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
第一节 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意义
一、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本章所讲的当事人,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证据,具有以下的基本特征:
第一,陈述的主体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
第二,陈述的内容,是关于案件事实,即关于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和反驳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
第三,当事人陈述具有双重性。
二、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意义
(一)当事人陈述容易收集,也是任何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都必然会有的一种证据,这就为法院调查了解有关的案件事实铺平了道路
(二)当事人陈述可以提供收集证据的信息
(三)当事人在陈述中如果承认(陈述的一种)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更有利于迅速查明案情,顺利结束诉讼
(四)当事人的如实陈述,还有利于审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
第二节 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分类与当事人的承认
一、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分类
(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可以分为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和案件事实以外的陈述
(二)以当事人陈述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
(三)以当事人陈述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
二、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承认
(一)资本主义国家关于承认的理念和立法
(二)苏联对当事人承认的法律规定
(三)我国台湾地区对当事人承认的规定
(四)我国关于当事人承认规则的确立与不断完善
三、民事、行政当事人自认与刑事被告人自白的区别:
第一,自认(即承认)与自白是不同诉讼领域的概念。
第二,自认和自白的主体不同。
第三,自认和自白的内容不同。
第四,自认与自白的前提不一样。第五,法律后果不同。
第三节 对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询问和对其陈述的审查判断
一、对当事人的询问
二、对当事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一、对当事人的询问
1、开庭审理以前,应认真、细致地审阅全案材料,熟悉和掌握具体的事实和有关的证据。
2、询问时,要让双方当事人围绕案情,详细陈述有关的各种事实与情节。
3、在询问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认识等具体情况,及时进行思想工作。
4、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记明审判人员询问的情况和当事人陈述的内容。
二、对当事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第一,审查当事人是在什么情况下陈述的,其陈述的动机与目的是什么。
第二,从当事人陈述的具体内容上进行审查,核查其是否与案情相符。
第三,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审查,研究它们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有无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