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
收入的确认
一、销售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差异:
会计上:销售商品的收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
原则,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
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收上:按照流转税的计税依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例 1)、甲公司 03 年 12 月 18 日销售商品给乙公司,价
款 100 万元,成本 70 万元,税率 17%。结算方式托收承付,
手续已办,乙公司财务困难,至 12 月 31 日仍未支付。甲企业
相关业务处理:
1、12 月 18 日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 700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0
2、12 月底,因乙公司未付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
计不作收入处理。税法(增值税)规定在办妥托收承付手续时
确认应税收入。相关分录:
借:应收帐款----乙公司 170000
贷:应交税金----增(销项) 170000
所得税方面,附表一调增收入 100 万元,同时附表四调
增成本 70 万元。(注意:凡会计核算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
定应确认销售收入的,在附表一调整销售收入的同时在附表四
按配比原则相应调增销售成本。)
3、04 年如果甲公司收到货款,则: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收帐款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0
贷:发出商品: 700000
因为该笔业务已在上年作纳税调整,故 04 年汇缴时应调
减相应的收入成本,
也可在附表十二直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如 04 年确实无法收到货款,可申请坏帐核销。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会计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
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
期。
会计上分为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调整事项 是指资产
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
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
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
权益进行调整。
以下是调整事项的例子: (1)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2)
销售退回; (3)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非调整事项(略)
税法上:国税发〔2003〕45 号规定:企业年终申报纳税
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
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
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
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1、在汇算清缴前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如法院的判
决,则不确认收入,不再作纳税调整,同时将商品成本加流转
税作为损失,申请税前坏帐损失扣除。
2、在汇算清缴前未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作纳税调
整,在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后,按商品销售收入加流
转税作为损失,申请税前坏帐损失扣除。
3、在汇算清缴前未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作纳税调
整,在下一年度又收回款项,会计上作收入处理,不应计入下
一年度的应纳税税所得额,且应作纳税调整减少,在附表 12
作纳税调减。
三、跨年度劳务收入和成本的确认:
对于跨年度的“工业制造业务收入”和 “施工业务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 第八十九条 规定, 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
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
别以下情况予以确认和计量:
(一)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
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二)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
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
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的差额,作为当期损失;
(三)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
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税法在确认跨年度劳务收入时,只要企业从事了劳务,
无论预计能否得到补偿,就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
收入的实现。
四、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的确认:根据国税发〔2003〕83
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
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
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
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
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为 15%
所以附表一第 5 行(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不包括预售
收入,而是直接将预售收入填入附表十一第 21 行和主表第 29
行。
五、存货计价方法对成本的影响:
税法对后进先出法限制使用,除非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
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其他情况不得使用后进先出
法。
六、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可分为四个部分 1、流转税上视同销售的。
2、国税发〔2003〕45 号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
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
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
进行所得税处理。3、国税发【2000】118 号企业以经营活动
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
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
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
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
让所得或损失。4、总局 6 号令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
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
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
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视同销售收入在会计上不符合销售成立的 4 个条件,不
作为销售收入,只按成本进行结转。
(例 2)、甲公司对外捐赠商品一批,成本 80 万元,市
价 100 万元,增值税率 17%。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97
贷:库存商品: 80
贷:应交税金: 17
税务上:100 万收入,80 万成本。分别填入附表 2、4。
七、债务重组收益
6 号令相关规定: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
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债务重
组包括以下方式:1、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3、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
业债转股;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等;
5、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
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
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
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
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
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
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主要差异:会计上,根据帐面价值,不确认重组收益(避
免人为操纵利润)。
税法上,根据公允价值,分解、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反
避税)
(例 1):甲公司以库存商品抵偿欠乙公司债务 140 万元,
商品成本 80 万元,市价 100 万元,增值税税率 17%。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南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应付帐款 14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资本公积 23
借:产品销售成本 80
贷: 产成品 80
税务上:分解为二项业务:
(1)、销售:100-80=20
(2)、抵债:140-(100+17)=23
分别在附表 1、4 以及在附表 3 第 1 行“债务重组收益”中
填列。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南乙公司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23
贷:应收帐款 140
税务上:确认重组损失 23 万元附表十二 14 行“非现金资
产的重组损失”。(符合坏帐标准的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
扣除)。
八、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净收益
国税发【2000】118 号 1、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
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
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上述资产转让所
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
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
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到各年度的应
纳税所得中。3、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
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企业会计制度》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
成本。
主要差异:会计上,根据帐面价值;税法上,根据公允
价值,分解。
(例 2):甲企业以不需用固定资产一台(原值 500 万,
已提折旧 200 万元,评估确认价值 400 万元)对外投资占乙企
业 10%股份,相关税费 1 万元。
会计上初始投资成本:500-200+1=301 万
税务上分解为二项业务:
1、公允价值对外销售:400-(500-200)=100 万填入附
表三第 2 行。
2、投资初始成本:401 万。
会计与税务上对长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存在差异。
若甲企业以 450 万元将该项股权转让给丙企业。转让所
得的计算:
会计上:450-301=149 万元,
税务上:450-401=49 万元,
乙企业固定资产价值:
会计上:300 万,并按 300 万计提折旧;
税务上:400 万,应按 400 万元计提折旧,对折旧的调整
将在附表 6 中作详细讲解。
九、转让非现金资产收益
按纳税人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
额填列。
主要差异:会计上,根据帐面价值,基本上不确认资产
转让收益(除收到补价外)。税法上,根据公允价值,按销售
行为处理,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
十、 接受捐赠的资产
是指企业 2003 年 1 月 1 日以后纳税人接受捐赠的货币
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资产会计上列入资本公积。
税务上: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投资)分 2003 年 1 月 1 日之前与之后。
财税【1997】77 号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
清算价格低于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
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
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售或进行清算的填在附表 11 第
7 行“处置受赠实物资产净值”。
国税发〔2003〕45 号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
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
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
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确认,可以在不超过 5 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
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
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
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填写入附表 3 第 8 行“接受捐赠的资产”。
十一、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会计上作冲减在建工程处
理,税收上作收入。由于相关的调整比较复杂,省局明确:可
视同按会计事项处理。
成本费用的计量
