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塔吉克斯坦
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前 言
为了帮助对外投资者了解和熟悉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
“塔吉克斯坦”)的税收政策,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更好地推动中
国企业“走出去”,加强中塔之间的贸易合作,特编写《中国居民赴塔吉
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旨在为中国居民赴塔
吉克斯坦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初步的税务信息导引。该指南围绕
塔吉克斯坦的基本情况、投资环境、税制状况、税收征管、税收协定以
及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等方面分以下六章进行解读。
第一章介绍塔吉克斯坦经济概况,主要阐述了塔吉克斯坦的投资
规定和优惠政策等内容。
第二章介绍塔吉克斯坦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法律体系,重点包括企
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
第三章简要介绍塔吉克斯坦的税收征管体制,主要包括税务管理
机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检查及其他征管规定等相关税收事项。
第四章简要介绍塔吉克斯坦的特别纳税调整政策。包括关联交易、
同期资料、转让定价调查、受控外国企业和资本弱化规则等。
第五章介绍中塔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以及税收协定争议的主
要表现与防范措施。
第六章分析在塔吉克斯坦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包括信息报
告风险、纳税申报风险、调查认定风险、享受协定待遇风险等。
本指南仅基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各位
读者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存在的变
化和更新。同时,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申
请、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转让定价调整、税务稽查等方面的问题时,
及时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及由此带来的损失。
在编写过程中存在的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目 录
第一章 塔吉克斯坦经济概况 ....................................................................................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1
经济发展历程及现状 ..........................................................................1
进出口情况 ..........................................................................................1
金融概况简介 ......................................................................................3
支柱和重点行业 .............................................................................................4
经贸合作 .........................................................................................................4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4
与中国的贸易合作 ..............................................................................5
高层互访情况 ......................................................................................5
投资政策 .........................................................................................................6
外商投资制度 ......................................................................................6
投资限制 ..............................................................................................6
投资相关规定 ......................................................................................7
投资吸引力 ..........................................................................................7
第二章 塔吉克斯坦税收制度简介 ............................................................................9
概览 .................................................................................................................9
税制综述 ..............................................................................................9
税收法律体系 ....................................................................................10
最新税制变化 ....................................................................................10
企业所得税 ...................................................................................................12
居民企业 ............................................................................................12
非居民企业 ........................................................................................21
申报制度 ............................................................................................26
其他 .......................................................................................................28
个人所得税 ...................................................................................................29
居民纳税人 ........................................................................................29
非居民纳税人 ....................................................................................36
申报制度 ............................................................................................38
其他 .......................................................................................................39
增值税 ...........................................................................................................40
概述 .......................................................................................................40
税收优惠 ............................................................................................45
应纳税额 ............................................................................................50
申报制度 ............................................................................................55
其他税(费) .................................................................................................55
消费税 ................................................................................................55
社会税 ................................................................................................63
自然资源税 ........................................................................................67
原生铝销售税 ....................................................................................76
财产税 ................................................................................................78
关税 .......................................................................................................88
特别税制 .......................................................................................................89
自由经济区特别税制 ........................................................................89
有价证券市场纳税人特别税制 ........................................................89
持有经营执照个体经营者特别税制 ................................................90
简化税制 .......................................................................................................93
小规模纳税人简化税制 ....................................................................93
农产品生产者简化税制 ....................................................................94
博彩行业纳税人简化税制 ................................................................95
家禽、鱼类养殖和复合饲料生产纳税人简化税制 ........................96
科技创新活动纳税人简化税制 ........................................................96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98
税务管理机构 ...............................................................................................98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98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98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99
税务登记 ............................................................................................99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101
纳税申报 ..........................................................................................104
税务检查 ..........................................................................................105
税务代理 ..........................................................................................107
法律责任 ..........................................................................................107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11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111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112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113
关联交易 .....................................................................................................113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113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114
关联申报管理 ..................................................................................114
同期资料 .....................................................................................................114
分类及准备主体 ..............................................................................114
具体要求及内容 ..............................................................................115
转让定价调查 .............................................................................................115
原则 .....................................................................................................116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116
预约定价安排 .............................................................................................116
受控外国企业 .............................................................................................116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117
资本弱化 .....................................................................................................117
法律责任 .....................................................................................................117
第五章 中塔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118
中塔税收协定 .............................................................................................118
中塔税收协定 ..................................................................................118
适用范围 ..........................................................................................118
常设机构的认定 ..............................................................................119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122
塔吉克斯坦税收抵免政策 ..............................................................130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 ..................................................133
在塔吉克斯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133
中塔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135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135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136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136
启动程序 ..........................................................................................137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141
中塔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措施 .................................................................142
第六章 在塔吉克斯坦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143
信息报告风险 .............................................................................................143
登记注册制度 ..................................................................................143
信息报告制度 ..................................................................................143
纳税申报风险 .............................................................................................144
在塔吉克斯坦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144
在塔吉克斯坦设立常设机构的纳税申报风险 ..............................145
在塔吉克斯坦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145
其他 .....................................................................................................146
调查认定风险 .............................................................................................147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147
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147
未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导致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147
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 ..............................................................147
其他风险 .....................................................................................................148
防范投资合作风险 ..........................................................................148
劳务合作风险 ..................................................................................148
承包工程风险 ..................................................................................149
参 考 文 献 .................................................................................................................151
附录一 塔吉克斯坦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 ................................................153
附录二 塔吉克斯坦主要中资企业一览表 ............................................................154
第一章 塔吉克斯坦经济概况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经济发展历程及现状
自 20 世纪以来,塔吉克斯坦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是中亚欠发
达地区之一。近年来,为发展经济,塔吉克斯坦奉行开放的对外经济政
策,积极寻求国际社会援助,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塔吉克斯坦的社会
经济发展现状为中资企业进入塔吉克斯坦市场参与其经济建设提供
了条件。中塔两国双边贸易稳步发展,中国工程建设企业已成为当地
工程承包市场的重要力量。
表1 2014-2024 年塔吉克斯坦宏观经济状况表
年份
GDP
(亿索莫尼)
折合美元
(亿美元)
人均 GDP
(美元)
通胀率
(%)
2014 1,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83 871
2020
2021
2022 1,157 1,
2023 1, 1,
2024 1,534 142 1,
根据商务部数据,2024 年,塔吉克斯坦 GDP 达 1,534 亿索莫尼
(约合 142 亿美元),较去年增长 226 亿索莫尼。近十年来,塔吉克斯
坦 GDP 增加超过 2 倍。2015 年,塔吉克斯坦 GDP 为 484 亿索莫尼
(按当年汇率约为 亿美元)。
进出口情况
贸易关系
塔吉克斯坦致力于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并积极融入全球贸易体系,
于 2013 年 3 月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第 159 个成员国。同时
参加了上海合作组织、中亚区域经济合作以及独联体自由贸易区条约等
多边和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或机制,并与欧亚经济联盟等保持紧密的经贸
联系。截至 2024 年,塔吉克斯坦已与 121 个国家建立了贸易关系。
贸易总量和结构
2024 年塔吉克斯坦对外贸易总额达 亿美元,同比增长%;
其中,出口额为 亿美元,同比减少 %;进口额为 亿美元,
同比增长 %,外贸额呈逆差。塔吉克斯坦出口商品结构单一,主要
为:矿产资源(24%)、贵金属(%)、其他半贵金属(%)、棉纱及
棉制品(%)、初级铝及其制品(%)、电力(%)、铜及其
制品(%)、农产品(%)、各类服装和纺织品(%)、水泥及
其他化工产品(%)和其他商品。塔吉克斯坦进口商品结构为:石油
产品占 %,陆地运输工具占 %,加工用食品占 %, 食品消费
品占 %,技术设备占 %,黑色金属占 6%,贵金属和半贵金属占
5%,木材及木制品占 %,液化气占 %,电气设备占 6%, 塑料制品
占 %,黑色金属制品和无机化学制品占 2%,石膏制品占%,药
品占 %,矿物肥料占 %。
2024年塔吉克斯坦的主要出口国为:中国(%)、瑞士(%)、
哈萨克斯坦(%)、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
伊朗(%)、阿富汗(%)、俄罗斯(%)和阿联酋(%)。
主要进口国为:俄罗斯(%)、中国(%)、哈萨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瑞士(5%)、伊朗(%)、土耳其(3%)、
白俄罗斯(%)、韩国(%)、美国(%)、德国(%)、
日本(%)、印度(1%)和阿联酋(1%)。
贸易市场
塔吉克斯坦可辐射的贸易市场包括:中亚各国、其他独联体国家、
伊朗、阿富汗、巴基斯坦等。
塔吉克斯坦在石油产品的进口方面高度依赖俄罗斯,其中约 90%
的石油产品从俄罗斯进口,这对塔吉克斯坦经济具有重大影响;伊朗
与塔吉克斯坦同属波斯语族,文化接近,因此伊朗在塔吉克斯坦投资
活动活跃,主要集中在水电领域。
金融概况简介
当地货币
塔吉克斯坦货币是索莫尼,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自 2008 年世界性金融危机以来,索莫尼不断贬值。2019-2022
年,索莫尼对美元的比价在 :1 至 :1 区间内波动。2023 年
以来,索莫尼汇率趋向稳定,对美元的比价在 :1 至 :1 区间
内波动,而从 2025 年 4 月起索莫尼趋于升值,2025 年 6 月 30 日, 索莫
尼兑美元汇率为 :1。
2015 年,人民币与塔吉克斯坦货币索莫尼跨境结算正式启动,
同年 12 月举行汇率挂牌交易仪式。目前,新疆农业银行与塔吉克斯坦
农业投资银行可进行人民币兑换索莫尼业务。
外汇管理
根据塔吉克斯坦《投资法》,投资者有权在塔吉克斯坦开立本币 及
外币账户,完税后有权将塔吉克斯坦本国货币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 同
样可购买其他外币用于支付塔吉克斯坦境外业务。投资者有权将合 法投
资和经营所得的外币收入汇出。2018 年 4 月起,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放
松向境外汇款管制,塔吉克斯坦公民每天向境外汇款上限为
万索莫尼(约 1 万美元),且无须提交随附文件。
融资服务
2022 年,塔吉克斯坦中央银行再融资利率达到 %的历史峰值,
随后逐渐下降,从 2025 年 5 月初开始,中央银行再融资利率调整为
%。
根据塔吉克斯坦中央银行公布的数据,2025 年 5 月份再融资利率
已从 2024 年 2 月份的 %降低至 %,下调 125 个基点。2025 年 1-6
月份,本币定期存款平均利率为 %,本币贷款平均利率为
%;同期,外币定期存款平均利率为 %,外币贷款平均利率
为 %。
外资企业与当地企业在融资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无特殊限制。塔吉
克斯坦银行为外国企业开具保函或转开保函时,外国企业须提交申请函、
公司负责人和总会计师的护照复印件、客户调查表、公司章程、债务证明
以及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资企业暂未在塔吉克斯坦开展融资业务。
支柱和重点行业
(1) 铝业。塔吉克铝业公司(TALCO)是塔吉克斯坦的支柱产业,
其前身为苏联时期建成的塔吉克铝厂。该公司长期占据塔吉克斯坦工业
产值和出口额的较大比重,2024 年粗铝产量达 万吨,同比增长
%。
(2) 煤炭工业。塔吉克斯坦已发现有褐煤、岩煤、焦炭和无烟
煤等,已探明储量约 46 亿吨。焦炭质量及储量均位居中亚之最,品位
高达 80%;无烟煤按质量等级排名世界第二,储量约 515 万吨。
(3) 石油天然气业。塔吉克斯坦约 100 处油气点需要进行勘查
和开采。据统计,塔吉克斯坦油气储量分别约为 亿吨和 9,000 亿立方
米。
(4)2024 年,塔吉克斯坦农牧业总产值 亿索莫尼(约合
亿美元),较上年增长 %。其中,种植业产值 亿索莫尼
(约合 亿美元),较上年增长 %;畜牧业产值 亿索莫尼
(约合 亿美元),较上年增长 %。目前,影响塔吉克斯坦农业
发展的资金和技术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经贸合作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塔吉克斯坦积极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参加的多边和区域经济合作
组织有上海合作组织、中亚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欧亚经济共同体等。
与中国的贸易合作
2024 年,中国与塔吉克斯坦双边货物进出口额为 亿美元,
相比 2023 年增长 亿美元,同比增长 %。其中,中国对塔吉
克斯坦出口商品总值为 亿美元,相比 2023 年增长 亿美元, 同比
增长 %;中国自塔吉克斯坦进口商品总值为 亿美元,相比 2023
年增长 亿美元,同比增长 %。
目前,中国是塔吉克斯坦第一大投资来源国和第二大贸易伙伴。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一大批重大项目在塔吉克斯坦落地,集中在
矿业开采、电力、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农业生产等领域,这与塔吉克斯
坦“实现能源独立、摆脱交通困境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国家战略高度契合。
塔吉克斯坦对中国企业投资合作相关的保护政策有:2008 年 8
月,中塔双方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
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2024 年 7 月,中塔
双方签署升级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
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已于 2025 年 8 月正式生效)。
高层互访情况
自 1992 年 1 月 4 日建交以来,中塔关系持续良好发展。两国彻底解
决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签署了《中塔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并于
