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5000 万美元以下非限制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
行政许可项目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办理对象及范围:东城区内 5000 万美元以下非限制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
办理条件:
一、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所需报送的材料
1、行政许可(备案)申请表(详见表格下载);
2、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外各方签署);
3、中方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中方如是国有企业,须提交有关评估报告及国资委批复和上级单位批复;*
4、外方有效登记注册证明、董事名单(官方出具)、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外方为自
然人则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以上材料需经外方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港澳需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加盖我国司法部授权转递签章;外方为自然人且在办妥签证和入境
手续后,可以提交护照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
5、外方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生产场地及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以及相一致的房屋所有权证明;*
7、北京市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拟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中、外各方签署);
9、拟设立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10、拟设立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
11、拟设立公司的的董事委派书(中、外各方签署);
12、外方投资者代表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详见表格下载);
13、涉及行业许可的,须提供行业部门的许可文件(需前置审批项目,如环评、卫生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等)。
注:标*的报送复印件,其他必须报送原件。如报送外文材料,须附与中文一致的译文。拟设
立商业企业另需提供进出口商品目录一份。上述合资、合作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
二、设立外资企业所需报送的材料
1、 行政许可(备案)申请表(详见表格下载);
2、 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签署);
3、 投资方有效登记注册证明、董事名单(官方出具)、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投资方
为自然人则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以上材料需经外方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
使领馆认证,港澳需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加盖我国司法部授权转递签章;投资方为自然
人且在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可以提交护照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
证。);
4、 投资方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 拟设立外资公司的章程(投资方签署);
6、 拟设立外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拟设立外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
8、 拟设立外资公司的董事委派书(投资方签署);
9、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登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 生产场地及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以及相一致的房屋所有权证明;*
11、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详见表格下载);
12、 涉及行业许可的,须提供行业部门的许可文件(需前置审批项目,如环评、卫生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等)。
注:标*的报送复印件,其他必须报送原件。如报送外文材料,须附与中文一致的译文。拟设
立商业企业另需提供进出口商品目录一份。上述外资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
三、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内资企业,应向外资审批机关报送:
(1)行政许可(备案)申请表(详见表格下载);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
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被并购企业股东签署);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并购完成后,被并购企业各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并购双方签署);
(5)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被并购企业签署)
(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并购双方签署);
(10)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并购双方签署);
(11)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
(12)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并购双方签署);
(13)投资各方签署董事委派书;
(14)董事会成员名单;
(15)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
(16)房屋租赁协议和相一致的房产权证明;*
(17)工商局出具的能证明被并购境内公司股东情况的材料;
(18)外国投资者代表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详见表格下载);
(19)涉及行业许可的,须提供行业部门的许可文件(需前置审批项目,如环评、卫生许可、食
品流通许可等)。
注:标*的报送复印件,其他必须报送原件。如报送外文材料,须附与中文一致的译文。拟设立商
业企业另需提供进出口商品目录一份。
四、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所需报送的材料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事项,均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请企业按变更项目提供相
应文件。
(一)注册地址变更
1. 行政许可(备案)申请表(详见表格下载);
2. 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合资合作企业提供董事会决议;外资企业股东决议);
3. 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或修改章程条款(投资各方签署,中方还需盖公章);
4. 租房协议书复印件(新地址);
5. 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新地址);
6. 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7.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详见表格下载);
注:若从外区迁入,则另需准备完整合同、章程各一份。
(二) 企业名称变更
1. 行政许可(备案)申请表(详见表格下载);
2. 工商部门关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 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合资合作企业提供董事会决议;外资企业股东决议);
4. 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或修改章程条款(投资方签署,中方加盖公章);
5. 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详见表格下载)。
(三) 股权转让
1. 行政许可(备案)申请表(详见表格下载);
2. 股权转让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①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
务、国籍。①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①转让股权交割期限方式。①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
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①违约责任。①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①协议的生效与终止。①订
