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 XXXXXX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公司
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
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深圳 XXXXX 有限公司
地 址: 深圳市南山区沿山路XXXXXXXX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提供公司地址,代理企业登记、代理记账、
代理年检申报、代理收递各类法律文件及代理申办其他各项法律手续,客户接
待、来电转接,安排会议及其他商务秘书服务;国内贸易。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 1 个:
股 东姓 名:XXX
住 所:安徽省金寨县双河镇街道窑岭组
身份证号码:34242619880XXXXXX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三) 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
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 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
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
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XX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XXXX XX 万元 100%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 公公司注册资本采用认缴制,公司股东承诺:各股东应于
注册登记前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
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
其出资。股权转让后,各股东按所拥有公司
股份比例享有和承担公司的一切权利和义
务。
股东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九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 叁
年。
(注: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
书面形
式报送股东。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
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
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
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壹 名(注:1-2 名)。监事由股东委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事务所的那个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
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
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于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会计报
告送交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
法定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东按照实
缴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有股东
决定。
第四十 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薄外,不得另立会计帐薄。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当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三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公司财产子啊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设备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
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
员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
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或制订新的公司章程。
第五十一条 股东通过的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
案。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准。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
的组成
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本章程于公司核准注册登记
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