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0
Ship Safety and Emergency
Operation
船舶安全运行与应急处理
主要内容
机舱与驾驶台联系制度
大风浪及冰区航行的安全措施
机动航行时的安全措施
船舶搁浅、碰撞后的安全措施
机舱消防安全措施
机舱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船舶应急设备及其管理
一 大风浪中航行时轮机部安全管理事项
大风浪及冰区航行的安全措施
二 轮机部防台安全措施
三 风浪中锚泊时轮机部安全管理事项
四 冰区航行应急安全措施
1.轮机长督促轮机部全体人员集中精力加强检查,防
止主、副机和舵机发生故障;
一 大风浪中航行时轮机部安全管理事项
2.值班轮机员不得远离操纵室,注意主机转速变化,
防止飞车和增压器喘振;
3.轮机长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主机负荷,调整
好主机限速装置,防止飞车;
4.关好门窗和通风道;绑扎好可移动物品;燃油驳运
并舱,减少自由液面;
5.日用油柜和沉淀油柜及时放残水,及时驳油和使用
分油机分油,保持较高的油位和油温;
一 大风浪中航行时轮机部安全管理事项
6. 检查和保持燃油系统的压力、温度等参数,缩短燃
油滤器的清洗间隔时间,以免堵塞;
7.注意主机滑油循环油柜的液位,防止因为船舶摇摆
而吸空,造成主机故障降速或停车;
8.注意辅锅炉和废气锅炉的工况,防止出现假水位而
影响对锅炉正常的补水。
一 大风浪中航行时轮机部安全管理事项
9.及时处理机舱舱底水;
10.必要时增开一台发电机;
11. 根据需要,无人值班机舱可临时改为有人值班,
确保航行安全。
1. 对防台设备和器材全面的检查,使锚机、绞缆机、
主机、发电机、锅炉、操舵设备等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二 轮机部防台安全措施
2. 尽量不要拆检主机、舵机、锚机和清洗锅炉;否则,
必须经过当地海事局批准。
3. 船舶航行于台风季节,船上应储备比正常航行多5
天的燃油备用,并备足淡水。
4. 移动工具、备件、物料和油桶等均应绑扎,防止移
动;
5. 尽量将船上分散储存的燃油并舱;
二 轮机部防台安全措施
6. 机舱的天窗、水密门、通风道等关闭牢靠,并保持
水密;
7. 值班轮机员可随时对主机进行操纵,并督促值班机
工加强巡回检查,确保油舱柜、空气瓶、水、汽等各
系统处于可用状态。
8. 轮机长应在机舱指挥、指导,在安全范围内尽一切
可能配合驾驶台的操作。
9. 检查驾驶台与机舱及首、尾的通讯设备,确保联络
畅通;
二 轮机部防台安全措施
10. 在台风季节,港口停泊的船舶,应保持不少于
2/3的船员留船值班。
1.按航行状况保持有效的轮机值班;
三 风浪中锚泊时,轮机部安全管理事项
2. 影响航行和备车的维修工作应尽快完成,确保随时
备车和投入运转;
3. 仔细的检查所有运转和备用的机器设备;
4. 保持主机和副机等保持随时可用状态;
5.采取措施防止本船污染周围环境并遵守防污规则;
6. 使所有安全设备和消防系统等均处于备用;
三 风浪中锚泊时,轮机部安全管理事项
7.作好各项准备工作,随时执行可能的大风浪航行的
命令。
1. 注意防冻,加强监视主、辅机的工况;
四 冰区航行应急安全措施
2. 专人照顾主、辅海水泵,及时更换低位海底门;
3. 注意舵机工作状态,船体状态;
4. 发现异常,记录并及时通知轮机长和船长。
一 机动用车时的安全措施
二 主机故障时的安全措施
三 副机故障或跳电时的安全措施
机动用车及主\副机故障时
的安全措施
四 舵机失灵时的安全措施
一 机动用车时的安全措施
1 轮机长应在机舱领导与监督值班人员操作;
2 值班轮机员随时操纵推进装置以适应变向和 变速的
要求;
3 机动用车前应对主机进行试车,确认主机的起动、
换向及调速性能良好以确保机动用车;
4 必要时增开一部发电机并电运行 ;
5 换用轻油可提高柴油机的机动性 ;
6 加强对空气压缩机、空气瓶管理,保证主机起动和
换向用气;
7加强对废气锅炉的管理,调整旁通烟道或蒸汽压力,
使锅炉在废气或燃油燃烧下保持一定的蒸汽压力;
8 注意主机应急鼓风机的工作情况,保证柴油机的低
负荷运转;
9 注意柴油机冷却水、滑油温度与压力的调节,使其
在频繁的变负荷下保持稳定;
10 海底阀换用高位,防止浅水航道泥沙吸入。
二 主机故障时的安全措施
1.故障时无法完成驾驶台指令,立即报告值班驾驶员
和船长,并记载于轮机日志;如停车,必须船长同意;
如可能造成人身及设备重大损坏情况,轮机长可先停
车并报告船长。
2. 接船长命令,如执行该命令将引起机电设备损坏,
轮机长应将后果告知船长,最后按船长指示进行。
轮机长应详细记入轮机日志。船长也应详细记入航
海日志。
