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丽 水 市 财 政 局
丽地税征〔2005〕55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转让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转让
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
于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丽水市
本级房地产转让税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
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二、转让房地产应按实际成交金额计征契税、营业税、土
地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人未提供实际成交金额或提供的成
交金额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计
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
文件
评估价格计征税款;评估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基础计税价格
的,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基础计税价格计征税款。
三、基础计税价格以丽水市人民政府现行房屋拆迁货币
补偿基准价为准。各乡镇政府所在地按市区五类地段房屋拆
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执行;乡村按市区五类地段房屋拆迁货币
补偿基准价 60%执行。
四、转让房地产应按规定缴纳以下税费:
1.营业税:按全部收入减去购置原价后余额的 5%缴纳。
购置原价以合法销售凭证为准;转让前已经发生过转让
行为并以评估价格或基础计税价格计征税款的,评估价格或
基础计税价格为购置原价。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营业税税额的
7%和 4%缴纳。
3.土地增值税:转让非普通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别墅、度假村等)按全部收入的 3%缴纳。
4.企业所得税:帐证不健全的单位转让房地产,按全部
收入的 1%缴纳。
5.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办公用房、商业
用房、工业用房、别墅、度假村等)按全部收入的 1%缴
纳;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按全部收
入的 1%缴纳纳税保证金。个人转让住宅一年内重新购房
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
或等于原住房转让全部收入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
金额小于原住房转让全部收入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全
部收入金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
入国库。个人出售现住房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纳税保证金
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对按市场价购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住房的,可比照上述
规定执行。卖房金额大于购房金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住房
销售额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卖房金额小于购房金额的,
免征个人所得税。
6.契税:单位、个人承受房屋、土地的,按成交价格的
3%缴纳(其中个人普通住宅为 %)。
五、个人转让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购买
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居住五年
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普通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和
免收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普通住宅,暂免征收土地增值
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
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
税;城镇职工按国家房改政策首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
税;土地、房屋因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
价格(面积)未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费(或安置面
积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契税)。
个人购买并居住的时间从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签订之
日起计算。
六、转让房地产应如实填写《丽水市房地产转让纳税申
报表》和《契税纳税申报表》,并持居民身份证、房产证、
土地使用证等证件和缴纳税收的资料,办理房地产过户手
续。
个人转让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在《丽水市
房地产转让纳税申报表》上注明购置原价,并提供购房时统
一发票和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按购销差额
计征营业税。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丽水市房地产
转让税收减免审批表》和《浙江省契税减免申请表》,经主
管税务机关核准减免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免交个人
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纳税人,应填写《退还纳税
保证金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退还相应的纳税保证
金。
七、转让房地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
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
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
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
款。
八、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
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
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
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九、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房地产转让相关证明材
料,依法征税。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转让房地产相关税
收统一在丽水市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转让
房地产应先申报缴纳相关税收(或办理免税手续),后凭完
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办理契证。
十、纳税人应当持契证和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依
法向土地、房管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
续,纳税人未出具契证和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土
地、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
续。
本通知从二○○五年六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
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以后,若上级有新政策规定
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丽水市房地产转让纳税申报表
2.房地产转让税收减免审批表
3.退还纳税保证金审批表
4.契税纳税申报表
5.浙江省契税减免申请表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1:
丽水市房地产转让纳税申报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 元(列至角分)M2
纳税人 身份证号码
详细地址 电话
转让住宅房屋地址 面积
房改房屋所属单位 购置原价
房产证号码 土地使用证号码
层 次 楼 高
房屋
结构
应纳
税种
税目
楼层
增减率
面积
计税
金额
税率 税额
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 5%
城建税 小城市 7%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收入 4%
所得税 销售不动产 1%
土地增值税 销售不动产 3%
税 票 号 码
销售不动产发票号码
纳税保证金收据号码
纳
税
人
声
明
以上所填列的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
愿接受税务部门按偷税规定予以处罚。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填
表
说
明
1.层次是指转让房屋的楼层,若底层是柴火间按一层计算,其上为二层,以此类推。
2.楼高是指这幢转让的房屋共有几层。
3.平方数是指建筑面积,按房产证所填的面积填写。
4.购置原价以合法销售凭证为准;转让前已经发生过转让行为并以评估价或基础计税
价格计征税款的,评估价或基础计税价格为购置原价。
5.纳税人填写本表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6.如对本表有不明之处,请与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联系。联系电话:2291161
附件 2:
丽水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减免审批表
单位或个人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房屋座落 联系电话
房屋面积 所属楼层 计税金额
购房时间 售房时间 营业税
购房金额 售房金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原值 评估价格 教育费附加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时间 个人所得税
合同号码 合同号码 纳税保证金
申请减免理由: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地税局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由房产出售方填写,一式三份,房产出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市地税
局各留一份。
2.附送资料:居民身份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证件资料、合法有效的售
房、购房合同、交易凭证、纳税保证金凭证及评估机构的评估证明。
附件 3:
退还纳税保证金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纳税编码 预储帐号
申请退还理由:
本人于 年 月 日出售原住房,地址: ,金额为 元,已交
纳税保证金 元。于 年 月 日购房,地址: ,金额为 元;根
据有关文件规定,符合退还条件,特向贵局申请予以全额或部分退还所交的纳税
保证金。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已 缴 纳 情 况
退还金额
收据号码 计缴基数 税率 已缴金额 所属时期
经手人: 会计: 主管科室意见: 局长:
注:本表一式二份,分局经手人一份,财务一份。
附件 4:
契税纳税申报表
申报日期: 申报表流水号:
名称 联系电话 经济性质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承
受
方
共有人
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原契证号码
出
让
方
共有人
权属坐落
权属类别 房屋结构
权属用途 转移方式
立契日期 所属日期
权属面积 M2 附加面积 M2
土地
房屋
权属
转移
情况
成交价 元 评估价 元
计税面积 计税金额 适用税率 计征税额
M2 元 % 元
批准减免税额 元 减免申请编号
应
纳
税
情
况 应征税款 (大写) ¥
逾期缴纳金额 应纳税期限 逾期天数 加收滞纳金滞纳金
申报 元 元
纳税人签字: 录入人: 复核人签字:
附件 5:
浙江省契税减免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2005)0000000
纳 名称 电话号码
第
一
联
:
审
批
机
关
留
存
第
二
联
:
纳
税
人
用
于
申
领
权
属
意
见
第
三
联
:
报
上
一
级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税
人
地址
权属面积 平方米 权属转移方式
权属用途 计 征 税 款
减免类型 申请减免税额
申
请
减
免
税
理
由
申请单位(人)
(盖章)
基层
税务
分局
审核
意见
县(市)级
财政部门
审批或审
核意见
市财政
部门审
批或审
核意见
省级
财政
部门
意见
核定减免税额(大写)
主题词:房地产 转让 税收 管理 通知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5 年 4 月 28 日印发
打字:王尼娅 校对:吴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