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
— — 聘 用 规 定
一、 员 工 类 别 :
1、 实 习 生 : 旅 游 学 校 学 生 或 同 类 学 生 被 酒 店 接 受 为 实 习
生 。 实 习 期 通 常 为 6 个 月 至 12 个 月 。 酒 店 不
与 实 习 生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只 签 订 实 习 协 议 。
实 习 期 满 后 , 经 考 核 合 格 的 实 习 生 在 正 式 录
用 时 可 免 试 用 期 。
2、 临 时 工 : 酒 店 可 根 据 需 要 聘 用 临 时 工 。 临 时 工 的 聘 用 期
将 根 据 需 要 而 定 或 与 该 项 工 作 同 期 结 束 。
3、 试 用 期 员 工 : 酒 店 按 试 用 期 条 件 录 用 的 新 员 工 。 在 试 用 期
结 束 时 需 经 考 核 , 试 用 不 合 格 者 将 不 予 留 用 。
部 门 经 理 可 根 据 员 工 的 工 作 表 现 和 业 务 能 力 情
况 , 提 出 延 长 或 缩 短 试 用 期 ( 延 长 最 多 三 个 月 )
若 员 工 再 次 达 不 到 要 求 , 工 作 将 被 终 止 。
4、 正 式 员 工 : 经 过 试 用 合 格 的 员 工 将 转 为 正 式 员 工 。
5、 特 聘 人 员 : 酒 店 根 据 工 作 和 发 展 需 要 , 聘 请 具 有 丰 富 酒 店
管 理 经 验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具 有 专 门 技 能 的 人
员 。 特 聘 人 员 的 面 试 , 工 资 待 遇 由 总 经 理 批 准
及 签 定 特 聘 协 议 。
二、 合 同 期 限 /续 签 合 同
1、 合 同 期 限 : 合 同 期 限 一 般 为 一 年 。 试 用 期 满 合 格 后 , 员 工
的 试 用 期 将 构 成 合 同 期 的 一 部 分 。
2、 续 签 合 同 : 合 同 期 满 前 , 根 据 员 工 表 现 , 经 部 门 经 理 审 批
报 总 办 经 理 核 准 。
三、 员 工 招 聘 :
1、 酒 店 所 有 的 招 聘 与 解 聘 手 续 由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 简 称 总 办 )
负 责 , 并 报 总 经 理 审 批 , 其 他 部 门 及 人 员 都 无 权 办 理 。
2、 部 门 需 增 补 人 员 , 在 部 门 编 制 内 的 报 总 办 , 由 总 办 负 责 招
聘 。 部 门 经 理 可 参 与 面 试 。 超 出 编 制 的 应 报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
由 总 办 负 责 招 聘 。
3、 酒 店 招 聘 员 工 采 用 公 开 招 聘 , 公 平 竞 争 , 择 优 录 用 的 方 法 。
凡 具 有 相 关 文 化 程 度 , 专 业 知 识 或 工 作 技 能 , 身 体 健 康 的 人
员 , 均 可 向 酒 店 总 办 咨 询 及 申 请 职 位 。
4、 求 职 者 到 酒 店 求 职 , 须 提 供 有 关 证 件 , 如 : 身 份 证 , 学 历
证 , 技 术 学 校 等 级 证 书 , 健 康 证 , 流 动 人 口 计 划 生 育 证 ( 非
市 区 人 口 ) 等 。 如 实 填 写 《 职 位 申 请 表 》 所 列 各 栏 目 , 并 愿
意 承 担 《 职 位 申 请 表 》 所 列 之 责 任 。 员 工 身 份 、 地 址 、 电 话
号 码 、 婚 姻 关 系 等 个 人 资 料 如 有 变 动 , 应 即 知 会 总 办 , 若 因
提 供 资 料 不 确 实 或 不 详 而 造 成 个 人 损 失 , 概 由 其 本 人 负 责 。
5、 酒 店 录 用 的 员 工 , 必 须 接 受 业 务 考 核 、 资 历 审 查 及 体 格 检
查 。 身 体 健 康 条 件 合 格 的 , 经 总 办 和 用 人 部 门 面 试 后 , 报 总
经 理 审 批 , 方 可 正 式 聘 用 。
6、 员 工 聘 用 后 尚 须 定 期 检 查 身 体 , 如 发 现 患 有 不 适 宜 服 务 工
作 的 疾 病 将 立 即 停 止 其 工 作 。 在 规 定 医 疗 期 内 痊 愈 的 , 经 出
示 县 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之 有 效 证 明 后 可 申 请 复 职 , 不 能 痊 愈 的
可 终 止 聘 用 。
7、 酒 店 所 有 人 员 一 律 实 行 试 用 制 度 。 试 用 期 为 1—3 个 月 ( 按
不 同 工 种 )。 期 满 合 格 后 , 双 方 签 订 正 式 劳 动 合 同 , 不 合 格 的
取 消 录 用 资 格 或 延 长 试 用 期 , 用 人 部 门 或 总 办 有 权 根 据 员 工
的 工 作 表 现 和 业 务 能 力 情 况 延 长 和 缩 短 试 用 期 , 以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为 限 。 但 如 实 习 期 满 或 原 从 事 酒 店 工 作 , 富 有 工 作 经 验
的 , 可 免 试 用 期 。
四、 新 员 工 入 店 手 续
1、 酒 店 录 用 的 员 工 , 由 总 办 负 责 填 写 《 人 事 变 动 通 知 书 》 通
知 用 人 部 门 。
2、 员 工 被 酒 店 录 用 后 , 需 缴 纳 岗 前 培 训 费 50 元 和 岗 位 培 训 费
300 元 。岗 前 培 训 费 概 不 退 还 。岗 位 培 训 费 ,如 员 工 在 酒 店 服
务 期 满 1 年 ( 含 试 用 期 ) 以 上 辞 职 的 , 在 办 妥 手 续 后 , 可 退
还 其 缴 纳 的 岗 位 培 训 费 ; 服 务 期 满 半 年 未 满 一 年 的 , 在 办 妥