3. 主柴油机在运转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应立即停
车:
(1)柴油机的运转已危及人身安全;
(2)主滑油、燃油管系破裂,大量外泄,危及安全
或引发火情,或者已造成严重污染;
(3)出现曲轴箱、扫气箱爆炸;
(4)确信柴油机运转将引起重大事故等。
4. 故障停车后应立即合上盘车机盘车,并继续保持冷
却与润滑系统运转。
5. 主机至少停车15 min后,才可小心打开曲轴箱道
门,小心拆卸喷油器。
三 副机故障或跳电时的安全措施
1. 海上航行时,全船跳电(BLACK OUT)
(1)停止主机并立刻通知驾驶员;
(2)迅速起动备用发电机及时供电;
(3)若备用发电机无法工作,迅速起动应急发电机,
为航行设备和舵机供电(切除次要负载),设法恢
复发电机工作。
(4)若紧急避让,取消限制,强行起动主机
(5)操作必须记载在轮机日志中。
2. 窄水道或进出港航行,全船跳电(BLACK OUT)
(2)停止主机并立刻通知驾驶员;
(1)迅速起动备用发电机或应急发电机;
(3)若紧急避让,取消限制,强行起动主机;
(4)轮机员和轮机长必须坚守在控制台前;
(5)操作必须记入轮机日志。
3. 机动操纵时,防止全船失电的措施
(1)电网需要较大的功率储备,多台发电机并联运
行;
(2)减少配电板的调整和操作;
(3)注意发电机间的负荷调整,分配均匀;
(4)加强发电机、配电系统的管理。
4. 系泊时,全船失电的应急措施
迅速起动备用发电机或应急发电机,恢复正常供电后,
再检查故障,分析原因并予排除。
四 舵机失灵时的安全措施
(1)入级船舶必须设置两套独立操舵装置
(2)主操舵装置要求:
A 转舵能力:最大吃水和最大航速下,从一舷的35°
转至另一舷的35 °
B 转舵速度:从一舷的35°转至另一舷的
30 °不超过28秒(长江12秒,其它20秒)
C 强度:最大倒航船速下,舵机应不致损坏。
1. 舵机操作设备和布置要求
(3)辅操舵装置要求:
转舵速度:最大吃水和最大航速的一半时(不低于7节)
,从一舷的15°转至另一舷的15 °时间不超过60秒;
(4)主操舵装置有两台及以上相同动力设备时,应设
置两个均能在驾驶台控制的独立控制系统;操舵部位:
驾驶台和舵机间
(5)一台或几台电动或电动液压操舵装置应由主配电
板设立两路独立馈电线供电,其中一路可由应急配电板
供电。
2 舵机应急操作(驾驶台操舵装置失灵)
(1)轮机员报告轮机长,并按照驾驶台指令操纵主
机;
(2)轮机长、大管轮进入舵机室现场指挥;
(3)起动手动应急操舵装置,按照驾驶台指令进行
操舵;
(4)确保操舵的准确性;
(5)值班轮机员坚守主机操纵台,按照驾驶台指令
操纵主机。
一 搁浅后的应急安全措施
二 碰撞后的应急安全措施
三 机舱进水的应急操作程序
搁浅、碰撞后的应急安全措施
一 搁浅后的应急安全措施
1 应急处理
搁浅损害:双层底舱柜;主机和轴系;桨和舵
(1)轮机长进机舱,做好备车和操纵的准备;
(2)航行时,主机降速航行,防止超负荷;
(3)机动航行时,使用机动操纵转速;
(4)换用高位海底门,防止泥沙、脏物进入海水系
统;
(5)注意清洗海水滤器。
2 搁浅的可能性的判断
(1)主轴承、中间轴承和尾轴承温度有升高
(2)中间轴段和尾轴段出现较明显的跳动;
(3)中间轴承地脚螺栓有松动 ;
(4)齿轮箱(若有)内运转声音异常;
(5)轴段出现发蓝现象;
(6)轴系所波及的船体部分有明显的振动。
3 轴系检查
1)盘查检查:是否卡阻;盘车机电流高
2)主机曲轴臂距差检查
4 双层底舱柜检查
(液位检查;油溢流;管系破裂水进入舱室)
5 舵系及螺旋桨的检查
操舵试验
A 电流和油压异常,是否负荷过大
B 转舵时间是否符合正常要求
C 舵柱是否振动
6 记录(发生时间;采取的措施;损失)
二 碰撞后的应急安全措施
1)轮机长进机舱,使主机处于可用状态;
2)轮机部所辖范围做检查,记入轮机日志;
3)切断受损部位的油、水、电、汽,关闭油柜进出
口阀;注意油柜的液位变化;
4)如有火情、进水,按照应变部署表进行;
5)船体破损,采取堵漏和排水措施;
6)时间、损失和应急措施记录轮机日志;
7)自救失败,轮机长携带轮机日志最后离开。
三 机舱进水应急操作程序
1)应急排水措施
(1)进水程度小:舱底水系统
(2)进水程度大:打开应急吸入阀和海水泵系的应
急操作
2)应急堵漏措施
堵漏;水密门;通风口;应变部署表
3)油、水舱柜破损的措施
4)机舱进水事故报告
5)弃船(汽笛:七短一长连放一分钟)
(1)船长命令弃船
(2)弃船命令下达后,轮机长按应变部署表完成:
A 停锅炉和机电设备;
B 关闭所有油舱柜的速闭阀;
C 最后离开机舱,并携带轮机日志、车钟记录和重
要文件,到指定地点集合。
机舱消防安全措施
一、船舶常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
二、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
