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某市某家居广
场商业用房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某市某家居广场
商业用房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B 溪家居广场
商
业
用
房
转
让
合
同
商业用房转让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北京 B 溪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卖人)
注册地址:北京市 X 区西局前街甲 3 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1X44(1-1)
法定代表人:X 联系电话:6X0 邮政编码:1X3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京买卖商业用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北京市 X 区西局前街 ,编号为 Ⅳ-1-172(3)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京丰国用
(2001 出)字第 X53 号】、【京丰国用(2001 出)
字第 000859 号】、【京丰国用(2001 出)字第 0X8 号】、【京丰国用(2001
出)字第 0X0 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综合,土地使用年限至
2047 年 11 月 26 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业用房,【现定名】B 溪家居广场。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2001 规建字 X 号,施工许可证号为:施 0X17(建)。
第二条商业用房转让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业用房为【现房】。出卖人已合法拥有:B 溪家居广场的所
有权,并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京房权证丰股字第 0X0 号】、【京房权
证丰股字第 0X1 号】。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业用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业用房(以下简称该商业用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层】 号
该商业用房的用途为 商业 ,属框架结构,层高为 米,建筑层数地上
5 层,地下 3 层。
该商业用房【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
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
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出卖人保证该标的物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利瑕疵,由此对买受人产生的一切
损失由出卖方承担。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业用房价款:该商业房单价为(人
民币 )每平方米元,总金额 (人民币 )¥ (小写 ), 千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
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
积以北京市 X 区房地局测绘队测绘结果为准。
商业用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 多退少补 方式进行处理,即对多付的房款部分,出卖人
在产权登记面积记载于产权证之日起 30 日内将该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合同
签订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给利息。少付的房款部分,买受人须
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付清,利息不计。
2、由出卖人补足与多出部分款项相应的面积,不足一个单元的部分依照第
1 项的约定执行。
3、补足的房款部分买受人可以以本合同所载单价为基础补足房款。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付款总金额为人民币 千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整。
2、分期付款
买受人须在签订本合同之日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千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整。
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支付总房价款的 %,即人民币 千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整。
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支付总房价款的 %,即人民币 千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整。
3、其他方式
。
4、买受人需按本合同和附件规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房价款。以银行汇款方式
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方
式支付的,以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
的,以现金交付之日为付款日。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6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
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
万分之 贰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
退还所收购房款,但买受人应按累计应付款的 2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
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
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
款万分之 贰 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
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
定.
第八条交付标准。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业用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
已经达到使用条件:
1、上下水电即通;
2、电话已具备开通条件;
3、电梯已可正常使用。
第九条买受人解除合同的约定。
买受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产权手续办理完毕前因非出卖人原因要求解除合
同的,须书面通知出卖人征得出卖人同意,并支付总房价款的 5% 作为违约
金,出卖人三个月内将购房款返还给买受人。
第十条关于办理产权手续的约定。
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一年内代买受人办理完毕该商
业用房的房屋所有权手续:
1、买受人已经交清全部购房款;
2、买受人按时交纳相关税费;
3、买受人按时提供相关文件手续。
出卖人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办理完毕该商业用房的房屋所有权手续,买
受人可以在该期限届满时三个月的宽限期后选择退房,出卖人须在宽限期届满后
三个月内退还房款,并支付总房价款的 5% 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保修责任。
出卖人同意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买人购买的该商业用
房进行保修,保修期限与《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一致。
第十二条房屋保险
出卖人负责在委托投资经营合同期限内以北京 B 溪广场有限公司名义整体对
该商业用房进行投保并按时交纳保险金。如遇险,则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给出卖
人,再由出卖人根据各买受人即产权所有人受损程度赔付给各买受人。
第十三条该商业用房使用。
1、买受人的该商业用房仅作 商业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
该商业用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2、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业用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
质。
3、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
共同用与有该商业用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
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十四条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业用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2、该商业用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3、该商业用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属于出卖人;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