手 续 后 , 可 退 还 其 缴 纳 的 岗 位 培 训 费 的 50% ; 服 务 期 满 三 个
月 未 满 半 年 的 , 在 办 妥 手 续 后 , 可 退 还 其 缴 纳 的 岗 位 培 训 费
的 30% ; 服 务 期 未 满 三 个 月 或 未 办 妥 辞 职 手 续 的 , 岗 位 培 训
费 不 予 退 还 。
3、 新 员 工 如 因 经 济 困 难 , 无 法 一 次 交 清 岗 位 培 训 费 , 须 向 总
办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经 总 办 经 理 批 准 后 从 工 资 中 扣 除 。 但 岗 前
培 训 费 必 须 入 职 前 一 次 缴 纳 。 所 有 费 用 均 由 财 务 部 收 取 或 扣
发 。
4、 新 员 工 职 前 应 进 行 身 体 检 查 , 同 时 按 照 酒 店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要 求 ,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 所 需 费 用 由 本 人 支 付 。
5、 新 员 工 入 职 时 ,免 费 领 取 工 号 牌 ,更 衣 柜 钥 匙 ,《 员 工 手 册 》。
如 遗 失 , 损 坏 须 交 纳 每 项 10 元 后 方 可 补 办 。 工 号 牌 如 属 自 然
损 坏 可 凭 旧 工 号 牌 更 换 新 工 号 牌 。
6、 新 员 工 入 职 时 , 免 费 领 取 岗 位 制 服 2 套 。 制 服 一 律 不 得 穿 带
出 酒 店 。 离 职 时 应 将 洗 净 的 制 服 退 还 酒 店 , 如 有 人 为 损 坏 ,
应 照 价 赔 偿 。
7、 试 用 期 内 员 工 , 不 享 受 奖 金 待 遇 及 任 何 假 期 。
五、 员 工 辞 职
1、 酒 店 员 工 在 试 用 期 内 有 权 提 出 辞 职 , 但 必 须 提 前 七 天 向 酒
店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办 理 相 关 离 店 手 续 。
2、 酒 店 员 工 在 合 同 期 内 需 要 辞 职 的 , 必 须 提 前 一 个 月 向 酒 店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并 经 所 在 部 门 经 理 及 总 办 批 准 后 方 为 有 效 。
主 管 或 主 管 以 上 管 理 人 员 , 须 由 总 经 理 批 准 。
3、 员 工 辞 职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 应 按 规 定 办 理 离 店 手 续 。 第 一 , 向
所 在 部 门 办 理 工 作 移 交 手 续 , 交 清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一 切 资 料 、
财 产 、 物 品 ( 包 括 钥 匙 ) 等 ; 第 二 , 到 财 务 部 结 清 所 有 财 务
帐 务 ; 第 三 , 到 保 安 部 办 理 手 续 ; 第 四 , 到 总 办 办 理 员 工 宿
舍 、《 员 工 手 册 》、 工 号 牌 、 制 服 退 还 等 相 关 手 续 。
4、 员 工 辞 职 未 提 前 一 个 月 提 出 申 请 的 , 经 批 准 后 可 以 提 前 办 理
离 店 手 续 , 但 要 以 一 个 月 的 工 资 作 为 补 偿 。 如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岗 者 , 酒 店 有 权 要 求 其 返 回 工 作 岗 位 , 并 责 令 其 赔 偿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5、 如 属 参 加 在 职 培 训 或 外 派 培 训 的 员 工 , 在 合 同 期 内 提 出 辞 职
者 , 须 参 照 培 训 协 议 书 赔 偿 酒 店 相 应 经 济 损 失 。
6、 一 般 员 工 辞 职 的 由 总 办 签 批 , 部 门 领 班 以 上 的 管 理 人 员 、 部
门 文 员 、 技 术 工 种 、 外 聘 人 员 辞 职 的 由 总 经 理 签 批 。
7、 按 规 定 可 退 还 给 员 工 的 岗 位 培 训 费 的 审 批 权 限 与 辞 职 审 批 权
限 相 一 致 。
六、 解 聘 和 辞 退
1 、 酒 店 员 工 在 试 用 期 内 被 发 现 不 符 合 岗 位 要 求 时 , 酒 店 有
权 给 予 辞 退 并 不 予 发 放 任 何 补 偿 金 。
2、 员 工 在 职 期 间 如 违 反 《 劳 动 合 同 》、《 员 工 手 册 》 及 酒 店 其
他 规 章 制 度 的 , 按 规 定 随 时 无 偿 与 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被 劝 退 、 开
除 者 将 不 给 予 任 何 补 偿 金 , 如 严 重 损 害 酒 店 利 益 的 , 酒 店 并 保 留
法 律 上 追 回 损 失 的 权 利 。
3、 凡 因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被 拘 留 或 判 刑 的 员 工 一 律 开 除 。
4 、 非 因 公 受 伤 或 患 病 的 酒 店 员 工 , 酒 店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满 后
仍 无 法 工 作 时 , 酒 店 将 根 据 该 员 工 在 酒 店 的 工 作 年 限 , 酌 情 发 放
补 偿 金 。
5 、 酒 店 因 经 营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而 需 要 裁 减 冗 员 时 , 总 办 须 提 前
三 十 天 通 知 员 工 本 人 , 或 增 发 三 十 天 的 工 资 作 为 补 偿 。