三、运输船舶的防火防爆管理
一、船舶常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
1 机械设备操作不当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
曲柄箱、扫气箱;锅炉炉膛;空压机曲柄箱;
烟窗;油类漏泄到排烟管或锅炉上。
2 电气设备作不当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
导线超负荷或老化;绝缘不良;故障产生火花
3 易燃物质管理不严引起火灾
漏油、浸油物质温度过高
4 明火及明火作业引起火灾
吸烟、火柴、打火机;焊接;锅炉与厨房。
5 油舱柜的爆炸与火灾
透气管处明火;油舱柜静电;油舱柜附近有明
火和明火作业。
6 易燃易爆货物引起事故
油船;装运易燃易爆货物。
二、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
. 船舶进厂、站修理前,应事先作如下工作: 船舶进厂、站修理前,应事先作如下工作:
((11)油船(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体船,散装危)油船(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体船,散装危
险化学品液货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险化学品液货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
局制定的局制定的《《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的要求,清清
除舱内油、气,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检验,,
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22)非油船的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非油船的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
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其要求与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其要求与
油船相同;如不需动火作业,且所装载油料闪点在油船相同;如不需动火作业,且所装载油料闪点在
60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应设置明显禁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应设置明显禁
火标志。火标志。
((33)船舶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清除干净。)船舶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清除干净。
二、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
. 船舶在厂、站修理期间,进行明火作业前,应: 船舶在厂、站修理期间,进行明火作业前,应:
((11)船方应当清除作业现场及其周围(包括上下左)船方应当清除作业现场及其周围(包括上下左
右管系、相邻舱室)的易燃可燃物;厂、站方应将与右管系、相邻舱室)的易燃可燃物;厂、站方应将与
下层舱室连通的孔洞封堵。下层舱室连通的孔洞封堵。
((22)机舱内(包括油舱柜、油管线附近)明火作业)机舱内(包括油舱柜、油管线附近)明火作业
时,可燃气体浓度须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时,可燃气体浓度须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1%以下,%以下,
否则应当停止作业。否则应当停止作业。
((33)厂、站方要有专人在作业现场看火,并置备小)厂、站方要有专人在作业现场看火,并置备小
型灭火器材。当班作业完毕,施工和看火人员应当在型灭火器材。当班作业完毕,施工和看火人员应当在
认真检查、清理现场后方可离开。认真检查、清理现场后方可离开。
((44)敷设氧气软管、乙炔气软管、电焊线时,要采)敷设氧气软管、乙炔气软管、电焊线时,要采
取防挤、压、摩擦措施。当班作业完毕,须切断电源取防挤、压、摩擦措施。当班作业完毕,须切断电源
和气源。和气源。