2013 年 5 月建立战略伙伴关系。2014 年 9 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对塔吉克
斯坦进行首次国事访问。2015 年 9 月,拉赫蒙总统来华出席中国人民
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 70 周年纪念活动。2015
年 12 月,塔吉克斯坦总理拉苏尔佐达来华出席上海合作组织总理会议
及世界互联网大会。2016 年 9 月,塔吉克斯坦总理拉苏尔佐达来华出
席第五届中国-亚欧博览会。2017 年 1 月,中塔迎来建交 25 周
年,两国元首、总理就此互致贺电。2017 年 8 月 30 日至 9 月 5 日, 拉赫
蒙总统来华进行国事访问并出席新兴市场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
话会,两国元首共同签署并发表了《中塔关于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的联合声明》。2018 年 6 月 9 日,习近平主席在上海合作组织青岛
峰会期间会见塔吉克斯坦总统拉赫蒙。2019 年 6 月 14 日至 16 日, 习近
平主席赴塔吉克斯坦出席亚信峰会并对塔吉克斯坦进行国事访问。
2020 年 6 月 16 日、2021 年 3 月 1 日、6 月 16 日、9 月 7 日习近平主席同塔吉
克斯坦总统拉赫蒙通电话。2022 年 1 月,中塔迎来建交 30 周年,两国
元首、总理就此互致贺电。2022 年 2 月 4 日至 5 日,
拉赫蒙总统来华出席北京冬奥会开幕式。2022 年 9 月 15 日,习近平主
席在上海合作组织撒马尔罕峰会期间会见塔吉克斯坦总统拉赫蒙。
2023 年 5 月,拉赫蒙总统赴华参加中国-中亚峰会,中塔双方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两国元首决定致 力
于构建世代友好、休戚与共、互利共赢的中塔命运共同体。2024 年 7
月 4-6 日,习近平主席第三次访问塔吉克斯坦,两国元首会谈后宣布发展
新时代中塔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目前,中塔政治经贸关 系处于历史
最好时期,中塔经贸合作快速发展,规模和范围逐步扩大, 合作水平不断
提高。中塔经贸合作已成为推动中国“丝绸之路经济带” 建设的重要力量,
丝路古道再度焕发出蓬勃生机。
投资政策
外商投资制度
根据塔吉克斯坦法律,所有对外经贸活动均由塔吉克斯坦经济发
展和贸易部负责协调、组织和管理,该部门下设对外经济和贸易政策
司。
自塔吉克斯坦独立后,政府在经贸领域先后出台并修改了《企业
国家登记法》《对外经济活动法》《融资租赁法》《土地法典》《税
法典》《劳动法典》《保险法》《自由经济区法》和《投资法》等有关
法律文件。
投资限制
禁止的行业:博彩业。
限制的行业:军工、金融、矿藏勘探、法律服务、航空等行业(从事
须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
塔吉克斯坦吸引外资政策的稳定性有待提高,部分问题体现在企业
外籍人员比例、税收政策执行等方面。比如,塔吉克斯坦 1992 年颁布的
《投资法》中有塔吉克斯坦员工占比不得低于总数 70%的规定, 为吸引
外资,塔吉克斯坦在 2007 年颁布的《投资法》中取消了该限制。但在
实际执行中,塔吉克斯坦政府通过投资协议和办理劳务许可等方式仍然
要求 1:9 的外籍员工和本地员工用工比例。
投资相关规定
投资主体
根据塔吉克斯坦《投资法》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主体可
以是外国企业、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定居在国外的塔吉克斯坦公民、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团体组织和主权国家、国际组织等。按照塔吉
克斯坦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在塔吉克斯坦
投资,并受塔吉克斯坦本国法律保护。
投资形式
根据塔吉克斯坦《投资法》相关规定,投资形式主要包括不动产、证
券、知识产权以及塔吉克斯坦法律不禁止的其他形式。
外资并购
塔吉克斯坦《关于商品市场竞争及限制垄断行为法》规定了企业
并购的相关内容,该法亦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关于外资并购事宜,投
资者可咨询塔吉克斯坦投资及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塔吉克斯坦政
府反垄断局。
在法律上,塔吉克斯坦尚无禁止外国投资者以二手设备出资进行
投资合作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塔吉克斯坦政府不鼓励使用二手
设备。如以二手设备投资,投资项目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难度较大。
投资吸引力
行业优惠
为鼓励生产投资,塔吉克斯坦制定了以下优惠措施:从事商品生
产的新设企业,在正式注册后的 12 个月内如果其投资者进行了较大数
额的增资(投入注册资本),则该企业可获得一定期限内免缴企业所
得税的优惠,投资规模在 20 万美元到 50 万美元之间的,企业所得
税免缴 2 年;投资规模在 50 万美元到 200 万美元之间的,企业所得
税免缴 3 年;投资规模在 200 万美元到 500 万美元之间的,企业所得
税免缴 4 年;投资规模超过 500 万美元的,企业所得税免缴 5 年。该优
惠措施不适用于采矿业和油气行业的纳税人。
此外,作为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或进行现有生产技术改造而进口的商
品,根据企业注册文件直接用于生产产品、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的, 并
且不属于应缴消费税产品的生产技术设备和与之配套的产品(在无该配
套产品的情况下设备无法使用)免征关税;在外国投资企业工作的外
籍工作人员为了满足个人自用需要而进口的产品免征关税。
地区鼓励政策
塔吉克斯坦政府鼓励对所有行政区域的投资,尚未列出特别鼓励
投资的行政区域和地区。
第二章 塔吉克斯坦税收制度简介
概览
税制综述
税制概述
塔吉克斯坦税收主管部门是国家税收委员会。根据塔吉克斯坦现
行税法,外国公司、外国个人、塔吉克斯坦公司、塔吉克斯坦公民均
负有依法纳税的法定义务。
当前,塔吉克斯坦主要有六个中央税种以及一个地方税种。其中,
中央税包括: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社会税、自然资源税和原生铝
销售税;地方税包括:财产税。
除此之外,塔吉克斯坦政府还出台了三个特别纳税制度:自由经济
区特别税制、有价证券市场纳税人特别税收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
经营特别税收制度。此外,塔吉克斯坦政府还为小规模纳税人、农产
品生产者、博彩行业纳税人、家禽鱼类养殖和复合饲料生产纳税人以及
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纳税人制定了五种简易征税办法。
税收立法
塔吉克斯坦独立后,为适应经济转轨的需要,在继承苏联时期税法
体系的基础上,着手建立新的税收法律制度。于 1994 年 7 月 21 日, 颁布了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企业和组织利润法》。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塔吉克斯坦相继进行了多轮税法体制改
革。第一次改革于 1998 年: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第一部《塔吉克斯
坦共和国税法典》(以下简称《税法典》),该法典由一般部分和特
殊部分组成,共 46 章 292 条,规定了 14 个中央税种和 3 个地方
税种;第二次改革于 2004 年: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新版《税
法典》,新法典对原有诸多规则进行细化,篇幅扩展至 53 章 371 条,
税种数量增至 21 个,包括 17 个中央税种和 4 个地方税种;第三次改
革于 2012 年: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部分执行新修订的《税法典》。
此次修订对税种体系进行整合,最终确定为 10 个税种,包括 8 个中
央税种和 2 个地方税种,新法典的章节与条款数量均有所减少。
2021 年 12 月 23 日,拉赫蒙总统签批了新版《税法典》,将税
种从 10 个进一步减至 7 个,并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增了部分
优惠措施。新版《税法典》颁布后,共进行了 11 次修订。最近一次
修订是 2025 年 5 月 14 日颁布的第 2168 号法律,该修正案已于颁布之日
起正式生效。
税收法律体系
塔吉克斯坦税制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为基础,由《税法
典》、其他税收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塔吉克斯坦承认的国际税收条约
或协定组成。
塔吉克斯坦税收的征收管理应依据《税法典》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规范性法律文件执行;海关进出口税费的征收,同时适用《塔吉克斯
坦共和国海关法典》之规定。如果纳税人属于塔吉克斯坦或其签署的避
免双重征税协定缔约方的税收居民,则征税时优先适用相关税收协定。
最新税制变化
(1) 塔吉克斯坦上调费率结算指标[1]
2018 年 11 月 28 日,塔吉克斯坦议会通过了《2019 年国家预算
法》。根据法律规定,结算指标(Calculation Index)于 2019 年 1
月 1 日从 50 索莫尼上调至 55 索莫尼。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塔吉克斯坦进一步上调结算指标,结算指标
上涨 %,提高至 60 索莫尼。2022 年和 2023 年结算指标进一步上调,
提高至 64 索莫尼和 68 索莫尼,而 2024 年和 2025 年又继续
上调至 72 索莫尼和 75 索莫尼。
该结算指标用于计算税款、关税、罚款、强制性费用以及根据法
律规定发放的社会福利和津贴的金额。因此,结算指标增长,罚款金
[1]
结算指标:是指计算补助金及其他社会津贴时采用的系数,也用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罚款、税款及其
他必缴款金额,每年数值会有所变化,具体可参见塔吉克斯坦国家法律相关规定。
额和其他费用也会随之增长。
(2) 塔吉克斯坦大幅提高运输工具税
塔吉克斯坦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公布第 2143 号法律,对运输工具税
税率进行大幅调增,具体如下:
①小轿车:功率不超过 250 马力的,税率由 %调至 12%;功率在
250 马力至 350 马力之间的,税率由 10%~12%统一调至 15%;功率超
过 350 马力的,税率由 15%调至 20%;
①客车:税率由 %~%统一调至 15%;
①载重汽车:载重量不超过 40 吨的,税率由 11%~%统一调
至 15%;载重量超过 40 吨的,税率由 %调至 20%;
①拖拉机、气动和履带式运输工具:税率由 2%调至 4%;
①雪地车和动力雪橇:税率由 %调至 %;
①火车头:税率由 1%调至 2%;
①飞机、直升机和其他空中运输工具:税率由 10%调至 15%。
(3) 塔吉克斯坦推出鼓励科技创新等一揽子改革举措
塔吉克斯坦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颁布了第 2143 号法律,该法律旨在
通过一系列措施鼓励科技创新,包括:
①减轻科技企业员工及个人股东税负。从事创新科技活动的企业,
其员工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税适用税率降低 50%,其个人股东分得的股息
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鼓励企业雇佣残疾人。企业雇佣残疾人达到员工总数 50%及以
上的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扩大进口免征增值税的商品清单。将用于电力生产和供热中心
的低硫燃料油纳入清单;
①要求个人披露指定金额以上海外存款信息。居民纳税人在国外
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超过 15 万索莫尼(该金额会根据相关计算指数调
整)的,必须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中披露;
①明确转让定价相关的国别报告编写标准。国别报告需遵循经济
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标准;
①明确远程服务征收增值税时的服务提供地原则。以下远程服务
的服务提供地为服务购买方所在地:专利、许可证、商标、版权及其
他类似权利所有权的转让;咨询、法律、审计、工程、设计、营销、
宣传、会计服务以及数据处理服务(媒体产品分销除外)和其他类似
服务;动产租赁(车辆除外);旅游服务。
(4) 塔吉克斯坦增值税税收优惠变动
2019 年 2 月 5 日财政部发布声明,取消对从事建筑工程和公共
餐饮服务的法人实体征收 5%的增值税优惠税率。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此类实体适用 18%的标准增值税税率。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塔吉克斯坦增值税标准税率由原 18%降
至 15%;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税率进一步降至 14%;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税率将再降至 13%。
企业所得税
塔吉克斯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在塔吉克斯坦境内设立的法
人实体(塔吉克斯坦中央银行除外)以及任何不属于自然人的外国实
体(无论其在设立国是否被视为法人实体)。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
企业,适用特别税制的纳税人(详见 小节)除外。
居民企业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塔吉克斯坦居民企业是指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注册成立,或者主要
管理机构或决策机构在塔吉克斯坦境内的企业。
《税法典》第 236 条规定,下列情况,相关收入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不得由收入方居民企业自行申报:
(1) 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位于塔吉克斯坦的常设机构向居民
企业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取得利息收入的居民企业属于金融机构、
国家银行、融资租赁企业,则相关收入无须代扣代缴,而由取得收入的
企业自行申报纳税;
(2) 伊斯兰银行向居民企业支付存款或投资账户利息。
征收范围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塔吉克斯坦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
所得税,除法定免税收入外,所有能够增加纳税人净资产的收入均应
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塔吉克斯坦新版《税法典》生效。企业利润
(收入总额减除免税收入、允许扣除的项目、折旧与摊销)减除允许
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按下列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 商品生产企业,适用税率为 13%;
(2) 信贷和金融机构以及移动通信企业,适用税率为 20%;
(3) 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加工的企业,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的企业,适用税率为 18%。
另外,居民企业取得需要源泉扣缴的利息收入时,由支付方按
12%的税率扣缴预提所得税;居民企业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此
利息收入应计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
前预扣税款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税收优惠
下列情况免征企业所得税:
(1) 宗教机构、慈善机构、政府间和国家间(国际)非营利性
组织主营业务所得(除经营活动所得外)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上
述机构和组织应对其主营业务(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活动)和经营活动
所得分别核算;
(2) 非营利性组织收到用于非营利性活动的无偿拨款、无偿赠
予的资产,以及会费和捐款免征企业所得税;
(3) 塔吉克斯坦居民存款保险基金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4) 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获取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5) 在商品生产领域设立的新企业享受 中的免税期优惠;
(6) 拥有旅游业从业资质许可并实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企业,
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7)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且未从事贸易、供销和采购活动的企
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至少 50%的员工为残疾人;
①至少50%的工资和其他实物福利的支出用于满足残疾人员工的
需求。
如果企业重新注册或重组,出现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变更以及其他
类似变动,不得享受上文第(5)条及第(6)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除上述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外,《税法典》第 32 条还规定了其
他形式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塔吉克斯坦可通过年度《国家预算法》引入临时性税收优
惠。2025 年塔吉克斯坦《国家预算法》规定,承接下列工程的承包方,
可减按企业所得税税率的 50%征收:杜尚别市鲁达基大街、杜尚别市西
诺区伊斯莫伊利·索莫尼大街多功能综合楼、杜尚别市塔吉克 斯坦国家剧
院、杜尚别市的一个 3 万座位的体育场、塔吉克斯坦工业 和新技术部新
办公楼、杜尚别市西诺区努斯拉图洛·马赫苏姆大道国 际天才儿童培训中
心、瓦赫达特市乔尔达赫区和埃洛克村的学校建设、坎古尔特镇奥比·希
林村第 16 号学校附属建筑以及奥库斯·丹加拉区梅赫塔尔村附属建筑的
建设。
(2) 在发生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或紧急情况(如流行病
和疫情)时,塔吉克斯坦政府可以出台临时性免税政策。
应纳税所得额
(1) 应税收入
根据塔吉克斯坦《税法典》,企业的总收入由货币、实物以及无形
形式的收入(Income)、报酬(Remuneration)和其他利益(Profit) 组成,
包括所有能够增加纳税人资产净值的收入,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除
外。应税收入类型具体如下:
①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①转让、销售或让渡用于经营活动的资产的收入;
①利息收入;
①伊斯兰存款[2]和储蓄收入;
①股息和红利收入;
①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①债务免除收入(但在纳税人被认定破产或在执行债务重组协议
的情况下免除的债务不认定为应税收入)等。
(2) 扣除
①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且有书面凭证(例如民事合同)
证明其合理性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包括:
A.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经确定的劳动报酬和差旅费用支出;
B. 纳税期内经确认的原料、材料、能源、广告费,但不包括建造
费用、固定资产的安装及修理费用(包括与安装和修理固定资产有关
的汇兑损失、罚款和贷款利息费用),以及根据下文不可扣除的项目
和本部分其他条款规定不应扣除的费用。
在扣除上述支出项目时,适用以下规定:
A.如果多项开支与同一笔费用相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该
费用仅可扣除一次;
B. 根据法院判决认定或双方约定的,由纳税人应当负担或已负担
的罚款、利息、违约金等准予扣除,但行政罚款除外;
C. 纳税人因购置不得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抵扣的商品、劳务或服
务所负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按照其实际金额进行扣除。
《税法典》对下列支出设置了税前扣除限额:
A.纳税人向慈善机构实际支付并用于开展慈善活动的款项,可以
在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 10%的限额内扣除。如果以非货币性资产进
行慈善捐款,则认定资产市场价值与资产成本两者中较低者为捐赠款项,
并适用上述 10%的扣除限额。同时《税法典》特别规定,纳税人为预
防或缓解自然或人为灾害、流行病等灾害后果的支出或捐赠款可以全
额扣除,不受上述限额的影响;
B. 纳税人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的额度不应超过纳税期内根据塔
[2] 也称穆达拉巴,是一种合伙投资方式,即存款人将资金交给银行,银行将其投资于特定项目或企业。银行和存款人共同承担风险,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
分享利润。
吉克斯坦国家银行规定的再融资利率(The Refinancing Rate)所计算利
息金额的 3 倍(近 5 年来塔吉克斯坦再融资利率稳定在 9%左右,
2025 年 5 月以来利率为 %)。该规定也适用于按融资租赁(出租)
合同支付的利息。《税法典》第 194 条规定,除该限制外,纳税人利
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还应受资本弱化规则的限制(详见
小节)。
此外,在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注意,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
而支付的贷款利息,或者与影响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前价值变动的费用
相关的贷款利息,不应从年度收入总额中扣除,而应增加上述固定资
产的价值,通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进行扣除。
此外,《税法典》还对特殊情况下费用的扣除制定了特殊规则:
A.呆账(坏账)扣除:
a. 如果前期提供商品、劳务或服务所得收入已被计入经营活动总
收入,纳税人则有权扣除与上述活动相关的呆账(坏账);
b. 纳税人账册中的呆账(坏账)作为无价值债权核销时,如果符
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准予扣除。
B.科学研究、项目设计与试验设计工作费用的扣除:纳税人可以
扣除科学研究、项目设计和试验设计工作费用(不包括固定资产及其
设施的购置和安装费用及其他投资支出),但须附有技术任务书、预
算文件、实验记录及结题验收报告。
C.保险费的扣除:
a. 纳税人根据一般保险合同为其经营活动风险投保(强制保险或
自愿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b. 纳税人为员工购买人寿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只有在相关保险
费计入员工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时才能扣除。
最后,《税法典》还针对特定行业的纳税人制定了费用扣除的特
殊规定:
A.根据塔吉克斯坦《保险法》相关程序和标准,从事一般保险活
动的企业有权依据该程序和标准扣除保险准备金,同时必须将上一报
告期列支的保险准备金计入当期应税收入。对于从事人寿保险活动的
企业,《税法典》允许该企业扣除其为新签发人寿保险所设立的初始
准备金,但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被取消,则与被取消合同相关的准备金
金额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税收入;
B. 对于从事自然资源开采的企业,其地质勘探费用以及为开展地质
勘探而购置机械设备的费用可以全额扣除。另外,企业为获得采矿权而
承担的支出属于无形资产,每年应按照该支出的 10%或该支出金额除
以采矿权年限结果两者的孰大值进行摊销。此处所述的费用扣除金额
不得超过企业当期在自然资源开采合同框架内取得的收入总额, 超出
部分则可在未来三年内结转扣除。
①不得税前扣除项目
A.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以及从符合 小节规定的个体经营
者处购买商品、服务和劳务所发生的费用;
B. 超出规定限额(收入的 1%)的招待费、其他类似费用(庆典
费用、宾客招待费用等),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主营娱乐业纳税人不
受此限制;
C. 任何超出规定限额(收入的 5%)的广告费和营销费支出,不
得扣除;
D.对于新注册的纳税人,不适用上述B、C 项规定,在第一个纳
税年度内最多可扣除 300 个结算指标的招待费、广告费等支出,但须提
供证明费用实际发生的文件;
E. 除慈善捐赠情况外,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或无偿提供劳务或服
务所承担的费用均不得扣除;
F. 供员工或股东个人使用的轿车费用,包括将轿车用于接送员工
上下班的费用不得扣除,但如果企业相关费用已计入员工个人所得税
应税收入,则该部分费用可以扣除;
G.企业法定(联合)资本出资、股份出资、超标排污费、社会组
织会员费;
H.股票发行费用;
I. 受托人代委托人收款后再支付给委托人的款项;
J.偿还贷款本金的费用;
K.企业支付的雇员因公使用雇主的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超过法定
标准的费用;如果该费用已按规定确认为该员工应税所得的,可在税
前扣除;
L.向公共餐饮企业免费提供物业服务的支出;
M.以下税款和罚金不得扣除:
a. 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或其他国家(地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
业所得税;
b. 上缴(应上缴)塔吉克斯坦财政或其他国家(地区)财政的罚
金和利息;
c. 可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应纳税额时扣除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d.税收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欠缴税款。
N.因遭遇偷盗而造成的损失,如果偷盗者身份不明,则相关损失
不能作为费用扣除;
O.根据法院判决被认定为未实际支付的商品、劳务或服务买卖合
同中的费用。
(3) 折旧和摊销
①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应根据
本部分规定予以扣除;与经营活动无关(或用于非经营活动)的固定
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不得扣除。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应按规定
计提折旧。
①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A.土地、牲畜、艺术作品、存货,临时使用的资产(包括未建成的
项目和未安装的设备),以及其他可以一次性扣除购置费用的资产;
B. 无偿获得的固定资产;
C.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D.非营利组织、国家机构和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以及其用于经
营活动的固定资产;
E. 公共道路、人行道、小巷以及国家管理(维护)的固定资产。
①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按下表折旧率进行分类:
表 2 固定资产折旧率分类表
类别 固定资产类型 折旧标准(百分比)
1
设备、工具和配件;设备和本地数据处理设施;电子设 备
和服务器
2 汽车;办公家具、电脑、连接设备及其零件 10
3
卡车、公共汽车、筑路机械、专用汽车和汽车拖车;各
工业部门使用的生产机器、设备;铸造设备;锻压设备;
建筑设备;农用机械和设备;铁路、海运、河运和航空
交通工具;集装箱
9
4
动力机械和设备;技术设备、涡轮设备、电动机和柴油
发电机;输电设备;电子设备和通信设备;管道
8
5 建筑物、构筑物、房屋 7
6 上述类别以外的应计折旧的资产 4
使用期限在 12 个月以上的无形资产的费用(如许可证、发明专
利、商标、著作权、冠名权、软件等无形资产)可以通过计提摊销费
进行税前扣除,使用期限在 10 年以上或无法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
每年摊销标准为 10%,使用期限在 10 年以下的无形资产,每年摊销
标准为 100%÷使用年限的数额。
①纳税人应根据第①款规定的折旧标准,基于相关资产的原始成本
(不得考虑资产价值重估后的增值)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除第 5 类
固定资产应以每个固定资产为单位计提折旧外,其余资产应以资产类
别为单位计提折旧。
①年度内收到(或报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实际使用(或
实际报废)后的次月开始(或终止)计提折旧和摊销。
①对固定资产进行维修的费用,如果不超过固定资产年度终了时
账面价值的 10%,则可以全额扣除;如果超出该标准,则该维修费应
用于增加相关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扣除。
①纳税人对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改建投资的,可就新增投资额享
受额外的税前扣除:
A.下列投资支出,每年可按投资额的 10%计算税前扣除:
a.对设备进行技术升级,提高其生产率或其他性能;
b. 引入现代化、自动化设备和先进技术,用于设备更新换代和技
术升级;
c. 建设信息化生产系统;
d. 新购置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设备、装置、部件或
机械,购置时设备年龄(以生产日期或首次使用日期为准)不超过 3
年。
B. 下列投资支出,每年可按投资额的 5%计算税前扣除:
a.对生产所使用的建筑物进行翻新;
b.建设新的用于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建筑。
(4) 亏损弥补
①如果纳税人准予扣除的费用、支出金额超过本纳税期收入总额
(即出现经营活动亏损),则超出部分准予在下一纳税期的应纳税所
得额中进行扣除,期限为 3 年(含)。
①资产的出售或转让损失(不包括用于经营活动的资产,或出售、
转让与免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可以在其他资产的出售或转让所得中进
行弥补。
①如果本条第①款所述损失无法在当年进行弥补,则允许在以后3
个(含)纳税期内的出售或转让其他资产的利润中进行弥补。即在计
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将本条第①款所述损失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免
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以及在此基
础上进行的纳税调整后的金额。
纳税期间
企业所得税纳税期为一个公历年度。同时,应在 小节规定的
报告期内提交当期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并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外,在下列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不为一个公历年度:
(1) 如果企业在一个公历年度结束之前注销或重组,则纳税期
为该公历年度开始之日到完成注销或重组之日;
(2) 如果企业在公历年度开始后成立,并在公历年度结束之前
注销或重组,则纳税期为成立之日到完成注销或重组之日。
在塔吉克斯坦未构成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如果申请注册为税收
居民企业,则其第一个纳税期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如果外国企业在 1 月 1 日提交了注册申请,则第一个纳税期
为提交申请当年一整个公历年度;
(2) 如果外国企业在年内提交了注册申请,则第一个纳税期为