法向该商业用房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
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
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备案机关 份, 份。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北京 签于 北京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北京 B 溪广场有限公司关于 B 溪家居广场销售面积计算和公共面积分摊
原则的说明
附件三: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补充协议
附件四: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
附件五:担保合同
附件六:B 溪家居广场物业管理公约及承诺书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
北京 B 溪广场有限公司关于 B 溪家居广场
销售面积计算和公共面积分摊原则的说明
一、依据
B 溪家居广场销售面积计算和公共面积分摊,是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
管理局《关于重新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
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字[2000]第 369 号)的规定,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
屋管理局认可的、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计算得出。
二、测绘基本原则
由于本次销售对象为现房,应以实地测量为准,根据《房产测量规范》中的
要求分层测量。具体做法是以北京市规委审定的设计方案[2001 规审字 0149 号]
中外墙的 E1 轴和 B 轴的交点为坐标圆点,以横纵轴每 米为间隔做坐标网进
行测量,并标明每个地块的四至范围,注明相应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具体测
绘方法遵照相关的法规政策之规定。
三、全楼共同分摊部分
1、地上部分:
地上一层:大堂、电梯前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电梯井、消防管
理用房、消防通道、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电话机房、
疏散通道、物业管理用房
夹层(一层至二层之间):电梯井、电梯间、管道井
地上二层至五层:电梯井、电梯间、楼梯间、管道井、物业管理用房
屋顶部分:物业管理用房、电梯机房、水箱间、蜂窝机站房
2、地下部分:
地下一层:电梯间、电梯井、楼梯间、管道井、水泵房、变电室、物业管
理用房
地下二层:电梯间、电梯井、楼梯间、管道井、冷冻机房、空调机房、物
业管理用房
地下三层:污水池
3、其他部分:
根据测绘基本说明,本楼内的柱子计入套内使用面积,不计入公共面积分
摊,产权登记时,也不扣除相应部位。
以上分摊如有问题,本公司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附件三:
商业用房转让合同
补充协议
出卖人:北京 B 溪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北京市 X 区西局前街甲 3 号邮政编码:1X3
法定代表人:X 联系电话:6X0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就乙方购买的 B 溪家居广场 层
号(以下简称【该房屋】)签订的编号为 号《商业用房转让合同》(以
下简称【主合同】)之未尽事宜,订立本补充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为规范管理,提高 B 溪家居广场的综合实力,发挥统一经营管理的优势,同
时确保乙方的租金收入,在 B 溪家居广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由甲方直
接委托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乙方在购置该房屋时,同时继
承甲方与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签定的《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的全
部权利和义务,将所购
房屋委托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经营,其委托期限起始于《商业用房转
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即 年 月 日,止于 年
月 日。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在正式签订《商业用房转让合同》及乙方与北京腾飞物业投资
有限公司签订《B 溪家居广场物业管理公约》后,督促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
司采取积极有效的市场经营办法,保证乙方在约定的委托投资经营管理年限内,
从甲方全面委托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收取的租金中以每建筑平方米每天获
得 4 天人民币的税前收入;每年(365 天除去春节公休 7 天非营业时间为 358 天)
获得 1432 元人民币的税前收入。
2、甲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组织所有产权人成立产权人代表大会筹委
会,并获请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参加,按规定程序主持产权人代表大会,选
出第一届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成立。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获得该房屋产权后,可以自由转让该房屋,权利和义务随之转让给
受让方;
2、乙方为确保其拥有的房屋在委托投资经营管理年限内租金收入的安全,
有权要求甲方向自己提供投资经营管理担保,在甲方所指定的专业物业投资管理
公司未能在委托投资管理年限内保证约定的租金收入时,按《担保合同》中的有
关条款,从北京 B 溪广场有限公司的
经营收入和储备金获得保证;
3、乙方在委托投资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的委托投资经营期间,可将该房屋转
让给第三方,但在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时,乙方保证该第三方继续履行
《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中所约定的所有的内容。
4、在乙方与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约定的委托投资经营期限内,如乙
方无法找到第三方转让其所拥有的房屋时,甲方必须无条件收购该房屋:
⑴价格约定:价格以原始购房发票所载金额为基数,以本合同签订之日为
时间计算基期,三年之内原价收回,前提条件是该房屋已经取得了产权
手续;第三至第四年以 105%的价格主准,此后第四至第五年为 110%,
第五至第六年为 115%,第六至第七年为 120%,第七至第八年为 125%,
第八至第九年为 130%,第九至第十年为 135%。
⑵自乙方向甲方发出要收购要约之日起,甲方在 90 日内与乙方签定收购
协议。自收购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与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
的《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自动失效。收购款自收购协议之日起
90 日内由甲方付清,并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支付收购协议签
订之日至付清全款之日期间的利息。
⑶因此次回购发生的国家规定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应付的部分。
5、在乙方与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
同》约定的委托投资经营期限届满后,甲方须至少在该期限届满前 90 日发出书
面征求意见函,征求乙方对所拥有房屋的处分意见,双方承诺按照如下方式之一
对该房屋进行处分:
⑴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对该房屋的优先收购权,甲方以乙方购房原始发
票所载金额为基数,按双方约定以 135%的价格从乙方收购该房屋,有关
收购其他条款以本协议第三条第 4 款第⑵、⑶项之约定为准;
⑵如乙方不将该房屋转让给甲方,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征求意见函后,在
本合同委托期限届满前 90 日内,如能找到高于本款第⑴项确定的收购
价款的受让方时,乙方在遵循本补充协议规定的转让的前提下可对该房
屋进行转让;
⑶如乙方主动申请,则乙方可将其持有的房屋按照原始购房发票所载金额
的 135%为基数入股,具体股份比例根据当时北京 B 溪广场有限公司的实
际股本总额折算,并在签约后十五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
续;
⑷如乙方继续单独保留该房屋产权,乙方参加产权人代表大会,并由该代
表大会决定是否将 B 溪家居广场继续委托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进
行商业用房投资经营管理。
6、乙方必须依法纳税。
四、甲、乙双方保证其留给对方的通讯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均真实有效,
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五、本补充协议为主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六、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出卖人 2 份,买受人 1 份,备案机关 1 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