二、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
. 修船过程中如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 修船过程中如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
合下列要求:合下列要求:
((11)厂、站方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监护。)厂、站方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监护。
((22)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
火标志。警戒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和非防爆插座、火标志。警戒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和非防爆插座、
开关、电器设备。开关、电器设备。
((33)当班作业完毕,须将油料、油漆、油棉纱)当班作业完毕,须将油料、油漆、油棉纱
等易燃易爆物品全部带离船舶,不得存留在船。等易燃易爆物品全部带离船舶,不得存留在船。
修船中应当对船舶电气设备和施工用电严格管理。修船中应当对船舶电气设备和施工用电严格管理。
凡临时拉接线路要采用绝缘物架空,严禁拖、拽、凡临时拉接线路要采用绝缘物架空,严禁拖、拽、
挤、压。挤、压。
二、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
4. 厂、站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船上的
防火结构、消防设备和管系。如确需改动
的,应当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船上配置
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
动用或挪作他用。在发生火灾或爆炸等紧
急情况时,由厂(站)、船方值班负责人
在核准失火舱室无人后方可使用船上二氧
化碳等固定灭火系统。
5. 修船期间,船方应当严格实行护船值
班制度,保证有1/3以上的船员留船。
三、运输船舶的防火防爆管理
1. 船舶火灾预防
2. 机舱防火防爆的预防措施
3. 机舱火灾应急操作规程
4. 消防演习制度
5. 船员日常防火防爆守则
6. 防火和灭火中的人为因素
1. 船舶火灾预防
(1)船舶探火、报警及固定灭火系统必须
保证完好适用。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
位置存放,确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船
舶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员装备品。
(2)船舶机舱操作业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
规定
(3)油船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和安全
技术操作规程,并符合规定
2. 机舱防火防爆的安全措施
(1)定期检验机械的安全设备(安全阀检查)
(2)保持电路绝缘良好;
(3)对油舱柜加强管理:
油柜清洗、除气、测爆合格后,才准明火作业;
油舱柜油气浓度在爆炸下限的1%或以下时,才能
进行热工作业,在爆炸下限的5%以下时,才可进入
(4)机炉舱里应保持清洁,严禁吸烟;
(5)自动探火及报警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
(6)消防系统和器材能随时可用;
(7)安全教育和消防能力训练,做好应变部署。
3 机舱火灾应急操作规程
1 发现火情,迅速报警并灭火;
2 应变部署表就位,服从指挥;
3 轮机长现场进行正确判断和果断指挥;
4 必要时:
(1)切断火场电源,启动应急消防泵
(2)通知船长减速、改航向或停车
(3)停止机舱风机、燃油泵、机舱天窗等
5 抢救人员三人一组,穿好消防衣;
6 CO2灭火,应与船长商定后执行;
7 火灾扑灭后,要查找隐火,严防死灰复燃;8 查清
火灾成因,起火、灭火准确时间,灭火过程,善后处
理。
4 消防演习制度
我国船舶应变部署制度规定:
货船:一个月进行一次消防演习
客船:每周进行一次
时间:离港24小时内进行
汽笛信号: 也可声光警报
一短连续1分钟(火警)
部位:一声 前部
二声 中部
三声 后部
四声 机舱
五声 甲板 警报消除:6秒一长声
5 船员日常防火守则