6 、 各 部 门 给 予 员 工 辞 退 、 除 名 处 分 的 , 应 填 写 处 罚 通 知 单 ,
并 经 被 解 聘 、 辞 退 员 工 本 人 确 认 和 签 名 , 说 明 理 由 交 总 办 , 报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 方 能 办 理 离 店 手 续 。
7 、 由 于 酒 店 经 营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而 需 要 裁 减 冗 员 时 被 解 聘 的 ,
岗 位 培 训 费 全 额 退 还 。 由 于 违 反 《 劳 动 合 同 》、《 员 工 手 册 》及 酒
店 其 他 规 章 制 度 的 被 酒 店 辞 退 或 除 名 的 , 岗 位 培 训 费 一 律 不 予 退
还 。 酒 店 员 工 在 试 用 期 内 由 于 不 符 合 岗 位 要 求 被 退 的 , 酒 店 将 根
据 员 工 的 表 现 , 酌 情 退 给 部 份 或 全 部 的 岗 位 培 训 费 。
8 、 按 规 定 可 退 还 给 员 工 的 岗 位 培 训 费 的 审 批 权 限 与 解 聘 、 辞
退 审 批 权 限 相 一 致 。
七、 人 事 变 动 程 序
1、 新 员 工 试 用 期 满 定 级 、 升 职 、 降 职 、 调 动 岗 位 的 工 资 级 别 都
将 随 人 事 而 变 动 。
2、 任 何 形 式 的 人 事 变 动 、 均 要 求 填 写 《 人 事 变 动 通 知 书 》 和
《 考 核 表 》、 经 相 关 人 员 批 准 后 , 呈 送 总 办 备 案 。
3、 人 事 变 动 审 批 权 限:员 工 定 级 初 级 C 以 下 , 由 部 门 经 理 、 总
办 主 任 审 批;员 工 定 级 初 级 B 以 上 , 由 部 门 经 理 、 总 办 、 主
任 、 总 经 理 审 批 ; 越 级 定 级 、 特 殊 工 种 定 级 , 由 部 门 经 理 、
总 办 主 任 、 总 经 理 审 批 。
人事管理制度
— ——— 考 勤 规 定
一、 工 作 时 间 :
1、 酒 店 每 年 365 天 , 每 天 24 小 时 营 业 ;
2、 员 工 工 作 时 间 每 日 8 小 时 ( 不 包 括 用 餐 时 间 )每 月 享 有 休 息 日
2 天 , 实 行 轮 休 制 度 。
3、 酒 店 因 营 业 需 要 设 多 种 工 作 班 次 , 不 向 某 一 员 工 保 证 提 供 任 何
特 殊 班 次 。
4、 员 工 按 照 部 门 制 定 的 工 作 排 班 表 工 作 ,未 经 许 可 不 得 擅 自 调 班 ,
否 则 以 旷 工 处 理 。
二、 加 班 、 加 点 与 积 休 、 调 休 :
1、 加 班 系 指 员 工 在 规 定 休 息 日 , 因 工 作 需 要 来 上 班 的 时 间 。 加 点
系 因 工 作 量 过 多 不 能 按 时 完 成 而 超 过 的 工 作 时 间 。
2、 工 作 任 务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应 完 成 , 但 因 个 人 因 素 未 完 成 , 在 工 作
时 间 结 束 后 继 续 完 成 , 不 可 列 入 加 班 。
3、 加 班 、 加 点 都 应 事 先 部 门 经 理 批 准 , 否 则 不 予 计 算 , 各 部 门 应
尽 力 做 好 劳 动 力 的 合 理 安 排 , 严 格 控 制 加 班 加 点 。
4 、 加 班 、 加 点 原 则 上 按 等 量 时 间 安 排 补 休 , 且 应 在 此 30 天 内 补
休 完 。 但 如 无 法 安 排 补 休 , 员 工 加 班 一 天 , 酒 店 按 日 工 资 100%比
支 付 , 国 家 法 定 日 加 班 , 按 日 工 资 200%比 支 付 。 加 点 按 月 累 计 计
算 , 当 月 累 计 不 到 4 小 时 不 予 累 计 , 当 月 累 计 4 小 时 按 日 工 资 半
天 计 算 , 以 此 类 推 。
5、 各 部 门 考 勤 负 责 人 应 及 时 填 写 加 班 、 加 点 统 计 表 , 写 明 时 间 、
姓 名 、 原 因 、 天 数 或 点 数 , 于 每 月 底 造 表 由 部 门 经 理 签 字 后 送 总
办 审 核 。
6、 员 工 如 确 有 必 要 原 因 需 积 休 、 调 休 的 , 各 部 门 经 理 可 根 据 工 作
安 排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其 积 休 或 调 休 。 积 休 、 调 休 原 则 上 不 能 超
月 份 进 行 。
三、 考 勤 制 度 :
1、 除 另 行 规 定 外 , 所 有 员 工 上 下 班 都 必 须 进 行 打 卡 记 录 , 记 录 卡
片 即 为 员 工 的 个 人 考 勤 记 录 , 是 薪 酬 的 正 确 计 算 的 依 据 。
2、 考 勤 截 算 日 为 : 每 月 1 日 至 当 月 最 后 一 日 。
3、 各 部 门 的 考 勤 工 作 必 须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 于 每 月 一 日 对 上 月 的 考
勤 卡 进 行 统 计 , 经 部 门 经 理 签 字 后 交 总 办 , 总 办 将 核 查 刷 卡 记
录 和 考 勤 记 录 , 计 算 薪 酬 , 最 后 呈 送 财 务 部 核 准 发 放 工 资 。
4、 凡 事 先 无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经 批 准 不 来 上 班 的 为 旷 工 。 每 月 旷 工 半
天 的 扣 发 当 月 15%的 工 资 及 全 勤 奖 50%; 每 月 旷 工 1 天 的 , 扣
发 当 月 30% 的 工 资 及 全 勤 奖 100% ; 每 月 旷 工 2 天 的 扣 发 当 月
50% 的 工 资 及 100% 全 勤 奖 ; 旷 工 1 .5 天 、 2 .5 天 的 按 以 上 比 例
处 理 ; 每 月 旷 工 3 天 的 扣 除 当 月 全 部 收 入 , 并 予 以 开 除 处 理 。
