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
10,000 万股 A 股股票发行公告
主承销商: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1、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黄金”)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10,000 万股人
民币普通股(A 股)的申请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
字[2003]71 号文批准。
2、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组织的承
销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
的方式进行。
3、持有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市值达 10,000 元或以上的二
级市场投资者均可参加本次发行新股的配售申购。投资者同时持有的沪市、深市已上市流通
人民币 A 股股票市值不合并计算。
4、市值计算依据:《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
日,即 2003 年 7 月 25 日(T-3 日)收市时投资者持有的沪市或深市各种已上市流通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数量乘以该种股票收盘价所得之和。
5、本次发行并非上市,有关上市事项另行公告。
6、投资者务请特别注意有关本次股票发行的申购时间、发行对象、申购程序、申购价
格、申购数量和申购次数的限制以及认购量的确定。
7、本公告仅就本次“中金黄金”10,000 万股 A 股发行的有关事宜向社会公众作扼要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中金黄金”本次发行有关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该摘要已刊登在 2003 年 7 月 25 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
8、投资者在做出认购“中金黄金”股票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全文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中金黄金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全文及附录材料可到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办公场所查
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查阅()。
9、在本次发行的申购中,除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股票帐户外,每个股票帐户只能申购
一次。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帐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融资
进行申购。
10、本次配售简称“中金配售”,上证所配售代码为“737489”,深证所配售代码为
“003489”。
一、释义
除非特别提示,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定义:
发行人、中金黄金:指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指中金黄金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0,000 万股的行为
主承销商:指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证所/深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沪市/深市:指上海证券发行与交易市场、深圳证券发行与交易市场
二级市场投资者/投资者:指在上证所或深交所开立帐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自然人和法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申购日/T 日:指投资者通过上证所和深交所的交易系统申购本次发行股票
的日期
有效申购:指申购量未超过投资者按其持有的上证所或深交所上市流通股票
收盘市值确认的可申购数量(未超过申购规定的申购上限)的申购请求
指定时间:指上证所和深交所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九时三十分至十一时三
十分,下午一时至三时
《招股说明书摘要》:指《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摘要》
元:指人民币元
二、发行的基本情况
1、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进行。
2、发行数量:中金黄金本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数量为
1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
3、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为 元/股,发行当年市盈率为 20 倍(按 2002
年度实现净利润及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4、发行对象:于《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日,即 2003 年 7 月 25 日(T-3
日)收盘时持有沪市或深市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市值达
10,000 元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加本次新股配售发行的申购。投资者同时持有的
沪市、深已上市流通 A 股股票市值不合并计算。
投资者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证券投资投资基金)不记入可申购
市值,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投资基金)可作为二级市场投资者,按照其
持有的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市值参与申购与配售。
5、申购时间:2003 年 7 月 30 日(T 日),在上证所和深交所正常交易时间
内(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为本次发行申购时间。如遇重大突发
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次发行,则按申购当日通知办理。
6、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上证所或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各证券营业网点。
7、配售简称及代码:配售简称“中金配售”,上证所的配售代码为“737489”,
深交所的配售代码“003489”。
8、配售缴款时间:2003 年 8 月 4 日(T+3 日),中签的投资者缴纳认购新
股款项。当中签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时,各证券营业网点将只对其资金能够认购
的部分进行配售,余者视同放弃认购,由主承销商包销。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发行,通过上证所和深
交所股票交易系统在指定的时间内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由主承销商
将 10,000 万股“中金黄金”股票输入其在上证所的股票发行专户中,并作为唯一
卖方,按 元/股的发行价格卖出。符合配售申购条件的投资者,可在指定时
间内,通过与上证所或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营业网点,以 元/股的价格和符
合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
持有沪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投资者用其在上证所开立
股票帐户向上证所申购,持有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投资
者用其在深交所开立的股票帐户向深交所申购。
申购结束后,由上证所和深交所依据投资者于 2003 年 7 月 25 日(T-3 日)
收盘时实际持有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市值和实际申购情况,
分别确认有效申购新股数量和有效申购户数,并根据有效申购总量即两所有效申
购新股数量之和与有效申购户数,按以下办法进行配售: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股票发行量时,按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实际有效
申购量进行配售,认购不足部分由承销商包销;
2、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股票发行量时,按参与申购的投资者的实际有
效申购量配售;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股票发行量时,由上证所及深交所交易系统主
机自动按每 1,000 股有效申购确定为一个申购号,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然后通过摇号确定中签号码,每一个中签号码可认购 1,000 股。
四、申购数量的规定
1、上证所和深交所分别按照投资者在《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当日,即 2003