1 危险区域禁止吸烟,乱扔烟头;
2 集中保管易燃易爆品,禁止焚烧或鸣放炮竹,玩弄
救生信号弹等;
3 离开房间时关闭电器设备;禁止锁门睡觉
4 禁止私自使用移动式明火电器,若使用,必须有人
看管;
5 禁止拆拉电源线、天线;
6 废弃的易燃物远离热源,禁止堆放;
7 灯具应有护罩;
8 进行明火作业前,中,后的正确操作;
9 油船的特殊规定:闪光照相和甲板阳光下戴用老花
眼镜;
10 严格遵守与防火、防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
关规定。
6. 防火和灭火中的人为因素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有利情况:
(1)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
(2)在危急情况下,果断有效的防止火灾、爆炸事
故的发生或蔓延;
(3)及时提供和反映情况,迅速查明起火原因;
(4)熟练的演习和技巧。
6. 防火和灭火中的人为因素
不利情况:
(1)擅离职守或失职、违章作业,故意隐匿灾情或
提供假情况,违反规定乱接乱拉电线或在禁烟场所违
章吸烟,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等;
(2)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药剂过期不及时更换,
擅自改动船舶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
(3)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日常防火管理不严,
不按要求进行消防演习等情况对于成功的灭火情况对
于灭火都是不利的。
机舱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一 检修作业安全
二 吊运作业安全
四 焊接作业安全
三 上高、多层作业安全
五 压力容器使用安全
六 钳工作业安全
七 清洗和油漆作业安全
一 检修作业安全
1 检修主机,合上盘车机;操纵处悬挂“禁止动车
”的警示牌;
2 检修副机、辅助机械,悬挂“禁止使用”或“禁
止合闸”的警示牌;
3 检修发电机、电动机时,悬挂“禁止合闸”的警
示牌,必要时,取出保险丝;
4 检修管路、阀门:阀置于正确状态,阀处“禁动
”的警告牌,必要时锁阀;
5 锅炉、油水舱柜内作业:两个导门通风;悬挂“
有人工作”牌;专人守望;
6 受压容器或管路:事先泄放压力,禁止有压力作
业;
7 容器、舱柜:使用便携式低压照明灯,油柜使用
防爆式照明灯;
8 热部件,穿长袖装并带帽及手套;
9 冷冻管路及附件:先抽空,带手套、防护镜或面
罩;
10 隐蔽或不易接近的部位作业:不得携带其它杂物,
有人看守;
11 喷油器维修:停车,开示功阀;
12 试验喷油器,禁止用手探摸喷油器的油嘴或油雾。
13 高压电部位,悬挂危险警示牌,严禁带电作业;
否则,使用绝缘良好的工具;
14 一切电气设备,除主管人员和电气人员外,任何
其他人不得擅自拆修;
15 禁止使用超过额定电流的保险丝;
16一切警示牌均由检修负责人挂卸,其他任何人不
得乱动;
17 为检修而移走栏杆、花铁板或盖板后,应在周围
用绳子拦住。
二 吊运作业安全
1 严禁超负荷使用起吊工具;
2 起吊时,低速将吊索绷紧,摇晃绳索,观察是否
牢固 、 均衡,起吊物是否已经松动,再慢慢起吊;
3 避免在其下方通过,停留或作业;
4 使用气动吊车时,专人看守空气阀;
5 严禁用起重设备吊运人员。
三 上高、多层作业安全
1 风浪较大,除特殊需要,禁止作业;
2 事先检查用具:确认良好,方可作业;
3 作业人员应穿防滑鞋、系带保险带,必要时应在作
业处下方铺张安全网;
4 工具和所拆装的零部件应放在工具袋或桶内或用软
细绳索缚住;
5 非作业人员避免在作业下方停留,如属必需,应
佩戴安全帽。
四 焊接作业安全
1) 除施焊间外,经轮机长或大管轮同意
方可在机舱作业;在其它部位船长同意。
船靠码头或装卸作业期间港方同意;
2) 施焊前必须清理现场,必要时应予挪
移和通风,备妥灭火器材;
3) 二人作业,一人操作,一人监守。作
业人员应穿长袖衣裤,手套、眼镜,必要
时应戴防护面具。
1 焊接守则
四 焊接作业安全
4 )严禁对存有压力的容器、未经清洁和
通风的油柜、油管施焊;
5) 注意通风,施焊持续时间不应太久;
6) 有色金属或合金施焊时应注意通风,
作业人员应在上风位置或戴防护面具;
7) 敲打焊渣时必须戴眼镜并注意角度;
8) 施焊完毕,不得立刻离开现场,确认
无患后方可离开;
9)如由船厂工人施焊时,应由主管部门
同意,派专人备妥消防器材,并监督施焊
以防止发生火灾;如认为施焊不安全时,
有权停止其作业。施焊完毕后应仔细检查,
应特别注意施焊物的背面,有无隐患,待