5、 上 班 不 得 迟 到 , 早 退 或 中 途 擅 离 岗 位 。 每 月 累 计 5 分 钟 以 上 ,
视 为 迟 到 、 迟 退 。 每 月 累 计 6-10 分 钟 扣 全 勤 奖 20 元 ; 11-15
分 钟 扣 全 勤 奖 40 元 ; 15 分 钟 以 上 , 扣 除 全 勤 奖 100%。 距 上 、
下 班 时 间 15 分 钟 以 上 , 2 小 时 以 下 , 视 为 旷 工;迟 到 、 早 退 每
月 累 计 2 小 时 以 上 按 旷 工 1 天 计 算 。
6、 因 病 、 因 事 不 能 上 班 的 必 须 按 规 定 办 妥 请 假 手 续 后 方 可 休 假 。
员 工 所 有 休 假 须 填 写 《 假 期 申 请 表 》, 各 部 门 负 责 考 勤 的 人 员
应 将 办 妥 于 手 续 的 请 假 表 及 时 送 总 办 存 档 或 审 批 。
( 1) 病 假 :
①、 员 工 因 病 须 请 病 假 ,需 有 医 生 的 病 休 建 议 书 ,并 需 填 写《 假 期
申 请 表 》, 按 请 假 审 批 权 限 报 批 准 后 方 属 有 效 。
①、 员 工 因 急 病 无 法 上 班 ,应 在 当 班 前 一 小 时 内 打 电 话 向 所 属 部 门
主 管 请 假 , 并 在 病 休 后 上 班 的 两 天 内 补 办 病 假 手 续 。
①、 每 月 病 假 三 天 以 内 的 ,由 部 门 经 理 审 批 。超 过 三 天 的 ,由 部 门
经 理 签 置 意 见 后 , 并 将 《 假 期 申 请 表 》及 病 历 卡 , 疾 病 证 明 书
送 总 办 审 批 。总 办 审 批 病 假 一 次 不 能 超 过 十 天 ,十 天 以 上 由 总
办 将 《 假 期 申 请 表 》 及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送 总 经 理 审 批 。
①、 员 工 病 假 在 三 天 以 内 ( 含 三 天 )为 有 薪 病 假 , 超 过 三 天 按 日 扣
发 工 资 。
①、 员 工 病 假 在 二 天 内 ( 含 二 天 )按 日 扣 发 全 勤 奖 ; 三 天 扣 发 30%
全 勤 奖 ; 四 天 扣 发 60%全 勤 奖 ; 5 天 扣 发 100%全 勤 奖 。
①、 全 年 病 假 累 计 超 过 一 个 月 的 ,将 取 消 年 终 第 十 三 个 月 工 资 或 年
终 奖 及 年 终 评 比 ; 累 计 超 过 三 个 月 的 暂 缓 调 资 , 晋 级 。
①、 新 员 工 进 店 在 试 用 期 内 的 不 享 受 病 假 待 遇 ,休 假 期 间 不 发 任 何
薪 金 。
①、 病 假 超 过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的 , 可 按 合 同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①、 病 假 如 有 弄 虚 作 假 , 除 按 旷 工 处 理 外 , 并 酌 情 给 予 处 分 。
①、 病 假 以 实 际 天 数 计 算 , 如 含 休 息 日 的 可 扣 除 。
( 2) 事 假 :
①、 员 工 因 事 不 能 来 上 班 的 ,三 天 以 内 由 部 门 经 理 审 批 。超 过 三 天
的 由 部 门 经 理 签 署 意 见 的 请 假 表 送 总 办 审 批 ,总 办 审 批 事 假 的
天 数 不 超 过 十 五 天 , 十 五 天 以 上 的 事 假 由 总 办 送 总 经 理 审 批 。
①、 事 假 以 实 际 天 数 按 日 扣 发 工 资 , 事 假 中 如 包 含 休 息 日 的 可 扣
除 。 全 勤 奖 , 半 日 扣 25%, 以 此 类 推 至 扣 完 止 。
①、 全 年 事 假 累 计 超 过 十 五 天 的 将 取 消 年 终 第 十 三 个 工 资 或 年 终
奖 及 年 终 评 比 , 累 计 超 过 两 个 月 的 暂 缓 调 资 晋 级 。
①、 进 店 服 务 未 满 一 年 的 , 连 续 事 假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十 五 天;满 一 年
的 连 续 事 假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个 月 ,超 过 两 个 月 的 ,酒 店 可 按 合
同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①、 上 班 期 间 请 事 假 每 小 时 按 0 .2 天 计 算 。
( 3) 婚 丧 假 :
①、 员 工 请 婚 假 ,必 须 事 先 经 部 门 经 理 同 意 后 ,持 结 婚 证 到 总 办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婚 假 三 天 以 内 的 不 包 含 休 息 日 ,晚 婚 假 十 五 天 的
则 包 含 休 息 日 ,但 如 遇 节 日 假 可 扣 除 。婚 假 期 间 除 按 日 扣 发 全
勤 奖 外 , 工 资 、 奖 金 等 福 利 待 遇 不 变 。
①、 员 工 请 丧 假 ,经 部 门 经 理 同 意 后 ,由 部 门 考 勤 负 责 人 于 当 天 将
请 假 表 送 总 办 审 批 。丧 假 包 含 休 息 日 ,但 如 遇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可 扣 除 。丧 假 期 间 除 按 日 扣 发 全 勤 奖 外 ,工 资 、奖 金 等 福 利 待
遇 不 变 。
( 4) 孕 期 假 、 产 假 、 哺 乳 假 :
①、女 性 员 工 符 合 店 龄 和 生 育 年 龄 规 定 生 育 的 可 凭 准 生 证 经 部 门 经
理 同 意 后 到 总 办 办 理 请 孕 期 假 手 续 。假 期 工 资 按 80%发 给 ,不 享
受 全 勤 奖 、奖 金 、伙 食 补 贴 、劳 保 工 作 性 补 贴 及 其 它 福 利 等 待 遇 。