提交申请当日到该公历年度结束之日,但如果申请是在 1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提交的,则第一个纳税期为申请提交日至次年 12 月 31 日。
非居民企业
概述
非居民企业是指所有不满足居民企业标准的外国非自然人实体。
非居民企业在塔吉克斯坦设立常设机构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塔吉克斯
坦境内,和来源于塔吉克斯坦境外、但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
纳企业所得税。当取得来源于塔吉克斯坦境内的所得与常设机构无实际
联系时,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预提所得税。
《税法典》第 189 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按照与塔吉克斯坦境内航空
公司签订的合同,向其租赁(不包括融资租赁)飞机(直升机)及其
发动机、主机和配件,或者提供飞机(直升机)及其发动机、主机和
配件的维护和修理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常设机构认定标准
根据《税法典》第 17 条,常设机构是指非居民企业全部或部分
从事经营活动(包括通过代理人开展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非居民
企业的下列实体视为其在塔吉克斯坦境内设立常设机构:
(1) 管理场所、分支机构、部门、办事处、办公室、代表处、
工厂、车间、工作间、实验室;
(2) 生产、加工、装配、包装货物的场所;
(3) 任何用作销售点的场所,包括商店或仓库;
(4) 建筑、装配工地及其他与监理活动有关的场所;
(5) 在截至本报告期的整个连续十二个月期间,有员工提供服
务的时间超过 90 个日历日的场所;
(6) 任何安装、操作和使用博彩机、计算机网络和通信渠道以
及游乐设施的场所;
(7) 矿山、石油或天然气井、露天矿,或其他勘探或开采自然
资源的场所;
(8) 用于地质勘探(探矿)、开发、开采自然资源的设备或设
施的安装地点,前提是这些设备实际运行时间或者准备运行时间超过
182 天;
(9) 任何与天然气管道和其他管道有关的活动(包括控制或监
督)的场所。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非居民企业也被视为在塔吉克斯坦设立常设
机构:
(1) 通过授权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收取保险
费或从事保险、再保险业务;
(2) 是根据塔吉克斯坦法律成立并在塔吉克斯坦境内运营的联
合经营协议(普通合伙企业)的一方;
(3) 在塔吉克斯坦境内组织付费展览,或在展览会上提供(销
售)商品;
(4) 非居民企业通过合同授权个人在塔吉克斯坦境内代表其利
益行事,并允许该个人以该非居民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
(5) 非居民企业授权塔吉克斯坦境内的实体代为储存商品并定
期交付货物;
(6) 非居民企业的创始人或高管与塔吉克斯坦居民企业的创始
人或高管互为关联方。
如果根据上述规定,非居民企业的经营活动构成常设机构,则非
居民企业应在开展经营活动之前办理税务登记注册。如果非居民企业
未对其常设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则相关税款通过源泉扣缴的方式由常
设机构收入的支付方代扣代缴。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塔吉克斯坦《税法典》第 219 条明确规定了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下列所得属于来源于塔吉克斯坦的所得:
(1) 与非居民企业在塔吉克斯坦设立的常设机构有关的收入。
塔吉克斯坦在常设机构利润归属上实行“引力原则”,只要非居民企业
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取得的相关收入与其常设机构经营活动范围相类
似,无论是否存在实际联系,该收入均被认定为常设机构有关的收入;
(2) 投资居民企业的股息收入,出售、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收
入;
(3) 从位于塔吉克斯坦境内的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包括出售或
转让不动产相关权益的收入);
(4) 无论是否为居民企业,如果其股权的价值在转让前的 365
天内任意一天主要由位于塔吉克斯坦境内的不动产构成,则转让该企
业股权的收入也视为来源于塔吉克斯坦境内的收入;
(5) 塔吉克斯坦境内的保险事故赔款收入;
(6) 由塔吉克斯坦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在塔吉克斯坦境内设
立的常设机构所负担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以及其他费
用,但由塔吉克斯坦居民企业在境外的常设机构实际负担的上述费用
除外;
(7) 在塔吉克斯坦和其他国家(地区)之间提供国际通信或国
际运输服务的收入;
(8) 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可以在塔吉克斯坦征税的收入视为来
源于塔吉克斯坦的收入。
税率
(1) 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税率
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规定,对与在塔吉克斯坦境
内设立的常设机构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各类所得,支付方应按其
收入全额进行源泉扣缴(即预提所得税),不得进行任何税前扣除,
具体税率如下:
①股息所得:适用税率为 12%;
①利息所得:按照到期应付金额,适用税率为 12%;
如果居民企业(除金融信贷机构外)向其受控外国企业支付利息,
适用税率为 18%。
①保费所得:居民或非居民企业在塔吉克斯坦设立的常设机构依据
保险合同及风险再保险合同支付的保费,适用税率为 6%;
①国际服务费用所得:居民或非居民企业在塔吉克斯坦设立的常设
机构在塔吉克斯坦和其他国家(地区)间进行国际通信或国际运输时,
为远距离通信和运输服务支付的费用,适用税率为 3%;
①其他所得:本条第①款至第①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收入,适用税率为
15%。同时根据《税法典》第 239 条,非居民企业在对外贸交易中,向
塔吉克斯坦境内出口货物而取得的所得,免予扣缴预提所得税。
另外,如果非居民企业出售或转让与其在塔吉克斯坦设立的常设 机
构无实际联系的财产或财产权所得,不属于预提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应
按所得减去本法典规定的扣除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15%。
(2)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塔吉克斯坦新税法生效,构成常设机
构的非居民企业的税率规定如下:
①生产商品的公司为 13%;
①金融机构和移动通信公司为 20%;
①从事其他活动的公司为 18%。
如果塔吉克斯坦与非居民企业本国政府已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则非居民企业可享受预提所得税的优惠税率或免征预提所得税。
塔吉克斯坦已经和下表中列示的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具体
税率如下表所示:
表3 塔吉克斯坦预提所得税税率表
)所得接收国 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无税收协定 12 12 15
有税收协定
亚美尼亚 10 10 10
奥地利 5/10 8 8
所得接收国 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阿塞拜疆 10 10 10
巴林 8 8 8
白俄罗斯 15 10 15
比利时 15 0/15 0
加拿大 15 15 0/10
中国 5/10 8 8
塞浦路斯 0 0 0
捷克 5 0/7 10
芬兰 5/15 0/10 5
德国 5/15 0 5
印度 5/10 10 10
印度尼西亚 10 10 10
伊朗 10 10 8
意大利 15
0 或
适用国内法税率
0
日本 15 10 0/10
约旦 10 10 10
哈萨克斯坦 10/15 10 10
韩国 5/10 8 10
吉尔吉斯斯坦 5/10 10 10
拉脱维亚 0/5/10 0/7 5/10
卢森堡 0/15 12 10
马来西亚 15 15 10/15
摩尔多瓦 5/10 5 10
荷兰 15 0 0
挪威 20
0 或
适用国内法税率
0
巴基斯坦 5/10 10 10
波兰 5/15 10 10
罗马尼亚 5/10 10 10
俄罗斯 5/10 10 0
沙特阿拉伯 5/10 8 8
西班牙 18 0 0/5
瑞典 15 0 0
瑞士 5/15 10 5
泰国 10 0/10 0/10
土耳其 10 10 10
土库曼斯坦 10 10 10
乌克兰 10 10 10
所得接收国 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阿联酋 0 0 10
英国 5/10 0/10 7
美国 适用国内法税率 适用国内法税率 0
乌兹别克斯坦 5/10 10 10
征收范围
通过常设机构在塔吉克斯坦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的征税
对象,是其在塔吉克斯坦境内通过常设机构获得的总收入减去税法中规
定的此类收入对应的成本和费用。如果常设机构未及时申报纳税, 则
其收入支付方应按付款总额进行源泉扣缴,不得扣除任何成本和费用;
常设机构在后续申报纳税时,可以抵免被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从塔吉克斯坦境内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收入,由支
付方按收入全额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不得扣除相应成本和费用。如
果非居民企业通过出售或转让与其在塔吉克斯坦常设机构无关的财
产或财产权而取得的收入,则可以扣除相关成本和费用,并以该差额征
税。如果非居民企业出售财产或财产权取得收入未自行申报纳税, 则
不得以差额征税,而是由支付方按非居民企业收入全额进行源泉扣缴,
不得扣除任何成本和费用。
应纳税额
(1) 未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方
式
未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塔吉克斯坦境内的所得
以收入总额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不得扣除任何成本和费用。具体计
算方法为来源于塔吉克斯坦境内的收入总额乘以适用税率。
(2) 构成常设机构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式
通过常设机构在塔吉克斯坦开展活动的非居民企业,则以其通过
常设机构获得的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扣除后的余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企业所得税。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①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在报
告年度结束后次年的 4 月 1 日之前提交。另外,未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
民企业,如果其来源于塔吉克斯坦境内的收入未能完成源泉扣缴, 则
该非居民企业也有义务在报告年度结束后次年的4 月1 日之前提交企业
所得税申报表。
①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取得须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收入时,由
扣缴义务人在完成支付后次月 10 日内提交相关申报表。
①企业清算时,清算委员会或纳税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清算情
况通知税务机关。清算委员会有义务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
①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申报表,包括源泉扣缴的纳税人信息,应
按照国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根据下文第(2)项第①款至第
①款的要求,在会计月度(季度)次月的 15 日内提交。
(2) 预缴税款
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须在年度、月度或季度终
了之日起 15 日内将当期税款上缴国库;
①从每年的 4 月 15 日起的 12 个月期间,每个月度或者季度缴纳的当
期税款金额不应低于下列任何一项的金额: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金额
的 1/12(1/4);月度或者季度总收入的 1%。如果纳税人当年第一季
度的收入较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 50%以上,则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
提交申请,并按照纳税人上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金额的 1/3 缴纳月度预缴
税款,但数额不得低于月度总收入的 1%;
①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年度已缴金额。企业所
得税年度已缴金额超过年度应纳税额部分,可以抵减其他税种税款或
退还纳税人;
①企业所得税当期税款为强制缴纳税款,未及时缴纳应加收滞纳
金。
如果税款缴纳法定期限最后一日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期限最
后一日顺延到周末或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 税款缴纳
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在规定的预缴申报表提交期限内向所属
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且必须以非现金(如银行转账)的形式完成税款
缴纳。
①如果企业设立了分公司,则须根据会计核算数据,按照企业总、分
公司的工资费用分别在企业工资总额中所占比例,分配预缴税款和根据
年度汇算清缴情况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并在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在地
税务机关分别申报缴纳。工资费用比例,应根据企业会计期末核算数据
确定。
①企业总公司及其各分公司的预缴税款以及年度汇算清缴的应
纳企业所得税金额由企业独立评估完成。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预缴
税款以及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通知各分公司,并据此
向总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①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其总、分公司向企业总、分公司所
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次年的 4 月 10 日之前进行
汇算清缴,并在其所属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①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细则,以及申报表格式由国家主管税
务机关会同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商定并发布。
其他
(1) 对外国企业常设机构的净利润征税
在塔吉克斯坦开展活动的外国企业,在其常设机构企业所得税基
础上,还应按 15%的税率对其常设机构的税后净利润补充征税。
(2) 外国税收的抵免
①如果确认居民企业的收入已在塔吉克斯坦境外缴纳企业所得
税,则该笔收入在塔吉克斯坦境内缴纳税款时,可按国家主管税务机
关规定的程序进行抵免。
①本条第①款规定的税收抵免金额不应超过按塔吉克斯坦现行
税率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居民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果
超出相关收入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则超出部分不
得抵免、退还或结转至其他纳税期间。
(3) 在税收优惠国取得的收入
①如果居民企业在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 25%以上的份额
(股权、表决权或利润分配权),且该外国企业属于税收优惠国居民
纳税人并获取利润,则该利润相当于居民企业持股份额的部分应归属
于居民企业所得,计入居民企业应税收入中;
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为税收优惠国:税率低于《税法典》
规定税率30%的国家;不对居民纳税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征税的国家,
或者仅在境外取得的收入汇回国内时才对其征税的国家;实施财务信息
或公司信息保密法,且不披露财产实际所有者或收入取得者(获利者)
的信息。
(4) 塔吉克斯坦完税证明
根据在塔吉克斯坦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应
按规定的格式和程序,提供证明其在指定纳税期内取得来源于塔吉克
斯坦境内的收入及相关税收完税的文件。
个人所得税
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个
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是指:
(1) 连续 12 个月(即任何在本年度开始或结束的连续 12 个月
的期间)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停留超过 182 天的外国人属于本年度居民
纳税人。如果该个人在本年度被认定为税收居民,但在上一个公历年
度未满足塔吉克斯坦税收居民条件时,则该个人仅从最近一次到达塔
吉克斯坦之日起开始被认定为塔吉克斯坦税收居民。相应地,如果该
个人满足本年度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但在下一年度将不满足居民
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则该个人从最近一次离开塔吉克斯坦之日起不再
被认定为塔吉克斯坦税收居民;
(2) 塔吉克斯坦公民;
(3) 申请塔吉克斯坦永久居留权或国籍,且在塔吉克斯坦境外
无永久住所的个人。
《税法典》第 236 条规定,下列情况,相关收入由支付方(即扣
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无须由取得收入的居民个人自行申报:
(1) 居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经营者、非居民企业位于塔
吉克斯坦的常设机构向个人支付的工资或向未注册为个体经营者的
个人支付服务报酬;
(2) 居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经营者和非居民企业位于塔
吉克斯坦的常设机构,向个人支付的养老金、奖学金和津贴;
(3) 居民企业向个人支付的股息;
(4)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位于塔吉克斯坦的常设机构向个人
支付的利息;
(5) 伊斯兰银行向个人支付存款、投资账户利息;
(6)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位于塔吉克斯坦的常设机构向个人
支付的债券利息、彩票奖金,或在竞赛、比赛及其他活动中发放的奖品
(奖金、礼物)。
征收范围
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塔吉克斯坦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
得税。
个人取得的现金、实物或非实物形式的各类收入、报酬及利益(依
《税法典》规定免征所得税的除外),构成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具
体包括:
(1) 工资收入
①纳税人在劳动关系中获得的任何薪金、利益或报酬(包括实物
和非实物形式报酬),无论支付形式和地点,皆为其工资所得,其中
包括:
A.受雇工作所得;
B. 因既往雇佣关系而支付的报酬(如退休养老金等)。此外,在
劳动关系已成立但工作尚未开始的情况下所获得的工资预付款,也属
于工资收入。
①属于居民纳税人工资所得的下列其他支付:
A.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
B. 按照规定程序支付给雇员的财产(劳务或服务),其中劳务、
服务的价值根据此类劳务或服务的支出额度进行确定;
C. 雇主为雇员向第三方支付的商品、劳务或服务的价值;
D.雇主补偿雇员的生活开支(如饮食、住宿、子女教育、休闲度
假支出);
E. 超过法律设定标准的差旅补贴费用。
①本条第①款所指的纳税人利益或报酬是指下列金额减去纳税人
为取得该利益或报酬而支付的所有费用:
A.如果员工从雇主处取得贷款,且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同类贷款利
率,则员工取得的收入为根据塔吉克斯坦中央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确定
的利息与从雇主处获得的贷款利率确定的利息之间的差额;
B. 雇主向雇员销售或无偿转让商品、劳务或服务,该金额为这些商
品、劳务或服务的市场价值;如果商品、劳务或服务直接由雇主生产并
提供给员工,则该金额为商品、劳务或服务市场销售价格的 75%;
C. 向雇员或其抚养人提供教育资助的价值(与雇员履行职责直接
相关的培训计划除外),该金额为受助人所接受资助的市场价值;
D.向雇员支付的、与其工作无直接关联的费用报销金额;
E.雇主免除雇员所欠债务或义务的金额;
F. 雇主根据人身和健康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或其他类似费用,该
金额即雇主支付保险费的价值或金额;
G.雇员使用雇主车辆用于个人用途的费用,每月确定该金额的数
额为雇主购买或维护该交通工具的支出或该交通工具市场出租的年
度价格乘以 10%后除以 12 的数额;
H.在其他情况下,即利益或报酬的市场价值。
①雇员的总收入不包括雇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给雇员的差
旅补贴费用,以及国际组织及其机构、基金会、境外民办非企业政府
组织支付给上述人员的差旅补贴费用。
①雇员总收入不包括其获得的招待费及其他类似费用(庆典、商
务接待等),前提是相关费用在报告期内未超过雇主总收入的 1%。
①本条第①款和第①款所述的实物或非实物支付、其他利益、雇主
应支付给雇员的款项和费用,包括相关的消费税、增值税和应由雇主
缴纳的其他税费。
(2) 非雇佣劳动收入
自然人的非雇佣劳动收入是指自然人的下列非经营活动收入:
①利息收入;
①股息红利收入;
①伊斯兰存款和储蓄收入;
①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①纳税人因债权人免除其债务所取得的收入,但在纳税人被宣告 破
产或正在执行债务重组协议的情况下免除的债务,不计入应税收入;
①其他不属于受雇所得或经营所得的收入。
自然人的非雇佣劳动收入还包括自然人获得的任何福利和报酬,
工资收入或个体经营活动收入除外。
(3) 经营活动收入
经营活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纳税人从以下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①出租或转让用于经营活动的财产取得的收入;
①汇兑收益。
税前扣除
个人获得的工资、股息红利、利息、奖金、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
收入,以及根据税法规定应在塔吉克斯坦进行源泉扣缴的收入,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扣除。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规定如下:
(1) 雇员每月可从其工资收入中扣除 2 个结算指标;
(2) 下列雇员,每月可从其工资收入中扣除 10 个结算指标:
①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英雄、社会主义劳动英雄、塔吉克斯
坦共和国英雄、伟大卫国战争参与者及同等人员、参与苏维埃社会主义
共和国其他保卫战役的军人、在部队、参谋部和机关服役过的人员、参
加过作战部队的人员、原游击队员、国际主义战士及同等人员,
以及自幼残疾人员、一级和二级残疾人;
①在核设施事故中患病或受到辐射的公民、在隔离区参加过消除
上述事故影响工作的公民、在消除事故影响期间从事原子工程运行或
其他工作的公民。
(3) 雇员可以依据上述第(1)条和第(2)条规定,提供证明
文件,选择扣除标准较高的执行。
(4) 如果雇员一个月工作少于 16 个公历日,确定其应税收入时,
不予减扣上述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项目。
(5) 《税法典》只允许针对劳动者在某一处工作地点获得的收
入扣除上述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项目,不能在多处工作地点
重复享受扣除。如果自然人不是雇员或个体经营者,则该自然人应提
交申请,就某一单一收入来源参照上述第(1)条和第(2)条规定享
受相应扣除,残疾人在取得除工资收入和经营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
入时,也可以通过提交申请对其他收入适用上述扣除项目。
(6) 计算自然人应税所得时,还应从其收入所得中扣除被保险
人预扣的社会税税金(详见 小节)。
(7) 个人收入的支付方应负责正确计算税前扣除项目。如果违
反法律规定错误扣除并造成税款缴纳错误的,由支付方承担欠税的补
缴责任。
(8)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费用支出,如果通过非
现金支付的,也可以按照不超过收入 10%的比例进行费用扣除,但一
个纳税年度内扣除额不得超过 150 个结算指标,并且须提供证明文件
(如收据、发票和银行开具的其他证明文件)。
税率
(1) 如果税法无特殊规定,则按下表所列税率对雇员在其固定
工作地点的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表4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 税率
低于个人所得扣除额的部分 免税
超过个人所得扣除额的部分 12%
(2) 居民个人在工作地以外取得的其他应税所得,按 15%的税
率征税,不得扣除 中税前扣除的项目(但被保险人缴纳的社会
税除外)。
(3) 居民个人从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在塔吉克斯坦的常设机
构获得的股息和利息收入,应由支付这些收入的实体代扣代缴 12%的
个人所得税,该税款为相关收入的最终税负。
税收优惠
个人取得的下列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外从事官方外交(领事)或者同等活动
人员所取得的收入,以及非塔吉克斯坦公民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外从事
外交工作所取得的收入;
(2) 以继承或赠予方式从自然人处获得的实物形式、非物质形
式或货币形式的财产价值。不包括继承人或受赠人通过出让或出租该
财产获得的收入,以及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与发现、发明和工业品
外观设计持有人的继承人(权利继承人)取得的收入;
(3) 下列条件下,从法人实体收到的礼物、竞赛和比赛中的奖
品:
①每年收到的礼物价值不超过 100 个结算指标;
①每年在国际竞赛和比赛中得到的奖品价值不超过 500 个结算
指标;
①每年在塔吉克斯坦竞赛和比赛中得到的奖品价值不超过 100
个结算指标。
(4) 国家退休金和保险金、国家奖学金、国家补助和国家补偿;
(5) 被赡养人获得的赡养金,献血、提供母乳和其他帮助的人
员获得的奖励;
(6) 依法由财政预算拨款拨付的一次性补助和物质援助,雇主
按照标准支付给居民个人的差旅费,国际组织及其机构、基金会、非
居民公益组织出资补偿的差旅费以及人道主义和慈善援助(包括自然
灾害救助);
(7) 转让或以其他形式让渡不动产带来的增值收入,条件是:
①让渡前纳税人至少居住了 2 年的主要住宅;
①让渡前纳税人至少持有 2 年(从登记所有权之日算起)的其他不
动产(用于经营目的的不动产除外)。
(8) 转让或以其他形式让渡有形动产带来的增值收入,下列情
况除外:
①纳税人将该财产用于经营活动;
①须进行国家登记,且纳税人在让渡前持有不足 1 年的机械车辆和
拖车;
①出售、转让、退让及以其他形式让渡企业法定资本中的股份和份
额;
①出售财产、古董、艺术品、珠宝装饰品和其他收藏用品的增值收
入大于 200 个结算指标。
(9) 自然人依据储蓄型和返还型合同按照其合同支付金额获取
的保险金,以及因被保险人死亡而获得的保险金;
(10) 军人,国防部、内务部、国家安全部门、紧急情况与民防
部,国家财政监督和反腐部门执法分部、海关部门、毒品监查处、国
民警卫队以及塔吉克斯坦司法部刑事处罚体系的一般工作人员、各级
首长供职(履行职责)所得的津贴、货币薪酬和其他款项;
(11) 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发放的国家债券和国家彩票的奖金,
条件是单份债券或彩票的奖金不超过 2 个结算指标;
(12) 由国家财政预算支付的有针对性的社会救助、补助和补偿
(劳动报酬除外),其金额和支付程序由相关法律规定;
(13) 雇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公务时因死亡、伤残或其他健
康损伤,依照塔吉克斯坦法律获得的工伤抚恤金;
(14) 依照塔吉克斯坦政府规定的标准和活动范围,发放专用服
装及制服、鞋帽、个人防护工具和急救工具、肥皂、消毒用品及保健
食品的费用;
(15) 雇员在劳动(履行职责)时生命和健康受到损害,依照
雇主强制责任险保险合同(由雇主出资)得到的保险金;
(16) 法院判决的物质损失赔偿金;
(17) 在自有宅旁农田中种植的,未进行工业加工并用于内销的
农产品销售收入;
(18) 为激励客户使用电子支付手段而赠送的积分、返现;
(19) 向在学前、小学、普通基础、普通中等、初级职业和中等
职业、高等专业、研究生专业和特殊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提
供的奖学金;
(20) 存款人收到的存款保险赔偿金和其他款项;
(21) 自幼残疾人员和一级残疾人员获得的工资收入;
(22) 塔吉克斯坦足球协会聘用的外国教练、专家、工作人员及
运动员所获得的工资、报酬及其他款项。
应纳税额
(1) 税基
个人所得税税基为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即
收入总额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的余额。
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雇主不得从个人收入总额中扣除与雇佣该雇
员有关的费用。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根据确定的税基和个人所得税适用税
率进行计算。
纳税期间
在塔吉克斯坦,如果《税法典》无特殊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
期间根据所得类型和扣缴方式有所不同:工资薪金所得以及须源泉扣
缴的所得,其纳税期间为一个月;无须源泉扣缴的所得,其纳税期间
为一个公历年。
非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所有不满足 小节所述居
民纳税人标准,但有来源于塔吉克斯坦境内所得的个人。此外,具有
外交或领事身份的外国人(及其家属),以及国际组织工作人员和外
国公务员,无论是否满足 小节所述居民纳税人标准,均认定为
非居民纳税人。塔吉克斯坦非居民纳税人在塔吉克斯坦境内获得的全
部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支付方进行源泉扣缴。
非居民纳税人应当自取得应税收入或提交纳税申报表之日前,向
其扣缴义务人或其居住地的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 证明该非居民纳税人属于外国税收居民身份的文件;
(2) 经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护照)的塔吉克语翻译件。
征收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塔吉克斯坦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
税。来源于塔吉克斯坦的所得判定标准可参见 小节,另外,
《税法典》规定非居民个人的下列收入,属于来源于塔吉克斯坦的所
得:
(1) 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实际工作取得的工资;
(2) 由塔吉克斯坦政府、居民或非居民在塔吉克斯坦的常设机
构支付的工资,无论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何处,均属于来源于塔吉克斯
坦的收入;
(3) 由塔吉克斯坦居民或非居民在塔吉克斯坦常设机构支付的