施焊物完全冷却后方可离去。
1)遵守操作规程,开机时应逐步启动开
关,不可过快,防止焊夹和焊条碰地;
2)注意检查焊机温度及运转是否正常,
禁止在施焊时调整电流。
3)禁止电焊线通过机电设备、钢丝绳或
乙炔、氧气管或钢瓶;
2 电焊注意事项
4)电焊完毕或较长时间停焊应切断电源;
5)注意绝缘,夏季作业时焊工脚下最好垫
木板、橡皮等绝缘物。
1)施焊前,检查并确认阀门无漏气;
2)氧气胶管-蓝或黑色,乙炔胶管-黄
或红色,不能反接;
3)胶管接口不宜用铁丝捆扎;
3 气焊注意事项
4)气瓶总阀开度不应超过1/2;
5)气焊结束后,应先关掉焊枪上的控制阀,
然后关闭气瓶总阀;
6)注意点火、熄火、回火。
1) 氧气、乙炔高压容器装卸或搬运时不
准跌落或抛扔,避免碰撞;
2)压力钢瓶直立安放并紧固,两瓶间距
以及气瓶与烧焊处的距离均应大于3m。
3)钢瓶不准在电焊间存放,应放在阴凉
处,禁止日晒或靠近锅炉、火焰等热源;
五 压力容器使用安全
4)钢瓶内气体不能用光,剩余压力应不
小于。
5)空瓶应做好明显标记,不准改用于充
灌其它气体。
6)注意阀门是否反螺纹,开阀时要缓慢
7)钢瓶禁止明火烘烤,但可用蒸汽或热
水适当加温,温度不得高于30~40℃。
8)出现下列情况,禁止或停止使用:
①在超温、超压、过冷、严重漏泄时;
②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毛、变形、
漏泄而危及安全时;
③安全阀失效、接管端断裂,难以保证安
全时。
9)发生火灾,爆炸或相邻管道发生事故
危及容器安全时,应迅速搬移他处或泄压。
1)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操作者衣着要紧
身,袖口要扣好,带好防护眼镜,禁止带
手套操作;
2)在磨制工具和砂轮机作业时(包括除
锈、除积碳时),应戴防护眼镜和口罩,
并站在砂轮旋转方向略偏角度处作业;
六 钳工作业安全
3)禁止使用手柄不牢的手锤。
1)油管及过滤器、加热器等如有漏泄应
尽快清除,并注意防止漏油流散;
2)冲洗时,要防止水冲溅到电气设备上
引起损坏,并防止人员滑倒跌伤。
3)清洗应在下风处进行,不宜在机舱进
行,注意防止发生污染海面的事故;
七 清洗和油漆作业安全
4)在处理酸、碱或其它化学品,或进入
有毒气体处所时,需相应地戴手套、防护
眼镜、口罩、面罩等;
5)处理化学品时,要按规定的步骤操作,
避免引起剧烈的反应,损伤人体。如果身
上溅到液体,要迅速用水清洗或做相应的
处理;
6)油漆空气瓶内部或其他封闭处所,不
能同时多人作业,应轮流作业互相照顾,
且时间不能太久,防止油漆中毒。
机舱与驾驶台联系制度※
一 开航前
1)船长应提前24小时将预计开船时间通知轮机长;
2)机舱按船长通知时间备车;
3)开航前1小时,对船钟、车钟并试舵,记录轮机日
志及车钟记录簿;
4)机舱备车(备车-冲试车-部位转换)
二 航行中
1)每班下班前,轮机员向驾驶员告知主机平均转速、
海水温度。值班驾驶员向轮机员告知本班平均航速、
风向、风力,并分别记入轮机日志和航海日志。
2)每日正午驾驶台和机舱核对时钟并交换正午报告。
3)机动航行时,可以分别按不同情况加强联系。特殊
情况应“备车航行”
4)风暴来临时,船长应及时通知轮机长做好各种准
备。
5)到港前驾驶台应提前1小时通知机舱,以便换用轻
油和备车。
6)主机定速航行,以车钟重复一次“前进三”表示。
7)如需停车,一般应先征得船长同意,但因事态紧急
,轮机长可立即停车并通知驾驶台;
8)轮机长规定的主机转速和油门,未经允许,值班
驾驶员、轮机员不得增加。
9)轮机部如调换发电机、并车或暂时停电,应事先
通知驾驶台。
10)在应变情况下,值班轮机员应立即执行驾驶台发
出的信号。
11)船舶到港前,进行停、倒车试验,无人值守的机
舱改为有人值守。
12)抵港前,轮机长应将本船存油情况告知船长。
三 停泊中
1)抵港后,船长将船动态告知轮机长。
2)检修影响动车的设备,轮机长报告船长,取得船
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3)装卸货时,值班驾驶员应将开工的舱口和工作班数
提前通知当班轮机员。
4)轮机长应将机舱各油水舱的存量告知大副,以便计
算船舶吃水和稳性。
5)如因装卸作业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船舶过度倾斜,
影响机舱正常工作进行,轮机长应通知大副给予纠正。
6)对船舶压载的调整,以及可能涉及海洋污染的任
何操作,驾驶和轮机部门应建立起有效的联系制度,
包括书面通知和相应的记录。
7)每次添装燃油前,轮机长应将本船的存油情况和
计划添装的油舱以及各舱添装数量告知大副。
四 其它
1.木匠负责锅炉水舱以外的各淡水舱的调换。
2.各燃油舱的调驳和使用应通报大副。
3.排、灌、移注压载水或淡水,需凭大副或值班驾驶