一、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的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
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
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
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
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
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
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二、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
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
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三、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
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
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
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
成本。
四、成本和费用
(一)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
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
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1、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
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
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
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
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2、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
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
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
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3、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
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
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
进项税额。
4、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5、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
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
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
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
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
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
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6、 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
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
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
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二)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
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1、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
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
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
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
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
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
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
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
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2、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
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
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
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坏账损失、印花
税等税金、绿化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
成本。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
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
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3、 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
本化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一、工资
1、经国务院批准,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 1600 元,同
时停止执行按 20%比例上浮的政策。上半年计税工资的月扣
除限额仍为 960 元/人;计税工资的范围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
支付的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
贴)、津贴、奖金等。
关于计税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企业对于其雇佣的除退休、
内退和协保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应提供缴纳社保(或农保)记录;
对于其雇佣的退休、内退和协保人员应提供退休证书或内退、
协保协议复印件。否则,不得作为计税工资人数的计算依据。
平均人数=【年初人数+∑(1-12 月人数)】/13
实发数以实际支付确定,适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
(如报告期年度的应付工资在汇缴期支付的,可视同报告期年
度实际发放数,但该金额不得在上下纳税年度重复填列)。挂
在往来项目的不作实发数。
2、附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
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工效挂钩”方案备案的企业,可在“两
低于”范围内提取工资总额。
3、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
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国债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准予在税前扣除。
2、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应
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购买(包括二级市
场购买)的国债到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
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3、实行国债净价交易后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
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
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
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
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仍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1、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税
前准予扣除的工资总额的 2%、14%、%%计算扣除。
已实行 X 区公积金办法的企业,由于 X 区公积金中已包
括职工福利费,因此不得再重复计提职工福利费。
2、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
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3、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培训费
用,首先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超过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四、业务招待费
1、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 1500 万元以下的,不超
过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 5‰;超过 1500 万元,不超过
该部分的 3‰。
2、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
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
注:销售收入包括其他业务收入,金融企业的收入不包括
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
五、业务宣传费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
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 5‰范围内,
可据实扣除。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
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
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六、工商联会员费
企业加入工商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准予扣除。
七、开办费
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八、广告费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
业)收入 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
度结转。但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2、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
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
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
(营业)收入 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
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3、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
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
登记成立之日起 5 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
支出可据实扣除。
4、自 2005 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
业)收入 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
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注: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仅指生产
制造企业,不包括经营销售上述商品的流通企业;通信是指电
信运营商及为通信业务配备基础网络的生产制造企业。
九、职工劳动保护费
1、企业实际发放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
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在有权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的部分,
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
2、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服装支出,在税前列支
的标准为:在职允许着装职工人均每年最高扣除额 1000 元。
发放现金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管理费
按国税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或金额向主管部门上交的行
政管理费,准予扣除。管理费的提取可采用比例提取和定额控
制两种方法。采用比例提取的,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
入的 2%。
注: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
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
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十一、坏帐准备金
1、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坏帐损失采取直接核销
法还是备抵法。
2、采用备抵法法的纳税人可以按年末应收帐款 5‰以内
差额计提的坏帐准备金,准予扣除。坏帐损失,先冲减准备金,
不足部分据实扣除。
3、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
任何往来帐款,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帐款也
不得确认为坏帐。
注:应收帐款包括其他应收款,不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十二.准备金的扣除:
1、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
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