养老金、奖金、奖品,但由塔吉克斯坦居民在境外常设机构支付的上
述款项除外;
(4) 塔吉克斯坦居民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取得的报酬,无论实际
管理工作地点在何处,都属于来源于塔吉克斯坦的收入;
(5) 戏剧和电影演员、广播电视工作者、音乐家、艺术家和运
动员在塔吉克斯坦实际开展相关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直接支付给上
述人员或其控制的法人实体的收入。
税率
依照《税法典》第 239 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取
得的与常设机构无关的下列所得,则应按照收入总额适用下列税率
进行源泉扣缴,且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1)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为 12%;
(2) 利息收入(按照到期金额),适用税率为 12%;
(3) 保费收入(居民依据保险合同及风险再保险合同支付的保
费),适用税率为 6%;
(4) 居民或非居民常设机构为塔吉克斯坦与其他国家(地区)
间的国际通信或国际运输服务支付的款项,适用税率为 3%;
(5) 来源于塔吉克斯坦境内的工资收入,无论支付形式与地点,
适用税率为 20%;
(6) 其他收入,适用税率为 15%。
如果塔吉克斯坦与非居民个人本国政府已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
定,则非居民个人可享受预提所得税的优惠税率或免征预提所得税。
具体内容参见 表 3。
应纳税额
(1) 税基
①通常情况下,非居民个人的总收入应适用源泉扣缴规定,不得进
行税前扣除。
①非居民个人在塔吉克斯坦出售或转让财产(财产权)获得的收
入,税基为总收入减除与此类收入相关的、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后的
余额。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根据税法确定的税基和非居
民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计算。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①执行源泉扣缴制度(包括由企业分支机构扣缴)的自然人工资
收入个人所得税及社会税统一申报表,由扣缴义务人在次月的 15 日
前提交。
①在外国驻塔吉克斯坦外交、领事机构和类似国际组织工作的塔
吉克斯坦公民,其个人所得税及社会税统一申报表,应于会计季度结
束后次月的 15 日前提交。上述自然人的资料,由塔吉克斯坦外交部
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的 15 前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①在塔吉克斯坦境外外交机构或类似机构工作的塔吉克斯坦公
民,其个人所得税及社会税统一申报表,由塔吉克斯坦财政部于每季
度次月的 15 日前提交,并在同一期限内完成上述税款的缴纳。
①不适用源泉扣缴的其他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次年的 4 月 1 日前提交,具体包括:
A.在塔吉克斯坦境外银行开立账户并存有资金(不少于 2,000 倍结
算指标),并在塔吉克斯坦境外获得收入的居民个人;
B. 由塔吉克斯坦法律和政府决议确定的其他须提交申报表的自
然人;
C. 适用 第(8)条所述税前扣除的自然人;
D.其他从塔吉克斯坦取得收入,但相关收入未能通过源泉扣缴履
行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个人。
①无申报义务的个人,如认为存在多缴税款的情况,亦可主动向 主
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2) 税款缴纳
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在其属地缴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工资的当日完成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否则银行将不允许发放工资);其他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则应在收入支付后次月 10 日前完成税款缴纳。
①在外国驻塔吉克斯坦外交、领事机构和类似国际组织工作并获 得
收入的塔吉克斯坦公民,应按规定期限自行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他
若居民个人的收入已在塔吉克斯坦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在塔
吉克斯坦境内纳税时,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申请抵免。
上述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为该项境外所得按照塔吉克斯坦税法 规
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超出相 关收
入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超出部分不得抵免、
退还或结转至其他纳税期间。
增值税
概述
《税法典》第 244 条规定,增值税在塔吉克斯坦税收体系中属于流
转税,应在商品、劳务或服务的生产、流通或消费的各个环节缴纳。
纳税义务人
《税法典》第 245 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下列实体:
(1) 连续 12 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 100 万索莫尼的企业和个人;
(2) 投资基金、证券市场专业从业者(主要包括保险机构和信
贷机构)、小型金融机构、典当行、自然资源开采者、原生铝供应商、
消费税应税商品的生产商及进口商,以及基于委托合同、代理合同或其
他中介合同从事中介活动的实体;
(3) 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未设立经营场所,向自然人或个体经营
者提供远程服务
[3]
的外国实体,且相关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地根据税
法规定被认定为在塔吉克斯坦境内;
(4) 在塔吉克斯坦境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外国法人,
且相关商品和劳务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地根据税法规定被认定为在塔
吉克斯坦境内;
(5) 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实体;
(6) 增值税反向征税机制中认定为扣缴义务人的实体;
(7) 向塔吉克斯坦进口应税商品的实体。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个人也可以自愿申请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
并缴纳增值税:
(1) 拥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
(2) 按照塔吉克斯坦会计法规的要求进行核算;
[3]
根据《税法典》第 279 条,远程服务具体包括:通过信息通信网络提供使用电子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游
戏)和电子数据库的权利,包括通过提供远程访问权限,以及对其进行更新和添加附加功能的服务; 在信
息通信网络中提供广告服务,以及在信息通信网络中提供广告空间;在信息通信网络上提供商品(劳务、
服务)及财产权利的购买(销售)信息发布服务;通过信息通信网络以促进买卖双方建立联系并签订合同
(交易);开展互动式博彩投注;提供访问信息和通信网络的权限,并允许用户修改此网络的服务; 提供
域名、托管服务等。
(3) 与不具有经济实质的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
《税法典》特别规定,下列实体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1) 国家、地方公共机关履行其公共职权不会导致其成为增值
税纳税人;
(2) 适用特别税制的纳税人,如果未从事进口应税商品的业务,
则也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登记和注销
通常而言,纳税人须按照国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和格式提
交增值税登记申请。进口应税商品的实体无须进行增值税登记,但仍
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从下列日期起被认定为增值税纳税人,从而负有增值税纳
税义务:
(1) 第(1)项所述纳税人,自纳税人连续 12 个月内总
销售额超过 100 万索莫尼的次月 1 日起;
(2) 第(2)项所述纳税人,自完成国家登记之日起;
(3) 第(3)项和第(4)项所述纳税人,自其在塔吉克
斯坦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之日起;
(4) 第(5)项所述纳税人,自其从增值税纳税人继受相
关权利和义务之日起;
(5) 第(6)项所述纳税人,自其向非居民纳税人付款之
日起;
(6) 第(7)项所述纳税人,自货物进口至塔吉克斯坦境
内之日起;
(7) 中所述自愿申请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实体,自税
务登记证书中指定的日期起。
根据塔吉克斯坦政府税务委员会主席 2022 年 3 月 28 日第 12-R
号命令,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增值税登记申请后,应于 5 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将纳税人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决定。予
以登记的,税务机关将通过一体化电子税务信息系统为纳税人发放增值
税注册编号,纳税人须在开具发票或付款凭证时注明该编号。
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纳税人可以申请注销增值税纳税人登记:
(1) 纳税人连续 12 个月总收入少于 100 万索莫尼;
(2) 纳税人从特别税制转为一般税制已满连续的 36 个月。
此外,若纳税人由特别税制转为一般税制后连续 36 个月未开展
任何经营活动,税务机关有权注销其增值税纳税人登记。
增值税登记注销后,纳税人应重新适用特别税制。
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塔吉克斯坦境内销售或进口商品、提供
劳务或服务,不包括免征增值税的商品、劳务或服务,以及在塔吉克
斯坦境外提供的服务或劳务。
《税法典》特别规定,如果纳税人购置商品、劳务或服务时已就 该
商品、劳务或服务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 则
该商品、劳务或服务无论是在经营活动中还是在非经营活动中使用, 都
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纳税人向公司职工或其他非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包括无偿或低价
销售)商品、劳务或服务,也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此时,应税交
易的金额按照商品、劳务或服务的成本与市场价值的差额确定。
纳税人销售商品时,如果与其相关的进项税额根据《税法典》规定
不能抵扣时,则该商品的销售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但是, 如
果购置商品时,纳税人仅部分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则应按照不能抵扣进
项税额的比例,调减相关应税交易的金额。
如果包装(容器)根据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应予退还,则随商
品一同销售的包装(容器)不视为应税对象,但如果买方未在合同规
定的期限内返还包装(容器),则相应款项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如果纳税人在生产货物(提供劳务、服务)时使用客户的原料和
材料,并且最终产品仍由客户拥有,则对于纳税人而言,其提供加工
货物的服务应被视为增值税应税交易。
如果增值税纳税人之间出售或转让其经营权或企业分支机构,则
该出售业务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1) 增值税纳税人在出售或转让经营权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
形式通知税务机关并申请适用《税法典》相关条款的规定;
(2) 经营权转让方在出售或转让完成之日前为持续经营状态;
(3) 自交易完成之日起,经营权的买方或受让方不得就所购的
经营权享受税收优惠,亦不得将其用于非经营目的。
《税法典》第 262 条对混合销售和兼营情况下增值税应税交易行为
认定作出特别规定:
(1) 在混合销售的情况下,同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存在因果
关系和内在联系的多种商品、劳务或服务,此时应按主营项目的性质
确定增值税应税交易类型;
(2) 在兼营的情况下,同一项销售行为包括相对独立的多种商
品、劳务或服务,此时应按每种商品、劳务或服务分别确定应税交易
类型。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地判定规则
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应税活动,只有在相关活动的纳税义务发生
地被认定为塔吉克斯坦境内时,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税法典》对
不同应税活动的纳税义务发生地进行了如下的规定:
(1) 销售商品的纳税义务发生地
①如果供货条款要求进行商品运输,商品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地
认定为商品的起运地;在其他情况下,为商品交付地。
①销售电能、热能和天然气的纳税义务发生地为商品的收货地。
如果商品从塔吉克斯坦境内出口,则纳税义务发生地认定为塔吉克斯坦
境内。
(2) 提供劳务或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地:
①在不符合本条第①项所述特殊规定时,提供劳务或服务的纳税义
务发生地为劳务或服务的实际提供地。
①如果劳务或服务是由塔吉克斯坦境外的人提供(其在塔吉克斯
坦未设立常设机构),且不适用以下增值税反向征收相关规定,则下
列劳务或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地应认定为在塔吉克斯坦境内:
A.劳务或服务实际提供方位于塔吉克斯坦境内;
B. 在法定条件下向塔吉克斯坦居民提供的远程服务和劳务;
C. 电子通讯服务,且该服务由实际位于塔吉克斯坦境内的外国人
购买(以自己的名义或他人的名义);
D.提供的劳务或服务与位于塔吉克斯坦的不动产有关;
E. 劳务或服务的买方经营活动所在地位于塔吉克斯坦(该标准适
用于专利、许可、商标、著作权及其他类似权利的转让或让与;咨询、法
律、审计、工程技术、设计、营销、律师、会计、工程服务,以及数据
处理服务和其他类似服务;出租动产和组织旅游的服务)。
①第①款B 项中所述的法定条件,是指塔吉克斯坦居民至少满足下
列两项条件:
A.该居民的支付账户或银行账户设立在塔吉克斯坦;
B. 该居民用于接收远程服务的网址、IP 地址位于塔吉克斯坦;
C. 该居民使用的电话号码国际区号为塔吉克斯坦所属区号
(+992);
D.该居民用于接收服务的固定电话线路位于塔吉克斯坦;
E. 有其他可表明远程服务的接收者为塔吉克斯坦税收居民的商
务信息。
税率
塔吉克斯坦《税法典》规定了三档增值税税率:
(1) 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标准税率为 15%。根据《税法典》
第 397 条,标准税率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为 14%,自 2027 年 1 月 1 日
起调整为 13%;
(2) 零税率:《税法典》第 254 条规定,商品出口适用零税率
(但是贵金属、宝石、贵金属和宝石制成的珠宝首饰、原生铝、精矿、黑
色金属、有色金属、原棉、棉纤维、棉纱以及在经济自由区生产的商品
等除外);
(3) 优惠税率:除应税进口及后续交付进口货物外,建筑工程 、
酒店服务和餐饮服务的全部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为 7%;国内农产
品销售、农产品加工(不包括原棉加工)、培训服务、医疗服务, 以
及疗养院和度假村的保健服务,适用税率为 5%。
除了《税法典》规定的税率外,塔吉克斯坦政府每年均会出台决
议,对当年国家物资储备局进口的特定商品给予增值税、消费税税率减
免 50%的优惠,2025 年相关决议为《2025 年 3 月 12 日第 171 号决议》,
该决议规定适用进口增值税优惠税率的商品包括:小麦、糖、植物油、
大米、面粉、肉类、鸡肉泥、柴油和汽油。
另外,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须在办理海关出口手续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实际出口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税收优惠
免税
在塔吉克斯坦境内销售的下列商品(不包括出口商品)、提供劳
务或服务,免征增值税:
(1) 出售、转让或租赁不动产,下列情况除外:
①销售或转让酒店房间或度假屋;
①销售或转让新建住房;
①销售或租赁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不动产。
(2) 依据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国家银行以及国家主管税务机关
协议确定的补贴清单,为制定补贴项目提供的专项金融服务(含通过
融资租赁转让可折旧资产);
(3) 提供本国或外国货币兑换业务(古钱币除外);
(4) 宗教组织提供的宗教和仪式服务;
(5) 国家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但整容、口腔和疗养服务
除外;
(6) 由财政出资的国家教育机构提供的下列服务:
①学龄前教育;
①初级教育、普通基础教育和普通中等教育;
①初级职业教育和中级职业教育;
①高等职业教育;
①研究生教育;
①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
(7) 作为人道主义援助无偿为国家提供的商品、劳务或服务;
(8) 由塔吉克斯坦刑事执行机构或纳入塔吉克斯坦刑事执行体
系的国有企业直接生产的商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9) 按塔吉克斯坦政府确定的清单向残疾人提供的个人专用产
品;
(10) 以塔吉克斯坦境内生产的贵金属、宝石、贵金属和宝石为
原料制成的珠宝首饰、原生铝、精矿、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原棉、
棉纤维、棉纱;
(11) 销售由塔吉克斯坦政府批准的国产医疗器械;
(12) 进口下列各类商品:
①本国或外国货币,以及有价证券;
①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与塔吉克斯坦财政部为国家贵重物品库
进口的稀有金属和宝石,以及从国外进口的贵金属锭;
①进口并无偿转让给塔吉克斯坦国家机关的商品、进口人道主义
援助用商品,为消除自然灾害、事故和灾难影响而进口的无偿转让给
慈善机构的商品;
①进口用于构成统一技术体系的农用技术、生产技术设备及其配
套产品。生产技术设备及其配套产品清单由塔吉克斯坦政府依照对外
贸易商品目录确定;
①依照塔吉克斯坦政府确定的清单进口的药品、医疗设备、制药
设备和医疗用具;
①在资助(贷款)协议资金限额内进口实施塔吉克斯坦政府投资
项目所需的商品;
①由生产者按照塔吉克斯坦政府所确定的清单和数量直接进口
的原生铝生产所需的商品(贵重商品除外);
①进口原生铝;
①按照塔吉克斯坦政府所确定的清单进口的残疾人个人专用产
品;
①进口军事装备、基本部件、武器、弹药、国防用飞机以及备件;
①依照塔吉克斯坦政府确定的清单进口技术、设备和材料,以满
足家禽、鱼类养殖的需要;
①依照塔吉克斯坦政府确定的清单进口用于加工和生产最终产
品的原材料,但国内存在可生产的同类原材料或其属于消费税应税商
品的除外;
①进口仅由电动机驱动的车辆,包括电动汽车、电动巴士和无轨
电车;
①进口设备、机械、建筑材料和其他材料,以满足旅游设施(包
括酒店、保健胜地、疗养院、旅游中心和其他旅游设施)的需要,但
在塔吉克斯坦生产的商品除外。旅游设施清单、进口设备、技术、建
筑材料的清单和数量经塔吉克斯坦政府批准;
①塔吉克斯坦境内航空公司直接进口的航空器(飞机、直升机)、
发动机、主要部件及备件,以及航空器用燃料、化学品和润滑油;
①进口天然气;
①依照塔吉克斯坦政府确定的清单进口用于生产电力或热能的
低硫燃料油;
①依照塔吉克斯坦政府确定的清单进口用于满足塔吉克斯坦足
球协会需求的体育用品。
(13) 下列机械、设备、备件和零部件的进口和后续销售免征增
值税(但进口塔吉克斯坦有能力在国内生产的设备、备件和零部件除
外),其清单由塔吉克斯坦政府确定:
①农业机械;
①装配企业(制造商)进口的用于生产最终消费品的机械、农业
机械的备件和零部件;
①装配企业(制造商)为自身需求而进口的汽车、卡车和装载机
械的备件和零部件。
(14)商品项目编码为 8702、8703、8704、8705,距离生产日
期不超过 1 年、行驶里程不超过 1 万公里,依照塔吉克斯坦政府确定的
清单进口和交付的新车,免征 50%的进口增值税;
(15)非居民纳税人向塔吉克斯坦境内航空公司提供航空器(飞
机、直升机)、发动机、主要部件及备件的租赁服务和维修、护理服
务。
国际运输服务和过境运输服务相关免税规定
根据《税法典》第 252 条,提供下列国际运输和过境运输服务免征
增值税:
(1) 提供与国际货物和旅客运输直接相关的运输服务、其他服
务或相关劳务,以及销售供本国或外国飞机在国际飞行过程中所需的燃
料、润滑油和其他产品,免征增值税(国际运输是指出发站或目的站
位于塔吉克斯坦境外的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2) 上述与国际运输相关的劳务或服务具体包括:
①与进出口、过境过程中商品运输、装载、卸载、转载以及发送
有关的劳务或服务,同时必须满足下文第(3)条所述的条件;
①与国际航班有关的交通服务、技术服务、导航服务和航空港服
务,以及与国际邮件、客运和行李托运有关的服务和劳务,须满足下
文第(4)条所述的条件,但不包括根据委托合同或其他类似合同在塔
吉克斯坦境内提供国际航班航空票务服务的收入。
(3) 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则第(2)条第①款所述劳务、服务免
征增值税:
①直接与商品供应方签订劳务、服务协议(合同);
①办理了国际统一运输文件;
①中转货物时,根据中转程序对进口至塔吉克斯坦境内的商品办理
了货运报关单。
(4) 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则第(2)条第①款所述劳务、服务免
征增值税:
①直接与上述劳务、服务获得者(订购方)签订劳务、服务协议;
①办理了国际统一运输文件。
本小节规定仅适用于对向塔吉克斯坦提供的国际客货运输相关
服务同样给予增值税免税待遇的国家。
塔吉克斯坦进出口商品相关税收优惠
(1) 商品进入塔吉克斯坦海关时,应遵守所选关税制度,按照
以下方法确定其纳税义务:
①商品按照自由流通模式办理海关放行手续时,应全额缴纳税款;
①商品按照再进口模式进口时,纳税人应依照塔吉克斯坦海关法
规定,补缴此前因出口而免征或已退还的税款;
①将商品置于“国际海关中转、海关仓库、再出口、免税贸易、
海关监管加工、自由关税区、保税仓库、销毁、放弃并归国家所有、
物资转运及特殊海关程序”时,免征增值税;
①通过境内海关加工的程序输入进口商品时,依照塔吉克斯坦海
关法实行有条件的免税政策;
①通过临时进口程序输送商品时,依照塔吉克斯坦海关法规定的
方法实施全额或部分免税政策;
①对于在塔吉克斯坦境外完成加工程序后进口的商品,依照塔吉
克斯坦海关法规定的方法实施全额或部分免税政策;
①通过自由流通加工程序输送商品时,应缴纳的关税税额依据加
工成品的关税完税价格计算。
(2) 从塔吉克斯坦海关出口应税商品时,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纳
税:
①商品出口到塔吉克斯坦境外办理海关手续时,无须纳税;其所
含的进项税额可由塔吉克斯坦税务机关按照塔吉克斯坦海关法和税法
规定的程序予以退还或抵扣其他应纳税额。通过海关存放程序、自由
存放程序或海关自由区程序输出的商品,按照海关出口程序执行,
这些商品输送至塔吉克斯坦境外时,也同样适用本规定;
①商品按照再出口模式出口时,其进口环节缴纳的进口增值税,
应依照塔吉克斯坦海关法规定的条件和方法退还给纳税人;
①如果塔吉克斯坦海关法无特殊规定,依照本条第①款和第①款规
定以外的其他程序从塔吉克斯坦海关输出商品时,不适用免征税款的
政策或退还所缴纳税款。
(3) 个人随身携带并用于个人消费的商品,如果未超过塔吉克
斯坦政府规定的限额,则在通过塔吉克斯坦海关时不征收增值税。个人
携带超出限额的部分商品应按照一般进口商品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并
按照塔吉克斯坦海关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 在塔吉克斯坦海关法规定的情况下,如未能遵守关税制度
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须补缴相关税款及利息。
应纳税额
税基
根据《税法典》第 248 条,增值税的税基为增值税纳税人从其客户
或其他相关方处获得(或有权获得)的应税交易价格,具体认定规则
如下:
(1) 应税交易价格根据纳税人获得或有权获取的总金额(包括
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确定,该总金额包括所有关税、税额或其他
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时给予买方的折扣可以在
总金额中扣除。
(2) 如果纳税人的应税交易对价为其他方提供的商品、劳务或
服务,则该应税交易价格为此类商品、劳务或服务不含增值税的市场
价格(包括任何形式的关税、税款或其他费用)。
(3) 如果纳税人进行应税交易时未获得或无权获得任何对价,
应税交易价格等于纳税人在进行上述应税交易过程中提供商品、劳务
或服务不含增值税的市场价格(包括任何形式的关税、税款或其他费
用)。
(4) 当商品、劳务或服务用于非商业目的,或者向他人赠送商
品(提供劳务或提供服务)时,应税交易价格为该商品、劳务或服务
不含增值税的市场价格(包括任何形式的关税、税款或其他费用)。
(5)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时,无论分期合同约定何时付
款,应税交易价格均为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
(6) 销售(转让)抵押财产时,抵押人获得的应税交易价格应
依照所销售(转让)抵押财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包括关税、税额或其
他价外费用),但不应将增值税计入此抵押财产价值中。
(7) 进口商品及国内采购的商品在后续销售时,其应税交易价
格不得低于其进口成本或采购成本。如果销售价格与成本的差额为负
数,则应税交易价格为零。
(8) 享受进口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天然气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后续
销售时,其应税交易价格为其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与不含增值税海关
完税价格之差,如果该差额为负,则应税交易价格为零。
(9) 进口应税商品时,增值税税基是指依照塔吉克斯坦海关法
确定的商品海关完税价格加上塔吉克斯坦进口商品关税和海关收费,
但不包括增值税。
(10) 商品从塔吉克斯坦出口,在境外接受维修、修复或改进服
务并随后重新进口时,相关服务的增值税税基为进口环节海关价格减
去出口环节海关价格的差额。
在完成应税交易后,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应税交易价格应进行
调整:
(1) 取消相关业务或者变更交易条件;
(2) 应税交易成本变动;
(3) 因价格降低或其他原因导致相应业务补偿条件变更;
(4) 商品全部或部分退还给纳税人;
(5) 客户未接受纳税人所完成的劳务或服务。
纳税人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时,应当开具增值税补充(更正)
发票,并根据《税法典》相关规定提交增值税补充纳税申报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税法典》第 256 条对如何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以下规定:
(1) 如果本条未作其他规定,则开具应税交易增值税和消费税
发票之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如果在完成应税交易之前或之时,未开具该应税交易增值
税和消费税发票,则本条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以下时间为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
①验收、出售或转让商品之时;
①提供劳务或提供服务之时;
①需要进行运输的商品卸货之时。
(3) 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日期之前收到有关提供商品、劳 务
或服务款项时,如果在收款之后 5 日内未出具该应税交易增值税和消
费税发票,则不适用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收款时间确
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 对于本条第(3)款规定,如果通过应税交易收到两项或 两
项以上的款项,则每一项收款视为独立应税交易的款项,数额为收款
金额。
(5) 如果提供定期或长期服务,则下列日期中最早者为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
①开具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之日;
①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支付货物款项,并开具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
之日;
①实际支付服务款项之日。
在任何情况下(不论其他条款有何规定),本条所述服务的提供
方应在次月 10 日内开具当月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如果未在规定期
限内开具发票,且服务款项也未被支付,服务将被视为在当月最后一
日提供。
(6) 如果适用上文 征收范围中第 2 段的相关规定,则使
用或消费商品、劳务或服务的开始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7) 如适用上文 征收范围中第 3 段的相关规定,销售商品、
提供劳务或服务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8) 电能、热能、天然气或水供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参照上
文第(5)款规定。
(9) 不论本条第(3)款有何规定,建设和维修劳务应税交易 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以下日期中较早的日期:
①从订货方处收到款项之日(或者取得收款权利之日);
①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劳务在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和报表中予以记
载的日期。
(10) 通过自动支付系统付款的商品、劳务或服务,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付款人实际收到商品、接受劳务或服务的当天。
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根据 所述的应税交易价格乘以
所述的适用税率,减去 小节所述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抵
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增值税抵扣
《税法典》规定,只有纳税人适用标准税率和零税率的交易可以
就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适用免税或优惠税率的交易不
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适用标准税率和零税率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
(1) 向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上标明的增值税税额;
(2) 根据塔吉克斯坦海关法办理的货物报关单中注明的已经完
成缴纳且不予退还的税额;
(3) 铁路或航空运输工具客票中注明的税额;
(4) 公共服务供货方所提供票据中注明的税额,且该公共服务
通过银行进行结算。
上述进项税额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扣除:
(1) 纳税人已取得相关发票;
(2) 进口环节增值税已实际缴纳;
(3) 相关商品、劳务或服务的纳税义务根据 小节的规定
已经发生;
(4) 纳税人已将相关商品、劳务或服务用于实际经营活动。 纳
税人进口货物或应税交易,一部分用于企业经营活动,一部分