员的书面通知,由木匠负责测量并注意与机舱值班人
员联系。
4.甲板使用锚机、绞缆机、起货机等,需凭木牌送机
舱通知供电,用后通知停电并收回木牌。
五 油船的补充规定
1.大副在编制装卸作业计划和洗舱除油除
气作业计划时,应征求轮机长的意见。
2.下列情况,甲板部应提前通知轮机部:
(1)需用货油泵(2)需泵出或灌注压载
水时;(3)货油舱加热或除油、洗舱、
除气需用蒸汽时。
3.甲板不需或暂不需用水、汽、气时,值
班驾驶员应及时通知值班轮机员。
4.锅炉故障或货油泵出现问题影响正常工
作必须停止使用时,轮机部应立即通知甲
板部。
5.检修货油泵、压载泵应事先征得大副同
意。
6.停港期间,甲板与泵房必须保持密切联
系。各轮应根据具体条件,讨论制订出明
确的又切实可行的具体联系办法并共同遵
守。
一 应急设备及其使用
船舶应急设备及其管理
二 应急设备的管理
一 应急设备及其使用
1 概述
1)主要应急设备:
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轴隧水密门、
油路紧急切断装置、脱险通道、风机油泵
速停装置、通风筒挡火板、机舱天窗应急
关闭装置等。
2)其他应急设备:
(1)应急救火泵
(2)应急空气压缩机
(3)应急舱底水吸口及吸入阀
(4)救生艇发动机
1)应急电源的一般要求
2 应急电源
(2)布置于最高一层连续甲板以上和机舱棚
以外的处所,在船舶横倾º和(或)纵倾10º
时仍起作用。
(1)客船和500GT及以上的货船应设独立的
应急电源;
1)应急电源的一般要求
(4)应急电源也可以是蓄电池组,当主电源
供电失效时,自动连接至应急配电板。
(3)应急电源可以是发电机-由具有独立冷却
系统、燃油系统和起动装置的柴油机驱动。
从起动到供电最长不超过45 s
(5)应急电源功率应满足SOLAS公约和船级
社对不同类型船舶的规定。
2)应急电源的供电范围和时间
(2)对下列处所的应急照明,货船为18 h、客
船为36 h:
①服务、起居处的通道、梯道、出入口等;②超
过16人的居住舱室;③机器处所和主发电站④所
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和每一主配电板和应急配
电板处;⑤消防员装备贮放处所;⑥操舵装置处;
⑦规定的消防泵、喷水器供水泵和应急舱底泵等
处以及这些泵的电动机起动位置。
(1)登乘救生艇、筏的集合点、登乘地点和舷
外的应急照明供电时间,货船为3h、客船为36
h(包括通达上述地点走廊、梯道和出入口)。
2)应急电源的供电范围和时间
(3)下列设备供电,货船18 h,客船36 h:
①现行《国际海上避撞规则》所要求的航行灯和
其他信号灯;
②应急情况下所有内部通信设备;
③公约要求的助航设备;
④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
⑤继续使用的白昼信号灯、船舶号笛、手动报警
按钮和紧急时需要的所有船内信号;
⑥公约要求的无线电报设备;
⑦公约要求的无线电话设备;
⑧消防泵;
⑨应急舱底泵。
2)应急电源的供电范围和时间
(4)对经常从事短程航行的船舶,若主管机关
认为能达到同样的安全程度,则可考虑采用较短
的供电时间。但客船与货船都不得少于12 h。
(1)每艘船舶应配备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
置,并且两者之一发生故障,不能导致另一装置
不能工作;
3 应急操舵装置
(2)辅助操舵装置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
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或7节时,将舵自一舷
15º转至另一舷15º不超过60秒;
(3)对于辅助操舵装置,其操作在舵机室进行,
如系动力操纵也应能在驾驶台进行,并应独立于
主操舵装置的控制系统。
(4)驾驶台与舵机室之间应备有通信设施
(1)水密门应为滑动门或铰链门或其他等
效形式的门。任何水密门操作装置,无论
是否为动力操作,均须于船舶向左或向右
倾斜至15º时能将门关闭。
4 水密门
(2)机舱与轴遂间舱壁上应设有滑动式水
密门的开关增长装置应能两面操纵和远距
离操纵。在远距离操纵处应设有水密门开
关状态的指示器。
货船和载客不超过36人的国际航行客
船,在机器处所内,在每一机舱、轴隧和
锅炉舱应设有两个脱险通道。其中一个可
为水密门。在未设水密门的机器处所内,
两个脱险通道应为两组尽可能远离的钢梯,
通至舱棚上同样远离的门,从该处至登艇
甲板应设有通路。
从机舱处所的下部起至外面的一个安全
地点,应能提供连续的防火遮蔽。
5 脱险通道
(1)应有设施以停止用于机器处所及装货
处所的通风机和关闭通达该处所的一切门
道、通风筒、烟囱周围的环状空间。失火
时应能从各处所的外部操纵通风筒挡火板
及天窗、烟囱的应急关闭装置.
