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子商务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总则
:山西省电子商务协会(以下称协会)是自愿加入的自律性管理组织。协会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是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交纳会费是协会每个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
:按照《山西省电子商务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凡协会会员单位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经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协会会费收取标准的决议,须报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备案。
会费收取标准
:按会员单位的性质及在协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
(一)会员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5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3000元。
第六条:会员单位必须按照会费管理办法按时缴纳会费,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取消其会籍。对确有困难的特殊会员,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可以请示减交、免交当年会费。
第七条:个人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50元。个人会员可通过协会成员推荐,经秘书处同意,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八条: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山西省电子商务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及为协会下属基层组织开展活动提供经费。
第九条:为提供优质服务,协会举办的论坛、讲座、考察、培训等活动还将收取专项费用。
会费的管理
第十条: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一条:协会会费由协会财务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每年6月31日前,会员单位将应交会费,通过银行或邮局汇寄协会财务部,或到协会财务部直接交纳。
第十二条:协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省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协会成立之日起实行,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00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