①、女 性 员 工 凭 准 生 证 及 医 院 出 生 证 明 经 部 门 经 理 审 批 后 到 总 办 办
理 产 假 手 续 ,办 理 独 生 子 女 证 的 可 凭 证 办 理 延 假 手 续 ,双 胞 胎 或
难 产 的 凭 医 院 证 明 , 产 假 延 长 十 五 天 。
①、 产 假 期 间 工 资 照 发 , 其 它 待 遇 与 孕 期 假 同 。
①、 员 工 请 哺 乳 假 须 在 产 假 期 满 前 到 总 办 办 理 手 续 , 假 期 工 资 按
60%发 给 , 其 它 待 遇 与 孕 期 假 同 。
①、 孕 期 假 、 产 假 、 哺 乳 假 均 须 连 续 一 次 性 使 用 假 期 , 假 期 包 含 休
息 日 , 节 假 日 。
( 5) 工 伤 假 :
员 工 在 工 作 时 受 伤 , 受 伤 人 或 在 场 人 员 应 立 即 报 告 部 门 , 由 部 门
经 理 填 写 工 伤 事 故 表 附 请 假 表 报 总 办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
人事管理制度
— ——— 福 利 待 遇
一、 假 期 :
1 休 息 日 :
员 工 每 日 工 作 时 间 八 小 时 ,( 不 包 括 用 餐 时 间 ) 每 月 享 有 休 息
日 二 天 , 由 部 门 按 工 作 需 要 安 排 。
2、 法 定 假 期 :
员 工 在 酒 店 任 职 期 间 可 享 受 十 天 法 定 有 薪 假 期 :
元 旦 ( 一 天 ) 元 月 一 日
春 节 ( 三 天 ) 农 历 正 月 初 一 、 初 二 、 初 三
国 际 劳 动 节 ( 三 天 ) 五 月 一 日 、 五 月 二 日 、 五 月 三 日
国 庆 节 ( 三 天 ) 十 月 一 日 、 十 月 二 日 、 十 月 三 日
员 工 若 因 工 作 需 要 不 能 在 法 定 节 假 当 日 休 假 , 部 门 应 安 排 等
量 时 间 在 法 定 假 期 之 前 或 之 后 三 十 天 内 给 予 员 工 补 假 , 如 无 法 安
排 补 休 , 酒 店 将 按 规 定 支 付 加 班 费 。
3、 年 假 :
凡 酒 店 员 工 在 酒 店 工 作 满 一 年 后 , 可 享 受 6 天 的 有 薪 年 假 , 此
假 不 包 括 法 定 假 日 和 休 息 日 。 年 假 可 在 当 年 内 分 次 休 完 , 但 不 可
累 计 下 一 年 度 。 休 假 时 间 由 部 门 安 排 , 需 提 前 15 天 申 请 , 经 部 门
经 理 和 总 办 批 准 后 , 方 可 生 效 。
4、 病 假 :
员 工 患 病 要 按 规 定 办 好 请 假 手 续 , 员 工 病 假 在 三 天 以 内 ( 含 三
天 ) 为 有 薪 病 假 , 超 过 三 天 按 考 勤 制 度 规 定 扣 发 部 分 薪 金 。
5、 婚 假 :
在 店 工 作 已 满 一 年 , 符 合 法 定 结 婚 条 件 者 , 经 部 门 批 准 登 记 后 ,
可 享 受 三 天 有 薪 婚 假 , 响 应 政 府 号 召 , 男 女 双 方 按 规 定 婚 龄 推 迟
三 年 以 上 结 婚 的 。 可 享 受 十 五 天 有 薪 婚 假 。 申 请 婚 假 需 附 《 结 婚
证 》 复 印 件 。
6、 产 假 :
在 酒 店 工 作 已 满 四 年 ,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规 定 的 女 工 , 可 享 受 75
天 产 假 , 工 资 照 发 , 假 满 复 工 后 一 次 性 发 给 。 产 双 胞 胎 或 难 产 的
女 工 凭 医 院 证 明 延 长 15 天 , 于 子 女 出 生 三 个 月 内 办 理 独 生 子 女 证
的 女 工 凭 证 产 假 可 延 长 至 四 个 月 , 但 产 假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四 个 半 月 。
申 请 产 假 需 附 《 准 生 证 》 复 印 件 。
7、 孕 期 假 及 哺 乳 期 假 :
( 1) 酒 店 女 员 工 怀 孕 满 五 个 月 后 , 从 第 六 个 月 起 应 停 止 工 作 , 享
受 孕 期 假 , 假 期 工 资 按 80%发 给 。
( 2) 酒 店 女 员 工 在 产 假 期 满 后 , 可 享 受 哺 乳 假 至 婴 儿 七 个 月 , 假
期 工 资 按 60%发 给 。
8、 丧 假 :
员 工 父 母 、 公 婆 、 岳 父 、 岳 母 、 夫 妻 、 子 女 死 亡 时 可 享 受 七 天
有 薪 丧 假 , 其 他 在 本 地 的 直 系 亲 属 : 祖 父 、 祖 母 、 兄 弟 、 姐 妹 死
亡 的 可 享 受 三 天 有 薪 丧 假 。
9、 工 伤 假 :
员 工 因 工 ( 或 因 公 、 下 同 ) 受 伤 , 其 程 度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标 准 ,
有 可 靠 证 明 , 可 按 以 下 规 定 享 受 工 伤 待 遇 , 请 工 伤 假 :
①、 员 工 因 自 身 疏 忽 原 因 造 成 的 工 伤 , 医 疗 期 在 十 五 天 以 内 的
( 含 十 五 天 ) 按 日 扣 发 全 勤 奖 , 十 六 天 以 上 , 扣 发 100% 全 勤
奖 。 一 年 以 内 发 给 100% 工 资 , 但 假 期 内 不 享 受 伙 食 补 贴 及 工
作 劳 保 性 补 贴 , 一 年 以 上 的 按 国 家 规 定 发 给 90%的 工 资 。
①、 员 工 在 工 作 时 因 不 可 抗 力 、意 外 事 故 或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从 事 对
企 业 或 社 会 有 益 的 工 作 而 造 成 的 工 伤 ,医 疗 休 养 期 一 个 月 以 内
的 发 给 100% 工 资 及 全 勤 奖 , 一 个 月 以 上 发 给 100% 的 工 资 扣
发 100% 全 勤 奖 , 工 伤 假 期 间 一 律 不 发 伙 食 补 贴 及 工 作 劳 保 性
