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托收
姚海明
苏州大学商学院
第一节 概述
一、托收的含义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规定:
托收是指由收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票据和商业单据 以便取得付款/承兑。
通俗地说法,也即托收是债权人(出口人)出具债权凭证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二、托收的基本当事人及其责任
(一)托收的基本当事人
委托人:开立商业汇票委托银行代其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人,亦即货物的卖方。
托收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通常转委托其他银行代为收款的银行。
代收行:除托收银行以外的、参与办理托收指示的任何银行。
付款人:委托人开立的商业汇票上注明的支付汇票项下款项的人,亦即货物的买方 。
提示行:向付款人做出付款提示的代收银行。
托收行
(出口方银行)
委托人
(出口商)
代收行
(进口方银行
付款人
(进口商)
托收业务基本流程图
汇
款
托收流程图
汇
票
1
2
3
4
5
6
(二)各当事人的基本责任
1、委托人:
(1)委托人作为出口商在贸易合同下的责任
按时按质按量装运货物;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
(2)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下的责任
指示要明确:包括付款人及其账户、交单方式、收妥货款的处理方式、银行费用负担、拒付处理。
对意外情况及时指示,不然因此发生的损失均由委托人自己负责。
承担收不到货款的损失,并且仍然应支付代理人的手续费及执行委托而支出的各项费用。
2、托收行
(1)审核客户委托申请书,核对单据。
(2)缮制托收委托书,将托收委托书与委托人提供的单据一起寄给代收行。
(3)按常规处理业务,并承担过失责任。比如代收行通知付款人拒付,托收行却没有立即通知委托人,结果因没有及时指示如何处理货物,而使委托人受到损失。
3、代收行
(1)审查委托书与核对单据。如不愿照办,必须立即提出理由。
(2)代收行有保管好单据的责任。在托收中交单即交货,在进口商付款或承兑之前绝不能将单据交出。
(3)及明反馈托收的情况
(4)谨慎处理货物,代收行作为代理人原则上无权处理货物也没有义务处理货物,只有在付款人拒付时,根据委托人指示代为办理提货、存仓、保险等手续。
4、付款人
也就是进口商,其基本职责是履行贸易合同的付款义务,不得无故延迟或拒付。付款人有审查单据以决定是否接受的权利。
如有异议,必须有根据。提出拒付应及时,不能拖延,理由要充分。
三、托收的分类与办理程序
(一)托收的基本分类
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仅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商业货运单据。一般用于收取货款的尾款及样品费、佣金、代垫费用、进口赔款等小额或从属费用。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金融票据附带商业单据:凭汇票付款,其他单据是附件
商业单据不附带金融单据,为了节省印花税
(二)跟单托收的办理程序
1、付款交单(D/P)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2)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2、承兑交单(D/A)
委托人
(出口商)
付款人
(进口商)
1.合同
2.
托
收
申
请
书
跟
单
汇
票
托收行
(出口方银行)
代收行
(进口方银行)
3、托收委托书及跟单汇票
4.
提
示
跟
单
汇
票
5、
付
款
赎
单
6.收妥贷记通知
7
付
款
(结
汇)
即期付款交单( D/P at sight)业务程序示意图
委托人
(出口商)
付款人
(进口商)
1.合同
2.
托
收
申
请
书
跟
单
汇
票
托收行
(出口方银行)
代收行
(进口方银行)
3、托收委托书及跟单汇票
4
承
兑
提
示
跟
单
汇
票
6、
付
款
赎
单
7.收妥贷记通知
8、
付
款
(结
汇)
远期付款交单( D/P after sight)流程图
5、保留汇票及全套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
就是进口人承兑汇票后, 向银行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委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或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
这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就是信托收据。
若付款期限晚于到货期限,买方为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采取以下方法:
提前付款赎单
凭信托收据借单
委托人
(出口商)
付款人
(进口商)
1.合同
2.