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受托方: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北京市 X 区西局前街甲 3 号邮政编码:1X3
法定代表人: 张蓓 电话:(010) 6X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
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作达成以下条款:
一、委托标的。
1、标的物:位于 X 区西局前街的 B 溪家居广场(以下简称“B 溪广场”)
内,所购置的房屋为 层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
2、标的用途:B 溪广场为 商业 用房,经营范围以北京 B 溪广场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规定之项目为准。
二、委托方式。
甲方就其拥有的 B 溪广场的全部投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乙方在保证甲方 B 溪广场委托前的市场价值的基础
上,全面展开专业有效的经营,提升被委托的
商业项目的行业地位、品牌地位及市场价值。
三、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下述商业经营事宜: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著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
商,并以 B 溪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经营收入标准,收取经营收入,依法向抢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
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 B 溪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
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其它与经营相关事宜。
四、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起始于《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
起,即 年 月 日,止于 年
月 日。
2、甲乙双方同意在委托投资经营管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五、合同的存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为维护 B 溪广场整体经营形象,实现统一管理,甲方
对所拥有的商用房屋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受让方必须遵守《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之规定。
六、租金支付。
1、租金标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按每日每建筑平方米税前 4 元
人民币为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全年按 358 天计算(除去 B 溪广场春节 7 天法定
公休日
)。
2、支付日期:
⑴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季度最后 1 个月之 25 日至 30 日,乙方将
当季租金向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 银行以划拨方式向甲方一次性付
清。
⑵租金自《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经营收入的处置。
乙方在保证甲方本合同第六条相关条款内容的前提下,将经营总收入扣除租
金、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佣金、投资经营管理成本及投资经营管理酬金等经营
开支的剩余部分全部上缴给北京 B 溪广场有限公司作为储备金。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期内无论乙方的经营是否盈亏,甲方均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
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对乙方的具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证乙方合法经营。
3、甲方可自由转让其拥有的商业用房,同时事先通知乙方,并保证房屋转
让后受让人继续签署履行本合同。
4、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5、甲方对商业用房设定抵押担保时,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
乙方正常经营管理。
6、甲方在委托乙方经营过程中,不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
管理及经营管理费用。
九、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著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
商,并以 B 溪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租金收入或其他经营收入标准,收取各项收入,依法向拖欠租金和
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 B 溪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
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乙方须按期足额向甲方交付租金;
10、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经营期间,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
管理及经营管理费用;
11、其它与经营相关的事宜。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将房产转让、出租或设立抵押、担保,造成乙方
无法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投资经营建筑面积房价款的
20% 作为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在乙方正常支付约定租金的前提下,干涉乙方
行使经营管理权,乙方有权扣除本年度租金的 25%作为违约金。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应按逾期每日依本年度约定
租金的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依《担保合同》规定,从北
京 B 溪广场有限公司的经营收入和储备金获得保证。
4、甲乙双方必须遵守《B 溪家居广场物业管理公约》,任何一方违反规定
按该公约承担责任。
十一、合同的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时;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3、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情况。
十二、争议解决。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房产所在地
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出卖人 2 份,买受人 1 份,备案机关 1 份。自甲
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五:
担保合同
甲方:北京 B 溪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切实保障 B 溪家居广场业主的利益,就乙方与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签定的《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中第六条“租金
支付”的事宜,甲方同意为此担保,担保条款如下:
一、甲方对上述委托合同中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向乙方按时交付租金
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若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向乙
方交付的租金时,甲方以 B 溪家居广场的经营收入和甲方与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
限公司签定的《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规定的储备金作为保证金,向乙方
补偿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付租金的事足部分。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期限为乙方与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签定的委
托合同之日起即 年 月 日,止于
年 月 日。
四、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该商业用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备案
机关 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六:
承诺书
