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旅游企业概述
第一节 旅游企业
第二节 旅游企业的劳动合同
第一节 旅游企业
一、旅游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
利用各种生产要素,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服
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企业
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具有以下特征:
依法设立
以营利为设立目的
实行独立核算
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旅游企业
一、旅游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二)旅游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旅游企业是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旅游服务
的经济组织,同时也是旅游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1)无论存在形态如何,其经营内容都是为旅
游者提供旅游服务。
2)除了受一般通用性法律调整之外,主要受
专门旅游法律法规调整。旅游企业和其他有
关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与旅
游活动密切相关。
第一节 旅游企业
一、旅游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三)旅游企业的分类
按出资人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可以将旅游
企业分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
按旅游企业之间的业务分工,可以将旅游
企业分为旅游批发商、旅游经营商和旅游代理商。
按旅游企业提供服务的内容,可以将旅游
企业分为旅行社、饭店、交通运输企业、景区与
景点经营企业、餐饮企业、文化娱乐企业等。
按旅游企业是否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旅
游企业可以分为法人型企业和非法人型企业。
第一节 旅游企业
二、旅游企业法人
(一)法人的一般概念
民事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其中,称为
法人是依法成立,能够独立的享有压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社会组织,须满足以
下四个本质条件:
1.具有独立的财产
所称法人的独立财产,既包括法人独立拥
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法人虽不具有所有权,
但依法享有独立经营管理权的财产。
二、旅游企业法人
(一)法人的一般概念
2.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法人的组织机构对内进行决策,对外代表法人。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或营业场所
法人具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或营业场所,不仅是其业
务的需要,也是法律的要求,法人在设立时应当将其办公
地点或营业场所依法进行登记。
4.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法人一经设立便取得了独立的法律人格,像自然人
一样依法独立地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涉及诉讼事务时,均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立诉。
二、旅游企业法人
(二)旅游法人
旅游企业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旅游经营
活动的社会组织。它除了具有一般的法人组织的共同特点
之外,还有其本身独具的特征:
1)旅游企业法人的活动内容是向旅游者提供食、住、
行、游、购、娱等方面的服务。
2)由于旅游企业法人业务内容的专业性,国家的法律、
法规通常对它们的成立和业务运作有特定的要求。
3)由于旅游业务范围的广泛性,旅游企业法人在其经
营活动中,会涉及更为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也会涉及各
种各样的法律责任。
三、旅游企业的市场准入
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是指政府对企业或投资者
进入某经营领域或某国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
的有关制度,主要是对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及营业实
行审批以及特许经营制度,也涉及有关产业政策、外商投
资、行业管理和竞争政策等。
(一)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
1)许可主义原则
许可主义又称“核准主义”、“审批主义”,是指
企业的设立除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需个别地
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能登记成立。
2)准则主义原则
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它是指企业设立不需
要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
即可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后授
予合法主体的资格。
三、旅游企业的市场准入
(一)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
3)特许主义原则
特许主义是指根据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
立企业,或由国家领导人特许设立企业。其中又可分为两
种情况:一是为个别企业制定专门的法律,由该法律予以
特别调整,也称为“法定主义”;二是制定特别法或专门
法规,对符合条件者,经主管机关或领导人特许而设立企
业。企业特许设立或特许经营,也是市场准入的一种方式,
但通常是针对公用事业等领域的重要企业所实行的制度。
4)自由主义原则
自由主义是指法律对公司的设立不予规制,当事人
可自由设立公司,无须履行任何法律上的手续,这种情况
仅仅发生在企业的萌芽时期。
(二)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名称是企业的标记,拥有一定的名称,是企业具有法律
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企业的名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依
法获得登记。
2.制定章程
章程是企业组织活动的基本规章,它既是规范投资者相互
关系和企业内部关系的准绳,又是国家和社会对企业实施监督
的依据。但设立非法人企业则可以不制定章程。
3.有符合规定的资金数额以及与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法人企业必须能够以企业的财产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非法
人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5.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旅游企业的市场准入
对旅游企业的市场准入主要有以下几
个方面的要求:
(1)规定设立和经营许可条件。
(2)规定经营资金方面的最基本条件。
(3)规定特定旅游业务或外国旅游企业
进入本国旅游经营领域的限制条件。
四、旅游企业的变更
狭义的企业变更,是指企业在注册、登
记事项上的变化;而广义的企业变更是指企业在
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经营内容等任何一个方
面发生变化并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讲包
括狭义的变更,以及企业的合并、分立。
(一)旅游企业注册登记事项的变更
企业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包括企业名称
变更、企业住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或者是企
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发起人、经营方式、注册
资本、经营期限等方面的变更。
四、旅游企业的变更
(二)旅游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1)旅游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
法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合并的形式有两种:一
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
前者是指一个企业接纳其他企业加入本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企业法人或
企业资格,接纳方依然存续。后者指某企业与其
他企业合并,成立新的企业,原合并各方解散,
取消原企业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
四、旅游企业的变更
(二)旅游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2)旅游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法分为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企业。分立的形式也有两种:一种是一
个企业分出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企业,原企业仍
然存续;另一种是企业将全部财产分别归人两个
以上的新设企业,原企业解散。同企业合并一样,
分立后的企业应承担分立前企业所有的债权债务
关系。
五、旅游企业的终止
(一)企业终止的原因
企业终止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并从