托
收
申
请
书
跟
单
汇
票
托收行
(出口方银行)
代收行
(进口方银行)
3、托收委托书及跟单汇票
4
承
兑
提
示
跟
单
汇
票
6、
付
款
提
示
7.收妥贷记通知
8、
付
款
(结
汇)
承兑交单( D/A)流程图
5、保留汇票交出全套单据
Exchange for HKD21 Beijing,15 April, 2007 D/P At sight of this First bill of Exchange (Second of the same tenor and date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The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the sum of Hong Kong dollars twenty one thousand five hundred only Drawn against shipment of 22 bales of pongee from Beijing to Hong Kong for collection. To Sunlight Garments Company,
For Beijing Textiles Import and Export Corporation
Signature Manager
D/P at sight 下的即期汇票范例
托收申请书(P118)
托收指示书(见P122)
托收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A.交单方式: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是否可以分批付款,分批赎票;远期汇票提前付款可否给予进口商回扣或利息;逾期付款应否追加利息等。
B.货款收妥后的处理方式:托收行要在代收行已收妥货款并划入托收行的账户后,才会将货款付给委托人,代收行可以用电报或航函通知托收行,但用哪一种方式则须根据托收行的要求。为此,委托人须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确定用电报还是航函通知。
C.银行费用的处理:一般情况下,进口商和出口商各自负担本国银行的费用。根据银行惯例,如果在托收委托书中仅规定须由进口商负担费用,而进口商拒付费用时,则代收行可以将自己应收的费用从应汇给托收行的货款中扣除。如果托收委托书明确规定不准豁免该项费用,则托收行、代收行、提示行对因此而产生的付款延迟或额外开支不负责任。
D.拒付时是否需做拒绝证书: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对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是否需做成拒绝证书给予明确指示。根据银行惯例,在委托人没有指示必须做成拒绝证书时,银行没有义务在拒付时做拒绝证书。
E.拒付后货物处理的方式:理想的处理方式是出口商能在进口当地找到买主就地将货物售出;如果出口商在进口地有可靠的代理人,他可以在汇票上记载预备付款人以应急;如果没有前述的两种可能性时,委托人应在托收申请书中明确指示银行,如发生拒付,在货物到达进口地后立即办理货物的提货、存仓和保险。
F.选定国外的代收行:如果委托人明确指示通过国外的某一代收行办理收款,如托收行与该代收行开有账户,则可按委托人指示办理;否则,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由托收行自行选择一家代收行。
托收指示的概念与内容
托收指示就是寄送托收单据的面函(Covering Letter),它是由托收行根据委托人的托收申请书制作的,过去称为托收委托书(Collection Advice)。国际商会322号出版物称为托收命令(Collection Order)。目前国际商会522号出版物称为托收指示(Collection Instruction)。
托收指示应该是该笔托收业务的完整指示。其中主要的内容包括跟单托收的交单条件、利息和费用的处理、需要时的代理、拒绝证书、收款指示等。
凡是送交代收行要求托收的所有单据,都必须伴随托收指示,对此笔托收作出完全和准确的指示,并指明这笔托收受《托收统一规则》的约束(This collection is subject to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1995 Revision ), ICC Publication No. 522)。
托收指示的重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1)托收业务离不开托收指示,所有的托收业务都必须附有一个单独的托收指示。(2)代收行仅依据托收指示中载明的指示办事。(3)代收行不从别处寻找指示,并且也没有义务审核单据以获得指示。随附单据上不载有托收指示,如果有的话,也将不予理会。
托收指示中的两个最重要指示一个是交单条件,另外一个就是收款指示。收款指示的拟定必须结合托收行与代收行的账户开设情况。
1、凡托收行在代收行开立账户者,出口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这样写明:“When collected please credit our account with you under your cable/airmail advice to us.”
2、凡代收行在托收行开立账户者,出口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这样写明:“Please collect proceeds and authorize us by airmail/cable to debit your account with us.”
3、当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没有设立账户,而是托收行在国外第三家的某银行开立账户时,出口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可以这样写明:“Please collect and remit proceeds to X Bank for credit our account with them under their advice to us.”