本人/本公司/我等为 B 溪家居广场 层 号商铺业主,已详
细阅读《B 溪家居广场物业管理公约》,充分理解、明白其中的内容与意义,本
人/本公司/我等现郑重承诺,愿意遵守该条公约,以确保 B 溪家居广场的物业
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特此承诺。
业主/公司(签字/签章)
年月日
B 溪家居广场物业管理公约
总则
为落实本商场的售后物业管理,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
业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义务,我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制定《B 溪家居广场物业管
理公约》,并提交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以确保公约具备必要的内
容。
我公司作如下承诺:
1、如因我公司制订过程中的不谨慎导致本公约内容存在歧义、语义不清或
违反有关法规政策,由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2、我公司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与本公约内容不存在抵
触。
3、我公司如将项目转让,将保证受让人承诺遵守本公约。
上述条款为本公约内容的组成部分,经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
起,我公司即应遵从本公约内容。
北京 B 溪广场有限公司
2002 年 12 月 16 日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B 溪家居广场
座落位置:北京市 X 区西局前街甲 3 号
物业四至:东至:隔离绿地
西至:本单位用地
南至:北京市 X 区西局农工商联合公司
北至:本单位用地
总建筑面积:165317 平方米
土地用途及使用期限
土地用途:综合
使用期限:至 2047 年 11 月 26 日止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京丰国用(2001 出)字第 X53 号
京丰国用(2001 出)字第 000859 号
京丰国用(2001 出)字第 0X8 号
京丰国用(2001 出)字第 0X0 号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
1、指不为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为产权人所共有并共同使用的部位及
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广场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
楼盖等)、外墙面、屋顶、门厅、走廊、过道、垃圾通道、避雷装置、
照明灯具、电梯间、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二次供水系
统、化粪池、自来水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
井的水管道、雨落管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空地、道
路、绿地、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
围墙等。
2、共用其他配套设施设备:停车场、自行车车库等。
第二章公约中涉及各主体基本情况
一、产权人
产权人指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物业管理企业
名称: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号:京国土房管物资字[2002]第 292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 X 区西局前街甲 3BB 溪广场 11003 号
邮政编码:1X3
法定代表人:张蓓
注册资金:1500 万元
联系人:沈春华
联系电话:6X1
三、开发企业
名称:北京 B 溪广场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X 区西局前街甲 3 号
邮政编码:1X3
法定代表人:X
注册资本:18500 万元
联系人:X
联系电话:6X0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选定和变更
1、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管理企业由开发企业选定。公
约核准后除以下情况外,开发企业不得变更物业管理企业。
A、该物业管理企业被取消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
B、该企业注销。
上述情况下变更物业管理企业,开发企业需将变更原因和选定的
新物业管理企业等有关事项告知业主,没有 50%以上反对意见的方可
与新物业管理企业签署正式合同。并须到市小区办备案。
2、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变更物业管理企业,开发企业需要求变
更后的新物业管理企业承诺遵守本公约。
3、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可按有关规定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管理
企业。
第三章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产权人权利
1、对其名下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按规定和设置目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3、产权人有权要求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
4、产权人代表对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
5、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并向物业管
理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
求;
6、有权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7、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
8、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9、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及场所、共用设备、设施的状况,
建议物业管理企业及时修缮;
10、有权监督物业管理的收费情况,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
定的期限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丢帐目;
11、有权要求异产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
任。对拒不维修并造成他人损失的,可提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诉
讼。
二、产权人义务
1、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公约规定,接受物
业管理企业的管理;遵守物业管理企业依有关规定和公约订立的物业
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
2、执行产权人代表大会及物业管理委员会决议;
3、除物业管理企业另有规定外,按规定和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缴
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供暖费等。无正当理由逾期 90 天仍未缴纳的,则
从第 91 天起,每延付 1 日按每日应缴纳费用的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
对长期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供暖费的物业使用人,其产权人要负连
带责任;对于公共设施系统
不得未使用而拒绝缴纳分摊费用。
4、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物业时,应提前五日通知物业管理企业,
并要求受让人或承租人签署承诺书遵守本公约;
5、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6、对其家属、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及其他使用者的疏忽
和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产权人代表大会及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产权人代表大会的召开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
1、B 溪广场家居综合市场内,达到规定条件时,开发企业或物业
管理企业应在 X 区小区办指导、监督下,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召开
产权人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
2、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逾期不组织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的,
X 区小区办可以指定产权人代表自行组织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
二、产权人代表大会职责
1、选举、罢免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
2、制定、修改章程和公约;
3、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
4、审议、批准委托管理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