立协议的时间、地点。①转股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 放弃优先购股权的声明(由不出让股权的投资方签署);
4. 验资报告(复印件);
5. 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合资合作企业提供董事会决议;外资企业股东决议);
6. 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转股后的投资各方签署);
7. 外方有效登记注册证明、董事名单(官方出具)、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外方为自
然人则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以上材料需经外方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港澳需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加盖我国司法部授权转递签章;外方为自然人且在办妥签证和入境
手续后,可以提交护照复印件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
8. 外方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9. 新的董事会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股权转让后投资各方签署的董事委派书;
10. 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11.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详见表格下载)。
注: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
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四)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1. 行政许可(备案)申请表(详见表格下载);
2. 企业最后一期已缴资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3. 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合资合作企业提供董事会决议;外资企业股东决议);
4. 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投资方签署,中方加盖公章);
5. 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6.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详见表格下载)。
(五) 经营范围变更
1. 行政许可(备案)申请表(详见表格下载);
2. 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合资合作企业提供董事会决议;外资企业股东决议);
3. 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投资方签署,中方加盖公章);
4. 涉及行业许可的,须提供有关行业部门许可文件;
5. 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6.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详见表格下载)。
(六) 董事会组成(含法定代表人)变更
1. 行政许可(备案)申请表(详见表格下载);
2. 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合资合作企业提供董事会决议;外资企业股东决议);
3.如涉及人数及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协议书(投资方签署,中
方加盖公章)。
4.原董事、董事长的免职书(投资方签署,中方加盖公章);
5.新董事、董事长的任职书(投资方签署,中方加盖公章);
6. 新的董事会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 批准证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须由外国投资方代表签字)。
(七) 提前终止合同、章程
1. 行政许可(备案)申请表(详见表格下载);
2. 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合资合作企业提供董事会决议;外资企业股东决议);
3. 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协议书或提前终止章程的决定(投资方签署,中方加盖公章);
4. 批准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须由外国投资方代表签字)。
(八) 减少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1. 行政许可(备案)申请表(详见表格下载);
2. 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合资合作企业提供董事会决议;外资企业股东决议);
3. 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投资方签署,中方加盖公章);
4. 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详见表格下载)。
注:经初次批准后三十日内在省级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持报样来我委申请
正式批复及批准证书。
申请表中应详述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的理由及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数额。同时,企业
在申请表中应写明“企业没有经济纠纷,且未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1.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2.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3.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最低规
模的;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九) 变更投资方(外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变更投资方名称
1. 行政许可(备案)申请表(详见表格下载);
2. 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合资合作企业提供董事会决议;外资企业股东决议);
3. 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投资方签署,中方加盖公章);
4. 外方有效登记注册证明、董事名单(官方出具)、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外方为自
然人则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以上材料需经外方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港澳需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加盖我国司法部授权转递签章;外方为自然人且在办妥签证和入境
手续后,可以提交护照复印件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
5. 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6.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详见表格下载)。
注:仅变更投资方名称,应先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并递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 延长经营年限
1. 行政许可(备案)申请表(详见表格下载);
2. 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合资合作企业提供董事会决议;外资企业股东决议);
3. 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投资方签署,中方加盖公章);
4. 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详见表格下载)。
(十一) 股权质押所需报送材料
1. 行政许可(备案)申请表(详见表格下载);
2. 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合资合作企业提供董事会决议;外资企业股东决议);
3. 其他投资方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投资方签署,中方加盖公章);
4. 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投资方签署,中方加盖公章);
5. 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质押股权必须是出质投资者已缴清的部分,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公章);
6. 验资报告复印件;
7. 营业执照复印件;
8. 批准证书复印件;
9.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详见表格下载)。
办理程序:受理申报材料 → 初审 → 审批 → 告知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结果状态: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办理部门名称:东城区商务委员会投资管理科
办理地点:永内东街中里 13 号崇文商务大厦 301 室
邮 编:10005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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