此消灭法律主体资格。引起旅游企业解散的原因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歇业
旅游企业歇业常因企业章程规定的事由发
生。例如,企业经营目的达成、经营期限届满、
企业出资者或者股东做出企业解散的决议等情况。
另外,也可由于以下原因而发生:例如,政府有
关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决定撤销或解散某国有企
业、企业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营业而解
散等。
五、旅游企业的终止
(一)企业终止的原因
2.依法被撤销
这种情况常见于旅游企业因从事违法活动,
被责令解散。企业的违法行为会导致有关主管部
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照,以及工商机关吊销营业
执照。该企业因此则被强制撤销。
3.依法被宣告破产
旅游企业如不能有效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由该企业或其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法
院审理,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宣告该
企业破产。
五、旅游企业的终止
(二)企业的清算
清算是指对拟解散的企业未了结的债权
债务进行清理,使企业的法律人格归于消灭的过
程。
在清算期间,企业应依法组成清算组,清算
组负责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编制会计表
册,偿还企业债务,分配企业剩余财产,以企业
的名义参与诉讼。
在此期间,企业的法律人格虽未消灭,但企
业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不得再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只能以企业的名义从事和清算有关的活动。
五、旅游企业的终止
(三)企业终止的程序
旅游企业解散,经过向登记机关办理企业
注销登记而终止或消灭。企业被核准注销后,由
登记机关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
收缴执照的正、副本和企业公章,将注销情况通
知其开户银行并进行公告。
旅游企业成立后,满6个月未开始经营活动或
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由企业登
记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六、旅游企业在程序义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不具备或没有充分具备法定的实质条件,
采用不正当手段在企业成立审查时蒙混过关,取
得了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二)变更企业无视法律规定,逃避政府管
辖,逃避税收
(三)企业恶意破产
第二节 旅游企业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述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始于1980年,大规
模地实施劳动合同则是在1986年。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
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国制定并颁布了
《劳动合同法》。该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包括提供
旅游产品和服务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
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
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
第二节 旅游企业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述
(二)劳动合同法的定义和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
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整个劳
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基础。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合同
的内容是确立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劳动合同分为三种:(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2)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
第二节 旅游企业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述
(二)劳动合同法的定义和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分为三种: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
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
的劳动合同。
第二节 旅游企业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述
(二)劳动合同法的定义和主要内容
2.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
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仅仅是
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并不是劳动关系成立或生效
的要件,实践中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不因用人单
位和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不受法律
保护。
2.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
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二节 旅游企业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
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
动权利。
义务:劳动者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劳动
技能、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
业道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旅游企业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2.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相对的一个特定概念,
劳动关系的相对方,我国劳动法的特定概念,指能
订立劳动合同,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发给劳动
者报酬的劳动组织。
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劳动力的支
配、使用权上,包括招工权、用人权、奖惩权、辞
退权。
第二节 旅游企业的劳动合同
二、我国旅游企业劳动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有的旅游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与职工
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有一纸合同,但合同内容残
缺不全,含糊其辞,形同虚设。
(二)约定不公平的条款
有的旅游企业利用从业人员缺乏对行业的了解,
缺乏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弱点,尤其是在劳
动力供过于求的形势下,利用求职者急于被录用的
心态,强加给职工许多不公平的条件,并在合同中
明确规定下来。
第二节 旅游企业的劳动合同
二、我国旅游企业劳动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维护职工权益的手段不力
有的职工在正当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
应有的法律救济。企业工会没能有效地履行代表职
工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利的职责。
(四)人员流动对企业利益的损害
劳动者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但合
同的解除要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而且不能
损害原用人单位的利益。
第二节 旅游企业的劳动合同
三、旅游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是实践
中旅游企业易发生劳动合同争议的三个环节。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
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据此,对于
劳动合同义务,双方当事人应当实际履行、
全面履行、自己履行。
第二节 旅游企业的劳动合同
导致合同履行争议的原因:
(1)企业和职工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文字或合同履行
效果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评价。
(2)一方当事人没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因此
侵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并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3)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经常是旅