5、审议、批准物业管理的其它重大事项;
三、产权人代表大会组织原则
1、产权人代表大会的决定,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2、产权人代表大会投票实行每单元商铺一票制;
3、产权人代表大会决议一旦形成,全体产权人必须坚决执行。
四、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责
1、组织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
2、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或解除物业管
理合同。
3、监督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4、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以及年
度工作计划;
5、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6、听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
服务活动。
7、执行产权人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8、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各项工作;
9、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监督公约和其他管理制度的执行;
10、对个别产权人、使用人违反公约和损害其他产权人、使用人
合法权益的行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代表产权人提起诉讼;在其他
有关本物业的法律诉讼中,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
参加诉讼,有关诉讼费用则各产权人分担。
11、公约、会议记录、签到簿、出席委托书及有关文件由物业管
理委员会保管,产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书面请求阅览,物业管理委
员会不得拒绝。
第五章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开发企业对其拥有的物业,享有与其他产权人同等的权利,并履
行相应的义务。
二、开发企业在履行其权力义务的同时,不得有任何独占、垄断行
为,以妨碍其他产权人享有权的公平性。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开发企业有权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
业进行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管理合同,并依法制定公约和
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四、开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承担本物业保修期范围的维修责任。在保
修期间,开发企业应及时处理有关保修事宜,其发生的费用由开
发企业负责。
五、开发企业在出售物业时,应向购房人明示经核准的公约,并要求
购房人在签署购房合同的同时,签署遵守公约的承诺书。
六、物业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材料:
1、新建项目竣工总平面图;
2、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
3、附属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4、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5、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6、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
7、房屋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
8、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
9、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它资料。
第六章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制定实施物业管理的制度;
2、对接受委托的物业实施管理;
3、依照法规、规章和委托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4、维护物业公共安全环境和秩序,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
为;
5、协助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治安、交通、消防等事项进行
管理;
6、要求委托人协助管理;
7、履行委托管理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8、听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产权人及物业管理委
员的监督;
9、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10、重大维护管理事项和年度维护计划应与委托人协商;
二、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
1、房屋建筑及其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养护巡视检查;
2、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
3、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
4、公共秩序的维护;
5、参与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的验收交接;
6、入住管理;
7、物业装饰装修施工监督管理;
8、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及其场地的维修养护;
9、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三、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1、管理人员要有明显标志,整体素质高,遵守职业道德,语言规
范文明。
2、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经过房地产管理及物业管理专业培训。
3、房屋图纸档案、资料齐全管理完善。
4、大厦外观完好整洁,装修装修房屋的不危及房屋结构与他人安
全。
5、房屋完好率达 98%以上,房屋零修及时率达 98%以上,零修合
格率达 100%,并建立回访制度和回访记录。
6、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建立设备台帐,项目齐全、目录清
晰、管理完善,可随时查阅。
7、制定设备安全运行、岗位责任制、定期巡回检查测试及监督、
维修保养、运行记录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8、设备良好、运行正常,一年内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
9、设备及机房环境整洁,无杂物、灰尘、无鼠、虫害发生。
10、配备所需各种专业人员、维修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11、保证 24 小时正常运行,出现故障、立即排除。
12、消防控制中心及消防系统配备齐全,完好无损,可随时起
用,无火灾及其它安全隐患。
13、电梯准用证、年检合格证、维修保养合同完备,轿厢、井道
保持清洁。
14、电梯出现运行故障后,维修人员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维
修。
15、设备阀门、管道无跑、冒、滴、漏。
16、所有排水系统通畅,汛期道路无积水,楼内、地下室及车库
无积水、浸泡发生。
17、遇有事故,维修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抢修,无大面积跑
水、长时间停水事故。
18、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正常,无超标噪音和严重滴漏水现象,出
现故障后,维修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维修并做
好记录。
19、中央空调、公共照明、通讯邮政设施齐全,工作正常。
20、道路畅通平坦,有交通标志。
21、环卫设施齐备,设有垃圾箱、垃圾中转站等保洁设备。
22、绿化管理及养护措施落实,无破坏、践踏、随意占用现象。
23、施行 24 小时保安制度,保安人员有明显标志,工作规范,
作风严谨,无因管理责任引发的重大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
第七章房屋使用、管理、维修的具体规定
一、产权人、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有利于
物业外貌外观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
行、通风、停车、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
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相邻产权人同意,
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外貌和用途;
2、擅自占有或损坏物业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
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共用设备;
3、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场
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摆放杂物;
4、在车库设置障碍,阻塞交通;
