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山区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权统计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行 政 执 法 权
序
号
名称
序
号
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
行政强
制措施
行政确认
(登记)
行政
裁决
行政
给付
行政征收
征用
其他执
法权
《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九条
1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
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
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1
《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条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
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
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
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
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
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
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一条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
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
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
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
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
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
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
《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
4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
5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
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四条
6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
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
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
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五条
7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六条
8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
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
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
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
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七条
9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八条
10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九条
1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三条
12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
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
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第
九条
13
对安全生
产工作实
施综合监
督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五十六条
14 查封、扣押
2
《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二条
1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
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
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
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
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
业执照。
《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三条
2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
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
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
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
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
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
执照。
《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四条
3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
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
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
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
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
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
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矿山安全法》第
四条
4
对矿山安
全工作进
行监督检
查
《煤炭法》第十二
条
1
对煤炭行
业的监督
检查
3
《煤炭法》第六十
七条
2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
定,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
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
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
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
《国务院关于预防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的特别规定》第四
条
1
对煤矿监
督检查
《国务院关于预防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的特别规定》第五
条
2
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
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
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于 2 日内提请当地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
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
方人民政府报告。
4
《国务院关于预防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的特别规定》第九
条
3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
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3 万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
款。
《国务院关于预防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的特别规定》第十
条
4
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
负责人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预防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的特别规定》第十
三条
5
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
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
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在 7 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
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
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
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国务院关于预防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的特别规定》第十
五条
6 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
《国务院关于预防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的特别规定》第十
六条
7
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
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整顿。
《国务院关于预防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的特别规定》第二
十一条
8
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
业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预防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的特别规定》第二
十二条
9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
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
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五条
第一款
1 监督检查
5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五十
七条
2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
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
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
或者丙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
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
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
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
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
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
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五十
八条
3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五十
九条
4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六十
条
5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六十
一条
6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
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
可证和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六十
二条
7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上的罚款
6
《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四
条
1 监督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四
十四条
2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
活动,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
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
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四
十五条
3
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
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
物品销售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四
十九条
4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
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第三条
1 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第十九条
2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第二十条
3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
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
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
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
条的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第二十一条
4
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
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
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
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
理条例》第三条
1 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
理条例》第四十条
2
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
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
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
相应的许可证: 8
《易制毒化学品管
理条例》第四十二
条
3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
重的,对单位处 1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
9
《黑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七条
1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八条
2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九条
3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黑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十条
4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黑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十一条
5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处单位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主要
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十二条
6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处单位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主要
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十三条
7
责任分别处三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十四条
8
直接责任人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十五条
9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单位三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十六条
10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提
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
闭。
《黑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二十五
条
11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处单位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主要
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二十六
条
12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处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款。
《黑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二十七
条
13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
《黑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二十八
条
14
责令停产整顿,处五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处单位负责人三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未配置
专职监测人员或者井下专
职瓦斯检查员的,处五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二十九
条
15
责令停产整顿,处五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处单位负责人三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三十条
16
责令停产整顿,处单位五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罚款,处单位负责人三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三十一
条
17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黑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三十二
条
18
责令改正,处单位三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制
造虚假下井登记档案的,
处直接责任人三万元以下
罚款
《黑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三十三
条
19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处
单位负责人三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三十四
条
20
责令停产整顿,处五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处单位负责人三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四十三
条
21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
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
作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四十四
条
22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作业。
《黑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四十六
条
23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四十七
条
24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黑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五十五
条
25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
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黑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六十二
条
26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六十四
条
27
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黑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六十五
条
28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
任。
《黑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七十一
条
29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发生一次死亡一至
二人事故的,处五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发
生一次死亡三至九人事故
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一次
死亡十至十九人事故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罚款;发生一次死亡
二十至二十九人事故的,
处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五十
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
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
罚:发生重伤事故的,处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发生一次死亡一至二
人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一
次死亡三至九人事故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发生一次死亡十至
二十九人事故的,处十万
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事故单位是个人投资的 ,
且投资人和单位主要负责
人是同一人的,只对单位
按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
10
《烟花爆竹安全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
条
1
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
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
得。
《烟花爆竹安全管
理条例》第三十七
条
2
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
理条例》第三十八
条
3
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