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
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
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
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
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
旧或摊销金额。
3、企业已提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如因确凿证据表
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
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
4、企业年度申报前发生资产减值但未发生永久性损害情
况下按会计制度规定补提的各项准备应按税法规定调整会计
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申报纳税后补提的各项准备不
涉及纳税调整。
十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损失
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以及遭受自
然灾害等造成的非常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由
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或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
师的审核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扣除。
2、其他企业(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直接借出款项造成的
损失,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3、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但由于客观原因发生未能及时申报
扣除的财产损失应按规定调整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年度的应纳
税所得额,并相应计算应抵退税额,不得人为改变财产损失所
属纳税年度。
4、企业年度申报前发生的资产损失,凡经有权税务机关
批准或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准予在会计报告年度税前扣除,
不作纳税调整;凡未按规定批准或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资产
损失,不允许扣除,应按规定在会计报告年度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年度申报后发生的资产损失,凡经批准或符合税收规定的
资产损失,准予调减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作为会计报告年
度的纳税调整事项。发生的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
不涉及纳税调整。
十四、固定资产转让费用
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按实扣除。
十五、汇兑净损失
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净损失,按实扣除;在建工程项
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发生的汇兑净损失,按实扣除。
十六、经济补偿金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罚
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年度申报前支付的赔偿款、罚款等,如属于税法规定
允许扣除的,准予在会计报告年度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
如属于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应调整会计报告年度的应纳税
所得额。企业年度申报后支付的赔偿款、罚款等,如属于税法
规定允许扣除的,准予调减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属于税法
规定不允许扣除的,不涉及纳税调整事项。
十七、折旧
1、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可以
税前扣除。
2、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各项资产,不
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或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
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兼并、分立、股
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
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或兼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
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
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
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3、对国家统一布置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固定资产评
估增值部分,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计提折旧,也可以
税前列支;其他企业评估增值的部分,可以计提折旧,但不得
税前列支;已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计提折旧,也可
税前列支。
4、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
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
态的机器设备,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需逐
级报总局批准; 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国家鼓励发展的环
保产业设备目录中的国产设备,报主管国税局批准后,可实行
加速折旧办法。
5、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
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 5%。
注: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
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
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计提折旧:
十八、低值易耗品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扣除;数额
较大的,可以分期摊销。
十九、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按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孰
短的原则,或者按不少于 10 年的期限,采用直线法摊销。
2、企事业单位单独购进的软件,按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经县(市)国税机关批准,其折旧年限最短为 2 年。
自创或外购的商誉不得摊销费用。
二十、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
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
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 5 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2、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用房屋和商品流通企业的自有
固定资产发生的装璜、装修费用,按租赁有效期限和耐用年限
孰短原则分期摊销。
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
改良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 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的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
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二十一、租赁费
1、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准予扣除;融资租
赁的租赁费不得扣除,但支付的手续费、利息据实扣除。
2、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
行。
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
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
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
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
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
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
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
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
用。
会计准则所称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
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
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但是,如果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
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
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买价格
也应当包括在内。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
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
计算的租金。履约成本是指,在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
种使用成本,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
险费等。
会计准则所称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
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对出
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
人才能使用。
3、金融保险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资产管
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可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但
最少不得短于 3 年。
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用,
凭租赁发票、合同、协议,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据实扣除。
二十二、利息支出
1、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按实扣除;向非金融机构
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
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
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
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
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
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
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借
款费用,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按其实际发生的费
用配比计入成本对象中;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作
为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4、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 50%
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5、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借款费用,除第
4 点外符合第 1 点规定的允许在税前扣除。
6、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
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十三、捐赠
(一)对外捐赠
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
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
处理。
2、 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
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3、公益救济性捐赠: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
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
或政府部门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
困地区及贫困地区儿童、联合国儿童基金的捐款。在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金融保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 1、
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向红十字事业基金会、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
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 29 届奥运会的资
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苏
财税[2003]13 号)
(3)、向国家重点交响乐团、巴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
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
美术馆、革命历史记念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化行政管理
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的社会公益