补 贴 。
二、 工 资 、 奖 金 、 工 龄 补 贴
1、 每 月 工 资 截 算 日 为 : 每 月 一 日 至 当 月 最 后 一 日 , 于 次 月 10 发
放 。
2、 根 据 酒 店 经 营 情 况 及 员 工 的 个 人 表 现 , 每 月 发 给 月 奖 金 , 年 终
发 给 年 终 奖 , 表 现 优 秀 的 员 工 发 给 特 别 奖 。
3、 连 续 工 作 满 一 年 时 , 酒 店 按 照 基 本 工 资 , 岗 位 工 资 增 发 第 十 三
个 月 工 资 , 如 不 满 一 年 , 则 按 此 比 例 计 算 , 增 发 工 资 一 般 于 次
年 一 月 份 发 放 。
4、 员 工 入 店 工 作 满 一 年 ,即 第 十 三 个 起 享 受 店 龄 津 贴 ,每 年 递 增
20 元 / 月 , 至 满 100 元 止 。 副 经 理 以 上 管 理 人 员 不 享 受 店 龄 津
贴 。
三、 调 动 、 晋 升 、 晋 级
1、 调 动 :
酒 店 员 工 表 现 突 出 , 有 上 进 心 , 酒 店 岗 位 有 合 适 的 空 缺 欲
调 动 之 员 工 可 提 出 申 请 , 调 动 申 请 需 经 原 部 门 和 接 受 部 门 双 方
同 意 。
2、 晋 升 :
酒 店 管 理 将 以 “ 内 部 提 升 ” 的 原 则 , 每 当 出 现 更 高 一 级 职 位 空
缺 , 酒 店 将 优 先 从 现 有 员 工 中 选 拔 , 提 升 将 根 据 员 工 的 工 作 表
现 , 工 作 能 力 及 服 务 期 等 因 素 决 定 。
2、 晋 级 :
各 岗 位 员 工 转 正 后 ,( 勤 杂 工 除 外 ) 原 则 上 每 满 一 年 , 经 考
核 合 格 晋 升 1 级 。 个 别 表 现 突 出 , 工 作 积 极 业 务 能 力 强 , 部 门
经 理 可 视 情 况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报 送 总 办 ,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 可 提
前 晋 升 1 级 工 资 。
四、 优 秀 员 工 奖
1 服 务 之 星 :
①、 酒 店 每 月 从 各 部 门 评 选 出 《 酒 店 服 务 之 星 》 两 名 。
①、 评 选 条 件:各 方 面 表 现 优 秀 , 受 到 全 部 门 员 工 赞 同 及 宾 客 书 面
或 口 头 表 扬 者 , 在 酒 店 服 务 三 个 月 以 上 的 员 工 。
①、 奖 励:服 务 之 星 员 工 ,可 获 一 定 的 奖 金 ,由 总 经 理 签 发 的 证 书 ,
其 照 片 和 名 字 将 在 酒 店 设 置 的 光 荣 榜 上 公 布 。
2、 优 秀 员 工 :
①、 每 年 年 终 酒 店 将 从 各 部 门 评 选 《 酒 店 优 秀 员 工 》 各 1 名 。
①、 评 选 条 件:各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 对 酒 店 有 一 定 贡 献 , 在 酒 店 服 务
一 年 以 上 的 员 工 。
①、 奖 励 : 优 秀 员 工 , 可 获 的 一 定 的 奖 金 , 由 总 经 理 签 发 的 证 书 ,
其 照 片 和 名 字 将 在 酒 店 设 置 的 光 荣 榜 上 公 布 ,并 可 免 费 参 加 由
酒 店 组 织 的 国 内 旅 游 。
五、 工 作 餐
酒 店 设 有 员 工 餐 厅 , 为 员 工 提 供 免 费 用 餐 服 务 。 夜 班 、 深 夜 班
提 供 免 费 夜 宵 , 但 非 当 班 人 员 不 得 享 用 。
六、 住 宿
凡 酒 店 外 地 员 工 , 酒 店 均 提 供 免 费 住 宿 , 但 水 、 电 费 自 付 。
七、 员 工 生 日 庆 贺
总 办 每 月 统 计 当 月 生 日 的 员 工 名 单 , 生 日 员 工 将 收 到 由 总 经 理
签 名 的 贺 卡 , 同 时 收 到 由 酒 店 自 制 生 日 蛋 糕 一 份 。
八、 康 乐 活 动
为 使 员 工 业 余 生 活 丰 富 多 彩 , 酒 店 将 经 常 举 办 有 益 身 心 的 康 乐
及 体 育 活 动 。
九、 劳 保 待 遇
酒 店 将 根 据 各 工 种 的 不 同 情 况 , 给 予 员 工 相 应 的 劳 保 待 遇 。
十、 其 他 :
1、 死 亡 :
员 工 因 工 伤 或 非 工 伤 患 病 死 亡 的 抚 恤 按 国 家 或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2、 补 助 金 :
员 工 亲 人 死 亡 时 ( 按 规 定 可 享 受 丧 假 的 ) 酒 店 发 给 一 定 的 丧 事 补
助 金 。 员 工 如 遇 其 它 特 殊 困 难 , 经 申 请 阐 明 事 由 , 将 酌 情 发 给 一
定 数 额 的 补 助 金 。
人事管理制度
— ——— 处 罚 条 例
处 罚 条 例 的 执 行 并 不 完 全 是 为 了 惩 罚 犯 规 员 工 , 更 主 要 是 为 了
教 育 员 工 , 达 到 挽 救 犯 规 员 工 的 一 种 必 要 手 段 。 其 根 本 目 的 是 创
建 饭 店 优 良 的 工 作 秩 序 和 环 境 , 以 保 持 高 效 率 的 工 作 和 优 质 的 服
务 , 从 而 树 立 饭 店 的 良 好 形 象 。
一、 有 记 录 的 口 头 警 告 :
有 记 录 的 口 头 警 告 是 处 罚 轻 微 过 失 的 员 工 , 倘 重 复 再 犯 将 处 书 面
警 告 以 上 的 处 分 。 凡 有 下 列 过 失 的 , 每 一 次 给 予 有 记 录 的 口 头 警
告 , 情 节 较 重 或 重 犯 以 及 数 错 并 犯 的 可 直 接 签 发 书 面 警 告 。
1、 上 班 不 穿 或 不 按 规 定 穿 指 定 的 制 服 , 或 不 按 规 定 佩 戴 工 作 牌 、
章 。
2、 佩 戴 他 人 的 工 作 牌 、 章 , 或 违 反 规 定 佩 戴 饰 物 。