第二节 托收结算的风险控制
一、托收方式的特点
(一)比汇款方式安全
付款及交单方式的变化使得进出口双方的安全性均有所提高。
(二)结算基础仍然是商业信用
出口商能否按期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进口商付款或承兑之后,凭单提取的货物可能与合同不符。总体上看,出口商的收款风险较大。
(三)资金负担仍不平衡
进口商付款之前,货物占压资金都是出口商承担。
(四)比汇款的手续多、费用稍高。
二、出口商降低托收风险的措施
1、认真调查和考察进口商的资信,掌握有关商品的市场信息,了解进口国的法律和惯例。在应用光票托收时,要了解有关国家的光票托收的习惯做法。
2、掌握好交单条件
3、选择好价格条款
4、选择好代收行
5、事先找好代理人
6、注意办理保险
Case1:国内某家银行受理本行一个客户150张支票托收业务,每张面额100美元,受理后将支票寄到美元账户行办理托收,两个月后收到托收款项6280美元。托收款项收回的时间如此之长,差额如此之大,使客户遭到严重损失。了解后得知:
美国银行习惯做法,未标明托收方式则按照最终收妥贷记托收方式处理。这种方式两个月收回托收款项很正常;这种托收方式下,代收行通常需设专人跟踪票据的收款,因此成本很高,每张票据一般要支付50美元手续费;托收过程中还发生了一些其他费用。
Case2:某银行受理客户一张光票,票面金额300万港币,客户讲:此款项有急用,希望银行收到托收款项后立即通知他。3日后银行接到账户行贷记通知,迅速将托收款项解付给客户,客户当天将托收款项划走。第二天银行又收到代收行退票通知,并将托收款项借记回去。
香港银行习惯做法,未标明托收方式则按照临时贷记托收方式处理。临时贷记就是见到托收票据后,即将票据款项贷记到托收行账户,客户可随时提出退票,客户退票后,行再从托收行账户中扣回。
Case3:山东省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帝拓公司签订了一批出口纺织品合同,金额110万美元,付款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进口方指定的代收行为美国达拉斯商业银行。
出口方在装船完毕后将单据交给托收行-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国际部。货物抵达进口方港口后,进口方没有立即付款赎单。出口方连续向达拉斯商业银行催问情况,答复一直是“客户正在准备付款赎单”
出口方经调查发现:达拉斯商业银行是进口方当地一家很小的银行,曾多次因信用问题被国内及国外的客户起诉。
我方驻美人员同时赴货物所在港口调查,发现货物已经被进口方提走。
我方立即向达拉斯银行发出催款警告,并揭穿其欺骗的行为。达拉斯银行想方设法拖延付款。
后出口方委托保理中心对达拉斯商业银行及进口方拖欠的货款进行追讨。债务人最后支付了全部的货款以及滞纳金
Case4:委托行B行,代收行为阿联酋的M银行的远期付款交单业务中,M银行收单后通知了B行到期日,但是M银行并未如期付款。经委托行B多次催收未果,便要求该行退单。但是该M行电称,远期付款交单的惯常做法是先放单,到期催收款项。现因付款人未予付款,银行也无能为力。
该笔托收业务终至货款两空。
三、《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1996年1月1日,新的《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产生。共七部分26条。
《托收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精神
(第9条:诚信和合理的谨慎)
银行办理托收业务,应完全按照托收指示(托收申请书)办事。银行对在托收中遇到的一切风险、费用、意外事故等均不负责,由委托人承担。
(二)银行的责任
对于下列情况,银行不承担义务和责任:
免责条款(第10、11、、12、13、14、15条)
1、未经银行同意,将货物直接发送银行地址,银行无提货的义务
2、银行为保护货物而采取措施时,对货物状况及措施的效果不负责任。
3、无论代收行是否是托收行指定的,相关的风险(代收行的能力)有委托人承担。
4、银行一般不审核单据,只清点单据的种类及份数。
5、银行对收到的单据的有效性免责(内容真伪、法律效力等)。
6、银行对单据传递中的延误、丢失、翻译错误等免责。
7、银行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免责。
(三)关于提示、付款、承兑等手续
(根据URC522号出版物的规定,“银行”主要是指代收行=提示行)
提示单据(第5、6条)
1、单据必须以银行收到时的形式向付款人提示
