包商有权得到的追加付款(如果有)。
本款各项要求是对适用于索赔的任何其他条款的追加要求。如果承包商未能达到本款或有关任何索赔的其他条款的要求,除非该索赔根据本款第二段的规定被拒绝,对给予任何延长期和(或)追加付款,应考虑承包商此项未达到要求对索赔的彻底调查造成的阻碍或影响(如果有)的程度。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
争端应按照第款(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的规定,由争端裁决委员会(简称DAB――译注)裁决。双方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日期前,联合任命一个DAB。
DAB应按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一名或三名人员(“成员”)组成。如果对委员会人数没有规定,且双方没有另外协议,DAB应由三人组成。
如果DAB由三人组成,各方均应推荐一人,报他方认可。双方应同这些成员协商,并商定第三位成员,此人应任命主席。
但如果合同中包括有备选成员名单,除有人不能或不愿接受DAB的任命外,成员应从名单上的人员选择。
双方与该唯一成员(“裁决人”)或该三人成员的每个人间的协议书,应参考本通用条件附录的争端裁决协议书一般条件,结合他们间商定的此类修订意见拟定。
唯一成员或三人成员中每个人的报酬条件,包括DAB咨询过的任何专家的报酬在内,应在双方协商任命条件时共同商定。每方应负担上述报酬的一半。
如果经双方同意,他们可以在任何时候联合将某事项交由DAB提出意见。一方未得另一方同意,不应与DAB商谈任何事项。
如果经双方同意,他们可以在任何时候任命一位或几位有适当资格的人员,替代DAB的任何一位或几位成员(或作替代人员的后备)。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某成员拒绝履行职责,或因其死亡、无行为能力、辞职或任命期满,而不能履行职责时,上述替代任命即告生效。
如果发生以上情况,又无可替代人员,应按本款所述对被替代人员在提名或商定时所需的同样方式,任命一位替代人员。
对任何成员的任命,可以经过双方相互协议终止,但雇主或承包商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第款(结清证明)中的结清证明生效后,DAB(包括每位成员)的任期应即期满。
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取得一致
如果下列任一情况适用,即:
到第款第一段规定的日期,双方未能就DAB唯一成员的任命达成一致意见;
到该日期,任一方未能提名DAB三人成员中的一人(供另一方认可),
到该日期,双方未能就DAB第三位成员(将担任主席)的任命达成一致意见,或
在唯一成员或三人成员中的一人拒绝履行职责,或因死亡、无行为能力、辞职或任命期满而不能履行职责后42天内,双方未能就任命一位替代人员达成一致意见;
这时,在专用条件中指名的任命实体或职员,应在任一方或双方的请求下,并经与双方做应有协商后,任命DAB该成员。此项任命应是最终的、决定性的。每方将负责支付给指定实体或官员报酬的一半。
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如果双方间发生了有关或起因于合同或工程实施的争端(不论任何种类),包括对工程师的任何证书、确定、指示、意见或估价的任何争端,任一方可以将该争端以书面形式,提交DAB,并将副本送另一方和工程师,委托DAB做出决定。此项委托应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做出的。
对于三人DAB,该DAB应被视为,在其主席收到委托的日期已收到该项委托。
双方应按照DAB为对该争端做出决定可能提出的要求,立即给DAB提供所需要的所有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DAB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
DAB应在收到此项委托后84天内,或在可能由DAB建议并经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它的决定,决定应是有理由的,并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提出的。决定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实行,除非并直到如下文所述,决定在友好解决或仲裁中应做出修改。除非合同已被放弃、拒绝或终止,承包商应继续按照合同进行工程。
如果任一方对DAB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该决定通知后28天内,将其不满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如果DAB未能在收到此项委托后84天(或经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其决定,则任一方可以在该期限满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不满意通知。
在上述任一情况下,表示不满的通知应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发出的,并说明争端的事项和不满的理由。除第款(未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和第款(争端裁决委员会任命期满)所述的情况外,除非已按本款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任一方都无权着手争端仲裁。
如果DAB已就争端事项向双方提交了它的决定,而任一方在收到DAB决定后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则该决定应成为最终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友好解决
如果已按照上述第款发出了表示不满的通知,双方应在着手仲裁前,努力以友好方式解决争端。但是,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仲裁可以在表示不满的通知发出后的第56天或其后着手进行,即使未曾做过友好解决的努力。
仲裁
经DAB对之做出的决定(如果有)未能成为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任何争端,除非已获得友好解决,应通过国际仲裁对其作出最终解决。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争端应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最终解决;
争端应由按照上述规则任命的3位仲裁人员负责解决,以及
仲裁应以第.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进行。
仲裁人应全权公开、审查和修改与该争端有关的工程师发出的任何证书、确定、指示、意见,或估价,以及DAB的任何决定。任何事项都不应否定工程师对不论与争端有关的任何事项被传为证人并向仲裁人提供证据资格。
任一方在仲裁人面前的诉讼中,应不受以前为获得DAB的决定而向其提供的证据或论据、或在其表示不满的通知中提出的不满意理由的限制。DAB的任何决定都应可以作为仲裁中的证据。
仲裁在工程竣工前或竣工后,都可以着手进行。双方、工程师和DAB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正在进行任何仲裁而改变。
未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在以下情况下:
任一方在第款(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中规定的时限内均未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
DAB有关的决定(如果有)已成为最终的、有约束力的,以及
有一方未遵守上述决定,
这时,另一方可以在不损害其可能拥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根据第款(仲裁)的规定,将上述未遵守决定的事项提交仲裁。在此情况下,第款(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和第款(友好解决)的规定,应不适用。
争端裁决委员会任命期满
如果双方间因与合同或工程实施有关或由其引起产生争端,且又因DAB任何期满或其他原因,没有DAB进行工作,则:
第款(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和第款(友好解决)的规定应不适用,以及
此项争端可以根据第款(仲裁)的规定,直接提交仲裁。
菲迪克(FIDIC)文献
施 工 合 同 条 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通用条件
专用条件编写指南
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和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
General Conditions
Guidance for the Preparation of Particular Conditions
Forms of Lette of Tender , Contract Agreement and
Dispute Adjudication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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