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按照其用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具体权重抵扣增值
税进项税额。
下列情况,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 购买汽车所承担的增值税,但以出售或出租汽车为主要经
营活动的纳税人购买汽车的情况除外;
(2) 慈善、娱乐或接待费用中包含的增值税;
(3) 发票中未单独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4) 在商品进口环节未注明进口商详细信息的支付凭证中所列
的增值税税额;
(5) 地质勘查作业的支出及自然资源开采准备作业的支出中包
含的增值税;
(6) 与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和可摊销的无形资产的购买、生
产、建造、安装及修复(修理)有关的支出中包含的增值税,无论支
出数额大小;
(7) 纳税人从未实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服务业务的销
售方购入的商品、劳务或服务,其支出中所包含的增值税(除非纳税
人能够提供销售方增值税完税证明);
(8) 在开展适用增值税优惠税率的经营活动时的所有支出中包
含的增值税;
(9) 外国实体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未设立常设机构并提供远程服
务时产生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适用增值税标准税率的纳税人,如果同时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和
免税业务,则应根据应税交易金额在交易总额中所占比例抵扣增值税
进项税额。如果纳税人仅有增值税免税业务,则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
税额。
《税法典》第 267 条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调整制定了特别规则,以下
情形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不得抵扣:
(1) 用于应税项目之外的商品、劳务或服务;
(2) 实际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的发票;
(3) 增值税纳税人注销登记情况下,已计入存货价值中的增值
税额;
(4) 商品和固定资产出现损坏或丢失(因紧急状态导致的除外)。
因紧急状态导致的商品损坏和丢失,须由国家应急管理机构出具结论予
以证实,该结论应在紧急状态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拟定,并在上述期限
内提交至相关税务机关;
(5) 电力生产、传输和分配过程中发生的,超过塔吉克斯坦政
府规定标准范围的电力耗损;
(6) 违反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相关规定的情况;
(7) 当所取得的商品、劳务或服务成本发生变化时,已抵扣的
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进行相应调整。
适用标准税率的纳税人应在每年4 月1 日前对上一年度纳税期的
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增值税的纳税期为一个日历月,纳税人应在月份终了后次月的
15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向个人提供远程服务的外国实体,须在季度终了后次月的 20 日
前提交纳税申报表、其他文件和信息。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此类外国实体
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指定一名代理人,负责外国实体在塔吉克斯坦的增
值税注册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事项,并承担违法责任。
(2) 税款缴纳
纳税人须在规定的增值税申报表提交期限内,缴纳所属纳税期的
税款。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程序以及申报表格式由国家主管税务机关
与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协商确定。
(3) 增值税反向征收的相关规定
下列情况,无须增值税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缴纳增值税,而是由相关
商品、劳务或服务的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即反向征收制度):
①位于塔吉克斯坦境外的个人(且在塔吉克斯坦无固定经营场所)
向在塔吉克斯坦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实体提供劳务或服务;
①外国实体从其位于塔吉克斯坦境内或境外的经营场所提供应
税劳务或服务。
上述情况,扣缴义务人应从向外国实体支付的款项中按照标准税
率或优惠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如果扣缴义务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其所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列入相
关业务完成当月的增值税申报表,并在上文第(2)条规定期限内缴纳
税款。
其他税(费)
消费税
消费税是价内税,包含在应税消费品(服务)的销售价格中。
纳税义务人和应税行为
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在塔吉克斯坦生产应税商品、提供电子通信
服务的居民企业,在塔吉克斯坦境内通过常设机构生产应税商品、提供
应税服务的非居民企业,以及从事应税商品进口的自然人和法人。
消费税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行为时应确认消费税纳税义务,具体
包括:
(1) 转让在塔吉克斯坦境内生产的应税商品,包括以下情形:
①销售应税商品(销售前已缴纳消费税的商品除外);
①委托加工应税商品(原材料);
①销售委托加工的应税商品;
①将应税商品投资入股其他企业;
①生产者将应税商品转移至其分支机构;
①企业破产时拍卖的应税商品(拍卖前已缴纳消费税的除外)。
(2) 进口应税商品至塔吉克斯坦,或者通过塔吉克斯坦海关进
行应税商品的转运;
(3) 将应税商品用于自身生产活动、生产其他应税商品,或者
由在生产场地的雇员和其他人消费应税商品;
(4) 组装或转让用于载客的轻型汽车及其他运输工具;
(5) 应税商品损坏、丢失;
(6) 提供电子通信服务;
(7) 销售塔吉克斯坦境内被没收、无主、继承或无偿移交国家
的应税商品(销售前已缴纳消费税的商品除外)。
根据税法规定,在塔吉克斯坦境内用于加工的原料,如果属于商 品
生产者,消费税应由商品生产者在销售时进行纳税。商品生产者(受 托方)
在向委托方转让由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所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时, 消费
税应由商品生产者代扣代缴。
征收范围
应征消费税的商品包括:
(1) 各类酒精、不含酒精和含酒精的饮料及能量饮料,饮用水
除外;
(2) 加工类烟草、烟草的工业替代品、烟草产品、含尼古丁的
产品(包括含尼古丁液体)、加热烟草制品、电子烟和雾化器;
(3) 矿物燃料、各类原油及其蒸馏产物、沥青、矿物蜡、液化
气;
(4) 橡胶充气轮胎、实心或半充气轮胎、轮胎胎面和轮辋橡胶
带;
(5) 乘用车和其他用于客运的车辆;
(6) 由贵金属和宝石制成的珠宝制品,以及由贵金属制成或镀
有贵金属的珠宝首饰部件;
(7) 各类进口的成品地毯;
(8) 各类进口的用于运输和包装产品的塑料制品、软木塞、盖
子、帽盖和其他密封装置;
(9) 进口水,包括汽水。
应征消费税的服务包括:
(1) 所有用于一般用途的移动通信服务;
(2) 数据传输服务(包括电话通信和 IP 电话),包括通过运营
商网络的数据传输服务;
(3) 远程信息处理服务;
(4) 通过运营商网络的国际(城际)电话通信服务。
税率
应税商品的消费税税率由塔吉克斯坦政府根据对外经济活动商
品目录作出规定。相关规则通过塔吉克斯坦政府 2025 年 5 月 29 日第
335 号决议进行公布,并不定期更新,具体税率如下:
表5 应税商品的消费税税率表
应税商品、服务 税率
水,包括天然或人工矿泉水,汽水,不加糖或其他甜味或
调味物质的水;冰和雪
欧元/升
加糖或其他甜味或调味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和汽水)、 欧元/升
应税商品、服务 税率
其他非酒精饮料,但不包括商品编号为 2009 的水果或蔬
菜汁
能量饮料 欧元/升
无酒精啤酒
麦芽啤酒
欧元/升
天然葡萄酒
添加了草药或芳香物质的苦艾酒和其他天然葡萄酒
欧元/升
酒精浓度为 80%或以上的未变性乙醇;任何浓度的变性乙
醇和其他酒精酊剂
3 欧元/升
酒精浓度低于 80%的未变性的乙醇;未变性酒精酊剂、利
口酒和其他酒精饮料
4 欧元/升纯酒精
由烟草或烟草替代品制成的雪茄、带切头的雪茄、小雪茄 17 欧元/千支
含烟草的香烟:(带过滤嘴) 19 欧元/千支
其他工业生产的烟草和烟草的工业替代品;“均质”或“重
组”烟草;烟草提取物和精华:
70%
加热式烟草制品 15 欧元/公斤烟草混合物
含尼古丁的液体 4 欧元/100 毫升
电子烟 欧元/支
从沥青质中提取的原油和石油产品 0%
从沥青质中提取的原油和石油产品加工产品;含有 70%或
以上的石油或从沥青矿物中获得的石油产品;废弃石油产 品 60 欧元/吨
航空汽油
汽车汽油
70 欧元/吨
喷气发动机燃料 25 欧元/吨
柴油 15 欧元/吨
液体燃料 25 欧元/吨
重油 0 欧元/吨
气态碳氢化合物(由管道运输的除外) 10 欧元/吨
润滑剂以及用于纺织品、皮革、毛皮或其他材料的油或油
脂处理的药剂
60 欧元/吨
新生产的充气橡胶轮胎和轮毂
修复或翻新的充气橡胶轮胎和轮毂,实心或半充气轮胎,
轮胎保护器,胎面或橡胶轮缘衬带
20%
由贵金属和宝石制成的珠宝制品,以及镶嵌珠宝的贵金属 5%
用于农业或林业运输的带有雪花图案或类似图案的轮胎 0%
乘用车和其他用于客运的车辆
14%,但不低于每 1 立方厘米气
缸排量 欧元
烟气排放装置 5 欧元/个
应税商品、服务 税率
各类进口的用于运输和包装产品的塑料制品、软木塞、盖
子、帽盖和其他密封装置
进口价值的 20%
进口的成品地毯 进口价值的 30%
除上述应税商品外,提供电子通信服务的消费税税率为 7%。
税收优惠
下列商品免征消费税:
(1) 由自然人在塔吉克斯坦政府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生产的用于
私人消费的含酒精饮料;
(2) 由自然人携带入境,用于私人消费的 2 升以内含酒精饮料
和 2 条(400 根)以内的香烟,4 个(在价值上不超过 150 个结算指标)
以内珠宝产品,以及用于从塔吉克斯坦境外乘坐汽车入境人员的燃油;
(3) 从塔吉克斯坦过境转运的商品;
(4) 临时进境至塔吉克斯坦的商品,不包括复出口商品;
(5) 在人道主义援助范围内进口的应纳消费税商品;用于向慈
善组织无偿提供、用于消除自然灾害和紧急情况影响的进口商品;以及
无偿提供给塔吉克斯坦国家机构的商品,但酒精和烟草产品除外;
(6) 用于出口的应纳消费税商品;
(7) 由法人和个体经营者进口的新汽车(车辆年龄不超过 1 年,
且行驶里程不超过 1 万公里),可以免征 50%的消费税;
(8) 进口只有电动马达驱动的汽车,包括电动汽车、电动巴士
和有轨电车;
(9) 国内航空企业进口并随后销售的飞机(包括直升机)用燃
料、化学品和润滑油。
上述第(3)款至第(7)款所列的消费税免税商品,仅适用于根
据塔吉克斯坦海关法的相关程序享受关税豁免(不包括先征后返)的
情形。
应纳税额
(1) 消费税税基的确认:
消费税的税基根据下列规则确定:
①应税商品的实际数量;
①按应税商品零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和消费税)确定的应税交易
额;
①根据塔吉克斯坦海关法所确定的以海关价格或以应税商品的
实际数量指标为基础计算的应税交易额(扣除增值税和消费税);
①当商品生产者将应税商品作为实物投资或捐赠,以及当抵押商
品归承押人所有或进行以物易物业务以及无偿转让应税商品时,以商
品的零售价格确定应税交易额(扣除增值税和消费税)。
在确定消费税税基时,还须注意以下规定:
①根据上述第①款和第①款规定所确定的税基不能低于现行市场
价格水平。
①如果各类酒精、含酒精和不含酒精的饮料消费税税率存在差异,
则须对不同税率的应税商品单独确定税基。
①在确定应税交易的税额时应计算包装物的价格(回收类包装物
除外)。
①无论应税商品是由自有原材料或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生产,均
适用本部分第①款至第①款规定。
①对于提供电信领域某些类型应税服务的纳税人而言,其税基是指
实施上述服务而获得(应获得)的报酬额(扣除增值税和消费税)。
①当所生产或进口到塔吉克斯坦的应税商品损坏、损失时,纳税
人应按照已损坏或已损失的应税商品的数量全额缴纳消费税,但是在
税法规定程序确认的紧急状态下所发生的损坏、损失不包括在内。
①就本条而言,应税商品的损坏是指商品(物资)全部或个别质
量(性状)的恶化,从而导致该商品(物资)不能用于实现应税销售
的目的。损失是指一个导致商品(物资)的消失或丢失的事件。在塔
吉克斯坦法律规定的自然损耗标准范围内,由纳税人原因引起的商品
(物资)的丢失不属于损失的情况。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针对塔吉克斯坦境内生产或进口到塔吉克斯坦的应税商品,其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商品交付或转让的时间,包括:
①发出应税商品的当天;
①将消费税应税加工材料转让给受托加工方的当天;
①将委托加工的应税商品或由其制作的商品交付给委托方(或委
托方指定人员)的当天;
①将自产自用应税商品移送使用的当天;
①已损坏的应税商品出具核销报告或作出将损坏的应税商品继
续用于生产决定的当天;
①应税商品损失的当天;
①将应税商品作为出资(出资份额)投入经营活动主体的法定资
产(注册资本)的当天;
①进行实物交易时,应税商品转让(发出)的当天;
①销售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尚未缴纳消费税的已没收、无主的应税
商品当天;
①根据塔吉克斯坦法律出售破产财产中未缴纳过消费税的应税
商品的当天;
①轻型汽车和其他载人机动运输工具的组装完成的当天;
①根据塔吉克斯坦海关法进口应税商品的当天。
在应税服务方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下列日期中的孰早日期:
①开具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之日;
①实际支付服务款项之日。
(3) 应纳税额的计算与抵扣
消费税应纳税额根据应税商品和服务的税基和消费税税率相乘
进行核算。
如果消费税纳税人购买的商品或向塔吉克斯坦进口应纳消费税
的商品是用于生产其他应纳消费税商品的原料,且生产用料(生产效
率)符合既定标准,消费税纳税人则有权从应缴消费税税款中扣除实
际使用的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如果消费税纳税人购置电子通信服务是用于提供互联网服务,消
费税纳税人则有权按比例抵扣与提供互联网服务相关的已纳消费税
税款。
医疗机构、药店以及制药企业在生产药品过程中使用的用于医疗
目的的应税商品已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按照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国家
主管税务机关及塔吉克斯坦卫生部协商确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抵扣
(或者根据税法规定予以退还)。
纳税人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享受上述消费税抵扣的规定:
①提供购买应税商品(原料)的发票,确认已缴纳消费税;
①确认来料加工应税货物(原材料)的所有者已缴纳消费税;
①提交进口应税原材料的完税证明文件,确认缴纳消费税的文件
清单由授权的国家机构制定。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消费税纳税人应按照国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和格式于每
月结束后次月的 15 日内提交纳税申报表。具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应与
申报表一同提交分支机构的消费税核算情况说明。
(2) 税款缴纳
在生产应税商品和提供应税服务时,纳税人应在应税业务发生次
月的 15 日内缴纳消费税,纳税人未缴纳消费税,不得将商品运出生产
场所。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海关依塔吉克斯坦税法及海关法规定的程
序征收。
消费税的计算、缴纳程序以及报表格式,由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和
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协商确定。
其他规定
(1) 消费税的缴纳地点:
①通常应在消费税纳税人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第①条和第①条规
定的情况除外。
①具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在进行应税商品生产的分支机构所在地
缴纳消费税。
①应税服务的消费税应在纳税人注册登记地缴纳(无论是否设有
分支机构)。
(2) 消费税的复出口退税
①已缴纳消费税的进口商品复出口时,由国家税务机关和海关根
据实际复出口商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额。纳税人书面提交退税申请后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税。
①消费税的复出口退税政策不适用于 小节中第(5)条所
述进口免征消费税的货物。
(3) 消费税税票和发票
①塔吉克斯坦政府确定应贴消费税税票的国产和进口消费税应
税商品清单。清单内商品如果未粘贴消费税税票,则禁止销售,且税
务机关有权按照塔吉克斯坦法律规定的程序没收未贴税票的商品。
①销售或进口消费税应税商品的纳税人,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向
应税商品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在发票中无须注明增值
税信息,但纳税人是增值税纳税人的情况除外。
①如消费税税票损坏或遗失,应重新申报和缴纳消费税,但在满
足下列条件时无须重新缴纳消费税:
A.消费税税票的损坏或遗失系因突发事件造成,且相关事件已得
到塔吉克斯坦国家机关的认定;
B. 损坏的消费税税票已移交税务机关进行销毁和注销。
社会税
纳税义务人
塔吉克斯坦未设立社会保险费,而是通过雇主和员工缴纳的社会税
为国家保险活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健康保险)提供资金。社
会税的纳税人包括投保人(雇佣方)和被保险人(被雇佣方),具体
是指:
(1) 根据劳动合同或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雇佣居民个人,
并向被雇佣者发放工资、报酬和其他收入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非居
民在塔吉克斯坦境内的常设机构、个体经营者(雇主);
(2) 根据民事合同或在未签订民事合同的情况下,向未登记为
个体经营者的居民个人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提供的服务(劳务)支付报
酬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非居民在塔吉克斯坦境内的常设机构、个
体经营者;
(3) 第(1)条和第(2)条中规定的因提供服务(完成工作)
而获得报酬的自然人;
(4) 在塔吉克斯坦境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包括未注
册为法人的德坎农场
[4]
。
如果纳税人同时属于上述多个纳税人类别,则应分别根据每种情
况计征社会税。
征收范围
(1) 小节第(1)条和第(3)条所指纳税人的征税范围
包括:
①支付给受雇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其他收入;
①支付给不属于 小节第(1)条和第(2)条中规定的个人
的付款、报酬和其他收入。
(2) 小节第(2)条和第(3)条所指纳税人的征税范围
是根据劳动或民事合同支付给非个体经营者的工资、报酬和其他收入,
也包括按照版权协议支付的报酬。
(3) 小节第(4)条所指纳税人的征税对象为经营活动的
总收入。
(4)根据上述第(1)条和第(2)条规定确定征税范围时,应
注意以下项目不在征税范围内:
①依民事合同约定支付的,与财产所有权、其他财产权的转让或
提供财产使用权相关的款项;
①根据纳税人与塔吉克斯坦居民企业境外的分支机构所订立的
劳动合同,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所支付的款项;
①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在民事合同约定范围内支付的,与提
[4]
德坎农场是家庭小规模农场,在提供给一家之主终身继承的一块家庭土地上,以家庭成员个人劳动为基
础生产和销售农产品。
供劳务或服务相关的款项。
税率
(1) 投保人的社会税税率设定为:国家预算机构为 25%,其他
组织(包括外国公司代表处)为 20%。被保险人的社会税税率设定为:
国家预算机构为 1%,其他组织(包括外国公司代表处)为 2%。
(2) 对于持经营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以及未注册
为法人的德坎农场,其缴纳的社会税不得低于塔吉克斯坦政府规定的最
低标准。对于持摊贩牌照的个体经营者,作为被保险人的社会税税率
为 1%,但不得低于持经营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的社会税
法定最高税额(详见下文表 14)。
(3) 对于在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塔吉克斯坦代表处提
供劳务或服务的塔吉克斯坦居民个人的社会税税率设定为:投保人缴
纳 20%,被保险人缴纳 2%。
税收优惠以
下收入免税:
(1) 在塔吉克斯坦驻外外交和领事代表处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外
国公民的收入;
(2) 在实施塔吉克斯坦政府投资项目的框架内,外国公民的受
雇劳动收入;
(3)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应纳税额
(1) 税基
① 小节第(1)条中所指的纳税人,即雇主,其税基为雇
主在纳税期向自然人支付的工资、报酬和其他收益。
① 小节第(2)条中所指的纳税人的税基为纳税期向自然
人支付的未税前扣除的款项、报酬和其他收益。
① 小节第(3)条中所指的自然人纳税人的税基为纳税期
内所获得的工资、支付款、报酬和其他收益(不扣除任何费用)。
在核算税基时,须注意以下规定:
①在确定税基时,要核算所有支付款和报酬,包括版权报酬,
小节规定的税收优惠除外。
①对于根据劳务合同或民事合同在外国外交、领事代表处、国际
组织驻塔吉克斯坦代表处提供劳务、服务的居民个人,其税基为在纳
税期内获得的工资、支付款和其他报酬(不扣除任何费用)。此类自
然人的收入信息要每个季度经塔吉克斯坦外交部提交给国家主管税
务机关,提交期限为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的 15 日内。
个体经营者(包括 小节第(4)条中指出的未注册为法人
的德坎农场)的税基为此类纳税人在纳税期内从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
现金或实物形式的总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
计算商品、劳务或服务类实物形式的支付款和其他报酬的税基时,
采用该类商品转让之日的市场价格。国家对此类商品、劳务或服务的 价
格进行调控时,则采用该类商品转让之日的国家调控价。
(2) 应纳税额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社会税税额按税基乘以相应税率确定。
申报制度
如无下文所列特殊规定, 小节社会税第(1)条至第(3) 条
纳税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扣除并将社会税上缴财政,纳税申报和
税款缴纳期限为每月结束后次月的 15 日内。
就职于国际组织、外交、领事代表处以及塔吉克斯坦同级驻外单位
国家部门的塔吉克斯坦公民,塔吉克斯坦财政部作为其用人单位, 应
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的 15 日内代为申报缴纳社会税。
持经营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应在向国库缴纳持有经
营执照个体经营者特别税制所规定的应纳税款的同时缴纳社会税。持
摊贩牌照的个体经营者,以及 小节第(2)条所述的塔吉克
斯坦公民,应在每月结束后的次月 15 日内,提交纳税申报表并同时
缴纳税款。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居民常设机构、基于执照实施经营活动的
个体经营者以及 小节纳税义务人第(1)条和第(2)条中规
定的个体经营者,应于月份终了后次月的 15 日前向其所属税务机关
提交社会税和所得税的统一报表(报表按照国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
格式编制),并缴纳税款。
未注册为法人的农场,应在半年期结束后次月的 15 日内向其所
属税务机关提交生产部门成员社会税和所得税的统一报表(报表按照
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格式编制),并在相同期限内完成税款缴纳。
小节第(3)条规定的塔吉克斯坦公民,应在每季度结束
后次月的 15 日内向其所属税务机关提交社会税和所得税的统一报表
(报表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格式编制),并在相同期限内完成税
款缴纳。
由税务机关负责检查社会税缴税情况。社会税的计算、缴纳程序
以及纳税申报表(核算)格式,由塔吉克斯坦主管税务机关和财政部
协商确定。
自然资源税
在使用自然资源时,包括在自然资源开发合同范围内使用自然资源
或用水进行发电,自然资源使用者须缴纳自然资源税。自然资源税包括
五个子税种,分别是签约税、商业发现税、采矿特许权使用税、水资
源使用税和出口税。
《税法典》第 297 条特别规定,下列情况下自然资源使用者不属于
自然资源税的纳税人,无须缴纳上述税款:
(1) 个人在分配给其使用的土地上开采普通矿产和地下水,且
这些矿产未用于经营活动;
(2) 为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和改善农业用地灌溉条件而开采地下
水的农产品、水产养殖产品生产者以及国家机构;
(3) 在地下水回灌过程中开采地下水以维持地层压力的实体;
(4) 在开发矿产资源、建设及运营地下工程时,开采未纳入国
家矿产资源名录地下水的实体;
(5) 从沼泽地开采水的实体;
(6)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采用手工开采和自由开采方式挖掘砂矿
的自然人。
签约税
(1) 概述
签约税是自然资源使用者为获得许可证(许可)确定区域内的自
然资源使用权而缴纳的一次性固定税。
(2) 纳税义务人
签约税由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中标方或通过直接谈判获得自然资
源使用权以及按照法定程序获得自然资源开采、地质勘查许可证(许
可)的纳税人缴纳。
(3) 应纳税额
签约税的最低税额标准由塔吉克斯坦政府确定(目前执行塔吉克
斯坦政府 2025 年 2 月 28 日发布的第 120 号决议),并在自然资源使用合
同中注明该税额。在竞标中,若其他条件相同,则签约税报价最高者
(承包方)中标;在直接谈判中,签约税通过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
低于政府确定的最低税额标准。
表6 签约税最低税额标准
经营活动 最低标准
在含油和含气地区的勘探工作 5,000 个结算指标
矿石的勘探工作 3,000 个结算指标
金属矿物的勘探(常见金属矿物勘
探除外)
1,000 个结算指标
采矿废料和废弃地点的勘探工作 100 个结算指标
收集矿物学、古生物学和岩层材料 50 个结算指标
开采原油、凝析油和天然气
塔吉克斯坦国家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 A、B、C
(1) 工业类别下该矿藏总价值×4%+塔吉克斯坦国
家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 C(2)工业类别下该矿藏
预估价值×1%。但不得低于 20,000 个结算指标(大
型
矿床)、10,000 个结算指标(中型矿床)或 5,000
个结算指标(小型矿床)
开采煤炭
塔吉克斯坦国家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 A、B、C
(1) 工业类别下该矿藏总价值×1%+塔吉克斯坦国
家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 C(2)工业类别下该矿藏
预估价值×%。如果矿床储量超过 1,000 万吨,则
按
实际开采量的 %计算签约税
开采常见的自然资源
塔吉克斯坦国家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 A、B、C
(1)
工业类别下该矿藏总价值×1%,但不得低于 1,000
个结算指标
经营活动 最低标准
开采地下水、矿物化学原料和温泉
水
3,000 个结算指标
提取采矿废料和矿物加工品
塔吉克斯坦国家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 A、B、C
(1) 工业类别下该矿藏总价值×1%,但不得低于
500 个
结算指标
开采其他自然资源
塔吉克斯坦国家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 A、B、C
(1) 工业类别下该矿藏总价值×1%+塔吉克斯坦国
家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 C(2)工业类别下该矿藏
预估价值×%。但不得低于 10,000 个结算指标
(大
型矿床)、5,000 个结算指标(中型矿床)或
个结算指标(小型矿床)
(4) 缴纳期限
①在获得许可证(许可)后,自然资源使用者应在下列纳税期限
内缴纳签约税:
A.对于常见的自然资源(煤炭、石油、凝析气和天然气除外):
自获得执照或许可证之日起 30 日内缴纳规定税额的 30%;自采
矿作业开始之日起 1 年内,每月平均分摊缴纳剩余 70%的税额;在某
些情况下,对于单个矿床塔吉克斯坦政府可以批准延期在 2 年内,按月
平均分摊申报缴纳签约税。
B. 对于煤炭、石油、凝析油和天然气的开采:
a. 若签约税税额小于等于 20 万个结算指标,在 2 年内缴纳,每个
申报月平均分摊;
b. 若签约税税额为 20 万至 50 万个结算指标,在 4 年内缴纳,每个
申报月平均分摊;
c. 若签约税税额为 50 万至 100 万个结算指标,在 6 年内缴纳, 每
个申报月平均分摊;
d. 若签约税税额为 100 万至 500 万个结算指标,在 10 年内缴纳, 每
个申报月平均分摊;
e. 若签约税税额超过 500 万个结算指标,在 20 年内缴纳,每个申
报月平均分摊。
①自然资源使用者可一次性支付签约税的全部税额,而不论第①
条的规定。
①一般矿产和地下水的签约税向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①除非塔吉克斯坦政府另有规定,签约税由已获得地质勘探许可
证的自然资源使用者在下列期限内缴纳:
A.在确认地质调查权的文件签发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规定金额
的 50%;
B. 不迟于地质调查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规定金额的 50%。
①签约税的纳税申报表应在纳税人第一次缴纳签约税期限到期之
前提交。对于个别矿产,塔吉克斯坦政府可以规定不同的纳税期限。
商业发现税
(1) 概述
商业发现税是对自然资源使用者在自然资源使用许可证(许可)
确定的领土范围内,发现具有开采经济效益的矿产并进行登记获得采矿
权的一次性固定税。
(2) 纳税义务人
商业发现税的纳税人是在所获得的自然资源使用许可证(许可)
范围内实施权利时,在许可范围内进行商业勘查活动发现矿产资源的采
矿权人。
(3) 应纳税额
①商业发现税根据塔吉克斯坦政府确定的程序设定,且在自然资
源使用合同中注明该税额。目前商业发现税根据塔吉克斯坦国家矿产
储量委员会所认定的新发现的自然资源价值的 %计算(塔吉克斯
坦政府 2025 年 2 月 28 日第 120 号决议)。
①对于特殊矿产,塔吉克斯坦政府可以规定不同的商业发现税税额。
(4) 纳税期限
①商业发现税纳税人应自获发自然资源开采许可证(许可)的次
月起连续 3 个月内,于每月 15 日前缴纳税款;三期累计缴纳税款金额
分别不低于税款总额的:30%、60%和 100%。
①常见矿产和地下水的商业发现税税款向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
缴纳,不得晚于使用许可证(许可)签发之日所属月份次月的 15 日。
①商业发现税的纳税申报表应在纳税人第一次缴纳商业发现税
期限到期之前提交。对于特殊矿产,塔吉克斯坦政府可以规定不同的
纳税期限。
采矿特许权使用税
(1) 概述
采矿特许权使用税是采矿权人对于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开采的每一
种矿产所单独支付的税款,且无论这些矿产是否已经交付(转移)
至买方(收货人)或自用。
(2) 纳税义务人
采矿特许权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自然资源使用许可证(许可)范
围内开展以下活动的采矿权人:
①开采矿产资源,包括从人工矿床中进行的开采;
①加工矿产资源并从其中提取矿物成分。
(3) 征税范围
①矿产和伴生矿资源,包括:
A.从塔吉克斯坦政府分配给纳税人的矿区中开采的矿产; B.