年 7 月 25 日(T-3 日)持有的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的收盘市值计算投资者可申购新股的数量。收盘市值是指 2003 年 7 月 25 日
(T-3 日)登记在投资者沪市或深市股票帐户内的各种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
股(A 股)的股票数量乘以该日各股票收盘价格的总和。投资者同时持有的沪市
和深市股票市值不合并计算。
上述用于计算市值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包括已流通但被
冻结的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战略投资者及一般法人通过配售方式认购的已流通但
尚处于锁定期的新股;不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可转换债券等其它品种的流通证券
及未挂牌的可流通证券;不包括已发行但未上市的新股、未流通的内部职工股、
转配股、国家股、法人股以及 B 股等其它股份。
2、投资者根据上证所和深交所确定的可申购新股数量分别进行申购。投资
者每持有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市值达 10,000 元限
申购新股 1,000 股,股票市值不足 10,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申购新股的最低数量为 1,000 股,超过 1,000 股的应为 1,000 股的整数倍。
同时持有沪深两市上市流通 A 股股票的投资者分别依据其所持沪市或深市
上市流通 A 股股票的市值,向上证所或深交所进行配售申购。
3、除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股票帐户以外,每一股票帐户可申购股票数量的
上限为 100,000 股,且每个股票帐户只能申购一次。申购量超过按其持有的沪市
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市值确认的可申购新股数量或本公
告规定的申购上限的部分为无效申购。超额申购和重复申购部分视作无效,交易
系统将只保留有效申购部分。
4、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其持有的沪市、深市已
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市值分别参与配售,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上
证所股票帐户可按 100,000 股的申购上限重复申购,持有深交所股票帐户的只需
按其所持股票市值上限一次性申购,但累计申购总额不得超过基金按规定可以申
购的总额。
5、在本次申购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申购程序
1、投资者在按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方式申购新股时,无需预先缴纳
申购款。
2、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即:
(1)申购者当面委托申购时,填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
或法人营业执照、股票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到申购者开户的与上证所或深交所联
网的证券营业网点办理委托申购手续。经柜台经办人员查验申购者交付的各项凭
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申购委托。
(2)申购者通过电话委托或自助终端进行委托时,应按各证券营业网点的
规定办理申购委托手续。
(3)持有沪市上市流通 A 股股票的投资者只能在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营业
网点办理委托申购手续,并用上证所股票帐户,按上证所的配售申购代码向上证
所进行申购;持有深市上市流通 A 股股票的投资者只能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
交易网点办理委托申购手续,并用深交所股票帐户,按深交所的配售申购代码向
深交所进行申购。
3、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确认,则不得撤销。
六、配号与抽签
若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总量时,采取摇号抽签确定
中签号码的方式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03 年 7 月 30 日(T 日)为申购日。持有已上市流通 A 股股票的投资者按
照其可申购新股的数量,自愿委托申购。上证所和深交所分别确认各自的有效申
购,剔除无效申购,并对有效申购连续配号,每 1,000 股确定一个申购号,配号
结束后将配号记录传输至各证券营业网点。
凡申购量超过按其持有的上证所或深交所流通股票市值确认的可申购数量
的,或者申购量超过规定的申购上限的,其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将不予配号。
重复申购的只确认第一次申购为有效申购。
2、公布中签率并摇号抽签
2003 年 7 月 31 日(T+1 日),由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刊上公布中签率。各证券营业网点将配号结果公布于营业大厅显著位置,申购者
到原委托申购的证券营业网点确认申购配号。每一个配号代表 1,000 股,本次向
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股票总量为 10,000 万股,故应有 100,000 个中签号,则中签
率=100,000/配号总数×100%。
根据中签率,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组织摇号抽签,直
至 10,000 万股股票中签完毕,并于当日通过上证所卫星网络将中签号码传送各
证券营业网点。
3、公布中签结果,确认认购股数
2003 年 8 月 1 日(T+2 日),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上公布中签结果。各证券营业网点将中签结果公告张贴于交易场所显著位置,申
购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股数,每一个中签号码只能认购 1,000 股。
七、清算与交割
1、2003 年 8 月 4 日(T+3 日),中签的投资者认购新股应缴纳的股款由证
券交易网点于 T+3 日 15:00 之前直接从其资金帐户中扣缴。配售申购新股中签
后,投资者应确保资金帐户中有足够的新股认购资金。
若中签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时,各证券营业网点将只对其资金足够认购的部
分进行配售,余者视同放弃认购,由主承销商包销。各证券营业网点应于 2003
年 8 月 4 日(T+3 日)15:00 之前,将中签投资者因认购资金不足而放弃认购部
分向上证所、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申报。
中签投资者如放弃认购,需就放弃认购部分进行申报委托。放弃认购的数量
为实际放弃的数量,可以不是 1,000 股的整数倍。不作放弃认购申报,则视作全
部缴款认购。放弃认购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及
认购者缴款情况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
2、2003 年 8 月 5 日(T+4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新股认购款项在扣除发行手续费后划入主承销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帐户。然后主承销商再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划转的募股资金按承销协议的相关规定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
帐户。
3、新股股权登记由上证所、深交所系统主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自动完成,
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软盘形式将发行登记结果交
给主承销商和发行人。
八、发行费用
1、本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发行只按规定收取委托手续费,不收取佣金、
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2、本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手续费,按实际成交金额的 ‰提
取,从募集资金中扣收,由主承销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根据各参与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的证券营业网点的
实际成交金额,将这笔费用按比例自动划转至各证券营业网点的帐户。
九、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 发行人: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鑫
注册地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路 28 号
电话:022-66201747
传真:022-66201498
联系人:李跃清
2、 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利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857
联系人:张卫东 邹大伟 张曙华 张建刚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3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