3、 个 人 仪 表 不 整 洁 , 或 不 符 合 规 定 经 纠 正 不 改 。
4、 破 坏 店 内 卫 生 , 如 随 地 吐 痰 或 乱 丢 垃 圾 。
5、 违 反 安 全 规 定 , 部 门 常 规 , 操 作 程 序 , 尚 未 造 成 损 失 。
6、 对 客 人 不 礼 貌 , 冷 淡 , 态 度 傲 慢 、 粗 鲁 。
7、 擅 自 取 食 或 饮 用 饭 店 的 食 品 、 饮 品 。 违 反 此 条 并 处 所 食 饮 品 价
值 十 倍 之 罚 款 。
8、 不 当 值 时 在 饭 店 逗 留 经 纠 正 不 改 。
9、 当 值 时 擅 自 接 待 亲 友 , 或 未 经 批 准 带 亲 友 到 饭 店 游 玩 。
10 、 未 经 批 准 使 用 店 内 电 话 与 外 界 作 私 人 通 讯 , 或 用 店 内 电 话 闲
聊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问 题 。
11、 在 饭 店 内 不 守 秩 序 , 喧 哗 、 戏 耍 、 猜 拳 、 高 歌 、 污 言 秽 语 。
12 、 工 作 不 认 真 , 如 当 值 时 听 收 录 机 , 玩 游 戏 机 , 看 小 说 、 尽 可
杂 志 , 做 私 人 杂 事 , 或 在 工 作 岗 位 上 吃 食 , 抽 烟 等 。
13、 未 经 批 准 在 当 值 时 外 出 进 餐 , 或 进 餐 超 过 规 定 时 间 的 。
14、 工 作 散 漫 、 粗 心 大 意 , 技 术 差 错 多 。
15、 不 按 规 定 使 用 指 定 的 员 工 通 道 和 员 工 电 梯 的 。
16、 在 岗 位 上 或 店 内 公 共 场 合 勾 肩 搭 背 、 跑 跳 或 不 按 规 范 姿 工 站 、
坐 ,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
17 、 面 对 客 人 做 不 雅 观 的 动 作 , 如 打 哈 欠 、 喷 嚏 、 掏 鼻 孔 等 , 经
提 醒 屡 犯 者 。
18、 拒 绝 受 权 的 有 关 人 员 的 检 查 或 不 按 规 定 停 放 车 辆 的 。
二、 书 面 警 告 :
适 用 于 处 罚 犯 较 重 过 失 的 员 工 。 凡 有 下 列 过 失 的 , 第 一 次 给 予
面 警 告 , 情 节 较 重 、 数 错 并 犯 或 重 犯 的 , 可 直 接 处 最 后 警 告 或 导
致 除 名 。
1、 旷 工 、 迟 到 、 早 退 或 擅 离 岗 位 , 情 节 较 重 的 。
2、 不 服 从 饭 店 的 临 时 或 紧 急 性 调 派 及 加 班 工 作 。
3、 工 作 中 不 服 从 上 司 指 示 , 情 节 较 轻 的 。
4、 有 意 提 供 不 正 确 的 情 报 , 证 明 文 件 、 伪 造 品 等 , 尚 未 给 饭 店 造
成 损 失 的 。
5、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开 饭 店 机 器 设 备 , 尚 未 造 成 损 失 的 。
6、 涂 污 饭 店 建 筑 物 、 电 梯 、 墙 壁 等 。
7、 当 值 时 饮 酒 或 睡 觉 。
8、 除 客 人 招 呼 外 , 未 经 上 司 许 可 进 入 已 住 客 的 房 间 。
9、 在 酒 店 内 招 众 、 联 群 、 结 党 或 三 、 五 人 聚 谈 影 响 工 作 。
10、 对 客 人 或 同 事 作 无 礼 行 为 、 动 作 , 讽 刺 、 讥 笑 、 挖 苦 。
11 、 代 客 人 从 店 外 买 入 本 店 有 经 营 出 售 的 物 品 , 因 而 使 饭 店 营 业
收 入 受 损 。
12、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将 饭 店 物 品 移 往 他 处 。
13 、 擅 自 动 用 客 房 服 务 设 备 , 如 进 入 客 房 看 电 视 , 打 私 人 电 话 ,
使 用 卫 生 间 或 未 经 批 准 进 入 本 店 舞 厅 跳 舞 , 餐 厅 用 膳 及 无 偿 享 受
饭 店 其 他 服 务 设 施 。
14、 擅 自 动 用 客 人 物 品 , 情 节 较 轻 的 。
15、 玩 忽 职 守 造 成 事 故 隐 患 , 尚 未 使 饭 店 受 损 的 。
16 、 不 通 过 正 常 渠 道 反 映 情 况 , 背 后 指 责 上 司 , 或 在 员 工 中 散 布
影 响 上 司 威 信 的 言 论 。
17 、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客 人 索 取 小 费 或 财 物 , 利 用 职 便 收 受 回 扣 , 情
节 较 轻 的 。
三、 最 后 警 告 :
适 用 于 过 失 较 重 或 经 一 次 书 面 警 告 后 再 犯 同 类 过 失 的 员 工 , 表
示 如 仍 不 悔 改 有 随 时 被 开 除 的 可 能 , 凡 有 下 列 过 失 者 将 直 接 签 发
最 后 警 告 :
1、 不 服 从 上 司 工 作 指 派 , 管 理 或 直 接 顶 撞 上 司 。
2、 值 大 夜 班 时 睡 觉 ( 不 指 睡 班 )、 打 牌 、 下 棋 、 饮 酒 。
3、 未 经 许 可 私 带 酒 精 饮 品 、 赌 具 进 入 酒 店 或 在 个 人 衣 柜 、 抽 屉 中
藏 有 饭 店 财 物 。
4、 未 经 许 可 在 饭 店 内 私 营 买 卖 或 要 求 客 人 捐 助 。
5、 擅 入 客 房 睡 觉 、 洗 浴 、 洗 发 ( 违 者 同 时 处 以 该 房 租 金 两 倍 的 罚
款 )。
6、 未 经 批 准 及 不 办 理 饭 店 财 务 出 店 手 续 , 私 自 运 用 或 外 借 饭 店 器
材 、 用 具 等 物 品 。
7、 发 表 虚 假 或 诽 谤 之 言 论 , 影 响 饭 店 客 人 、 同 事 声 誉 及 团 结 , 情
节 严 重 的 。
8、 违 反 安 全 规 定 、 部 门 常 规 、 操 作 程 序 造 成 饭 店 声 誉 、 财 产 损 失