游企业的职工),发现合同约定的条款有失公平,损
害了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交涉,
要求修改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第二节 旅游企业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1.劳动合同变更的含义和要求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
变更通常涉及合同有效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
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
行,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和合法原则,
合同依法变更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
第二节 旅游企业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
1.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方式和后果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后,
在有效期届满之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依法
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存在劳
动合同关系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劳动合
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
解除劳动合同须具备一定条件,不得擅自解
除。
第二节 旅游企业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
1.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方式和后果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后,
在有效期届满之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依法
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存在劳
动合同关系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劳动合
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
解除劳动合同须具备一定条件,不得擅自解
除。
第二节 旅游企业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方式和后果
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协商解除、约定结
束和法定解除。
协商解除的主要特征,是合同双方经过协商一致,
在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达成劳动
合同归于消灭的协议。
约定解除的主要特征,是当事人基于双方约定的
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
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 旅游企业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方式和后果
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
关系归于消灭,合同不再履行。由于劳动合同的重
要内容是劳动者为劳动力给付,劳动力又具有不可
储存、不能返还和强烈的人身性的特点。为了保护
劳动者利益,使其在找到新工作前能够保证自己和
抚养人的生活水平,合同在解除后不存在溯及力,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给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二节 旅游企业的劳动合同
2.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⑤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无效劳动合同情形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二节 旅游企业的劳动合同
2.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
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
由的手段强制劳动者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
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
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节 旅游企业的劳动合同
2.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
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
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无效劳动合同情形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节 旅游企业的劳动合同
3.劳动者的辞职权
辞职,劳动者依据辞职权解除与用人单
位的劳动法律关系的行为。辞职权,是指劳
动者在受雇于用人单位期间,可以在用人单
位无过错的情况下享有的法律规定的解除与
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权利。
第二节 旅游企业的劳动合同
(1)辞职权的行使。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
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规定表明:
①劳动者享有的辞职权的期间包括,与用人单位建
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尚在有效期;试用期内;
②行使辞职权不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必要条件;
③行使辞职权不得侵害用人单位的提前知情权;采
用书面形式通知;通知应当送达;一般提前30日,
特殊情形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
第二节 旅游企业的劳动合同
(2)辞职违约金。
劳动者行使辞职权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要依约或者
依法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得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
者承担辞职违约金的情形:
①《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的“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的”;
②《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的“与劳动者约定保守
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的。
第二节 旅游企业的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的无过失性辞退权
无过失性辞退权,是指劳动者没有过错,用
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或者劳
动者主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履行困难,经法定程
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
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节 旅游企业的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的无过失性辞退权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
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
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
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执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节 旅游企业的劳动合同
(四)劳动争议的解决
1.调解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
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
经途径。
2.劳动仲裁
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在调解不成后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
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
内作出。生效的仲裁裁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节 旅游企业的劳动合同
(四)劳动争议的解决
2.劳动仲裁
和通常的商务仲裁程序不同,劳动仲裁是处
理劳动争议程序中极为重要的阶段和必经阶段。劳
动仲裁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对仲裁裁决
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经仲裁,不得向人民法
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