从废物中提取的矿物,但需要另行领取许可证(许可)。
①矿产资源、矿物原料、人工矿物加工提取的有用成分。
①碳氢化合物,包括:
A.经过初级加工开采的碳氢化合物,包括伴生矿物及其有用成分;
B.在碳氢化合物加工过程中提取的有用成分,条件是其在先前的
提取和加工过程中未作为产成品征税。
①开采的贵金属和宝石,包括从人造矿物[5]地层中提取的贵金属
和宝石。
①地下水,包括经过初加工的地下水。
①其他矿物,包括经过初加工的矿物原料。
(4) 税率
[5]
人造矿物,是指在采矿、选矿、冶金及其他工业生产过程中,从自然矿体中分离出来,并堆积于地表或矿
山巷道中的矿物废料所形成的矿物富集体。
①一般矿产的采矿特许权使用税税率如下:
表7 一般矿产的采矿特许权使用税税率
一般矿物名称 税率
(%)
砂(不包括用于陶瓷和水泥工业的成型砂、石英砂、玻璃
砂)
5
用于陶瓷、陶器、水泥等行业的成型砂、石英砂、玻璃砂
9,且不低于
结算指标/立方米
砂石混合物
5,且不低于
结算指标/立方米
黏土(耐火粘土、高熔点粘土、成型用粘土(用于陶瓷、 瓷
器和水泥工业)、氟石黏土、着色粘土、膨润土、耐酸
粘土和高岭土除外)
5
耐火粘土、高熔点粘土、成型用粘土(用于陶瓷、瓷器和 水
泥工业)、氟石黏土、着色粘土、膨润土、耐酸粘土和
高岭土
5,且不低于
结算指标/立方米
壤土(不包括用于水泥工业壤土) 7
用于水泥工业的壤土
6,且不低于
结算指标/立方米
毛石 5
砂岩(沥青砂岩、饰面砂岩、石灰岩和玻璃工业用砂岩除
外)
5,且不低于
结算指标/立方米
沥青砂岩、饰面砂岩、石灰岩和玻璃工业用砂岩 4
白垩岩 6
石英岩(用于生产碳化硅的铁、晶体硅和铁合金的石英岩
除外)
6
用于生产碳化硅的铁、晶体硅和铁合金的石英岩 6
白云石(沥青质白云石和用于水泥工业的白云石除外) 6
沥青质白云石和用于水泥工业的白云石
5,且不低于
结算指标/立方米
泥灰岩(沥青质泥灰岩和用于水泥工业的泥灰岩除外) 7
沥青质泥灰岩和用于水泥工业的泥灰岩 10
石灰石(用于水泥、冶金、化工、玻璃、纸浆、造纸和制
糖工业以及氧化铝生产的沥青质石灰石、装饰用石灰石和 石
灰石粉除外)
6
用于水泥、冶金、化工、玻璃、纸浆、造纸和制糖工业以
及氧化铝生产的沥青质石灰石、装饰用石灰石和石灰石粉
6
水泥工业用贝壳岩
10,且不低于
结算指标/立方米
一般矿物名称 税率
(%)
贝壳岩(用于饰面材料和装饰的除外) 6
用于饰面材料和装饰的贝壳岩 6
页岩(燃料用和屋面用页岩除外) 6
燃料用和屋面用页岩 5
粘土岩和粉砂岩 5
火成岩、火山岩和变质岩(用于饰面材料、装饰、生产耐 火
和耐酸材料、石膏制品及矿物棉,以及用于水泥工业的
除外)
6
用于饰面材料、装饰、生产耐火和耐酸材料、石膏制品及
矿物棉,以及用于水泥工业的火成岩、火山岩和变质岩
5
天然石块
大理石片
建筑砾石
建筑砂
5,且不低于
结算指标/立方米
石膏 6
①地下水开采的采矿特许权使用税税率根据下表按地下水类别
确定:
表8 地下水开采的采矿特许权使用税税率
序号 地下水类别 税率
(%)
1 有药效的地下水(治疗性泥浆)和瓶装矿泉水(通过工业加工) 10
2 用于其他用途的地下水(本表第 3 款和第 4 款规定的用途除外) 8
3 用于公用事业企业为满足居民需求而开采的地下水 2
4
用于公用事业部门开采的地下水,以满足农村人口的需要(无论其所
有权形式如何)
①除上述第①①款的规定外,特殊矿物的采矿特许权使用税税率如
下:
表9 特殊矿产的采矿特许权使用税税率
序号 特殊矿物名称 税率
(%)
1 石油、天然气凝析油和天然气 8
2 煤和泥炭 4
3 黑色金属(铁、锰、铬、钒) 4
4
有色金属和稀有金属(铜、铅、锌、锡、镍、钴、钼、汞、砷、铋、
镉、铝、锶、钛、锆、锂、钨、钽、铌等)
6
5 砂矿 10
序号 特殊矿物名称 税率
(%)
6 贵金属(金、银、铂类) 6
7 宝石 8
8 彩色宝石和(或)压电光学原料 9
9 放射性原料 6
10 采矿化工原料和热矿水 5
11 采矿原料(精矿)和(或)冶金用非金属原料 5
12 上文①①款及本表中未列出的其他矿物 3
13 从人工矿床中提取矿物 10
14 以小规模开采方式开采的砂矿 0
(5) 应纳税额
①税基
A.采矿特许权使用税的税基是矿产产品的价值,根据其交付当月
的平均价格确定。在本月不存在交易的情况下,则按照上一次存在交
易月份的平均价格确定。在矿产未对外销售且完全自用情况下,以开
采和初始加工(选矿、提纯)成本加成 20%为矿产的价值。
B. 特定类型的矿产产品的税基为开采矿物的实物数量。
①应纳税额的计算
采矿特许权使用税应纳税额为一个纳税期内按照规定确认的税
基与税率的乘积,其中税率取决于矿物的种类。
(6) 纳税期限
①确定和缴纳采矿特许权使用税的纳税期为一个月。
①采矿权人应在当前会计期结束后次月的 15 日之前,按照国家
主管机关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向矿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采矿特许
权使用税报表(申报单)。
①采矿特许权使用税须在当前会计期结束后次月的 15 日内支付。
水资源使用税
(1) 纳税义务人
水资源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塔吉克斯坦用水进行发电的实
体。
(2) 征税对象
水资源使用税的征税对象为在水电站中以发电为目的的水资源。
(3) 税率
水资源使用税的税率为 倍结算指标/每1,000 千瓦时发电量。
(4) 税收优惠
当发电项目的装机容量不超过 1,000 千瓦时,对以发电为目的的水
资源利用,免征水资源使用税。
(5) 应纳税额
①税基
A.水资源使用税的税基为发电期间产生的电量,不包括进一步传
输(供应)过程中的损耗。
B. 每个水电站的税基由纳税人分别确定,不允许合并计算。
①应纳税额的计算
水资源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为一个月内按照规定确认的税基与税
率的乘积。
(6) 纳税期限
当月产生的税款,应在次月 15 日前缴纳;纳税申报表由纳税人
按照授权的国家机关规定的程序,不迟于次月 15 日向税务机关提交。
出口税
(1) 纳税义务人
从塔吉克斯坦出口贵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有金属、放
射性金属的精矿,以及矿物化学原料、贵重宝石、手工初级加工宝石
的原料、原棉、棉纤维、棉纱和棉线、蚕茧、丝线、羊毛和皮革的实
体是出口税的纳税人。
(2) 税率
出口税的税率为: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税率为 2%;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税率为 4%;
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适用税率为 8%(棉纱和丝线为 4%);
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税率为 10%(棉纱和丝线为 6%)。
(3) 应纳税额
①税基
A.出口税的税基为根据货物在出口当月的平均交货(出口)价格
确定的价值。如果平均交货(出口)价格低于伦敦金属交易所(London
Metal Exchange,以下简称LME)或其他国际交易所的平均价格,则
以后者为基础计算税基。
B. 每类出口产品的税基由纳税人分别确定,不允许合并计算。
①应纳税额的计算
出口税的应纳税额为月度内按照规定确认的税基与税率的乘积。
(4) 纳税期限
出口税纳税申报表及应缴税款应于次月 15 日前向注册地税务机
关提交并缴纳。
原生铝销售税
纳税人
原生铝销售税的纳税人是指原生铝的销售者或生产者。
征税对象
原生铝销售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从事的下列活动:
(1) 销售原生铝;
(2) 进出口原生铝;
(3) 自行加工原生铝或转让原生铝进行进一步加工(包括质押
和委托加工);
(4) 根据期货合同交付原生铝或其他转让原生铝的行为;
(5) 在塔吉克斯坦关境内根据“境内加工”的海关程序生产并转
让原生铝。
已经缴纳原生铝销售税的商品不再征收增值税,但上述第(5)
条所述的情况除外。
此外,塔吉克斯坦政府 2022 年 11 月 29 日第 583 号决议规定部分其
他商品类别,该类商品在塔吉克斯坦海关领土内根据“境内加工” 的海关程
序生产时,须缴纳销售税,具体包括:
(1) 植物汁液和提取物,果胶物质、果胶盐和果胶酸盐,琼脂
和其他植物来源的胶凝剂和增稠剂;
(2) 雪茄、切头雪茄、小雪茄以及用烟草或其替代品制成的香
烟;
(3) 其他工业制造的烟草和工业烟草替代品、“均质化”或“ 复原”
烟草、烟草提取物和精华;
(4) 塑料建筑构件;
(5) 其他塑料制品及商品编号 3901-3914 项下的其他材料制成
的制品。
税基
(1) 除本条第(2)-(4)项另有规定外,税基为原生铝的价值 。
在计算税基时,为确定原生铝的单位价格应综合考虑质量、种类和等级,
以交易当日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的价格确定。
(2) 纳税人转卖原生铝,按其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的差额计算
缴纳原生铝销售税。
(3) 按照海关“自由流通放行”制度进口的原生铝的税基根据海
关法和上述第(1)条确定的价格计算。
(4) 按照海关“境内加工”程序生产的原生铝和塔吉克斯坦政府
明确的特定商品的税基应根据第(1)条所确定的加工产品的价值确
定。
税率
(1) 原生铝按上述第(1)-(3)条确定税基的,适用的销售税
税率为 3%。
(2) 按照上述第(4)条确定税基的原生铝适用的销售税税率
为 1%。
申报制度
(1) 税款缴纳
销售原生铝的情况下,原生铝销售税应在原生铝交付(转让)前
完成缴纳,或者在相关货款到账后 3 日内完成缴纳。其他应税行为的情
况下,销售税应在应税商品发货、交付或转让前缴纳。商品涉及出
口的,应在出口前缴纳税款。
从销售税纳税人处购买应税商品的纳税人,必须在 10 日内向塔吉
克斯坦大型纳税人管理局提交相关商品已缴纳销售税的完税证明, 如
果未能提交完税证明,购买应税商品的纳税人须用自有资金全额缴纳税
款。
(2) 申报要求
纳税人根据 第(1)-(3)条规定确定税基时,须在上述
税款缴纳期限到期前提交原生铝销售税申报表以及完税证明,申报表
格式由国家主管机关规定。
纳税人根据 第(4)条规定确定税基时,须在每月结束
后次月的 15 日内提交销售税申报表以及完税证明。
在塔吉克斯坦境内销售原生铝的加工产品时,按照 第(1)
-(3)条规定确定税基并缴纳的原生铝销售税可以抵扣增值税,纳税
人按两者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已缴纳的原生铝销售税金额大于销售
环节增值税金额,多缴部分不予退还。
财产税
财产税属于地方税,塔吉克斯坦地方人民代表会议可以依照《税
法典》的规定在本地区设立财产税,具体包括土地税、不动产项目税
和运输工具税三个子税种。
土地税
(1) 纳税义务人
①土地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A.获得或继承土地永久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B.不适用统一农业税制度的实际土地使用者;
C.不适用其他特别税制的农业生产者。
①土地出租的,出租方为土地税的纳税义务人。
①从事农产品生产并符合《税法典》第 52-53 章规定的条件且满
36 个公历月后,可以适用农产品生产者简化税制。
(2) 税基
①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中所列的土地面积或者土地使用者实际
使用(拥有)的土地面积(免税土地除外)。
①应税面积包括所有的划拨土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
的土地、卫生防护区、技术区和其他必要功能区的土地。
①对于企业的分支机构,税基为有关市(区)分配给分支机构(代
表处)的土地面积。
(3) 税率
①每公顷土地税率由塔吉克斯坦政府按照地区、市(区)划分,
同时考虑地籍区域、土地类型(如居住区、居住区的林地和灌木地以
及农用地等因素),根据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与相关国家机构共同出具
的报告,每五年制定一次。2022 年 4 月塔吉克斯坦政府更新了土地税
税率,并适用于 2022 年-2026 年的土地税征管,由于地区众多, 表 10
和表 11 中仅列举部分地区土地税税率,其他信息可参照塔吉克
斯坦政府 2022 年 4 月 27 日第 206 号决议。
表 10 2022年-2026 年部分非城镇范围土地税税率(单位:索莫尼/公顷)
耕地、种植园
行政区
灌溉地 雨养地
牧场 干草场
道路、空地、公共建
筑物、森林、运河、
沟渠
其他非
农业土
地
苏格德 143 239
芦茨基
波波强-加夫罗
夫斯基
德万吉奇
扎法拉巴德
伊斯法拉
尹斯泰洛夫尚
卡尼巴达姆
马钦斯基
吐司门
贾伯尔-拉苏洛
夫斯基
239
苏格德山区 0 0
艾宁斯基
库希斯托尼-马
耕地、种植园
行政区
灌溉地 雨养地
牧场 干草场
道路、空地、公共建
筑物、森林、运河、
沟渠
其他非
农业土
地
斯特乔
彭吉肯特
沙赫里斯坦 25
希萨尔
瓦赫达特
鲁达基
图尔松扎德
沙赫里纳夫斯
基
希萨尔山区 0 0
表11 2022年-2026年城镇地区土地税税率(单位:索莫尼/公顷)
行政区 土地税税率 行政区 土地税税率
扎拉夫尚 法伊佐博
沙伊顿 十月区
阿德拉斯曼 吉萨尔
加富罗夫 沙罗拉
胡占德 达尔班德
古利斯顿 加尔姆
扎尔尼索尔 纳瓦巴德
锡尔达里亚 罗贡
纳夫加尔赞 奥比加尔姆
坎萨伊 德胡尔布克
乔鲁赫达兰 丹加拉
布斯顿(博博琼·加
富罗夫区)
库利亚布
帕洛耶 穆米纳巴德
伊斯蒂克洛尔 努雷克
甘奇 苏维埃
扎法拉巴德 法尔霍尔
梅赫纳塔巴德 莫斯科区
帕赫塔科罗恩 库伊比舍夫
伊斯特拉夫尚 伊·索莫尼
伊斯法拉 博赫塔里耶夫
努拉夫尚 布斯特卡拉
内费塔巴德 瓦赫什
行政区 土地税税率 行政区 土地税税率
舒拉布 基洛夫
卡尼巴达姆 雅万
库鲁克赛伊 哈耶塔纳夫
布斯顿
(马斯特乔赫区)
潘吉
塔凯利 列瓦坎特
纳乌 杜斯塔
彭吉肯特 博赫塔尔
普罗列塔尔 奥比基克
杜尚别 1, 西·伊索耶夫
瓦赫达特 奥尔祖
塔科布 加罗武蒂
索莫尼恩 沙赫里图斯
纳瓦巴德 霍罗格
图尔松扎德
①上述土地税税率每年由税务机关按照上年的通货膨胀率进行
指数调增,并将调整后的税率公布在税务机关网站上。
①自然人在居住区(城市、乡镇和村庄)使用的土地应按以下方
式征税:
A.根据批准文件分配给土地使用者的每一块土地的面积,按照本
条 B 款a 项和b 项规定征税;
B. 根据土地面积和用途按以下方式计算土地税税额:
a.用于住宅(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土地:
——小于等于 平方米灌溉土地的部分和小于等于 平方
米非灌溉土地(雨养地)的部分,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
——大于 平方米小于等于2,000 平方米灌溉土地的部分和
大于 平方米小于等于 平方米非灌溉土地的部分,按照第
一段规定税率的 2 倍计算;
——大于2,000 平方米的灌溉土地的部分和大于 平方米的
非灌溉土地的部分,按照第一段规定税率的 3 倍计算。
b.用于经营活动的土地,除适用农产品生产者简化税制的个体经营
者外,按照本条B 项a 目第一段所述税率的 5 倍计算。
①企业使用的土地,按照第①条 B 项a 目第一段所述税率的 5 倍计算。
①如果土地用途或其行政区划在年度内发生变化,则本年度内应
按变化之前的土地用途和行政区划对应的税率纳税,从次年开始按新
的土地用途和行政区划计算土地税。
(4) 免税
以下区域和土地免征土地税:
①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和树木园、植物园、历史文化建筑古迹所
占用的土地,该土地目录和面积由塔吉克斯坦政府确定;
①国家机构为开展其章程(条例)规定的活动而使用的土地,但
不包括其转让或用于经营活动的土地;
①根据塔吉克斯坦政府决议确认为受损的土地,以及经授权的国家
土地关系管理机构和农业领域的授权国家机构正式认定为处于农业
开发阶段的土地,在收到(或开始开发)此类土地后 5 年内免税;
①沿着国界线的监控带占用地,且未用于其他用途;
①居住区和公用事业共用的土地,包括宗教协会、墓地(且该土
地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
①国家闲置储备土地,以及冰川、山体滑坡、河流和湖泊下覆盖
的土地(且该土地未进行商业开发利用);
①用于安装可再生能源的土地(额定容量为 兆瓦或更多),
自投产之日起 5 年内免税;
①公共道路、铁路占用的土地,以及国家输电设施、供水和水利设
施占用的土地(且该土地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
①根据塔吉克斯坦政府规定的地点和规模,为保障塔吉克斯坦的
国防和安全而提供的土地(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
①分配给从塔吉克斯坦某一地区迁移至政府确定的其他地区永
久居住的自愿或生态移民的宅基地,自分配土地后 3 年内免税;
①分配给农村地区普通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工作的教师和医生
的宅基地以及住房建设用地,免税期限为其在该类机构工作期间;
①分配给农林业领域的科学组织、实验和研究农场、研究机构和
教育机构,用于科学和教育的目的,以及农作物、观赏树木和果树试
验的土地面积,其清单和使用者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定,前提
是该土地未用于商业目的;
①在《塔吉克斯坦土地法典》规定的范围内,为所有残疾人群体
(一类和二类残疾人除外)分配的家庭土地和用于建造住房的土地,
前提是在此类家庭中有无行为能力人和无工作的残疾人;
①用于新建果园和葡萄园的牧场、草地、森林和其他土地,自建
立果园和葡萄园之日起 5 年内免税(前提是该土地此前未用于生产农
产品);
①划拨给塔吉克斯坦足球协会的土地。
(5) 纳税期限
纳税人登记地(适用于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纳税人)税务机关或土
地所在地(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的税务机关,于每年 2 月 1 日之前, 以
电子形式向纳税人发送当年应缴税款的通知,无须由纳税人提交申报表。
年度土地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在 2 月 15 日、5 月 15 日、8 月
15 日和 11 月 15 日之前,按年度应纳税额的四分之一分期缴纳,纳税人
也可以自愿提前支付全年的土地税。纳税人逾期缴纳土地税的, 由税
务机关对逾期支付的税款加收利息。
不动产项目税
(1) 纳税义务人
不动产项目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作为征税对象的不动产项目的所
有者或使用者。
(2) 征税对象
①征税对象为位于塔吉克斯坦境内的住宅和非住宅建筑、未完成
的建筑(从居住或实际使用时征税)、构筑物、阁楼以及别墅顶层的
露台、车库、棚屋、动物饲养场所、辅助建筑和其他不动产。
①不动产项目还包括集装箱、大储油罐、售货亭、车厢,以及其
他在经营活动所在地每年安置时间不小于连续 3 个月的对象。
(3) 税基
①不动产项目税的税基为不动产项目的占地总面积,包括多层建
筑物各楼层的面积;
①对于地下室和阁楼,其面积不计入税基。如果这些场地被用于经
营活动,则按照占地面积的 50%作为税基;
①对于个人未用于经营活动的附属房屋(车库、棚屋、动物饲养
场所和其他附属设施),按照占地面积的 50%作为税基;
①不动产占地面积根据相关技术文件或其他官方文件确定;
①未提交相关文件,以及无法对不动产进行外部测量的,该不动产
的占地面积由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的参与下,测量的不动产内部总使用
面积的 125%作为税基。
(4) 税率
①《税法典》根据不动产的占地面积及其使用目的,通过结算指标
的百分比来确定不动产对象的税率,并通过城市和区域系数调节应纳
税额。
①税率规定如下:
A.住宅建筑物(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的不动产:
a.不超过 90 平方米,适用税率为 3%;
b.超过 90 平方米但不超过 200 平方米,适用税率为 4%;
c.超过 200 平方米,适用税率为 6%。
B. 用于进行经营活动、餐饮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服务的不
动产:
a. 不超过 250 平方米,适用税率为 12%;
b. 超过 250 平方米但不超过 500 平方米,适用税率为 15%;
c. 超过 500 平方米,适用税率为 18%。
C.用于其他活动的不动产:
a. 不超过 200 平方米的不动产,适用税率为 9%;
b. 超过 200 平方米但不超过 500 平方米,适用税率为 12%;
c. 超过 500 平方米,适用税率为 15%。
D.对于上述B 条和C 条的不动产,如果位于杜尚别市区、胡占德
市区、博赫塔尔市区和库利亚布市区,适用税率翻倍;
E.对于上述B 条和C 条的不动产,如果位于旅游和度假发展区内
且用于商业目的,适用税率也翻倍。
①此外,纳税人还需要根据不动产所在位置,按下表区域系数对不
动产的应纳税额进行调整:
表12 不同城市和地区的区域系数
编号 城市和区域 区域系数
1 杜尚别市区 1
2 胡占德、博赫塔尔和库利亚布市区
3
古利斯顿、布斯顿、伊斯蒂克拉尔、伊斯塔拉夫尚、伊斯法拉、卡
尼巴达姆、彭吉肯特、瓦赫达特、吉萨尔、图尔松扎德、罗贡、努 雷
克、列瓦坎特、库什尼扬和霍罗格市区
4 第 1、2 和 3 组未列出的其他城市和地区行政中心的区域
5
以下地区的村镇:伊斯塔拉夫尚、古利斯顿、布斯顿、博博乔恩·加富
罗夫、伊斯法拉、卡尼巴达姆、斯皮塔门、贾博尔·拉苏洛夫、彭吉
肯特、瓦赫达特、鲁达基、图尔松扎德、沙赫里纳夫、吉萨尔、 雅万、
沃塞、丹加拉、库利亚布、法尔霍尔、哈马多尼、穆米纳巴德、努雷
克、瓦赫什、库博迪恩、贾伊洪、诺西里希斯拉夫、潘吉、
列瓦坎特、胡罗森、贾洛利丁巴尔赫、杜斯蒂和沙赫里图斯
6 第 5、7 组未列出地区的村镇
7
以下地区的村镇:罗贡市、德瓦斯蒂奇、艾尼、库希斯托尼·马斯 特
乔赫、沙赫里斯坦、努罗博德、拉什特、万奇、达尔瓦兹、伊什
卡什姆、罗什特卡拉、鲁尚、穆尔加布和舒格南
(5) 税收优惠
下列不动产项目可免税:
①国家机构直接用于履行法定职责并由预算资金购置的不动产;
①下列人员登记的不动产项目:苏联英雄、社会劳动英雄、托吉
基斯顿勋章、扎林托吉勋章、伊斯莫里·索莫尼勋章、1941-1945 年卫
国战争参与者以及上述所有同等身份(待遇)的人、保护苏维埃社会
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其他军事行动参与者(包括国际主义战士,参与切
尔诺贝利核电站灾难善后工作的人员,一类和二类残疾人);
①独居或与未成年子女或残疾儿童同住的退休老人的不动产;
①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有 5 名或 5 名以上的 16 岁以下儿童居住
的多子女家庭的不动产;
①因公殉职的军人及公检法公务人员的父母、配偶以及他们未满
16 岁子女的不动产;
①不用于经营活动的宗教组织不动产项目;
①按规定方式出租的且相关收入全部转入国家预算的不动产项
目;
①宅旁附属的季节性的温室;
①塔吉克斯坦足球协会的不动产;
①至少 50%员工为一类和二类残疾人的企业所拥有的,用于开展
经营活动的不动产。
(6) 纳税期限
不动产项目税纳税规定与土地税相同(详见 )。
运输工具税
(1) 纳税义务人
运输工具税纳税义务人为拥有和(或)使用征税范围内运输工具
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
(2) 征收范围
运输工具税的征收范围为运输工具,具体包括汽车、摩托车或公
共汽车(以及其他气动和履带式自走机械)、轮船、游艇、帆船、快
艇、铁路机车、飞机、直升机、雪地车、机动雪橇、机动船及其他水
上和空中运输工具。征税对象应由内务、交通、国防、农业部门的主
管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登记。
未在塔吉克斯坦境内进行国家注册或登记,以及进行过上述注册
或登记的运输工具由于其他原因发生故障或不能运行,不能成为上述
运输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不缴纳运输工具税的理由。
运输工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或注销。经主管税务机关登
记在册的征税对象,主管税务机关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检查。
(3) 税率
运输工具或自行式机器和机械装置(按照每 1 单位马力、1 千瓦时
或喷气式发动机推力(以公斤计量)的发动机功率进行计算)的具体
税率如下所示:
表13 运输工具税税率表
征税对象 税率,计算指数的百分比
摩托车和低座小摩托车(每马力) 结算指标×%
小轿车(每马力)
不超过 250 马力
超过 250 至 350 马力
超过 350 马力
结算指标×
12%
15%
20%
客车(每马力) 结算指标×15%
载重量不超过 40 吨载重汽车(每马力) 结算指标×15%
载重量超过 40 吨载重汽车(每马力) 结算指标×20%
拖拉机,带有施工用发动机的运输工具,气动和履带式运输工
具,农用除外(每马力)
结算指标×4%
轮船、游艇、帆船、快艇、机动船和其他浮动自行式运输工具
(每马力)
结算指标×15%
铁路机车 结算指标×2%
雪地车和机动雪橇(每马力) 结算指标×%
飞机、直升机和其他空中运输工具(每公斤发动机推力) 结算指标×15%
运输工具税的最新税率于每年2 月1 日前在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
上公布。
(4) 税收优惠
以下运输工具免税:
①用于农业的拖拉机、收割机、棉花收割机及特殊联合收割机;
①用于公共汽车运输企业载客的公共汽车和有轨电车;
①专用医疗运输工具;
①专用军事运输工具以及专用军事技术装备;
①属于一类和二类残疾人的一辆汽车(摩托四轮车);
①工业铁路运输工具(铁路机车除外);
①属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英雄、社会主义劳动英雄、塔
吉克斯坦英雄、1941—1945 年伟大卫国战争参加者以及上述所有同
等身份(待遇)的人、其他苏联保卫战役参加者(曾经在各部队、现
有部队司令部和机构中服役的军人)、国际主义战士,参与切尔诺贝
利核电站灾难善后工作的人员私人所有的非经营用汽车(限一辆)。
(5) 应纳税额
①税基
自行式运输工具的税基是以马力、千瓦时或喷气式发动机推力
(以公斤计量)为单位的发动机功率。
①应纳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运输工具税的应纳税额依据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
率确定。
(6) 税款缴纳及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相应地方财政缴税,须于运输
工具办理注册、再注册或年度技术检验之前完成缴纳。如果前车主该年
度已完成缴税,在对运输工具进行重新注册时,无须缴纳车辆税。如
果纳税人无法提供当年的完税凭证,则无法进行注册、重新注册和技
术检验。
每年4 月1 日前,运输工具登记地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获取的资料, 为
企业纳税人自行计算运输工具税应纳税额,并通过电子税务局通知纳税
人,无须纳税人自行申报。
关税
塔吉克斯坦海关向进口商品和原材料征收关税,税率从 0%到 23%
不等,采用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两者结合计征的方式。主要商品和
原材料的进口关税税率由塔吉克斯坦政府 2024 年 8 月 28 日第 470 号决议
规定,主要商品适用税率如下:
(1) 食品、蔬菜和水果:0%至 23%;
(2) 饮料:10%至 18%,对于特定饮料,每升关税不得低于
欧元;
(3)烟草制品:每 1,000 件 18%至 23%,但不得低于 欧元
/1,000 件;
(4)石油产品、药品、木材和纸张、纺织材料、设备和机器及
机动车辆:0%至 15%。
除了关税以外,在进口环节还须缴纳下列费用:
(1) 清关费:未进行货物认证的货物不能进行清关,进口商应
根据认证花费的时间确定清关费,费用从 10 美元到 450 美元不等,
具体金额取决于货物价值;
(2) 海关护送/海关支持服务费:每 10 公里 2 美元;
(3) 货物储存费:机动车装货物为 美元/天,其他货物为
美元/50 公斤;
(4) 资格证书签发费:50 美元。
特别税制
位于特定地区或从事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适用特别税制,
从而通过缴纳特别税制下的单一税款代替一般税制中两种甚至多种
税款的纳税义务,降低税收合规成本,并在满足法定条件时享受免税待
遇。目前,塔吉克斯坦有三种特别税制,包括自由经济区特别税制、有价
证券市场纳税人特别税制和持有经营执照个体经营者特别税制。
自由经济区特别税制
塔吉克斯坦设有 5 个自由经济区:伊什卡西姆自由经济区、苏格德
自由经济区、潘吉自由经济区、丹加拉自由经济区和库利亚布自由经
济区。
进口到自由经济区的货物在海关的监督下,可以免于征收海关费
用和相关税收,当货物从自由经济区出口到国外时,仅需支付报关手
续费。但相关货物进一步转移到塔吉克斯坦其他地区时,则应征收海
关费用和关税。自由经济区的纳税人(法人、个体经营者和外国企业
分支机构)除了履行其社会税和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义务之外,免除其
在自由经济区内活动所产生的所有纳税义务。纳税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才能享受该税制:
(1) 已经在税务机关正式注册登记;
(2) 在自由经济区以外未设立其他分支机构;
(3) 从事《自由经济区法》规定的活动。
有价证券市场纳税人特别税制
下列纳税人可适用本税制:
(1) 从事经纪和代理活动的纳税人;