6 通风系统及机器处所的特殊布置
(2)风机、燃油泵和其他类似的燃油驱动
机械,应装设遥控装置,以便在失火时可
将其工作停止(风机油泵速停装置)。
(3)设在双层底上方的储油柜、沉淀柜
或日用油柜的泵吸出口,应装设外部遥控
速闭阀/旋塞。
应急救火泵是当机舱进水、失火或全船失
电时,用来提供消防水的设施。
7 应急消防泵
(1)根据《规范》要求,2,000GT以下船
舶可为可携型的;2,000GT及以上船舶应
设固定式动力泵。固定式应急救火泵应设
在机舱以外,其原动机为柴油机或电动机。
电动应急救火泵需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
供电。
(2)应急救火泵的排量应不少于所要求的
消防泵总排量的40%,且任何情况下不得
少于25 m3/h。
规范规定,应急消防泵按要求的排量排出
时,在任何消火栓处的压力应不少于下列
最低压力:
(l)客船4,000GT及以上 MPa
4,000GT以下 MPa
(2)货船
6,000GT及以上 MPa
1,000-6,000GT MPa
1,000GT以下 2股不小于12m射程的水柱
(1)应急空气压缩机应采用手动起动的
柴油机或其他有效的装置驱动。
8 应急空气压缩机
(2)应急空气压缩机是船舶从“瘫船”状
态恢复运转的原始动力。
“瘫船状态”: 指包括动力源的整个船舶动
力装置停止工作,而且使主推进装置运转
和恢复主动力源的辅助用途的压缩空气和
起动蓄电池等都不起作用。
(1)机舱应设一个应急舱底水吸口。
9 应急舱底水吸口及吸入阀
(2)应急吸口应与排量最大的一台海水泵
相连,如主海水泵、压载泵、通用泵等。
(3)应急吸口与泵的连接管路上装设截止
止回阀,阀杆应适当延伸,使阀的开关手
轮在花铁板以上的高度至少为460 mm。
1 应急发电机
检查油柜、冷却水箱及曲轴箱液位,润
滑点要加油;起动电瓶或起动空气瓶,进
行起动和并电试验(包括遥控起动),冬
季要做好保温防冻措施。
二 应急设备的管理
2 应急空压机
检查和加注润滑油,定期进行起动和效
用试验,确保随时可用。
二 应急设备的管理
3 应急救火泵
起动和泵水试验,检查排水压力,试车
后关闭海底阀和进口阀,放出消防管中残
水,防止冬季冰冻。
4 救生艇发动机
检查发动机和离合器,定期进行起动试
验,冬季做好防冻措施。
二 应急设备的管理
5 应急舱底水吸口及吸入阀
定期清洁机舱应急舱底水吸口,防止污
物堵塞;截止止回阀阀杆应定期加油,防
止锈死。
6 脱险通道(逃生孔)
保持通道清洁无障碍;照明良好;逃生
孔上、下门应经常加油活络,上下扶梯安
全可靠,不可封闭。
二 应急设备的管理
7 通风系统及机器处所的特殊布置
水密门、速闭阀、风机、油泵应急开关、
应急蓄电池组应定期保养和检验,并进行
就地操纵试验和遥控试验。
8 检验和记录
各种应急设备必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并做好记录(轮机日志),以备船舶到港后船
检机关登船检查。
二 应急设备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