2、为了实现托收,托收行应当指定代收行和提示行
3、没有指定提示行时,有代收行指定
4、提示行应该在规定时间内提示单据
(三)关于提示、付款、承兑等手续
交付单据(第7、20、21条)
1、根据指示在付款或承兑条件下,交付单据
2、托收指示未具体规定时,商业单据只能在付款后才交单。
3、当托收指示明确规定要收取利息、手续费、其他费用,并声明不得放弃时,付款人不支付,则提示行不交单。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4、当托收指示明确规定要收取利息、手续费、其他费用,但未声明不得放弃时,付款人不支付,则提示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交单。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三)关于提示、付款、承兑等手续
代制单据(第8条)
1、出于贸易融资需要,代收行需要制作一些托收指示中未包括的单据
2、单据类型:汇票、本票、信托收据、保证书等
3、这些单据的格式和措辞由托收行规定
(三)关于提示、付款、承兑等手续
付款(第16、17、18、19条)
1、银行收妥款项后,扣除手续费和相关费用后,应毫不迟疑地将全部款项付给委托人。
2、银行付款时应以托收指示中规定的币种付款(当地货币/外币)。
3、因付款地法律限制外汇使用额度而需要部分付款时,付款人分批付款是可以接受的。
4、在付款人分批付款的情况下,只有当全部货款全收妥时,才能交付单据。
(三)关于提示、付款、承兑等手续
通知托收的结果(第26、10(3)、12(1)条)
1、通知内容:代收行应按托收指示的规定,向托收行通知托收的结果。通知时应注明托收指示的编号。
2、通知的方法:按托收指示规定的方法,未规定时,代收行自行选择,费用由托收行承担。但无论如何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3、付款通知的时间:代收行应毫无延误地将付款情况通知给托收行。
4、承兑通知的时间:代收行应毫无延误地将付款人是否承兑的情况通知给托收行。
5、收到单据不符的通知(第12条(1)款):收到的单据种类或份数不符时,以电讯方式通知,不得延误。
6、银行为保护货物而采取措施的通知(第10条(3)款):毫不延误通知托收行。
(四)改变委托与拒付处理
拒付通知:
(1)遭到拒付时,提示行应尽力查明原因;
(2)遭到拒付时,提示行应毫无延误地通知托收行;(我国:1个工作日)
(3)托收行收到拒付通知后,要与委托人联系,决定单据如何处理。
提示行在发出拒付通知后60天内,未收到托收行进一步处理单据的通知,则将单据退回托收行。
规则应用举例
托收申请书中对费用加注“托收费用由付款人承担,不得放弃”,或“托收费用应与托收款一并付讫后交单”。类似这样的条款,实质上已作为交单的必备条件,即:交单金额=托收金额+托收费用。托收行均应照此办理,若因付款人对费用拒付而引起对托收款的延误,概由委托人负责。
托收项下单据抬头制作错误导致损失案
香港A公司偕同其国外总公司负责人与我方某出口公司签订贸易合约,价格条件为CIF 鹿特丹,以托收方式结算。合约由我方出口公司与香港A公司出面签字,合约上购货人栏注明其国外总公司的名称。我方出口公司根据合约缮制单据时,认为合约是与香港A公司签订的,汇票的付款人、发票的收货人与提单的被通知人均作成了香港A公司抬头,全套单据委托中国银行按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向香港A公司收款。
此后,我方出口公司发现该批货款逾期多时尚未回收。经查明货物早巳抵达目的港,但因为香港A公司的总公司未见到有关单据,货物尚存海关仓库,须支付存储费用7000美元。
我方出口公司只能通过托收行将单据从香港退还,更改各种单据的抬头,通过银行对其总公司进行托收。在此期间,存储费用增至35000美元。不久,香港A公司的总公司来电声称其只承担10000美元的存储费用,余数概由我方出口公司自理。当我方出口公司表示同意并要求对方迅速付款赎单时,对方再度提出按发票金额的40%付款。由于港口费用激增,我方被迫减价40%,只收回货款的l/4而结案。
分析:托收的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托收中的银行只是一般的代理人,对托收业务中的一切风险、费用等概不负责。本案中出口商单据抬头制作的错误所引致的货款无法及时回收应当由其自身负责。同时,进口商资信也不佳,出口商因自身的错误而给了进口商压价的机会,所以才导致只收回1/4货款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