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 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4)、向中国绿化、第六届中国艺术节、中国人口、中国
文学、中国之友、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光华科技、志愿者、中
国癌症、中国光彩事业、中国妇女发展等学会、基金会的公益
救济性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5)、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注: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
捐赠的基数。
为了简化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计算程序可为:
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前所得×3%(金
融保险企业按 1、5%计算)+纳税调整前所得×10%+准予全额扣
除的部分 ;
扣除限额的计算应按 3%和 10%两种比例分别归集。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
益性、救济性捐赠额;
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扣
除限额,则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额=公益性、
救济性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
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则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
赠额=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
(二)接受捐赠:
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
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
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
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
过 5 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3、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
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
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二十四、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
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十五、基本保险费
1、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
保障部门或其它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
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扣除。
2、中新合作开发区内按 XX 市政府令第 24 号 《XXX 区
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取和缴纳员工 X 区公积金的企
业,由于 X 区公积金已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职工福利费,因此已实行 X 区公积
金的企业不得再重复计提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
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职工福利费。
二十六、其他保险费
1、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
费,准予扣除。
2、按规定交纳的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3、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
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注:保险公司给予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按规定提取并上交的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准
予税前扣除。具体标准为:补充养老保险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
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补充医疗保险不超过本企业职工
工资总额的 4%。
2003 年 1 月 1 日以后按规定补缴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
医疗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税前扣除。但 2003 年 1 月 1 日以前缴
纳并作纳税调整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得调减以后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七、各项基金
1、企业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
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可以税前扣除。
2、企业缴纳的各种费用,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
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可以税前
扣除。
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
收费),不得税前扣除。
二十八、办公通讯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据真
实、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现金
不得税前扣除。
二十九、研究开发经费的赞助支出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
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
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资助支出可
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
抵扣。申请抵扣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
项目计划、资金收款凭证及其它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的税务机
关不予受理。
注:非关联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
属或投资的,并且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
构和高等学校。
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
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
三十、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比上年增长幅度在 10%以上,经省辖市国税局审批,可再按
实际发生额的 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实际发生额的 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部
分,不超过部分可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都不得抵
扣。
2、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
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十一、销售折扣与销货退回
1、销售折扣:纳税人销售货款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
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
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则不
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对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
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2、销货退回: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凡取得适当证明的,
除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规范的销售退回事项外,一律冲减
销售退回当期的应税收入。凡未取得适当证明的,不得冲减销
售退回当期的应税收入。
“适当证明”是指购买方退回的原购货发票或购买方取得
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三十二、亏损弥补
纳税人年度发生亏损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用下
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
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连续弥补期不得超过 5 年。5 年内不论
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从 1998 年度起纳税人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应
税项目发生亏损时,其按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
损,应该是应税项目亏损额加计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纳税
人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所
得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
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
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
的差额计算补税。
1、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亏损弥补
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不得用本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
弥补。成员企业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按
税收法规规定,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
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
所得额。
2、分立、合并、股权重组企业的亏损弥补
(1)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
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规定在剩余期限内,由分
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2)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
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
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
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
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
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
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
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3)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
亏损,可在规定的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
续弥补。
3、查补税款的处理
对纳税人盈利年度查增的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
的亏损,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纳税人亏损年度查增的所得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调整
亏损额后有盈余的,也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十三、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项目需国产设备投资的 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
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并可延续抵免五年。
三十四、关于拆迁补偿费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
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
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
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
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
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
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十五、关于“私车公用”费用的扣除问题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
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
等不得税前扣除。
三十六、关于企业发生会计差错的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会计差错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1、对于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
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
应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税务处理规定办理。
2、对于发现以前年度发生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应纳税
所得额的,应直接计入发现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发现以
前年度发生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应调整
发生差错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补缴(退)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