较 轻 的 。
9、 包 庇 同 事 的 违 纪 行 为 , 在 饭 店 调 查 时 不 如 反 映 。
10 、 未 经 批 准 利 用 职 便 在 外 兼 职 的 或 与 本 店 有 竞 争 性 的 行 业 兼 职
( 经 教 育 仍 不 改 的 可 导 致 除 名 )。
10、 讽 刺 、挖 苦 同 事 的 工 作 行 为 和 积 极 态 度 ,挑 拨 同 事 不 服 从 上
司 指 派 。
四、 即 时 除 名 :
职 工 如 有 下 列 严 重 过 失 将 立 即 被 除 名 或 无 偿 解 除 合 同 , 如 因 此
造 成 饭 店 损 失 , 将 追 讨 赔 偿 , 构 成 犯 罪 的 交 司 法 部 门 处 理 :
1、 盗 窃 、 擅 取 客 人 、 饭 店 或 同 事 的 财 物 。( 包 括 擅 取 饭 店 的 物 品 、
饮 品 、 水 果 及 其 它 剩 余 物 资 离 开 饭 店 )。
2、 故 意 破 坏 饭 店 、 客 人 或 同 事 的 财 物 。
3、 伪 造 或 与 人 串 谋 伪 造 饭 店 记 录 、 文 件 、 帐 单 等 以 图 个 人 利 益 。
4、 包 庇 同 事 的 违 法 行 为 。
5、 为 私 人 利 益 , 收 受 或 付 出 任 何 有 价 值 物 品 或 多 钱 等 受 贿 , 行 贿
行 为 致 使 饭 店 利 益 和 名 誉 受 损 的 。
6、 擅 自 对 外 泄 露 秘 密 ,如 记 录 、文 件 、单 据 等 以 致 损 害 饭 店 利 益 。
7、 将 自 己 的 工 作 证 、 工 作 牌 、 章 借 与 非 店 人 员 使 用 。
8、 在 饭 店 内 聚 众 闹 事 、 斗 殴 、 吵 骂 ; 或 挑 拨 、 煽 动 别 人 造 成 饭 店
损 失 的 , 打 架 、 吵 骂 。
9、 工 作 态 度 恶 劣 、 殴 打 、 辱 骂 宾 客 。
10、 恐 吓 、 威 胁 、 调 戏 同 事 或 恶 作 剧 , 造 成 恶 果 的 。
11、 利 用 职 便 挟 私 报 复 。
12、 故 意 怠 工 或 阻 延 同 事 工 作 。
13 、 服 用 毒 品 、 兴 奋 剂 或 未 经 许 可 将 违 禁 物 品 带 进 饭 店 ( 如 杀 伤
性 武 器 、 毒 品 、 易 燃 易 爆 等 物 )。
14 、 在 店 内 作 任 何 形 式 的 赌 赙 、 围 观 赌 赙 或 为 多 钱 、 个 人 利 益 作
任 何 不 道 德 、 伤 风 败 俗 的 行 为 。
15 、 对 纠 正 、 揭 发 违 纪 过 失 的 人 进 行 讽 刺 挖 苦 或 任 何 形 式 的 打 击
报 复 。
16 、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拿 取 饭 店 任 何 财 物 或 食 物 、 饮 品 等 招 待 亲 友 或
利 用 职 便 带 亲 友 享 受 饭 店 的 餐 厅 、 客 房 、 舞 厅 等 各 种 服 务 设 施 而
不 按 价 收 费 使 饭 店 收 益 受 损 的 。
17、 未 经 批 准 私 配 饭 店 钥 匙 。
18 、 玩 忽 职 守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 使 饭 店 财 产 , 声 誉 遭 受 严 重 损 害
或 人 员 伤 亡 。
19、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和 财 经 纪 律 给 饭 店 或 国 家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
20、 触 犯 国 家 刑 事 法 律 的 。
五、 留 店 察 看 :
职 工 所 犯 过 失 严 重 , 已 够 除 名 的 如 认 错 态 度 好 , 确 愿 悔 改 的 可
考 虑 予 以 留 让 察 看 处 分 ( 时 间 2-6 个 月 ), 留 店 期 将 只 获 得 生 活 费
而 不 享 受 其 它 福 利 待 遇 。 在 察 看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的 , 期 满 后 恢 复 原
待 遇 。 否 则 予 以 除 名 。
六、 无 薪 停 职 :
饭 店 在 考 虑 是 否 给 员 工 除 名 处 分 之 前 , 可 对 违 纪 员 工 采 取 无 薪
停 职 处 理 , 时 间 一 般 不 超 过 十 天 , 特 殊 情 况 可 适 当 延 长 。 但 至 多
不 超 过 一 个 月 。 对 员 工 采 取 无 薪 停 职 处 理 须 报 总 经 理 批 准 , 无 薪
停 职 期 间 不 发 一 切 费 用 。
七、 警 告 处 分 :
1、 主 管 有 权 直 接 给 违 纪 员 工 有 记 录 口 头 警 告 处 分 主 管 给 违 纪 员 工
书 面 警 告 的 要 经 部 门 经 理 审 批 。 受 有 记 录 口 头 警 告 的 员 工 将 被
扣 发 当 月 1/3 的 奖 金 。
2、 部 门 经 理 对 本 部 门 违 纪 员 工 有 权 直 接 发 出 或 审 批 主 管 报 批 的 书
面 警 告 处 分 , 并 送 办 公 室 备 案 , 审 批 时 间 不 超 过 两 天 , 受 书 面
警 告 处 的 员 工 将 被 扣 发 当 月 2 /3 的 奖 金 。
3、 最 后 警 告 处 分 由 办 公 室 室 审 批 , 审 批 时 间 不 超 过 五 天 , 受 最 后
警 告 处 分 的 员 工 将 被 加 发 当 月 全 部 奖 金 。
4、 除 名 处 分 由 办 公 室 核 实 后 报 总 经 理 审 批 , 审 批 时 间 不 超 过 十 五
天 。
5、 员 工 必 须 在 违 规 通 知 单 上 签 名 , 只 表 示 知 道 被 处 理 , 而 不 代 表
承 认 通 知 书 上 描 述 的 过 失 , 如 拒 绝 签 名 将 被 视 为 默 认 , 取 消 申
诉 权 力 , 且 以 见 证 为 据 记 录 在 案 , 处 分 生 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