(2) 从事证券交易的清算活动的纳税人;
(3) 从事存管活动的纳税人;
(4) 在证券市场从事组织贸易活动的纳税人。
适用有价证券市场纳税人特别税制的纳税人可减免50%的企业
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在塔吉克斯坦境内证券交易所发行证券
的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发行证券的增值收入免征
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适用 节所述的简化税制,则免除简化税制下
的应纳税额)。
在塔吉克斯坦境内证券交易所从事投资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包括
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其投资证券升值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持有经营执照个体经营者特别税制
作为个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
完成国家登记并获得经营执照,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以适用该特 别
税制:
(1) 纳税人不雇佣员工,也不从事外贸活动;
(2) 纳税人开展与该经营执照有关的活动年收入不超过 20 万
索莫尼。
如果纳税人雇佣了员工,或者其连续 12 个月内收入累计超过 20
万索莫尼,则有义务在这些情况发生的 10 日内申请停止适用该特别
税制。
持有经营执照适用个体经营者特别税制的纳税人无须缴纳增值
税、消费税、原生铝销售税和自然资源税,也无须提交纳税申报表。
但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税仍须缴纳,其金额已包含在该税制下纳税人每月
缴纳的定额税款中,纳税人无须再单独申报和缴纳。该税款数额由塔吉
克斯坦政府确定,并根据不同地区乘以一定系数后最终确定。
表 14 持有经营执照个体经营者特别税制税率表 单位:索莫尼/月
经营活动 个人所得税 社会税 特别税制税额
利用自有小汽车从事客运 88 44 132
利用租赁小汽车从事客运 80 30 110
经营活动 个人所得税 社会税 特别税制税额
利用自有小巴士从事客运 145 75 220
利用租赁小巴士从事客运 100 50 150
用载重 5 吨以下的车辆运输货物 150 50 200
用载重 5 吨至 10 吨的车辆运输货物 180 60 240
用载重 10 吨至 20 吨的车辆运输货物 250 100 350
用载重 20 吨至 40 吨的车辆运输货物 600 120 720
用载重 40 吨以上的车辆运输货物 680 150 830
使用清障机和起重机提供服务(塔吊
除外)
291 147 438
用拖拉机和摩托车运输货物 60 20 80
用农业机械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犁地
和土地耕作
147 73 220
纺织活动(一台机器的税额) 100 50 150
美容理发(一把椅子的税额) 119 59 178
卫生、安装电器、装饰交通工具 100 50 150
维修轮胎 170 80 250
维修卫星天线、电话、手表、珠宝饰
品、日常工具
88 44 132
刀具磨削、配钥匙 60 30 90
复印文件、录制音乐 170 90 260
付费公共厕所 170 90 260
表15 持有经营执照个体经营者特别税制地区系数
地区 税额调整系数
杜尚别
胡占德和博克塔尔
伊斯塔拉夫尚、图尔松扎德、古利斯顿、瓦赫达特、布斯顿、
吉萨尔以及加富罗夫区的鲁达基和波波庄行政中心
卡尼巴达姆、伊斯法拉、彭吉肯特、库利亚布、列瓦坎特、努 雷
克和霍罗格等城镇;斯皮塔门区、贾博尔-拉苏洛夫区、贾洛利
丁-巴尔基区、丹加拉区、库肖尼恩区、瓦赫什区、库博迪恩
区、沙赫里图斯区、雅万区、沙赫里纳夫斯基区、法伊扎
巴德区和瓦尔措布区的行政中心
1
罗贡和伊斯提克洛尔;杜斯蒂、贾伊洪、潘吉、阿卜杜拉赫曼
-贾米区、胡罗森、沃斯区、法尔霍尔区、米尔-赛义德-阿里- 哈马
多尼区、阿什特区、扎法拉巴德区、马查区、德瓦什蒂奇 和诺西里
-胡斯拉夫区、拉什特区和达尔瓦兹区的行政中心
其他地区
注:纳税人在选择经营执照适用范围时,既可以选择塔吉克斯坦全国,也可以选择在某个或 多个地
区适用。如果选择塔吉克斯坦全国有效的经营执照,特别税制税额应适用杜尚别市的 系数。如果选
择多个地区适用,则适用这些地区中最高的系数。
如果纳税人在不满足适用该税制条件时,不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则非法适用该税制期间的税额按照表 14 标准的 5 倍征收。外国人申
请适用该税制时,税额按照表 14 标准的 2 倍征收。
纳税人应在每月 5 日前预缴下个月的税款,也可以选择预缴多个月
的税款;如果一次性预付 3 个月的税款,则可以享受税款 10%的优惠。
在年度结束后,纳税人应在次年 3 月 1 日前以电子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交上一年度纳税凭证的副本。
另外,过去 12 个月内,总收入以及进出口贸易额均低于 50 万索
莫尼、雇佣不超过 2 个雇员的持有特定摊贩牌照的个人也可以适用该税
制,但税率不同,具体如下:
表16 持有特定摊贩牌照个人适用的税率表 单位:索莫尼/月
经营活动 个人所得税 社会税 特别税制税额
在移动摊位销售冰淇淋、格瓦斯、解
渴饮料(一个摊位的税额)
120 50 170
生产和销售烟碱咀嚼胶 233 117 350
销售农产品,包括新鲜醋渍的蔬菜和
水果、奶制品、野生药材和苋蒿
73 36 109
在 3 平方米以下移动摊位销售日用百
货
100 50 150
在 3 平方米至 6 平方米移动摊位销售
百姓日常用品
150 75 225
在 10 平方米以下固定摊位销售杂货 250 100 350
在 10 平方米至 15 平方米固定摊位销
售杂货
437 137 574
在 15 平方米至 20 平方米固定摊位销
售杂货
585 143 728
仪式、典礼上提供照相和摄影服务
(不能设立固定工作室)
88 44 132
唱歌(不能建有自己的工作室) 641 147 788
仪式、典礼上提供主持和音乐、舞蹈
和相关的摄影
115 59 174
经营活动 个人所得税 社会税 特别税制税额
婚礼用车,以及其他仪式、典礼和文
化活动的装饰
170 85 255
用铁铸造日常用品 120 40 160
手工采矿活动 50 30 80
向个人提供的建筑、修理和油漆工作
以及与修理工作有关的其他服务
115 59 174
车辆维修、车辆和地毯清洗 233 117 350
在农村地区与小型水磨坊有关活动 140 60 200
辅导和个人教育活动 115 59 174
表 16 中固定摊位销售杂货的税额需乘以一定地区系数后才能适用。
其中,首都杜尚别的系数为 1;胡占德市和博克塔尔市系数为;其他地
区的行政中心系数为 ;其他地区行政中心以外的地区系数为 。
持有摊贩牌照的外国人、在市场批发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
户适用该税制时,则税额为表 16 标准的 2 倍。
简化税制
除了特别税制外,塔吉克斯坦还为小规模纳税人、农产品生产者、博
彩行业纳税人、家禽、鱼类养殖和复合饲料生产纳税人和科技创新活动
纳税人设立了简化税制。
小规模纳税人简化税制
纳税人在过去 12 个月根据权责发生制确定的总收入如果不超过
100 万索莫尼,则可以适用该税制。纳税人可以选择以总收入为税基或
以收入减支出为税基适用该税制,无须另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但进口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反向征收制度和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情
况除外。
选择以总收入为税基的纳税人,适用税率 6%。选择以收入减支
出为税基的纳税人,适用税率参考 第(1)条所述规定。
适用该简化税制的纳税人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的 15 日之前
提交申报表并在同一期限内完成税款的缴纳。
农产品生产者简化税制
农产品生产者简化税制也称为统一农业税,农场和其他生产农产
品(不进行加工)的企业可以适用该税制,纳税人无须另行缴纳企业
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税,但进口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反向征收制度和
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情况除外。如果农场未登记为法人实体,则统
一农业税纳税人可免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统一农业税的税基为纳税人拥有所有权或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塔吉克斯坦政府根据每公顷土地面积设立每年需缴纳的固定税额,税
额每 5 年进行一次调整。2022 年 4 月塔吉克斯坦政府更新了统一农业税
税率,并适用于 2022 年-2026 年的统一农业税征管,由于地区众多,
以下仅列举部分地区税率,其他信息可参照塔吉克斯坦政府2022 年 4
月 27 日第 206 号决议。
表17 2022年-2026年部分地区统一农业税税率(单位:索莫尼/公顷)
耕地 多年生作物地块
行政区
自然灌溉 机械灌溉 旱地 自然灌溉 机械灌溉 旱地
苏格德
芦茨基
波波强-加夫罗
夫斯基
德万吉奇
扎法拉巴德
伊斯法拉
尹斯泰洛夫尚
卡尼巴达姆
马钦斯基
吐司门
贾伯尔-拉苏洛
夫斯基
苏格德山区
艾宁斯基
库希斯托尼-马
斯特乔
彭吉肯特
沙赫里斯坦
行政区 耕地 多年生作物地块
希萨尔
杜尚别
瓦赫达特
鲁达基
图尔松扎德
沙赫里纳夫斯
基
希萨尔山区
上述统一农业税税率每年由税务机关根据上年的通货膨胀率进
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税率公布在税务机关网站上。如果塔吉克斯坦
政府未就某土地设立固定税额,则适用土地税的税率。另外,纳税人
实际用于种植原棉的灌溉耕地按塔吉克斯坦政府确定税额的一半缴
纳。
统一农业税由纳税人注册登记地的税务机关在每年2 月1 日前计
算确定,并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电话、电子邮箱或纳税人法定地址发
送纳税通知,纳税人无须自行提交申报表。纳税人须在每个季度最后
一个月的 10 日前分别完成 15%、15%、35%和 35%(共计 100%)的
纳税义务。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提前完成未来季度的纳税义务。
博彩行业纳税人简化税制
博彩行业经营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外国企业在塔吉克斯坦
常设机构)以及个体经营者可以适用该税制。通过该税制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无须另行缴纳增值税和其他与博彩有关的所得税税款,但适用
增值税反向征收制度的情况除外。
该简化税制的税基为征税对象的数量或其出售彩票的数量,其中
征税对象包括:
(1) 博彩经营场所;
(2) 彩票及体育博彩投注站;
(3) 游戏桌(赌桌);
(4) 无现金奖励的老虎机;
(5) 保龄球道(进行保龄球活动时);
(6) 台球桌(进行台球活动时);
(7) 宾果球桌;
(8) 彩票销售;
(9) 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博彩经营对象。
该简化税制的税率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设立。纳税人须在月
度结束后次月 15 日内完成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家禽、鱼类养殖和复合饲料生产纳税人简化税制
从事家禽、鱼类养殖和复合饲料生产的纳税人可以适用该简化税
制。免除此类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动产项目税和土地税的
纳税义务。进口商品(如技术、设备、材料)用于从事上述经营活动
无须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用于销售则须缴纳增值税。
由于该税制仅涉及免除部分税种的纳税义务,因此其本身不涉及
申报和纳税。
科技创新活动纳税人简化税制
位于塔吉克斯坦政府设立的技术园区并从事塔吉克斯坦政府认
定的科技创新活动的纳税人可以适用该简化税制。除社会税、个人所
得税和需履行的代扣代缴义务外,适用该税制的纳税人免除其他所有
税种的纳税义务。另外,个人在适用该税制的科技创新企业中获得的
雇佣所得,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税税率降低 50%,科技创新企业股东获
得的股息分配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
塔吉克斯坦已设立多个技术园区,主要依托高等教育机构建立,
包括塔吉克技术大学技术园区、塔吉克国立大学技术园区、丹加林国立
大学技术创新园、塔吉克斯坦文化与艺术学院技术园区等。塔吉克斯坦
政府 2024 年 7 月 31 日第 440 号决议明确了塔吉克斯坦政府认定的科技创
新活动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1) 科学技术、研究与试验设计活动;
(2) 科学技术活动与创新技术;
(3) 地震与地震学研究领域创新技术的研发、生产或应用;
(4) 航天技术的研发、生产或应用;
(5) 电子领域新技术的研发、生产或应用;
(6) 机器人技术领域新技术的研发、生产或应用;
(7) 纳米技术的研发、生产或应用;
(8) 植物纤维素研究用技术(设备)的研发、生产或应用;
(9) 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性
开发(与园区活动相关的科研和设计工作)以及这些研究和设计成果
的应用;
(10) 旅游领域(生态旅游、地质旅游)创新方法的研发与推广;
(11) 数字技术处理创新方法的研发与推广;
(12) 信息系统的分析、设计和软件开发,以及计算机游戏和任
何平台的软件开发;
(13) 实施、支持、存储、使用信息系统、软件或第三方软件(由
科技园主体参与生产)的活动,以及采用创新方法开发利用信息系统
或软件信息系统的教育(培训)程序;
(14) 引入适用于工业和现代技术领域创新的知识产权相关对
象;
(15) 在人工智能的特定领域创建神经网络及其他算法,并实现
相关活动成果;
(16) 微电子、光电子、纳米电子、微机电材料、技术、设备和
系统的开发或各个开发阶段(研究、设计、技术测试)及其工作成果
的实施;
(17) 基于云计算技术或利用云计算技术进行软件系统和(或)
软件技术手段的设计、开发和实施;
(18) 与编程相关的活动,包括基于或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软件
和(或)软件技术手段的设计、开发和实施;
(19) 使用交易区块注册(区块链)和其他类似技术提供与数字
资产开发和投放相关的服务的活动;
(20) 无人机控制系统的开发、维护、使用和实施。
由于该税制仅涉及免除部分税种的纳税义务,因此其本身不涉及
申报和纳税。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机构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根据塔吉克斯坦政府 2012 年 8 月 31 日第 456 号决议,塔吉克斯坦税
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属于塔吉克斯坦政府下属部门, 由税务
委员会中央机构及其在塔吉克斯坦各地的分支机构组成。
税务委员会中央机构的领导人由塔吉克斯坦政府任命和罢免,税
务委员会中央机构内部根据工作需求设立局级单位(目前共有 18 个局,
包括税务检查局、税务风险分析与检查工作规划局、个人税收管理局、
纳税人登记管理局、纳税人服务管理局等),各局下设处和科。
税务委员会中央机构在塔吉克斯坦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戈尔诺
-巴达赫尚自治州税务局、哈特隆州税务局、索格迪亚纳州税务局、
杜尚别市税务局、各市(区)税务监察机关、重点税源(大型纳税人)
税务监察机构、其他区域性税务机关,以及负责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进行
注册的国家授权地方机构。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税务管理机构主要确保纳税人遵守塔吉克斯坦税法,保障税款及
时、足额缴入国库。此外,依据塔吉克斯坦政府 2012 年 8 月 31 日第
456 号决议,该机构还须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 在其权限内参与制定和实施塔吉克斯坦税收政策,完善税
务行政管理;
(2) 参与起草税收法律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与其
他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
(3) 进行法人、个体经营者、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
国家登记,确保统一国家登记簿的维护和信息访问;
(4) 监督和检查对收银机等设备的控制要求、注册和使用程序
及条件;
(5) 向纳税人宣传其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向纳税人通报税收法
律法规等政策的变更;
(6) 为每位纳税人分配识别号码并维护统一国家纳税人登记册,
包括增值税纳税人登记册;
(7) 退还或抵扣多缴或多征的税款,以及利息和罚款;
(8) 组织招标并签订政府合同,用于采购商品、服务或劳务,
以满足塔吉克斯坦税务机关的需要,以及在规定领域内进行科学研究
工作;
(9) 与塔吉克斯坦法律授权的其他机构共同实施外汇管制;
(10) 负责公民接待工作,确保及时、全面地处理公民和纳税人
的口头或书面申诉,作出决定并按照塔吉克斯坦法律规定的期限将答
复送达申诉人;
(11) 组织动员准备工作,并对地方税务机关的动员准备工作进
行监督和协调;
(12) 组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再培训、资格提升和
实习;
(13) 在规定范围内与外国政府机关和国际组织进行合作等。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税务登记
《税法典》第 78 条规定,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塔吉
克斯坦年满 16 周岁的所有公民,都必须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未满
16 周岁的公民可以自愿申请登记)。税务登记具体流程由塔吉克斯
坦政府 2022 年 7 月 29 日第 360 号决议规定。
税务机关根据其他国家机关提供的信息以及其自身拥有的信息,
在相关信息足够完整的情况下,可以自行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在其
他情况下,应由纳税人提交税务登记申请。
在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登记时,每个自然人或企业、外国企业分 公
司或代表处均可以无偿获取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则应向自然人、企
业、外国企业分公司和代表处发放纳税人识别号证书。
单位纳税人登记
通常情况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经营者在进行国家登记时,
同步完成税务登记,无须单独提交申请。塔吉克斯坦税务机关将分别在
企业注册地、独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以及不动产和运输工具所在地为其
办理税务登记。如果企业发生重组、解散或终止经营,则主管税务机关
应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
向塔吉克斯坦个人提供远程服务的外国实体,应在提供远程服务
后的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申请,并提供以下信息:
(1) 外国实体的名称、商标;
(2) 在注册国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统一识别号;
(3) 法定地址、企业官网、电子邮箱和电话号码;
(4) 外国实体负责人的名称;
(5) 外国实体提供远程服务的类型;
(6) 指定代表人的信息等。
个体纳税人登记
不属于个体经营者的塔吉克斯坦公民,通常在其办理塔吉克斯坦护
照的同时完成自然人税务登记,无须单独提交申请。如果未能通过该方
式办理税务登记,则塔吉克斯坦公民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
申请、公民身份证或出生证明,并附上居住地开具的证明文件。在上述税
务登记申请中应提供下列信息:
(1)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 护照号码、护照办理日期、护照签发机构;
(3) 居住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外国人为办理税务登记,应向其移民卡上注明的临时居住地税务
机关提交税务登记申请,以及护照复印件和公证翻译件。在上述税务
登记申请中应提供下列信息:
(1)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 护照号码、护照办理日期、护照签发机构;
(3) 签证签发机构、签证有效期;
(4) 国籍或无国籍的说明;
(5) 居住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在收到税务登记申请和相关文件后,税务机关应在一个工作日内
完成税务登记。如果个体纳税人死亡或者被认定失去行为能力,则相
应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会计制度
塔吉克斯坦会计制度由《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法》规定,所有企业
(无论企业组织形式如何),以及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
外国企业,必须按照《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法》的规定进行核算。其
中,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实体和大型企业须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核算,
而中小型企业(个体经营者除外)则可以选择按照中小型企业国际财
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核算,个体经营者适用简化会计
核算程序。
账簿凭证包括纳税申报表、会计原始凭证、会计科目表、财务报
表、合同以及其他与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文件。纳税人编
制账簿凭证时,必须以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和国家授权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为依据,且须遵循塔吉克斯坦相关法律及国家银行的规范性文件要求。
纳税人账簿凭证必须用塔吉克斯坦官方语言编制。如果税务机关
在开展税务检查过程中要求提供账簿凭证,则纳税人应提供纸质账簿
凭证的电子扫描文件。
纳税人必须将账簿凭证保存在塔吉克斯坦境内,保存期限应不少
于税法规定的相关税款的追溯时限(通常情况下,税款追溯时限为 5
年,但在接受税收检查、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可相应延长,
对于无法收回的欠缴税款,其追溯时限则为 15 年)。另外,如果税
务机关在追溯时限届满前开始税收检查或对纳税人提起诉讼,则纳税
人应一直保存账簿凭证直至税务检查和诉讼案件审理结束。
未开设分公司或代表处,但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构成常设机构的非
居民纳税人,必须将账簿凭证保存在其塔吉克斯坦常设机构所在地办
公室,如果非居民纳税人在塔吉克斯坦境内虽构成常设机构但未设立机
构场所,则应将账簿凭证保存在该非居民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场所处。
企业重组时,重组企业的账簿凭证由其权利继受人负责保存。企
业解散或以其他形式终止活动时,账簿凭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
交由国家档案室保存。
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
(1)除本小节第(7)(9)(10)(11)和(12)条所述另有
规定外,已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且未被列入不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名
单,并进行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应税交易发生之日向商品、劳
务或服务的受领人(买方)提供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
(2) 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是一种以税务机关规定格式制定的单
据,它包含了以下信息:
①纳税人和买方(购货方)的法定名称或商号及地址;
①纳税人和买方(购货方)的纳税人识别号码;
①纳税人和买方(购货方)的统一识别号;
①纳税人(销货方)的增值税登记证号码及登记日期;
①已交付、已发货、已运输的商品(已完成的劳务或已提供的服
务)清单;
①预付款和应税业务金额;
①消费税应税商品和服务的消费税税额;
①该应税交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①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的开票日期;
①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的编号。
(3) 增值税发票仅以电子格式编制,并以电子方式发送至增值
税纳税人和其他非增值税纳税人的电子税务局个人账户中,同时储存
在税务机关的电子数据库中(通过信息软件在登记册上进行电子登
记),直至相关增值税税款的追溯期限届满。
(4) 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货方须将收到的发票打印或复
印并将其附在纳税申报表上。
(5) 增值税发票和消费税发票有相应的系列和编号,由纳税人
按照授权的国家机构规定的电子方式签发。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的格
式由授权的国家机构确定。
(6) 纳税人应不迟于应税交易(商品供货、提供劳务或服务)
完成之日向商品、劳务或服务买方开具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增值税
和消费税发票应由供应商正式授权人员的电子签名进行认证。
(7) 提供电力、水、天然气、通信服务、公共服务、铁路运输、
运输代理服务和银行业务并应收取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 小节第
(5)项所述日期之前开具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
(8) 纳税义务的交易金额应在发票中按每项商品(劳务、服务 )
名称分别列示。
(9) 只有在发生应税交易时才能开具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对
于免征增值税的商品、劳务或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
而是由纳税人制作专用会计付款凭据。
(10) 出口业务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应包括:
①有关发票属于出口业务的记录;
①出口目的国和目的地;
①出口业务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11) 在以下情况下,不需要开具发票:
①通过银行、收银机或自动支付终端向民众提供公用服务(包括
供电、供热、供水和供天然气等)、通讯服务、教育和医疗服务;
①为客运服务提供的客票;
①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商品、劳务或服务;
①外国实体向塔吉克斯坦个人提供远程服务。
(12) 如果向非增值税纳税人的买方进行商品零售供货、提供劳
务或服务,不再开具增值税发票,而是提供国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格
式的收据或简易发票,或者税控收款机所出示的票据。
(13) 关于使用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的规定应经授权的国家主
管税务机关与塔吉克斯坦财政部商定。
调整应税销售额时补充开具发票的规定