5、损坏、拆除或再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排水、排污、消
防、通讯、宽带网络、电视接收器等公用设施;
6、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和文娱、体育及
休闲设施;
7、随意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8、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害物质或者发
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9、私设摊点;
10、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私开门窗或外观的乱悬挂、乱涂写、乱
刻画;从平台、窗户向外抛弃杂务,因上述行为引起的对公用物品、
公用设施、他人财务的损害或人身伤害,后果由实施上述行为的产权
人或物业使用人负责;
11、在广场内的公共区域吸烟,弹烟灰、扔烟头;
12、利用本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1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产权人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将装饰装修方案报物业
管理企业认可,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物业管理企业应
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产权人或使用人。装饰
装修房屋,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
养护以及相邻产权人的合
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产权人利
益受损,当事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四、房屋应当按设计用途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
征得相邻产权人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政府有关
主管部门的批准。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
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五、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
与物业管理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委员会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
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
偿。
六、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设施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
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产权人转让或者出租物业
时,应当将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必要附件。当
事人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七、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当定期维修养护,出现危害物业安全、影响
外观或妨碍公共利益的情况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
应督促责任人维修养护。
八、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
时,有关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产权人、使用人妨碍或
阻扰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他人财产损失,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
赔偿。
九、物业管理企业进入产权人或使用人的单元商铺进行维修工作,应
事先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并取得其同意。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产
权人或使用人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无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机
构的监督下,进入商铺内部,但事先应及时通知产权人或使用
人。
十、如房屋因火灾、台风、地震、地陷或其它原因而破坏,以致物业
大部分不能使用或主要功能陷入瘫痪,则物业管理委员会应该召
开特别产权人代表大会,决定房屋是否修复或重建以及修复或重
建费用的筹集办法;如产权人代表大会决定放弃修复或重建,则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拍卖所剩余房产,并将拍卖所得与房屋公共维
修基金及产权人其他共有财产按建筑面积比例返还给各产权人。
第八章物业管理服务费与公共维修基金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1、开发企业出售房屋时,须向购房人明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为
60 元/建筑平米月。
2、物业管理费所含项目:夏季空调制冷费、冬季采暖费、保安、
清洁费用、绿化环保费用、小修费用,员工工资及福利费用、税金、
法律费用、审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
管理酬金、保险费用、能源费用等代收代缴费用:
自来水费:政府定价
电费:政府定价
燃气费:政府定价
3、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办法:按季交纳物业管理费。
4、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发企业未
曾售出的房屋和产权人空置房屋均应按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并应承担
相应的公摊费用。
5、政府有新的规定时,收费应依据新的政策进行调整。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关文
件执行。
第九章违约责任
一、产权人、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本公约产生的纠纷和争
议,可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也可以申请促裁或向物业所
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产权人、使用人违反公约和物业使用管理维修规定的,应承担相
应的民事责任。以违反公约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产权人及
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可依照公约向物业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产权人、使
用人未按照公约、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
企业可按每日加收应交纳费用的 3‰的滞纳金。对于不交纳物业
管理费的产权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禁止该产权人所欠费物业的转让、出租和抵押,
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追缴或强制执行。
三、产权人代表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本公约或公共
利益的,产权人、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撤销产权人代表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四、开发企业在签订售房合同或售房时不出示公约的,购房人有权解
除售房合同,并向开发企业提出违约赔偿。
五、开发企业未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产权人可要求其赔偿损
失。
六、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合同规定或公约的,产权人及物业管
理委员会可依照合同或公约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一、公约的效力
公约的效力及于企业、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
二、适用法律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有关政策以及北京市
法规、政府规章有关政策。
公约不得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如有抵
触,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三、公约的解释与修改
物业管理委员会拥有对公约的解释权,但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
之前,由开发企业解释。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不得对已核准的公
约进行修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可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产权
人代表大会决议对公约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