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章程
本《章程》经 2006 年 6 月 25 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中文名称: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
英文缩写:CSES
第二条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环境科技工作者、环境工
程技术人员、环境教育工作者、环境管理者、关心支持环保科技工作的科技实业
家及社会知名人士(以下统称环境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团体自愿结成并经过民政
部核准、依法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环境科技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是党和
政府联系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我国发展环境科技事业的重要社
会力量,是全国环境保护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
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和优良
学风;遵守民主办会原则,为广大会员服务,团结环境科技工作者和环保科技实
业家,发挥学科交叉、人才荟萃和联系广泛的优势,独立自主、积极主动、认真
负责地开展工作;促进环境科技创新和与社会经济的结合,普及环境科学技术知
识、推荐环境科技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挂靠部门为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上述部门的领导、业务
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
地方环境学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 54 号,邮政编码:
10008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学科
发展。
二、组织开展重大环境问题调查研究、科学论证,为制定环境保护发展战
略、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信息支持。
三、开展民间国际环境科技交流,加强与国际环境领域非政府组织间的友
好往来与合作。
四、组织本会设立的环境科学技术奖及其他奖项的评审;开展环境科学技
术评价工作,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论证和科技成果鉴定。
五、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环境科技成果推广,为企业
的污染防治和环保产业发展提供中介服务。
六、开展科普宣传,特别是农村科普工作和青少年环境科技教育活动,普
及环境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
七、开展继续教育,提供环境保护技术培训服务。
八、编辑出版环境保护学术、科普书刊和论文集。
九、反映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开展表彰、
奖励活动,举荐环境科技人才。
十、利用电子网络平台为会员和环境科技工作者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十一、承担政府委托或转移的职能及其他社会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三类:针对中国公民设有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
高级会员;针对机构和单位设有团体会员;针对具有特殊条件的外籍人员设有外
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普通会员:
1、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
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环境科技
工作者,高等院校毕业、从事环境科技工作三年以上的环境科技工作者,热心环
境保护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管理干部、环境科技实业家或从事环境宣传教
育、环境科技推广、科学普及的人士;
3、在环境保护工作或环境科学学科领域取得了一定成绩。
二、高级会员
1、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
2、已取得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环境保护工作 5 年以上(含 5 年);
3、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工作实绩显著。
三、团体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与本会活动,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科技团体和有良好环保业绩的企业事业单位,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包括:
1、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重视环境保护,热心支持环境保护事业并取得
显著成绩的科研教学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
2、基层环境学会,其他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依法注册的学
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3、符合条件的团体会员,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理事单位,参与本会的管理。
第九条 入会手续
一、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本人填写入会申请书,学会理事会授权学会组
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即成为我会个人会员,颁发有统一编号的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单位填写团体会员申请书,学会理事会授权学会组织工作
委员会审核批准,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优惠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团体会员
1、选派代表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2、获取本会有关刊物、学术资料和相关信息;
3、优惠得到本会提供咨询服务,请本会协助进行技术培训;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权益和声誉;
2、积极撰写学术论文、提供资料和参加学术交流等各项学会活动;
3、积极协助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团体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或科普活动;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会将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本会个人会员中外籍会员和理事单位的具体条件、入会程序、权利和义务
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本会入会自愿,各类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并交回会员证和团体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仍不改正
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议
案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学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
经到会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 5 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
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提
出建议,理事会决定。
第二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
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成员的组成原则:理事个人在本专业或本业务领域应有一定的
代表性;专家学者、一线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团体会员单位理事的比例适当;
能较好地体现新老交替与合作的原则。
二、个人理事条件:个人理事应是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学术上有一
定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并有精力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会员中的专家和中青年
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三、理事候选人的产生:理事候选人由学会各分支机构,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学会,会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的会员采取选举或协商推荐
的方式产生。
四、理事会的产生:由上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理事会组成原则提
出换届方案,由有关单位和理事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常务理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五、届中理事成员的更换:由理事所在单位提出更换要求,并征得本人同
意或本人提出要求,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学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
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时由常务理事
会决定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和顾问。名誉理事应是本会上届常务理事中对
环保事业或本会工作有较大贡献者,由常务理事会授予,任期一届五年。凡对环
境科学和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或曾任本会主要领导职务
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以授予名誉称号或聘为本会的顾问。
第二十四条 特邀理事和理事单位:为便于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学会工
作,理事会设立特邀理事和理事单位,具体条件和工作程序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制
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
的 1/3)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除第二、四项以
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常务理事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由理事长商
副理事长同意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
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
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一届任期五年,原则上连任不
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
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
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由理事长委托,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经全国会员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的秘书长,须由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批准后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或审查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长
本会邀请国家领导人和有关部委领导同志担任本会的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
长。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
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办事机构工作,组织实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
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决定、决议及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六、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专(兼)职副秘书长一至五人,协助秘书长工作。专职副
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长同意,报学会挂靠部门批准后,由常务理事会聘
任。
第四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秘书处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可根据学科分类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本会设立若干工
作委员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统称分支机构),也可根据需要设立代表机构。
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名称必须冠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第三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由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有挂靠单位,挂靠单位由本会秘书处
和有关单位按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为若干人。
主任委员一般由挂靠单位的业务领导或学科带头人出任,由挂靠单位推荐,
本会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与有关单位协
商提名确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委员由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由
相应分支机构聘任。分支机构的委员,应是专业水平较高,或活动能力较强,且
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或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应由挂靠单位选派人员出任专职或兼职秘书,负责处理
日常事务。专(兼)职秘书由挂靠单位提名,经主任委员确认,报本会常务理事会
备案,由分支机构聘任。
分支机构可根据专业发展情况,下设若干个学组,并设组长、副组长。学
组的正副组长及组成人员由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协商决定,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本分支机构的学术、科普活动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三、反映本专业或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诉求和建议;
四、承担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和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四十二条 设秘书处作为本会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根据
本章程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办事机构由若干专职干部和工作人员组成,并根据需要下设若
干工作部门。本会办事机构在党务和行政(人、财、物等)方面接受国家环境保
护总局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
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秘书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
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
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的
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
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挂
靠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
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
主管单位和挂靠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
位和挂靠部门审查同意,再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挂靠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
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
动。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挂靠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本章程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