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不不不不不不不不不不不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
不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
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
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一、不定期
租赁合同包括哪些形式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
书面形式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
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在 6 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
式的,不论是否有证据证明,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约定不明
确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
成补充协议的,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
不定期租赁。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事实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
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事实
租赁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
租赁合同; 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
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融资租赁
合同范本 合同号码: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 合同签订
地:_____ 出租人: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电传:
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电传:
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
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
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
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 租赁期间 租赁期
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 1 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
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 2 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
日。 第三条 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
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
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
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
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3.前款
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
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
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 )____%/年的利率和人民币
___%/年的利率计算)。 4.根据本条第 2、3 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
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
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
(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
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
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
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润盈
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根据自
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
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
质、技术保证及价格、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
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
卖方签定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有关合同的全部
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
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
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
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
付的国内费用,均由甲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甲方按时
直接支付。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
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
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
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
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
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
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
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
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
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
任。 4.因不可抗力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
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按受租赁物
件,甲方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包括:政府行为、战争、自然灾害。
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
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 租赁物件
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 1 款所规定的权利,因
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
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
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
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第三人就出卖标的物主张权利,出租人不承担
责任,但出租人购买该标的物时明知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除
外。 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
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是否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
明确。 3.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害或人身
伤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应由承租
人承担。 第七条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租赁
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
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第三者或允许
他人使用。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
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
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
件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
使用等致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 1 款的
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
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
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
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
在此限)。 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
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
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
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根据前款,乙方将
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
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 保险 在
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
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
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与币种。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保险
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
可用于下列事项: (1)作为第八条第 1 款第(1)或(2)项所需费用的支
付。 (2)作为第八条第 2 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
条 租赁保证金 1.乙方将附表第(8)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
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2.前款的租赁保
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
或一部分。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 1 至 5 款
的情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
一条 违反合同处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
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
切应付款项。 (2)径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采取前款(1)、(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
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
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4.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
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
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 3 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13)项所记载的利率
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支付的租金中,首
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 5.乙方
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
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 1 款的
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十二条 甲方
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
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
知乙方。 第十三条 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
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后租
赁物件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
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 1.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
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 2.租赁期满 30 天前,
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10)项和第(12)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
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本合同相同)继续承担,或 3.乙方向甲方支付
产权转移费人民币____元,甲方即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
十五条 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
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按
照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
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
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
七条 乙方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
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情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
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情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情况表。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上述情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合
同、附表及附件 1.本合同附表及第____号购买合同、《实际租金
表》、《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
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
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 2.本合
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___份,
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 乙
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签字)
担保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