(1) 在对应税销售额进行调整时,应补充开具发票,并注明:
①补充开具发票的编号和开具日期;
①补充开具发票对应的原发票的编号和开具日期;
①商品、劳务或服务供货人和收货人对应纳税人的名称、地址和纳
税人识别号、统一识别号;
①调整前后的货物(劳务、服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体积)
和成本;
①应税销售额调整(不包含增值税);
①增值税税额;
①应税商品的消费税。
(2) 补充发票由商品、劳务或服务供货人开具,并由所述商品 、
劳务或服务的收货人确认。
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税务代理人应当按照《税法典》规定
的程序和格式,用塔吉克斯坦国家语言(塔吉克语)以电子或纸质形
式编制纳税申报表,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相应税务机关提交。
除增值税纳税人必须以电子形式提交纳税申报表以外,其他纳税
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提交纳税申报表:
(1) 电子形式;
(2) 邮寄形式;
(3) 由纳税人本人或其授权的税务代理人前往税务机关提交。
纳税申报表只有在完整注明纳税人识别号、纳税期间、税种和金
额,以及纳税申报表的提交日期的情况下,才视为已提交给税务机关。如
果税务机关发现纳税申报表中存在错误和(或)其他不一致之处, 应
立即通知纳税人。在此情况下,纳税人如果提交更正或补充的申报表或
申报单,则不适用因逾期提交申报表而产生的罚款。
如果发现申报表中存在问题,纳税人可以自行在相关税款的追溯
时限内对相关申报表进行修改和补充。如果纳税人提交修改和补充申
报表时,税务机关尚未就相关税务问题发起现场税务检查,则纳税人
免于因相关问题被处以罚款或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延
长纳税申报期限,而且已预先缴纳应纳税款的,则纳税申报期限可以
延长 2 个月。
在发生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或紧急情况(流行病、疫情)时,
塔吉克斯坦政府可以通过决议,延长所有或部分纳税人的申报期限和税
款缴纳期限。
税务检查
《税法典》第 41 条规定,塔吉克斯坦税务机关主要有权开展以下
形式的税务检查活动:
(1) 案头税务检查:税务机关在不访问纳税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下,基于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报告及根据《税法典》规定
获取的信息进行研究和分析,无须纳税人提供额外文件和信息而进行
的税务检查形式。通过案头税务检查,税务机关可以发现纳税人申报
表中存在的错误,并通过电子或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要求其在 10
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 20 日内)更正相关错误或提交说明材料。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说明材料更正纳税人应纳税额,并通
知纳税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履行纳税义务,在纳税人未履行该义务的情况
下,可以对其开展现场税务检查。
(2) 现场税务检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出示工作证和税务检
查命令的情况下,可进入纳税人经营场所(不包括居住场所)进行检查。
检查过程中,可要求纳税人或第三方人员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和信息
(包括原始文件),必要时可扣押纳税人的文件和物品、邀请专家鉴定。
现场税务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则邀请纳税人(或法定代理人)
参与相关材料的审查活动并允许纳税人进行说明、澄清, 从而确定纳
税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并作出是否追征税款和滞纳金
以及追究违法责任的决议。
(3) 突击检查:即由税务机关对以下税务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
进行检查:在税务机关登记为纳税人,纳税人地址信息的真实性;雇
主是否雇佣员工从事工作(服务);是否配备并使用现金注册机或集
成三联系统;是否配备用于使用塑料卡或其他电子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的设备(装置);是否有提货单,以及提货单上记载的商品名称、数量
(体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有用于记录进口到塔吉克斯坦境内及在
塔吉克斯坦境内生产的商品(包括消费税应税商品)的电子标识, 以及
该标识是否准确;是否遵守商品灌装(包装)、消费税标签、储存、
销售以及开展特定消费税应税活动的相关规定。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则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税务监控:上一年度总收入超过 万索莫尼的大型纳
税人可以自愿与税务机关签署开展税务监控的协议。基于该协议,纳
税人允许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访问其内部财务系统,或通过电子、书面
形式向税务机关定期提交涉税文件和信息,税务机关定期向纳税人通
报相关税款计缴是否正确,如果发现问题,可及时要求纳税人进行说
明和纠正,双方存在争议时,则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签署税务监
控协议后,税务机关不得对纳税人开展案头税务检查、现场税务检查
和突击检查,有助于提高税收确定性、降低违法风险。
如果税务机关通过税务检查认定纳税人存在避税行为(即不构成
违法逃税,但缺乏商业实质并以获得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的行为),
则应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塔吉克斯坦避税委员会审理,如果避税委员会
认可税务机关对避税行为的认定,则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进行重新定性,视同该避税安排不存
在,或拒绝授予《税法典》规定的税收优惠;
(2) 对因避税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其他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进行补
偿性调整。
根据《税法典》规定,下列情况属于违法逃税,税务机关有权利用
直接或间接评估法(依照资产、营业额、生产成本、同行业对比、跟
踪调查等)确定(查定)应纳税款:
(1) 纳税人未进行会计核算(税务登记)或违反核算要求;
(2) 用于确定纳税义务所需的会计凭证遗失或被销毁;
(3) 连续 3 次未提交纳税申报表,或在纳税申报表中少报应纳税
额;
(4)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税收计算所需的资料和
文件;
(5) 提交未实际发生交易的增值税发票。
通过上述行为逃税时,应补缴税额按逃税金额的 2 倍确定。另外,
如果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征税对象未进行登记或者纳税人未提交
相关登记信息,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现有纳税人信息,根据商品(劳务、
服务)当时的销售价格、资产价值、平均工资和 10%的预计利润率对
预计缴纳的税款总额进行核算。
税务代理
塔吉克斯坦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税务咨询师的协助下履行纳
税义务,税务咨询师可以提供的咨询服务由其与纳税人之间的合同约
定,具体包括:
(1) 就税务问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包括会计核算与报表编制,
以及文件和税务报表的起草;
(2) 就退还多缴或多征的税款、利息和罚款,以及赔偿因税务
机关工作人员过失造成的损失提供咨询;
(3) 就司法机关、税务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审理的税务问题提
供咨询。
只有满足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1) 持有独立税务咨询师资格证书的自然人;
(2) 有至少 3 名持有独立税务咨询师资格证书的自然人执业的法
人。
税务咨询师对因提供不专业的税务咨询服务导致纳税人因错误 咨
询而遭受财产损失负责,也不得为帮助纳税人逃税而提供非法咨询。
法律责任
塔吉克斯坦《税法典》并未细致规定税收领域的违法责任,相关
规定由《行政处罚法典》明确,具体如下:
表18 《行政处罚法典》中税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单位:结算指标)
违法行为
自然人 法人主管 法人 持有摊贩 持有经营
法律责任(单位:结算指标)
违法行为 或员工 牌照的个
体经营者
执照的个
体经营者
未缴纳土地税 3-7 20-30 70-100 / /
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与
商品通过塔吉克斯坦海
关边境运输相关的应缴
税款和费用
10-20 30-40 50-100 / /
通过隐瞒应税对象逃避
缴纳税收和其他强制性
款项
8-10 40-50 150-200 /
未进行会计核算或违反
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篡
改会计核算或税务申
报,未提交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结算单、
申报表及其他与计算和
缴纳税收及其他应缴款
项相关的文件
/ 40-50 150-200 /
销售、储存和(或)运
输未按规定加贴消费税
标签的商品
/ 80-100
相当于商品市场价值
80%至 100%的罚
款
/
不履行税务机关工作人
员的合法要求
8-10 10-20 80-100 15-20
未按规定期限提交纳税
申报表、税务报告及其
他税务文件,但逾期不
超过 10 个工作日
1-3 5-7 25-30 /
未按规定期限提交纳税
申报表、税务报告及其
他税务文件,逾期在
10-30 个工作日
3-5 7-10 40-50 /
未按规定期限提交纳税
申报表、税务报告及其
他税务文件,逾期超过
30 个工作日
5-10 10-30 90-100 /
未按规定代扣或代缴非
居民税款
/ 25-30 180-200 /
未在相关税务机关办理
登记手续,但逾期不超
1-2 10-20 50-100 / /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单位:结算指标)
过 30 天
未在相关税务机关办理
登记手续,逾期在 31-90
天
3-5 30-40 100-200 / /
未在相关税务机关办理
登记手续,逾期超过 90
天
7-10 40-50 200-300 / /
在重组、清算或须变更
登记信息时未提交、未
及时提交信息,或向登
记机关提交关于法人、
个体经营者、外国法人
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
虚假信息
5-10 20-30 100-200 30-40
完成登记后发现纳税人
提交虚假登记信息
10-15 30-50 200-300 50-70
法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
形式设立章程文件,或
者法人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以及外国法人分
支机构、代表机构在国
家登记后超过一个月未
制定章程文件
/ 50-100 100-200 / /
未提交、未及时提交或
向登记机关提交关于法
人实际控制人的不真实
信息
/ 100-200 400-500 / /
未在税务和海关申报
单、发票及其他《税法
典》规定的文件中注明
或错误注明统一识别号
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码
1-2 10-20 50-100 5-10
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在
申报或计算中少报税款
或其他应缴款项
处以少报金额 25%的罚款
未依法办理增值税登记
而从事经营活动
处以相当于应缴纳增值税总额 25%的罚款
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开
具错误,导致增值税和
处以相当于增值税发票金额 50%的罚款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单位:结算指标)
消费税金额少报或抵扣
金额多报,以及未开具
增值税和消费税发票
未在增值税纳税登记册
上登记的纳税人开具增
值税发票
处以相当于发票上所列增值税金额 100%的罚款
违反增值税和消费税发
票填写规定
每张发票处以 3-5 倍结算指标的罚款
在实际未发生应税交易
的情况下,非法开具或
接受增值税和消费税发
票
/ 3
相当于增值税发票金
额的 50%的罚款
/
纳税人未按规定向税务
机关提交对账单
/ / 80-100 20-30
妨碍税务检查 / 40-50 / 40-50 15-20
非法阻碍税务机关工作
人员进入企业或办公场
所
15-20 40-50 / 40-50 20-30
违反对被税务机关查封
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或
处置程序
5-10 80-100 100-200 80-100 20-30
未向税务机关提供必要
信息
8-10 40-50 80-100 /
未经国家登记从事经营
活动
70-80 / / / /
除《行政处罚法典》外,塔吉克斯坦《刑法典》还规定了两种构
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 法人通过在会计文件或纳税申报表中故意提供虚假收入和
支出数据,或隐瞒其他应税对象,以逃避缴纳法律规定的税款或费用,
且行为情节严重的(逃税金额超过 2 万倍结算指标),处以 547 至
912 倍结算指标的罚款,或者处 3 年至 5 年有期徒刑,并剥夺 3 年至
5 年担任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如果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逃税金额超过 万倍结算指标),处以 912 至 1,460 倍结算指标
的罚款,或者处 5 年至 8 年有期徒刑,并剥夺同期限内担任特定职务或
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
(2) 个人通过不提交纳税申报表和(或)其他税务报告的方式
逃避缴纳税收和(或)费用,或者在纳税申报表和(或)其他税务报
告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欠缴税费金额超过 2 万倍结算指标,处
以 100 至 250 倍结算指标的罚款,或者处以不超过 2 年的劳动改造;
导致欠缴税费金额超过 万倍结算指标的,处以 250 至 547 倍结算
指标的罚款,或者处以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1) 通过常设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应在税务登记
申请表中注明的地点办理登记,包括:
①履行该非居民常设机构职能的纳税人国家注册地;
①履行该非居民企业在塔吉克斯坦应税所得纳税申报代理职能
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注册地。
(2) 对于非居民个人(包括无国籍人员),应在该自然人入境
卡中填写的在塔吉克斯坦的临时居住地进行登记。如果依照国际法规
(或税收协定)规定无须填写入境卡,则非居民个人提交税务机关的
申请中所填写的居留地点即为其在塔吉克斯坦的住所地,应在该地税
务机关办理登记。
(3) 自然人或法人(包括非居民纳税人),如果基于合同关系 ,
在塔吉克斯坦境内代表其他非居民法人的利益、以该人的名义行事或签
订合同,并根据《税法典》规定被视为非居民法人在塔吉克斯坦境内的
常设机构时,有义务自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相应合同或协议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或自经营活动实际开始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申
请,为上述非居民企业办理登记,使其获得纳税人识别号。
(4) 下列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即非居民纳税人在塔吉克斯坦境
内开展经营活动的日期:
①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
①授权在塔吉克斯坦境内以非居民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合同;
①在塔吉克斯坦境内购买并使用或销售的商品合同;
①与塔吉克斯坦境内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民事法律合同;
①购买或租赁财产合同。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详细内容参见企业所得税 章节和个人所得税 章节的相
关内容。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关联交易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税法规定的关联关系定义为:一方与另一方的关系能够对双方的交
易条件和经济结果产生影响,包括一方有义务按照另一方的指示、请
求或建议行事的关系,或者双方均有义务按照第三方的指示、请求或建
议行事的关系。除此之外,还包括下列情况:
() 双方均为同一企业的股东,且各方持有的股份均不少于25%;
()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或表决权总计达到25%
以上;
() 一方半数以上的董事会成员、一名或多名执行董事或执行
董事会成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董事会成员、一名或
多名执行董事或执行董事会成员由同一第三方任命;
() 企业管理层具有亲属关系,包括:
①配偶;
①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叔伯姑姨、侄子女、继父母、配偶的
养子女;
①第①项所列亲属的配偶;
①监护人。
() 双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三方,且各方的表决权均不低于25%;
() 一方的债务由另一方提供担保,且该债务至少相当于债务
人资产的 50%;
() 因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一方有权获得另一方至少 25%的收
入;
() 一方是另一方的常设机构。
居民纳税人与 所述低税司法管辖区的居民进行相关业务往来
也视为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但纳税人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双方互为
独立的实体的情况除外。
如果双方之间的关系可以影响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服务的交易
结果,则法院可以依照上述第(1)条至第(8)条未列出的其他依据
认定双方为关联方。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税法典》第 225 条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1) 交易的目的是提供或获取财产、服务、无形或有形资产或
贷款;
(2) 交易双方互为关联方;
(3) 交易具有跨境性质,即:
①交易一方为塔吉克斯坦居民纳税人,另一方为非居民纳税人;
①交易双方虽为塔吉克斯坦居民纳税人,但交易与居民纳税人在
塔吉克斯坦境外设立的常设机构的经营活动有关;
①交易双方为塔吉克斯坦非居民纳税人,但两非居民纳税人位于
塔吉克斯坦境内的常设机构之间开展交易的情况除外。
关联申报管理
纳税人如果存在关联交易,则应当在提交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期限
届满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交易合同、运输单据、货物报关单和随
附文件的副本,以证明其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同期资料
分类及准备主体
自 2023 年起,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有经营实体的特定跨国集团需编
制并提交国别报告,税务机关将国别报告用于评估纳税人的关联交易
转让定价风险。
上述“特定跨国集团”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集团:
(1) 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地区)的居民企业,以及
在外国设有常设机构的塔吉克斯坦居民企业;
(2) 根据最终控股公司的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3) 上一财政年度的总年营业额达到 47 亿索莫尼。
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跨国集团成员的塔吉克斯坦居民企业必须向
税务机关提交国别报告:
(1) 塔吉克斯坦居民企业是跨国集团最终控股母公司,或者是
被跨国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报送主体的成员实体;
(2) 跨国集团成员及其最终控股母公司在其居民身份所属国没
有义务提交国别报告,跨国集团也未指定负责编制、提交国别报告的
其他成员。
在不满足上述(1)和(2)条所述情况时,如果存在下列情况,
则属于跨国集团成员的塔吉克斯坦居民企业也须提交国别报告:
(1) 塔吉克斯坦和跨国集团最终控股母公司的居民身份所属国
未签订交换国别报告信息的协议;
(2) 塔吉克斯坦和跨国集团最终控股母公司的居民身份所属国
虽然签订了交换国别报告信息的协议,但跨国集团最终控股母公司的
居民身份所属国没有遵守协议要求将国别报告交换给塔吉克斯坦税
务机关。
具体要求及内容
《税法典》第 234 条规定,国别报告中应包含下列信息:
(1) 跨国集团在每个经营国家或地区的收入、利润和亏损、应
缴所得税、申报资本、已分配利润、员工人数及有形资产(不包括现
金或其等价物)的汇总信息;
(2) 跨国集团每个成员企业的身份识别信息,包括:
①每个成员企业的税收居民身份所属国;
①企业设立地、注册地或其受法律监管的国家;
①主要业务性质。
国别报告须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 12 个月内编写并提交给税务机
关,报告的填写应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国别报告模板,如
果塔吉克斯坦税务机关额外要求提供其他信息,则也必须将相关信息
写入国别报告中。
转让定价调查
原则
如果纳税人通过关联交易取得的收入、利润或承担的费用、亏损
与市场中独立交易方之间的相同或类似交易存在差异,则需通过转让
定价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在判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关联交易中各方为实施交易而承担的义务和风险;
(2) 关联交易合同下提供的或购买的财产、服务、无形或有形
资产的特征;
(3) 关联交易合同条款;
(4) 关联交易发生时的市场条件以及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任何其
他经济因素;
(5) 关联交易合同各方的商业战略。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转让定价可以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
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税务机关可以单独或综合使用上述方法进
行纳税调整,以确保关联交易所产生的收入、费用、税前利润和亏损符
合独立交易原则。针对销售自然资源的交易活动,《税法典》规定应优
先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在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可以请求适用其他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 上述转让定价方法均无法有效确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金
额;
(2) 纳税人提议采用的方法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预约定价安排
尚无相关资料。
受控外国企业
受控外国企业是由居民个人或居民企业控制的(即直接或间接持
有外国企业 25%以上的股息受益权、股权或有表决权的股份)设立在
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以下司法管辖区的外国企业:
(1) 该司法管辖区实施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即适用的企业
所得税税率比塔吉克斯坦《税法典》规定的税率低 30%,或该司法管
辖区不对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征税,或者仅在境外所得汇回该管辖区
境内时才征税;
(2) 该司法管辖区关于财务信息保密的法律或其他法律允许对
财产或收入的受益所有人的信息保密。
受控外国企业所取得的税后利润应按照塔吉克斯坦居民所持有
该企业的股份份额进行分配,并纳入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中。相关
所得在后续以股息的形式实际分配给塔吉克斯坦居民时免税。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尚无相关资料。
资本弱化
根据《税法典》第 224 条,如果企业纳税人 25%及以上的法定资
本(或股份)由非居民纳税人或该非居民纳税人的关联方所持有,且
从所有非居民纳税人处获得的贷款总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额 2 倍以
上(以报告期平均值为准),则其利息费用在税前扣除应受资本弱化
规则的限制。
具体而言,纳税人对某一外国股东或其关联方的未偿贷款金额除以
该外国股东所持有纳税人注册资本的金额(以报告期平均值为准) 后
的结果再除以 3,如果结果大于 1,则认定纳税人在该笔贷款中存在资
本弱化问题。纳税人在该报告期实际负担的该贷款内的利息费用总额除
以上述计算结果后的金额,则为该贷款下纳税人根据资本弱化规则允许
在税前扣除的利息金额。
法律责任
尚无相关资料。
第五章 中塔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中塔税收协定
中塔税收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 2008 年
8 月 27 日在杜尚别签订,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协定共 30 条,主体部分
包括规定协定的适用范围、消除双重征税方法、非歧视待遇、相互协
商程序以及信息交换五大内容。
适用范围
主体范围
中塔税收协定适用于中国居民与塔吉克斯坦居民或者同时为双
方居民的人。本规定有三层含义。第一,协定适用于“人”;第二, 这
些人必须是居民;第三,这些身为居民的人必须属于中国与塔吉克斯坦
或双方。其中“人”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缔约国一方居民”是指
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注册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
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并且包括该
缔约国和其地方当局。
由于各国法律差异,有可能出现一个自然人同时被两个国家认定为
税收居民的情况。在此情况下,中塔税收协定按照以下规则降序排列确
定其居民身份: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也就是
说,只有在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除个人
以外同时被两个国家认定为税收居民的,根据其实际管理机构确认其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