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______________
[ MPLS ] 电路租用合同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签订地: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鉴于:
1.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电路租用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
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
“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开通,收费 以及故障
受理等。
“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
“一次性费用”:电路开通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以及为满 足甲方特
殊需求采购设备或完成工程而发生的设备费及 / 或工程费。
“月租费” :按月收取的出租电路的租赁费。
“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 的修改、
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速率”: 甲方终端 ( 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 信息
传送能力, 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 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 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 化的, 实际
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 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 乙方对达到最高 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
比例不做承诺。
第二条租用标的
甲方租用乙方[MPLS ]电路(“租用电路”)(数字电路 SDH/MPLS专线/DDN数字数据网
/FR 帧中继 /ATM 电路等) 用于 [ 办公 ] ,具体以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 (部门章名为: 部门章印
鉴样本见附件)的电路需求单为准(附件一) 。
甲方有新的电路租用需求时,应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一次性费用达成一 致的前提
下, 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向乙方书面提交新的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的 电路需求单。
电路需求单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在接入和使用租用电路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 下属机构申
告。
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租用电路,不得利用租用电路 从事损害乙
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将租用电路以转租等任何方 式提供给第三方
(不包括本合同项下甲方下属机构) 使用, 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 他用途。
应保证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 技术要求,
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应按时足额缴纳租用电路的一次性费用和电路月租费。
应以书面形式( “电路需求单” )向乙方提供租用电路开通的类型、通达方向、速率、 数
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起止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信息。
应派专人负责做好入网的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
工作。
(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
(3 )负责协调所在楼宇的物业使其允许乙方进楼实施或提供线路接入, 并承担协调物业涉
及的相关费用。
(4)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入网各方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
(5)调配和预留所在建筑物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
(6)提供有 UPS保障的 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
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租用电路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租用电路按时开 通。
不得在租用电路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
应积极配合乙方对租用电路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电 路的维护管
理。
不得在使用的专线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 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
接入业务经营甲方不具备资质的其他电信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接入业务从事非法活动 , 不得将
互联网带宽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私拉光纤进行转接、 建立 VPN隧道等手段)为任何第三方
提供穿透流量接入。
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使用专线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专 线的维护管
理。
甲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须严格遵循 《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
之规定, 不能接入未备案网站, 甲方须对备案网站用户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 并定期向乙方
报送网站信息和变更信息。 甲方承诺并确认: 甲方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 案信
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更新信息, 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的, 乙方
有权依法采取断开网络接入等关停处置措施。
如甲方违反在本合同及附件一《互联网接入用户入网责任书》 、附件二《网络信息 安全承诺
书》中任一项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 在本合同签订时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 许可、 履行相关手
续, 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全部或部分资质许可的, 乙方有权暂停提供互联 网接入服务,并要求甲方在
限期内改正。如甲方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并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甲方自身原因
当提供的备
(域名劫持、 网站被黑等情况除外) ,在同一个 IP 地址反复 出现未备案网站或主体信息不准确的情况,
经乙方通知甲方并且甲方不予配合整改的情况下, 乙 方将终止甲方该项业务并将甲方列入黑名单, 不再合
作新业务, 关停处置措施可能影响甲方同一 IP 地址的其他网站也被关停,责任由甲方自负。
乙方权利和义务
视甲方为乙方的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并为甲方提供租用电路 业务的咨
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负责依据甲方开通通知进行租用电路的连接、调通。
在资源具备,且甲方办理完毕相关业务受理手续并支付一次性费用后三十个工作日 内,完成相
关租用电路的开通工作。
由于乙方端口、线路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租用电路的,乙方有责任协 调相关部门
尽快开通租用电路。
在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程和规 范以及本合
同约定对租用电路进行维护,并及时修复通信障碍,保证通信畅通。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布的维护规程明确划分租用电路的责任界面。具体以甲方机房 的设备为
界 , 设备以外线路侧由乙方维护管理 , 另一侧(设备侧)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
因技术、设备或国家政策因素等原因有权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操作方法、计费 方式、计费
模式、业务号码等作出修改、调整。
对所投资的电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
第四条租用电路的开通
租用电路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 为准。乙方
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租用电路开通后,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
甲方应当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的五日内验收核实,租用电路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 国家有关电
信业务规定开通的, 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 租用电路实际开通日, 以乙方或乙方当 地下属机构与租用
电路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
若甲方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向乙方发出书面提出异 议的,视为
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电路 , 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